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
第八章 分入再保险的业务管理
第一节 分入再保险业务管理的概念与原则
第二节 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
第三节 分入再保险业务的承保
第四节 责任累积和转分保
第五节 分入业务的手续
第六节 分入业务的转分手续
第一节 分入再保险业务管理的概
念与原则
一、分入再保险业务管理的概念
分入再保险业务管理是指为了平衡风险,增加保费收入,
争取盈利,对分入业务过程的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及对
分入的保险业务的质量、分出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分入业务经营管理涉及面较广,其内容包括:
承保前对分入业务的质量审核、分保建议的审查、分保分
出人利分保经纪人资信情况的调查和研究;
分入业务承保后的核算与考核、已接受业务的管理、已注
销业务的未了责任及应收未收款项的管理。
(一)承保前
1. 承保前对分入业务质量的审核
承保前对分入业务质量的审核是再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因
为它是接受分入业务的依据,是分保成交的决定性工作。分
入业务质量审核的项目有:
(1)分入业务来源的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有关法律
环境状况;
(2)业务所在地区的市场行情和趋势、保险费率和佣金等
情况;
(3)分出公司提供的有关该业务过去的经营资料。
审核上述内容的目的在于避免风险因素大、风险集中和
潜在损失巨大的业务分入。
2.对分出人提出的分保条件或建议进行
分析和研究
具体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分入业务种类、分保的方式方法、承保范围和地区;
(2)分出公司的自留额与分保限额;
(3)分保限额或责任限额与分保费之间的比率;
(4)支付分保费的保证条件;
(5)估计分入业务收益;
(6)保费准备金和赔款金;
(7)首席承保人条件;
(8)其他。
3.对分保分出人和分保经纪人资信情况
研究
对分保分出人和分保经纪人资信情况研究的内
容包括:
(1)分出人的资金、财务力量;
(2)分出人在当地市场的地位和声誉;
(3)业务经营规模、分保策略;
(4)经营管理经验与业绩;
(5)其他。
(二)承保后
分入业务承保以后,要加强对业务成绩的
考核,严格检验接受业务的质量,核对和审查
合同文本,做好摘要表,审查账单和结算情况,
做好登记和业务统计、赔款处理、未决赔款和
未了责任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必须与分
出公司和经纪公司核对账务和办理结算。如果
是通过经纪人办理结算,要特别注意账单寄送
是否及时、有无截留保费支付以及准备金返还
时间等情况。对开出的信用证要加强管理,要
注意货币兑换损益、兑换率的应用,密切注意
通货膨胀对分入业务赔款计算的影响。
二、分入业务经营的原则
1.确定是在业务当地还是在其他地方接受业务,一般以接近当地市场为好。
2.充分了解市场和分出公司的各项情况,加强人员之间的往来和接触,了解对
方人员的作风、特点和技术水平等。
3.对分入业务的接受应采取谨慎的态度,对确定接受业务的承保额度,一般要
控制在资本额的1%左右。
4.对经纪人进行详细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经纪人的资信、作风,特别是在
付费方面是否迅速。
5,认真审核每一笔赔款是否属于承保范围,是否符合承保年度等,不应盲目服
从首席接受人的决定。
6.制定和建立较为完备的业务统计制度,包括对每个合同的业务情况的统计和
管理,以及各种业务的综合统计的制度。随时掌握收付情况,了解各地区、各业
