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威宁市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
规定,结合南宁威宁市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公司)实
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场公司内部纪检监察事务,所属全资、
控股子公司、授权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监管单位)参照执
行。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市场公司纪委书记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市
场公司纪检监察室组织开展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场公司各监管单位由本单位党组织行使纪检监察
职能;各监管单位党委应设专职或兼职纪律委员。
第五条 纪检监察室受市场公司党政组织领导,业务工作受市
场公司纪委领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市场公司纪检监察室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
职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各监管单位党组织、党员、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国
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市场公司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受理对基层党组织、党员和管理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
举报;
(四)调查处理市场公司党员(此处原有“、”号)管理人员、监
管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受理市场公司党员、管理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教育、宣传、调研
等工作;
(七)做好执法执纪监察工作;
(八)参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实行事前监控;
(九)承办市场公司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有
关工作。
第七条 市场公司纪检监察室因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查阅、复制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
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书面材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三)经市场公司纪委书记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
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经市场公司党政主管(原为“主要”)同意,对涉及案件有
关人员,可直接通知所在部门或监管单位将其停职。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人员守则
第八条 纪检监察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一) 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 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事实的原则;
(三)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
(四) 群众路线原则;
(五)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应坚持的工作守则
(一) 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 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三) 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四) 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五) 深入调查,联系群众。
第五章 举 报
第十条 举报范围
举报内容包括市场公司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
用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或给市场公司声誉、经济方面造成较大损
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作风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第十一条 举报方式
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为利于案
件的查办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纪检监察室提倡署名举报。
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被举报单位名
称、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提供该事件其他知情人的姓
名。
第十二条 接受举报
对于来信举报,简明摘出内容提要,填写相关表格,随信件一起
送领导阅批。
对于电话举报,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
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
对于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
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
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对举报的处理
收到的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市场公司纪检监察室受理范围的举
报,予以受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办法办理。
经审查不属于市场公司纪检监察室受理范围的,分情形作如下处
理:
(一)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上访问题,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
讲清道理,劝其返回;应由所属单位(部门)解决的问题,告知其回
所属单位(部门)处理。
(二)对既不属于市场公司纪检监察室受理,也不属于各监管单
位受理的电话举报和来信举报,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对虽不属于市场公司纪检监察室受理,但属于各监管单位
受理的电话举报和来信举报,市场公司纪检监察室批转给相关单位。
对转办的信访件,基层单位最迟需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如逾期未报,
市场公司纪检监察室则以电话、口头、书面等方式催办。。
第十四条 存档
纪检监察举报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
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六章 案件检查、政纪案件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室受理和查办案件,原则上按照党管干
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管理:
(一)市场公司领导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受理和查办;市场公司中层及中层以下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由
市场公司纪检监察室受理和查办;
(二)市场公司各监管单位中层以下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由其所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和查办。必要时,也可由市场公司纪
检监察室受理和查办;
(三)大案、要案的查办可申请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查办,特
别重要的大案、要案申请上级纪委直接查办;
(四)市场公司纪检监察室进驻监管单位查办案件,各监管单位
党政要组织协助并协同查办;
(五)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场公司
党委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查办。
第十六条 案件受理
市场公司纪检监察室受理有关市场公司的各类检举、控告、申诉
和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
对于受理的案件,要分类处理。属于市场公司纪检监察室查办的
要立即组织办理;属于监管单位办理的应及时转办。
监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基层单位党政组织,在接到上级纪检监
察部门批转或转办的案件后,要及时将查办结果反馈上级纪检监察部
门。
第十七条 初步审查、审核
市场公司纪检监察室按照管理范围,对受理案件的线索和材料进
行登记。对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经市场公司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初
步审查、审核。
第十八条 立案
经初步审查、审核后的案件,情节轻微或事实不存在,不需要给
予处分的,予以了结或撤销;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认为有
违纪、违规事实,需市场公司纪检监察室查办的,予以立案。
第十九条 调查
(一)确定立案调查的事件,应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但有妨
(原文是“可能妨碍”)调查和无法通知的例外。
(二)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组人员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线
索以及调查步骤、方法、措施等内容,并经市场公司纪委书记审议批
准后执行。
(三)调查应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
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
(四)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因特
殊原因不能结束的,经市场公司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 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
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 审理
(一)市场公司纪检监察室对认为需要给予处理的案件或需要进
行审理的案件应进行审理。审理的内容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
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并提出审
理报告。
(二)经审理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办调查或补充调查手续的,
进行补办调查和补办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处理
(一)纪检监察部门对立案、调查和审理后的案件,根据其情节
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1.有违纪、违规事实,需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纪或
(和)党纪处分;
2.对于案件涉及的违纪违规财物或涉案人员的非法所得,一经查
实,全部没收,上交市场公司资金财务部(此处修改为:财务管理
部);对于已造成损失的,责令退赔或依法追缴;
3.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故意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
徒刑(不含缓刑)的人员,市场公司应当开除,党员的应开除党籍;
4.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违法违纪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
5.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符合从宽条件不需要给予处
分的,经批评教育后免于处分;
6.不存在违法违纪事实的,对案件予以撤销。
(二)市场公司纪检监察室根据案件调查和审理结果,可根据情
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无正
