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本资产管理人保证本投资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按照初始份额面值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初始份额面值。本资产管理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计划投资于证券市场,资产管理计划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资产委托人在投资本计划前,需充分了解本计划的产品特性,并承担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有风险等。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应充分理解《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及《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内容,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和资产委托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本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除保本计划外,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资产管理人提醒资产委托人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运营状况与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资产委托人自行负担。资产委托人应当通过本资产管理人或依法指定的代销机构购买本计划。
目录第一章 绪言................................................................................................................3第二章 释义................................................................................................................3第三章 资产管理计划概况........................................................................................5第四章 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16第五章 风险揭示......................................................................................................27第六章 初始销售期间..............................................................................................28第七章 其他事项......................................................................................................31
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第一章 绪言《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投资说明书”或《投资说明书》)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资产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编写。本投资说明书阐述了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资产委托人投资决策和获取收益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资产委托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投资说明书。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本投资说明书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本资产管理人承诺本投资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计划是根据本投资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投资说明书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资产管理人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投资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投资说明书根据本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编写,并在中国证监会备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欲了解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资产管理合同。第二章 释义在本说明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一)资产管理计划或本资产管理计划:指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二)资产委托人或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本资产管理计划将委托人按照预期收益与风险承受能力的不同分成两个级别:优先级委托人和普通级委托人。优先级委托人实际获得的收益按照本合同第四节的规定确定,在满足本计划约定的收益分配条件时,优先级委托人可获取本金和优先级基准收益。普通级委托人在优先级委托人分配结束后按份额,依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分配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剩余资产。(三)资产管理人或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四)资产托管人或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高息债:指相对国债、金融债等利率品种,存在较高信用利差的债券。(六)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七)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3
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九)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十)资产管理合同或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十一)投资说明书:指《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及其附件,以及对该说明书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十二)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十三)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十四)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资产委托人。(十五)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十六)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十七)工作日:指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办理日常业务的交易日。(十八)基准收益:本计划为优先级份额设定基准收益率,优先级委托人持有的本计划本金之和乘以基准收益率,即优先级基准收益。(十九)优先级份额的折算:在本计划的参与开放日,优先级份额净值调整为 元,其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二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证券注册登记机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以及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基金账户等。(二十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资金收付、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二十二)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指资产委托人用以与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金账户之间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划付的唯一指定账户。(二十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二十四)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二十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二十六)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指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4
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二十七)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过程。(二十八)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二十九)参与: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内投资者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三十)退出: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按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三十一)元:指人民币元。(三十二)估值日:指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估值的非交易日。(三十三)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指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相关条件,资产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三十四)开放日: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为资产委托人办理参与和退出事宜的工作日。(三十五)投资报告:指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资产管理人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运作等情况的说明。(三十六)不可抗力:指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且在本合同由合同生效之日后发生的,使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三十七)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第三章 资产管理计划概况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债券型(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定期开放(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本计划是以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的资产管理计划,力争获得持续稳定的投资收益。本计划为分级计划,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能使优先级份额获得稳定的收益并努力提高普通级份额的超额收益。(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3年,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本计划初始销售的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元5
