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修正案
宣導說明會
期交所 稽核部
96年12月
宣導大綱
壹、期貨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網路下單(DMA)作業
貳、依錄音紀錄選取樣本抽查書面委託紀錄之順
查作業
參、場外辦理開戶前置作業
肆、期貨商接受特定法人授權委託(CD)作業
伍、期貨商擔任僅從事國內期貨交易之外資代理
人
陸、期貨商受託當日沖銷交易
柒、期貨自營業務利益衝突防止之內控規範
2
壹、期貨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網路
下單(DMA)作業
期貨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網路下單(DMA)作業
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
– 期貨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業務,應確實遵循
下列事項:
於開辦兩週前將開辦日期,與所採行之資訊傳輸架
構、流程、管控機制之說明文件;聲明可達到身分
確認性、資料完整性、資料隱密性、交易不可否認
性之書面文件,函報期交所備查,並於「期貨商媒
體申報系統」完成各項開辦基本資料之申報作業。
接受委託人採行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前,應向期交
所申報該委託人之帳戶資料;委託人停止採用電子
式專屬線路下單或終止受託契約者,應於知悉後一
週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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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網路下單(DMA)作業
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時,應建置電腦篩檢功能
與管理程序,確保每筆委託符合相關規定;電子式
專屬線路下單之委託同其他方式之委託,傳送至期
交所時,應加註委託傳送之時間及編號,並不得有
跳號、漏號或重複編號等情事;對於採行電子式專
屬線路下單與其他下單方式之委託應有公平的先後
次序。
委託人與期貨經紀商(或其海外分支機構)之聯結入
口皆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其間連線方式必須符合所
在國當地的法令規定,且該聯結入口與期貨經紀商
在台分(總)公司之交易系統,應以專線或期貨商專
屬交易網路聯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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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網路下單(DMA)作業
期貨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或其他委託方式,皆
應確實遵循期貨市場相關規定、落實資通安全與風險管控,
不得有影響期貨集中交易市場秩序與效率之行為。
自行訂定異常狀況處理程序。若發生專屬線路中斷、期貨
經紀商電腦系統故障等異常狀況或有資通安全之虞時,應
依其訂定之異常狀況處理程序辦理。
依據「期貨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Direct
Market Access)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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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依錄音紀錄選取樣本抽查書
面委託紀錄之順查作業
背景
依據 證期局96年6月29日證期七字第
0960029074號函辦理 。
現行根據委託書選取樣本抽聽錄音之逆查法之補
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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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樣標準
N代表每週之查核樣本日與受查時段。
N之求法:該週為全年度第幾週除以5之餘數,餘
數為0者,查核樣本為該週第5個營業日。倘無該
營業日者,查核樣本日為該週最後1個營業日 。
受查時段劃分:營業日交易時間自0845起每60分
鐘為1受查時段,故分為1~5時段,依序如下: N=
1(0845~0945),N=2(0945~1045),N=
3(1045~1145),N=4(1145~1245),N=
0(1245~1345),聽查受查時段開始後第3及第
9通電話錄音紀錄 。
9
選樣標準(續)
依員工編號或業務員編號依序查核受託買賣業務
員,每季查核每位受託買賣業務員至少1次;另受
託買賣業務員依序有應受查卻未受查時,應於備
註欄敘明原因 。
受託買賣業務員同時擁有1線以上之受託電話,應
就受查時段,歸納分析所有電話錄音之先後次序
後,聽查受查時段開始後第3及第9通電話錄音紀
錄 。
10
選樣標準(續)
本工作底稿之抽查樣本不得併用於編號AA-
21210(AA-19310)之工作底稿 。
11
控制重點
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應依員工編號或業務員編
號按季編製受託買賣業務員受查次序及次數表,
並按週依序查核電話錄音紀錄及委託紀錄,防止
或及時偵測業務員從事、配合或協助非法期貨交