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三)重大监察处理决定和党纪处理意见应报请同级党委同意。
(四)处理决定、处理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有关人
员。
(五)有关单位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 15 日内,将
采纳和执行情况反馈至做出决定的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三条 提起申诉
对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次日起 15 日内向做出决定的纪检监察部门提起申诉。市场公司纪检
监察室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给予回复;对回复仍不服或有异
议,可提请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复核。
第二十四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
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七章 执法监察
第二十五条 范围和内容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
决定、命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场公司的重大改革措施、重
要决策的实施情况和党风党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场公司重要计
划、措施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职工群众关心和反
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执法监察项
目。
第二十六条 选题立项
市场公司纪检监察室根据上级安排、领导部署、有关部门要求,
对调查发现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筛选,提出执法监察
题目,经讨论研究后商请有关部门确立立项建议,呈报市场公司主管
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制定方案
根据所立项目,市场公司纪检监察室制定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内
容包括:工作内容、指导思想、目的要求、政策依据、组织领导、方
法步骤、时间安排等。
第二十八条 组织实施
(一)确定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必要时请有关业务部门派
人参加。涉及重大项目,可由市场公司领导出面进行部署。
(二)组织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政策、规
定和实施方案,明确意义目的、方法步骤、工作要求,充分做好实施
前的准备。
(三)市场公司纪检监察室下发执法监察的通知文件。被监察单
位要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四)认真落实实施方案,做好自查和抽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
要弄清事实,确认性质,分析原因,分清责任等。
第二十九条 评估总结
(一)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评估执法监察的情况,肯定成
绩,总结推广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二)对问题较严重的,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向被监察
单位发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三)拟写执法监察工作报告,呈报市场公司相关领导,抄送有
关部门。
(四)将执法监察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 市场公司纪检监察室根据执法监察结果,可根据
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无
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上级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场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南宁威宁市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南宁威宁市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市场公司)发展需要,逐步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
学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和为民排忧
解难,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及《南宁市网上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南宁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公司实
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工作,是指依据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和纪检工作的有关规定,受理和解决党员、干部、群众或者有关组
织通过书信、走访、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或反映的有关
问题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在市场公司党委领导下,实施领导责任制。
坚持“实事求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
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具体由市场公司纪检
监察室牵头,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承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
音。
第四条 信访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党委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四)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党委提
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对监管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
(一)对监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
(二)对由市场公司任命的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意见,或者不服(原意思是否是表述“不服气、看不惯”的意思?能否
用“不符”替换?)这些人员的职务行为的;
(三)对属于市场公司、各监管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范围内的事
项,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或投诉请求的。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六条 纪检监察室为市场公司信访工作责任部门。收到信访
事项,由纪检监察室统一登记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接待、登记。纪检监察室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进行登记,
研阅信访材料,了解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
(二)转送、交办。收到信访事项,纪检监察室认为不属于市场
公司受理的,应即时答复信访人,并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报分管
领导签字同意后交信访人;对认为属于市场公司受理的,应在 5 日内
完成转送处理工作;对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在 3 日内
完成转送处理工作。
市场公司各部门和监管单位在收到转送交办信访件时,对属于群
众来信来访的,应在 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承办单位应书面告知信访
人,市场公司承办部门应填写意见报分管领导审签后交纪检监察室,
由纪检监察室报分管领导审签、盖章后反馈给信访人;对上级领导或
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尽快落实办理责任,明确办理方式。对信访
事项本身或办理程序有疑问的,应及时与上级沟通。
(三)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后,市场公司承办部门或承办单位应
在 50 日内办结。承办单位的处理结果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信访人并
报本单位纪检监察室备案;市场公司部门承办的处理结果,由承办部
门提出书面答复意见报分管领导审签后交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室
在 10 日内报分管领导审签、盖章后反馈给信访人。对于难度大,按
期办结困难的信访件,市场公司承办部门或承办单位要及时报领导批
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延长期不得超过 20 日。
(四)复查。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向市场公司申请复
查的,市场公司承办部门要审查初访受理单位《信访问题处理意见
书》,调阅处理案卷,听取原处理单位的汇报,进行协调处理。承办
部门应在 20 日内提出书面复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签后交纪检监察室,
纪检监察室应在 10 日内报分管领导审签、盖章后反馈给信访人,同
时报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不属市场公司复查范围的应告知信访人依
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五)督办。对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和其它重要信访
件,市场公司纪检监察室应登记备案,并会同市场公司办公室做好督
办、催办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场公司领导报告。
(六)上报。对需要向上级领导或部门报告处理结果的信访件,
统一由市场公司纪检监察室上报。
第七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当及
时报告市场公司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并在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措施,
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八条 各监管单位每月20日前将本月的信访基本情况(相关
报表上报时间建议向工会林琳对接确定,是否应将具体时间写入制度
内。)书面报市场公司纪检监察室,由纪检监察室统一汇总上报。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
诿、敷衍、拖延。
第十条 在信访办理程序中,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群众来信由纪检监察部门落实专人收拆,不得丢失和
泄露,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相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
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
第十二条 信访材料、信访登记簿要妥善保管,不得让无关人员
翻阅查看,不得在外随意谈论信访情况,个人不得擅自携带外出或复
印,信访材料和信访工作笔记列入密级管理。
第十三条 查阅信访档案和文件材料要办理借阅登记手续,不得
让他人随意复印或抄录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要求查询信访处理情况时,必须确认是此件的信访举
报人,方予答复。
第十五条 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要注意保护举报人,未
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地址和单位。
第十六条 承办信访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办理信访
事项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纠正;造
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交相关
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转送、交办、
