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慧泉正弘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总经理:龚厚平
2011年10月
讲课内容
第一部分:资产的定义
第二部分:资产损失的类别
第四部分:自行申报扣除制度
第三部分: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
讲课内容
第七部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第五部分:总分机构申报方式
第八部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第六部分:资产损失与会计之间的协调
讲课内容
第十部分:纳税申报表中填写方式
第九部分:常见资产损失涉及证据分析
第一部分:资产损失的定义
一、新旧文件原文对比
新文件: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
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
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
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
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
投资。
旧文件:《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
[2009]88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
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
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
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
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一部分:资产损失的定义
二、变化点分析
1、取消了“且与取得应税收入”限制条件,有三个原因:
(1)、“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资产本就表明了是与企业收入有关
的,该表述有重复问题。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
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如再强调“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多此一举。
例:《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70号) 第一条: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
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
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
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
结论:如果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生产车间,会计上可以计提折旧,税法不
能确认。如果车间厂房出现意外情况拆除,其损失不可税前扣除。
第一部分:资产损失的定义
二、变化点分析
1、增加了“且与取得应税收入”限制条件,有三个原因:
(3)、“免税收入”虽然不属于“应税收入”,但与“免税收入”
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如再强调“与取得应税收
入有关”,相互矛盾。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提醒: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点有二:
一是免税收入在性质上该征税,但国家考虑某种特殊原因不征税。不
征税收入是性质上不属于征税范围。
二是免税收入形成的相关费用与资产折旧可以及税前扣除;不征税收
入相关的成本及资产折旧则不能税前扣除。
收入 免税
不征税
征税
应税
相关资产折旧或损
失可以税前扣除!
相关资产折旧或损
失不可以税前扣除!
第一部分:资产损失的定义
二、变化点分析
2、增加了“无形资产”损失可以扣除规定。其理解有二:
(1)、旧办法不包括无形资产是个失误,其实各地在后续管理中都默
认了无形资产损失可以扣除的观念,既然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中包括了无
形资产,自然允许其有损失,岂能固资、生产性生物资产可以扣除,而无
形资产不可以扣?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2)、 25号公告与《税法》之间的协调:凡 25号公告没有涉及到的资
产损失,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原则,均可在税前扣除。
25号公告: 第五十条 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实符合企
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
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部分:资产损失的定义
二、变化点分析
3、新办法对应收款括大了范围,包括了“各类垫款及企业间往来款项
”,即包括了其他应收款项,解除了一些人认为其他应收款与生产经营无
关不得扣除的理念。
但值得注意的是:其它应收款中有两种情况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如母公司借款与子公司,作为流动资金借款,后子公司不能偿还款项,
很可能税务机关不让扣除。
另外新《办法》将资产损失的扣除范围扩大至(1)不同类别的资产捆
绑(打包)出售损失、(2)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
(3)因刑事案件原因或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
(4)新《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这样就把原《办法》未列明损失均包含其
中,解决了实际工作中的争议,这无疑是对企业的利好。
第二部分:资产损失的类别
一、新文件原文
1、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1)、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
的合理损失;
(2)、法定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
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a)实际发生且(b)会计上已作损
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a)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
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b)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
除。
第二部分:资产损失的类别
一、新文件原文
2、法定资产损失举例:
(1)《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六、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
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
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 比如债务人的死亡、破产、失踪等出现的损失,就无法转让处
置,这些又并非是纳税人的原因引起,因之新《办法》对此类未实际处置、
转让已发生的损失归于法定资产损失。
3、不同损失区分点及意义
(1)区分点:实际损失和法定损失区分的关键是考查企业资产是否是
在实际处置、转让环节时发生。
(2)区分意义:对损失的不同归类会影响税前扣除资料要素差异和追
补确认年度的认定(法定损失不追溯,实际损失可以追溯处理)。
第三部分:资产损失的追补年度
一、新文件原文
