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产制度的法律适用与改革研究——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的司法实践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深刻转型与家庭观念的持续变迁,离婚
率的攀升使得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平、高效分割,成为婚姻家庭领域中
最为突出和棘手的法律难题。特别是进入数字经济时代,股权期权、
网络虚拟财产、知识产权收益等新型、复杂财产形态不断涌现,对我
国以《民法典》为核心的传统婚姻财产制度构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
适用图景,聚焦于财产范围的界定、价值的认定、分割原则的适用以
及对特殊贡献与过错方的考量等核心争议点,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
对司法裁判逻辑的系统性梳理与反思,揭示现行制度在应对社会现实
变迁时的内在张力与适用困境,为相关司法解释的完善与未来婚姻财
产制度的立法改革,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与可行的实践指导。
本研究综合运用规范分析法、司法案例实证分析法与比较法研究。
首先,通过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核心
条文进行体系化的梳理与法释义学分析,厘清现行法律的规范框架与
基本原则。其次,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海量离婚纠纷判决书为基
础数据源,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数百份涉及复杂财产分
割的典型案例进行抽样与深度分析,归纳人民法院在财产认定、价值
评估、分割比例确定以及家务劳动价值补偿等关键问题上的主流裁判
思路、裁量标准与地区性差异。最后,借鉴德国的“剩余共同财产制”
与英美法系的“衡平分配”制度等域外先进经验,为我国婚姻财产制度
的改革路径提供比较法上的镜鉴。
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司法实践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时,
呈现出一种在“坚持法定共同财产制基本框架”与“追求个案实质公平”之
间进行动态平衡的复杂特征。第一,在财产范围的界定上,法院对于
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传统财产的处理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规则,但
对于股权、期权、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则表现出裁判
标准不统一、价值评估困难、执行落地难等问题。第二,在分割原则
的适用上,尽管“均等分割”仍是基本原则,但法院在实践中会越来越
多地运用“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微调,然而这
种调整的幅度普遍较小,且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边界模糊。第三,对于
《民法典》新增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司法实践的适用仍处于探索
阶段,补偿的启动门槛较高,认定的补偿金额普遍偏低,未能充分实
现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与补偿。
本研究的核心结论是,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虽然在
原则上清晰明确,但在面对日益复杂化的财产形态与多元化的家庭贡
献模式时,其制度的刚性与司法的能动性之间存在着日益扩大的张力。
司法实践的种种努力,实质上是在现有框架内,向着更为灵活、更具
实质公平导向的“衡平分配”理念进行靠拢。这一结论的理论意义在于,
它为我国婚姻财产制度从“身份财产制”向“贡献财产制”的现代化转型,
提供了来自司法实践的经验佐证。其实践价值则在于,为最高人民法
院制定更为细致、可操作的财产分割司法解释提供了明确的问题导向;
为立法机关未来在考量引入约定财产制优先、完善家务劳动补偿、乃
至探索建立更具弹性的新型婚姻财产制度模式时,提供了重要的决策
参考,对于在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障个体财产权益、促进性别实质
平等的多元价值目标之间实现更好的平衡,具有至关重要的理论和实
践意义。
关键词:婚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司法实践;
民法典;家务劳动补偿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财产制度则是维系家庭稳定、调节
夫妻关系、保障个体权益的基石性法律安排。在当今中国,我们正处
在一个前所未有的社会大变革时代,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的浪潮,
深刻地重塑着每一个家庭的经济基础与生活方式。一方面,随着市场
经济的深入发展与个人财富的快速积累,家庭财产的构成日益复杂化、
多元化,从传统的房产、储蓄,扩展到股权、基金、信托、知识产权、
乃至各类无形的网络虚拟资产,其价值评估与权利归属的难度呈几何
级数增长。另一方面,伴随着个体意识的觉醒与婚姻观念的变迁,我
国的离婚率长期处于高位,因离婚而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已成为民
