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向限制竞争协议的类型及其认定
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类型及其认定
限制竞争协议的评价模式及豁免、宽恕
第二讲 限制竞争协议的法律规制
1
2
3
“同一行业的人们很少聚集一处,甚
至不会一道娱乐、消遣。但他们一旦聚在
一起,他们所交谈的内容便是如何对付消
费者,或以某种提价的花招为结局。”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
性质和原因的研究》
一、限制竞争协议的类型及特征
(一)垄断协议的类型
1、横向限制竞争(垄断)协议
•市场上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
争关系的竞争者所达成的特定
协议
2、纵向限制竞争(垄断)协议
•市场上处于不同经济环节的企
业之间订立的协议,双方的给
付一般有互补性
某产品
A生产商 —— B生产商
C批发商 —— D批发商
E零售商 —— F零售商
消费者
(二)限制竞争协议的危害
1.直接损害未参与共谋企业的利益
2.妨碍消费者的自由选择,进而有损其权益
3.影响竞争机制发挥资源配置的功能
(三)限制竞争协议的特征
1.合作的经营者之间联合关系涵盖横向与纵向
2.合作成员在法律和经济上都具有独立性
3.合作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客观上产生
了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
二、反垄断法对限制竞争协议的评价模式
(一)合理原则(rule of reason)
•不是所有的垄断协议都被禁止,如果限制竞争在
经济上的好处超过负面影响,法院可接受当事人提
供的证据,衡量后认定垄断行为合法
(二)本身违法原则(rule of Per Se Ban)
•某些垄断协议不论何种情况下都被视为不合理的
限制,如横向固定价格、限制产销数量、分割市场
等,法院不接受相关抗辩
三、横向垄断协议的形态
(一)企业间的协议
•书面或口头的一致意思表示
(二)企业联合组织的决定
•联合组织关于其成员市场行为的法律文件,如
章程、决议等
(三)企业间的协同行为
•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信息沟通
•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
案例:中航信的机票销售系统
• 2009年4月20日,我国国内5家通过中国民航信息
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航信)销售机票的航空公司
同时向社会公告,将采取新的一致的票价体系,该
体系实际上抬高了机票价格,也抬高了机票最低折
扣价的底线。
• 航空公司:从来没有订立过任何协议,中航信只是
为了实现与国际接轨,并提高机票折扣的精确度,
因而推出“销售新模式” 。
• 执法意见:
① 新的票价体系存在一致行为;
② 这种非常复杂的计价方式在同一时间被采用,说明
各公司之间存在合作
四、我国《反垄断法》中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
• 《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了五种“禁止”的横向
限制竞争行为,第15条又提出下列行为在特
殊情况下可以被视为合法
1. 价格卡特尔
2. 数量卡特尔
3. 分割市场
4. 联合限制购买或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 联合抵制交易
• 五种卡特尔类型中哪些应当适用合理原则,哪
些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一)价格卡特尔
• 固定销售价格、价格构成、最低限价或者最高限价
• 1927年美国最高法院的川通陶瓷案:生产卫生技术
设备的20家私营公司和23家股份公司控制了全国82
%的产品市场,他们成立了协会,该协会规定卫生
技术设备的定价,并向批发商供应产品。
