第八章 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
1、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
ocean bill of lading)
2、多式运输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3、空运运单 (air waybill)
4、公路、铁路和内河运输单据
5、特快专递和邮政收据(post receipt)
运输单据
第一节 海运提单(B/L)
• 海洋/海运提单是指一种证明海上运输合同
和货物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
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 主要关系人:托运人和承运人
• 其他关系人:收货人和被通知人
• 海运提单的作用:
–货物收据
–所有权凭证
–运输合同
海运提单
• 海运提单的特点:
–可以流通转让。
–是货权单据。
–凭正本提单交货。
–适用于港至港运输。
海运提单
• 约束提单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Hague Rules):1931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1977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1992
海运提单正面填写及注意事项
• 根据1993年7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
法》第73条的规定,提单正面应记载以下各项:
•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
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
3.船舶名称。
4.托运人的名称。
5.收货人的名称。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受货物的日期。
7.卸货港。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文件货物
地点。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10.运费的支付。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
• 我国《海商法》第73条还同时规定,提
单缺少本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
提单的性质。提单正面记载的事项,在法律
上具有初步证据。
注意事项
• 托运人(SHIPPER)。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如
果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
(THIRDPARTY B/L),也可照办。
收货人(CONSIGNEE)
• 如要求记名提单,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公司或收
货人名称;
• 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ORDER)或“凭指
示”(TO ORDER);
• 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
作成“凭托运人指示“(TO sgroups OF SHIPPER)
,“凭收货人指示“(TO sgroups OF CONSIGNEE)
或“凭银行指示“ (TO sgroups OF XX BANK)。
•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这是船公司在货物
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
为进口人。
• 注意:
• (1)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
被通知人有权具体规定时,则必须严格按信用证要求
填写。
•
• (2)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
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填。
• (3)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
则此栏必须填列被通知人名称及详细地址,否则船
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
货,甚至会因超过海关规定申报时间被没收。
• 提单号码(B/L NO),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以便
于工作联系和查核。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
知(SHIPMENT ADVICE)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号
码。
• 船名(NAME OF VESSEL),应填列货物所装的船名
及航次。
• 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应填列实际装船港口
的具体名称。
• 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填列货物实际卸下
的港口名称。
• 注意:
• (1)如属转船,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
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装货港填上述
转船港,卸货港填最后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
司出联运提单(THROUGH B/L),则卸货港即可填最
后目的港,提单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
• (2)如经某港转运,要显示“VIA X X”字样。
在运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目前使用“联合运输
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提单上除列
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
”(PLACE OF RECEIPT),“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PRE-
CARRIAGE BY),“海运船名和航次”(OCEAN
VESSEL,VOY NO)。填写卸货港,还要注意同名港
口问题,如属选择港提单,就要在这栏中注明。
• 货名(DI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证项下货
名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一致。
• 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要按箱子实际包装情况填列。
• 唛头(SHIPPING MARKS),信用证有规定的,必须
按规定填列,否则可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列。