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八)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起点:100万元(不含认购费用)(九)资产委托人数量上限:200人(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分级1、概要本计划根据对计划财产的收益分配安排,将计划份额分为优先级与普通级两类份额。其中优先级具有较低收益和较低风险特征,普通级具有较高收益和较高风险特征。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时,两级份额按比例分别募集,本合同生效后合并投资运作,到期按约定进行收益分配。本计划为优先级份额设定基准收益率,本计划存续期届满时,优先级委托人持有的本计划该部分本金之和乘以基准收益率,即优先级基准收益。本计划终止后,计划财产优先满足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和基准收益要求。当本计划净资产高于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加上该本金乘以基准收益率时,在扣除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以及该本金乘以基准收益率后的剩余净资产,并在扣除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后,全部分配给普通级委托人。2、计划份额分级比例本计划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为5:1。对于初始认购的确认,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本计划的实际初始销售情况,将优先级与普通级的份额初始配比在:1至6:1之间进行调整。3、优先级基准收益率本计划优先级份额的基准收益率为年化收益率%。合同终止后优先级委托人实际可获得的收益按照合同终止时优先级计划份额净值确定。4、优先级投资保护机制如果合同终止后计划总收益不足以支付优先级投资者的本金和基准收益,则普通级投资者将以其本金对优先级投资者的本金和基准收益进行补偿。5、优先级份额的折算本计划的参与开放日,资产管理人将对优先级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优先级份额净值调整为元,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参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结束后,优先级份额与普通级份额的份额配比将根据参与份额与退出份额实际成交确认情况重新进行确定。两级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第9位,小数点第9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在开放期结束后,根据优先级份额折算和参与、退出情况可能会出现两级份额配比大于或小于5:1的情形。(1)折算基准日本计划的份额折算基准日为本计划的参与开放日。(2)折算对象计划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所有优先级份额。(3)折算频率仅在本计划参与开放日折算一次。(4)折算方式折算日日终,优先级份额净值调整为 元,折算后,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优先级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优先级份额折算公式如下:6
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优先级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优先级份额的份额净值/优先级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优先级份额的份额数×优先级份额的折算比例优先级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计划财产。在实施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优先级份额的份额净值、优先级份额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资产管理人发布的相关通告。(5)优先级份额折算的通告优先级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通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6、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资产管理人按照本计划收益分配规则,对优先级与普通级计划份额单独进行计划份额净值计算。设第T日为分级运作期内的计划份额净值计算日,T为上一个参与开放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a则为本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收市后的计划资产净值,F为T日优先级份额的份a额余额,F为T日普通级份额的份额余额, NAV为第T日优先级份额的净值,NAV为第T日普通级份额bab的净值,R为优先级份额的基准年收益率,Y为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上一个参与开放日(如T日之前a无开放日,则为本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在运作期内,资产管理人可根据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优先级份额及普通级份额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 运作期内第T日,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VT<F××(1+R×T/Y)时,则优先级份额与普通级份额在运作期内第T日份额净值为: aaaNAV=NVT/F; aaNAV=0; b例:本计划募集规模为6000万份,资产净值6000万元(不包含利息折份额部分),优先级份额5000万份,普通级份额1000万份。计划存续280天时,计划资产净值为5100万元。5100<5000××(1+R×280/365)=,此时a优先级份额净值为5100/5000=元普通级份额净值为0(2)当F××(1+R×T/Y)≤NVT时,则优先级份额与普通级份额在运作期内第T日份额净值为: aaaNAV=×(1+R×T/Y); aaaNAV=(NVT -NAV×F)/F; baab优先级份额与普通级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例:本计划募集规模为6000万份,资产净值6000万元(不包含利息折份额部分),优先级份额5000万份,普通级份额1000万份。计划存续280天时,计划资产净值为6300万元。5000×(1+R×280/365)=<6300,此时a优先级份额净值为×(1+×280/365)=元普通级份额净值为(×5000)/1000=元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一)投资目标7
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本计划是以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的资产管理计划,力争获得持续稳定的投资收益。本计划为分级计划,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能使优先级份额获得稳定的收益并努力提高普通级份额的超额收益。(二)投资范围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上市交易的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优先级份额以及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投资债券、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上市交易的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优先级份额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委托资产总值的比例为100%。本计划主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在AA+到AA-之间的信用债。本计划资产总值不超过资产净值的200%。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品种,资产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三)投资策略 本计划债券投资将主要采取信用策略,同时辅之以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息差策略、债券选择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适度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信用分析和对信用利差变动趋势的判断,力争获取信用溢价,以最大程度上取得超额收益。1、信用策略本计划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较高的收益,所以在个券的选择当中特别重视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本计划采用经认可的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债券筛选,同时辅之以内部评估体系对债券发行人以及债务信用风险的评估进行债券投资范围的调整及投资策略的运用。债券研究员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本计划主要关注信用债收益率受信用利差曲线变动趋势和信用变化两方面影响,相应地采用以下两种投资策略: 1)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首先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情况,其次分析标的债券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最后综合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本计划信用债分行业投资比例。2)信用变化策略:信用债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后,本计划将采用最新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债券进行重新定价。本计划将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2、久期策略本计划将通过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以实现对组合利率风险的有效控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及其它相关因素的研判调整组合久期。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计划将增加组合的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利率上升,本计划将缩短组合的久期,8