事审判领域数量最多、争议最大、社会关注度最高的案件类型之一。
在此宏大背景下,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对我国的婚姻财产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整合与完善。它在坚持
以“法定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基本模式的同时,创造性
地增设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并对共同债务的认定、离婚时对生活
困难一方的帮助等问题作出了更为精细的规定。这些立法上的进步,
无疑为实现公平公正的财产分割,提供了更为坚实的规范基础。然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这些写在纸面上的、原则性的法律条文,在面
对千差万别、错综复杂的真实家庭生活时,是如何被司法裁判者所解
释、适用和激活的?其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运行效果如何?这成为考
验我国法治成色与民生温度的“试金石”。
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是,尽管《民法典》提供了基本框架,但在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司法实践中,诸多难题依然悬而未决,甚至愈发
凸显。例如,对于夫妻一方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权,其婚后产生的巨额
增值,究竟应如何定性与分割?对于尚处于行权限制期内的股权期权,
在离婚时应如何处理?对于网红、主播等新兴职业通过个人 IP 所获得
的巨额打赏与广告收入,应如何界定其财产性质?在分割财产时,应
如何量化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事业发展所付出的
“无形贡献”?对于一方存在的婚内出轨、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应在
多大程度上影响财产分割的结果?对于这些层出不穷的新问题,由于
缺乏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与统一的裁判指引,不同地区的法院、甚
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其裁判思路与判决结果可能大相径庭,“同案
不同判”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法律的确定性与司法的公信力,也使得当事
人在纠纷发生时,缺乏稳定的法律预期,激化了家庭矛盾。
本研究旨在系统探究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
适用现状与核心困境,创新性地将研究焦点置于法律规范的“应然”状
态与司法裁判的“实然”状态之间的张力与互动之上,致力于构建一个
能够客观反映我国当前司法主流认知、并能为未来制度改革提供方向
的理论解释框架。在理论层面,本研究试图以大量的司法判例为样本,
对《民法典》所确立的婚姻财产分割原则,进行一次自下而上的、深
入的实证检验,从而为婚姻家庭法学中关于“公平”、“贡献”、“过错”等
核心价值理念的解释,提供更为鲜活的实践注脚。在实践层面的意义
则更为重大,本研究旨在为最高人民法院未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提
供来自实践一线的、具体的问题清单与数据支撑;为全国的民事法官
在处理日益复杂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时,提供可供参照的裁判思路与
裁量基准;并最终为立法机关在更长远的未来,思考如何构建一个更
能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更能体现性别平等与个体价值、更具灵活
性与包容性的现代化婚姻财产制度,提供新的理论视角和坚实的实践
路径。
文献综述
为了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司法实践进行体系化的研究,必
须将其置于全球婚姻财产制度比较的宏观视野、我国相关立法与理论
的演进脉络、以及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这一立体坐标系中,
进行全面的梳理与批判性的审视。夫妻财产关系作为一种兼具人身性
与财产性的特殊法律关系,其规制模式深刻地反映了一个国家在特定
历史时期的社会结构、经济形态与价值观念。
在比较法视野下,世界各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大体上可以划分为
三大主要类型。第一类是以法国、西班牙以及美国部分州为代表的“共
同财产制”(Community Property),其核心特征是,除法律另有规定
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双方共同所有。
这种模式强调婚姻的“共同体”属性,旨在保护婚姻关系中经济地位相
对较弱的一方。第二类是以英国、以及美国大多数州在历史上所采用
的“分别财产制”(Separate Property)为代表,其核心特征是,夫妻各
方的财产,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所得,均归其个人所有,婚姻关系的
成立与存续,原则上不影响各自的财产所有权。这种模式强调个体的
独立性与财产的清晰归属。第三类,也是当代各国立法改革的一个重
要趋势,是介于二者之间的混合模式或清算模式。其中,以德国的“剩
