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审计》
胡根木子2007-5-16
(说明:红色字体为相关准则指南中的内容,被教材编者省略,本人认为重要,在此补上)
第六章 审计目标
第一节 财务报表审计的总目标
一、 审计总目标的演变
审计目标是在一定历史环境下,人们通过审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境地回最终结果,它包括财务报表审计的总目标以及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相关的具体审计目标两个层次。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发展主要经历了详细审计、资产负债表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三个阶段。审计总目标也随之有所变化。
在详细审计阶段,注册会计师审计通过对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内会计记录的逐一审查,判定有无错误和舞弊行为。查错防弊是此阶段的审计目标。
在资产负债表审计阶段,注册会计师审计通过对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内资产负债表所有项目余额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判断其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在此阶段,审计目标是对历史财务信息进行鉴证,查错防弊这一目标依然存在,但已退居第二位,审计的功能从防护性发展为公证性。
在财务报表审计阶段,注册会计师判定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内的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地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在出具审计报告的同时,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在此阶段,审计目标不再限于查错防弊和历史财务信息公证,而是向管理领域有所深入和发展。此阶段审计工作已比较有规律,且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理论和方法。
尽管审计总目标发生了变化,注册会计师的重要职责之一却始终是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财务报表审计是与审计相关业务的基础,其他性质的业务从某种意义上讲都是财务报表审计的延伸和发展。
二、我国财务报表审计的总目标
关于财务报表审计的总目标,各国的表述略有不同。比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发的《审计准则说明书第1号》指出:“独立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审计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是否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公允地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表意见。”英国《1985年公司法》要求,审计目标是在审计报告中,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否给出真实与公允观念和遵守公司法发表意见。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在国际审计准则中指出,“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能够使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照确定的财务报告框架编制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用词即可以是‘给出真实与公允观念’,也可以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这两种用词等效”。
(一)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规定,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1)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2)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评价财务报表的合法性
在评价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内容:
(l)选择和运用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适用的会汁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并适合于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
(2)管理层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
(3)财务报表反映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4)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三)评价财务报表的公允性
在评价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公允反映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内容:
(l)经管理层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一致;
(2)财务报表的列报、结构和内容是否合理;
(3)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地反映了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
(四)审计意见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财务报表审计属于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第三方,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旨在提高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由于审计存在固有限制,审计工作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绝对保证。审计存在的固有限制将在本指南第六章详细说明。虽然财务报表使用者可以根据财务报表和审计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未来生存能力或管理层的经营效率、经营效果作出某种判断,但审计意见本身并不是对被审计单位未来生存能力或管理层经营效率、经营效果提供的保证。
(五)目标的导向作用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发挥着导向作用,它界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范围,直接影响注册会计师计划和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如何发表审计意见。例如,既然财务报表审计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就可以只关注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审计有关的内部控制,而不对内部控制本身发表鉴证意见。同样,注册会计师关注被审计单位的违反法规行为,是因为这些行为影响到财务报表,而不是对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规行为提供鉴证。
(六)财务报表使用者希望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的原因
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之所以希望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原因:
第一,利益冲突。财务报表使用者往往有着各自的利益,且这种利益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利益大不相同。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心,财务报表使用者常常担心管理层提供带有偏见、不公正甚至欺诈性的财务报表。为此,他们往往向外部注册会计师寻求鉴证服务。
第二,重大性。财务报表是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在有些情况下,还是唯一的信息来源。在进行投资、贷款和其他决策时,财务报表使用者期望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十分翔实、丰富,并且期望注册会计师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
第三,复杂性。由于会计业务的处理及财务报表的编制日趋复杂,财务报表使用者因缺乏会计知识而难以对财务报表的质量做出评估,所以他们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质量进行鉴证。
第四,间接性。绝大多数财务报表使用者都远离客户,这种地域的限制导致财务报表使用者不可能接触到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即使使用者可以获得会计记录并对其进行审查,也往往由于时间和成本的限制,而无法对会计记录做有意义的审查。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者有两种选择,一是相信这些会计信息的质量;二是依赖第三者鉴证报表。显然,使用者喜欢选择第二种方式。
第二节 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划分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承担着不同的责任,不能相互混淆和替代。明确划分责任,不仅有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为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有用的经济决策信息,还有利于保护相关各方的正当权益。
