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多年来,南斯拉夫从本国实际出发,对外贸和外汇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在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了具有自己特点的,适应自治制度需要的外贸和外汇制度。本文将其变革情况简述如下,以供参考。(一)和汇制度改革南斯拉夫外贸的从战后到五十年代初期(1945年一1951年,)是南斯拉夫行政管理经济时期。在这个时期,全部对外贸易由国家垄断,对外汇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联邦设立对外贸易部,负责编制进出口计划;颁布进出口法令和对外支付法令;签订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各共和国成立了对外贸易代表处,作为外贸部的辅助机关。在联邦贸易部下设十一个外贸专业总公司,统一经营外贸业务。各共和国成立了外贸分公司。外贸分公司按照总公司的指示活动。外贸分公司的主要任务是:从生产部门组织货源,业把出口商品转给国外客户,具体执行同国外签订的贸易合同。外贸分公司有权处理的业务,仅仅在有限的计划外的商品上。这个时期的特点是,少数外贸公司,大包大揽,即一手抓货源,一手抓出口。外贸公司垄断了全国对外贸易。外贸公司同生产部门是单纯的买卖关系。对外出售商品的一切责任,由外贸公司负责,同生产部门无关。国家外贸计划是否完成,与生产部门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外贸易计划指标是指令性的。无论是外贸专业总公司,还是外贸分公司,它们只能根据外贸部对其规定的详细的进出口计划开展工作。这个时期在外汇制度上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一切外汇由国家管理,一切外汇业务均由人民银行办理。当时,龙薛宝国内价格同国外价格是完全脱离的。由朴国际市场价格大大低于国内市场价格,所以出口企业经常亏损,而进口企业有盈余。为了解决这个矛盾,设立了《补偿价格基金》,规定出口企业亏损时应从(基金》中支付,进口企业的盈余要全部上缴《基金》。这个时期对外汇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办法,好处是使国家可以把有限的外汇集中起来,用到社会主义建设最需要的地方去。缺点是,由朴生产部门对外汇资金无权过问,因此他们对外贸事业的发展兴趣不大,不注意提高出口商品质量,不注意增加新品种,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能力,也常因不能如期交货而受到索赔等。1950年以后,随着实行工人自主管理制度,中央权力下放和实}{行经济自由化,在外贸和外汇制度方面进行了第一次改革。采取的一23一
改革措施有:调整时外货易管理机构。.1从年下半年开始,对外贸部的职能进行了调整,规定外贸部的主要任务是:负责5109处理由中央进行的同外国的经济关系;分析对外贸易流通情况,以及产生的困难;监督进出口计划的完成。各共和国成立了进出口部,撤消了外贸部代表机构。9]52年随着国家管理机关的进一步改组,外贸管理权限逐渐下放,业撤消了对外贸易部(1962年又恢复了。)1956年成立了联邦对外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联邦财政部、商业部、人民银行和外贸银行等部门代表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在对外贸易方面起协调作用;有权根据社会计划的基本比例,制定年度进出口计划;准备同其他国家签订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的谈判材料,修改对外贸易各种条例,分析对外贸易的执行情况等。对外贸易总方针仍由联邦决定。.2取消国家垄断时外贾易制。1953年起,凡是具备条件的企业经政府批准后可直接从事进出口业务。由于生产部门可以从事与自己业务有关的进出口贸易,使之从事对外贸易的单位大大增加。外贸公司同生产部门的关系,除一些大型工厂可直接对外谈判进出口业务外,大多数工厂企业是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本厂产品,进口原料、半成品和机器设备。.3取浦外贫计划的指令性指标。从1952年起,对外贸易计划是根据国家规定的社会计划的基本比例安排的。在社会计划的基本比例下,除了联邦保留了决定哪些经济部门或哪些商品不得从事对外贸易的权力外,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有广泛选择自由,对进出口商品的数量、市场、买主和卖主及交货期限均可自由决定。另外,除了联邦保留了控制某些特别规定的产品的进出口权力外,取消了进出口许可证制(以后又恢复了。).4实行第纳尔贬值。为加强国内和国外价格之间的联系,缩小国内和国外价格之间的差距,从1952年1月1日起把原来1美元兑换50第纳尔的汇率,改为30第纳尔。.5实行外汇留成办法。工厂企业的外汇留成比例为。,195420%贸易组织为5%年又提高了外汇留成比例。外汇留成的多少,视不同的工业部门,出口产品的种类不同而有区别,业随时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加以调整。这个时期,(1951年至1961)南斯拉夫通过上述一些改革措施,工厂企业在从事进出口贸易上有了主动性和灵活性。出口商品质量有所提高,数量和品种大大增加,对外贸易得到迅速发展。1951年出口贸易额为.1861百万美元,进口为.4344百万美元,而1961年出口为.5882百万美元,进口为.9289百万美元。但是,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进行重大改革时,没有把那些必须加以集中的职权集中起来,而相应的管理办法也没有跟上。其结果是,工厂企业权力过大,外贸经营过于分散;在国外市场上,各出口企业间经常出现自相竞争的现象,使国家在经济上受到了损失,全国外贸计划失去了平衡,对外贸易逆差日益严重。(二)1961年和1965年,南斯拉夫相继进行了经济改革。在经济改革中,对外贸和外汇制度也相应地进行了改革,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外贸和外汇的非国家集权化,放宽进出口限制,进一24一
