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在校学生各种不同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
1、全部过错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学生在校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要按
照《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的解释,即有过错的要适当承担责任。有人说
既然是“适当”承担责任,怎么还会有“全部”责任呢?笔者认为,如果学生在
校发生的损害全部是由于学校的过错造成的,就应当由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这种情况一般比较少见,但并非绝无仅有。如前所述的有两种情况:一
是危险教育建筑、教学设施致学生损害。在出现危险教学建筑、教学设施
致危害而学生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过错完全在学校的,应该由学校承担
全部赔偿责任。如由于学校校舍倒塌将正常上课的学生砸伤;学校围墙倒
塌将正常行走的学生压死、压伤;学校的运动器械有隐患没有及时发现致
学生受伤等。另一种情况是学校的领导、教师完全不正当地履行自己的职
责,甚至是违法的行为造成学生的伤害,如有的教师因学生的轻微缺点而
亲自动手打、用脚踢学生致学生伤害的;有的教师体罚学生,让学生自己
打自己的嘴巴,或者让其他学生打他;有的教师侮辱不听话的学生,让学
生吞吃苍蝇,造成学生精神严重受到刺激。在这些情况下,虽然有时因对
学生造成伤害,教师可能因构成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是在正常
的教学时间,学校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然后再向犯罪的老师追偿。
2、部分过错的承担部分责任。在有些时候,学生在校造成的人身伤害是
由于多种因素造成的,有学生自身的因素,有外界的因素,也有学校的因
素。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有部分过错的,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如几个学生
分成几伙互相背着蹬仗玩,当一人倒地后另外几个都跑过去压在上面结果
把下面的学生压伤。在这起伤害中学校有教育管理不严的过错,和几个学
生一起承担了各几分之一的责任。
3、由于混合过错造成的损害应该共同承担责任。有些学生的损害是由于
几个原因的集合而形成的,各方面有过错的应由各个方面共同承担责任。
如一个小学生在下课后要将自己带的透明胶带断开,便让后面坐的同学帮
助,后面的同学用小刀一挑,结果把前一个小学生的眼睛弄伤了。在这里
就既有两个小学生的不慎,又有学校对学生教育管理上的漏洞。太小的学
生不宜用小刀,应该只让用铅笔梭之类,在这种混合过错中应该由各方共
同承担责任。
4、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学生在学校的活动要受教师的教育和管理,
但教师毕竟是教育和管理者,不是托儿所的阿姨,不可能把每个学生都象
婴儿那样抱在怀里。学生对自己应当理解和了解的活动所造成的损害要由
自己承担责任。如在某中学的体育课上,学校安排了两个教师进行辅导,
符合教学要求。但在进行排球活动时,学生不慎把排球打到院墙外。学校
规定不准翻越围墙取球。但几个学生却自行决定由两个托举,一人翻越,
结果越墙后摔伤。经法院审理,认为学生对翻墙可能造成摔伤的结果应该
有所认识却仍然去做,对摔伤结果应该由这几个学生承担责任。
5、扩大了损害的应该由扩大损害者承担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在前例中
,在起初的发生伤害过程中学校没有过错,本可以不承担责任。但在伤害
发生后,学校有责任立即将受伤的学生送往医院治疗。但是,在发生伤害
后,在场的老师却未能及时将学生送医院进行治疗,而是用很长时间到处
找摔伤学生的家长,结果耽误了治疗,使学生的伤害更重,痛苦加深。对
此,学校有过错,应当对此部分承担部分责任。
6、这种过错应该是一种故意或者过失,且与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如果仅
仅是一种造成伤害的因素,则不应承担责任。比如学校放学后,老师离开
了教室,学生之间打仗,造成了伤害,应该按双方的过错承担责任,而不
应简单地认为只要没有离开学校,学校就要承担责任。而如果教师在场却
不进行制止和劝阻,也不安排其他学生排解,甚至表示放任的态度:“打
吧,看谁能打过谁?”结果造成了不应有的伤害,那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
7、有些损害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有些损害看不出明显的过错,或者说
学校和学生都没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当考虑适用无过错原则,
即公平原则。如在一次运动会前,一个小学生为了给运动会做准备,而去
自己搬动一个鼓架,结果鼓架倒后将其砸伤。为了鼓励学生热爱集体的精
神,学校对其承担了部分责任。但这种责任的承担以称为补偿为好,既便
于接受,又有利于双方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