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管制措施与
2005年贸易管制政策解读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
贸易管制处
2
主要内容
一、贸易管制概述和有关措施
二、入世后贸易管制政策调整
三、2005年贸易管制政策解读
四、海关法规涉及的相关规定
3
• 一、贸易管制概述和有关措施
(一)贸易管制概述
概念:
指一国政府从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
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为履行所缔结
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出发,为对
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实现有效的管
理而颁布实行的各种制度以及所设
立的相应机构及其活动的总称。
分类:
1、按管理目的:进口贸易管制和
出口贸易管制
2、按管理手段:关税措施和非关
税措施
3、按管制对象:货物进出口贸易
管制、技术进出口贸易管制和国
际服务贸易管制
贸易管制主要含义:
(1)是一种对外贸易的国家管制;
(2)是政府的一种强制性行政管理行为;
(3)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属于强制性法律范畴;
(4)实现的方式为各种进出口贸易政策和措施。
注意: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代理人在通关过程中必须
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并按照相应的管理要求
办理进出口手续,在保护国家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的同时,保护好自己的合法利益。
海关监管是实现贸易管制的重要手段:
(1)海关执行国家贸易管制政策是通过对
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即海关监管来实
现。
(2)贸管作为一项综合制度,需要建立在
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合理分工的基础上,
通过各尽其责的通力合作来实现的。
(3)海关是国家贸管政策的执行者,外贸
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则是相关贸易管制的
制定者。
(4)海关执行国家进出口贸管政策是海关
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执行贸易管制政策海关监管方式:
• 一是对物的管理,是物流监控的范围
• 二是对单证的管理,对海关管理相对人进出口
行为合法性的管理。
• 简单讲:由于国家进出口贸易管制政策是通过
外经贸及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贸易
管制政策发放各类许可证件,最终由海关依据
许可证件和其他单证对实际进出口货物合法性
的监督管理来实现的,因此贸易管制海关管理
离不开单、证、货。
报关是海关确认贸易管制方式的先决条件:
•• 报关报关::进进出口出口货货物收物收发货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人或其代理人
依法向海依法向海关进关进行行进进出口申出口申报报并并办办理有理有关关
海海关关手手续续的的过过程。程。
•• 申申报报:从法律意:从法律意义义上上讲讲,申,申报报意味着向意味着向
海海关报关报告告进进出口出口货货物的情况,申物的情况,申请请按其按其
申申报报的内容放行的内容放行进进出口出口货货物。物。
贸易管制的法律体系:
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不包括地方性
的法规、规章及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律: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它
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由国家主席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为了实施宪法和其他相关
法律,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基本行
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总和。除国务院依据
上述法律制定颁布的各类实施条例、细则、
办法以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
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
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其效力
低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进口货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
》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国际条约:指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
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关系中
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也是
国际法主体间相互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
律形式。
我国目前所签订生效的各类国际条约,
虽然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其效力
而言将其视为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
目前涉及贸易管制的国际条约有:
• 我国加入所签定的有关双边或多边的各类贸易协定
• 《京都公约》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
• 《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际公约
• 《精神药物国际公约》
• 《伦敦准则》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国际公约
• 《鹿特丹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的
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国际公约
• 《巴塞尔公约》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
• 《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 指二恶英、多氯联苯和有机氯农药等的削减和淘汰行动
• 《生物多样性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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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贸易管制
.世界贸易组织()性质世界贸易组织()性质
1995 1995年年11月月11日正式成立。是一个世界性的日正式成立。是一个世界性的““多多
边贸易体系边贸易体系””。是在。是在19471947年关贸总协定和以往贸易年关贸总协定和以往贸易
自由化努力的基础上,特别是在自由化努力的基础上,特别是在19941994年乌拉圭回合年乌拉圭回合
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谈判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谈判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
的,它是协调、处理国家间关税与贸易政策的全球的,它是协调、处理国家间关税与贸易政策的全球
性国际经济组织,而世界贸易组织所要协调和处理性国际经济组织,而世界贸易组织所要协调和处理
的这种关税与贸易政策,也正是各国贸易管制的内的这种关税与贸易政策,也正是各国贸易管制的内
涵。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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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通过彼此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通过彼此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
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
扩大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建立可持续发展目扩大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建立可持续发展目
标等;标等;
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
保证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保证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提高生活水平。提高生活水平。
世界贸易组织主张利用多边贸易谈判的方式世界贸易组织主张利用多边贸易谈判的方式
解决贸易争端,以达到削减贸易管制措施的解决贸易争端,以达到削减贸易管制措施的
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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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贸易自由化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切实降低关税和其他贸切实降低关税和其他贸
易壁垒;易壁垒;
反歧视原则反歧视原则————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待遇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待遇
(主要体现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主要体现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互惠互利原则互惠互利原则————在成员之间实行在成员之间实行““互惠互互惠互
利利””安排;安排;
对发展中国家实行适度差别待遇原则对发展中国家实行适度差别待遇原则——确保确保
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
易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相应的份额。易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相应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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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海关估价、
原产国标记、补贴、保障措施等有配套
协议。
在此,重点说明与此次进出口贸易管制
措施调整关系密切的四项非关税措施:
• 进出口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
• 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可以实施的进口
数量限制;
• 关于国营贸易企业的规定;
• 例外条款。
年关贸总协定规定的非关税措施年关贸总协定规定的非关税措施
20
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取消进出口的数量限制:“任何
缔约方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
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货
物的进出口。
例外:
在粮食或其他必需品严重缺乏时对出口的禁止和限制;
为实施国际贸易上的商品分类、分级和销售的标准及
条例的需要实施的进出口限制(如对不符合质量标准
或卫生标准的产品可以禁止或限制进出口);
因限制相同国产品产量、销量等原因对农渔产品实施
进口限制。
进出口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进出口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第第1111条条))〉〉
21
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可以实施的进口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可以实施的进口
数量限制数量限制
任何缔约方为制止货币储备严重下降,或为在货币储任何缔约方为制止货币储备严重下降,或为在货币储
备很低时使其合理增长,可限制商品进口的数量或价备很低时使其合理增长,可限制商品进口的数量或价
值,但不得超过保障国际收支所必需的程度,并应避值,但不得超过保障国际收支所必需的程度,并应避
免对任何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不应不免对任何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不应不
合理地阻碍最低数量的商业性进口;不应阻碍商品样合理地阻碍最低数量的商业性进口;不应阻碍商品样
品的进口;不应阻碍遵守有关专利、商标、版权的规品的进口;不应阻碍遵守有关专利、商标、版权的规
定或类似的其他规定。定或类似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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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上述限制应遵循的原则:
非歧视 要一视同仁,不得单独只对某成员实
施限制;
公正 限额的分配应尽可能与如果进口限制时
其他各缔约方预期得到的份额接近;
公开 签发许可证可采用固定配额时应公布许
可证或配额在各供应国分配情况等资料;
协商 如有重大关系的任何缔约方或全体提出
请求,双方应协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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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贸易企业的规定关于国营贸易企业的规定
应当遵循非歧视原则;应当遵循非歧视原则;
应当完全按商业考虑采购和销售,其他类应当完全按商业考虑采购和销售,其他类
型的企业应当有参与采购和销售的充分竞争型的企业应当有参与采购和销售的充分竞争
机会;机会;
成员国政府不应阻止国营贸易企业根据非成员国政府不应阻止国营贸易企业根据非
歧视原则和商业考虑开展商业活动,并有义歧视原则和商业考虑开展商业活动,并有义
务将其国营贸易企业的民政部通知专门工作务将其国营贸易企业的民政部通知专门工作
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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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例外条款
• 一般例外
• 安全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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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例外一般例外
缔约方可采取以下措施:为维护公共道德,缔约方可采取以下措施:为维护公共道德,
或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保或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保
护文物和天然资源,或输入输出金银所必护文物和天然资源,或输入输出金银所必
需的措施;需的措施;
有关罪犯产品的措施;有关罪犯产品的措施;
履行缔约方全体无异义的国际商品协定的履行缔约方全体无异义的国际商品协定的
措施;措施;