一步实现贸易的自由化,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强南斯拉夫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实行第纳尔贬值,巩固第纳尔在世界市场上的地位,为使第纳尔变成可兑换货币创造条件,制定统一汇率,使南斯拉夫在国际分工中处于平等地位,等等。采取的改革措施主要有:.1改革外汇留成办法。外汇收入在企业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越大,外汇留成比例也越大。这种外汇留成办法不仅刺激了出口,而且也成为进口自由化的工具。一般经济组织的外汇留成比例为出口外汇收入的。7%对有些特殊经济部门外汇留成比例还可以大一些。例如,出口机器和设备为,10%出口筑路车辆和拖拉机为,12%供应伙食劳务为,,20%出口邮票为50%旅游代理业务为,60%在国外投资业务为净外汇收入的。10%.2放宽进出口限制。从1967年1月1日起,联邦议会决定,在出口方面,除对两类商品—(l)国内市场缺少的商品和某种特殊规定的商品;(2)同某些国家(或地区)在双边协议中规定的商品加以限制外,所有的商品出口基本上是自由的。在进口方面,把进口商品分为以下几类:(1)自由进口;(2)有条件自由进口;(3)外汇总配额进口;(4)商品配额进口;(5)许可证进口,(6)与实现外汇相联系的进口;(7)设备进口;(8)个人消费品进口。.31961年起采用奖金和税收优惠办法。根据出口商品种类不同,在1美元兑换750第纳尔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0%20%和3。%的奖励。这样就形成了四种内部结算汇率,即.7250第纳尔、835第纳尔、915第纳尔和9的第纳尔兑换1美元(这实际上仍然是多种汇率制度,也有许多弊病,于1965年取消。)税收优惠待遇视不同商品,减税幅度从。O一60%.4制定新的统一汇率。1961年1月18日通过《外汇经营管理法》,法律规定第纳尔对美元的汇率从1美元兑换30第纳尔改为750第纳尔。1965年7月26日又通过了《第纳尔平价法》,第纳尔贬值,40%第纳尔对美元的汇率改为1美元兑换12三第纳尔仁注〕。人民银行制定统一外汇牌价,整个外汇收支按照统一汇率进行。1961年至1965年外贸和外汇制度改革取得的成绩有以下几点:第一,第纳尔贬值后所制定的新汇率,使法定汇率同实际汇率差距缩小,这有利发展出口贸易和同其他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发展;第二,第纳尔的贬值,为南斯拉夫货币实现可兑换性创造了条件;第三,进口自由化,在一定程度上对改善南斯拉夫市场供应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同时,对于某些出口商品质量的提高,增加出口商品花色品种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第四,进出口贸易的自由化,进一步调动了经济组织从事对外贸易的积极性,使南斯拉夫对外贸易又有了较大发展。存在的问题有:第一,改革前没有做好充分准备,而在改革中又没有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这次改革的预定任务,没有顺利实现;第二,第纳尔贬值加剧了国内通货膨涨的发展;第三,由于过分强调了市场调节,忽视和放松计划调节和行政管理的作用,本位主义、地方主义倾向有所发展,进口速度大大快于出口速度,外贸逆差更加严重。让1965年南斯拉夫进行货币制皮改革,,旧第纳尔折合,新第纳尔,1新第纳尔的含金量为。.07103克纯金。09一25一
三()从。,19年起针对过去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对外贸和外汇制度又一次进行了改革761976年通过了《联合劳动法》,1977年3月n日通过了《对外商品和劳务交换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和《外汇业务和对外信贷关系法》(以下简称“外汇法”。)新建立的外贸和外汇制度,反映了和1976年底以前实施的制度上的连续性,但总的看来,在很多方面不同以前的制度,具有许多新特点。第一,制仃了南斯拉夫统一的外贫、外汇制度和政策。新的外贸法和外汇法保证了南斯拉夫市场的统一性。规定了整个国家统一的外贸和外汇体制、统一的外贸和外汇政策、统一的海关政策、统一的信贷和汇率政策、统一的外汇市场等。联合劳动组织,社会法人单位,在从事外贸活动,获取和使用外汇,从事对外信贷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共同的外贸和外汇政策,禁止破坏市场的统一性以及损害市场的其他参加者、客户或社会共同体。第二,在外贸和外汇管理上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权。以前,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在外贸和外汇管理上权限较小,而且权力和义务也不明确。现在,新的外贸和外汇制度给予了各共和国和自治省更多的权力,义务也非常明确。他们在对外经济关系方面的平等性体现得更加充分。例如,不仅联邦,各共和国和自治省也有权通过自己的代表同联邦共同制定统一的外贸和外汇政策,而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有关对外经济关系的条例和措施(如制定鼓励出口措施,制定增加外汇收入的措施,)还有权参加决定全国的商品和外汇配额的协商,等等。各共和国和自治省要对全国的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负责。