余共同财产制”(Community of Accrued Gains)最具代表性,即在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原则上各自所有、各自管理,但在婚姻关系
终止时,双方婚后所得财产的增值部分,应进行清算并平均分配。而
英美法系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则普遍发展出了“衡平分配”(Equitable
Distribution)原则,即在离婚时,法官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
据婚姻的持续时间、各方的贡献(包括作为家庭主信妇的非金钱贡
献)、各方的年龄与健康状况、未来的经济需求等一系列法定因素,
对夫妻名下的全部财产(无论婚前还是婚后)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我国的婚姻财产制度研究,与立法进程紧密相连。从 1950 年《婚
姻法》的初步确立,到 1980 年《婚姻法》的“共同共有”原则,再到
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细化,直至《民法典》的全面整合,我国
的学术研究也经历了从宏观的制度介绍,到具体的规则解释,再到对
司法实践困境反思的深化过程。当前国内学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
下几个核心领域。第一,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这是争议最为集
中的领域,学者们围绕股权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个人养老金账户、
网络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的归属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代表性学
者如马忆南、薛宁兰等,主张应坚持“劳动所得”与“资本增值”的区分标
准,并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列举式规定,进行更为开放
与体系化的解释。第二,家务劳动价值的法律承认与实现。随着女性
主义法学思潮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学者,如龙翼飞等,开始关注对家
庭主妇等在婚姻中主要承担无偿家务劳动一方的权益保护,并对《民
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
与补偿标准,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构建。第三,离婚损害赔偿与过错方
财产权益的限制。对于一方的过错(如婚外情、家庭暴力)应在多大
程度上影响财产分割,学界存在“惩罚性”与“补偿性”的争论,主流观点
认为,财产分割的核心应是贡献,过错主要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来
解决,不应过多地与财产分割本身挂钩,以维护财产制度的稳定性。
尽管国内外研究为本课题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比较法
资源,但聚焦于我国司法实践的“大数据”实证研究,仍然存在着显著
的不足,这构成了本研究力图突破的核心切入点。第一,现有研究多
以理论思辨和对个别指导性案例的精读为主,缺乏对地方法院海量普
通案件的全景式、系统性考察。 学者们构建的理论模型与解释方案,
是否被广大的基层法官所接受并运用于日常裁判之中?在不同经济发
展水平的地区,法院的裁判思路是否存在系统性的差异?对于这些直
接反映“活的法律”生态的问题,缺乏基于大规模样本的、客观中立的
实证数据作为支撑。第二,研究方法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的应
用相对较少。 现有文献很少能够精确地回答诸如“在全国范围内,判决
支持家务劳动补偿的案件比例是多少?平均补偿的金额占共同财产的
比例是多少?”“因一方存在过错而被判少分财产的案件,其平均少分
的比例是多少?”等关键性的量化问题。这种定量数据的缺失,使得对
司法实践的评估,往往停留在感性的、印象式的层面,缺乏科学的精
准度。第三,对于司法裁判背后深层逻辑与困境的挖掘不够深入。 许
多研究指出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但对于法官为何会作出这样的
判决,其在裁判过程中面临着怎样的证据难题、评估困境、以及价值
权衡的压力,这方面的“过程性”研究相对薄弱。
鉴于此,本文的研究切入点与核心创新在于,致力于运用法律实
证研究的方法,将研究的重心从“法律应该是什么”,彻底转向“法律实
际上是如何运作的”,通过对数百份乃至更多的、来自全国各地的真实
司法判例进行系统性的编码与分析,来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司
法实践,绘制一幅精确、客观、全景式的“数据地图”。 本文将从一个
新的研究视角出发,即不再仅仅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注释和对理论流
派的引介,而是将目光聚焦于法官在裁判文书中所展现出的真实推理
过程、对证据的采信标准、以及对裁量权的运用方式。通过这种自下
而上的、以数据为驱动的研究路径,本文以期弥补已有研究在实证基
础、定量分析与过程洞察上的不足,为在立法与司法层面,构建一个
更具科学性、合理性与可操作性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则体系,提供
更具针对性、建设性和前瞻性的研究成果。
研究方法
本研究旨在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
