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的无因性
姓名:石磊 学号:20116028
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发达是信用经济高度发达和充分发展的产物并对信用经济的发展起着促进作用。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具有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和独立性等特征。现代票据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票据流通的基础之上票据的流通在法律上就是票据权利的转让。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票据的流通就不会产生现代票据法律制度更不会产生票据行为的特殊性质----无因性。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在票据关系中坚持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不仅是各国票据法理论所共同遵守的规则现代各国票据立法和国际统一的票据法中的各个条款也都把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作为票据立法的原则。
1993年8月17日,某市吉诺尔电器集团公司与某县对外贸易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签定一份价值492800元的空调、冰柜购销合同。为付货款,化工建材分公司向范某借款,并从某县支行申领到一张以范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电器公司,电器公司持该汇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兑现。因汇票密押错误,某市分行拒付。于是双方发生诉讼。
在审理中法院查明:汇票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工作失误所致。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支行先后发出四封电报催收。付款单位以有纠纷和汇票方汇款人范某挪用公款为由,电告某市分行协助不要解付,要求汇票作废处理,退回某县支行。
期间,某市分行根据内部结算办法规定,先后发出几封电报给某县支行,更改密押,但某市支行始终未更改密押。
对此案的处理,某县检察院与某市人民法院形成两种不同的意见。某县检察院出具函,以范某挪用公款为由,要求县支行不得更改密押,不支付款项;而某市人民法院则认为:电器公司与化工建材分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法律关系明确,购销合同合法有效,电器公司正当持有内容真实的银行汇票,依法享有银行解付的权利,密押错误在本质上不影响本案汇票的真实性、可靠性,银行对内容真实的汇票应无条件付款,
本案银行拒付汇票的理由是认为收、付款单位有纠纷,对此,银行应否负不可推卸的付款义务?这里,就涉及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它是处理本案的关键所在。
我们知道银行作为付款人,对持票人的资格,只有形式上审查的义务,只要持票人具有形式的持票资格,银行就负有无条件解付的义务,这是由票据的无因性特征决定的。
就一般法律关系来说,作为某一法律行为原因的原因关系,与作为该法律行为结果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有着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当原因关系消灭或者无效时,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就归于消灭或无效。但是,如果按照这种通常的法律原则来处理票据行为,那么,作为票据受让人的第三人,就必须时时关心其前手当事人之间所存在的原因关系的状态;其依受让所取得的票据权利,也必然受到原因关系影响,而处于不稳定状态。因此,为利于票据功能的发挥,票据行为就具有了与一般法律行为不同的特征,即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互独立、不相牵连。票据关系是一种形式关系或抽象关系,即仅由发票人发出票据、受款人取得票据而形成,这种关系仅仅由票据接受这种形式而发生。至于当事人之所以接受票据,亦即接受票据的原因或实质,不属于票据关系的范围,也不是票据法所规定的事项。这种接受票据的原因或前提在票据接收之前就已存在,而票据关系则只能发生在票据接收之后。这种作为票据接收的关系名为票据的基础关系。相对于作为形式关系的票据关系,基础关系又称为票据的实质关系。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都是民法上的法律关系,所以又称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其有三种,原因关系,资金关系,预约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