• 被告抗辩:被固定的价格是合理的,它只产生正常
利润,而不是高额垄断利润。这是为了防止竞争者
之间“毁灭性的价格战” 。
• 法院观点:价格是否合理必须通过竞争来判断;“
这些公司关于价格的协议本身就是非理性的或者是
非法的限制贸易行为,而无须在某种商品是否合理
方面进行大量的调查。”
(二)数量卡特尔
• 经营者之间限制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
• 限制数量会人为地制造市场供应紧张
• 限制数量才能使价格卡特尔有限运行
(三)分割市场
• 分割销售市场:划定销售区域或限定销售数量
• 分割采购市场:划定采购区域或限定采购数量
• 分割客户: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决定分配方式
中国电信与中国网通横向垄断案
• 中国电信与中国网通签订合作协议,自2007年
3月1日后,南方和西部21省的电信业务全部交
由中国电信发展,北方10省的电信业务则交由
网通开展,双方均不同进入对方市场开展同类
竞争性业务
• 协议生效后,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分别在各自
的非主导区域停止发展新用户,包括固话传统
用户,大灵通、小灵通等无线业务,宽带、呼
叫中心等业务
美
国
PALMER等诉佐治亚BRG等公司案
佐治亚州佐治亚州
BRG HBJ 全
美
最
大
全
美
最
大
两公司在该地展开两公司在该地展开22年年
激烈竞争后签订协议激烈竞争后签订协议
HBJHBJ授权排他性的使用其商号,授权排他性的使用其商号,
HBJHBJ不在佐治亚州与不在佐治亚州与BRGBRG竞争,竞争,
而而BRGBRG也保证不会在佐治亚州也保证不会在佐治亚州
之外的地方与之外的地方与HBJHBJ竞争竞争
HBJHBJ从每一个在从每一个在BRGBRG注册的学注册的学
生中获得生中获得100100美元,若收费超美元,若收费超
过过350350美元,则可获得美元,则可获得40%40%
BRGBRG的学费由的学费由150150 400400
(四)联合限制开发和购买新技术、新设备
• 本身违法原则:竞争者之间存在限制购买新技
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
议,变相影响生产、销售
• 合理原则:专利或者技术转让的协议
(五)联合抵制交易
• 分为横向联合抵制与纵向联合抵制
• 本身违法原则:基于竞争目的的联合抵制
• 合理原则:基于正当目的的同业惩戒或基于产
品质量原因的拒绝交易
国美电器事件
• 1998年,国美实现市场零售总额约14亿元,在北
京的市场占有率已达54%。“买电器,到国美”这
句话已经从广告变成了老百姓的口头禅。
• 1999年5月到7月,经过2个月的筹备,国美正式
进军天津 。1999年7月10日,国美的两家连锁店
在天津开业了。
• 长虹、康佳、tcl等7家彩电厂家代表在天津十大商
场的要求下签定了一个《会议纪要》,声称:“与
会各电视生产厂家天津分公司或办事处不再与国
美电器发生业务往来;各厂家有责任采取断然措
施,坚决制止北京或其他地区货源流入天津。
• 为打压国美,天津十大商场一方面对家电产品大量
实行平价销售,不少商场里三洋、厦华、熊猫、海
信、创维、长虹等家电名品均以“全面优惠津门父
老”、“暑期降价销售”的方式刷新原价,降价幅度从
百元到千元不等;另一方面它们紧盯着家电厂家,
让其在大商场与国美之间做出选择。
• 天津十大商场占到市场份额的90%以上。这十大商
场都是国有企业,垄断了市场的话语权,控制了整
个天津的供应商。“国美进到天津以后受到了大商
场的联合抵制和封杀、断货。
•
• 国美利用在北京总部跟厂家的良好关系,找到
厂家的总部,通过走上层路线的方式,让厂家
领导给予供货方面的支持,然后将货物从北京
一车一车秘密地运往天津。
• 另外,国美还利用天津当地厂家代表需要市场
份额的心理,挑起它们的战争,谁支持国美,
国美就多卖谁的产品。因此,也有不少货源来
自天津的供货商。没有哪一个厂家真正与国美
中断过业务关系。
• 1999年12月4日,国美在天津的第三家店
开业;
• 2000年4月15日,天津南开商城开业;
• 2000年4月起,天津国美在彩电、影碟机、
空调、微波炉等7大类主要家电的销量在
天津市场上位居第一。
思考:行业协会的行为是否可能被认定为垄断协议
?