1、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以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
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
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
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
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
准后可适当延长。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旧文件:应按照有关
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取消了退税,税务机关白白
占用税款的时间价值! ),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第三部分:资产损失的追补年度
一、新文件原文
1、第六条 理解有三
(1)、实际资产损失将追补确认期限规定为五年,与企业亏损弥补
的期限一致,既方便了相关证据的收集,又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致。
可追补确认的损失一定是实际资产损失,因为只有实际资产损失才存
在着损失所属年度的问题。企业处置和转让资产的所属年度是不能更改的。
(2)、法定资产损失因其并未实际处置,无法确定实际处置损失,
因而只能申报时在申报年度扣除,在实际工作中也无法准确确认其损失应
归入期间,因之不存在追补确认时限调整问题。
比如应收账款,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
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
具专项报告。对“三年以上”怎么理解呢?也就是说在第三年申报的时候
允许扣,如果第三年没有申报,那么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都能扣,什
么时候申报什么时候扣除,并不是说在第三年一定要把确认为资产损失,
所以法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年度是实际申报的年度,没有追溯期的概念。
(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在追补调整时多缴税款的处理只能抵税而不
能退税。旧《办法》调整时可“予以退税或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如
果退税面临着还要给纳税人加算同期存款利息,但追补调整本是由纳税人
应申报未申报而发动,新《办法》取消了“退税”二字,只许抵,不足抵
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督促纳税人在规定年度申报,这样更加合理。
第三部分:资产损失的追补年度
一、新文件原文
2、图示
资产损失
实际损失
法定损失
追溯5年
5年外
申报年度
免税企业
纳税筹划?
符合条件可
申请抵扣!
第三部分:资产损失的追补年度
一、新文件原文
3、问:那么如果资产损失已发生,但未作会计处理,以后
年度能否作为会计差错重新入帐并追补扣除?
答:新文件强调扣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会计上已作损失
处理的年度,主要是保持税收与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纵观全文,应当是不允许的。公告第六条的“ 企业以前年
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 应当指以前年度做
出了会计处理但因种种原因而未能税前扣除的情形,因此如果
当年发生资产损失,但未作会计处理,即使以后补做会计处理,
也是明日黄花,后悔莫及不予税前扣除了。
第四部分:自行申报扣除制度
一、新文件原文
1、申报方式: 根据25号公告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
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根据88号文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企业非正常资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
审批,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
正常损失不需审批,由企业自行申报扣除。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
币资产的损失;(提醒:此处非货币资产不包括: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
益)性投资 ,见本文件第二条定义,不同于会计准则规定)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提醒:税法年限)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
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
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非公开上市股权交易例外)
第四部分:自行申报扣除制度
一、新文件原文
2、申报时间:向税款征收机关关申报,即在进行所得税汇
算清缴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
新《办法》中的申报扣除,相当于我们日常税收管理中企业所得税的
优惠备案管理,即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报备扣除,企业应提供申报资料,
承担举证责任。
税务机关重点就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逻辑性、完备性审查,不
再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对申报备案资料如果出现不真实、不合法等问题,责任在企业,税务
机关应当根椐主观故意与否进行处理,如是无意的,出现计算失误等,应
责令改正,否则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偷税的界定依法进行追查。
第四部分:自行申报扣除制度
一、新文件原文
3、88号文与25号公告之间的衔接
(1)、2010年度已申报且已审批的,可按审批的结果进行
税前扣除。
(2)、2010年度已申报且但未审批的实际资产损失,各地
税务机关可以按88号的规定继续审批,也可按25号文不再审批。
注意:未经审批的法定资产损失,不能在2010年度扣除。
这主要是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考虑的。
实体法从旧、从优,程序法从新,所以个人认为,如果不
审批,问题也不大。
第五部分:总分机构申报
一、新文件原文
1、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
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
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
报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
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
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解读: 新《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
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也就是说分支机构要双重报
送,既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
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新《办法》沿用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的方法,保证了税法规范的一致
性,实现了属地管理与汇总管理的有效结合,达到了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以及各自
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的目的,同时对打包资产由总机构进行专项申报也体现
了务实原则,因为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也没有这个能力去核实。