特定条件下的限制原料出口或者获取、分特定条件下的限制原料出口或者获取、分
配产品的措施等。配产品的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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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例外安全例外
任何缔约方可不公布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资任何缔约方可不公布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资
料;料;
不得阻止为保护国家安全利益的下列行动:不得阻止为保护国家安全利益的下列行动:
裂变材料或提取炼裂变材料的原料;军火贸裂变材料或提取炼裂变材料的原料;军火贸
易或军用物资贸易;战时或国际其他紧急情易或军用物资贸易;战时或国际其他紧急情
况的行动;况的行动;
不得阻止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目的的维持国际不得阻止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目的的维持国际
和平和安全行动。和平和安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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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有关非关税措施的协定其它有关非关税措施的协定
非关税措施可能对贸易造成障碍,影响贸易非关税措施可能对贸易造成障碍,影响贸易
发展,发展,
世贸组织专门制定一些协定,以约束各成员世贸组织专门制定一些协定,以约束各成员
的行为。的行为。
这些协定包括:这些协定包括:
••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
••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
••海关估价;海关估价;
••进口许可程序;进口许可程序;
••原产国规则;原产国规则;
••装船前检验。装船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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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壁垒
狭义: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协定,( )
广义:指所有影响贸易的技术性贸易
壁垒,除的内容外,还包括世界贸易
组织《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
议()》, 知识产权协议、服务贸易
协议中的“绿色条款”等内容,关于
环境和资源等问题的国际条约中与贸
易有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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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壁垒分为四个层次:技术性贸易壁垒分为四个层次:
企业标准
(核心竞争要素)
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的
行业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
(具有行业自律性质)
各个国家地方制定的技术法规
(具有法律效力,强制执行)
国际标准和准则
(国际组织推行,希望各国普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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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许可程序协定》主要内容
一般规则
自动进口许可制度
非自动进口许可制度
机构
通报
磋商
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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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则一般规则
((11)遵守义务)遵守义务
防止因不适当实施许可程序而产生贸防止因不适当实施许可程序而产生贸
易扭曲,易扭曲,
并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并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22)有关规则和信息的透明度)有关规则和信息的透明度
公布时间应不迟于有关规则生效之日前公布时间应不迟于有关规则生效之日前
的的 21 21 天,最迟也不得迟于生效之日天,最迟也不得迟于生效之日
((33)申请和展期程序)申请和展期程序
((44)审批宽容原则)审批宽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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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进口许可制度自动进口许可制度
指在任何情况下申请即可获得批准的许可证制指在任何情况下申请即可获得批准的许可证制
度。即自动进口许可范围内的商品应无条件地度。即自动进口许可范围内的商品应无条件地
获得批准进口许可证。须符合下列条件:获得批准进口许可证。须符合下列条件:
((11)任何个人、公司、机构只)任何个人、公司、机构只 要满足进口成要满足进口成
员的法律要求,均有同等资格进行申请,并获员的法律要求,均有同等资格进行申请,并获
得进口许可证;得进口许可证;
((22)许可证申请可在货物结关前任何一工作日)许可证申请可在货物结关前任何一工作日
提交;提交;
((33)只要申请的内容适当和完整,收到的申请)只要申请的内容适当和完整,收到的申请
即应批准,最多也不超过即应批准,最多也不超过1010个工作日。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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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动进口许可制度非自动进口许可制度
指未列入自动许可制度管理范围内的许可制指未列入自动许可制度管理范围内的许可制
度。一般属于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手段的一种度。一般属于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手段的一种
行政管理措施。除制度本身造成的影响外,行政管理措施。除制度本身造成的影响外,
不应对进口产生其他的贸易限制或扭曲。建不应对进口产生其他的贸易限制或扭曲。建
立和实施非自动许可程序时,其要求:立和实施非自动许可程序时,其要求:
((11)管理制度的透明度;如不是实施数量限)管理制度的透明度;如不是实施数量限
制的,应公布有关信息,制的,应公布有关信息, 或应要求提供限或应要求提供限
制管理的情况以及有关统计数字制管理的情况以及有关统计数字..
((22)许可证的申请和签发;)许可证的申请和签发;
((33)许可证的分配;)许可证的分配;
((44)通知义务。在有关程序公布后)通知义务。在有关程序公布后6060天内通天内通
知世贸组织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知世贸组织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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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谈判时,一些成员担心进口自动登记管理(特别
是对批准登记的标准)可能成为进口产品的限制;
中国强调,登记制的目的仅为收取统计信息,并承诺
入世起将其自动许可制符合《协定》的规定;“基于
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
海关执法,特别是在事后的处罚上遇到困惑;
既要合理有效地处罚违规者,又要符合世贸规则和中
国的入世的承诺。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
与《海关法》中与《海关法》中““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关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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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税配额
一种数量限制与关税措施相结合的非关税措施。
要求:
不能将受限制产品的进口减少到低于最近3年的
平均水平;
分配应遵循非歧视原则;
不考虑供应来源,并能反映不同成员在以往一代
表期的市场份额。
中国承诺依世贸规则及减让表和承诺表中所列
规定实施关税配额;
1996年首次公布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产品
清单, 及配额内外税率;
关税配额分配依历史实绩和国营贸易制度进行
管理;
实行先来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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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壁垒(环境壁垒)绿色壁垒(环境壁垒)
指在国际贸易中,某些国家借环境保护
为名,对外国商品制定过分高于国际公认
或大多数国家所能接受的环保标准,或制
定比本国商品更高的环保标准,即推行双
重标准,从而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的进口,
成为贸易发展的障碍,这是 一 种新型的非
关税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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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壁垒具有以下特征:绿色壁垒具有以下特征:
理论上的合理性任何绿色壁垒都标榜保护地理论上的合理性任何绿色壁垒都标榜保护地
球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因而极易蛊惑大众心球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因而极易蛊惑大众心
理。理。
歧视性天平的法码总是倾向技术先进、资金歧视性天平的法码总是倾向技术先进、资金
雄厚的发达国家一方,而发达国家总是以领雄厚的发达国家一方,而发达国家总是以领
先者的姿态,无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现实,先者的姿态,无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现实,
提出过高标准,甚至远高于国内标准,而实提出过高标准,甚至远高于国内标准,而实
行双重标准。行双重标准。
隐蔽性种种绿色壁垒以环境保护为由,隐蔽隐蔽性种种绿色壁垒以环境保护为由,隐蔽
于具体的贸易法规规定,国际公约的执行过于具体的贸易法规规定,国际公约的执行过
程中。程中。
针对性强着重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生命线型的针对性强着重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生命线型的
产业,从而导致发展中国家固有的比较优势产业,从而导致发展中国家固有的比较优势
和竞争力丧失。和竞争力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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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贸易管制措施
贸易管制措施是由有关进出口综合管
理制度组成:
主要有进出口许可制度、海关制
度、关税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的
资格管理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制
度、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以
及贸易救济制度等构成。
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 定义:进出口许可是国家对进出口的一种行
政管理程序,既包括准许进出口有关证件的
审批和管理制度本身的程序,也包括以国家
各类许可为条件的其他行政管理手续,这种
行政管理制度称为进出口许可制度。进出口
许可制度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是世界各国
管理进出口的一种常见手段。
• 管理范围: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自由
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
进口管理(禁止 、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
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
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
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
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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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
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
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
限制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
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
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1、禁止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
禁止进口
货物
列入《禁止进口货
物目录》的商品
国家有关法律明令
禁止进口的商品
其他各种原因停止
进口的商品
43
(1)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商品,共5批
—国家制定《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属履
约管理和环保管理。如:国家禁止进口属破坏臭
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和一些濒危物种,如犀牛
角、虎骨;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均为旧机电产
品类,是国家对涉及生产安全(压力容器类)、
人身安全(电器、医疗设备类)和环境保护(汽
车、工程及车船机械类)的旧机电产品所实施的
禁止进口管理;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禁止进口
货物目录》(第四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第五批)所涉及的是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
类。涉及城市垃圾、医疗废物、含铅汽油淤渣等
13类别废物。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对未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
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不符合环保规定的
废物以及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禁止进口;
如:铝矿灰虽没有列入禁止进口目录,但也
没有列入限制进口目录,按照有关规定属禁
止进口货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对来自疫区或不符合我国卫生标准的动物和
