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期同房型比我买时价格要低,如何维权
本人于2010年1月购买房产,当时的费用为109万,现得知同期同房型,开
发商的销售价格为80万。请问,是否可以维权?另外,本人于2010年1月
付清房款,开发商的发票于2012年提供,开发商声称是行业惯例,请问是
否有逃税情况?
赢了网为您服务您好,我是赢了网的法律顾问,针对您提出的案件,从法
律的角度为您作如下解答:如您能证明在您购房时,开发商在价格上存在
欺诈行为,则您可以合同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要求退房;如不存在价格
欺诈,是因市场因素导致房屋价格的下降则属于正常的风险范畴,不能作
为退房的理由。故如合同欺诈不能成立,您可与开发商协商退房,如不能
达成一致,则您可暂时等待,如开发商逾期交房达到合同规定的解约条件
则您有权退房。 对于发票问题,
购置新房一般实际交房款时,开发商会出具收据,而正式的发票是在交房
时出具。等房屋测绘部门进行实地测量之后,取得了准确的房屋面积,才
会出具购房发票。主要是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不是最终的实际面
积,在实际建造过程中会有或多或少的误差,所以,只有等到实际测量面
积出来之后,该房屋的实际销售价格才会准确无误,一般就在这时候出具
发票。在办理产权登记的时侯,会提供不动产发票(交易联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