督办,或者没有遵守保密、回避规定的。
(二)对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拒
不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的。
(三)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
访事项,或者拒不给予信访人书面答复的。
(四)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
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转送或透露给被检举、
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的。
(七)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因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因履行职责不当引发信访事项,或隐瞒、缓报重大紧
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本规定办理,或在信访事项办
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
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或对信访人打击报复的,给予批评教
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扰乱
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
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可提请公安机关依法
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信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捏造歪曲事实、
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公安机关依法
处理。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 市场公司党委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把信访工
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统一领导、内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
管的信访工作格局。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
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经常分析研究信访形势,及时解决工作中的
突出问题。
第二十三条 市场公司党委要加强信访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内部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这个机制我们目前是没有的吧,需要建立与
否?),制定和完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工
作预案。
第二十四条 市场公司党委要加强对所属基层党组织信访工作
的指导,提高基层党组织化解矛盾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市场公司党委要重视信访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
强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
水平。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和
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监管单位信访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场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
发布之日起试行。
南宁威宁市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从严治党
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的一项重要措
施。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
施纲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南宁市委、南宁
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南宁威宁市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市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市场公司党政领导
班子和领导人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促进市场公司的改革发
展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南宁市委、
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
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
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一岗双责”。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
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
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与经济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
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内容
第五条 市场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对市场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负
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
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市场公司设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
领导、实施所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
党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公
司纪检监察室。
第七条 贯彻落实中央、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关于党风廉政
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市场公司党政领导班子议事
日程,经常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
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提出要求,采取措施,并认真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把反腐倡廉理论作为市场公司党委学习中心组学习的
重要内容,组织党员、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
腐败的理论,学习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文件,
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第九条 加强监督检查。抓好市场公司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
对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以及市场公司的财务收支、物料采购、项目
投资、资产变动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市
场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进行一次述廉。
第十条 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管理
人员,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凡属市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
选拔任用,组织人事部门在提请党委讨论决定过程中,应征求公司纪
委对选拔任用人员的廉政情况意见。
第十一条 要及时组织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党
风政风方面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分工,市场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对
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并督促、指导分管部门结合业务
工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对出现的各种不正之风及时予以纠正;对发
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和问题及时向市场公司党委报告,并支持有关部门
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市场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带头认真学习和执
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各项法规和规章制度,模范遵守党纪政纪,廉
洁自律,并管好配偶、子女,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在廉洁自
律上作表率。
第三章 各职能部门和监管单位的责任内容
第十四条 市场公司各部门和监管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
廉政建设负总责,本部门副职、本单位班子成员协助开展该项工作。
第十五条 市场公司各部门和监管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
党员、管理人员的廉政教育,并根据业务特点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
廉政措施和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健全业务规章制度,强化对权力运行
过程的监督制约,特别是对财务收支、商品物料采购、基本建设及维
修、物业租赁、项目投资、资产变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及不正之
风。
第十六条 市场公司各部门和监管单位负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
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情况,纠正、处理不正之风,对出现的违纪违规问
题,及时报告市场公司党委。
第四章 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内容
第十七条 协助市场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
廉政建设,调查分析党风廉政状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和
要求,并督促检查落实。
第十八条 配合市场公司党委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
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
条例》等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
第十九条 协助市场公司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
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市场公司党员领导人员履行职责和行使权
力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协同市场公司党委组织对党员、管理人员开展经常性
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第二十一条 针对不同时期市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突出
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或专项治理。
第二十二条 协助行政抓好查处和纠正不正之风工作,参与市
场公司经济工作的监督检查,会同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深入基层调查
研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正之风。
