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BC制度與
再保險監理法規
主講人:林建智博士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2022/9/19 1
制度緣起
一、舊制規定
保險業認許資產減除負債之餘額,
未達、、保證金額之三倍時,主
管機關應命其於限期內,以現金
增資補足之。(註:保證金為資本
實收總額之15%)
2022/9/19 2
二、簡例說明:設有A、B保險公司
•實收資本額:均為60億。
•保證金三倍:均為27億元。
•資產:A為1000億,B為100億。
•負債:A為950億,B為50億。
•認許資產減除負債:均為50億>27億。
2022/9/19 3
三、舊制缺失
能否反應經營風險?有無競爭不公平?
2022/9/19 4
四、基本觀念
為兼顧業者之財務安全與資本運用
彈性,應考量個別業者之營運規模、
業務、財務等風險項目,作為計算
適足資本之基礎。
2022/9/19 5
五、清償能力監理
•資產方面
監理機關必須制訂準則規範
保險公司之資產運用,至少
必須適用於相當於技術準備
金之資產,同時亦須考慮下
列各點:
2022/9/19 6
• 型態之多樣化
• 各種金融工具、財產與可收
取帳款之額度限制
• 財務報表中資產評價之標準
• 資產之安全保存
• 資產與負債之適當對應
• 流動性
2022/9/19 7
• 負債方面
• 應列入負債之項目,如已發生
尚未支付之賠款、已發生但未
報案之賠款、應付帳款、有爭
議之帳款、預收保費及保單準
備金與技術準備金;
• 計算保單準備金與技術準備金
之標準;
• 再保險可用以扣抵負債之額度,
但是必須考慮其最終之可收取
性 。
2022/9/19 8
• 資本適足性與清償能力
就已經取得執照或申請執照之
保險公司,必須維持一定資本。
此等資本適足性之要件,必須
規範保險公司應達到資本或保
證金之最低標準,並能夠反應
保險業之營運規模、複雜性與
業務風險。
2022/9/19 9
• 衍生性商品與表外項目
• 應考慮之重點:
• 衍生性商品與表外項目之使用限制
• 衍生性商品與表外項目之揭露要件
• 適當內部控制與監視衍生性商品狀
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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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保險
保險監理官必須能夠審查再保
險協議、評估此等協議之可靠
程度,進而決定此等信賴之適
當性。
保險公司必須評估其往來再保
險人之財務狀況,進而決定自
身風險暴露之適當水準。
2022/9/19 11
再保險之規範內容:
• 再保險分出信用之數額。此
項信用額度必須反應再保險
應收帳款最終可收取性之評
估,亦須能夠兼顧監理機關
對於再保險人之控管;
• 對於再保險公司母國之保險
監理官之信賴數額。
2022/9/19 12
法源依據
一、保險法第143條之4
• 資本適足率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
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必要時,主管
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
2022/9/19 13
• 範圍與計算
前項所稱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
範圍及計算方法,由主管機關定
之。
2022/9/19 14
• 監理措施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
達第一項規定之比率者,不得分配盈
餘,主管機關應視情節輕重,依第一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
規定處分之。
2022/9/19 15
• 實施時間表
• 2001/6 完成立法 專案小組成立
• 2001/7 頒佈 仍用舊制
• 2002/5 第一次試算 90年度資料
• 2003/4 第二次試算 91年度資料
• 2003/7 正式實施 舊制廢止
• 2004/4 正式填報 92年度資料
2022/9/19 16
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 自有資本
指保險業依本辦法規定經主
管機關認許之資本總額,包括:
一、經認許之業主權益。
二、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調整
項目。
2022/9/19 17
• 風險資本
指依照保險業實際經營所承受之
風險程度,計算而得之資本;其
範圍因保險產業而有不同之風險
項目。
2022/9/19 18
• 決算報告
保險業應於每年結(決)算後四個月內,
檢具經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資料,向主
管機關提報資本適足之報告。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保險業隨時
提報其資本適足之報告。
2022/9/19 19
•禁止事項
保險業不得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
比率,作為業務上不當之比較、宣傳
或競爭,並不得令其招攬人員為不當
之業務競爭。
2022/9/19 20
敬請指教
2022/9/19 21
再保險基本原理
主講人:林建智博士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2022/9/19 22
再保險監理之辯證
反對理由:
• 再保險非標準化契約
• 違反公平競爭原則
•限制再保險功能
贊成理由:
•國際保險集團之破產
•再保險經紀人之醜聞
2022/9/19 23
監理態樣
直接監理:即所有試圖在某國開展業務
的再保險人,都必須從地主國獲取授
權或營業許可,並遵守相關規定。
間接監理:主管機關運用其權限,要求
其管轄之保險業於分出業務時,必須
遵循地主國之相關法令,以督促其審
慎選擇及管制再保險人,間接地達成
監理再保險人之效果。
2022/9/19 24
直接監理之態樣
• 營業執照之取得:
核准設立、申請許可
• 財務方面之監理:
實收資本要求、準備金之
提存、資金運用之限制、
清償能力之維持
2022/9/19 25
間接監理之態樣
•再保險計畫之審查
•再保險業務資料之陳報
•自留額度之限制
•再保險對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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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再保險監理之趨勢
「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 簡
稱IAIS) 是一個全球性國際保險監理組
織,係於1994年在瑞士由世界各地之保
險監理機關共同籌組成立,其背景為:
一、各國保險監理官瞭解保險產業與市場
對於本國與國際之經濟與社會基本重要
性;及大多數的本國保險市場已經逐漸
地融入全球市場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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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險監理官期許能在保險監理官之間
凝聚共同利益之認知與關切;及加強保
險監理官之專業能力,以充分保護保單
持有人並發展與維護有效率保險市場。
三、各國保險監理官應追求協力合作加強
本國與國際保險監理事宜,確保市場之
效率、公平、安全與穩定,以保障保單
持有人之權益。
四、為求達成上述期許與追求,各國保險
監理官已經協力研擬保險監理之基本準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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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IS之文件
為追求協力合作加強本國與國際保險監理事宜,
發展並制定國際通用之保險監理準則,藉此
提供整合國際保險監理模式之介面。
IAIS自成立以來已陸續完成並頒布:
原則(principles)、
標準(standards)與
指導報告(guidance papers)等不同等級
之文件供會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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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監理之議題
除「保險監理核心原則」之原則10外,
已頒佈之文件計有:
一、再保險人監理之最低要求原則
二、評估保險人之再保險保障及其再保
險人信用標準
三、再保險人監理標準
四、限額再保險風險移轉、揭露及分析
指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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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人監理之最低要求原則
原則一:
再保險人之技術準備金、投資
和流動性、資本要求,以及確
保公司治理之策略與程序等方
面之監理,應該反映出再保險
業務的特性,並且由監理官間
之資訊交換系統加以補充。
2022/9/19 31
原則二:
除原則一所陳述者外,適用於再
保險人之組織型態、核發執照、
撤銷執照之可能性、適任性之測
試、控制權之改變、集團關係、
整體業務之監理、實地檢查、處
罰、內部控制及稽核及會計規則
等,應該採取與原保險人相同之
監理標準。
2022/9/19 32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之監理現況
一、再保險計畫之審查
二、自留額度之限制
三、再保險分出對象之管制
四、財務再保險之監理
五、再保險經紀人之監理
2022/9/19 33
專業再保險業之監理現
況
一、營業範圍
二、準備金提存
三、資金運用
四、清償能力
2022/9/19 34
敬請指教
2022/9/19 35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
分出業務處理要點
主講人:林建智博士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2022/9/19 36
基本觀念
• 再保險監理之辯證與採行方式
• 確保辦理再保險分出之經營安
全
•重視再保險仲介人之信用風險
•配合風險資本額(RBC)制度
之實施
•因應市場現況選擇監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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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保險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之分