务种类、各经纪人、分出人所分来的业务的成绩。
7.提存充足的准备金。
8.对分入业务应有超额赔款的分保安排,对于易受巨灾袭击的地区性业务,要
安排巨灾超额赔款的保障。
9.对转分性质的分人业务应尽可能少接受或不接受。
10.拒绝将承保权交由经纪公司或代理人,对代理人承办的分入业务应拒绝接
受。
11.严格审核合同文件的规定,严格控制批单和附约要求扩展的各项内容。
12.制定全面的年度业务计划,建立在业务年度结束时进行核算的制度。
三、分入业务管理的要点
分入业务的管理,在电子数据处理、资料
的输入、存储等方面的管理程序,必须与分出
人同一规范运行,不能孤立进行。
分出人提供的信息是接受人要加工的“原
料”,但接受人决不是完全被动的,它要在取
得承担责任的资料和保费、赔款的信息以及分
出人提供的分保账务的记录和登记的基础上,
通过主动的行动,决定和完成所承担的责任,
监控可能的责任累积,获得风险总量的组成情
况,并视具体情况寻求必要的转分保。
上述是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要注意的一般性问
题,在管理程序中,直接与再保险承保有关的
问题有如下几个方面:
1.接受、管理和维持固定再保险合同;
2.单独风险业务、临时分保累积责任的监
控;
3.转分保的管理;
4.承担和转让业务的账务。
第二节 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
自留额是分出公司对于风险所能承担的限额,
承保额是接受公司对于分出公司转让的风险或
责任所能接受或承担的限额。由于分入再保险
业务是间接承保,分保接受人对于承保风险的
情况并不直接掌握,所以,—般地承保额比直
接业务的自留额要低。
由于分入业务来源于国际市场,各个市场
都有一些特殊的做法,这就要求负责分入业务
的承保人必须具有对国际市场必要的知识和一
定的业务水平和经验,要经过专业的训练,有
能力结合本公司既定的接受分入业务的方针和
原则,逐笔审查分入业务的质量,然后再确定
承保额。
确定承保额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但基本
的因素是资本金和保费收入。例如,某公司的
资本金为1000万元,年保费收入为3000万元,
如果确定每一风险单位的承保额为资本的3%、
保费的1%,则每—风险单位的承保额以30万
元为限。但对于不同的分保方式和业务种类,
所考虑的因素还是有所不同的。现根据分保方
式并结合业务种类予以说明。
一、比例合同的承保额
对于比例合同的承保额,应按险别分别确定。
以财产险承保额的确定为例,可以从两个方面
考虑:一是合同分保限额;二是所估计的赔款
额。具体步骤是,先按规定的承保额分别计算
出这两者的百分率,从而选择其中以较低的百
分率对分保限额加以计算,将所得的金额作为
所接受的实际承保额。现举例说明。
[例] 接受公司对财产险比例合同的业务所
规定的承保额为30万元,现由经纪公司介绍两
笔财产险分保建议,对于所接受的实际承保额
的计算如下:
第一笔,合同分保限额500万元,按规定的承保额30万元,是限
额的6%。
估计保费200万元,据分保建议中所提供的资料,赔付率估
计可高达150%,据此,计赔款为300万元,承保额30万元,是
赔款额的10%。
据此,选择这两者中较低的百分率,即6%,对分保限额500
万元加以计算,算出的金额为30万元,即实际承保额为30万元。
第二笔,合同分保限额500万元,按规定的承保额30万元.
也是限额的6%。
估计保费300万元,最高赔付率估计为200%,故赔款额可
高达600万元,承保额30万元,是赔款额的5%。
据此,选择这两者中较低的百分率,即5%,对分保限额
500万元加以计算,算出的金额为25万元,即实际承保额为25万
元。但这笔业务的赔付率过高,在实际工作中应拒绝接受。
根据上述例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1.如果合同对于每个风险单位的分保限额较大,
而业务量即保费较小,则可按分保限额来考虑
接受的实际承保额;