动物产品禁止进口。
(3)其他
停止进口以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以及12为制冷
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含汽车空调器)
停止进口属右置方向盘的汽车等
2、禁止进口技术管理
根据《外贸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
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目前《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第
一批)所列明的禁止进口的技术涉及钢铁冶金、
化工技术等11个技术领域的26项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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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进口
管理
配额限制(总量
控制)
非配额限制
(其他限制)
配额管理(绝对
数量限制)
关税配额(相对
数量限制)
实行配额许
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税
率管理
实行各类许可证件管理
3、限制进口货物管理
(1)进口配额管理
进口配额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商品的进口所采
取的,在一定时期内规定数量总额,在限
额内,经国家批准后允许进口,如超出限
额则不准进口的措施。进口配额是国家通
过行政手段对一些重要商品以规定绝对数
量的方式来实现限制进口的目的。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的即配额与许可证结合使用的管制方式,
即申请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到国务院外经
贸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凭配额证
明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凭以办理进口
通关、外汇核销等进口手续。
关税配额管理系指一定时期内,国家对部分
商品的进口制定配额优惠税率并规定该商
品进口数量总额,在限额内,经国家批准
后允许按照配额内税率征税进口,如超出
限额则按照配额外征税进口的措施。国家
通过这种行政管理手段对一些重点商品以
规定配额税率这个成本杠杆来实现限制进
口的目的,因此关税配额管理是一种相对
数量的限制。
(2)进口非配额管理
定义:指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政治、工业、农
业、商业、军事、技术、卫生、环保、资源保
护等领域需要,以及为履行我国所加入或缔结
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以经国家行政许可并签
发许可证件的方式来实现各类限制的进口措施。
其管理形式为非配额限制管理。
注意:根据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经营者
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
部门提出申请。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是否许可;进口经营
者凭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发放的进口许可证,
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前款所称进口许可
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
进口性质的证明、文件(即许可证件)。
4、限制进口技术管理
限制进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根据《外贸
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国务
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口限制
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
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的技术目录。属于
目录范围的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
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不得进口。
51
注意:经营限制进口技术的经营者
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手续时必须主动
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
可证》,否则经营者将承担为此而
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自由进口(自动许可
)
除上述国家禁止、限制进口货物、技术
外的其他货物,均属于自由进口范围。
自由进口货物、技术不受限制。但基
于监测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家对部分
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
可管理,对所有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
进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
1、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是在任何情况下对进
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口许可制度。
这种进口许可实际上是一种在进口前的
自动登记性质的许可制度,通常用于国
家对此类货物的统计和监督目的。是我
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目前被各国普遍使用的一种进口
管理制度。
54
2、技术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
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国务院外经贸
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
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申请人凭技术进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口合
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
等相关手续。
55
1、禁止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
禁止出口
货物
列入《禁止出口货
物目录》的商品
国家有关法律明令
禁止出口的商品
其他各种原因停止
出口的商品
出口管理(禁止、限制)
范围:
(1)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商品,共两批目录。(木炭出口
全面禁止)
如:国家禁止出口属破坏臭氧
层物质的“四氯化碳;、禁止出
口属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
犀牛角”和“虎骨”;禁止出口
有防风固沙作用的“发菜”和“
麻黄草”等植物;
(2)国家有关法律明令禁止出口
的商品。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
生植物保护条例》禁止出口未定
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
野生植物。
(3)其他,如:禁止出口劳改产
品等单行规定。
2、禁止出口技术管理
根据《外贸法》、《禁止进出口管
理条例》以及由外经贸主管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
公布禁止出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
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目前列
入禁止出口部分的技术涉及测绘技
术、地质技术、药品生产技术、农
药技术等包括核技术在内的25个技
术领域的31项技术。
58
限制出口
管理
配额限制
(总量控制)
非配额限制
(其他限制)
配额分配管理
(绝对数量限制)
配额招标管理
实行许可证
管理
实行各类许可证件管理
3、限制出口货物管理
纺织品配额限制(为履行纺织品
双边协议的被动数量限制)
实行纺织品自
动出口许可证
管理
◆限制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定、调整并公布。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
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出口许可
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
是否许可。
◆出口经营者凭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发放的出口许可证,向海关
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出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出口性
质的证明、文件。
(1)出口配额限制
出口配额分配管理是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一些
重要商品以规定绝对数量的方式来实现限制
出口的目的。由国务院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
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分配。申请者取得配
额证明后,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授
权发证机关,凭配额证明申领《出口货物许
可证》。
配额招标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在一
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规定数量总额,采
取招标分配的原则,经招标获得配额的允许
出口,否则不准出口的管理配额措施。出口
配额招标管理是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对一些重
要商品以规定绝对数量的方式来实现限制出
口的目的。
(2)出口非配额限制
出口非配额限制系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
内政治、军事、技术、卫生、环境、资源
保护等领域需要,以及为履行我国所加入
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以签发许可
证件的方式来实现的各类限制出口措施。
其管理形式为非配额限制管理。目前非配
额管理主要包括出口许可证、濒危物种、
核出口以及军品出口等许可管理。
(3)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现改为:自动出
口许可)
是指为履行中国政府与纺织品进口设限国
家政府签定的双方纺织品贸易协议,我国
对输往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的纺织品实行的
管理,是一种被动性质的配额管理,习惯
称之为出口纺织品被动配额。
4、限制出口技术管理
根据《外贸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限制出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
属于目录范围的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
国家许可,不得出口。
我国目前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主要有《核出口管制清单》、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导弹
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以及《中国禁止出口、
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出口属于上述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
部门提出技术出口申请,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经审核批
准向申请者发放各类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凭以向海关办理出
口通关手续。
自由出口(自动许可)
• 除上述国家禁止、限制出口货物、技术外的其他货物,均属于自由
出口范围。自由出口货物、技术不受限制。但基于监测出口情况的需
要,目前,对纺织品实行自动出口许可管理;对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
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
64
二、入世后贸易管制政策调整
65
为为适适应应世世贸组织贸组织的要求和履行我国入世承的要求和履行我国入世承诺诺,我,我
国政府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方法都国政府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方法都发发生生
着着变变化,特化,特别别是是涉涉及及进进出口出口贸贸易政策方面的易政策方面的变变化化
尤尤为为突出。主要有以下五点突出。主要有以下五点变变化:化:
(一)限制(一)限制进进出口的出口的许许可可证证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种类种类明明显显减少,减少,
而禁止而禁止进进出口商品的出口商品的种类显种类显著增加。著增加。
(二)配(二)配额额、、许许可可证证等数量措施逐等数量措施逐步步减少,减少,绿绿色保色保
护护、技、技术标术标准等准等进进口保障措施明口保障措施明显强显强化。化。
(三)限制(三)限制进进出口商品的出口商品的证证件件种类经过种类经过整合得以整合得以简简
化。化。
(四)在(四)在过过渡期内渡期内积积极运用极运用规则对发规则对发展中国家允展中国家允许许
的非的非关关税税贸贸管措施管措施进进行宏行宏观调观调控。控。
(五)(五)贸贸管法制化和透明度明管法制化和透明度明显显增增强强。。
66
(一)限制(一)限制进进出口的出口的许许可可证证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种类种类明明显显
减少,而禁止减少,而禁止进进出口商品的出口商品的种类显种类显著增加。著增加。
近年来,最常近年来,最常见见的国家限制的国家限制进进出口手段出口手段————许许
可可证证商品逐年减少。到商品逐年减少。到20052005年,年,进进口口许许可可证证
管理商品管理商品仅为仅为33种种,出口,出口许许可可证证管理商品管理商品为为4747
种种,,20022002年年进进口口许许可可证证管理商品管理商品1212种种,出口,出口
许许可可证证管理商品管理商品为为5353种种,而,而20012001年分年分别为别为3333
种种和和6666种种。与。与许许可可证证管理商品逐年减少相反,管理商品逐年减少相反,
禁止禁止进进出口商品的出口商品的种类种类却却显显著增加,先后著增加,先后发发
布了五批禁止布了五批禁止进进口口货货物目物目录录和和22批禁止出口批禁止出口货货
物目物目录录,将原先散,将原先散见见于各文件、于各文件、规规定中的禁定中的禁
止止进进出口商品整合出口商品整合为统为统一、明晰的禁止一、明晰的禁止进进出出
口口货货物目物目录录。。
67
如:为了生产安全、人身安全和加
强环境保护,首次将部分旧机电产
品纳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68种);
公布了禁止进口废物目录3批、禁止
出口货物目录2批.对禁止进出口商
品实行目录管理,使管理政策简化,
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海关执法。
68
(二)配额、许可证等数量限制措施逐步减少,
绿色保护、技术标准等进口保障措施明显强
化。按照入世承诺,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的
范围、数量将逐年减少,与规则不适应的产
业保护措施将逐步被淡化直至取消,取而代
之的是不违反规则前提下的环境保护、食品
卫生、技术标准、绿色(生态)保护、货物
品质、国家安全等管制措施将会被进一步合