• 毛重,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信
用证另有规定外,一般以公斤为单位列出货物的
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货物体积。
• 运费和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一般为预付
(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
• 注意:
• (1)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运费预付字样,
千万不可漏列,否则收货人会因运费问题提不到货,
虽可查清情况,但拖延提货时间,也将造成损失。
• (2)如系FOB出口,则运费可制作“运费到付“字
样,除非收货人委托发货人垫付运费。
提单的签发,日期和份数
• (1)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
并应明确表明签发人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CARRIER,
CAPTAIN,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XXX“等。
• (2)提单份数一般按信用证要求出具,如“FULL
SET OF“一般理解成三份正本若干份副本。等其中一份正
本完成提货任务后,其余各份失效。
• (3)提单上所签的日期必须与信用证或合同上所要
求的最后装船期一致或先于装期。如果卖方估计货物无法
在信用证装期前装上船,应尽早通知买方,要求修改信用
证,而不应利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欺诈行为
取得货款。
海运提单的种类
• 按提单签发时货物是否确实已经装上货船分为:
–“已装船提单”(Shipped on Board B/L)
–“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 按运输过程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转换船只分为:
–直达提单(Direct B/L)
–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
–联运提单(through B/L)
• 按海运提单上是否有不良批注分为:
–清洁提单(Clean B/L)
–不清洁提单(Unclean or Dirty B/L)。
• 按提单中收货人栏的填写方式划分:
–记名提单(Straight B/L)
–指示提单(Order B/L)
–来人提单(bearer B/L)
• 按提单内容的繁简程度分为:
–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
–全式提单(Long Form B/L)
• 按船舶营运方式不同分为:
–班轮提单(Liner B/L)
–租船契约提单(Charter Party B/L)
–运输代理行提单(House B/L)
• 根据运输工具的类型分为:
–普通提单
–集装箱提单
• 按签发提单的时间划分
–正常提单
–倒签提单(anti date B/L)
–预签提单(advanced B/L)
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划分
• 1.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or On Board
B/L)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根据
大副收据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
• 如果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就是确认他已
将货物装在船上。这种提单除载明一般事项外,通
常还必须注明装载货物的船舶名称和装船日期,即
是提单项下货物的装船日期。
• 注意:由于已装船提单对于收货人及时收到货物有
保障,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要求卖方
提供已装船提单。
• 凡以CIF或CFR条件成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卖方应提
供已装船提单。在以跟单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国际
贸易中,更是要求卖方必须提供已装船提单。
• 如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作为运输单据时,银行将接
受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指定船只的提单。
大副收据 mate’s receipt
• 又称收货单,指当托运人将准备装船的货物
送到码头,并由承运人或其办理运输的代理
人收讫备运,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主要是船
上大副根据装载货物的实际情况向托运人签
发的一种单证。
• 2.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 又称备运提单、待装提单,或简称待运提单。
它是承运人在收到托运人交来的货物但还没有装
船时,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提单。
• 注意:
• (1)签发这种提单时,说明承运人确认货物
已交由承运人保管并存在其所控制的仓库或场地,
但还未装船。所以,这种提单未载明所装船名和装
船时间,在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一般都不
肯接受这种提单。
• (2)当货物装船,承运人在这种提单上加注
装运船名和装船日期并签字盖章后,待运提单即成
为已装船提单。同样,托运人也可以用待运提单向
承运人换取已装船提单。
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划分
• 1.清洁提单(Clean B/L)
• 在装船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在
签发提单时,未在提单上加注任何有关货物残损、
包装不良、件数、重量和体积,或其他妨碍结汇
的批注的提单称为清洁提单。
•
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划分
• 注意:
• (1)买方要想收到完好无损的货物,首先
必须要求卖方在装船时保持货物外观良好,并要
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
•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三
十四条规定:“清洁运输单据,是指货运单据上
并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
或批注者;银行对有该类附加条文或批注的运输
单据,除信用证明确规定接受外,当拒绝接受。
”
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划分
• (2)在以跟单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贸易中,
通常卖方只有向银行提交清洁提单才能取得货款。
清洁提单是收货人转让提单时必须具备的条件,
同时也是履行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的必
要条件。
•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承运人