出對象及財務再保險之契約內容、
處理程序及應於報表揭露等事項,
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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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適格再保險分出業務之認
定
• 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
一定等級
• 未適格再保險分出業務所
致之影響
•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國保
險經紀人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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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格再保險分出業務之認定
保險業於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時,
其分出之對象,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者,屬適格再保險分出業務:
1、主管機關核准在中華民國境
內專營或兼營再保險業務之保險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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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
專營或兼營再保險業務之外國保險
業。
3、經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
等級以上之外國(再)保險組織。
4、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得經營再保險
業務之(再)保險組織或風險分散
機制。
5、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再)
保險組織或風險分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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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
1、Standard & Poor’s公司之BBB等
2、. Best公司之B+等級
3、Moody’s公司之Baa等級
4、Fitch公司之BBB等級。
5、中華信用評等公司之twA+等級。
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信用評等機
構所評定相當等級之信用評等者。
2022/9/19 42
•未適格再保險分出業務所致之影響
保險業應調整其相關之負債及股東權益
所謂調整負債及股東權益 ,主要係指資
產負債表(負債及股東權益)之調整與計
算未適格再保險準備。未適格再保險準
備僅於財政部年度檢查報表中認列,並
不影響「保險業財務業務報告」之編制。
2022/9/19 43
資產負債表之會計處理如下:
借:未適格再保險盈餘調整數
貸:未適格再保險準備
未適格再保險盈餘調整數屬業
主權益之減項,目的在於抵減
未適格再保險分出之盈餘釋出
效果。
2022/9/19 44
未適格再保險準備之計算
未滿期保費準備
+未逾六個月之已決應攤回再保賠款
+已報未決應攤回再保賠款
-再保存入保證金
=未適格再保險準備
2022/9/19 45
• 未經核准之外國保險經紀人
保險業於委託保險經紀人辦理再保
險分出業務時,、、如、、為未經
主管機關核准之外國保險經紀人,
且其所提供之專業責任保險或
其他財務保證顯不相當者,該
再保險分出業務視為未適格再
保險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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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在衝擊
•減少淨認許業主權益數額
•影響RBC比率
•衝擊保險業之承保能量
•重視再保險分出安全重要
•減緩市場之不當惡性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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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檢討
•再保險經紀人前衛業務
•其他信用擔保與評等機制
•再保險分進業務信用風險
•轉再保險之適用
2022/9/19 48
敬請指教
2022/9/19 49
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
業務處理要點
主講人:林建智博士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2022/9/19 50
一、法源依據
本要點依保險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
定訂定之。
二、財務再保險之定義
• 本要點所稱指保險人交付再保險費於
再保險人,再保險人提供財務融通,
並對於保險人所承擔顯著危險所致之
損失,負擔賠償責任之契約。
• 前項財務再保險應為一年或逾一年以