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3、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依据之一, 本计划将据此调整组合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本计划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4、骑乘策略本计划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这一策略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随着其剩余期限的衰减,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的收益率曲线有较大幅的下滑,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5、息差策略本计划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6、债券选择策略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1、决策依据以《基金法》、《试点办法》、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2、决策程序本计划的管理和我公司其他所有投资组合的管理一样,将采取集体决策和分散决策相结合的原则,决策机制的设计强调结构化风险管理的思想:(1)重大投资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2)投资管理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指导下的投资经理负责制。投资经理根据相关研究员的研究成果,制定具体投资策略,决定投资债券市场部分的资产的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类属配置、个券选择。(五)投资限制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1.同一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包括单一客户和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2.投资于债券信用评级低于AA-(不包含AA-)的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或者发债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不包含AA-)的短期融资券的任一券种市场价值不得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20%。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本计划的投资比例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债券信用评级或者发债主体信用评级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计划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约定的投资组合限制被修改或9
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取消的,本资产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资产管理计划可相应调整上述投资限制规定。(六)投资禁止行为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5、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七)普通级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资产管理计划普通级计划份额年化收益率%。(八)风险收益特征优先级计划份额呈现出较低收益和较低风险的风险收益特征;普通级计划份额呈现出较高收益与较高风险的风险收益特征。(九)投资经理的指定1、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2、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为于海龙先生。投资经理简历:于海龙先生,南开大学金融系金融学专业硕士,5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长江证券固定收益总部债券交易员,2008年12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现任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3、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应在拟变更前10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告知资产托管人,于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率(一)管理费:年管理费率%。按前一日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季支付。(二)托管费:年托管费率%。按前一日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季支付。(三)客户服务费:年客户服务费率%。按前一日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季支付。(四)认购费:本计划无认购费。本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面值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例如:某委托人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普通级份额的认购金额1,000,000元,则认购普通级份额为: 在初始销售期间,该笔净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元,则认购普通级份额为:10
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认购普通级份额=(认购金额+利息)/资产管理计划普通级份额初始销售面值=(1,000,000+50)/=1,000,份即: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时,委托人账户登记有本资产管理计划普通级份额1,000,份。(五)参与费:本计划在参与开放日不收取参与费。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计算公式为:参与份额=参与净额/参与日所在开放期受理申请当日优先级份额净值 参与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例如:某委托人在参与开放日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金额1,000,000元,参与日当日优先级份额净值折算为。则参与普通级份额为: 参与普通级份额=参与净额/参与日所在开放期受理申请当日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净值=1,000,000/=1,000,份即:委托人在参与开放日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金额1,000,000元,参与日当日优先级份额净值折算为,则参与成功后委托人账户登记有本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1,000,份。(六)退出费:优先级委托人预约成功后在本计划存续期开放退出日退出本计划的,不收取退出费用。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退出总金额=退出份额×退出当日优先级份额净值退出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例:某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250万份,一年后在退出开放日期间申请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100万份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假设退出日受理申请当日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净值是 元,则其可得到的退出金额为:退出金额=退出份额×退出受理申请当日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净值=1,000,000×=1,055,元退出费用=退出金额×退出费率=1,055,000×0%=0元净退出金额=退出金额×退出费用=1,055,000-0=1,055,元即:该投资者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100万份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假设退出日受理申请当日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净值是元,则其可得到的净退出金额为1,055,元。(七)管理人的业绩报酬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情况提取业绩报酬。(1)业绩报酬的收取时间业绩报酬仅于资产管理计划终止财产清算完毕时方可收取。(2)业绩报酬的计算基础在资产管理计划终止财产清算完毕时,资产管理人按计划终止时普通级委托人所持有份额在该期间超额收益的15%收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以退出资产的投资增值部分高于预先设定的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为基础进行计算,具体计11
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算方法如下:业绩报酬=S×NAV ×[(NAV—NAV)/ NAV—B×T/365] ×15%i0100其中:S为计划终止时普通级委托人所持有的份额iNAV为计划终止时普通级委托人所持有份额所对应的认购时的净值0NAV为计划终止日的普通级份额净值1B为资产管理计划业绩比较基准T为计划终止时普通级委托人所持有份额自合同生效日起始的持有天数若上述公式的计算结果小于或等于0,则业绩报酬为0;计算结果大于0的部分则为超额收益,应按照上述比例提取业绩报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财产清算时,投资增值部分以已变现资产为依据计算,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提取业绩报酬。尚未变现的剩余资产在变现前价值按零计算,待变现后与前期已变现资产合并计算并再次提取,合并计算出的业绩报酬与清算期已提取的业绩报酬之差额为需再次提取的业绩报酬。按照上述方法计算业绩报酬,直至所有剩余资产清算完毕。剩余资产的变现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业绩报酬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当本资产管理计划期满清算或结算时,资产管理人从普通级委托人退出计划资金清算款中收取业绩报酬。(3)业绩报酬的计算区间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分别计算业绩报酬。(八)其他费用1、银行账户的资金结算汇划费、账户维护费;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账户需要支付的费用;3、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4、《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5、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一)参与和退出场所委托人可至本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本计划的销售机构包括资产管理人及资产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本计划合同期间开放两次优先级份额的参与和退出,退出开放日为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起连续1个工作日。参与开放日为退出开放日结束后第2个工作日起连续1个工作日(退出与参与开放日之间间隔1个工作日)。本计划合同期间普通级份额不开放参与和退出,也不开放违约退出。若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已达到200人,则本计划只接受已有委托人的追加参与,不接受新的委托人12