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
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
• 由此可见,承运人一旦签发了清洁提单,货
物在卸货港卸下后,如发现有残损,除非是由于
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原因所致,承运人必须负责赔
偿。
•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l B/L)
• 在货物装船时,承运人若发现货物包装不牢、
破残、渗漏、玷污、标志不清等现象时,大副将在
收货单上对此加以批注,并将此批注转移到提单上,
这种提单称为不清洁提单。
•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承运人
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
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
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
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
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
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
法核对。”
• 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银行是拒绝出口商以不清洁
提单办理结汇的。为此,托运人应把损坏或外表状
况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修补或更换。习惯上的变通办
法是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不要将大副收
据上所作的有关货物外表状况不良的批注转批到提
单上,而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单,以使出口商能顺
利完成结汇。
• 但是,承运人因未将大副收据上的批注转移提单上,
承运人可能承担对收货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因此
遭受损失,应由托运人赔偿。那么,托运人是否能
够赔偿,在向托运人追偿时,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
保护,而承担很大的风险。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是提单条款的规定,而不是保函的保证。
所以,承运人不能凭保函拒赔,保函对收货人是无
效的,如果承、托双方的做法损害了第三者收货人
的利益,有违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容
易构成与托运人的串通,对收货人进行欺诈行为。
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划分
•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
• 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
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单。
• 提单所记载的货物只能由提单上特定的收货人提
取,或者说承运人在卸货港只能把货物交给提单
上所指定的收货人。
• 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提单指定的以外的人,即
使该人占有提单,承运人也应负责。这种提单失
去了代表货物可转让流通的便利,但同时也可以
避免在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
• 使用记名提单,如果货物的交付不涉及贸易
合同下的义务,则可不通过银行而由托运人将其
邮寄收货人,或由船长随船带交。这样,提单就
可以及时送达收货人,而不致延误。因此,记名
提单一般只适用于运输展览品或贵重物品,特别
是短途运输中使用较有优势,而在国际贸易中较
少使用。
• 2.指示提单(Order B/L)
• 在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填上“凭指示
”(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Order
of……)字样的提单。
• (1)托运人指示提单:在收货人栏内只填记
“指示”字样
• (2)记名指示提单:收货人栏内填记“某某
指示”
• (3)选择指示人提单:在收货人栏内填记“
某某或指示”
• 指示提单是一种可转让提单。提单的持有人
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把它转让给第三者,而不须
经过承运人认可,所以这种提单为买方所欢迎。
而不记名指示(托运人指示)提单与记名指示提
单不同,它没有经提单指定的人背书才能转让的
限制,所以其流通性更大。指示提单在国际海运
业务中使用较广泛。
• 3.不记名提单(Bearer B/L,or Open
B/L,or Blank B/L)
• 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
而注明“提单持有人”(Bearer)字样或将这一
栏空白,不填写任何人的名称的提单。
• 这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
提取货物,极为简便。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
持有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承运人交
付货物只凭单,不凭人。
• 这种提单丢失或被窃,风险极大,若转入善意的
第三着手中时,极易引起纠纷,故国际上较少使
用这种提单。
• 另外,根据有些班轮公会的规定,凡使用不记名
提单。在给大副的提单副本中必须注明卸货港通
知人的名称和地址。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划分
• 1.直达提单(Direct B/L)
• 直达提单,又称直运提单,是指货物从装货
港装船后,中途不经转船,直接运至目的港卸船
交与收货人的提单。
• 直达提单上不得有“转船”或“在某港转船
”的批注。凡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者,必须使用
这种直达提单。如果提单背面条款印有承运人有
权转船的“自由转船”条款者,则不影响该提单
成为直达提单的性质。
•
• 使用直达提单,货物由同一船舶直运
目的港,对买方来说比中途转船有利得多,
它既可以节省费用、减少风险,又可以节
省时间,及早到货。因此,通常买方只有
在无直达船时才同意转船。在贸易实务中,
如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则买方必须取得
直达提单才能结汇。
• 2.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
• 转船提单是指货物从起运港装载的船舶不直
接驶往目的港,需要在中途港口换装其他船舶转
运至目的港卸货,承运人签发这种提单称为转船
提单。
• 在提单上注明“转运”或在“某某港转船”
字样,转船提单往往由第一程船的承运人签发。
由于货物中途转船,增加了转船费用和风险,并
影响到货时间,故一般信用证内均规定不允许转