2.如果合同的分保限额较小而业务量较大,则
应按业务量和所估计的赔款额来考虑所接受的
实际承保额。
其他财产险业务,如货运险、船舶险、航
空险、建工险及石油险等均可参照这一办法来
考虑承保额。对货运险还应考虑到港口和码头
仓库的责任累积,承保额可规定得低一些。
二、非比例合同的承保额
1.险位超赔
关于财产险、水险、航空险和各种意外险的险位超
赔,虽然合同的分保责任额是按每个风险单位或每次
损失规定,但所接受的承保额度的确定也应从两个方
面考虑:第一是按分保责任额,第二是以所估计的年
度最高损失额减去分保费后的可能亏损额。
【例】 某一财产险的险位超赔合同建议,分保责
任额为超过50万元以后的150万元,拉每次损失计算
而无责任恢复限制,分保费为l00万元,接受人所规定
的承保额度是30万元。如上所述,对于所应接受的承
保额度的确定有两种计算方法。
一是按承保额度对分保责任额的百分率。本例分保责
任限额是150万元,规定的承保额度30万元,为限额
的20%。
二是按承保额度对可能亏损额的百分率。如果本例
估计年度的最高损失为三个责任限额,计450万元,
从中减去分保费100万元,所余为可能亏损额,计350
万元,规定的承保额度30万元,为亏损额的久5%。
按分保责任额150万元的8.5%计算,实际承保额为
12.75万元。
虽然这种合同的分保责任额是按每个危险单位或
每次损失规定,但接受人应以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或危
险单位来考虑。因此,对该建议所要接受的承保额不
应是责任额150万元的20%(30万元),而应是分保责
任额的8.5%(12.75万元),后者较为合适。
2.事故超赔
事故超赔一般是分层次安排分保.接受公司
为了承保的目的,可将事故超赔分为三个层次,
即低层、中层和高层,分别考虑和确定所要接受
的承保额度。层次划分的一般界限如下:
低层,是指预计有损失发生,且可能每年有
一次赔付的层次。
中层,仅在有较大的巨灾事故时才会有对损
失的赔付,预计10年至39年的时间可能发生一次。
高层,当在有严重的巨灾事故时才会有对损
失的赔付,预计在40年或40 年以上的时间可能
发生一次。
2.分出部门和直接业务部门的联系
如的所述,直接业务的承保和管理以及分保的安排
不是在同一部门,而是分别在承保部门和分出部门进
行,但两个部门之间有密切的联系。直接业务是分保
业务的基础。分保的业务条件是由直接承保部门确定
后通加分保部门的。因此,分保部门对承保条件的审
查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分保时应对外通知的项目是否填报完全,正
确无误。
第二,承保的条件是否符合分保合同的规定。
第三,限额是否超过合同容量,是否有特约分保,
是否需办理临时分保。
根据对超额层次的这种分类,如果接受公司对承保额
度的规定一般为30万元,最高为35万元,则对各层次
所能接受的承保额度的确定大致如下:
低层应在10万元至15万元之间,一般为10万元。因
为在1年中可能有两个或更多的全损发生,所以,即使
没有接受中层和高层.接受30万元也是不合适的:
低层和中层同时接受,则共计承保额度应在15万元
至25万元之间,一般为20万元。如果低层接受10万元,
则中层是所余的10万元。
对于高层,在没有接受低层和中层的情况下,可接
受30万元或35万元。
如果所有层次都接受,累计承保额度最高不能超过
35万元,一般为30万元。
3.赔付率超赔
从接受公司的承保目的出发,对这种超赔可分为
两层,即低层和高层。对于低层,所接受的承保额度
可确定为10万元,低层和高层同时接受,则最高不超
过30万元。
由于赔付率超赔合同一般适用于农作物冰雹险和
医疗事故险等,其赔付率的波动很大。所以,在实际
工作中,特别是在当前国际市场赔付率普遍上升的情
况下,对这种业务的接受应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
三、临时分保
临时分保所接受的承保额度的确定,可分为两
种情况,一是按最大可能损失,二是按某个地