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的首次参与。资产委托人参与、退出业务的办理时间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法律法规的调整,资产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放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此项调整不需与全体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但应提前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提前3个工作日在资产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三)参与和退出价格初始销售期间,计划份额的参与价格为元人民币;本计划份额在开放日的参与和退出价格由当日的计划份额净值决定。(四)参与的程序1、参与的申请方式委托人持有效证件,在指定参与时间内到本计划的销售机构提出参与申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人在提交参与申请前,应当全额缴纳参与资金至销售机构的指定账户。委托人在参与开放日参与,勿需预约。在参与开放期当日的参与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2、参与申请的确认和查询本计划存续期开放日参与的,正常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在T+1日内为资产委托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资产委托人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委托人应当及时查询和确认参与申请的相关信息。确认无效的申请,销售机构将退还委托人已交付的参与款项本金。销售机构参与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参与申请。参与的确认以资产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五)参与的金额限制委托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参与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追加购买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已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可以不受上述100万元人民币数额限制,但追加购买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六)参与的费用在本计划存续期开放参与日参与本计划,不收取参与费用。 (七)参与份额的计算委托人在开放日参与本计划的,管理人根据当日(T日)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其参与计划份额。参与份额 =参与金额/T日计划份额净值参与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委托财产承担,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归委托财产所有。(八)拒绝参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管理人可以拒绝委托人的参与:13
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1、 本计划参与人数达到上限; 2、投资者参与后使存续期优先级份额数与普通级份额数之比大于6:1的情形。3、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计划无法正常运作;4、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5、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计划资产估值情况;6、根据市场情况,资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资产管理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7、因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或资产管理计划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资产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参与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利益的;8、资产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利益的;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如果委托人的参与被拒绝,被拒绝的参与款项将无息退还给委托人。(九)退出的程序1、优先级委托人如需在开放期退出,需提前向资产管理人提交经销售机构盖章确认的书面预约申请,并在退出开放日至销售网点办理退出业务。未按本合同规定提前提交书面预约申请而在开放期退出的,将视为违约退出。2、资产管理人在预约退出日(退出开放日前第25-21个工作日)8:30-17:00(以资产管理人收到书面预约申请传真件的时间为准)之间收到的退出预约申请即为预约成功的退出申请。退出预约申请可以在预约退出当日17:00前提交书面撤销申请撤销,在预约退出当日的17:00后不得撤销。资产管理人在预约退出当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预约成功的退出申请明细反馈给销售机构总部。委托人可在预约退出当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至销售网点查询退出预约申请是否成功。预约成功的退出申请将在退出开放日作为有效退出申请提交给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受理。对于预约成功的退出申请,如委托人未在退出开放日前往销售网点办理退出业务,资产管理人将依据预约成功的书面预约申请进行强制退出处理。3、以上预约退出事宜,资产管理人将在预约退出日前两周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发布通告,并通知销售机构。(十)退出的金额限制当优先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人民币时,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当资产管理人发现委托人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委托人的退出金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当优先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时,需要退出计划的,委托人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十一)退出的费用1、优先级委托人预约成功后在本计划存续期开放退出日退出本计划的,不收取退出费用。2、本合同提前终止时,不收取任何退出费用。(十二)退出金额的计算14
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采用“份额退出”方式,优先级份额退出价格以T日的优先级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退出总金额=退出份额×退出当日优先级份额净值(十三)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1、巨额退出的确认单个开放日内,本计划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计划份额总份数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退出。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 (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资产管理人在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委托人申请退出份额占当日申请退出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委托人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工作日办理。转入下一工作日的退出申请的退出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价格。延迟退出的办理应于支付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于当年开放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若支付条件仍不成熟,致使当年开放日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仍未完成全部退出的办理,本计划将对未退出份额终止办理。资产管理人将通知资产托管人和办理退出申请的资产委托人。当发生退出延迟办理时,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五、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本计划存续期间内不进行收益分配。六、资产管理计划的违约退出《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含三个月),本资产管理计划不办理违约退出。《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三个月后,优先级委托人在承担一定的违约退出费用和其他费用后可以申请退出资产管理计划,非开放退出日的违约退出视为对《资产管理合同》的违约行为。(一)违约退出的申请方式优先级委托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非开放日申请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未收到该等通知的,有权拒绝该资产委托人的违约退出。(二)违约退出的确认资产管理人T日受理优先级委托人违约退出申请的,正常情况下,资产管理人于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三)违约退出的费用优先级委托人在承担违约退出费用后可以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违约退出费全额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违约退出费率为5%。 (四)违约退出金额的计算采用“份额退出”方式,退出价格以T日优先级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实际退出金额=违约退出份额×违约退出当日优先级份额净值违约退出费用=实际退出金额×违约退出费率15
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退出金额=实际退出金额-违约退出费用(五)违约退出的款项支付优先级委托人T日违约退出申请成功后,资产管理人将通过资产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在T+7日(含该日)内将违约退出款项划往计划份额持有人账户。例如:某投资者在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100万份,持有100天后申请违约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违约退出费率为5%,假设违约退出日受理申请当日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净值是元。依照合同约定,委托人违约退出的,应支付退出金额(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客户服务费和业绩报酬等费用后的实际退出金额)的5%作为违约退出费用。则其可得到的退出金额为:退出金额=退出份额×违约退出受理申请当日开放期参与的优先级份额净值=1,000,000×=1,010,元违约退出费用=退出金额×违约退出费率=1,010,000×5%=50,500元净退出金额=退出金额×退出费用=1,010,000-5,0500=959,元即:该投资者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100万份,持有100天后申请违约退出,假设违约退出日受理申请当日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净值是元,则其可得到的净退出金额为959,元。第四章 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资产委托人本计划根据计划财产的收益分配安排,将计划份额分为优先级与普通级两类份额。其中优先级具有较低收益和较低风险特征,普通级具有较高收益和较高风险特征。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时,两级份额按比例分别募集,本合同生效后合并投资运作,按约定进行收益分配。本计划为优先级份额设定基准收益率,本计划存续期届满时,优先级委托人持有的本计划该部分本金之和乘以基准收益率,即优先级基准收益。本计划终止后,计划财产优先满足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和基准收益要求。当本计划净资产高于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加上该本金乘以基准收益率时,在扣除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以及该本金乘以基准收益率后的剩余净资产,全部分配给普通级委托人。普通级委托人以初始委托资产为限承担优先级委托人委托资产本金和优先级基准收益的有限责任。全额支付认购或参与款项、签署本合同,且合同生效的投资人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资产委托人的级别和其他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资产委托人不再成为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每份同类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二)资产管理人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成立时间:1998年12月16