第五部分:总分机构申报
一、新文件原文
1、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
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
捆绑资产
非捆绑资产
属分机构
属总机构
总机构申报
总机构申报
分支机构申报 总机构清单申报
第六部分:资产损失与会计之间的协调
一、新文件原文
1、两不准扣除:
(1) 已符合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但会计未处理,不准
在税前扣除;
(2)会计上已作处理,但未进行纳税申报,也不准在税前扣
除。
2、扣除两条件:
即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方能在税前扣除。
第六部分:资产损失与会计之间的协调
一、新文件原文
2、实际资产损失:
(1) 会计处理年度与纳税申报年度一致,可以在当年进
行税前扣除;
(2)会计上已作处理,但属于会计处理年度以前发生的
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可追补确认在实际发生年度进行扣除;
(3)会计上已作处理,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不得税
前扣除。
第六部分:资产损失与会计之间的协调
一、新文件原文
3、法定资产损失:
(1)会计上已作处理,且已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但未
进行纳税申报,不得税前扣除;
(2)若在以后年度申报,可以申报年度扣除,不存在向以
前年度追补确认问题。
(3)会计上未作处理,不得税前扣除。
4、《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
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基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
纳税年度与会计分期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当企业的会计年度选用公
历年度时,纳税年度就等于企业的会计年度;当企业的会计年度不选用公
历年度时,纳税年度就不等于企业的会计年度。
第七部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一、新文件原文
1、新文件: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对资产损失
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
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
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2、分析归纳三制度
(1)、分级管理制度
(2)、纳税评估制度
(3)、 实地核查制度
第八部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一、新文件原文
(一)、上位法原文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
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
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
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二)、新文件原文
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
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第十八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
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三)、归纳四原则
1.真实性证据:损失是真实发生的
2.合法性证据:符合税法的规定
3.确定性证据:金额要确定,即便是估算的金额也要符合确定性的要求
4.合理性证据:转让价格要合理
第八部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二、例子
以存货盘亏为例,企业申报该项损失时,须提供4个方面的证据:
1、存货盘点表。该项证据代表真实性方面的证据,但是,仅有该项是不
够的,还须进一步补强这方面证据;
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该项证据仍属于真实性方面的证据。
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此项证据既是真实方面的证据,同时也是
确定性方面证据。
第八部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二、例子
以存货盘亏为例,企业申报该项损失时,须提共4个方面的证据: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此项证据具有三
个方面作用:
(1)、能够证明核销(申报扣除)程序是否符合企业内部规程,即核销是
否具有合法性;
(2)、责任人的赔偿是否合理,即损失的确定是否具有合理性;
(3)、责任人的赔偿是合理,直接关系到损失金额大小,即损失是否具有
确定性。
第九部分:常见资产损失涉及证据分析
(一)、应收预付款
1、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且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可以作
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专项报告就要体现前面提到的四个方面:真实性、合法性、确定性、合理
性。政策比以前放宽了。
注意:虽然挂帐三年但并不是不可以收取,对不起,就不能扣除。
2、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
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且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
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3、明确各类垫款及企业间往来款项,即其他应收款项,符合条件的,准
予在在税前扣除。
第九部分:常见资产损失涉及证据分析
(二)、无形资产损失
25号公告将“无形资产”纳入资产损失范畴;88号文没有明确明确规定。
1、由于88号文没有将无形资产损失列入,实务中存在几种观点:
(1)、认为88号文没有提到无形资产损失可以扣除,就不能在税前扣除;
(2)、认为88号文没有提到无形资产损失需要报批,那么就不需要报批,
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3)、认为既然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中包括了无形资产,自然允许其损失经
批准后在税前扣除。
25号文明确了无形资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避免了实际工作中的意见分歧。
第九部分:常见资产损失涉及证据分析
(二)、无形资产损失
2、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要是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资产损失,
都可以在税前扣除。
88号文也好,其他文件也好,作为下位法,都不能违背税法的规定。88
号文虽然没有列举到,但只要符合税前扣除的原则,也是可以扣除的。所以
在25号公告中,我们将无形资产列入其中,消除各税务局理解的分歧。
虽然文件中列举了一些简单的条件,但它依然是不完整的。在实际操作
中,无形资产损失可能就是一个个案,不一定具有典型代表,所以按照个案
处理就行,只要它是相关的、合理的,且有真实性、合法性、确定性、合理
性四方面的证据支撑就可以税前扣除。
第九部分:常见资产损失涉及证据分析
(二)、无形资产损失
3、相关问题:
问: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此两项支出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进行处理,即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扣除,或在不短于3年的期限扣除。
无形资产改良、升级、淘汰如何进行处理?视同长期待摊费还是资产损失
?