点。由于临时分保业务的安排经常是在合同分
保限额之外的部分责任,因此,应考虑到与合
同业务发生责任累积的可能性。
四、规定最高接受限额
以上按分保的方式和业务种类对于所接受的
承保额度的确定做了阐述,为了防止每个合
同和每笔临时分保业务所承担的责任过大,
还可规定以分保责任额的10%作为最高的接
受百分率。
第三节 分入再保险业务的承保
一、对一般情况的考虑
二、对具体分保建议的考虑
一、对一般情况的考虑
通常,分保业务的承保要考虑的情况包括下述
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业务来源国家或地区的—般政治和经
济形势,特别是有关通货和外汇管制方面的情
况。
2.业务的—般市场趋势,这包括国际上
和所在国或所在地区有关这种业务的费率和佣
金等情况。
3.提供分保建议的分出公司和经纪公司
的资信情况,包括其资本、业务情况和经营作
风等。
二、对具体分保建议的考虑
1.业务种类,分保的方式方法及承保范围和地
区
对于可能分入的业务,首先要分别业务种
类,如财产险或意外险等,其次是看分出公司
的安排方式,是临时分保还是合同分保,是比
例分保还是非比例分保。要考虑的因素还有:
业务是否由住家、商业和工业风险混合组成;
是直接业务的分保还是分入业务的转分保;责
任范围是否包括后果损失险或地震险等;地区
是仅限于分出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还是世界
范围的。
2.分出公司的自留额与分保额之间的关系
了解这一问题,是为了掌握分出公司对分
保安排的意图和预期功效。例如,分出公司安
排95%的成数分保合同,而自留额仅有5%,
是比较小的,这说明它对业务的经营缺乏信心,
因而不是想从业务的承保方面谋求收益,而是
将自己置于代理人的地位,打算以向接受公司
收取佣金的方式得到利益,因而也很可能影响
直接业务的承保质量。
3.分出人对业务的承保经验和理赔经验
分保接受人应该了解分出人对各种业务或某
一类特殊业务的承保经验,如果证明分出人对业
务有足够的承保经验,那么在再保险合同协商时,
对分出人也是有利的。同时,接受人还应该了解
有关分出人过去5—10年的保费收入情况,因为这
涉及分出人的成长情况。相比其他信息,充分了
解分出人的理赔经验对接受人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因为这直接影响一些再保险价格的确定,如非比
例再保险中的保费划分、比例再保险分保佣金率
的确定等。
4.分出业务的除外责任
分出人除了要向接受人提供标准除外责任条
款如核风险或者战争风险除外责任条款等之外,
还应该提供那些不能承保的业务或风险的详细情
况,以及不需要再保险保障的业务情况。以便分
保接受人明确分出业务的风险情况。同时,接受
人还可以有自己的除外责任条款,特别是当分出
人对分出业务的种类或具体情况没有作出明确说
明时。
5.分保额与分保费之间的关系
掌握分保额与分保费的情况,分析这两者
的相互关系,是审查分保建议的质量的关键因
素,所以,接受公司对此必须十分重视。
(1)在比例合同方面,分保额与分保费这
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大致有三种情况。由于情
况的不同,对接受公司的承保结果也就有所不
同:
第一种情况:分保费过分小于合同分保额。例如,分
保额为100 000元,分保费为20 000元,是分保额的
20%。如果接受l0%,则承保额为10 000元,分保费
收人为2000元。由于保费过小,风险不够分散,如有
一个风险单位发生全损,就需要5年的时间才能得到
偿还,
而且还要在这5年时间内保持同样的保费水平,而再
无赔款发生。
本例说明,如果分保费与分保额之间的关系是分保
费过分小于分保额,这种合同是不平衡的。因为,如
果有一个风险单位的全损,就造成严重的亏损。但正
因为保费较小,所以如果不发生全损而赔付率较高以
致有亏损,或者赔付率较低有收益,其金额均较小,
对整个业务的影响不大。所以,对于这种情况,应着