一、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经营者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并承担受托责任。管理层通过编制财务报表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为了借助公司内部之间的权力平衡和制约关系保证财务信息的质量,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往往要求治理层①对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
在治理层的监督下,管理层作为会计工作的行为人,对编制财务报表负有直接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因此,在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监督下,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管理层对编制财务报表的责任具体包括:
1.选择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管理层应当根据会计主体的性质和财务报表的编制目的,选择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就会计主体的性质而言,民间非营利组织适合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事业单位通常适合采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企业根据规模或行业性质,分别适合采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等。
按照编制目的,财务报表可分为通用目的和特殊目的两种报表。前者是为了满足范围广泛的使用者的共同信息需要,如为公布目的而编制的财务报表;后者是为了满足特定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要。相应地,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也有所不同。
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管理层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
3.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财务报表中涉及大量的会计估计,如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净残值、应收账款的可收回金额、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及预计负债的金额等。管理层有责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为了履行编制财务报表的职责,管理层通常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保证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有利于提高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为履行这一职责,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通过签署审计报告确认其责任。
三、两种责任不能相互取代
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财务报表编制和财务报表审计是财务信息生成链条上的不同环节,两者各司其职。法律法规要求管理层和治理层对编制财务报表承担责任,有利于从源头上保证财务信息质量。同时,在某些方面,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和治理层之间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管理层和治理层作为内部人员,对企业的情况更为了解,更能作出适合企业特点的会计处理决策和判断,因此管理层和治理层理应对编制财务报表承担完全责任。尽管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可能向管理层和治理层提出调整建议,甚至在不违反独立性的前提下为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协助,但管理层仍然对编制财务报表承担责任,并通过签署财务报表确认这一责任。
如果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通过审计没有能够发现,也不能因为财务报表己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这一事实而减轻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四、几个重要概念
(一)财务报表审计的一般原则
1、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诚信行业,整个社会对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精神、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期望很高。制定并遵循一套行业职业道德规范,是注册会计师维护行业形象、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基础。
目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主要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其中,应有的关注是指专业人士对其所提供服务承担的勤勉尽责的义务。具体到审计服务而言,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应有的关注要求注册会计师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运用其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获取和客观评价审计证据。
2、遵守质量控制准则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质量控制准则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质量控制制度,包括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合理实现质量控制的两大目标:(1)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的规定;(2)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目前,财政部已发布两项质量控制准则,即《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前者从会计师事务所层面上进行规范,适用于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在内的各项业务;后者从执行审计项目的负责人层面上进行规范,仅适用于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这两项准则联系紧密,前者是后者的制定依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以及本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在执行某项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同时遵守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审计质量控制程序。
3、遵守审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审计准则作为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服务质量的技术标准,对注册会计师在某一审计领域的责任、所需要达到的目标和核心要求、为达到这一目标所要实施的必要审计程序作出了明确规范。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增进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心。
为了确保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遵守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有关质量控制准则要求而建立的适合于本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包括适合于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
(二)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
1、财务报表审计范围的含义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注册会计师必须计划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便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合理的基础。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是指为实现财务报表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和职业判断实施的恰当的审计程序的总和。恰当的审计程序是指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是恰当的。
(1)审计程序的性质是指审计程序的目的和类型。审计程序的目的包括:
①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②通过实施控制测试,确定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③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发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
审计程序的类型包括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和分析程序。
(2)审计程序的时间是指注册会计师何时实施审计程序,或指审计证据适用的期间或时点。
(3)审计程序的范围是指实施审计程序的数量,包括抽取的样本量,对某项控制活动的观察次数等。
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是指由于客观原因或者被审计单位施加的限制,注册会计师未能实施其根据审计准则和职业判断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从而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审计准则中的“审计范围”并不是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哪一年(年度)的财务报表,也不是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哪一张财务报表。