1. 固定商品价格
2. 联合抵制
3. 信息交流
① 信息的内容:交流当前
或将来的经营信息,比
交流历史或统计性的数
据对市场竞争的不利影
响更大
② 市场结构:集中度高的
市场中,信息交流更容
易影响竞争
方便面涨价大事记
• 2007年,继猪肉、玉米、牛肉面等一系列产
品价格上涨之后,从7月26日起,世界方便
面协会中国分会对外宣布全行业上调方便面
价格,市场覆盖面达到95%以上。
• 据悉,这是继今年6月高档方便面提价后,
该协会促成的第二次方便面价格上调,在这
次涨价过程中,最高提价幅度达到40%,平
均提价幅度在20%。
• 上述消息一经发布立即引来舆论的质疑,公
众指责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串联企业哄
抬物价,违反了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的相关
条款。
• 专家认为,行业协会在为会员企业之间及时
沟通、分析市场供求关系变化、预测政府政
策等情况方面可以发挥巨大的作用,这也是
行业协会存在的一个重要价值。但如果通过
行业协会来帮助企业串通定价,就是违反竞
争法的行为。
• 8月16日,国家发改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
消息称: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和相关
企业多次组织、策划、协调企业商议方便
面涨价等定价行为,已经构成相互串通、
操纵市场价格的违法情节,责令该协会公
开向社会作出正面说明,消除不良影响,
并宣布撤销有关集体涨价行为。
康师傅“珍品小鸡炖蘑菇
面”外包装上标注的总净
含量从原来的114克改为
106克;“福满多海贝鲜
虾”等4个口味的方便面
从原来的113克改为107
克;就连号称“加量不加
价”的康师傅大食袋的净
含量也从原来的120克改
为110克 。
五、横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
(一)我国立法中允许豁免的类型
1、研发卡特尔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而达成的协议
①一般不干预
②在研发成果即将或已经推向市场时,不绝对豁
免,须考虑以下因素:
a)合作的内容是否存在固定价格、限制数量、分
割市场等内容
b)参与合作的经营者市场份额,欧盟为25%
2、标准化、专业化卡特尔
①标准化卡特尔是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为统一产
品规格、标准而订立的协议
•标准:产品的性能、用途、技术规范
•规格:尺寸、结构、式样
②专业化卡特尔是使企业从全能型转变为专业化,
进而形成规模经济的协议
•分为单向专业化、双向专业化、联合生产
•豁免的条件:限制竞争后不会产生或加强卡特尔
成员的市场支配地位
3、中小企业合作卡特尔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
争力而达成的协议
①常见形式:生产、研发、融资、管理、广告宣
传、采购、销售
②中小企业的确定标准:在相关市场上的相对规
模,而非绝对经济规模
③豁免的条件
a)合作是否导致市场势力
b)合作的方式、程度
4、公共利益卡特尔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
公共利益而达成的协议
①公共利益的范围:除了列举事项外,其他理由
能否优先于竞争带来的经济效益与消费者权益?
②一般的豁免条件:个别经济部门的绝大多数企
业生存受到直接的威胁,且没有比限制竞争更合
理的措施
5、结构危机卡特尔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
明显过剩而达成的协议
①严格限制适用: 不景气本身是商业风险,通常
也有助于调节市场结构和产品结构
②豁免的前提条件:市场结构长期性地发生了变
化,而不仅是一时的不景气
③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背景下适用的必要性
6、出口卡特尔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而
达成的协议
①出口卡特尔须不影响国内市场,或虽有影响但
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②我国出口企业在国外遭受的不公平的反倾销诉
讼,需要我国立法与司法支持
③大部分国家也存在出口卡特尔的豁免
7、其他卡特尔的豁免
①其他法律专门对垄断协议的豁免作出规定
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豁免
(二)执法机构判定能否豁免的标准
1、不得严重限制竞争
•美国与欧盟通常是以卡特尔成员的市场份额作为
参照的依据
2、有利于消费者
•协同行为以提高经济效率进而造福消费者为目的,
包括消费者既得或可能得到的利益
(三)豁免的程序
1、依法豁免:美国式的程序、欧盟现行模式
•卡特尔的豁免无需事先申报,一般可直接实施,
只有当事人起诉至法院,而法院认定该卡特尔应当
适用合理原则因而免受禁止时,才称之为“豁免”
2、豁免申报:欧盟曾经的模式
①个案申报审查
②安慰信(comfort letter)
③集体豁免
思考:如何评价我国现阶段“依法豁免”的效果?