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法定代表人:何如注册资本:亿元人民币电话:0755-82825719传真:0755-82825941联系人:徐明萌(三)资产托管人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邮政编码:100808法定代表人:李国华注册资金:450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传真:010-68858120联系人: 王瑛(四)资产委托人的权利资产管理计划设为均等份额,每份同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五)资产委托人的义务1.遵守本合同;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5.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者、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六)资产管理人的权利17
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七)资产管理人的义务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5.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7.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9.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情况做出说明;10.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11.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八)资产托管人的权利1.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18
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九)资产托管人的义务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事宜;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1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己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一)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委托人数不超过200人,不少于2人,委托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同时将优先级与普通级的份额初始配比控制在:1至6:1。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资产委托人名称、资产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认购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二)不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19
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2.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l.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应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1.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间的账户开立及管理(1)资产管理人将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本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2)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满或停止初始销售时,初始销售后的资产管理计划金额、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后,资产管理人应将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资产托管人开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3)若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未能达到资产管理合同生效的条件,由资产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2.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资产托管人可以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资产管理计划的银行账户,并根据资产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银行预留印鉴由资产托管人保管和使用。(2)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假借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3)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资产托管人可以通过资产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支付。3.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资产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资20
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产托管人与资产管理计划联名的证券账户。(2)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资产管理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资产管理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3)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资产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由资产管理人负责。(4)资产托管人以资产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资产管理计划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资产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资产管理合同订立日之后允许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资产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6)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4.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资产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共同代表资产管理计划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一)估值目的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是资产管理计划估值和计算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价格的基础。(二)估值时间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在每个交易日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并核对。(三)估值依据本资产管理计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现行会计政策进行估值。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关的会计问题,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责任方为资产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1
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四)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确定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6.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1)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2)未上市流通的其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公布的前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未公布的,以最近交易日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计划估值违反资产管理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资产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22
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外予以公布。(五)估值对象资产管理计划项下所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六)估值程序1、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资产净值并与资产托管人约定的方式进行核对。3、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至少每周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资产管理人应于净值报告日计算当日的资产净值,并以传真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传真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报告。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资产管理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七)估值错误的处理当组合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计划财产净值的%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立即报告资产委托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立即更正。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当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与资产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资产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资产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八)暂停估值的情形1.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价值时;3.中国证监会和资产管理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资产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特殊情况的处理1.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按本节第(四)条第5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十一)会计政策23