易之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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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營業場所外辦理開戶前置作業
背景
因應期貨商拓展市場需要及協助解決通路過少之
現況(中南部僅20營業據點)。
釐清法規模糊空間,減少期貨商作業困擾,提供
本市場營業場所外辦理開戶作業遵循依據。
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44條規定,延伸本開戶前置
作業注意事項。
14
營業場所外辦理開戶前置作業之範圍
係指期貨商因經營業務所需受理委託人要求派員
至其所在地辦理開戶前置作業(場外開戶)。
開戶前置作業係指提供開戶申請表格供委託人填
寫、身分確認、收件或訪談,不涉及開戶、徵信
之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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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受理委託人要求派員至其所在
地辦理開户前置作業程序
本項業務,以經委託人提出書面申請者為限 。
期貨商應設置網頁或專線電話,以供委託人核對
業務員身分之用;業務員辦理前揭開戶前置作業,
應佩戴期商公會製發之工作證、員工識別證。
開戶經辦人員領取空白開戶文件除於開戶文件控
管表簿相關欄位登載外,應陳報相關權責主管(含
開戶及營業主管)簽核後始能承辦開戶前置作業。
期貨商派員辦理本項業務,應由開户經辦人員及
業務員共同在場辦理。開户經辦人員應提供委託
人已加註「營業場所外辦理開戶」字樣之受託契
約、風險預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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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開户前置作業之控管措施
期貨商應製作「非營業場所開户彙總表」,彙總
每月開户情形,並經權責主管(經理人)覆核後
簽名或蓋章。
應以雙掛號函證委託人户籍地址或社會通念所能
接受之確認方式(如委託人提供居住所之相關文件,
亦能以雙掛號函證委託人通訊地址),未能送達及
未函覆者,不得將開戶資料及帳號鍵入期交所電
腦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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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開户前置作業之控管措施(續)
完成開戶手續後,開始交易第一年內應按月彙整
買賣交易紀錄送請受託買賣部門最高主管或總經
理覆核確認。
將本注意事項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
作業,並報經董事會通過。期貨商內部稽核人員
應逐筆查核開戶作業,並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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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開户前置作業之控制重點
應製作「非營業場所開户彙總表」,並經權責主
管(經理人)覆核後簽名或蓋章,上開彙總表並
需按月建置專檔備查。
應以雙掛號函證委託人户籍地址或社會通念所能
接受之確認方式,未能送達及未函覆者,不得將
開戶資料及帳號鍵入期交所電腦檔案。
完成開戶手續後,開始交易第一年內應按月彙整
買賣交易紀錄送請受託買賣部門最高主管或總經
理覆核確認,檢視該等期貨交易帳戶交易委託買
賣方式、保證金出入、對帳單分送等作業有無異
常情事;本項作業並應建置專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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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開户前置作業之稽核準則及查核
工作項目
開戶前置作業是否係提供開戶申請表格供委託人
填寫、身分確認、收件或訪談,不涉及開戶、徵
信之審核?
受理委託人要求派員至其所在地辦理開户前置作
業,是否以委託人提出書面申請者為限且是否設
置網頁或專線電話,以供委託人核對業務員身分
之用?
辦理開戶前置作業時,開戶經辦人員領取空白開
戶文件是否於開戶文件控管表簿相關欄位登載,
並陳報相關權責主管(含開戶及營業主管)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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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開户前置作業之稽核準則及查核
工作項目(續)
辦理開戶前置作業日後3週內,是否完成開戶、徵
信之審核?
委託人中止本項開戶作業時是否回收該預先編號
之開戶文件並於該開戶文件及控管表簿註記作廢
字樣?
辦理開戶前置作業時,是否由開户經辦人員及業
務員共同在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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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開户前置作業之稽核準則及查核
工作項目(續)
辦理開户前置作業,是否製作「非營業場所開户
彙總表」?
辦理開户前置作業所開立之期貨交易帳戶,是否
以雙掛號函證委託人户籍地址或社會通念所能接
受之確認方式?