六、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类型与法律评价
(一)纵向限制协议的概念与特征
•纵向协议是市场上处于不同经济环节的企业之间订
立的协议,双方的给付一般有互补性
•对竞争的限制,常通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
议,要求交易相对人实施特定行为来实现
•一般体现为明示的方式,并多附随于经营者和交易
相对人的交易合同中
(二)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法律评价
1.芝加哥学派:纵向垄断有利于提高产出,增加社
会财富,应予允许
2.微观经济分析学派:对具体案例进行个案分析,
包括分析行为动机、市场结构
案例:Consten& Grundig v. EU
• Grundig是德国的著名电器生产商,1957年在欧
共体条约生效前与法国的Costen公司签订了一个
独家销售协议,规定Costen是Grundig在法国的
唯一销售商,前者也承诺不销售与后者的产品相
竞争的商品
• Costen开展独家销售的成本是很高的,除了销售
设施与广告宣传外,还有德法之间进出口许可证
以及民族情节等因素需要克服
• 1961年,欧共体建立,德法之间的进出口许可制
度废止。Grundig在德国本土的销售价格远低于法
国,因此有企业将其商品平行进口到了法国销售
• Grundig和Consten两家公司依据法国的不正当竞
争法指控平行进口商侵犯了Grundig的商标权
• 欧共体法院认为两公司的独家销售协议违反了欧
共体消灭成员国之间贸易壁垒的目标,应属违法
• 两公司向欧共体法院上诉,依然未获支持
• 判决作出后引发了较大的争议
Continental ., Inc. v. GTE Sylvania, Inc.
• 供货商GTE Sylvania为了应对产品销量的连续下
滑,采取了地域独家销售的策略,同时也限定
Continental等销售商只能在一定地域销售
• Continental未经被告授权,在其他销售商的地区
开展经营,GTE因此终止了供货
• Continetal起诉GTE限制竞争,要求法院认定其限
制地域的行为本身违法
• 联邦最高法院拒绝使用本身违法原则,指出除了
维护转售价格的协议,纵向非价格约束都应当使
用合理原则,列举了这些约束的经济合理性
(三)纵向限制竞争的利弊博弈
1、合理性
①推动企业进入市场
②减少“搭便车”
③抑制价格上涨
④改善售后服务
2、危害性
①封锁市场
②推动价格卡特尔
(四)立法的发展趋势
1、美国
•纵向价格约束:本身违法—合理原则
•其他纵向垄断协议:一般不予禁止
2、欧盟
•大多数的垄断协议豁免都针对纵向限制
•新的指南重视市场势力、网络销售与经济分析
3、中国
•立法中禁止固定转售价格或限定转售最低价格
•并不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符合条件的可以豁免
七、纵向价格约束
• 纵向价格约束并不一概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一)纵向最低价格约束
1、早期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1911 Dr. Miles案
• 只有直接限制转售价格的行为才适用“本身违法”
原则 1988 商用电器案
• “本身违法”的例外:商业代理协议、出版物的价
格约束、关联企业间的价格约束
3、“本身违法”向合理原则转变 2007 Leegin案
• 原因:固定价格限制了同品牌的价格竞争,但
促进了不同品牌的竞争,而后者更重要
案例:商用电器诉夏普电器
• 1968年,夏普授权商用电器公司在休斯敦和德克
萨斯两个地区独家销售夏普的计算器
• 1972年,夏普又授权Hartwell公司在休斯敦销售
本品牌的计算器
• 当时每台计算器约1000美金,为稳定价格,夏普
向两家经销商提出了书面的价格推荐意见
• 商用电子未采纳意见,定价低于推荐水平,因而
也普遍低于Hartwell
• Hartwell向夏普投诉,如果后者不在30日内终止
与商用的交易关系,便终止与夏普合作
• 夏普因此终止了与商用公司的交易,商用公司
诉诸法院,认为夏普的拒绝交易行为违反《谢
尔曼法》
• 陪审团倾向于认可商用电器公司的降价行为的
合理性,但法院指出:即便生产商很难使陪审
团完全信服,他们的价格推荐是以保证质量为
目的的,降价依然常和降低质量相伴随的。夏
普的终止交易行为只是间接地影响了销售商的
定价,本质不是直接的纵向固定价格,可以适
用合理原则
(二)纵向最高价格约束
1.美国:从“本身违反”到合理原则
2.欧盟:一般不禁止最高价格约束
3.供货商市场份额很大时,也可能形成价格共谋
(三)纵向价格推荐
1.价格推荐没有拘束力,不排除价格竞争,还有利
于提高市场透明度,一般视为合法
2.供货商为实现推荐价格,采取抵制交易的手段则
可能构成纵向价格约束,须用合理原则审查
八、纵向非价格约束
• 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不直接涉及价格的限制性协
议,适用合理原则
(一)考察纵向非价格约束是否合理的因素