2、确定审计范围的依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准则和职业判断确定审计范围。审计准则在规定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责任和所要实现的目标的同时、还规定了为履行责任和实现目标所须实施的审计程序。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规定,注册会计师有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获取财务报表在整体上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无论该错报是由于舞弊还是错误导致。同时,该准则还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履行这一职责规定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如第三十条要求注册会计师通过询问、考虑舞弊风险因素、分析程序、考虑其他信息等获取用于识别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所需的信息。
审计中的职业判断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准则的框架下,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在备选方案中作出决策。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审计准则不可能针对所有可能遇到的情况规定对应的审计程序。因此,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至关重要。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评价审计证据,得出审计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时,都离不开职业判断。离开了职业判断,审计就成为简单机械地执行审计程序的过程。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拟实施的审计程序时,除需要考虑审计准则中规定的审计程序外,还需要根据职业判断实施为实现审计目标而需要执行的其他审计程序。
因此,在确定拟实施的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各项审计准则。换言之,注册会计师不能只遵守部分审计准则,而应当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所有审计准则。
(三)职业怀疑态度
1、职业怀疑态度的含义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管理层和治理层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审计证据保持警觉。
职业怀疑态度并不要求注册会计师假设管理层是不诚信的,但是也不能假设管理层的诚信毫无疑问。职业怀疑态度要求注册会计师凭证据“说话”。
职业怀疑态度意味着,在进行询问和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不能因轻信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诚信而满足于说服力不够的审计证据。相应地,为得出审计结论、注册会计师不应使用管理层声明替代应当获取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例如,注册会计师不能仅凭管理层声明,而对重要的应收账款不进行函证就得出应收账款余额存在的结论。
职业怀疑态度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应将审计中发现的舞弊视为孤立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发现的错报是否表明在某一特定领域存在舞弊导致的更高的重大错报风险。
职业怀疑态度要求,如果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不一致,可能表明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审计证据不可靠,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
职业怀疑态度要求,如果管理层的某项声明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矛盾,注册会计师应当调查这种情况。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重新考虑管理层作出的其他声明的可靠性。
职业怀疑态度要求,如果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异常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例如,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其认为文件记录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记录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则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询证,或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评价文件记录的真伪。
2、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充分考虑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职业怀疑态度十分必要。它有助于降低注册会计师疏忽异常情况的风险,有助于降低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及评价由此得出的结论时采用错误假设的风险,有助于注册会计师避免根据有限的测试范围过度推断总体实际情况。
(四)合理保证
1、合理保证的含义与要求
合理保证与绝对保证是一个相对应的概念。绝对保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百分之百的保证。合理保证要求注册会计师通过不断修正的、系统的执业过程,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它提供的是一种高水平但非百分之百的保证。
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能够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无论该错报是由错误引起,还是由舞弊引起的)获取合理保证。合理保证与整个审计过程相关。
2、为什么是合理保证
由于审计中存在的固有限制影响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注册会计师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导致固有限制的因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选择性测试方法的运用
随着被审计单位规模的不断扩大,在现代审计中,基于实现审计目标的需要和成本效益原则的考虑,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每笔交易和每个明细账户进行彻底、详细的检查,而不得不采用选择性测试的方法。既然是选择性测试,就存在这样的风险:根据选出的测试项目得出的结论,并不能代表根据所有测试项目得出的结论。
(2)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无论如何设计和执行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只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提供合理的保证,还因为内部控制存在下列固有局限性:
①在决策时人为判断可能出现错误或由于人为失误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
②可能由于两个或更多的人员进行串通,或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而使内部控制被规避。
(3)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
由于受到成本效益原则和审计性质的限制,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对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虽有说服力,但很难做到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所要求的铁证如山。例如,对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存在性认定,注册会计师可能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测试相关的内部控制,对形成应收账款余额的销售交易和收款交易的细节进行测试,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并根据这些程序的结果确定和实施函证程序。这些程序虽然都能为应收账款是否存在提供部分审计证据,并且将所提供的证据综合起来考虑能够使注册会计师相信所得出的审计结论是合理的,但很难使注册会计师能够百分之百地证明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存在性没有重大错报。
就函证程序而言,虽然函证提供的证据相对比较可靠,但还受到被询证者是否认真对待询证函、是否能够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是否熟悉所函证事项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尽管注册会计师在设计询证函时要考虑这些因素,但是很难百分之百地保证函证结果的可靠性。
(4)为形成审计意见而实施的审计工作涉及大量判断
审计过程充满了大量的职业判断。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结论的过程中,尤其需要职业判断。既然是判断,就有失误的可能性。
(5)某些特殊性质的交易和事项可能影响审计证据的说服力
某些交易和事项,如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完整性、会计估计的合理性、管理层持有资产的意图等,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会影响注册会计师获取的审计证据的说服力。在此情形下、除非出现下列两种情况,注册会计师通常认为,相关准则要求的审计程序提供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①出现了异常情形,使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超出了常规预期;