第二十三条 按照管理权限调查党员、管理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
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二十四条 市场公司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市场公司党政领导
班子和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
要与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党建目标责任制、工作目标考
核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
及时研究解决。
第二十五条 市场公司党委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的情况,列为党委民主生活会、述职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
的一项重要内容,报上级党委、纪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
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人员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
见。
第二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专门考核,在市场
公司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市场公司纪委负责组织实施。与领导班子、
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及其他工作相结合的考核,由市场公司党群工作部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建立市场公司各部门和监管单位负责人廉政档案,
把各部门和各监管单位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结果,作为其年度及任期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半年进行一次自查,
年底全面检查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凡是评为不合格的部门、单位、
个人不能参加当年评先评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场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
发布之日起试行。
南宁威宁市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宁威宁市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
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的落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规定》,
以及南宁威宁市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场公司以及所属监管单位。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对
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
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
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实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对象为:市场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班
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各监管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
第五条 责任对象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而发生下列情形之
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追究个人责任或集体责任,需要追
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上级领导机关布置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重视,采取不
宣传、不教育等敷衍态度,致使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没有得到贯彻
落实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不正
之风不制止,不查纠,致使不正之风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对上级
领导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绝不办的,给予
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
造成集体上访、聚众闹事或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工
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或者在发生重大事件时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
后果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人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发生后不报告
不处理,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五)对因疏于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
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责令直
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六)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的决定,
或者独断专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经教育不改,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拒
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骗组
织的,责令直接责任人辞职或对其免职。
(七)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场公司有关
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党
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严重的,给
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八)利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
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
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九)利用职权,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
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
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十)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管、
不报告的,或者长期失察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
籍处分。
(十一)对其他违反《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行为,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
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第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属于班子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的,
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同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属于领导班子主
要领导人的责任的,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属于领导班子的其他成
员的责任的,追究其他成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场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
之日起试行。
南宁威宁市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织主体责任和纪检
组织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中共南宁市委《落
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等党内法规制度,结合市场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各监管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各监管单位所属单位领导
班子和领导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落实“两个责任”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纪委
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职工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
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传导压力、一级抓好一级,确
保工作落实。
第四条 各监管单位党组织,应当切实当好本单位党
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并应当按照市场公
司党委部署要求,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
落实。
各监管单位纪检组织应当全面落实监督责任,积极协助
本单位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
强对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重点抓好同级党组织管理
干部的监督执纪问责。
第一章 党组织主体责任
第五条 党组织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
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
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
确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
并认真抓好落实。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
班子、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促进
各项任务落实。
(二)健全工作机制。党组织应当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改
革创新和制度保障,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改革和完善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党组织抓好惩治和预防腐
败体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与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三)严明党的纪律。重点加强对党员干部政治纪律、政
治规矩和廉洁从业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切实增强党性观
念和廉洁自律意识,守纪律讲规矩,加强组织管理,执行组
织纪律,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坚决查处违反
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行为。
(四)加强作风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治
区党委实施意见和市委实施办法,坚决纠正和查处“四风”问
题,坚持抓早抓小,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切实解决