1. 市场份额 :供货商和销售商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均
不超过30%
2. 核心限制 :转售价格限制、地域限制、选择性销
售中对零售商之间供货的限制
3. 其他因素 :协议期限、市场势力、市场进入障碍、
相关市场的成熟度等
• 无市场份额而存在核心限制的,依然可能违法
• 有市场份额的,考虑其他因素后,也可能合法
(二)纵向非价格协议的类型
1、独家销售(常为独占地域协议)
•供货商向销售商承诺,在某个市场或某个地域
只向对方提供商品
•合理性:
①有利于商品流通
②有利于扩大商品的销售
③推动市场竞争,造福消费者
•豁免的前提:市场份额不得过大
•绝对限制销售地域的协议是违法的,供货商只
能禁止销售商主动销售,而不得限制被动销售
2、独家购买
•销售商向供货商承诺,除了供货商或者供货商指
定的第三方外,不得向其他供货商购买特定商品
•合理性
①形成供货商的稳定销售渠道,推动供货商的生
产活动,共同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②便于销售商降低风险或取得经营优惠
③促进同类产品生产商的竞争,有利于消费者
•豁免的前提:市场份额不能过大
3、选择性销售
•供货的生产商只向满足一定专业标准(如专业资
格、营业水平、场所的技术条件等)的销售商提
供产品;销售商不得向协议销售网络之外的其他
批发商或零售商转售协议商品
•判定选择性销售是否合法的标准:
①必要性、适当性、无歧视
②供货商与销售商的市场份额均不超过30%
③不含有绝对地域限制
4、特许专营
•一个企业许可其他企业在支付报酬后,于一定的地域
内对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进行专营
•特征
①获特许授权的企业共同使用一个名称、商标等
②特许权人向被许可人公告技术秘密
③特许权人在业务和技术上支持被许可人的经营
•对被许可人实施限制的合理情形
①维护销售网络统一性
②维护商业信用或商品声誉
③防止特许权人的技术秘密被“搭便车”
5、搭售
•供货商强制要求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的买家购买其
另一种产品
•合理的搭售
①保护产品的完整,便利消费者
②维护商品的价值或声誉
•当供货商在搭售品市场有较大份额时,搭售就可
能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讨论:大型超市的通道费问题
• 背景:供货商为了使大型超市销售其产品或者提
供某些服务,一般都会应超市的要求,在销售合
同期限开始前向超市支付一个固定的费用,称为
“通道费”。
• 观点
①通道费帮助新产品进入市场,促进竞争,而且合
理分担了零售商的风险,因此具有经济效率
②高额通道费增加了中小企业进入市场的难度,也
使得供货商只能选择几家超市进行合作,影响了
正常的竞争秩序
• 你认为“通道费”的收取是否正当?为什么?
(一)行政责任
(1)经营者
•已经实施:停止;没收;罚款上年销售额1-10%
•尚未实施: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业协会
•50万元罚款 撤销登记
(二)民事责任:
•垄断受害人提起赔偿之诉,包括惩罚性赔偿
(三)刑事责任
•核心卡特尔:罚金+主要责任人监禁
九、限制竞争协议的法律责任
(四)卡特尔宽恕制度
1、理论依据:囚徒困境
• 两个嫌疑犯(A和B)作案后被警察抓住,隔
离审讯
• 警方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①如果两人都坦白则各判8年;
②如果一人坦白,另一人不坦白,坦白的放出去,
不坦白的判10年;
③如果都不坦白,则因证据不足各判1年
A不坦白
B不坦白
A坦白
B坦白
各判1年A无罪释放
B判10年
B无罪释放
A判10年
各判8年
2、我国规定
①反垄断法: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
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
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②发改委规章:
a)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
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
b)第二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
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低于50%的幅度减轻处
罚;
c)其他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
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高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