②出现了重大错报已经发生的迹象。
基于上述因素的考虑,审计工作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担保。
第三节 财务报表循环
一、财务报表审计的循环法
财务报表审计的组织方式大致有两种:一是对报表的每个帐户余额单独进行审计,此法称为帐户法(account approach)。此法下对审计工作“分块”(segmenting)通常使工作效率低下,因为该法将紧密联系的相关帐户(如存货与产品销售成本)人为分割开,从而会造成整个审计工作的脱节和重复。二是将财务报表分成几大块进行审计,即把紧密联系的交易种类(含事项,下同)和帐户余额归入同一块中,此法称为循环法(cycle approach)。比如,销售、销售退回、收现及坏帐冲销是导致应收帐款增减的四种交易,把这四种交易及应收帐款划入“销售与收款循环”进行审计。循环法不仅使审计工作更便于管理,而且有助于更好地对审计小组的不同成员分派任务。通过考察交易被记录于各种记帐凭证乃至汇总到总帐和财务报表的方式,可以发现使用循环法具有逻辑合理性,图6—1例示了某些交易的会计处理过程。实际上,循环法是将记录于不同记帐凭证中的交易同这些交易所影响的总帐余额合并起来考虑,以便有效地安排审计工作。
交易
记帐凭证
帐簿、试算平衡表和财务报表
销售
收款记帐凭证
收现
付款记帐凭证
总帐和明细帐、日记帐
商品和服务的取得
转帐记帐凭证
付现
试算平衡表
员工服务与工薪支付
分摊和调整
财务报表
图6—1 交易从记帐凭证至财务报表的信息流程
二、循环的划分及其相互关系
不同行业的企业经营性质不同,因此可将其财务报表分为不同的循环,即使是同一企业,不同注册会计师也可能有不同的循环划分方法。假定某公司是制造性企业,注册会计师将其200×年度财务报表划分为四个循环:销售与收款循环、采购与付款循环、存货与仓储循环、筹资与投资循环,如表6—1所示。
表6—1
公司循环划分表
循环
各循环包括的计帐凭证的主要种类
资产负债表项目
利润表项目
销售与收款循环
收款、转帐
应收票据
营业收入
应收账款
营业税金及附加
长期应收款
销售费用
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
采购与付款循环
付款、转帐
预付账款
管理费用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清理
无形资产
研发支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长期应付款
存货与仓储循环
转帐、付款
存货(包括
营业成本
材料采购
在途物资
原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
库存商品
发出商品
商品进销差价
委托加工物资
委托代销商品
受托代销商品
周转材料
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劳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受托代销商品款等)
应付职工薪酬
筹资与投资循环
转帐、收款、付款
交易性金融资产
财务费用
应收股利
资产减值损失
应收利息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其他应收款
投资收益
其他流动资产
营业外收入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营业外支出
持有至到期投资
所得税费用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其他应付款
其他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专项应付款
预计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实收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注册会计师在划分循环时还应注意各循环之间有一定联系,比如筹资与投资循环同采购与付款循环(也称支出循环)紧密联系,存货与仓储循环与其他所有循环紧密联系。
各循环之间的流转关系如图6—2所示。在后面有专章详细说明各循环的审计。
在循环法下,注册会计师审计各个循环时,最有效的方法是审计循环中各类交易及相关帐户期末余额的基础上,合并形成对某类交易及相关帐户期末余额的保证水平。在注册会计师得出报表整体公允表达的结论之前,必须实现各类交易的审计目标和各类帐户余额的审计目标。有关交易的审计目标和有关余额的审计目标尽管有所不同,却是紧密联系的。比如,资产负债表中“应收帐款”项目属销售与收款循环,审计时应分别测试影响该帐户的四类交易即销售、销售退回、收现及坏帐冲销等交易和该帐户的期末余额。图6—3以应收帐款为例说明了帐户余额同影响余额的交易之间的关系。
货币资金
筹资与投资循环
销售与收款循环
采购与付款循环
存货与仓储循环
图6—2 各交易循环之间的关系
应收帐款
期初余额
5000
赊销
15000
7000
收现
0
销售退回与折让
0
坏帐冲销
期末余额
13000
图6—3 帐户余额与相关交易的关系
第四节 确定具体审计目标
一、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认定
认定是指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组成要素的确认、计量、列报作出的明确或隐含的表达。认定与审计目标密切相关,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职责就是确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其财务报表的认定是否恰当。
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上的认定有些是明确表达的,有些则是隐含表达的。例如,管理层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存货及其金额,意味着作出了下列明确的认定:(1)记录的存货是存在的;(2)存货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或分摊调整已恰当记录。同时,管理层也作出下列隐含的认定:(1)所有应当记录的存货均已记录;(2)记录的存货都由被审计单位拥有。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各组成要素均作出了认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就是要确定管理层的认定是否恰当。
(一)、与各类交易和事项相关的认定
注册会计师对所审计期间的各类交易和事项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类别:
1.发生: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
2.完整性:所有应当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均已记录。
3.准确性:与交易和事项有关的金额及其他数据已恰当记录。
4.截止:交易和事项已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
5.分类:交易和事项已记录于恰当的账户。
(二)与期末账户余额相关的认定
注册会计师对期末账户余额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类别:
1.存在:记录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是存在的。
2.权利和义务:记录的资产由被审计单位拥有或控制,记录的负债是被审计单位应当履行的偿还义务。
3.完整性:所有应当记录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均已记录。
4.计价和分摊: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或分摊调整已恰当记录。
(三)与列报相关的认定
注册会计师对列报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类别:
1.发生及权利和义务:披露的交易、事项和其他情况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
2.完整性:所有应当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均已包括。
3.分类和可理解性:财务信息已被恰当地列报和描述,且披露内容表述清楚。
4.准确性和计价: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已公允披露,且金额恰当。
二、具体审计目标
注册会计师了解了认定,就很容易确定每个项目的具体审计目标,并以此作为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以及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基础。
(一)与各类交易和事项相关的审计目标
1.发生:由发生认定推导的审计目标是已记录的交易是真实的。例如,如果没有发生销售交易,但在销售日记账中记录了一笔销售,则违反了该目标。
发生认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管理层是否把那些不曾发生的项目记入财务报表,它主要与财务报表组成要素的高估有关。
2.完整性:由完整性认定推导的审计目标是已发生的交易确实已经记录。例如,如果发生了销售交易,但没有在销售日记账和总账中记录,则违反了该目标。
发生和完整性两者强调的是相反的关注点。发生目标针对潜在的高估,而完整性目标则针对漏记交易(低估)。
3.准确性:由准确性认定推导出的审计目标是已记录的交易是按正确金额反映的。例如,如果在销售交易中,发出商品的数量与账单上的数量不符,或是开账单时使用了错误的销售价格,或是账单中的乘积或加总有误,或是在销售日记账中记录了错误的金额,则违反了该目标。
准确性与发生、完整性之间存在区别。例如,若已记录的销售交易是不应当记录的(如发出的商品是寄销商品),则即使发票金额是准确计算的,仍违反了发生目标。再如,若已入账的销售交易是对正确发出商品的记录,但金额计算错误,则违反了准确性目标,但没有违反发生目标。在完整性与准确性之间也存在同样的关系。
4.截止:由截止认定推导出的审计目标是接近于资产负债表日的交易记录于恰当的期间。例如,如果本期交易推到下期,或下期交易提到本期,均违反了截止目标。
5.分类:由分类认定推导出的审计目标是被审计单位记录的交易经过适当分类。例如,如果将现销记录为赊销,将出售经营性固定资产所得的收入记录为营业收入,则导致交易分类的错误,违反了分类的目标。
(二)与期末账户余额相关的审计目标
1.存在:由存在认定推导的审计目标是记录的金额确实存在。例如,如果不存在某顾客的应收账款,在应收账款试算平衡表中却列入了对该顾客的应收账款,则违反了存在性目标。
2.权利和义务:由权利和义务认定推导的审计目标是资产归属于被审计单位,负债属于被审计单位的义务。例如,将他人寄售商品记入被审计单位的存货中,违反了权利的目标;将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债务记入账内,违反了义务目标。