理利用,对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消
耗臭氧层物质等履行国际公约情况的监督管
理也将进一步得到加强。
69
如:为保护环境,除公布了禁止进口的废
物目录外,还相继公布了《限制进口类
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第
二批)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
原料的废物目录》;发文明确重申禁止
进口“电子垃圾”等有害废物;为保证
进出口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进口许可制度民
用商品入境验证目录》,从2002年起对
国家实行进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
品认证的民用商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
70
又如: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的国际义务,
执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
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伦敦修正案),从2002年起禁止进口
以12为空调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12为制
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综上可见,
入世后国家明显加强了在安全、卫生、
环保等方面的限制与保护力度。
71
(三)限制进出口商品的证件种类经过整合得
以简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
条例》将进口货物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
自由进口、关税配额货物,其中对自由进口
项下的部分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不
仅符合规则,而且将原来实行分类管理、种
类繁多的自动登记进口商品证件(如《机电
产品进口登记表》、《自动登记进口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合并归成《自动进口许可证》一种证件,证件
种类大为简化。
72
(四)在过渡期内积极运用规则对发
展中国家允许的非关税贸管措施进
行宏观调控。在过渡期内积极运用
规则允许发展中国家使用的非关税
贸管措施对货物进出口管理进行宏
观调控,是入世后贸管政策的一大
特点。
73
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国营
贸易可以继续保留(另有规定除外),而指定经
营则在三年内每年调整和扩大指定经营制度下的
企业清单,并最终取消指定经营制度。今年国家
公布了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的进出口货物目录及
企业名录(2002年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进出口货
物有24种,实行指定经营的进出口货物有8种)
又如:对进口小麦、玉米、稻谷和大米、豆油、
菜子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等
农产品凭国家计委及授权部门签发的关税配额证
明,化肥凭国家经贸委及授权机构签发的关税配
额证明,按关税配额内的税率办理报关征税手续。
从而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点产品实行了灵活而有
效的过渡期保护。
74
(五)贸管法制化和透明度明显增强。我国
进出口贸易管制长期以来依靠下发文件、
传真调整、出台政策和实际操作等方式,
管理复杂,透明度低,有“四多”现象——
管理部门多,管理种类多,管理文件多,
文件打架多,给海关贸管执法带来诸多矛
盾和困难,使海关处于矛盾的焦点上。由
于规则明确要求贸易制度必须统一,法律、
法规必须公开、透明、统一,执法行为必
须公正、公平、规范,上述问题入世后已
经明显改观。
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
务院于去年12月10 日颁布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等五部进出口
贸易管理法规,随后外经贸部等部门重新
制定了《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机电产品进
口管理办法》等贸易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相继以部令、署令或公告的形式对外
发布,老办法、旧文件大批被废止。
76
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对外贸易法
》为母法,以《货物进出口管理条
例》等配套法规为主体,以《货物
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出口许
可证管理规定》、《机电产品进口
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为具体实施办法的国家对外贸易
管理法规体系。
77
简要分析现行贸管政策
首先摒弃一种思想误区:
“入世”并不意味贸易管制措施的
逐步取消,也不意味海关贸管执法
工作量的减少和海关贸管职能的弱
化。相反,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实施
管理的手段更加灵活多样,管理的
范围将更加广泛,为国家宏观调控
地位作用更加凸显。
78
(一)从进口管理来看,任何世贸组
织成员国都有自己的外贸管理体制,
任何一个政府对关系到本国(地区)
经济总量、外汇收支、社会福利和
就业的对外贸易都要进行宏观调控。
79
各种直接的或变相的、公开的或隐蔽的非
关税进口保护措施仍然被许多国家(包括
西方发达国家)作为保护本国利益或对他
国实行贸易歧视的重要手段。情况复杂、
形式多样、范围广泛的非关税壁垒即使在
今天也仍然肆意盛行,无处不在。尤其是
由于贸易保主义之风盛行和各国对环境保
护的日益重视,绿色壁垒为一种新的贸易
保护措施已悄然形成。
80
入世后非关税措施逐渐减少和取消实际上
是那些许可证、配额、行政审批等传统的
限制进出口手段的逐步减少直至终结,而
依照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所承担的义务实
施管理的内容将会增加,在不违反规则前
提下的对技术、品质、环保、卫生、安全
等方面的管制措施将会被进一步合理、有
效地运用,管制力度将进一步加强,以更
好地保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和保障我国的对
外贸易的顺利进行。
81
(二)从出口管理来看,倡导自
由贸易、消除非关税措施的重点
放在进口,而对出口的限制不纳
入多边规则进行约束。
82
一国(地区)政府主动、单方面的对本国
(地区)出口进行限制,除尖端技术产品或
战略性物资禁运外,通常是符合对方进口国
利益的,因此,入世对我国的出口贸管措施
不致产生直接影响。中国加入后,对履行国
际公约的出口商品(如濒危野生物种、监控
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等)
的监督管理,基于有效保护国内供应短缺或
可能枯竭的国内资源的出口限制管理,以及
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健康、
保护生态环境、履行国际公约需要禁止出口
的只会加强,不会削减。
83
此外,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
共利益,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
合作,严格履行所承担的不扩散核
武器的国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
口管制条例》及有关国际条约,国
家对核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
出口仍继续实行严格的出口管制。
84
(三)从走私动向和监管风险来
看,入世后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
削减对于走私压力的缓解有限。
85
由于禁止类进出口商品品种和范围的扩大
以及对国内外差价大的重点敏感商品(如
汽车、成品油、重要工业原料等)仍实施
不同程度的限制进口措施,走私与反走私、
禁限与反禁限的斗争仍将长期存在,如过
渡期内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汽车、成品
油、天然橡胶及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将是
逃避贸易管制的重点走私商品。特别是对
某些商品禁限措施的存在拉大了国内外市
场差价,使禁限商品走私甚至比偷逃税走
私更加有利可图。
86
此外,走私的商品结构亦将发生变
化,如废物的越境转移、野生物种
的非法贸易及监控化学品、易制毒
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走私活
动已有所抬头。因此,仅从入世后
国家进出口贸管措施的调整变化来
看,海关打击逃避贸易管制的反走
私斗争必将日趋尖锐复杂。
87
三、2005年贸易管制
政策解读
88
1、禁止进口货物管理(监管证件代码:9、
6)
(1)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商品,共5批
—国家制定《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属履
约管理和环保管理。如:国家禁止进口属破坏臭
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和一些濒危物种,如犀
牛角、虎骨(外经贸部2001年19号公告);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均为旧机电产
品类,是国家对涉及生产安全(压力容器类)、
人身安全(电器、医疗设备类)和环境保护(汽
车、游戏机等)的旧机电产品所实施的禁止进口
管理(外经贸部2001年37号公告);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禁止进口
货物目录》(第四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第五批)所涉及的是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
类。涉及城市垃圾、医疗废物、含铅汽油淤渣等
13类别废物(外经贸部2001年36号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2年25号公告、2003年10
号公告);
89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来
自疫区或不符合我国卫生标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禁
止进口。
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仿真枪;
禁止进口旧麻袋;
(3)其他
停止进口以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以及12为制冷工质的
汽车空调压缩机(含汽车空调器)
停止进口属右置方向盘的汽车
—停止进口国产手表复进口、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
黑人牙膏(“”、“”)、硝酸铵、氯酸钾等。
90
停止进口货物文件依据:
1、《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右置方向
盘汽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署法[2000]607
号)
2、《关于重申不准进口已出口的国产手表的通
知》(外经贸管进字第65号)
3、《转发卫生部〈关于“禁止进口Ⅷ因子制剂
等血液制品的通告”〉的通知》((86)署行字
第86号)
4、《关于禁止进口黑人牙膏的通知》
((1992)外经贸进出发第334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
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
6、《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走私、制造、销售仿真
枪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02]5号)
7、关于禁止进口旧麻袋的联合通知((86)卫防
字第77号)
91
2、《进口许可证》管理(代码1)
2005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3
种83个8位商品编码
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监控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4年第72
号公告)
其中汽车及其关键件、光盘生产设
备改为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 2004年实施进口许可
证管理商品:5种123
个8位商品编码
• 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
汽车及其关键件
• 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
光盘生产设备、监控
化学品、易制毒化学
品、消耗臭氧层物质
92
监控化学品
• 根据我国加入的《化学武器国际公约》和国务院
1995年190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
品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 具体程序是指定专门的公司从事监控化学品的进
出口业务,由国家化学武器管理办公室逐笔审批,
商务部的发证机关根据化武办的批件签发进出口
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放行。
• 目前受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监控化学品共有三大
类,分别是:可用于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
关键前体、化学武器原料。
93
• 主要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
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1995年第190号)
• 关于加强军民通用化学品出口管理的通知(外经
贸管发[1996]第331号)
• 关于对新增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品种实行进出口许
可证管理的通知(外经贸管发[1998]第453号)
•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
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通知》
的通知(署监一[1994]75号)
94
易制毒化学品
• 根据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有22种易制毒
化学品需要进行国际管制;
• 1999年发布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
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许
可证制度,具体由外经贸部会同公安部、
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
95
文件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外经贸部令1999年
第4号)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外经贸贸
发[2002]14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醋酸酐和高锰酸钾进出口管理的通
知(外经贸管制函字[2001]第85号)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易制毒化学品保税货物审批备案
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1997)102号)
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5号(对
黄樟油和二氢黄樟素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96
关于易制毒化学品海关监管问题
1、以转口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海关如何验放?