重从每个风险单位的分保额这方而考虑。
第二种情况:分保费过分大于合同分保额。例如,分
保额35 000元,分保费260 000元,分保费处分保限额
的8倍。赔付率为130%,则赔款为338000元,约为10
个风险单位的全损。
如果接受10%,则承保额为3500元,分保费为
26000元,赔款33800元,业务亏损计7800元。由于保
费较多而赔款金额较大,故对整个业务是有影响的。
虽然分保费过分大于分保额,但不能认为分保费
可赔付几个全损而可能有较大的收益,而应注意到会
产生严重的亏损。这种情况,不应只从分保费这一方
面考虑。
第三种情况:分保费与合同分保额大致相当。我们举两
个例子来看这一情况。
【例】 合同分保额100 000元,分保费250 000元,
为限额的2.5倍,赔付率103%,计赔款257500元,亏
损3%,为7500元。
如果接受10%,责任为10 000元,保费25000元,赔
款25750元.业务亏损750元。
【例】 合同限额1000 000元.保费2500 000元。为
限额的2.5倍。赔付率103%,计赔款2575000元,即
75000元。
如果接受10%,责任为100 000元,保费250 000元
.赔款257 500元,业务亏损为7500元。
以上两个例子,分保费与分保额的比例关系是相同的,
是较平衡的,但后一个例子中这两者的金额较大,所以
其结果不论是收益或是损失,对整个业务的影响都是较
大的。所以,这种情况,对于分保费和分保额这两方面
都应注意考察。
(2)在非比例合同方面,分保费与分保责任限额两者之
间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合同责任限额较大,分保费较少。这种
情况往往是由于损失率较低,因而分保费对限额的百分
率也较低。
[例] 分保责任限额为超过100万元以后的l00万元,
分保费5万元,为限额的5%,无赔款记录。
[例] 分保责任限额为超过200万元以后的300万元,
分保费6.75万元,为限额的2.25%,无赔款记录。
这一般是事故超赔合同,对责任恢复次数是有规定的。
所以,对于这种合同的分保建议,应着重考虑分保责任
限额和责任恢复的规定。
第二种情况:合同责任限额较小,分保费较多。这种
情况往往是由于损失发生率高,因而分保费对限额的百
分率也高。
[例] 分保责任限额为超过2万元以后的5万元,保费
5.5万元,为限额的110%,但是,赔付率高达310%,
计赔款17.05万元,亏损11.55万元,亏损率为210%。
[例] 分保责任限额为超过1万元以后的3万元,保费
3.6万元,为限额的120%,赔付率80%,计赔款2.
88万元,收益7200元,收益率为20%。
这—般是险位超赔合同,对责任的恢复次数,有的
是无限制的。所以,对于这种分保建议,应着重考虑分
保费方而和责任恢复的规定。因为保费越大,赔款可能
越多,从而造成的亏损越严重。
第三种情况:分保合同限额较大,分保费较多。这是
由于损失发生率较高,因而分保费对限额的百分率也
高。
[例] 保费责任限额为超过50万元以后的50万元,
保费10万元,为限额的20%,赔付率l 30%,计赔款
13万元,亏损3万元,亏损率为30%。
这一般是中间层次的合同,出于分保责任限额和
分保费均较高,所以对分保费、分保责任限额以及恢
复的规定均应注意考虑。
6.分保条件
对比例合同应审查的分保条件主要有:分保佣
金、盈余佣金、保费和赔款准备金,未满期保
费和未决赔款的转移等。由于各个保险市场情
况的不同,这些条件在合同中的具体规定会有
较大的不同。所以,应结合所掌握的市场情况,
审查在建议中对这些条件的规定是否恰当。如
分保手续等是否符合当地市场情况。如果是续
转业务,应结合过去的经营成果考虑。如合同
是亏损的,应对分保手续进行调整。
对非比例合同应审查的分保条件主要有:分
保费或费率,责任恢复的规定。分保费和责任
恢复是有关接受公司的保费收入和责任的承担,
所以应结合市场情况和在建议中所提供的资料,
审查这些条件在合同中的具体规定是否恰当和
符合市场情况。
7.对分入业务收益的估算