船,但直达船少或没有直达船的港口,买方也只
好同意可以转船。
• 按照海牙规则,如船舶不能直达货物目的港,
非中转不可,一定要事先征得托运人同意。船舶
承运转船货物,主要是为了扩大营业、获取运费。
转运的货物,一般均属零星杂货,如果是大宗货
物,托运人可以租船直航目的港,也就不发生转
船问题。
• 转运货物船方的责任可分下列3种情况:
• (1)第一航程与第二航程的承运人对货物的
责任各自负责,互不牵连;
• (2)第一航程的承运人在货物转运后承担费
用,但不负责任;
• (3)第一航程的承运人对货物负责到底。
• 上述3项不同责任,须根据转运的过程和措施
不同而定。
• 3.联运提单(Through B/L)
• 联运提单是指货物运输需经两段或两
段以上的运输方式来完成,如海陆、海空
或海海等联合运输所使用的提单。船船
(海海)联运在航运界也称为转运,包括
海船将货物送到一个港口后再由驳船从港
口经内河运往内河目的港。
• 联运的范围超过了海上运输界限,货物由船
舶运送经水域运到一个港口,再经其他运输工具
将货物送至目的港,先海运后陆运或空运,或者
先空运、陆运后海运。当船舶承运由陆路或飞机
运来的货物继续运至目的港时,货方一般选择使
用船方所签发的联运提单。
按提单内容的简繁划分
• 1.全式提单(Long Form B/L)
• 全式提单是指提单除正面印就的提单
格式所记载的事项,背面列有关于承运人
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等详细
条款的提单。由于条款繁多,所以又称繁
式提单。在海运的实际业务中大量使用的
大都是这种全式提单。
• 2.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or
Simple B/L)
• 简式提单,又称短式提单、略式提单,是相
对于全式提单而言的,是指提单背面没有关于承
运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详细条
款的提单。这种提单一般在正面印有“简式
”(Short Form)字样,以示区别。
• 简式提单中通常列有如下条款:“本提单货物的
收受、保管、运输和运费等事项,均按本提单全
式提单的正面、背面的铅印、手写、印章和打字
等书面条款和例外条款办理,该全式提单存本公
司及其分支机构或代理处,可供托运人随时查阅。
”
• (1)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 (2)非租船合同项下的简式提单。
按签发提单的时间划分
• 1.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
货物装船完毕后,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
提单。
• 当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若
仍按实际装船日期签发提单,托运人就无法结汇。为了使
签发提单的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相符,以利结汇,
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提单上仍以信用证的装运日期
填写签发日期,以免违约。
• 签发这种提单,尤其当倒签时间过长时,有
可能推断承运人没有使船舶尽快速遣,因而承担
货物运输延误的责任。特别是市场上货价下跌时,
收货人可以以“伪造提单”为借口拒绝收货,并
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 2.预签提单(Advanced B/L)
• 指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
信用证规定的结汇期(即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
届满,托运人为了能及时结汇,而要求承运人或
其代理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即托运人
为了能及时结汇而从承运人那里借用的已装船清
洁提单。
• 这种提单往往是当托运人未能及时备
妥货物或船期延误,船舶不能按时到港接
受货载,估计货物装船完毕的时间可能超
过信用证规定的结汇期时,托运人采用从
承运人那里借出提单用以结汇,当然必须
出具保函。签发这种提单承运人要承担更
大的风险,可能构成承、托双方合谋对善
意的第三者收货人进行欺诈。
• 3.过期提单(Stale B/L)
• 过期提单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出口商在装船
后延滞过久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如信用证无
特殊规定,银行将拒受在运输单据签发日期后超
过21天才提交的单据。在任何情况下,交单不得
晚于信用证到期日。”二是指提单晚于货物到达
目的港,这种提单也称为过期提单。因此,近洋
国家的贸易合同一般都规定有“过期提单也可接
受”的条款(Stale B/L is acceptance)。
关于海运提单的一些问题
• 1、如信用证要求港至港提单,不论提单称
谓如何,只要装船港与卸货港与信用证要
求一致即可。
• 2、根据收货人决定是否背书
• 3、必须注明货物已装具名船只,已装船批
注正确。
• 4、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一致。
• 5、装运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
运日期。
• 6、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货物转运。
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货物以集装箱、拖
车或子母船运输仍然可以转运。
• 7、提单表面必须注明承运人名称。提单必
须由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并表明身份,
或由二者之一的具名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证
实并表明身份。
• 8、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不接受不洁提单、
租船提单,不接受注明货物已装或将装舱
面(即甲板上)的提单,但可以接受注明
货物可能被装于舱面的提单。
港至港提单
• 当L/C规定货物装运地及目的地都是海港,
又要求提交提单时,就是要求提交港至港提
单(port to port B/L),也称海运提单、
marine B/L,ocean B/L
• 不管称谓如何:Combined transport B/L,
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 through
B/L,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装货港与卸货港
Place of receipt Port of loading
Ocean vessel Port of discharge
For carriage by Place of delivery
1、信用证要求提交海运提单,货物自哥本哈根运至广州:
2、如信用证要求提交海运B/L,货物的起运地或目的地为
沿海国家或地区的港口(Japanese port),提单上必须
注明具体港口名称,如:Tokyo
Copenhagen
Guangzhou
港口名称案例
• 突尼斯国家开来的一份信用证,其中:
44F : PORT OF DISCHARGE
TUNISIAN PORT,客户交来提单卸货港栏目:
PORT OF DISCHARGE: TUNISIAN PORT 。
开证行拒付,提出不符点:PORT OF
DISCHARGE NOT IDENTIFIABLE ON B/L。拒
付有道理吗?
