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7 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 非无菌药品的微生物限度标准是基于药品的给药途径和对患者健康潜在的危害以及药品的特殊性而制订的。药品生产、贮存、销售过程中的检验,药用原料、辅料及中药提取物的检验,新药标准制订,进口药品标准复核,考察药品质量及仲裁等,除另有规定外,其微生物限度均以本标准为依据。 1.制剂通则、品种项下要求无菌的制剂及标示无菌的制剂和原辅料 应符合无菌检查法规定。 2.用于手术、烧伤或严重创伤的局部给药制剂 应符合无菌检查法规定。 3. 非无菌化学药品制剂、生物制品制剂、不含药材原粉的中药制剂的微生物限度标准(见表1) 表1 非无菌化学药品制剂、生物制品制剂、不含药材原粉的中药制剂的微生物限度标准 控制菌 给药途径 需氧菌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cfu/g、cfu/ml或cfu/ml或2cfu/10cm) 2cfu/10cm) 不得检出大肠埃希菌(1g或口服给药 1ml);含药材原粉的化学药32固体制剂 10 10 品制剂及含脏器提取物的制21液体制剂 10 10 剂还不得检出沙门菌(10g或10ml) 口腔黏膜给药制剂 不得检出大肠埃希菌、金黄21齿龈给药制剂 10 10 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2鼻用制剂 (1g、1ml或10cm) 耳用制剂 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21皮肤给药制剂 10 10 铜绿假单胞菌(1g、1ml或2 10cm) 呼吸道吸入给药制不得检出大肠埃希菌、金黄2110 10 剂 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 1
耐胆盐革兰阴性菌(1g或1ml) 阴道、尿道给药制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剂 铜绿假单胞菌、白色念珠菌212 10 10 (1g、1ml或10cm);中药制剂还不得检出梭菌(1g、21ml或10cm) 直肠给药 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32固体制剂 10 10 铜绿假单胞菌(1g或1ml)22液体制剂 10 10 22其他局部给药制剂 10 10 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1g、1ml或210cm) 4. 非无菌含药材原粉的中药制剂微生物限度标准(见表2) 表2 非无菌含药材原粉的中药制剂微生物限度标准 控制菌 给药途径 需氧菌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cfu/g、 cfu/mL(cfu/g、cfu/mL22或cfu/10cm) 或cfu/10cm) 固体口服给药制剂 不得检出大肠埃希菌(1g);442 不含豆豉、神曲10(丸剂3×10)10不得检出沙门菌(10g);耐 2等发酵原粉 胆盐革兰阴性菌应小于1052含豆豉、神曲等10 5×10 (1g)。 发酵原粉 液体口服给药制剂 不得检出大肠埃希菌(1ml);22 不含豆豉、神曲5×10 10不得检出沙门菌(10ml);耐 1等发酵原粉 胆盐革兰阴性菌应小于1032含豆豉、神曲等 10 10 (1 ml) 发酵原粉 2
固体局部给药制剂 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32用于表皮或黏膜10 10 铜绿假单胞菌(1g或2不完整 10cm);阴道、尿道给药制42用于表皮或黏膜10 10 剂还不得白色念珠菌、梭菌2完整 (1g或10cm) 液体局部给药制剂 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22用于表皮或黏膜10 10 铜绿假单胞菌(1ml);阴道、不完整 尿道给药制剂还不得白色22用于表皮或黏膜10 10 念珠菌、梭菌(1ml) 完整 5. 非无菌的药用原料及辅料微生物限度标准(见表3) 表3 非无菌药用原料及辅料微生物限度标准 需氧菌总数cfu/g霉菌和酵母菌总控制菌 或 cfu/ml) 数(cfu/g或 cfu/mL) 32药用原料及辅料 10 10 * 注*:限度未做统一规定。 6. 中药提取物及中药饮片的微生物限度标准(见表4) 表4 中药提取物及中药饮片的微生物限度标准 需氧菌总数cfu/g霉菌和酵母菌总控制菌 或cfu/ml) 数(cfu/g或 cfu/mL) 32中药提取物 10 10* 不得检出沙门菌(10g);中药饮片 * * 耐胆盐革兰阴性菌应小于410(1 g) 3
注*:限度未做统一规定。 7.有兼用途径的制剂 应符合各给药途径的标准。 8.霉变、长螨者 以不合格论。 非无菌药品的需氧菌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照“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计数法”(通则1105)检查;非无菌药品的控制菌照“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控制菌检查法”(通则1106)检查。各品种项下规定的微生物限度标准解释如下: 110cfu: 可接受的最大菌数为20; 210cfu: 可接受的最大菌数为200; 310cfu: 可接受的最大菌数为2000:依此类推。 本限度标准所列的控制菌对于控制某些药品的微生物质量可能并不全面,因此,对于原料、辅料及某些特定的制剂,根据原辅料及其制剂的特性和用途、制剂的生产工艺等因素,可能还需检查其他具有潜在危害的微生物。 除了本限度标准所列的控制菌外,药品中若检出其他可能具有潜在危害性的微生物,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评估: 药品的给药途径:给药途径不同,其危害不同(眼、鼻或呼吸道给药); 药品的特性:药品是否促进微生物生长,或者药品是否有足够的抑制微生物生长能力; 药品的使用方法; 用药对象:用药对象不同,如新生儿、婴幼儿及体弱者,风险可能不同; 患者使用免疫抑制剂和甾体类固醇激素等药品的情况; 存在疾病、伤残和器官损伤,等等。 当进行上述相关因素的风险评估时,评估人员应经过微生物学和微生物数据分析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评估原辅料微生物质量时,应考虑相应制剂的生产工艺、现有的检测技术及原辅料符合该标准的必要性。 说明: 1.微生物限度标准收载于《中国药典》一、二、三部附录中,内容不同。 2.本稿是2010年版微生物限度检查中“微生物限度标准”的内容修订稿,标准内容除了包括中药、化药和生物制品的微生物限度标准外,还增订了原料、辅料、中药提取物及饮片的微生物限度标准。 4
3.增加了标准应用的相关内容,这部分内容是参照ICH协调案“药品微生物质量”进行修订。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