在分保建议中,分出公司一般应提供有关该业务过去的
赔款和经营成果的统计资料。如果建议中缺少这些资料,
接受公司可要求提供,以便对所建议的业务进行估算。
对所提供的资料在审核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如对合同有分保安排,则所提供的数字应以未
扣除分化前的毛保费和赔款为基础。
第二,要按所提供的业务的同样条件编制。如所建议
的比例合同业务有未满期保费和未决赔款的转出和转入,
则统计资料也应同样处理,以便进行比较。
第三,毛保费、分保佣金、已付赔款、赔付率和盈亏
率等项目应按业务年度进行统计,并至少要有5个业务
年度的资料。
例1 火险第一溢额
自留额:每个危险单位最高600万美元。
分保限额:为自留额的5倍,计3000万美元,最大可
能损失为1500万美元。
资料:估计保费4000万美元,5年平均已满期保费为
2800万美元,发生赔款为2000万美元;赔付率平均为71
%,最高为80%,最低为60%。
评估:估计保费约为分保限额的133%,所以 保费
与限额的关系还是平衡的。合同手续费和费用率为28%,
因此,如赔付率为60%-70%,则尚有收益2%-12%;如赔付
率为80%,会亏损8%,所以,可以考虑接受1%,责任为30
万美元,保费为40万美元,可能有收益万美元万
美元,可能会发生亏损万美元。
例2 火险成数合同
责任限额:每个危险单位500万美元,分出 27.5%,计137.5万美
元。
佣金及费用:临时分保佣金27.5%;赔付率等于或高于70%的,
佣金取最低值,为20%;赔付率每减少2%,佣金增加1%;赔付率等
于或低于46%时,佣金取最高值,为32%。
税款:1%
经纪人佣金为:%
账单:季度账单,按毛保费计算,两年结清。
资料:估计保费600万美元。据向分出公司询问了解,尚另有27
.5%的成数分保,则共计分出55%,自留45%,计225万美元,但自
留部分还有超赔保障,净自留额仅10万美元。5年平均毛保费为1660
万美元,发生赔款为1256万美元,赔付率平均为75%,最低为62.5
%,最高为90%。
评估:估计保费与责任限额的关系为120%,还是平衡的。但自
留额过小,这可能由两种情况造成:一是业务质量较差,二是资本的
限制。分保佣金采取递增的办法,如赔付率在70%左右,分保佣金为
20%,加上税款和经纪人佣金3.5%,共计93.5%,尚有收益。如
赔付率达80%,就会亏损。
例3 财产险险位超赔合同
责任限额:每个危险单位超过50万美元以后的50万
美元;每次事故150万美元。
保费:费率1%
最低保证保费50万美元
减除额:15%
税款:1%
资料:估计已满期保费6500万美元。据统计,7年保费为
32500万美元,赔款为210万美元,赔付率为%,附
加费用为100/66,按此计算费率约为%。最近5年的
保费为25000万美元,赔款为113万美元,赔付率为
%,附加费用为100/66,据此计算货率为%。
在这7年中,合同项下的平均赔款为30万元,最多的
一年有两次赔付,共计64万美元;最少的一年有—次赔
付计10万美元;并且有一年是无赔付。
评估:按7年和5年的资料计算,费率分别为%和
%,故费率1%较合理。
估计保费为6500万美元,按1%的费率计算,分保
费为65万美元,扣去减除额15%,计9.75万美元,尚
有余额55.25万美元,可赔付一次全损。
因此,如赔付100万美元至150万美元,相当于两
次或三次的全损,在扣除分保费后,最多亏损100万美
元,如赔款为30万美元,或从长期考虑是有收益的。
所以,可接受5%,则责任为25000美元,保费按
最低保证保费计算,为25350美元,约与责任相等,可
赔付一次全损。
例4 火险超赔合同
第一层
责任限额:每次损失或每次事故中超过30万美元
以后的70万美元。
责任恢复:—次无加费,一次100%加费(无经纪
人手续费)。
保费:最低保证保费20万美元,费率%。
减除额:10%
第二层
责任限额:超过100万美元以后的200万美元。
保费:最低保证保费25000美元,费率1%。其他
项目与第—层相同。
资料:估计保费3l0万美元,最高自留额(保额.