港口名称案例
• 突尼斯的首都也叫突尼斯,是一个港口城
市,但作为城市与作为国家的英文表达不
一样,国家的突尼斯英文为TUNISIA,而表
示城市的突尼斯英文为TUNIS,因此,表示
港口时应为TUNIS或是TUNIS PORT。
第二节 多式联运单据
• 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简称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
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
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
国境内的接管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地点的货
物运输。
• 国际多式联运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和航空多
种运输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由于85%~90%的货物
是通过海运完成的,故海运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占据主
导地位。
国际多式联运的优点
• 1、责任统一;
• 2、手续简便;
• 3、降低运营成本;
• 4、加速货运周转。
国际多式联运的业务程序
• 1、接受托运申请,订立多式联运合同;
2、空箱的发放、提取;
3、出口报关;
4、货物装箱及交接;
5、订舱及安排货物运送;
6、办理货物运送保险;
7、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组织完成货物的全程
运输;
8、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海关业务;
9、货物到达交付。
多式联运单据
• 多式联运单据(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s,CTD)是指证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成
立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
多式联运合同条款支付货物的单据。
• 多式联运单据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
其作用与海运提单相似,既是货物收据也是运输
契约的证明、在单据作成指示抬头或不记名抬头
时,可作为物权凭证,经背书可以转让。
多式联运单据分类
• 1、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
• 1)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
• 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
• 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转让;
• 如列明向持票人交付,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 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应注明正本份
数;
• 如签发任何副本,每份副本均应注明“不可
转让副本”字样。
• 2)只有交出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并在必要
时经正式背书,才能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
提取货物。
•
• 3)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可转让多式联运单
据正本,而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已正当地按
照其中一份正本交货,该多式联运经营人便已履
行其交货责任。
• 2、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
• 1)多式联运单据以不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
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
• 2)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交给此种不可转让
的多式联运单据所指明的记名收货人或经收货人
通常以书面正式指定的其他人后,该多式联运经
营人即已履行其交货责任。
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
• 1、货物品类、识别货物所必需的主要标志、如属
危险货物,其危险特性的明确声明、包数或件数、货
物的毛重或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等,所有这些事项均
由发货人提供。
• 2、货物外表状况。
• 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
• 4、发货人名称。
• 5、如经发货人指定收货人,收货人的名称。
• 6、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
• 7、交货地点。
• 8、如经双方明确协议,在交付地点交货的
日期或期间。
• 9、表示该多式联运单据为可转让或不可转让
的声明。
• 10、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地点和日期。
• 11、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其授权的人的签字。
• 12、如经双方明确协议,每种运输方式的运
费;或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包括用以支付
的货币;或者关于运费出收货人支付的其他说明。
• 13、如在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时已经确知,预
期经过的路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