根据《海关总署转发外经贸部第4号令的通知》(署法[2000]75号)
中《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
品的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任何企业或单位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出
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须报外经贸部批准”。以转口方式进出口易制
毒化学品,属《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四条管理范围,
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手续。以转口方式暂时进口的监控化学品
和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存入保税仓库和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2、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易制毒化学品,如果转内销海关如何验放?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易制毒化学品,如果转内销(化学分子式没有发
生变化),应按一般贸易重新办理进口许可证。
3、存入保税仓库的和进出保税区的易制毒化学品,海关验放规定?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存
入保税仓库,海关凭有效进口许可证办理入、出库进口手续;保税
区内企业进、出易制毒化学品,海关凭有效进出口许可证办理有关
手续。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出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海关
凭有效进出口许可证办理手续。
97
消耗臭氧层物质
1989年和1991年正式加入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
约》和《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
利尔议定书〉》,
1993年国务院正式批准了《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
步淘汰国家方案》。
1999年发布《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2000年发布《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
理的规定》2000年和2001年发布了“中国进出口
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一批、第二批)”
任何贸易方式(包括无偿提供、捐赠等方式)进
境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包括纯物质和任何含
这些物质的混合物),海关凭进口许可证监管验
放。
98
文件依据: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发[1999]278
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
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0]85号)
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
(第一批)》的通知(环发[2000]10号)
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
(第二批)》的通知(环发[2001]6号)
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
(第三批)》的通知(环发[2004]25号)
关于印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01]81号)
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环发[2001]207号)
99
(2)《进口许可证》的有关管理规定
三级发证: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省级经贸主管部门。
进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关一证”管理,一般情况下为一批一证,
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发证机构必须在备注栏内填写
“非一批一证”,批注最多不超过12次。
进口许可证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
超过次年 3月 31日。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
三个月。进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证
面内容。如需更改,进口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更改申请,
并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由原发证机构重新换发许可证。
海关对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
以内的予以免证验放。
对分批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商品,每批货物进口时,按
其实际进口数量核扣许可证额度数量;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其
溢装数量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允许溢装上限内计
算。
货样、广告品为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论其量值多少均须领取
进口许可证。
100
文件依据: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27号
《2005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商务部公告
2004第98号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传真电报《关于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
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有关问题的批复》(政法传[1999]422
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商品进出
口溢装问题的通知》(署办法[2000]177号)
《政法司关于明确非一批一证许可证报关次数的通知》(政
法[2000]135号)
《海关总署关于规范直接退运货物通关管理及操作的通知》
(署通[1999]798号)
101
3、关税配额管理(代码t)
含义:关税配额管理系指一定时期内,国家
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制定配额优惠税率并规
定该商品进口数量总额,在限额内,经国
家批准后允许按照配额内税率征税进口,
如超出限额则按照配额外征税进口的措施。
国家通过这种行政管理手段对一些重点商
品以规定配额税率这个成本杠杆来实现限
制进口的目的,因此关税配额管理是一种
相对数量的限制。
102
管理范围:化肥(磷酸氢二铵、
尿素、复合肥)、小麦、玉米、
稻谷和大米、豆油、棕榈油、菜
子油、糖、羊毛、毛条、棉花
(海关总署2004年46号公告,商
务部国家发改委2003年第4号令)
103
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规定
农产品:
(1)所有贸易方式进口上述农产品均属于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海关凭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各自授权机构签发的《农产品进
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验放手续;其中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上
述农产品,海关凭企业提交的在“贸易方式”栏目中注明“
加工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对于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
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
执行;
(2)转内销,由各省级外经贸加工贸易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审核
批准。各省级外经贸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凭商务部批复出具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企业向海关申请办
理内销和手册核销手续,海关凭商务部批复、相应的配额证
件和《内销批准证》,对企业按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和缓
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续;
104
(3)企业无法提供前述证件,海关对其按关税配额税率计征
税款和缓税利息,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细
则》有关规定处罚后办理核销手续;
(4)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上述农产
品,不需提交《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海关按现行规
定验放并实施监管。从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出
库或出区进口的关税配额农产品,海关凭《农产品进口关
税配额证》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5)《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
(6)散装货物每批次进口溢装量不得超过该批次的5%;
(7)《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为每年1月1日起至当
年12月31日,如需要延期,应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换证,
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2月底;
(8)《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如需更
改,应到发证部门换发新证。
105
化肥:
(9)进口关税配额内化肥海关凭《化肥进
口关税配额证明》验放,按配额内税率征
税。进口关税配额外化肥,凡具有化肥进
口经营权的企业均可进口,没有数量限制,
无须许可,海关凭进口合同按配额外税率
征税验放;
(10)《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在公历年
度内有效,有效期不超过180天。《化肥
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实行一批一证,需要
延期或变更的,一律重新办理,旧证同时
撤消;
(1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化肥,纳入化肥进
口关税配额管理,海关须凭省级外经贸主
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
原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进口关税配
额证明备案,海关通关现场凭关税配额证
明验放。
106
(12)对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
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①边角料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归类
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
征税款;
②副产品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归类
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企业如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
有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
③剩余料件、残次品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
企业如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
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
④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其对应进口料件属
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
税款;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的受灾保税
货物,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企业如
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按照
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
107
文件依据: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 发展改
革委令2003年第4号)
2、《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4]3号)、
3、《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海关
总署第27号令)
4、《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关于对进口化肥开展加
工贸易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加贸函[2003]18号)
5、海关总署2004年第46号公告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
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
令第111号)
7、《关于农产品关税配额商品和天然橡胶加工贸易审批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内部明电2947号)
8、《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
进口涉证商品转内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机电函
[2004]14号)
108
4、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代码7)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口管理条例》规定,进口属于
自由进口的货物,不受限制,但
国家为了能及时检测此类货物进
出口的实际情况,以利于进行宏
观调控,保护民族经济利益,对
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
动进口许可管理。
109
(1)目录:肉鸡、酒、烟草、二醋酸纤维丝束、
石棉、彩色感光材料、塑料原料、合成橡胶、胶
合板、化纤布、有色金属(铜、铝)天然橡胶原
油、成品油、氧化铝、化肥、农药、聚酯切片、
汽车轮胎、涤纶、腈纶、钢坯、钢材(商务部海
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6号、94号公告)和814个
税号的机电产品(其中商务部发证202种、旧机
电产品10种、部门机电办及地方机电办602种)
总计1505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
(2)签发部门: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
部门签发。
110
(3)变动情况
①取消部分商品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增加税号
85299082(等离子显象组件)编码商品实行自
动进口许可管理。
②自2005年1月1日起,国家取消了汽车及其关键件
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以及光盘生产设备的进
口许可证管理,并全部调整为自动进口许可管
理。
③增加部分汽车零配件实行商务部发证的自动进口
许可管理。
④取消89011090、89013000、89020090三个商品编
码旧机电产品商务部发证管理。
⑤自2005年3月1日起,对铁矿砂实行自动进口许可
管理,商品编码为:2601110000、2601120000、
2601200000。
111
(4)不需领取《自动许可证》贸易类别范围: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
外);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
用的;
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
5000元人民币的;
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的。
112
(5)管理规定
①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
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
理的货物,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如从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仓库、保
税物流中心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除按规
定应予免证外,仍应当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
②海关对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5%以内
的予以免证验放。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
四种大宗货物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
正负3%以内予以免证验放。
③商务部对《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货物原则上实行
“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也可实行“非一
批一证”管理。“非一批一证”累计使用不得超
过六次。大宗散装商品,每批货物进口时,按其
实际进口数量核扣自动进口许可证额度数量;最后
一批货物进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自动进口许可
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允许溢装上限内计算。
④《 自动进口许可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
为6个月。需要延期或者变更,一律在原发证机构
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
明原证号。
113
文件依据:
1、《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
2004第26号)
2、《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令二OO二年第4号)
3、《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2001
年第25号令)
4、《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
质检总局令2001年第10号)
5、《关于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
机电发[2002]180号)
6、《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
公告2004年第92号 )
7、《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令125号)
114
旧机电产品的管理(代码O)
定义:指已经使用过(包括翻新)的机
电产品。
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须向国家质
检总局及授权部门申请办理检验,并
根据所进口的货物情况,依据《机电
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应的
许可证,海关凭与旧机电产品相符的
进口证明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
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115
进口旧机电产品,海关验放要求:
(1)一般贸易、租赁贸易、补偿贸易、无偿援助、捐赠、赠
送、我驻外机构或境外施工企业在境外购置需调回自用及
货样、广告品进口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旧机电产品,海关
分别凭商务部或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签发的
注明为“旧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机构出
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备注栏应标注“旧机电产品”
字样)验放;
(2)外商投资企业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或内销、投资和自用进
口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旧机电产品,分别凭商务部或地方
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及机电办签发的注明为“旧品”的
《自动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
关单》(备注栏应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验放;
116
(3)加工贸易项下为生产内销产品或留作自用进口属实行自
动许可管理的旧机电产品,分别凭商务部或地方外经贸主
管机构、部门机电办签发的注明为“旧品”的《自动进口
许可证》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备
注栏应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验放;加工贸易项下为
生产返销产品而进口的生产料件及配套件属实行自动许可
管理的旧机电产品,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凭检验检
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备注栏应标注“旧机
电产品”字样)验放;
(4)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属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旧机电产
品,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
《入境货物通关单》(备注栏应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
验放。
117
对以下情况进口的旧机电产品,亦按旧机电产品实
施管理:
1、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旧设备;
2、进口货样广告品等为旧机电产品的;
3、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的旧机电产品;
4、由海关监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供加工复出口
的旧机电产品及零配件以外的旧机电产品(国质
检联[2001]42号)
118
文件依据:
1、《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
质检总局令2001年第10号)
2、《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海
关总署令2001第25号)
3、《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
[1997]877号)
4、《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1998]外
经贸机电发第555号])
5、《关于重申进口旧机电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
