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运输详解
租船运输,又称租船,是海洋运
输的一种方式,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
赁船舶用于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租
船运输适用于大宗货物运输,有关航
线和港口、运输货物的种类以及航行
的时间等,都按照承租人的要求,由
船舶所有人确认。租船人与出租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的租船运输
合同确定。
基本特点
• (1)租船运输是根据租船合同组织运输的,租船合
同条款由船东和租方双方共同商定。
• (2)一般由船东与租方通过各自或共同的租船经纪
人洽谈成交租船业务。
• (3)不定航线,不定船期。船东对于船舶的航线、
航行时间和货载种类等按照租船人的要求来确定,提供相
应的船舶,经租船人同意进行调度安排。
• (4)租金率或运费率是根据租船市场行情来决定。
• (5)船舶营运中有关费用的支出,取决于不同的租
船方式由船东和租方分担,并在合同条款中订明。
• (6)租船运输适宜大宗货物运输。
• (7)各种租船合同均有相应的标准合同格式。
租船运输合同
• 概念:是指船舶出租人按一定条件将船舶
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承租人进行货物运输的
合同。
• 分类:
一、航次租船合同
二、定期租船合同
三、光船租赁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
概念:又称航程租船合同、定程租船
合同 ,是指航次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
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
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
人支付约定运费的租船运输合同。在
法律性质上,航次租船合同是一种海
上运输合同。
航次租船形式
◆ 单航次租船;
◆ 多次单航次租船;
◆ 来回航次租船;
◆ 包运合同。
• ⒈ 单航次程租(SINGLE VOYAGE CHARTER),只租
一个航次的租船。船舶所有人负责将指定货物由一港口运
往另一港口,货物运到目的港卸货完毕后,合同即告终止。
• ⒉ 来回航次租船(ROUND VOYAGE CHARTER),洽
租往返航次的租船,一艘船在完成一个单航次后,紧接着
在上一航次的卸货港(或其附近港口)装货,驶返原装货
港(或其附近港口)卸货,货物卸毕合同即告终止。
• ⒊ 连续航次租船(CONSECUTIVE VOYAGE
CHARTER),即洽租连续完成几个单航次或几个往返航
次的租船。在这种方式下,同一艘船舶,在同方向,同航
线上,连续完成规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航次,合同才
告结束。
• ⒋ 包运合同(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COA)又称大合同。即只确定承运货物的数量及完成期限,
不具体规定航次数和船舶艘数的一种租船方式。
主要特征
• 1、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称为出租人和承租人。(班轮
运输合同称为承运人和托运人。)
• 2、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三条 承运人或
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
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
书面效力。)
• 3、出租人负责船舶营运并负担费用。船舶出租人通过其
雇用的船长、船员占有控制船舶,船舶营运费用,如燃料
费、港口费以及船舶的维持费用,包括船员工资、伙食、
船舶维修保养、保险、检验等费用,均由出租人负担。承
租人对船舶或舱位有使用权,即使货未装满、出租人也无
权装运第三人货物。
航次租船合同的格式
• 1、《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简称GENCON—金康),适用于不分航线
的杂货运输。
• 此格式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并经
1922年、1976年、1994年三次修订。到目前为止,
国际使用较多的仍是1976年格式。此格式在很多
条款上,比较明显地维护出租人的利益。它可适
用于各种航线和各种货物的航次租船,目前在世
界上采用最广,我国进出口的航转租承租人多用
这一格式。
• 2、北美谷物租船合同(North America
Grain Charter,简称Norgrain),适用于由北美
至世界各地的谷物运输。
• 此格式由美国船舶经纪人和代理人协会
(Association of ship Brokers & Agents-AS-
BA)制定
• 3、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Australian
Grain Charter,简称Austwheat),适用于从
澳大利亚到世界各地的谷物运输,租船合同代号
“AUSTRAL”。
• 4、ASBA制定的油船航次租船合同
(Tanker Voyage Charter,简称Asba tank
voy),专门适用于油轮航次租船。
• 其余的还有诸如波兰煤炭租船合同
(POLCOALVOY),铁矿石租船合同
(SCANORECON),波罗的海木材租船合同
(NABAL TWOOD)等专门用途的航次租船合同
范本。
出租人责任
•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94条的规定,其与提单运
输中承运人的责任相同。
• 第九十四条
本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航
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
本章其他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
定,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
定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 第四十七条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
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
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
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 第四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
物运往卸货港。
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
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的规定的行为。
结论:船舶适航;营运调度;船舶的固定成本及航次成本。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提供约定货物;
2、指定装卸港口;
3、支付合同运费及相关费用;
4、转租权;
5、解约权。
承租人解约权行使条件
•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96条、第97条的规定:
• 第九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船舶;经承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船
舶。但是,提供的船舶或者更换的船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承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
因出租人过失未提供约定的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
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
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
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
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
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关于提单的规定