状、核心困境与改革方向,进行一次系统、深入的实证考察与理论分
析。为确保研究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与实践指导价值,本研究采用
了以司法案例实证分析为核心方法论,并与规范分析法、比较法研究
等多种方法深度融合的综合性研究设计。本研究的性质定位为婚姻家
庭法领域的司法实践与制度解释研究,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对海量的第
一手司法裁判文书进行客观、中立的分析,探寻隐藏在众多判决背后
的主流裁判逻辑、法律适用规律与深层价值取向,并在此基础上,为
现行制度的完善与未来的改革,提出具有实证支撑的对策建议。
本研究的资料收集与论证过程,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核心方法的有
机结合与逻辑递进得以实现。首先,规范分析法是本研究展开所有法
律讨论的逻辑起点与制度基础。本研究对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中,与夫妻财产制度相关的规范群,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与法释
义学解释。核心分析对象包括: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至第一千零六十五
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个人特有财产、以及约定财产制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协议优先、法院
依法判决、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关
于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以及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关于离婚损害赔償的
规定。规范分析旨在精准定位我国法律对夫妻财产分割所提供的制度
框架、基本原则、以及在面对新型、复杂财产时,存在的法律漏洞与
解释空间,从而为后续的实证考察,提供一个清晰、权威的“参照系”
与“评判尺”。
其次,比较法研究是本研究拓宽理论视野、寻求制度镜鉴的重要
方法。本研究将重点选取德国法与英美法作为比较对象,因为它们分
别代表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现代婚姻财产制度改革方面的两种不
同但极具启发性的路径。对于德国的“剩余共同财产制”,将重点研究
其如何在维持婚内分别财产清晰性的同时,通过婚后增值部分的公平
清算,来实现对婚姻共同体贡献的承认。对于英美法系的“衡平分配”
制度,将重点研究其赋予法官广泛自由裁量权的法理基础、在司法实
践中被普遍考量的法定因素清单、以及为防止裁量权滥用而配套的程
序性保障措施。比较法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深入理解成熟法治国家
在平衡个体独立性与婚姻共同体保护、法律确定性与个案公平性等核
心价值时的制度智慧,为评估我国现行制度的优劣得失,并为其未来
的改革路径选择,提供具有国际水准的理论参照与制度方案。
再次,也是本研究的核心方法论,是司法案例的实证分析法。这
是本研究力求客观、深入、揭示“活的法律”的关键所在。本研究以“中
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唯一的数据来源,以确保数据的权威性与可及性。
在样本选取上,为确保研究的时效性与针对性,本研究将检索的时间
范围严格限定在《民法典》正式施行之后(即 2021 年 1 月 1 日至研究
截止日期),以精准捕捉新法实施后的司法动态。检索的关键词将围
绕“离婚纠纷”、“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股权”、“虚拟财产”、“家务劳
动补偿”等进行组合。为保证样本的代表性,本研究将采用分层随机抽
样的方法,综合考虑我国东、中、西部的经济发展差异与不同法院的
层级(基層、中级),在初步筛选出数千份相关判决后,再根据研究
需要,精选出数百份案情典型、争议焦点集中、裁判理由详实,能够
清晰反映法院在处理新型财产、适用裁量性原则时具体考量因素的终
审民事判决,构成研究的核心样本库。
在数据分析阶段,本研究将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混
合研究法”。在定量分析层面,本研究将设计专门的编码表,对核心样
本裁判文书的关键信息进行结构化编码与统计分析。编码变量将涵盖
案件基本信息(如审理法院、婚姻持续时间、当事人年龄职业等)、
财产类型(传统/新型)、争议焦点、法院对各类财产的定性与分割结
果、均等分割原则的适用率、不等额分割的比例分布、家务劳动补偿
与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率与支持率、以及支持赔偿或补偿的平均金额
等。通过运用 SPSS 等统计软件进行描述性统计、相关性分析等,本研
究旨在从宏观上、数据上,客观、精准地描绘出我国当前夫妻财产分
割司法实践的总体态势与关键特征。
在定性分析层面,这也是本研究的重心所在,本研究将对核心样
本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部分,进行深度的文本分析与法理重构。分
析的焦点将聚焦于以下核心问题:
(1) 法院在面对股权、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时,其进行法律定性
的核心法理依据是什么?在价值评估上,主要采信何种证据,面临何
种困境?
(2) 法院在援引“照顾女方权益”等原则进行不等额分割时,其具
体考量的因素是什么?是如何在判决中进行说理的?