检联[2001]42号)
6、《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4
年26号令)
7、商务部、海关总署2004年94号公告
119
(二)出口货物管理
1、禁止出口(代码8)
(1)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商品,共两批目录。
如:第一批:国家禁止出口属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
禁止出口属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和“虎骨
”;禁止出口有防风固沙作用的“发菜”和“麻黄草”等
植物(外经贸部2001年第19号公告,署法[2000]383号);
第二批:木炭(商务部2004年第40号公告)
(2)国家有关法律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
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3)其他,如:禁止出口劳改产品等单行规定(署监一
[1991]1560号) 。
(4)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
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
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
外)。
120
2、《出口许可证》管理(代码4)
• 2005年实行出口许
可证管理的有47种
(316个8位商品编
码),分别实行出
口配额许可证、出
口配额招标、出口
配额有偿使用、出
口配额无偿招标和
出口许可证管理。
• 2004年实行出口许
可证管理的有50种
(319个8位商品编
码)
121
具体调整情况:
1、取消人造刚玉、坯绸和部分蚕丝类货物的出口配额许可
证管理
2、增加对氧化镁含量在70%以上的矿产品出口许可证管理
3、石蜡由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改为出口许可证管理;矾土、
甘草及甘草制品由出口配额有偿使用改为出口配额招标;
电风扇、自行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由出口无偿招标管
理改为出口许可证管理
4、取消蚕丝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茶叶指定经营管理
5、进口原油加工复出口成品油免领出口许可证
6、重水出口不再申领出口许可证而是“敏感物项出口许可
证”
122
出口许可证分三级发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
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
委(厅、局)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证8种,各特派员办事
处发证32种、地方发证机构发证7种(参
见商务部公告2004第97号)
123
• 免领出口许可证的贸易类别:
• (1)对外经援项目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免领出口许可证。有关验放凭证的规定,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和
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和发布。
•
• (2)赴国(境)外参加或者举办展览会所带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非卖展品,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国(境)
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部门批准办展的文件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验放。参展单位应当在展览会结束后6个月内,将非
卖展品如数运回,由海关核销。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
• (3)经营者运出国(境)外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的货样或者实验用样品,每批货物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含3万
元)以下者,免领出口许可证。
124
(4)暂时出口货物(重水、监控化学品、易制毒
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除外)
(5)边境贸易出口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实行出口配额招标和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消
耗臭氧层物质、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和国
家重点管理的边境贸易出口商品除外)
(6)经批准直接退运的货物
(7)出口加工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重水等除外)
(8)加工贸易出口成品油
(9)文件、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25
文件依据:
1、《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
第28号)
2、《200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8号)
3、《商务部关于印发〈200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
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
2004年97号公告)
4、《海关总署关于出口货样广告品免领出口许可
证范围的通知》(署法[2000]105号)
126
3、纺织品出口管理(代码5)
•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关于纺织品配额
一体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的相关条款,自
2005年1月1日起,原对我纺织品出口设限国将取消对我配
额限制。
• 1、变化情况
• (1)自2005年1月1日起,欧盟、美国、加拿大和土耳其
将全部取消对我国纺织品的配额限制(详细目录见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4]年第82号附件);
• (2)自2005年1月1日起,从我国出运到原设限国家的纺
织品,将不再实施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经营者在向中国
海关申报出口时无需出具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127
• (3)自2005年3月1日起,对涉及61章、62章纺
织制品十位商品编号共216项纺织品实施纺织品
出口自动许可证管理,针对国别是美国、欧盟
(25个成员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4)自2005年6月20日起,对从香港运往内地实
施外发加工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
纺织品,出口返回香港时,对已获得证明的,海
关凭证明验放,不再验核出口自动许可证。
• (5)自2005年7月20日起,实行《纺织品出口临
时管理办法(暂行)》。
• (6)2005年7月1日后向海关申报出口列入《纺
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至美国、欧盟(25个成
员国)和香港的纺织品,海关不再验核出口自动
许可证。
• (7) 2005年7月20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报
关出口至欧盟的纺织品,海关凭纺织品临时出口
许可证验放。
128
2、文件依据: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82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03号
商务部令2005年第13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4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
告
2005年第45号
129
二、品质管理 (检验检疫、无线电
进口审查、药品进出口管理)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
1、含义: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是由进出口商
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以及国境卫生监督等
三个方面的职能构成,实行统一的目录管理,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对外贸易需要,公
布并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进出境商品目录》和《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商品
目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检疫的货
物进出口时,货物所有人必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
构报检。海关凭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
《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130
2、变化情况
(1)将钨废碎料、镁废碎料、钛废碎料、纺织材
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商品(共计5个8位编码)
新增纳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
(2)将计价秤、电话信号转换设备、集线器、起
重机、钻探车、放射线检查车、环境监测车、医
疗车、电源车、机动车辆底盘、挂车及半挂车等
商品(共计24个8位编码)新增纳入检验检疫法
检目录,实施进境商品验证管理。
(3)自2005年3月1日起,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
装,应按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
加施专用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境。
(4)自2006年1月1日起,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
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境货
物使用木质包装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
物通关单》并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未列入目录
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可在海关放行后实施检疫。
131
3、《入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代码A)
(1)列入《法检目录》属于进境管理的商
品
(2)美国 、日本、韩国输往我国非《法检
目录》货物
(3)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4)进口可再利用的废物原料
(5)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
(6)入境货物运输设备
(7)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毛坯钻
石(代码)
(8)其他未列入《法检目录》,法律规定
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货
物
132
4、《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代码B)
(1)列入《法检目录》属于出境管理的货物
(2)输往美国、加拿大带有木质包装非《法
检目录》货物
(3)对输往巴西货物木质包装
(4)其他未列入《法检目录》的,但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明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
责检验检疫的货物
133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修订)
2、《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
[1997]877号)
3、《关于对输往巴西货物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的紧急通知
》(国检动联[2000]88号)
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对输美输加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规
定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署法[1998]729号)
5、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4年第207号
6、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公告2005
年第4号
7、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公告2005
年第11号。
134
(二)进出口药品管理
1、进出口药品管理的含义:我国进出口许
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限制进
出口管理范畴,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
2、分类 :进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精神药
品、进出口放射性药品、进出口医疗用毒
性药品以及进出口一般药品。
3、主管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对上述药品
依法制定并调整管理目录,签发许可证件。
135
4、精神药品
(1)定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
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国家对此类精
神药品实施进出口管理。
(2)管理范围: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
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具体商品名称见《精
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国药监安[2001]585号文附件二)
(3)监管验放
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业务,必须由商务部门指定的单位按规定
办理。
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精神药品,包括精神药
品及对照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需取得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签发的《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方可
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136
携带医疗机构自用的少量精神药品出境的,需到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
精神药品的进(出)口,海关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
发的《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或《携带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证明》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仅限在该证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
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自行更改。如需更改,
应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换证手续。
海关验放精神药品时,应在相应进(出)口准许证的指定位
置签注盖章。进(出)口单位应于药品进(出)口完成后1
个月内,将海关签注的进(出)口准许证第一联交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因故未能在准许证有效期内完成
进出口的,须在有效期满后1个月内将原证退回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
137
5、麻醉药品
(1)定义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使身体产生依赖性、能成瘾僻的
药品。国家对麻醉药品进出口实施管理。
(2)管理范围
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
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僻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
剂。具体商品名称见《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国药监
安[2001]585号文附件二)
(3)监管验放
麻醉药品的进出口业务,必须由商务部门指定的单位按规
定办理。
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麻醉药品,包括麻醉
药品及对照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需取得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方
可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138
携带医疗机构自用的少量麻醉药品出境的,需到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的进(出)口,海关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
发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或《携带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证明》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__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仅限在该证注明的口岸海关
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自行更改。如
需更改,应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换证手续。
海关验放麻醉药品时,应在相应进(出)口准许证的指定位
置签注盖章。进(出)口单位应于药品进(出)口完成后1
个月内,将海关签注的进(出)口准许证第一联交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因故未能在准许证有效期内完成
进出口的,须在有效期满后1个月内将原证退回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
139
6、放射性药品
(1)定义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
或者其标记药物。国家对放射性药(物)品的进出口实施
监督管理。
(2)管理范围
放射性药品包括裂变制品、堆照制品、加速器制品、放
射性同位素发生器及其配套药盒、放射性免疫分析盒等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
(3)监管验放
放射性药品的进出口业务,由商务部指定的单位,按照国家
有关对外贸易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放射性药品,应当向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审批同意后,方得办理进出口
手续。
进口放射性药品,必须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和上海市
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准进口。海关凭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批件办理验放手续。
140
7、医疗用毒性药品
(1)定义
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
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2)管理范围
毒性药品管理分中西药两种。
毒性中药品种:
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
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青娘虫、
红娘虫、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闹羊
花、雪上一枝篙、红升丹、白降丹、蟾酥、羊金花、红粉、轻粉、
雄黄。
西药毒药品种:
去乙酰毛花甙丙、阿托品、洋地黄毒甙、氢溴酸后马托品、三氧
化二砷、毛果芸香碱、升汞、水杨酸毒扁豆碱、亚砷酸钾、氢溴
酸东菪莨碱、士的年。
(3)监管验放
毒性药品的进出口,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单位经营。
并按照规定实行严格的一票一批审批制度,符合规定的,由国家
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批准文件,海关凭以办理进出口手续。
141
8、《进口药品通关单》(针对一般药品)(代码Q)
(1)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商品编码范围的药品,
海关均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部门签发的《进口
药品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2)药品必须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
经国务院批准,18个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城市。对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
的药品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其到岸地必须为北京市、
上海市和广州市3个口岸城市的通关口岸。
从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药品,以及加
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料药、药材不实行限定口岸管理。
142
• (3)《进口药品通关单》仅限在该单上注明的
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证面内容不
得更改,如需更改,必须换发新证。
• (4)从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
区的药品,免予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进口
手续,海关按有关规定实施监管。从上述区域及
出口监管仓库出库或出区进入国内的药品,按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进口备案和
口岸检验等手续。
143
(5)经批准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料药、药材,
免予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进口手续,其原
料药及制成品禁止转为内销。确因特殊情况无法
出口的,移交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海关予以核销。
(6)国外捐赠药品、临床急需药品、新药研究和药
品注册所需样品或者对照药品等,必须经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海关凭其授权的口岸药
品监督管理局所签发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
验放手续。
(7)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的个人自用的少量药品,
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144