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1.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4.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委托人的相关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5.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6.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五、报告义务(一)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1、年度报告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计划年度报告并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合同生效未满两个月不需编制年度报告。2、季度报告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计划季度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合同生效未满两个月不需编制季度报告。3、份额净值报告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资产管理人每周至少应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计划份额净值。4、配比变化情况报告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如因委托人违约退出、开放期委托人参与退出或优先级份额折算导致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的配比发生变化时,资产管理人应自配比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供配比变化情况报告。5、临时报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上述向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原则上报告频率不得高于每季度一次。(二)向委托人提供报告及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资产管理人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披露信息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查询相关信息。(1)资产管理人网站《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定期报告、份额净值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24
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息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披露,资产委托人可随时查阅。(2)传真或电子邮件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告知资产委托人。(三)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报告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若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类似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委托财产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表现有明显差距,则应出具书面分析报告,由管理人投资经理、督察长、总经理分别签署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一)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展期和另有约定的除外。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展期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期限届满1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取得资产托管人和代表计划份额2/3以上的资产委托人同意。资产管理合同展期的,资产管理人应当通知资产委托人,并对不同意展期的资产委托人的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的安排。(二)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开放参与和退出或发生资产委托人违约退出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客户资料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三)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1.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2.资产管理合同的资产委托人人数少于2人;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撒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6.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7.经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8.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1)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除合同到期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或合同到期终止之日前10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应组织成立清算小组。(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3)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25
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2.合同到期终止,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1)到期终止清算准备;(2)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3)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4)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5)将加盖双方公章的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6)对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3. 除合同到期终止情形的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组织成立清算小组。(1)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4)将加盖双方公章的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5)对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4.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若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停牌或个别资产流动性不好等原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资产在到期日之前不能顺利变现,则涉及组合资产的二次清算问题。二次清算原则上待所涉及二次清算资产恢复交易或流动性满足要求的十个交易日内进行变现,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采用的其他方法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认为对资产委托人更为有利的方法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组优先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6.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交纳所欠税款;3)清偿资产管理计划债务;4)按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7.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本合同终止日即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起始日。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事宜,在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编制委托财产清算报告并经资产托管人审核确认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以电子邮件或网站公告方式送交资产委托人。8.清算小组应在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同时告知委托人后,开始剩余资产的支付工作。9.在合同终止日前,资产管理人应当将投资组合内所有证券变现,于合同终止日计提并支付相关费用。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期末移交采取现金方式。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划至指定账户。26