3.完整性:由完整性认定推导的审计目标是已存在的金额均已记录。例如,如果存在某顾客的应收账款,在应收账款试算平衡表中却没有列入对该顾客的应收账款,则违反了完整性目标。
4.计价和分摊: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或分摊调整已恰当记录。
(三)与列报相关的的审计目标
各类交易和账户余额的认定正确只是为列报正确打下了必要的基础,财务报表还可能因被审计单位误解有关列报的规定或舞弊等而产生错报。另外,还可能因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一些专门的披露要求而导致财务报表错报。因此,即使注册会计师审计了各类交易和账户余额的认定,实现了各类交易和账户余额的具体审计目标,也不意味着获取了足以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及相关事项在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正确性实施审计。
1.发生及权利和义务:将没有发生的交易、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无关的交易和事项包括在财务报表中,则违反该目标。例如,复核董事会会议记录中是否记载了固定资产抵押等事项,询问管理层固定资产是否被抵押,即是对列报的权利认定的运用。如果抵押固定资产则需要在财务报表中列报,说明其权利受到限制。
2.完整性:如果应当披露的事项没有包括在财务报表中,则违反该目标。例如,检查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以验证其在财务报表中是否得到充分披露,即是对列报的完整性认定的运用。
3.分类和可理解性:财务信息已被恰当地列报和描述,且披露内容表述清楚。例如,检查存货的主要类别是否已披露,是否将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列为流动负债,即是对列报的分类和可理解性认定的运用。
4.准确性和计价: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已公允披露,且金额恰当。例如,检查财务报表附注是否分别对原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等存货成本核算方法作了恰当说明,即是对列报的准确性和计价认定的运用。
第五节 审计过程与审计目标的实现
一、接受业务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执业准则的规定,谨慎决策是否接受或保持某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审计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审计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审计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只有在了解后认为符合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应有的关注等职业道德要求、并且拟承接的业务具备下列所有特征,注册会计师才能将其作为审计业务予以承接:(1)审计对象适当;(2)使用的标准适当且预期使用者能够获取该标准;(3)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4)注册会计师的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相适应;(5)该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如果审计业务的工作范围受到重大限制,或者委托人试图将注册会计师的名字和审计对象不适当地联系在一起,则该项业务可能不具有合理的目的。接受业务委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了解和评价审计对象的可审性;决策是否考虑接受委托;商定业务约定条款;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等。
二、计划审计工作
计划审计工作十分重要,计划不周不仅会导致盲目实施审计程序,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影响审计目标的实现,而且还会浪费有限的审计资源,增加不必要的审计成本,影响审计工作的效率。因此,对于任何一项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具体审计程序之前,都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指定科学、合理的计划,使审计业务以有效的方式得到执行。一般来说,计划审计工作主要包括: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的初步业务活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制定具体审计计划等。计划审计工作不是审计业务的一个孤立阶段,而是一个持续的、不断修正的过程,贯穿于整个审计业务的始终。
三、实施风险评估程序
审计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此作为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所谓风险评估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实施的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程序。风险评估程序是必要程序,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特别是为注册会计师在许多关键环节做出职业判断提供了重要基础。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一个连续和动态地收集、更新与分析信息的过程,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的始终。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程度。一般来说,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的主要工作包括: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以及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包括确定需要特别考虑的重大错报风险(即特别风险)以及仅通过实质性程序无法应对的重大错报风险等。
四、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
注册会计师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本身并不足以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实施控制测试 (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和实质性程序。因此,注册会计师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后,应当运用职业判断,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并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只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控制测试才是必要的:
(1)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以支持评估结果;
(2)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足以提供有关认定层次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以获取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以获取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计划和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质性程序包括实质性分析程序和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细节测试。
由于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是一种判断,可能无法充分识别所有的重大错报风险,并且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因此,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针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实施实质性程序。
由此可见,风险评估程序和实质性程序是每次财务报表审计都应实施的必要程序,而控制测试则不是。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必须通过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 (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和实质性程序,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五、完成审计工作和编制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在完成财务报表所有循环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后,还应当按照有关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审计完成阶段的工作,并根据所获取的各种证据,合理运用专业判断,形成适当的审计意见。本阶段主要工作有:审计期初余额、比较数据、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考虑持续经营问题和获取管理层声明;汇总审计差异,并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或披露;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财务报表;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评价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编制审计报告等。
第六节 审计业务约定书
一、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定义和作用
(一)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定义