答:无形资产改良或升级的支出,可以比照固定资产改建或大修理支出来进
行处理。
改良支出金额不是很大时,可以视为管理费用。
第九部分:常见资产损失涉及证据分析
(三)、关联企业借款
1、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
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
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
明材料。
第九部分:常见资产损失涉及证据分析
(四)、投资损失
1、投资损失的范围分析:
(1)、 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2)、银行贷款属于债权性投资,因为贷款是以获取利息为目的的;
(3)、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应收账款就不属于投资损失,因为这种账款
并不是用于投资的,而是由交易产生的。
2、债权分成三层意思:
(1).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
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这种损
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2)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
的,如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可以税前扣除。
(3).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
如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可以税前扣除。
第九部分:常见资产损失涉及证据分析
(五)、其它资产损失
1、债权和股权出售(包括捆绑资产损失):必须按市场的方式操作。
2、 操作不当损失:属于合法业务,但由于个人原因操作不当而产生的损失,
可以扣除;属于违法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
第十部分:纳税申报表中填写方式
一、税法中计税基础与会计中账面价值关系
(一)、资产的税法概念
25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
理活动相关的资产 。会计与税法基本相同。
(二)、资产的税法分类
资产的税法分类: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
存货。 会计与税法没有根本差异,分类不同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
部分投资性房地产
商誉
会计
语言
税法
语言
第十部分:纳税申报表中填写方式
一、税法中计税基础与会计中账面价值关系
(二)、资产的税法分类
资产的税法分类: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
存货。 会计与税法没有根本差异,分类不同
投资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
会计
语言
税法
语言
持有至到期投资
固定资产
部分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税法
语言 会计
语言
第十部分:纳税申报表中填写方式
一、税法中计税基础与会计中账面价值关系
(三)、资产的计价:(税)历史成本
(会)另补:重置成本、可变现价值 公允价值、现值
(四)、资产的扣除扣除: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折旧)
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投资资产(成本扣除) 存货(结转成本)
(五)、资产的处置:资产的处置收入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和相关税费,产生所
得或损失。
第十部分:纳税申报表中填写方式
一、税法中计税基础与会计中账面价值关系
(六)、计税基础(相当于原税法“计税成本”)概念:
企业在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纳税
所得额中扣除的金额,称作该资产“计税基础”
计税基础=历史成本-(税)摊销、折旧
会计上相对应“账面价值”
账面价值=账面余额-计提准备-摊销、折旧等
(七)“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相互关系
两者可能一致,亦可能不一致。 不一致举例:
①交易性金融资产:税:计税基础=历史成本
会:账面价值=历史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②存货: 税:计税基础=历史成本
会:账面价值=历史成本-跌价准备
③固定资产 税:计税基础=历史成本 -税法折旧
会:账面价值=历史成本 -会计折旧-减值准备
提醒:(法)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税法概念),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条例)第七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
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第十部分:纳税申报表中填写方式第十部分:纳税申报表中填写方式
二、填写案例二、填写案例
((一一))、财产损失的会计和税法公式、财产损失的会计和税法公式
1 1 会计:账载金额=-(外售收入-账面价值)=营业外支出会计:账载金额=-(外售收入-账面价值)=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