•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95条的规定:
• 第九十五条 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
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
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但是,提单中
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
次租船合同的条款。
二、定期租船合同
•概念:也称“船舶期租合同”,是
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
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
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
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法律
性质上,定期租船合同是一种船舶
租赁合同。
主要特征
•特征1、出租人提供配备船员的船舶。
这一点是与光船租赁合同的主要区别,正
由于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因此也就必须
负责船员的工资、给养、船舶的维修保养、
物料以及船舶的保险等费用,并享有船舶
所有权和管理权。而承租人则负责燃料、
淡水、港口使用、货物装卸等费用,并享
有船舶调动权和经营权。
•特征2、按约定租期支付租金。
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租金是根据租期和船
舶状况来确定的,因此这与提单运输、航
次租船合同不同。
特征3、按约定用途使用船舶。
虽然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都有约
定运载的货物,但前者通常只约定一个大
的货物种类而不详细列明,而后者则约定
具体的货物种类。
定期租船合同的范本种类
• 1、纽约土产交易所期租合同(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 Time
Charter)
• 该租船合同简称为“土产格式”(Produce Form),由美国纽约
土产交易所于1913年制定,因而航运界常称此格式为“NYPE”(租约
代号)。NYPE经美国政府批准使用,故又称“政府格式
”(Government Form)。到目前为止,该格式经历了1921年、1931年、
1946 年、1981年和1993年五次修订。现在普遍使用的是经1946年10
月3日修订后的格式,即NYPE46,据业内人士估计,大约有90%的定
期租船合同是以NYPE46为蓝本的。有人认为NYPE是租船人格式,但大
多数人认为NYPE对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订得较为合理的,
并没有偏袒任何一方。
• 2、统一定期租船合同(Uniform Time Charter)
• 租约代号为BALTIME。此格式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于1909年
制定,最后修订于1939年。BALTIME由于是船东组织制定的,所以在
很多条款上比较维护船东的利益。
• 3、中国定期租船合同标准格式(China National Chartering
Corporation Time Charter Party)
• 租约代号为SINOTIME1980,由于中国租船公司制定,此格式较多
地维护租船人的利益。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 1、出租人交船的义务。
• 2、出租人维修船舶的义务。
• 3、出租人通知船舶转让的义务。
• 出租人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的主要权利
与承租人的义务相对应,包括收取租金、
到期收回船舶等。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 1、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 2、承租人还船的义务。
• 3、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船舶的义务。
• 4、承租人指挥船长的权利。
• 5、承租人转租的权利。
• 6、承租人获得救助报酬的权利。
三、光船租赁合同
• 概念:亦称“船舶经营租赁合同”、“船
舶转移占有租赁合同”、“光租合同”'、
“空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
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
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
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光船
租赁合同是一种船舶租赁合同。
主要特征
• 承租人负责配备船员;
• 租船人承担船东责任;
• 承租人控制、使用、 维修、配备船舶;
• 租期较长;
• 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主要由双方议定。
光船租船合同的订立与格式
• 光船租船合同一般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光船租
船合同适用于光船租船这一不定期船的营运方式。
同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一样,双方当事
人在选定的合同格式基础上对此格式加以修改、
补充后达成。
• 目前,国际航运界使用较为广泛的光船租船
格式是波罗的海航运公会制定的"标准光船租船合
同"(Standard Bareboat Charter),租约代号"贝
尔康89"(BARECON)。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 1、出租人交船的义务。
• 2、出租人的权利担保义务。
• 3、出租人不得抵押船舶的义务。
•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是收取租金。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 1、承租人照料船舶的义务。
• 2、承租人不得转租的义务。
• 3、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是按照约定使用船
舶。承租人通过其自己雇佣的船长、船员
直接控制船舶。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 1、出租人地位不同。
• 在定期租船中,承租人享有出租人让与的经
营权,因此,在其承揽第三者货物时,通常以自
己的名义签发提单交与托运人,承租人为承运人,
他与托运人、收货人具有最密切的合同关系,而
出租人与第三人无合同关系。
• 另外,这种经营权的区别,使得定期租船的
船东(出租人)为了保证其船舶的安全,就会在
合同中加入有关航区,可装运货物范围等航次租
船合同中没有的规定。
• 2、在营运成本方面不同。
• 在航次租船中由船方(出租人)负担
的航次成本,在定期租船下转由租船人承
担,因而在定期租船中会有关于燃油消耗
量、航速的规定。
• 3、在时间损失上不同。
• 航次租船的时间损失由船方(出租人)
承担,因此,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有关于装
卸时间的规定;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时
间损失由租船人承担,因此,定期租船合
同中有关于停租的规定。
光船租赁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的区别
• 1、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租船的目的主要是经
营船舶取得收益;而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租船
的目的主要是完成一定的货物运输。
• 2、在光船租赁合同下,承租人占有船舶;而
定期租船合同下,船舶则由出租人占有。
• 3、在光船租赁合同下,船用燃料、物料、给
养等一般由承租人提供,承租人除交付租金外,
还要承担船舶的全部航行费用;而在定期租船合
同下,船用燃料、物料、给养等一般由出租人装
备,承租人只支付租金。
• 4、在光船租赁合同下,船长和船员一般
由承租人雇用或租用;而在定期租船合同
下,船长和船员均由出租人雇用。
• 5、光船租赁合同的设定、转移和消灭,
必须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而定期租赁合
同无须登记。
谢谢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