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名 涉外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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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X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北京市××路××号
电话:×××××××电挂:××××电传:××××××
被诉人: Y公司
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嘴××道××大厦1203室
电话:××××××电挂:××××××
电传:××××××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X公司根据申诉人和被诉人Y公司于2001年7月22日签订的第
2001BMR/×××CN号合同 中第十三条仲裁条款(见附件1)的规定,就该合同项下
冲印机损坏争议向贵会提起仲裁。现 将仲裁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分析如
下。
一、仲裁要求
(一)被诉人收回已损坏的冲印机,退还申诉人支付的货款及该款利息共计
日元。
(二)被诉人赔偿申诉人的经济损失元人民币。
(三)被诉人负担仲裁费和申诉人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二、事实经过
申诉人(买方)X公司和被诉人(卖方)Y公司于2001年7月22日在河南省郑州市
签订了关于买卖 成套NORTHQSSSYSTEM-501冲印机一套的 第2001BMR/×××
CN号合同(见附件2)。合同价格为CIF上海11363680日元。合 同包装条款(第三条)
规定:“货物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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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并适应长途海运和气候变化,能有效地 防潮防震,
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货物的任何损害及费用由卖方负责。”上述条款是在最
终用户××工厂的参加下签订的,对于货物的最终安装目的地郑州,被诉人是清
楚的。
货物于2001年12月2日从日本经海路运至上海,2002年3月26日陆运至郑州。
2002年5月7日, 河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申诉人及其用户和被诉人四方代表
在用货地郑州开箱检验,发现 其中标号为C/NO·1的货箱外观完好无损,无磨损
及撞击痕迹,但箱内主机与附件箱零乱破 损变形,内部磨损严重,主机外壳变
形,无法修复。被诉人代表当场拍摄了照片。同日,被 诉人和申诉人的用户代
表共同签署了开箱验收记录(见附件3),载明上述情形。同年5月17日 ,河南省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根据现场检验结果,出具了检验证书(见附件4)。该证书上写
明 :外包装完好;内包装装载不当,致使传动架致残;冲印机支承板强度不足,
致使其断裂; 机体无防震措施。结论是:冲印机的残损系装载不当、支承固定
不良、无适当防震措施所致 。
申诉人于2002年5月7日写信给被诉人,要求更换新机(见附件5)。被诉人于
2002年5月14日发 电报给申诉人,表示愿意立即更换一台新的冲印机(见附件6)。
同年7月14日,被诉人要求把 损坏的冲印机运回香港(见附件7)。应被诉人的要
求,损坏了的冲印机于9月上旬运交被诉人 。但被诉人为了逃避责任,竟出尔反
尔,全部推翻在5月14日和7月14日所作的换货承诺,在 被诉人收到申诉人退回
的冲印机三 个月之后,又把损坏的冲印机重新发运给申诉人,拒绝更换新机。
由于被诉人的违约,给申 诉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申诉人曾试图通过协商解
决此争议,但被诉人不予合作,多次拒 绝申诉人提出的和解方案。为此,申诉
人只好提请仲裁。
三、法律依据
(一)造成冲印机损坏的责任在被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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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被诉人所交付的冲印机在运输途中没有遇到意外事故。货到后经河
南省进出口 商品 检验局检验证明,冲印机残损系被诉人内包装装载不当、支承
固定不良、无适当防震措施所 致。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第三条“由于不适当的
包装而造成货物的任何损害及费用由卖方 负责”的规定,被诉人应对冲印机的损
坏及其产生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二)被诉人违反自己新的承诺。
在被诉人派代表到郑州会同申诉人及其用户代表和商检局共同开箱检验并
签署了开箱验收记 录后,申诉人及时地向被诉人提出了索赔,要求被诉人更换
一台新机。被诉人于2002年5月1 4日发出“同意更换另外一台新机”的承诺电报,
并于2002年7月14日发电传给申诉人,要求 申诉人将坏机运给被诉人所在地香港。
申诉人于2002年7月21日将损坏了的冲印机按原包装 发运给被诉人,被诉人于
2002年9月确认收到(见附件8)。但事隔三、四个月以后,被诉人在 未征得申诉
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残损冲印机又退回申诉人,这是对自己承诺的反悔,是严
重的违约行为。
(三)由于被诉人一再违约,给申诉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涉外经 济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 不履行合同或者履
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 采取
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申诉人要求被诉人赔偿因其违约给申诉人造成的损失是
合理合 法的。
申诉人索赔要求的计算依据是:
1.退回冲印机应返还的价款为2270424日元,该货款从付款日1998年11月20
日至2001年9月20 日按年利率7%计算的利息计472924日元,两项共计3175348日
元。
2.被诉人应赔偿申诉人的经济损失为:
申诉人为冲印机的运输、检验、储存的花费为人民币4500元。
申诉人应得的利润损失为人民币378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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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共计人民币42395元。
四、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6条的规定,申诉人指定×
××为仲裁员 。
此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公司
(章)
代理人:××××(签名)
(章)
2002年9月20日
附:附件1-8(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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