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在合同终止日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因参加新股申购或持有股票休市、停牌等情况无法变现,需在合同终止日后进行证券变现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限制条件解除之日起最近交易日完成变现。资产管理人应在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变现后3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资产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按指令将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划至指定账户。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按市场规则每月调整,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市场规则每季调整,因此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利息以及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需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退款后方可清算。该笔清算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往指定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移交前,由资产托管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保管期间产生的收益归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因资产委托人原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无法转移的,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10.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资产管理人保存15年以上。(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资产托管人负责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第五章 风险揭示资产管理计划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一)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组合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二)管理风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三)流动性风险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每年开放一次优先级份额的参与和退出,存在着资产委托人的委托财产在存续期间无法变现的风险。在投资者退出及违约退出时,若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不能迅速变现或者变现时对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水平。当存续期届满清算时,资产管理计划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则存在着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风险。(四)信用风险27
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本资产管理计划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组合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委托财产损失。(五)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特定风险对于优先级委托人,虽然本计划通过优先级投资保护机制对其基准收益的分配和投资本金的安全进行保护,但是基准收益的获得及其分配具有不确定性,在某些极端情况下,优先级委托人仍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对于普通级委托人,本计划的收益分配将优先满足优先级计划份额的基准收益分配,在本计划终止时,普通级计划份额还可能需要用其收益弥补优先级计划份额的投资本金亏损,因此,普通级委托人享有较高的预期收益,但也需要承担更大的投资风险。另外如在本计划存续期由于委托人违约退出及开放期委托人的参与退出,造成本计划优先级份额与普通级份额的比例变化,普通级委托人可能将承担更大的杠杆风险以及由于债券临时变现带来的冲击成本。本计划优先级委托人如需在开放期退出,需依照第七章的规定提前向资产管理人提交书面申请,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提前提交书面预约申请而在开放期退出的,将视为违约退出,委托人需支付退出金额(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客户服务费等费用后的实际退出金额)的5%作为违约退出费用。(六)操作或技术风险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在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七)其他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组合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第六章 初始销售期间(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资产管理人可与代理销售机构协商后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公告。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报告义务。(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进行销售。具体销售机构及网点如下所示:1、代销机构及代销网点:代销机构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8
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代销网点为其指定的网点。代销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联系人:文彦娜联系电话:010-68858101代销机构: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联系人:高沁联系电话: 0755-827079172、直销机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9层联系人:吕奇志 联系电话:0755-82021105传真:0755-820211553、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少于2人,不得超过200名。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发售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计划份额(简称“优先级”)和普通级计划份额(简称“普通级”)。优先级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计划份额,普通级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计划份额。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为5:1(注: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折份额的部分,下同),即优先级在委托人初始有效认购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普通级在委托人初始有效认购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且两类份额的资产合并运作。对于初始认购的确认,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本计划的实际初始销售情况,将优先级与普通级的份额初始配比在:1至6:1之间进行调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按时间先后分为普通级发售期、优先级发售期。本资产管理计划普通级份额将首先发售。如在普通级发售期末,普通级委托人人数不低于1人且不超过199人,且普通级份额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本资产管理计划将根据上述5:1的初始配比继续发售优先级份额,否则,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如在优先级发售期末,优先级与普通级委托人人数合计不低于2人且不超过200人,且合计初始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优先级与普通级的份额初始配比在:1至6:1时,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有关约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为确保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配比,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份额发售的金额、委托人人数等状况提前终止某一类份额的发售。在优先级发售期末,若优先级和普通级的份额配比超过6:1时,资产管理人将部分确认优先级份额;若优先级和普通级的份额配比不足:1时,资产管理人将部分确认普通级份额。29
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5、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认购费6、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本计划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内可多次认购,不设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上限,认购期间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应为1万元的整数倍。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者如在普通级发售期、优先级发售期先后认购两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其先后认购两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各自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00万元。(1)认购份额的计算委托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其认购的相应类别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计划份额初始销售面值认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2)认购原则1)本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和普通级的份额初始配比原则上为5:1,对于初始认购的确认,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本计划的实际初始销售情况,将优先级与普通级的份额初始配比在:1至6:1之间进行调整;2)在优先级发售期末,若优先级和普通级的份额配比超过6:1时,资产管理人将按照“时间在先者优先,时间相同金额较高者优先”的原则对优先级份额进行部分确认;若优先级和普通级的份额配比不足:1时,资产管理人将按照“时间在先者优先,时间相同金额较高者优先”的原则对普通级份额进行部分确认。本计划委托人达到200人,初始销售期提前结束,并按照上述原则进行优先级和普通级份额的确认。(3)认购确认时间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7、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应当将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本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认购面值在初始销售期内,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面值为初始销售面值人民币1.00元/份。(五)认购费用在初始销售期间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六)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1、资产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由代理销售机构代为完成对投资者的尽职调查工作,30
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2、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3、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第七章 其他事项如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新要求并适用于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有权根据业务情况制定业务规则并不时进行修订,资产委托人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业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本合同,则有冲突的内容应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解决。(以下无正文)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