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完善
激发干部干事创业活力机制;实行干部“带病提拔”责任倒查制
度,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六)维护群众利益。搭建网络互动平台,深化民主评议
工作,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各种渠道,不断完善维
护群众权益机制;有针对性开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专
项整治,坚决查处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
问题。
(七)坚决惩治腐败。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始终保
持严惩腐败高压态势;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
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执纪办案中的重
大问题。
(八)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推行权力清
单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
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
透明。
(九)组织开展巡查。党组织每年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
督查检查,将落实“两个责任”情况列入督查检查内容;坚持问
题导向,建立督查检查发现案件线索快查快办机制,认真查
处和彻底整改督查检查反馈的问题;改进督查检查方式,强化
督查检查成果的运用。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
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履行领导责任。积极推进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实际进行认真研究和
部署,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支持纪检组织
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排除办案工作干扰和阻力,重点环节亲
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带头履行好主体责任。
(二)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主持召开领导班
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分析党风廉政建
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提出指导性意见,积极研究解决反腐
倡廉建设重大问题。
(三)保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落实。领导并参
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
告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
(四)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和所监
管单位领导班子的教育、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一岗双
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每年结合工作
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联系部门主要
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不少于 1 次,及时约谈检查中发现问题
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低的部门和
监管单位的领导人员,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上级党委、
纪委报告。
(五)当好廉洁从业表率。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党纪国法,
严格执行廉洁从业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严格用制度管权管
事管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加强对
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组织和
群众监督,当好廉洁从业的表率。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
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落实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做到主动研判形势、主动承接任务、主动加强监督、
主动汇报情况;结合分管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
作意见和建议,在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
廉政建设情况。
(二)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
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和办法,加强
对分管部门(单位)党员人员的经常性教育管理,监督检查分
管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改进作风、履行党风
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发
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人报告。
(三)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大对责任范围内“四
风”问题的整治力度,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支持分管范围内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定期向本
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分管部门(单位)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以及个人廉洁从业情况。
(五)当好廉洁从业表率。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
法规,执行廉洁自律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主动接受组织和
群众监督,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纪检组织监督责任
第八条 各监管单位纪检组织应当协助党组织落实主
体责任,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一)加强组织协调。根据上级党委、纪委的决策部署,
结合本单位实际,向本单位党组织提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
反腐败工作计划和建议,定期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
作、重要案件情况。督促党组织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
一责任人职责,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协
助党委分解落实主体责任各项工作任务。
(二)严格纪律监督。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上级党委、纪委
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党的政治纪
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执行情况的
监督检查。
(三)深化作风督查。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加强
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实施意见、市委和市国资
委党委实施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抓住重要节点明
察暗访,严肃查处通报曝光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问题,
构建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四)严肃查办案件。坚持以零容忍态度依纪依法惩治腐
败,坚决打击腐败分子。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
政纪的行为,严肃查处领导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查办腐败案
件以市场公司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本单
位党组织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健全查办案件组
织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
(五)加强监督检查。对本单位党组织及领导班子成员遵
守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执行党的
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情况、
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检查各部门和各单位落实惩治
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情况,定期听取下级党组织、纪检组织
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意
见和建议,帮助协调解决难点问题。
(六)强化教育监督。加强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廉洁自
律和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业,对党员干部作风和
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
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大诫勉谈话力度,防止小问
题演变成大问题。
(七)严格实行问责。强化执纪问责,健全责任分解、检
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完善“两重两问”工作机制,
对不认真落实“两个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严肃追究
责任。
(八)完善制度建设。定期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
设制度规定,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制度的
执行力。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九条 每年 2 月底前,各监管单位党组织及其主要
负责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市场公司党委和纪委报告上
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纪检组织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本单位党组织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第十条 每年 4 月底前,各监管单位党组织、纪检组织
应当分别与所属单位党组织、纪检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主
体责任书、监督责任书,细化分解任务,层层传递责任、传
导压力。
第十一条 各监管单位党组织负责领导、组织对所属
单位党组织落实“两个责任”的考核评价。党组织在开展自查
自评之后,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协助本单位党组织
开展落实“两个责任”的考核评价,或根据职责开展检查。
各监管单位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制定考
核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
真实、准确地反映“两个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次年
第一季度进行。可以进行全面检查考核,也可以进行专项检
查考核或者抽查。检查考核工作可以与党组织民主生活会、
年度述责述廉会、年度绩效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检查等结合进行。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单位党组织报告。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应当通过听取汇报、召开述责述