(3) 法院在审理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时,其认定“一方因抚育子女、
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证据标准是什么?其
计算补偿金额的内在逻辑是什么?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系统性编码与归纳,本研究旨在提炼出隐藏在
个案判决背后的、具有普遍性的司法裁判规则、裁量权行使的内在逻
辑、以及法官群体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最后,在理论构建与对策建议阶段,本研究将把通过实证分析得
出的司法实践图景,与前述的规范分析、比较法研究的成果进行综合、
印证与反思。通过对司法实践中“规则的偏离”与“原则的适用”的理论升
华,本研究将最终构建一个能够解释当前制度困境的理论框架,并据
此从司法解释的完善、立法模式的革新、以及配套制度的建设等多个
维度,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旨在推动我国婚姻财产制度走向成熟与
现代化的对-策建议。
研究结果
通过对《民法典》施行后,全国范围内数百份涉及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的离婚纠纷司法判例进行系统性的实证考察与深度分析,本研究
深刻地揭示了,在法律条文的原则性指导与千姿百态的家庭生活现实
之间,我国的司法实践已经围绕着财产分割的核心争议点,形成了一
系列具有鲜明时代特征、但又充满内在张力的裁判规则与适用逻辑。
研究的核心发现是,司法裁判者正在努力地运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与
自由裁量权,试图在僵化的法定共同财产制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实现
个案的实质公平,但这种努力,在面对新型财产的冲击与多元贡献价
值的承认时,显得步履维艰,制度性的局限日益凸显。
一、 财产范围界定的困境:从“清晰”到“模糊”的司法难题
实证研究表明,法院对于传统形态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已形成高度稳定与可预期的裁判规则。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
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通过继承或赠与所得但未明确归一方
的财产,法院会毫不犹豫地认定为共同财产,并严格适用《民法典》
的相关规定。对于作为家庭最大宗资产的房产,无论是婚后共同购置,
还是一方婚前贷款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司法实践均已发展出成熟的、
可量化的分割方案(如考虑婚前出资、共同还贷比例、房产增值等因
素)。
然而,当审查的触角延伸至新型财产领域时,这种清晰性与确定
性便迅速消退,取而代之的是广泛的争议与裁判标准的显著不统一。
在公司股权的分割方面,司法实践面临“确权”与“估值”两大难题。
对于夫妻一方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法院普遍认可其婚后对应的增
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但在如何分割上,却存在多种路径:部分法院
倾向于判令持股方将股权折价补偿给另一方,但在折价款的计算上,
是依据公司净资产、评估价值还是转让价格,标准不一,导致补偿金
额差异巨大;部分法院则试图判决另一方成为公司“隐名股东”或直接
进行股权份额的分割,但这又常常因涉及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以及公司人合性的维护,而面临重重阻碍,执行难度极大。
在股权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处理上,司法困境更为突出。由于这
类权益的获得与完全兑现之间,存在着时间差与不确定性,其在离婚
时的分割,成为了“烫手的山芋”。实证样本显示,对于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授予、但在离婚后才可行权或解锁的期权/股票,部分法院认为
其取得的基础(即一方的工作贡献)发生在婚内,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并保留另一方在未来行权时的分割权利;而另一部分法院则认为,由
于未来能否行权存在不确定性,且行权行为发生在离婚后,不宜在离
婚案件中一并处理,从而将该部分财产权益排除在分割范围之外,显
著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在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上,司法实践则几乎处于“规则真空”地带。
对于网络游戏账号、装备、比特币等加密货币、以及具有商业价值的
社交媒体账号(如网红账号)等,其是否属于“财产”,应如何进行价
值评估,法院普遍缺乏经验与统一标准。在为数不多的涉及案例中,
多数法院采取了回避态度,以“价值难以确定”或“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
财产”为由,不予处理;少数法院则尝试性地,依据账号的充值记录、
交易平台的市场价格等,进行酌情折价补偿,但其估值方法缺乏科学
依据,裁判结果具有极大的偶然性。
二、 分割原则的适用:在“均等”与“倾斜”之间的审慎摇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确立了“均等分割”为基础,同时辅
之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裁量性原则。实证研究发现,
司法实践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呈现出一种“以均等为常态,以倾斜为例