不是最大可能损失)50万美元。保额超过30万美元的地
区约有500多个,据5年的统计资料,合同项下的赔款
共计90万美元,平均每年为18万美元,一次赔付最高
为30万美元,最低为10万美元。
评估:
第一层:
平均赔款18万美元,如加上附加费用100/75,则平
均每年赔付成本为24万元。
估计保费310万美元,按费率8.5%计算,分保费
为26.35万美元,为责任限额70万美元的37%,并略高
于赔付成本,因此,费率是较合理的。
每个危险单位的最高自留额为50万美元,如发生一
个危险单位的全损,本合同项下的赔付是20万美元。又
据5年统计,最高赔付为30万美元,因此,如将责任限
额分析为超过30万美元以后的30万美元,分保费24万美
元,是责任限额30万美元的80%,尚有超过60万美元以
后的40万美元的责任,保费为所余的2.35万美元,为
责任限额40万美元的%。据统计资料,该层次在过去
5年中无赔款,可作为巨灾性质,费率较为合适。
第二层
估计保费310万美元,按费率1%计算,分保费有
万美元,为责任限额200万美元的1.55%。本层次
为巨灾超赔,是超过两个最高自留额以后的四个自留
额。
在分保费与责任限额的关系上,第一层较恰当,
而第二层较低,且有赔付的可能。所以,对第一层可
接受4%,责任为2.8万美元,分保费按最低保证费20
万美元计算,为8000美元,按调整保费26.3万美元计
算是10 540美元。对第二层可不接受。
第四节 责任累积和转分保
一、控制累积责任
二、转分保
一、控制累积责任
从多渠道接受分保业务,即使十分谨慎地
决定接受限额,也可能会发生内在的、不可知
的风险累积。这种许多个个别风险累积一起的
分保责任,在一次事故中所遭受的赔款金额远
远超过原来的估计的额度是常有的。对此,分
保接受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控制:
1.监测容易累计的风险;
2.系统的估计这种风险;
3.相应决定自由额;
4.安排转分保。
二、转分保
转分保分为两种。
第一种称为“深层分保”或叫“转分保本
体”,由分保接受人转让给他的转分保接受人
接受他所承担风险的一个比例成分,或者以原
条文和条件签订转分保合同,通常使用溢额或
成数方式。
第二种是“分保接受人的分保”,也叫“
转分保”,做法相似于一般分保,主要是为了
保障分保接受人所承受的累积责任风险的巨额
责任,一般用超额赔款方式,与原分保本体无
直接联系。
对于国际分入临分业务和超赔业务,特别是高层的超赔
业务责任大、保费少,可按承保能力的需要,安排几个
不同等级的成数转分保合同。例如财产险,每个风险单
位的自留额为30万元,所需要的最高承保能力为120万元,
则可安排四个等级的成数合同如下:
第一级,承保能力为一个半自留额,金额45万元,自
留66.66%,汁30万元,分出33.33%,计15万元。
第二级,承保能力为两个自留额,计60万元,自留50
%,计30万元,分出50%,计30订元。
第三级,承保能力为三个自留额,计90万元,自留额
%,计30万元,分出66.56%,计60万元。
第四级,承保能力为四个自留额,计120万元,自留
25%,计30万元,分出75%,计90万元。
当所接受的国际财产险业务在30万元以下时,可全部
自留,超过30万元,在120万元以内时,可分别归入各个
不同等级的成数合同。
对于国际财产险业务的责任累积,可安排巨灾超赔保
障,对每个风险单位的自留额一般确定为资本的3%,
如资本为1000万元,自留额为30万元。巨灾超赔白留额
一般不超过资本的%,计75万元。但由于在一年内可
能有若干次事故发生,以及可能通过转分保返回而又由
分出公司自己承担一些责任,所以,应低于7.5%,可
确定为50万元。如所需总的超赔保障为2000万元,可安
排三层保障如下:
第一层,超过50万元以后的150万元,每次事故;
第二层,超过200万元以后的300万元,每次事故;
第三层,超过500万元以后的1500万元,每次事故。
第五节 分入业务的手续
一、对分保建议的审查和填制摘要表
二、分保条、合同文本和附约的审核、
签署和管理
三、现金赔款的处理
四、信用证
五、到期续转和注销
六、归档
一、对分保建议的审查和填制摘要表
当分入公司接到分出公司或经纪公司函电
提供的分保建议,并经审查后,如不同意,应
以电复委婉拒绝,如同意接受,应电告接受成
分,并进行登记和填制摘要表。摘要表是对所