(备注:账面价值=初始计量成本-会计认可折旧摊销-计提减值)(备注:账面价值=初始计量成本-会计认可折旧摊销-计提减值)
2 2 税法:税收金额=-(外售收入-计税基础)税法:税收金额=-(外售收入-计税基础)
(备注:计税基础=税法初始成本-税法折旧摊销)(备注:计税基础=税法初始成本-税法折旧摊销)
填表说明填表说明::国税函国税函[2008]1081[2008]1081号号::
第第4242行行“1.“1.财产损失财产损失””::
第第11列列““账载金额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财产损失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财产损失金额;
第第22列列““税收金额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金额。
如本行第如本行第11列列≥≥第第22列,第列,第11列减去第列减去第2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3列列““调增金额调增金额””
;;
如本行第如本行第11列<第列<第22列,第列,第11列减去第列减去第22列的差额的绝对值填入第列的差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4列列““调减金调减金
额额””。。
第十部分:纳税申报表中填写方式第十部分:纳税申报表中填写方式
二、填写案例二、填写案例
((二二))、注意事项、注意事项::
1 “1 “财产损失财产损失””行填写的包括所有的财产行填写的包括所有的财产
[[不仅包括资产负债表中左列资产,不仅包括资产负债表中左列资产,还包括会计账上没有登记,税还包括会计账上没有登记,税
法上记录的资产,法上记录的资产,如股票股利增加的投资计税基础以及递延的广告费或如股票股利增加的投资计税基础以及递延的广告费或
教育经费等教育经费等]]
处置情况,包括处置情况,包括会计上的处置收益会计上的处置收益与损失事项。不能机械理解为:与损失事项。不能机械理解为:
财产损失仅包括会计上的营业外支出;不包括营业外收入。财产损失仅包括会计上的营业外支出;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立法本意:此行对立法本意:此行对财产处置收入与支出的会计与税法差异进行综财产处置收入与支出的会计与税法差异进行综
合调整。合调整。
2 2 财产损失的范围财产损失的范围
(否)第(否)第4747行投资转让处置损失行投资转让处置损失
(肯)含坏账损失!(肯)含坏账损失!
第十部分:纳税申报表中填写方式第十部分:纳税申报表中填写方式
二、填写案例二、填写案例
((三三))案例:华美公司案例:华美公司20112011年发生的财产处置收入与支出情况有六年发生的财产处置收入与支出情况有六
种,下面分析财产损失的会计金额与税法金额的构成。种,下面分析财产损失的会计金额与税法金额的构成。
[情况一][情况一]20112011年年55月月88日,华美公司出售一台不需用的机器设备,日,华美公司出售一台不需用的机器设备,
设备原值设备原值150000150000元,会计上已计提折旧元,会计上已计提折旧6000060000元,已计提减值准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2000020000
元,出售取得收入元,出售取得收入8000080000元。税法上允许扣除的折旧为元。税法上允许扣除的折旧为6300063000元。元。
((1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的账务处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的账务处理:
借:累计折旧借:累计折旧 60000 6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000 20000
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清理 70000 70000
贷:固定资产贷:固定资产 150000 150000
((22)出售取得收入的账务处理:)出售取得收入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借:银行存款 80000 8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贷:固定资产清理 80000 80000
((33)清理净损益结转的账务处理:)清理净损益结转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10000
贷:营业外收入贷:营业外收入 10000 10000
财产损失(会计金额)=财产损失(会计金额)=―10, ―10,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10,,作作
为损失为为损失为―10,―10,))
财产损失(税法金额)=财产损失(税法金额)=――(税法收入(税法收入――税法成本)=税法成本)=
―[80,――[80,―((150,―63,,―63,))]]==7,,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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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填写案例二、填写案例
((三三))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情况二][情况二]20112011年年22月,华美公司将拥有的一项非专利技术出售,月,华美公司将拥有的一项非专利技术出售,
取得收入取得收入100000100000元,应交营业税元,应交营业税50005000元,应交城建税元,应交城建税350350元,应交教育元,应交教育