廉大会、组织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座谈或个别谈话、查阅
有关文件资料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员和职工群众意见。
第十四条 各监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年底应当撰
写述责述廉报告,如实报告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作风建设和廉洁从业情况,并报市场公司纪委、党群工作部
备案。
第十五条 被检查考核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考核工作,
如实汇报落实“两个责任”情况。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结束后,各监管单位党组织应当
及时反馈检查考核结果,并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
开或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督
促限期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 各监管单位党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
核结果运用制度。考核结果纳入本单位党组织综合目标考核
内容,由党群工作部、存档,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业绩
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检查组应当按照巡查工作的
规定,将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两个责任”情况
纳入检查内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通
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
责任,又倒查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一)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
织纪律的;
(二)“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
(三)出现集体性腐败案件的;
(四)出现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
执行,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
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或出现党员干部违反政治
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
(二)“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业情况疏于监督管理,本
单位出现集体性腐败窝案、串案,或者连续被上级查处重大
腐败案件的;
(四)出现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
问题,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出现
干部“带病提拔”的;
(六)群众反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严
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七)对纪检监察工作不重视、不支持,干扰执纪执法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纪依法行使职权的;
(八)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六、七条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不
力,导致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或者对上级
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
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对发
生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选人用人失察,或者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提拔任用明显
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分管部门(单位)被上级查处严重腐败案件,或者不采
取有效措施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
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或者放任、包庇、纵容、
授意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调查,或者
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疏于监督管理,对其
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管或者包庇、纵容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各监管单位纪检组织履行监督责任不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执行纪律不力,致使出现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和
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
(二)对本单位党组织的违规违纪决策事项没有履行监督
职责,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
(三)对“四风”问题查处不力,被上级直接查处顶风违纪
问题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
(四)对掌握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规违纪问题,没有
及时或全面向上级纪委反映、报告的;
(五)所监督的单位被上级查处严重腐败案件的;
(六)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擅做取
舍、选择性办案,瞒案不报、压案不查,跑风漏气泄露信访
举报内容和案件情况等秘密,以案谋私,违规办案的;
(七)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
纪检监察部门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
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
调整处理;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
责任。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
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
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
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出现问题后,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
大的;
(三)职责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四)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
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三)及时进行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需要
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市场公司党委按照职责和权限调
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市场公司纪委按
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负
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
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
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有关责
任人员的区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
办理。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主)
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
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
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
人员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人员工作岗位或
者职务的变动、退休而免予追究。
第三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取
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同时,按照
《南宁市市委管理干部失信行为惩戒暂行规定》《南宁市机
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失信人员从业惩戒规定(试行)))等有
关规定实施失信惩戒。
第三十一条 各监管单位纪检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党
组织、纪检组织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对责任追究处
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组织、纪检组织
予以纠正,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监管单位党组织、纪检组织可以根据
本办法,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
任”的有效落实。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宁威宁市场发展有限责
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南宁威宁市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监督检查问责问效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南宁威宁市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市场公司)重点工作、重大项目、重大资产运营
和重大改革等方面监督检查问责问效的管理,确保市场公司
中心工作任务的完成,提高市场公司工作服务质量、办事效
率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南宁市委办
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对重点工作重大
项目监督检查问责问效的意见>的通知》(南办发〔2013〕58
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场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工作、重大项目、重大资产运
营和重大改革等方面是指对市场公司经营和发展具有重大
影响,与市场公司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具体包括上级
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督办
的重要事项;市场公司通过党委会、董事会、领导班子工作
例会、总经理办公会、专题会等重要会议和文件确定的重大
事项、部署的工作任务;市场公司承建的市人民政府重大工
程项目及市场公司自营工程项目、重大资产运营和重大改革
等。
第三条 实施问责问效,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
责一致、客观公正、依法依规的原则,做到“有责必行、有责
必果、有责必问、有责必严”的原则。
第四条 问责问效的对象范围为各重点工作、重大项目、
重大资产运营和重大改革等工作牵头部门、责任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协办部门、协办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
第二章 问责问效情形
第五条 对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
问责:
(一)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措施不到位,导致上级党
委、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不能按期完成,造成不良影响或严