接受业务的有关情况的摘录,如分出公司、业
务种类、分保方式、责任限额、接受成分、估
计保费和经纪公司等。其具体形式如表8—6所
示。
现对表中几个栏目作些说明。
1.编号。摘要表的编号应与业务统计结合考虑,
以便进行业务的分析管理。编号的第一位应表示业务
种类,如火险为F;第二位是分保方式,如比例合同为
T;其次为顺序号,如为1103;最后两位是业务年度,
如为88;则该摘要表的编号为FTll03—88。如截至
1988年的年终的,顺序号编至1500号,则1989年业务
年度的第一个顺序号应为150l号,所以编号为FT1501
—89,如果FT1103—88编号的业务在1989年续转,只
需要变更最后两位的年度编号而顺序号不变,所以为
FTll03—89,这表明是1988年承保的业务,在1989年
续转。在1990年续转时,其编号为FT1103—90,以表
示该合同业务的连续性。该合同连续转三个业务年度,
顺序号始终是1103,而仅变更年度号为88、89和90,
这有利于该合同业务的统计分祈。
2.评估。在该栏目中,应填明接受该业务所考虑
的因素,以便总结经验,提高承接业务的水平。在续
转时同样也应填明。对于拒绝接受业务,也应做出评
估,另行归档备查。
3.转分。如果所接受业务是由比例转分合同安排,
应进行登记编号,并在转分栏内填明转分合同和编号,
以便汇集转分资料,编制转分报表。
4.变更记录。对于摘要表各个栏目的内容如有变
更或有其他需要登录的事项,应在变更栏内登录,以
便查考。如已建立电子计算机系统,可将摘要表各个
栏目的内容输入电子计算机储存备查。
二、分保条、合同文本和附约的审核、签
署和管理
对于分出公司或经纪公司寄来的分保条、合同
文本,接受公司要认真核对,签署后,一份自
留归档,其余退还。当接到有关修改合同条文
和承保条件等的函电,经审核后,应电复证实,
并对摘要表有关栏目进行更改和登录。对寄来
的附约,经审核后一份自留,与合同一并归档
备查,其余归还。
三、现金赔款的处理
收到现金赔款通知后,应填制现金赔款审
核表(见表8—7),并登录现金赔款登记簿,经
审核批准后送会计部门结付。
四、信用证
关于未满期保费和未决赔款有要求提供信用证
的,应填制申请表并登录信用证登记簿,经核
准后送会计部门办理开信用证手续。
五、到期续转和注销
接受公司为了争取主动,在合同到期前,在合
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发出临时注销通知。
如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转,可将临时注销通知撤
回。如不同意续转,可将临时注销通知作为正
式通知,于是合同就告终止。
分出公司为了有利于分出业务的安排,收到
发来临时注销通知时,应电复证实。如经洽商
同意续转,由对方收回临时注销通知,合同继
续有效。
六、归档
关于上述分入业务的函电文件的归档可有两种情
况:一是分散归档,即一部分由业务部门归档,如承
接业务的函电,合同文本和出险通知等;另一部分由
会计部门归档,加业务账单等。二是集中归档,特别
是在已建立电子计算机系统,业务账单是由业务部门
输入而无需送交会计部门的情况下,可全由业务部门
按合同分别归档。
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有时可能对分入业务发生争
执甚至进行诉讼。在有必要查阅原始函电文件和核对
有关业务数字的情况下,集中归档比分散归档较易查
找,从而有利于搞清情况和解决争执。
第六节 分入业务的转分手续
一、比例转分保合同手续
1.对于有成数转分保合同安排的分入业务,在接受
时即应进行登记和编转分号,并在摘要表上填明。
2.对于有溢额转分保合同安排的分入业务,应进行
限额管理,当超过规定的限额时,要将放入溢额转合
同的业务进行登记和编转分号,并在摘要表上填明。
3.根据转分合同的规定,如每季或每半年,按转分
号汇集转分业务的资料,如保费、已付赔款和未决赔
款等,编制转分业务报表送交分出部门,据以编送业
务账单。
二、非比例转分保合同手续
1.对于在超赔合同范围内的重大赔案应进
行登记,包括已付赔款和未决赔款。
2.当汇总金额有可能超过起赔额或已超过
起赔额时,应编制赔案报表送交分出部门,据
以通知转分接受公司,或编制赔款账单要求对
方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