依上開作業所開立之期貨交易帳戶開始交易第一
年內是否按月彙總買賣交易紀錄(含交易委託買賣
方式、保證金出入、對帳單分送等)送請受託買賣
部門最高主管或總經理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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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期貨商接受特定法人授權委
託(CD)作業
期貨商接受特定法人授權委託(CD)作業
業務及收入循環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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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接受特定法人授權委託(CD)作業
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
– 期貨商接受特定法人授權委託買賣作業:
法令依據:期交所業務規則第 52條、中華
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接受特定
法人授權委託自律規則」。
期貨商得以市價委託、限價委託、授權委託
或其他方式接受委託買賣。不聲明限價委託
或其他委託者,視為市價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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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接受特定法人授權委託(CD)作業
授權委託係指期貨商接受特定法人(註:所稱特定
法人係指:國內外之期貨商、銀行、保險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商、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
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投資信託、信託業、
學術機構、慈善機構。),於其指定漲跌幅範圍之
價格區間內,代為決定申報買賣時間及價格之委
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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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接受特定法人授權委託(CD)作業
期貨商接受授權委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96年10月3 日台期稽字第09600085380號函發佈實施)
A.經紀部門及自營部門間應有適當之防火牆,
俾使自營部門無法利用受託買賣之資訊為
自行買賣之參考依據。
B.宜依本身的風險承受能力、風險管理政策、
對客戶徵信與風險評估的結果等各項因素,
建立下單電腦系統安全控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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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接受特定法人授權委託(CD)作業
C.對於密集、顯著優於市價將大量成交之委託,
須有重覆確認之功能。
D.應訂定接到一定數量以上之委託,須經由部門
主管簽核之控管機制。
E.應在買賣委託書載明「授權委託」字樣,並依
規定保存委託人授權委託紀錄。
F.發生錯帳,除儘速處理外,若錯帳數量或金額
達臺灣期貨交易所「期貨商錯帳申報處理作
業要點」第4點﹙二﹚之書面申報標準,則應
在發現錯帳時即通報臺灣期貨交易所(僅發
生帳號錯誤之錯帳除外)。
28
注意事項
業者應注意辦理事項
– 業者應儘速訂定就「一定數量以上之委託,須經
由部門主管簽核」之控管機制。
– 內部稽核至少應依內部稽核標準規範訂定之查核程
序及工作底稿,逐項複核執行情形並留存詳實之查
核軌跡及查核意見備查。
– 本項作業目前尚不適用於期貨交易輔助人。
– 上述事項期交所將列為未來查核重點。
29
伍、開放期貨商擔任僅從事國內
期貨交易之外資代理人
作業程序重點摘要(一)
以擔任僅從事國內期貨交易且未辦理實物交割及
未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
人為限。
期貨商擔任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前,應確
認委任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未開立保管銀行受託
保管證券交易帳戶、新台幣存款帳戶及有價證券
保管帳戶;已開戶者,應予銷戶並取得書面銷戶
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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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程序重點摘要(二)