重后果的;
(二)工作措施不力,工作效能低下,导致上级部门下
达的年度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如期完成,造成不良影响或严
重后果的;
(三)对上级督查机构下达的督办事项不办理,或没有
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的要求,造成不
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工作中回避矛盾和困难,相互推诿,不及时请示
有关领导和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致使重点工作不能按时
完成或者完成质量不高的;
(五)未能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向上级有关单位和部门
请示、协调、争取,致使重点工作进展缓慢,延误时机的;
(六)协办单位或部门对主办单位或部门承担的重点工
作不予配合或拖延不办、推卸责任,造成重点工作不能完成
或出现较大经济损失的;
(七)在抗御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重大突发事
件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处置不当,工作失职,造成不
良后果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八)因吃拿卡要、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经济
损失的;
(九)因决策失误,措施不当,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
故、事件、案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十)对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不如实向上级有关单位、
部门、领导汇报,采取虚报、瞒报、浮夸等手段弄虚作假,
欺上瞒下的;
(十一)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导
致群众集体上访或引发社会不稳定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不力,管辖范围内发
生不正之风或腐败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追究责任的
过错行为。
第六条 对重大项目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
(一)因本单位及其主管领导、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
组织不力、协调不够等主观因素,直接影响项目开工和建设
进度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影响
项目建设进度的;
(三)不能主动、及时、有效沟通协调,牵头主办单位
或部门不负责任,协办单位或部门不积极配合,造成单位之
间、部门之间或部门内部扯皮,影响项目建设工期的;
(四)违反项目规划设计、招标、土地审批、消防审批
等操作程序和审批程序施工建设的;
(五)按规定应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的项目未履行公开
招标和政府采购程序的;
(六)因项目设计审查不严、施工组织不力、擅自变更
设计,造成项目建设工期延误、功能降低、增大造价的;
(七)未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或者有截留、滞留、
挤占、挪用的,影响项目建设的;
(八)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违反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
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九)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监管不到位,导致工程质量出
现严重问题的;
(十)因监管不力,发生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损
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发重大事故、事件和案件的;
(十一)因监管不力,发生施工单位违反规程施工,导致
重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十二)在工程项目建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与施工单位
或其他人相互串通、侵吞政府或其他投资人财产,造成不良
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十三)有其他违规行为,影响项目建设正常推进的。
第七条 问效的情形
(一)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影响恶
劣的;
(二)服务质量差,工作效果不明显,影响市场公司工
作顺利推进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给市场公司形象造成
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对市场公司党委会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领
导班子工作例会、专题会等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
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工作不力,不能保质按期完成,影响
市场公司工作顺利推进的;
(五)其他工作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八条 问责方式
(一) 诫勉谈话;
(二)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 通报批评;
(四) 取消当年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 调离岗位;
(六) 停职检查;
(七) 引咎辞职;
(八) 责令辞职;
(九) 免职。
有关责任人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
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
第九条 对应问责的责任人,根据其行为性质、危害程
度等因素确定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对情节较轻的,给
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对情节较
重的,给予取消当年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岗位、停职检
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依
法依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问责对象为集体的,采用第八条(二)至(四)
项问责方式;问责对象为个人的,根据情节轻重采用上述问
责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问责方式。属集体责任的,还应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问责。
第十一条 被问责人员主动、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避免
或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问责。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问责问效工作在市场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市
场公司纪委负责组织,市场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具体实施,
成立由市场公司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问责问效工作小组,对
市场公司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
督查,实行问责问效管理,开展问责问效的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调查终结后,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的内
容:问责问效的依据;被问责事项的事实、性质;被问责人
员的责任;被问责人员的态度和意见;被问责单位的意见;
处理意见;问责问效工作小组人员签字,报告的时间等),
经市场公司纪委审查后,提交市场公司党委研究处理意见或
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问责问效工作小组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陈
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根据市场公司党委处理意见,下发《问责问
效通知书》,要求被问责单位或人员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回
复,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问责
决定下发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市场公司党委提出书面申
述,市场公司党委应在收到书面申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作出申述处理决定。被问责对象在申述期间,不停止问责决
定的执行。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问责问效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个人业绩
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
该单位本年度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场公司纪委负责解释和修订,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
南宁威宁市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新任职领导干
部廉政知识、法规水平和遵守法纪意识,促进领导干部依法
依规、廉洁从政,根据南宁市纪委、市组织部《南宁市领导
干部任职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暂行办法》(南纪发〔2013〕23
号)和南宁市国资委纪委《关于在监管企业中试行领导干部任
职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的通知》(南国资纪〔2014〕9 号)文件
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以下简称
测试)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考用结合、以考促学的原
则。
第三条 测试对象为拟提拔担任公司总部中层管理人
员、分公司和技术交流站(拟修改为:各监管单位)领导班子
成员。
第二章 测试内容
第四条 测试内容以领导干部应知应会的廉政法规知
识为主,主要选自《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
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共中央纪委
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
法》及企业内部有关的规章制度等
第五条 测试试题由公司纪检监察室在第四条测试内
容中命题并建立试题库。根据形势和工作需要,不定期更新
或充实试题库。
第六条 试题使用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执行,确保测试
工作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测试工作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公司纪委负责
组织,公司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实施,成立由公司党群工作
部、纪检监察室、人力资源部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
组织开展测试工作。
第八条 测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考核公示阶段或任职
公示阶段。公司纪检监察室确定测试时间和地点,并提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应试人员。测试在指定的场所和规定的时间内
由应试者独立完成。
第九条 实行开卷测试,测试题实行 100 分制,80 分
(含 80 分)以上为合格,时间在 90 分钟以内。
第十条 测试成绩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
合格者,将不再列为本次拟提拔的考察对象。
第十一条 测试评分人员由测试工作小组成员中抽出 2
至 4 人组成评分小组,评分小组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本着
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试题进行评分,并将测试情况报告公司党