文件依据:
1、《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令第4号,2003)
2、《关于实施<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
通知》(国食药监注[2003]320号)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第9号
(2004)
4、《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口岸管理事宜的公告》
(国食药监注[2004]115号)
5、《国务院关于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
知》(国发[1987]103号)
6、《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号,
1988)
7、《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585号)
8、《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
145
三、环保管理(废物、农药、有毒化学品)
(一)进口废物管理
146
1、具体管理范围:
禁止进口
(1)《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的货物涵盖城市
垃圾、
医疗废物、化工废物等禁止进口的有害废物,详见外
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1年第36
号;
(2)《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的货物为未经加
工的人发、矿渣(或浮渣)及类似的工业残渣、废
轮胎及其切块、旧衣物、电池废碎料及废电池等,
详见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注:其中甘蔗糖蜜、
其他
糖蜜已转为第二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
录》;
(3)《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五批)的货物为“电子
垃圾”等
禁止进口的废机电产品(包括其零部件、拆散件、破
碎件、
砸碎件),详见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
公告
2002年第25号;
147
限制进口(代码P):
(1)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
录》(第一批)的废物为冶炼钢铁所产生
的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塑料
的废碎料及下脚料、不锈钢废碎料、废汽
车压件、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
沉积铜(泥铜)、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
(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包括废电线、
电缆、五金电器)、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
浮动结构体等.详见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1第
41号;
148
(2)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第二批)的废物为甘蔗糖蜜、其他糖蜜、含五
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详见商务部、
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3年第10号;
(3)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第三批)的废物为钨废碎料、镁废碎料、钛废
碎料、新的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
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新的
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其他碎织物等(包括废线、
绳、索、缆及其制品),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公告2004年第66号。
149
自动进口许可(代码P)
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
废物目录》的废物为骨废料、锯末、木废
料及碎片、废纸,废棉纱线、其他废棉、
合成纤维废料、人造纤维废料、铸铁废碎
料、钢铁废料,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含
废机床、废机车、废机车头等)、铜及铝
废碎料(不包括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
废电机)、镍废碎料、锌废碎料、锡废碎
料、钽废碎料等;详见《关于调整废物进
口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
[2002]7号)。
150
2、监管规定
• (1)以任何贸易方式和无偿提供、捐赠等方式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类可
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的各类废物均列入管理范围。
• (2)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申报人应
向海关提交由国家环保总局核发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
批准证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并在备注栏注明“上述货物经初
步查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等。
•
• 进口使用过的塑料容器必须经破碎并清洗至无明显异味、无明显污溃。
未经破碎并清洗的使用过的塑料容器(如废饮料包装容器等)不符合标准,
禁止进口。
151
(3)进口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
的废物目录》的废物,申报人应向海关提交国家
环境保护总局签发的盖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
物进口审批专用章”并标注有“自动进口许可”
字样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出入境检验检疫
机构出具并在备注栏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查验,
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的《入境货
物通关单》等有关单证,海关验核无误后凭上述
单证办理验放手续。
(4)进口废物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
证》管理范围或实施其他管制的,还应同时凭授
权发证机关签发的有关证件验放。
152
(5)未取得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进口废物
一律不得存入保税仓库。
(6)任何企业不得进行废物的转口贸易。
(7)口岸海关对申报进口的废物不予转关
(废纸除外)。
(8)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
废物。
(9)对国家允许进口的废物必须实施装船
前检验。
153
(10)对任何贸易方式下以废旧塑料名义进口的“锯口光盘”和废
次录音带等,凡不能提交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
证书》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运和处理;对经过环保部门批准、
商检检验同意进口的,海关应要求收货人在海关监管下将“锯口
光盘”彻底破坏后放行。
(11)“进口废铜”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
归类原则及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应归入税号74040000的铜废碎
料及用于拆解、回收铜的废电机、电线电缆及五金杂件等。
--对混装进口的废铜,如进口合同已分别列明各类废铜的品种、
数量、单价等,应要求进口人按合同分类申报。
--不得以进口废铜的名义进口第七类废物。
(12)2002年4月1日起,各海关不得使用“废钢铁”《进口废物批
准证书》验放废汽车压件。对4月1日(含)后进口的废汽车压件,
进口企业不能提交注明“废汽车压件”《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
须作退运处理;无法退运的,海关会同当地环保部门提出处理意
见后,上报总署政法司和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
(13)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废物,应持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
口废物批准证书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的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154
(14)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
不属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管理范畴,
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海关按边角料的报
验状态归类后,属于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
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
件。
(15)保税区内设立以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
物进行加工、拆解等业务的企业时,包括国家限制过境的
废物,要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允许区内企业以转口货
物为名,将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存放于区内
仓储。
(16)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出口加工区与区外境内之间
进出的固体废物,须按规定申领相应的进口许可证件,海
关凭有效的许可证件验放。
155
(17)2003年7月1日起国家环保总局不再受理贸易(代理)
单位进口废物的申请,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仅发给加工利用
进口废物的单位。
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中的“废物进口单位”栏内只能批准一家
进口单位。
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中的“废物来源”栏不再打印来源国,只
打印截止符“#”。
2003年7月1日以后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其背页进口登
记表填满后,该份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自行失效,各省级环
保局(厅)不再增加附页,由海关随报关单归档。
《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凡批准进口废电机的,在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进口废物编号一
栏注明铜废碎料的商品编号,在进口废物名称的
后面注明“回收铜”;批准进口废电线电缆和废五金电器
的,在进口废物编号一栏注明铜废碎料的商品编号
和铝废碎料的商品编号,在进口废物
名称后面注明“回收铜、回收铝”。海关仍凭《进口废物
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知单》验放。
156
3、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关于颁发〈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环控[1996]204号)
3、《关于颁布〈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
定〉的通知》(环控[1996]629号)
4、《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
发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2001第41号公告)
5、《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关
于调整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
[2002]7号)
6、《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
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2003第10号公告)
7、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公告2004年第66号
(目录第三批)
8、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第55号公告
9、《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
〔2004〕100号)
10、国家环保局、总署、质检总局2005第5号公告(关于发布调整
自动进口和限制进口类废物目录编码的公告)
157
固废法内容发生变化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
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
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
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
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
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
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
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
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
可。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
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
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
验合格。
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
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 原第二十五条 国家禁止
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
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
原料的固体废物。
•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
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
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
的固体废物的目录,未列
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
进口。
• 确有必要进口列入前款规
定目录中的固体废物用作
原料的,必须经国务院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
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
•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58
• 第二十六条 进口者对海关将其
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
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
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
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
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
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
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
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
废物的处置费用。
• 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原66条)
• 原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
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
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
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
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逃避
海关监管,构成走 私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
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
照前款规定处罚。
159
•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
产、生活和其他活动
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
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
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
者放弃的固态、半固
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
态的物品、物质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
物品、物质。
•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
产建设、日常生活和
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
染环境的固态、半固
态废弃物质。
160
•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
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
生的固体废物。
•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
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
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
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
及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
体废物。
•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
在工业、交通等生产
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
物。
•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
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
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
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
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
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
物。
161
(二)进出口农药管理(代码S)
指国家农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对进出口用于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
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
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
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
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实施的
管理。
162
• 我国对进出口农药实行目录管理,由农业部会同
国务院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药管理条例》和《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
化学品和农药实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国际公约》
(),分别制定管理目录。进出口目录的农药应
事先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
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
• 注意:对一些既可用作农药,也可用作工业原料
的商品,如果企业以工业原料用途进出口,则企
业不需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对此类商品,
进出口通关时海关不再验核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改凭农业部向进出口企业出具的“非农药登记管
理证明”验放。
163
• 文件依据:
• 1、海关总署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调
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管理名录>的函》的通知(署办法
[2000]128号
• 2、《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
理的通知》(农农发[1999]9号)
164
(三)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代码X)
• 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管理范围:进出口列入《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
录》的有毒化学品,海关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的《有毒化学
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验放。《有毒化学品进(出)
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份通知单在有效时
间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进出口有毒化学品属国家实施进出口许
可证管理、检验检疫等其他进出口管制的,还应凭授权机关签发
的有关证件验放。
165
• 文件依据:
• 1、《关于发布〈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
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环管[1994]140号)
• 2、《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修
订的〈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
名录(第一批)〉的通知》(署法
[1999]15号)
• 3、《关于将硫化汞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
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公告》(环发
[2003]166号)
166
四、履行国际公约管理(濒危物种进出
口管理、敏感物项、监控化学品)