• 14、如不违背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所在国的法
律,双方同意列入多式联运单据的任何其他事项。
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
• 1、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应签发一项
多式联运单据,该单据应依发货人的选择,或为
可转让单据或为不可转让单据。
• 2、多式联运单据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他
授权的人签字。
• 3、多式联运单据上的签字,如不违背签发多
式联运单据所在国的法律,可以是手签、手签笔
迹的复印、打透花字、盖章、符号、或用任何其
他机械或电子仪器打出。
• 4、经发货人同意,可以用任何机械或其他
保存第八条所规定的多式联运单据应列明的事项
的方式,签发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在这种
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管货物后,应交给
发货人一份可以阅读的单据,载有用此种方式记
录的所有事项,就本公约而言,这份单据应视为
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中的保留
• 1、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知道、或有
合理的根据怀疑多式联运单据所列货物的品类、
主要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数量等事项没有
准确地表明实际接管货物的状况,或无适当方法
进行核对,则该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应在多
式联运单据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的
根据、或无适当核对方法。
多式联运单据中的保留
• 2、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未
在多式联运单据上对货物的外表状况加以
批注,则应视为他已在多式联运单据上注
明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
国际多式联运的存在问题
• 核心:解决承运人的责任问题
• 单一运输方式下,承运人的责任是根
据相应的国内法或国际公约来确定的,而
联合运输同时包含不同方式,货物的损毁
很难确定在哪个运输段。承运人应对全程
负责,但在责任范围和赔偿限额方面却可
以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多式联运单据与联运提单的比较
• 1、两种单据的性质和作用的比较
• 2、两种单据适用的运输方式范围比较
• 3、两种单据签发人及其所承担的责任的比较
• 4、UCP600关于两种单据受理原则的规定比较
• 5、信用证项下两种运输单据的业务处理比较
• 6、开立信用证时两种单据的选择比较
海运单
• 海运单是证明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运并且承运
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收货人的一种不可转让的海上
运输单证,又称为“不可转让海运单”。
• 作用:
• 1、承运人收到由其照管货物的单据;
• 2、运输契约的证明;
• 3、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
海运单的签发
• 海运单是承运人在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应
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长签发
的。通常只签发一份正本海运单。但如经请求,
也可签发两份或两份以上的正本海运单。
空运单(Air waybill)
• 定义:是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管航空运
输货物后签发的一种货运单据。
• 作用:
–运输合同
–货物收据
• 特点:
–不是物权凭证
–不可流通转让
• 注意事项:
–1、空运单的签署:与海运单要求一样
–2、需注明货物已接受待运:The goods have
been accepted for carriage.
–3、飞行日期与装运日期:只要运单上显示了实
际发运日期(actual date of dispatch),以该
日期为装运日期,否则以单据的签发日期
(executive date)作为装运日期。
–4、启动机场及目的机场必须与L/C规定一致。
–5、当L/C要求提交全套正本时,只需提交空运
单据“托运人留存联”即可。
–6、即使L/C禁止转运,只要空运单包括运输全
程,银行也接受注明转运的空运单。
空运运单份数
• 空运运单一式12联,其中三联是正本,其
余都是副本:
• 第一联正本由航空公司留底
• 第二联正本随同货物送交收货人,作
为到货通知
• 第三联正本交托运人,作为货物收据
四、公路、铁路和内河运输单据
• 性质:均为内陆运输方式
–非物权凭证
–记名式收货人,无须出示运输单据提货
–不可转让
• 类型
–RAIL WAYBILL(铁路运单)
–CIM(铁路运单)
–ROAD WAYBILL(公路运单)
–CMR(公路运单)
–INLAND WATERWAY B/L(内河水运单)
• UCP600对内陆运输单据的规定:
–签署:与其他运输单据要求一样
–须注明收妥待运、发运或承运
–装运地与目的地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单据全套与正本:单据上未注明正本份数时,无
论提交几份,均被认为已提交全套。无论单据是
否注明为正本,都被认为是已提交正本,除非单
据注明为副本。
–转运:与空运一样。
五、特快专递与邮政收据
• 邮政收据(post receipt)或邮寄证明
(certificate of posting):也要注明信用证规
定的货物装运或寄发地,以及装运日期或寄发日期。
一般以邮戳表示。
• 特快专递:与邮政收据要求相同
–DHL
–EMS
–UPS
–Fedral Ex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