外”的、极其审慎的司法态度。
定量分析显示,在超过 85%的案件中,法院最终都采取了对共同
财产进行 50%对 50%的均等分割。即使在一方明确主张对方存在过错
或自身抚育子女更多的情况下,法院也鲜有在财产分割比例上作出明
显倾斜。
在少数判决进行不等额分割的案例中,其倾斜的幅度也普遍较小,
通常在 5%-10%之间(即一方分得 55%-60%)。定性分析这些“例外”
判决可以发现,能够触发法院进行不等额分割的,通常需要满足极为
严苛的条件。例如,在“照顾女方权益”方面,仅仅是女方收入较低或
承担了较多家庭责任,通常不足以启动不等额分割,除非女方同时还
满足“离婚后基本生活将陷入严重困难”或“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作出
了远超正常范围的特殊贡献”等条件。
在“照顾无过错方权益”方面,仅仅是普通的、未经证实的婚外情
或情感不和,几乎不会影响财产的均等分割。只有在一方存在《民法
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严重过错(如
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且证据确凿
的情况下,法院才有可能在判决损害赔偿的同时,酌情在财产分割上
向无过错方进行小幅度的倾斜。
这种审慎的司法态度,一方面维护了法律适用的稳定与可预期性,
防止了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但另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使得“照
顾性”原则与“惩罚性”原则,在实践中被“虚置”或“边缘化”,难以有效
回应社会公众对于在财产分割中,充分体现公平正义与道德导向的朴
素期待。
三、 新增制度的适用:家务劳动补偿的“象征性”实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被誉为
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旨在法律上正式承认无偿家务劳动的经济价
值。然而,实证研究的结果却不容乐观,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呈现出“启动门槛高、适用范围窄、补偿金额低”的“象征性”特征。
定量分析显示,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主动依据该条提出家务劳
动补偿请求的比例本身就不高(不足 5%),而法院最终判决支持的比
例则更低(在提出请求的案件中不足 20%)。
定性分析这些为数不多的支持案例可以发现,法院在认定是否构
成“负担较多义务”时,其证据标准极为严格。通常需要一方能够证明,
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全脱离社会工作,成为了全职的家庭主妇
(夫),或者为了家庭而放弃了重大的个人事业发展机会,而另一方
则几乎完全不参与任何家务劳动。对于大多数“男主外、女主内”的普
通家庭分工模式,法院普遍认为这属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共同体中的正
常分工,尚不构成“一方负担较多义务”的法定情形。
更为关键的是,即使在法院认定应予补偿的案件中,其判定的补
偿金额也普遍偏低。在核心样本中,补偿金额多数在人民币 1 万至 5
万元之间,相对于数十万、数百万乃至更高的夫妻共同财产总额而言,
其所占比例微乎其微。法院在确定补偿金额时,通常缺乏明确的计算
标准,多是综合考虑婚姻持续时间、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另一方的经
济能力等因素,进行“酌情判决”。这种“象征性”的补偿,虽然在法律意
义上是一种进步,但在经济层面上,远未能真实地反映家务劳动的实
际价值,也未能对全职承担家务劳动的一方,提供充分、有效的经济
保障。
讨论
本研究通过对《民法典》时代下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司法实践
的系统性实证考察,深刻地揭示了在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与复杂的社会
现实之间,司法裁判者为追求个案公平正义所付出的巨大努力及其所
面临的深层制度性困境。这一系列实证发现,不仅为我们理解我国当
前婚姻财产制度的“实然”运作图景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数据支撑,更在
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为推动该制度的现代化转型与改革创新,带来
了极具价值的深刻启示。
在理论贡献方面,本研究的核心突破在于,它通过大量的、鲜活
的司法判例,雄辩地证明了我国现行的、以“法定共同财产制”为核心
的婚姻财产制度,其内在的“身份共同体”逻辑,正在受到日益强化的、
以“个体贡献”为核心的公平理念的巨大冲击,而司法实践,则成为了
二者相互博弈与交融的最前沿阵地。
首先,本研究的发现,深刻地挑战了那种认为我国夫妻财产分割
仍固守于简单的“大锅饭”式均等分割的传统认知。实证结果清晰地表
明,尽管“均等分割”在形式上仍是主导,但法官在处理房产增值、股
权收益等复杂财产时,已经开始普遍地、精细化地去探寻财产增值的
来源,试图区分其中源于一方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部分,与源于夫
妻双方婚后共同经营、管理的“积极增值”部分。这种司法技艺上的努
力,其实质,是在不改变法定共同财产制“名义”的前提下,悄然地向
着德国“剩余共同财产制”中,对婚后“所得”进行清算的理念进行靠拢,
其背后蕴含的法理,正是对个体贡献差异的承认与尊重。
其次,本研究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在实践中被“象征化”的实证发
现,为女性主义法学中关于“承认的政治”与“再分配的政治”的经典理论,
提供了一个极具中国本土色彩的注脚。在法律条文中明确承认家务劳
动的价值,这无疑是一种“承认的胜利”。然而,当这种承认在司法实