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含义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理解:
(l)签约主体通常是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但也存在委托人与被审计单位不是同一方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签约主体通常还包括委托人;
(2)约定内容主要涉及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
(3)文件性质属于书面协议,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一经有关签约主体签字或盖章,在各签约主体之间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更好地计划审计工作,明确注册会计师和委托人(通常即为被审计单位)各自的责任,避免在审计业务的目标和范围等方面产生误解,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审计业务约定书一方面可以作为签约各方检查审计工作完成情况的依据;另一方面,当涉及法律诉讼时,审计业务约定书又是区分签约各方责任的主要依据。
(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作用
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任何审计业务,都应与被审计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为了规范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工作,财政部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该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业务开始前,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评价自身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业务委托。如果接受委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审计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注册会计师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会计师事务所。
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是委托人,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总体来讲,无论是连续审计还是首次接受审计委托,注册会计师均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以确定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的结论是恰当的:
(1)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
(2)项目组是否具备执行审计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必要的时间和资源;
(3)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一经有约定各方签字或盖章认可,即成为法律上生效的契约,对各方均具有法定约束力。
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义务,促使各方遵守约定事项并加强合作,保护签约各方的正当利益。审计业务约定书主要有以下作用:
第一,可增进会计计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相互了解,尤其使被审计单位了解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及需要提供的协助和合作;
第二,可作为被审计单位评价审计业务完成情况,及会计计事务所检查被审计单位约定义务履行情况的依据;
第三,出现法律诉讼时,是确定签约各方应负责任的重要证据。
二、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前应做的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前,应指派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并就审计业务约定相关条款特别是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审计收费、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以及必要工作条件与协助等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一)明确审计业务的性质和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在和委托人签约前,首要的工作是使双方对审计业务的性质和范围取得一致的看法。审计业务一般有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专项审计和中期审计等。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就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就无法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
(二)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不仅有助于确定是否接受业务委托,还还有利于计划和执行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应了解的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1)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2)经营情况和经营风险;(3)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4)财务会计机构和工作组织;(5)其他与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的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评价专业胜任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执行审计的能力(确定审计小组的关键人员、考虑在审计过程中向外界专家寻求协助的需要和具有必要的时间);二是能否保持独立性;三是保持应有关注的能力。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四)商定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可采用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种基本方式。在计时收费方式下确定收费时,会计师事务所评价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以客观反映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价值:(1)专业服务的难度和风险以及所需的知识和技能;(2)所需专业人员的数量、水平和经验;(3)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4)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在专业服务得到良好的计划、监督及管理的前提下,通常以合理估计每一专业人员审计工时和适当的小时费用率为基础计算收费。
(五)明确被审计单位应协助的工作
在注册会计师实施现审计之前,被审计单位应将所有相关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文件准备齐全。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的财会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对注册会计师的询问给予解释,并在适当情况下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如代编某些工作底稿等。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与被审计单位协商一致后,即可指派人员起草审计业务约定书。起草完毕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应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单位印章。任何方如需修改、补充约定书,均应以适当方式获得对方的确认。审计业务约定书在审计约定事项完成后,归入审计业务档案。
(一)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必备条款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具体内容可能因被审计单位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方面:
1.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
2.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在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监督下,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3.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4.审计范围,包括指明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遵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审计范围是指为实现财务报表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和职业判断实施的恰当的审计程序的总和。
5.执行审计工作的安排,包括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6.审计报告格式和对审计结果的其他沟通形式。
7.由于测试的性质和审计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重大错报可能仍然未被发现的风险。