费附加费附加150150元。该非专利技术的账面原值为元。该非专利技术的账面原值为150000150000元,累计摊销元,累计摊销4000040000元,元,
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为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为3000030000元。税法上允许扣除的摊销为元。税法上允许扣除的摊销为4500045000元。元。 会会
计上的账务处理为:计上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借:银行存款 100000 10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30000 30000
累计摊销累计摊销 40000 40000
贷:无形资产贷:无形资产 150000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营业税 5000 5000
应交税费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应交城建税 350 350
应交税费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教育费附加 150 150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14 500 14 500
财产损失(会计金额)=财产损失(会计金额)=―14, ―14,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14,50014,500作为作为
损失为损失为―14,―14,))
财产损失(税法金额)=财产损失(税法金额)=――(税法收入(税法收入――税法成本税法成本――相关税费)相关税费)
==
―[100,――[100,―((150,―45,,―45,))―5,――15―5,――15
))]]==10,,元元
第十部分:纳税申报表中填写方式第十部分:纳税申报表中填写方式
二、填写案例二、填写案例
((三三))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情况三]华美公司在财产清查中盘亏一台机器设备,设备原值[情况三]华美公司在财产清查中盘亏一台机器设备,设备原值
为为6000060000元,已计提折旧元,已计提折旧4000040000元,责任人赔偿元,责任人赔偿1000010000元。元。
((11)发现固定资产盘亏的账务处理:)发现固定资产盘亏的账务处理:
借:累计折旧借:累计折旧 40000 40000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0000 20000
贷:固定资产贷:固定资产 60000 60000
((22)责任人赔偿,结转固定资产盘亏损失的账务处理:)责任人赔偿,结转固定资产盘亏损失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借:其他应收款 10000 10000
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支出 10000 1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0000 20000
财产损失(会计金额)=财产损失(会计金额)=10, 10, (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支出10,,作为作为
损失为损失为10,,)) 此类损失须审批此类损失须审批,,税务局审批金额为税务局审批金额为00元元..
财产损失(税法金额)=财产损失(税法金额)=――(税法赔偿收入(税法赔偿收入――税法成本)=税法成本)=
―[10,――[10,―((60,―40,,―40,))]]==10,,元。元。
须税务局专项申报后才能扣除,因税务局申报确认金额为须税务局专项申报后才能扣除,因税务局申报确认金额为00元。元。
第十部分:纳税申报表中填写方式第十部分:纳税申报表中填写方式
二、填写案例二、填写案例
((三三))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情况四][情况四]20112011年年88月月55日,华美公司将一台机器设备对外出售,日,华美公司将一台机器设备对外出售,
设备原值设备原值500000500000元,已计提折旧元,已计提折旧300000300000元,已计提减值准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4000040000元,元,
出售收入出售收入140000140000元,税法上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资产原值相同,税元,税法上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资产原值相同,税
法上允许扣除的折旧法上允许扣除的折旧320000320000元。元。
((11)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状态:)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状态:
借:固定资产清借:固定资产清 160000 160000
累计折旧累计折旧 300000 30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40000 40000
贷:固定资产贷:固定资产 500000 500000
((22)取得出售价款:)取得出售价款:
借:银行存款借:银行存款 140000 14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贷:固定资产清理 140000 140000