應與被代理人簽訂書面約定,約定內容至少應包
含下列事項:
1、約定代理之項目及範圍,且不得逾越主管機關之
許可範圍。
2、約定代理之項目及範圍,涉及與期貨經紀商業務
之利益衝突時,書面約定內容應載明處理方式。
3、上述利益衝突之處理方式,應載明於期貨商之內
部控制制度中,並經董事會通過。
32
作業程序重點摘要(三)
代理人與境外外資簽訂代理契約時,原則上應併
同簽署相關開戶文件,如外資無法同時簽署相關
文件時,應於取具其聲明書後,始代理其開立期
貨交易帳戶。
代理人業務之開戶作業代理人業務之開戶(如期
貨交易帳戶及外匯保證金專戶),有涉及代理人
印鑑或存摺之保管之相關作業
代理人入出金作業
境外外資結匯申請相關作業
資金結匯情形、外匯存款餘額、客戶保證金專戶
之權益數概況申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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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重點、實施細則及查核項目摘要(一
)
以擔任僅從事國內期貨交易且未辦理實物交割及
未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
人為限。
期貨商擔任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前,應確
認委任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未開立保管銀行受託
保管證券交易帳戶、新台幣存款帳戶及有價證券
保管帳戶;已開戶者,應予銷戶並取得書面銷戶
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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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重點、實施細則及查核項目摘要(二
)
與期貨經紀業務之職能分工,不得損害所代理客
戶之權益。
利益衝突之處理方式,應載明於期貨商之內部控
制制度中,並經董事會通過。
與被代理人簽訂書面約定,約定內容至少包含內
部控制制度應參酌事項。
代理人業務之開戶(如期貨交易帳戶及外匯保證
金專戶),有涉及代理人印鑑或存摺之保管,期
貨商應自訂管控措施且載明於期貨商之內部控制
制度中,並經董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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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重點、實施細則及查核項目摘要(三
)
代理人業務之開戶(如期貨交易帳戶及外匯保證
金專戶),若涉及代理人印鑑或存摺之保管,期
貨商自訂管控措施且載明於期貨商之內部控制制
度中,並經董事會通過。
依期交所業務規則44-9條規定,辦理境外外資結
匯申請相關作業。
資金結匯情形、外匯存款餘額、客戶保證金專戶
之權益數概況申報作業。
36
陸、期貨契約當日沖銷交易作業
主題
交易人從事國內當日沖銷交易之資格條件
適用契約及保證金收取標準
盤中風險控管機制
當日沖銷交易部位之強制沖銷規範
收盤後交易人留有當日沖銷交易未沖銷部
位餘額之處理方式
38
依據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期貨商受託國內當
日沖銷交易自律規則 」 ,交易人從事國內當日沖銷交
易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開立期貨受託契約滿三個月
最近一年內期貨契約交易成交十筆以上(不含選擇權
),其開立期貨受託契約未滿一年者亦同
除期貨交易應有保證金外,最近一年之所得及各種財
產計達所從事當日沖銷交易所需保證金額度之百分之
三十,惟所從事當日沖銷交易所需保證金額度未逾新
台幣五十萬元者不適用之
交易人從事國內當日沖銷交易之資格條件
39
適用契約及保證金收取標準
期貨當日沖銷交易保證金減收之適用契約
以下列契約之最近2到期交割月份契約為限:
– 臺指期貨(FITX)
– 電子期貨(FITE)
– 金融期貨(FITF)
– 小型臺指期貨(FIMTX)
期貨當日沖銷交易保證金計收標準
不得低於現行結算保證金、維持保證金及原始保證金
之50%,並取千元整數進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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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中風控作業
委託單控管
交易人執行期貨當日沖銷新倉交易委託時,期貨商
後台帳務系統應判別其保證金權益數是否足夠(同
現行作業方式)
盤中風控
方式一:計算保證金維持率,原始保證金皆依非當
沖部位保證金計算(同現行作業方式)
方式二:計算保證金維持率,原始保證金分別依當
沖及非當沖部位保證金計算,並應計算當沖部位保
證金權益是否低於其非當沖原始保證金之25%,得