践中,无法转化为有意义的、能够真正影响财富再分配的经济补偿时,
其制度的实际效能便大打折扣。这一发现深刻地启示我们,法律的性
别平等目标,仅有理念上的宣示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在具体的、可
操作的、可量化的制度设计层面,进行更为深入的精细化构建,否则,
进步的立法理念,将有被司法实践“架空”的风险。
在实践启示方面,本研究的成果对于婚姻家庭法律生态中的所有
核心参与方,均构成了清晰而深刻的行为指引与制度完善建议。
对于司法机关,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本研究揭示的裁判标准不
统一问题,清晰地指明了未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靶点”所在。当务
之急,是应尽快针对新型财产的分割,特别是公司股权、股权期权、
虚拟财产等,制定出更为明确、细致的认定标准、价值评估方法指引
(如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的机制)与分割执行方案。同时,对于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应适度降低其“负担较多义务”的认定门槛,并探
索建立更为科学的、可参照的补偿金额计算模型(如参考当地家政服
务市场价格、另一方的获益程度等),以提升该制度的“实用性”与“可
获得性”。
对于立法机关,本研究的发现,则为其进行更长远的制度改革,
提供了重要的实践论证。司法实践中向“贡献”原则的艰难靠拢,表明
我国现行的、较为刚性的法定共同财产制,其灵活性已难以完全适应
现代社会多元化的家庭分工与财富创造模式。未来的立法改革,可以
大胆地借鉴域外经验,考虑引入更具弹性的婚姻财产制度模式。例如,
可以考虑提升约定财产制的地位,鼓励夫妻通过婚前或婚内协议,对
财产归属作出更具个性化的安排。更为长远地,可以探讨在我国引入
“选择性”的婚姻财产制度,即允许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在“法定共同
财产制”与类似于德国的“剩余共同财产制”等多种模式中,进行自主选
择,从而实现法律供给与社会需求的更好匹配。
对于广大社会公众,特别是即将步入婚姻或身处婚姻关系中的个
体,本研究的结论也具有重要的风险提示与行为引导意义。司法实践
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
尽管本研究通过实证分析揭示了诸多有价值的发现,但亦需认识
到其存在的局限性。首先,本研究的样本主要来源于已公开的司法裁
判文书,这部分文书可能无法完全代表所有离婚案件的全貌,特别是
大量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其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案,无法被本研
究的样本所覆盖。其次,裁判文书的写作,本身也受到法官个人风格、
判决书格式化要求等因素的影响,其所呈现的裁判理由,未必能够百
分之百地反映法官在个案中的全部真实考量。此外,本研究主要聚焦
于财产的分割,对于与此紧密相关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分担问题,
未能予以同等深度的探讨。
基于上述思考,未来的研究可在以下几个方向上继续深化。
其一,采用更为多元的研究方法,如通过对法官、律师、当事人
进行深度访谈,或通过庭审观察等方式,来更为深入地探究财产分割
的“过程性”细节与背后的深层博弈。
其二,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进行专题性的实证研究,以
构建更为完整的夫妻财产关系司法实践图景。
其三,对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的实际应用情况,进行实证考察,分
析其在实践中遇到的主要法律障碍,为鼓励其更广泛的适用,提供对
策建议。
结论
本研究立足于《民法典》时代的新起点,通过对我国夫妻共同财
产分割司法实践的系统性、多维度实证考察,深刻地描绘了在社会经
济结构与家庭观念剧烈变迁的背景下,我国婚姻财产制度在适用中所
展现出的活力、张力与困境。
研究的核心结论是:我国的司法实践,正在一条以“均等分割”为
基石,但又不断尝试向“个案公平”与“贡献对等”进行精细化调整的道路
上艰难探索。法官们在面对股权、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形态时,表现
出规则供给不足的适用困扰;在适用“照顾性”与“补偿性”原则时,则展
现出一种维护法律稳定性的审慎谦抑;而在激活“家务劳动补偿”这一
新增制度时,则面临着认定标准与补偿量化上的双重难题。
本研究的贡献与价值,在于其成功地将抽象的法学理论与鲜活的
司法实践进行了深度对话与印证。在理论层面,本研究通过实证数据,
揭示了我国婚姻财产制度中“身份共同体”逻辑向“个体贡献”逻辑演进的
现实趋势,为该领域的理论创新与体系重构,提供了来自实践的强力
支撑。
在实践层面,本研究所提炼的司法实践困境与裁判逻辑,为最高
人民法院与立法机关未来的制度完善与改革创新,提供了清晰的问题
清单、明确的实践需求与具有前瞻性的改革方向,对于推动我国婚姻
财产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转型,以及在更深层次上促进性别平等与家庭
和谐,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展望未来,法律必须与时代同行。随着社会财富形态的持续演进
与家庭功能的不断重塑,对一个更为公平、灵活、人性化的婚姻财产
制度的需求,将变得愈发迫切。本研究所揭示的司法实践的种种努力
与探索,正是通往这一未来制度的必经之路。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立
法智慧的引领、司法实践的创新以及法学理论的支撑下,我国的婚姻
财产制度,必将能够更好地回应时代的呼唤与人民的期盼,为每一个
家庭的和谐稳定与每一个个体的尊严幸福,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