((33)结转出售净损失:)结转出售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借:营业外支出 20000 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20000
财产损失(会计金额)=财产损失(会计金额)=20, 20, (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支出20,,作为作为
损失为损失为20,,))
财产损失(税法金额)=财产损失(税法金额)=――(税法收入(税法收入――税法成本税法成本――相关税费)相关税费)
==―[140,――[140,―((500,―320,,―320,))]]==40,,元元
第十部分:纳税申报表中填写方式第十部分:纳税申报表中填写方式
二、填写案例二、填写案例
((三三))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情况五][情况五]20112011年年99月月2020日,华美公司将拥有的一项非专利技术日,华美公司将拥有的一项非专利技术
出售,取得收入出售,取得收入100000100000元,应交营业税元,应交营业税50005000元,应交城建税元,应交城建税350350元,应元,应
交教育费附加交教育费附加150150元。该非专利技术的账面余额为元。该非专利技术的账面余额为200000200000元,累计摊销元,累计摊销
7000070000元。该无形资产未提取减值准备。元。该无形资产未提取减值准备。
会计上的账务处理为:会计上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借:银行存款 100000 100000
累计摊销累计摊销 70000 70000
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支出 35 500 35 500
贷:无形资产贷:无形资产 200000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营业税 5000 5000
应交税费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应交城建税 350 350
应交税费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教育费附加 150 150
财产损失(会计金额)=财产损失(会计金额)=35, 35, (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支出35,,作为作为
损失为损失为35,,))
财产损失(税法金额)=财产损失(税法金额)=――(税法收入(税法收入――税法成本税法成本――相关税费)相关税费)
==
――[100,―――[100,―((200,―70,,―70,))―5,―――5,――
))]]==35,,元元
第十部分:纳税申报表中填写方式第十部分:纳税申报表中填写方式
二、填写案例二、填写案例
[情况六][情况六]20112011年年88月月1010日,华美公司遭受水灾,所购买的原材料损失日,华美公司遭受水灾,所购买的原材料损失
500005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元,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8500元,原材料变卖残值收入元,原材料变卖残值收入30003000元。其账务处理为:元。其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58500 58500
贷:原材料贷:原材料 50000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0 8500
借:银行存款借:银行存款 3000 3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000 3000
借:营业外支出借:营业外支出 55500 55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55500 55500
财产损失(会计金额)=财产损失(会计金额)=55, 55, (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支出55,,作为损失为作为损失为
55,,))
财产损失(税法金额)=财产损失(税法金额)=――(税法收入(税法收入――税法成本税法成本――相关税费)=相关税费)=
―(3,―50,―8,―(3,―50,―8,))]]==55,,元元
税务局专项申报确认的金额为税务局专项申报确认的金额为50,,元元,,以税务局审批为准以税务局审批为准!!
第十部分:纳税申报表中填写方式第十部分:纳税申报表中填写方式
二、填写案例二、填写案例
财产损失处理
情况 会计金额 税收金额 备注
1 -10, 7, 出售清单申报
2 -14, 10, 出售清单申报
3 10, 专项申报确认为0元
4 20, 40, 出售清单申报
5 35, 35, 出售清单申报
6 55, 50,
水灾损失专项申报金
额50,元
小计 96, 143,
第十部分:纳税申报表中填写方式第十部分:纳税申报表中填写方式
二、填写案例二、填写案例
提醒:评估增值资产出售时,可能会出现
会计上为损失,税法上为收益的情况,
此时勿需清单申报主管税务局!否则损失代理费。
2008年1月1日,A公司外购一锑矿山,价值900万元,作为无形资产
按10年摊销(会计与税法年摊销均90万元)。2009年1月1日评估价值为
18000万元,按9年摊销(会计年摊销2000万元,税法年摊销90万元)。
2010年1月1日外售该无形资产,售价为14000万。
2010年外售时
会计损失=14000-(18000-2000)=-2000万元
税法收益=14000-(900-180)=13280万元
纳税调增金额为=13280-(-2000)=15280万元。
建议:对所有的资产处置皆作一个会计与税法的对比表;
发现问题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