立即逕行沖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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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沖銷交易部位之強制沖銷規範(一)
期貨當日沖銷交易部位須於當日平倉
除書面約定外,期貨商於下午1時至1時30分期間,
應通知並要求交易人自行沖銷當沖交易部位,對於
無法通知到之交易人,期貨商仍需執行強制平倉
本公司交易系統將於收盤前15分鐘(13:30)起,停
止接受期貨當日沖銷交易新增部位之買賣申報,並
開始取消尚未成交之當日沖銷交易新增部位委託單
及當日沖銷交易平倉委託單
42
當日沖銷交易部位之強制沖銷規範(二)
無論當沖交易部位是否已獲利,期貨商應於收盤前
15分鐘以市價單或合理之限價單(最近成交價至其
以下5個價格跳動點內之平倉賣單或最近成交價至其
以上5個價格跳動點內之平倉買單)等方式完成強制
平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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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盤後交易人留有當日沖銷交易未沖
銷部位餘額之處理方式
收盤後,對仍留有國內期貨契約當日沖銷交易之未沖
銷部位餘額,應於次一營業日,執行沖銷至全數了
結為止。
但如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以一般非當日沖銷交易原始保證金標準計算,整
戶維持率不低於100﹪者。
以一般非當日沖銷交易原始保證金標準計算,整
戶維持率低於100﹪,但
當日沖銷交易留倉部位之維持率不低於100﹪
者;
或於當日下午3點30分前將當日沖銷交易留倉
部位補足至一般非當日沖銷交易之原始保證金
數額者
44
柒、期貨自營業務利益衝突防止
之內控規範
大綱
一、訂定緣由
二、內控規範修正內容
三、內稽執行查核程序
46
一、訂定緣由
(一)、依據:主管機關來函指示本公司,就期貨自營部
門業務人員利用業務關係得知之訊息為自
己或提供他人從事交易之缺失情事,與期
貨公會共同研議防範類似弊案再度發生。
(二)、訂定過程:經期貨公會自營業務委員會與本公司
共同研議完成自營業務利益衝突防止之規
範內容,並於96年9月27日經期貨公會第2
屆常務理監事第2次聯席會通過。
(三)、於內控標準規範 「壹、業務及收入循環(二)
交易循環管理作業」之「二、自營(一)買賣決
策」項目,訂定相關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之內部
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實施細則及查核明細表。
47
二、內控規範修正內容(一)
◎ 買賣決策之訂定
自營部人員於買賣決策形成過程,應嚴守保密
責任,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為獲取投機利益之目的,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
息,從事期貨交易。
從事期貨交易時,有隱瞞、詐騙或其他足以致
人誤信之行為。
其他違反期貨交易法令或主管機關禁止規定之
行為。
48
二、內控規範修正內容(二)
◎ 買賣決策之執行
網路下單控管作業:
除因營業所需外,自營部人員禁止於交易時間
內,透過電腦、PDA、手機或其他行動通訊設
備,與期貨經紀商之期貨下單環境(包含網頁、
應用程式等)連結。
針對前項規定,期貨商應自行訂定相關控管機
制,或透過使用者帳號(或登錄帳號)進行管
理。
49
二、內控規範修正內容(三)
◎ 權責劃分及買賣決策檢討
不活絡契約之交易控管:
自營部門主管與稽核人員應討論釐定「不活絡契
約」之定義。
除執行造市業務之交易員外,其他交易人員從事
「不活絡契約」交易,必須事先取得主管許可。
自營部門從事「不活絡契約」交易而發生虧損達
「一定標準」者,應由稽核人員定期查核並將相
關資料提供予期貨自營部門主管進行了解(該「
一定標準」由自營部門主管與稽核人員討論後釐
定)。 50
二、內控規範修正內容(四)
異常價格檢核:
期貨自營商應於系統設控,篩選成交價格異
常之交易,定期產製報表,提供自營部門主
管了解。
51
三、內稽執行查核程序
◎ 作業週期:每週至少查核乙次。
(一)、買賣決策之訂定:自營部門人員於買賣決策形成過程,是否嚴守保
密責任,並無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期貨交易,及無隱瞞、
詐騙或其他足以致人誤信之行為,及無其他違反期貨交易法令或
主管機關禁止規定之行為。
(二)、買賣決策之執行:除因營業所需外,自營部門人員是否未於交易時
間內,透過電腦、PDA、手機或其他行動通訊設備,與期貨經紀
商之期貨下單環境(包含網頁、應用程式等)連結。
(三)、權責劃分及買賣決策之檢討 :
除執行造市業務之交易員外,其他交易人員從事「不活絡契約」交易,
是否事先取得主管許可。
從事「不活絡契約」交易而發生虧損達「一定標準」者,是否定期查
核並將相關資料,提供自營部門主管了解。
是否於系統設控,篩選成交價格異常之交易,定期產製報表,提供自
營部門主管了解。
52
敬 請 指 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