第三,外贾和外汇领域中的各种关系是由社会契约和自治协议规定的。外汇法规定了自治协议的内容、统一标准、制定自治协议的程序以及如何解决在执行自治协议过程中发生冲突的办法等。联邦与共和国之间,各共和国之间就重大问题协商达成协议,并签订社会契约进行协调。各经济组织间也是通过签订自治协议调整外贸和外汇领域中的各种关系。例如,各类企业每年可使用的外汇额度的多少,都是在对外经济关系自治利益共同体中协商,最后用自治协议的方式规定的。第四,成立协调委员会,加强了对于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联合劳动组织、社会法人单位工作的有效影响、管理和监督。为了协调各经济组织的相互关系,联合对外,成立了一些机构。主要机构有:(1)在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和自治省执委会中设立协调委员会;(2)在南斯拉夫经联及共和国和自治省经联中设立对外经济关系促进委员会。委员会中设立三个地区部—对社会主义国家和经互会国家协调部、对发达国家协调部和对发展中国家的协调部,具体指导各经济组织对各个地区的经济贸易活动;(3)成立南斯拉夫对外经济关系利益共同体和共和国、自治省对外经济关系自治利益共同体,具体负责协调对外经济关系,特别是外汇收支、外汇配额的分配和使用问题。基层联合劳动组织、自治利益共同体、其他自治组织和共同体、银行组织、合作社和其他社会法人单位以及其他在业务中获得和使用外汇的组织(社会—政治共同体除外)都要参加这个机构。这些单位在这里讨论、研究、制定、协商和实施共同的外汇政策,协调对外经济关系中的一些重大间题。一26一
第五,明确规定了基层和其他联合劳动组织、社会法人单位和获取使用外汇的权力。南斯拉夫认为,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实质上反映了这个国家在一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关系。外贸和外汇领域中的关系是社会再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在过去的外汇制度改革中,所以收效不大,主要是把外汇制度改革同联合劳动组织分离开了。因此,联合劳动组织对于国际收支的条件和变化,外汇收支和国家的对外清偿能力没有兴趣。外汇法第3条规定:“在外汇制度中的权力和义务应该属于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工人,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应该是联合劳动和资金来源的基础,也是外汇领域中社会计划的基础”。这就克服了外汇制度脱离联合劳动的现象。新的外汇制度是建立在联合劳动的基础上,并成为整个社会再生产的联合劳动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创造外汇和不创造外汇收入的联合劳动组织如何获得外汇和使用外汇都有明确规定。这样,他们不仅关心自己企业的外汇收入,也关心国家的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计划是否完成。第六,加强了工贫之间的自治联合。在1971年宪法修正案的第20条和第2条中,强调了生产和贸易一体化的重要性,业提出了工贸之间在共同收入的基础上,在相互影响和发展政策上,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1974年南斯拉夫颁布了新宪法,在第43条中规定:“从事进出口业务、批发业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商品流通业务和劳务的联合劳动组织,在任何情况和条件下,必须同与之有往来的生产联合劳动组织和其他联合劳动组织联合劳动……。”但是,由于宪法中只是提出了工贸自治联合的原则,而以后又没有制定出具体措施,所以工贸之间互相扯皮,互相排斥,在经济上的矛盾和冲突状况没有从根本上解决。1976年颁布的《联合劳动法》的有关条款,规定了工贸之间关于联合劳动和资金的自治协议的具体内容。1978年底,对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联合劳动组织重新登记注册。现在工贸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完全平等的,在业务和发展政策上是相互影响的,对扩大再生产共同负责,在生产和流通中共同提高劳动生产率,共同承担共同业务中的风险,共同分配共同收入等。第七,加强了银行的核算和督监作用。外汇法规定,一切外汇结算集中于银行。企业的外汇收入必须存入银行。联合劳动组织(包括自然人)通过国内外汇业务银行买卖外汇;国内外汇业务银行在国外业务授权银行买卖外汇;国外业务授权银行间,国外业务授权银行同人民银行直接买卖外汇,采取银行会议的形式。南斯拉夫人民银行在银行会议上有更多的权力。外汇市场的组织和经营方式是完全统一的,南斯拉夫人民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经联邦执委会的同意,可采取各种干预措施。00000000自解放以来,南斯拉夫为改革外贸和外汇制度作出了很大努力,业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在对外经济关系领域中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外贸和外汇制度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南斯拉夫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国家的统一发展有不少难处。从事外贸业务的企业权力较大,而国家对外贸的控制能力日益削弱,外贸逆差日益严重。联合劳动组织在协调对外经济关系方面,由于从各自的利益出发,经常发生矛盾,难以取得一致意见。在政策措施和实际之间也存在着许多不一致的地方,等等。一27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