• (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进口代码F,出口代码E)
• 1、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
• 濒管办会同国家其他部门,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
公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调整或制定《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
商品目录》并以签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
出口证明书》(简称公约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
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非公
约证明),对目录列明的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
及其产品实施进出口限制管理的行政行为。(2004年3号公告)
167
2、调整情况
(1)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第
十三次缔约国大会对附录I、作出了修订,主要
对部分物种标本在附录I、中的列入(包括列入
附录I或、从附录I或中删除、从附录I转移到附
录、从附录转移到附录I)作出了调整,并对其
中部分物种标本的列入附加相应的注释,或对此
届缔约国大会之前被列入附录I、中的部分物种
作出新的注释。
(2)新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管
理的商品按10位商品编码计共576个,比原《进
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增加了291个。
(3)新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将
目录中所列的商品区分了进口和出口的管理(旧
的《商品目录》没有区分进口和出口,凡列入
《目录》中的商品,不分进出口均实行管理)。
168
3、管理范围:
(1)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商品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
植物或其产品的进出口包括进口、出口、
再出口和从海上引进。
(2)对进出口货物包装说明中声称含有
《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分的,按《目
录》所列物种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169
(3)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
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
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
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4)珍稀植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
生植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
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植物。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
170
4、《非公约证明》
适用范围:
(1)用于列入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
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通关。
(2)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列入上述管理
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需事先申
领《非公约证明》
171
5、《公约证明》
适用范围:
(1)用于列入目录属于公约成员国应履行
保护义务的物种的进出口通关。
(2)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列入上述管理
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需事先申领
《公约证明》。
172
6、《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
对海关无法认定的,由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指定机构进行认定并出具《非物种证明》。
有关规定:
(1)《非物种证明》按时效分“当年使用”和“一次
性使用”“当年使用”的证明,用于未列入目录的
动植物物种的进出口以及列入目录的非公约附录植
物物种的进口。
(2)“一次性使用”的证明,用于列入《目录》的非
《公约》附录人工培植植物物种的出口。出口企业
持“一次性使用”的证明正本向海关报关。
173
文件依据:
1、《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204号,1996)
4、《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国家濒管办、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号)
5、《关于更换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通知》
(濒办字[2000]20号)
6、关于统一使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物种
证明》的通知(濒办字[2001]67号)
7、《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申报
审批工作中简政放权和规范管理的通知》(濒办字〔
2004) 69号)
8、《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濒管办关于印发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办濒字〔2004)11号)
9、《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 修订内容
》 (濒管办2004年第1号)
174
(二)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核、核两用品、导弹、
生物两用品、有化学品,代码3)
1、主管部门:商务部、国防科工委
2、管理范围: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
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
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
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
所附清单中的物项和技术。
175
3、管理规定:
(1)《管理目录》中敏感物项和技术分两类。
第一类为能与海关商品编码相对照的敏感物
项和技术,海关将要求出口经营者出具敏感
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第二类为目前无准
确海关商品编码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该
类货物时,出口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海关出具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对未向海关出
具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出口产生的一
切后果,由出口经营者负责。
176
(2)对《管理目录》内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
经营者以任何贸易方式出口到任何国家(地区),
均应按规定申请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领取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并在向海关申报时
主动出示,海关凭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接
受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海关有权对出口经营者
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敏感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
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商务部申办出口许可或不
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出口经营者未能出具
出口许可证或相关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
续。
177
(3)根据有关出口管制法规的规定,出口经营者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口的物项和技术将被接受方直接
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系统目的的,无论该
物项和技术是否列入《管理目录》,都应当申请出口
许可。
(4)出口经营者在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过程中,如
发现拟出口的物项或技术有可能被接受方用于发展大
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系统目的的,应及时向商务
部报告,并应积极配合采取措施中止合同的执行。
(5)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使
用,逾期自动失效。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跨年
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二月底,逾期
发证机构将根据商务部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提
示的许可证有效期换发相应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
证。
178
• (6)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
”制和“一批一证”制。同一合同如需分批出口,
出口经营者应在出口申请中提出,由商务部核准
后,签发相应份数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
同一申请最多分批不超过十二次。
• (7)大宗、散装的敏感物项在报关时溢短装数量
不得超过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
量的5%。
179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5、《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
6、《关于公布〈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74号公告)
7、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
(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8、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务院第361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法发[2002]275号)
9、《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二00三年第9号)
10、《政法司、监管司关于明确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海关监管
问题的通知》(政法函〔2004〕2号)
11、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7号(调整《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
许可证管理目录》的部分商品编码及名称)
180
五、其他管理(音像制品、金银、军品)
(一)音像制品进口管理(代码Z)
1、范围:国家实行进口管理的音像制品是指录有
内容的录音带、录象带及其他已录制磁带、照片、
激光唱盘、视盘及其他已录制光盘,以及其他已
录制媒体。
2、进口管理:2002年6月1日起施行的《音像制品
进口管理办法》(文化部、海关总署第23号令)
规定: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文化部指定的音
像制品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文化部指定,任何单
位或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音像
制品进口单位进口音像制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
容审查,海关凭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办理母盘或音像制品成品
的进口验放手续。
181
• 特殊管理:
• 1、进口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有展览、
展示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将音像制品目录
和样片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核,海关按暂时进口
货物管理。
• 2、个人携带和邮寄用于非经营目的的音像制
品进出境,适用海关的有关管理规定(署监二
[1991]700号)
• 3、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单独进口后随机器
设备复出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
件等内容的音像制品(含专门供生产测试以及单
位少量自用的音像制品)不适用本办法,海关凭
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等有效单证验放。
182
4、电子出版物、合拍电视剧、境内单位委托境外企业
加工的各类光盘和境外企业委托境内单位加工光盘的
母盘的进口,不属《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管理范
围。
(1)广播电视节目进口管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主管,
无论何种贸易方式,海关凭广电局签发的《进口广播
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验放。(广发社
[2000]91号)
(2)电子出版物、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口管理部门是
新闻出版署,海关凭新闻出版署 批件验放。(署法
[2002]336号、署法函[2002]465号)
183
• 5、非经营音像制品性质的单位进口用于宣传、培训
及广告等目的的音像制品,总计数量在200盘以下的,
可免领《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海关凭有关
合同和单证验放。(署办发[2002]74号)
184
文件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341号令)
2、《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文化部、
海关总署23号令)
3、《关于执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2]31号)
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音像制品
进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署办发[2002]74号)
185
(二)金银及制品进出口管理
1、黄金及制品进出口管理的含义(代码J)
黄金及制品进出口管理属于我国进出口许
可管理制度中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中
国人民银行总行为黄金及制品进出口管理
机关。
2、具体规定:
(1)出口黄金及其制品,出口企业应事先
向中国人民银行申领《黄金产品出口准许
证》
(2)进口黄金及其制品,进口企业应事先
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批件(加工贸易除外)
186
3、《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
适用范围:实施出口管理的黄金,包括黄金条、块、锭、
粉、黄金铸币,黄金制品,黄金基合金制品,含黄金化工
产品,含黄金废渣、废液、废料,包金制品,镶嵌金制品
等
4、《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
是我国进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经营
黄金及其制品合法进口的最终证明文。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当年有效,跨年作废。
5、各部门、各单位接受国外捐赠的黄金及其制品,海关凭中
国人民银行总行(或总行授权的有关分行)的批件验放。
6、进出口金币(仅限于硬币或纪念币,不包括具有钱币学收
集意义的硬币及纪念币),海关凭当地人民银行出具的进
出口金银证明文件和盖有中国金币总公司印章的进出口货
物报关单验放。金币的进出境仅限北京、沈阳、上海、广
州、深圳、拱北口岸。
187
5、海关对白银进口验放规定
(1)自2003年3月2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停止白银进
口审批业务,不再签发《白银进口许可证》。对进
口白银,海关不再验核《白银进口许可证》。
(2)入境旅客携带或邮寄白银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
量为限,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3)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加工制成的白银,应按国家有
关规定复出口;如因故不能复出口,经批准内销,
按规定办理内销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白银进口许
可证》。
(4)所称白银是指未锻造银、银粉、银半制成品、银
制成品等。
188
6、出口白银海关验放规定
(1)不论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白银,凭商
务部授权发证机构签发的《出口许可证》
验放。对非贸易性出口白银仍按中国人民
银行现行管理规定执行。
(2)白银出口许可证管理仍按现行许可证
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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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
例〉的通知》(国发[1983]95号)
2、《白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3、《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再验核〈白银进
口许可证〉的通知》(署法发[2003]134号)
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2003]0019公告
5、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明确金银纪念币进出口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办发[2000]86号)
190
(三)军品出口管理(系统没设参数)
1、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和
国防科工委分工负责军品贸易出口管理工
作
2、专营公司: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中
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北方工业
公司、中国精密机械进出口总公司、保利
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新兴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新时代公司和中国京安进出口公司。
(注:经营民用枪支和民爆器材企业不限
企业;军需品只由中国新兴进出口总公司
统一经营)
191
四、海关法规涉及的相关规定
192
海关对违法进出口货物的处罚规定
走私行为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82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
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
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三)、……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
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走私行为及处罚走私行为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第77条:条: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
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
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
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
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
瞒报、伪报或者其他逃避海关监管,运输、瞒报、伪报或者其他逃避海关监管,运输、
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
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
出境的,出境的,
(三)、(四)、(五)(三)、(四)、(五)…………
走私行为及其处罚
第9条:有本实施条例第7条、第8条所列
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没
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
元以下罚款; ……
(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
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
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
罚款;
(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
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
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
195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第12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
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13条: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
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
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14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
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
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
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
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
不能提交许可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不
予放行。
196
谢 谢
三月-
2213:00:0313:0013
:00三月-22三月-
2213:00
13:0013:00:0
3三月-22三月
-2213:00:03
2022/3/25 13: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