8.管理层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9.注册会计师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10.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11.注册会计师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12.审计收费,包括收费的计算基础和收费安排。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商定审计收费。在确定收费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审计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所需专业人员的数量、水平和经验;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提供审计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各地有关审计收费标准的规定。
13.违约责任。
14.解决争议的方法。
15.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盖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的公章。
上述条款都是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必备条款。之所以将这些条款作为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必备条款,主要是由于审计工作专业性强,而委托人可能混淆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不了解审计的固有限制而对审计有不恰当的预期。在这种情况下,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上述条款,有助于避免委托人对审计业务的目标和作用等产生误解。
(二)在情况需要时应当考虑增加的业务约定条款
如果情况需要,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列明下列内容:
(1)在某些方向对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和专家上作的安排;
(2)与审计涉及的内部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其他员工工作的协调;
(3)预期向被审计单位提交的其他函件或报告;
(4)与治理层整体直接沟通;
(5)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时,对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安排;
(6)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需要达成进一步协议的事项。
(三)集团财务报表审计应当考虑的因素
如果负责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同时负责组成部分财务报表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决定是否与各个组成部分单独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1)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委托人
如果集团和组成部分审计是由不同的委托人委托的,注册会计师通常与不同的委托人分别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受甲集团母公司委托,对甲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及集团母公司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同时,甲集团所属子公司乙公司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分别与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2)是否对组成部分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如果集团母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对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和集团组成部分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明确不对集团组成部分单独出具审计报告,那么,注册会计师一般无需与组成部分另行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3)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应按相关要求办理。
(4)母公司、总公司或总部占组成部分的所有权份额
如果母公司、总公司或总部占组成部分的所有权份额很大,那么注册会计师可能无需与组成部分另行签约。
(5)组成部分管理层的独立程度
组成部分管理层,是指负责编制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管理层。
在某些情况下,组成部分管理层没有独立决策的权力(例如组成部分是某公司的销售部门),而由集团管理层进行日常经营决策,而且很可能该组成部分在法律上也不具备独立签约的资格,那么注册会计师与其签约是没有意义的。
四、连续审计
(一)总体要求
对于连续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修改业务约定的条款,以及是否需要提醒被审计单位注意现有的业务约定条款。
会计师事务所或被审计单位(或委托人)如需修改、补充审计业务的约定内容,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获得对方的确认。
(二)需要重新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可以与被审计单位签订长期审计业务约定书。但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当考虑重新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l)有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误解审计目标和范围;
(2)需要修改约定条款或增加特别条款;
(3)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或所有权结构近期发生变动;
(4)被审计单位业务的性质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5)法律法规的规定;
(6)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发生变化。
出现上述第(2)种情况时,注册会计师也可以与被审计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原审计业务约定书继续有效。
五、审计业务的变更
(一)考虑变更业务的适当性
在完成审计业务前,如果被审计单位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度较低的鉴证业务或相关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变更业务的适当性。
下列原因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要求变更业务。
(1)情况变化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产生影响
例如,某企业为了公开发行股票需要进行审计,由于情况变化,该企业决定不再上市,因此要求将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度较低的审阅业务。
(2)对原来要求的审计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
例如,某广告公司在与其客户就广告项目签约时,约定广告公司发生的与该项目有关的支出均由该客户承担。根据这一约定,广告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在审计过程中,广告公司了解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而不是对客户关心的事项进行特别报告。广告公司在与其客户沟通之后.提出将审计业务变更为对特定支出明细表执行商定程序业务。
(3)审计范围存在限制
例如,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无法通过函证等程序对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避免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要求注册会计师将约定的审计业务变更为审阅业务。
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通常被认为是变更业务的合理理由,但如果有迹象表明该变更要求与错误的、不完整的或者不能令人满意的信息有关,注册会计师不应认为该变更是合理的。
(二)考虑变更业务对法律责任和业务约定条款的影响
在同意将审计业务变更为其他服务前,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变更业务对法律责任或业务约定条款的影响。如果变更业务引起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就新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认为变更业务具有合理的理由,并且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已实施的审计工作也适用于变更后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修改后的业务约定条款出具报告。
为避免引起报告使用者的误解,报告不应提及下列内容:(1)原审计业务;(2)在原审计业务中已执行的程序。只有将审计业务变更为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注册会计师才可在报告中提及已执行的程序。
(三)不同意变更业务的处理
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同意变更业务。
如果不同意变更业务,被审计单位又不允许继续执行原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业务约定,并考虑是否有义务向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或股东会等方面说明解除业务约定的理由。
附录
审计业务约定书参考格式(合同式)
审计业务约定书