委。
第四章 测试纪律
第十二条 公司纪检监察室要加强对测试工作全过程
的监督、检查,严肃测试纪律和考场秩序,实行测试工作责
任追究制,确保测试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应试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考试应
按时参加测试,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和考场秩序,违规作弊者
一律按测试不合格处理。
第十四条 测试成绩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
一,由公司纪检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备案。测试成绩作为任
职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
之日起执行。
南宁威宁投资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南宁威宁市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做到令行禁止,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做
好反腐倡廉,自觉抵制腐败行为,以良好的思想品质,扎实的工作作
风,廉洁的道德风尚影响职工,结合市场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做廉洁自律的带头人,认真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自觉执行党中央、广西壮
族自治区党委、南宁市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以身作则,勤政廉政,认真做到自重、自
省、自警、自励,要求职工群众做到的事,自己首先做到。
第三条 坚决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全
局性的重大问题、大额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权限内的有关人员的推
荐任免等企业重大问题,都要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程序,提交
讨论,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避免个人说了算的行为。
第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恪尽职守,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不
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
供任何优惠条件,不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组织委派者除外)和领
取任何报酬,不从事第二职业,不发生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行
为。
第五条 自觉做到清正廉洁,勤俭节约,严于律已,防微杜渐。
自觉抵制对外交往中各种利益的诱惑,不准借召开会议、开展活动或
接待客人的机会,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
动,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
第六条 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不用公款私存谋私利,不挪用公款
作他用,不为个体私营经济担保贷款,不私自为其他经济实体担保贷
款,不利用职权拖欠公款不还。
第七条 规范职务消费行为,自觉遵守市场公司费用开支的有关
规定,不虚报冒领有关费用,严格在规定的范围内报支。
第八条 严禁以学习、出差、考察参观为名,用公款变相探亲访
友和游山玩水。
第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向领导干部
中的先进模范学习,处处以党和集体的利益为重,认真做好自己所负
责的工作。坚持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进取精神,注意总结工作中的
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
所分管的工作,坚持勤检查、督促和分析,以保持市场公司整体工作
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努力学习本职业务的新知识、新经验,做学习型企业领
导人员,掌握本职工作的基本情况,拓宽工作思路,注意研究新情况
新问题。对市场各项工作的开展,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坚持调查研究之风,认真执行市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联系点制度。经常深入各监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宣传党和政府的方
针政策及市场公司工作精神,掌握并把各监管单位的情况带上来,以
促进市场公司资产营运取得良好效果。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自我约束和自觉接受监督的观
念,处处以清廉勤政、务实进取规范自己,增强秉公办事的工作透明
度,正确对待和虚心接受党组织及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勇于开展批评
与自我批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场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
布之日起试行。
南宁威宁市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加强工作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树立南宁威宁市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
公司)党员干部和员工的良好形象,提高市场公司工作服务质量、办
事效率和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对作风建设的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和党规政纪,结合市场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检查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依法有
序的原则。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范围为市场公司全体人员。各全资、控
股子公司、授权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监管单位)可根据本
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章 加强作风建设的内容和规定
第四条 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兑现工作承诺。加强工作的
量化管理,优化和公开工作程序,尽量减少流转环节,努力实现各部
门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 实行工作“首问负责”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对属本部门
办理的事项,第一接待人要承担答复或说明的责任,坚决消除工作上
的推诿现象,确保工作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第六条 实行工作“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市场公司员
工要树立严格的时间观念,做到日清日结。凡各监管单位送达的报告、
请示等文件及市场公司相关人员请求办理的事项,都要在规定的时限
内完成。具体时限按领导交办、会议部署时限以及市场公司《公文处
理制度》、《督办工作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加强作风建设的督促检查工作。市场公司各部门要定期
分析本部门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自我检查,自觉接受各方
面的监督,认真听取基层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加大抽查力度,由有关
部门不定期地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部门和个人加强作风建设的参考
依据。
第八条 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强化领导责任。市场公司各部
门负责人是部门作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作风建设负全面责
任。各部门负责人要在市场公司工作作风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同
时要严格要求部门工作人员,把部门作风建设纳入日常工作,切实把
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作为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服务意识的治本之策,
持久有效地抓实抓好。如上班时间或工作范围内,部门出现的工作作
风建设问题,部门负责人负有相关责任。
第九条 深入调研,确保信息畅通。各部门要经常深入到职工群
众中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
相关部门、相关单位、相关领导沟通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条 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行为。市场公司员工要衣着得
体、语言文明、待人热情、办事高效;要严格遵守休假程序,认真履
行请假手续;上班时间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如在电脑上玩游戏、
聊天和炒股等)。
第十一条 严肃会风会纪,提高会议质量。市场公司员工要严格
遵守会议签到和会议请假制度;自觉遵守会场纪律,不准在会场内随
意走动、接打手机(特殊情况除外)、交头接耳开小会、打瞌睡或用
手机玩游戏、看视频、浏览网页、炒股、微信或 QQ 聊天等与会议无
关的事。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第十二条 不定期抽查。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在工作日和会议
当中进行抽查,采用影像记录违反工作、会议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 信访受理。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
邮箱,认真办理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投诉举报,对媒体披露和网络反
映的典型问题及时查办,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
第四章 监督检查的问题处理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纪委在市场公司党委领导下,
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由市场公司纪检监察室根据工
作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作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
规问题。
第十五条 反馈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约谈、当
面指明、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被检查
对象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重新整改。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党员干部和员工,
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
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干扰阻碍监督检查工作的,严肃追究直接责
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情况通报。根据需要通报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
案件,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同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通过文件、
网络等形式在市场公司内部通报。
第十八条 成果运用。将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情况,作
为干部考核任免、表彰奖励、代表委员提名等出具廉政意见的重要依
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场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
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