甲方:ABC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会计师事务所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20×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业务范围与审计目标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制的20×l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l年度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以下统称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乙方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l)财务报表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2)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甲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甲方及甲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甲方管理层有责任妥善保存和提供会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及其他会计资料),这些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甲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甲方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l)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甲方的义务
1.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在20×2年×月×日之前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下段适用于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使用时需按每位客户/约定项目的特定情况而修改,如果加入此段,应相应修改下面其他条款编号。]
【3.为满足乙方对甲方合并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需要,甲方须确保:
乙方和为组成部分执行审计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其他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不受任何限制。
组成部分是指甲方的子公司、分部、分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如果甲方管理层、负责编制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管理层(以下简称组成部分管理层)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施加了限制,或客观环境使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甲方管理层和组成部分管理层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乙方及时获悉其他注册会计师与组成部分治理层和管理层之间的重要沟通(包括就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进行的沟通)。
乙方及时获悉组成部分治理层和管理层与监管机构就财务信息事项进行的重要沟通。
在乙方认为必要时,允许乙方接触组成部分的信息、组成部分管理层或其他注册会计师(包括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并允许乙方对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实施审计程序。】
3.甲方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4.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5.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以及乙方人员在审计期间的交通、食宿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甲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下段适用于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使用时需按每位客户/约定项目的特定情况而修改,如果加入此段,应相应修改下面其他条款编号。]
【2.乙方不对非由乙方审计的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单独出具审计报告;有关的责任由对该组成部分执行审计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2.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乙方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乙方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3.乙方需要合理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使乙方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甲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4.乙方有责任在审计报告中指明所发现的甲方在某重大方面没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5.由于测试的性质和审计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重大错报在审计后可能仍然未被乙方发现的风险。
6.在审计过程中,乙方若发现甲方内部控制存在乙方认为的重要缺陷,应向甲方提交管理建议书。但乙方在管理建议书中提出的各种事项,并不代表已全面说明所有可能存在的缺陷或已提出所有可行的改善建议。甲方在实施乙方提出的改善建议前应全面评估其影响。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乙方出具的管理建议书。
7.乙方的审计不能减轻甲方及甲方管理层的责任。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乙方应于20×2年×月×日前出具审计报告。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l)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3)接受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4)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乙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
四、审计收费
1.本次审计服务的收费是以乙方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计算的。乙方预计本次审计服务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2.甲方应于本约定书签署之日起××日内支付×%的审计费用,其余款项于[审计报告草稿完成日]结清。
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计服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四条第1项下所述的审计费用。
4.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员抵达甲方的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计服务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审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并离开甲方的工作现场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日内支付。
5.与本次审计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等)由甲方承担。
五、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使用
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审计报告。
2.乙方向甲方致送审计报告一式××份。
3.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审计报告时,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已审计财务报表。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会计数据、报表附注和所作的说明时,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六、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三(二)2、四、五、八、九、十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
七、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计报告,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终止条款
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服务时,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
2.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审计费用。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解决方式:
(l)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ABC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并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并盖章)
二O×二年×月×日 二O×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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