上之契約。
2022/9/19 51
三、顯著危險移轉
第二點所稱顯著危險,係指保險人所移
轉之危險,發生損失機率大於百分之十,
其應收受再保險人款項現值與應交付再
保險人款項現值之比率絕對值大於百分
之十。
無法符合前項條件者,得由簽證精算人
員參照相關資料,進行合理的預測,說
明該再保險契約已移轉顯著之危險。
2022/9/19 52
四、危險移轉之類型
財務再保險契約所移轉之危險,
於財產保險包括承保危險與時間
危險;於人身保險視業務種類與
契約期間不同,包括死亡率、生
存率、殘疾率、解約率、投資報
酬率或費用危險等一個或多個危
險。
2022/9/19 53
五、契約內容
財務再保險契約的內容,應包括:
•再保險人之承保責任及給付內容。
•財務再保險契約得終止之條件。
•保險人喪失清償能力之處理。
•再保險人喪失清償能力之處理。
•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間之帳務處理。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022/9/19 54
六、處理程序
應記載內容:
•交易目的、原則與方針 (含交易動
機、認定之依據、權責劃分、績效
評估等) 。
•作業程序。
•會計處理方式。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022/9/19 55
七、帳務結算頻率
財務再保險之帳務處理:
比例性合約,至少應每季結算一次;
非比例性合約,至少應每年結算一次。
符合本要點財務再保險之要件者,始能
在損益表上以再保險科目處理。
2022/9/19 56
八、應揭露事項
•辦理財務再保險之目的、理由及其預期
效益。
•再保險費支出、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
及佣金 (包含經驗帳戶項下之任何額外
應計費用及應收再保險業款項) 。
•當期辦理財務再保險所產生之淨損益。
•契約變更時,應揭露其變更原因及對損
益之影響。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022/9/19 57
九、再保險人資格
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該再保險業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我國營業登記之專業再保險
公司。
(二)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
評定為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公司
twAA等級以上之外國專業再保險公
司。
2022/9/19 58
十、資料備查
保險業訂定、解除或終止財務再
保險契約,應逐案提經董 (理)
事會或其授權機關 (人員) 通過
或核准,並檢具書表 ,彙報主
管機關或其指定或委託之機關
(構) 備查。
2022/9/19 59
十一、違反之處置
保險業違反本要點規定,主管
機關得限制或停止其辦理部分
或全部財務再保險業務,並得
命其就該業務重新計算應提存
各種責任準備金或調整財務報
表。
2022/9/19 60
敬請指教
2022/9/19 61
住宅地震保險制度
之檢討與建議
主講人:林建智 博士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2022/9/19 62
住宅地震保險共保與危險承擔機制
中樞組織
1.共保組織?
2.地震基金?
政府承擔
NT$100億
X/L NT$400億
共保組織
NT$20億
簽單公司
財產保險業
地震基金
NT$180億
X/L NT$20億
主管機關
再保險與
資本市場
NT$200億
X/L NT$200億
被保險人 管理機構
中再公司
2022/9/19 63
法規爭議:共保組織之定位
•現行住宅地震共保組織
作業規範之內容,所謂
「共保組織」本身並非
無具有法人地位,何能
扮演再保險人或危險分
散之中樞組織?
2022/9/19 64
法規爭議:共保組織之定位
•共保組織之責任侷限於危
險承擔機制第一層之新台
幣二十億元限額,對於其
他層級之保費與責任,並
無扮演中樞組織之角色
。
2022/9/19 65
法規爭議:共保組織之定位
•本保險制度定位為政策
保險而完全由主管機關
與中再公司主導,卻將
最終責任轉由共保組織
承擔,將導致「權責不
分」之現象 。
2022/9/19 66
法規爭議:中再公司之定位
•中再公司於本保險制度下扮
演極為重要之角色,雖然政
府對中再公司仍有相當程度
之控制,但是隨著民間持股
比重之逐漸增加,若仍委由
中再公司負責管理此項政策
性保險而不為功能獨立區隔,
日後恐將招致批評?
2022/9/19 67
改進建議一:界定中樞組織
本保險始終維持其政策保險
之本質,自應由政府得以控
管之非營利機構擔任,方能
充分配合其政策使命。
就現況體制而言,以住宅地
震保險基金較為合適。
2022/9/19 68
改進建議 二
•中再公司於核保理賠、再
保險安排與風險分散等方
面所具有之專業,誠為本
制度不可或缺者。
•應將中再公司明確定位為
本制度之專業管理機構,
依循中樞組織之指示管理
住宅地震保險相關事宜。
2022/9/19 69
改進建議 三
•現行規定各層危險承擔限額,
由中再公司視住宅地震保險
之投保、理賠情形,定期檢
討,提方案報請主管機關適
時調整。
•建議依據投保成長率逐年檢
討理賠上限,並保持各層進
/出點之機率為一定值,並
且據以移動變更各層總量。
2022/9/19 70
改進建議 四
•住宅地震保險性質上並非強制
保險,若無考量費率調整因素,
將有可能誘導逆選擇之現象,
建議費率釐定時應加入建築結
構、防災成效與標的物所在地
點等調整因素。
•本制度財務趨於穩定成熟時,
似可擴大承保範圍將部分損失
納入,方能提供投保大眾完整
之地震保險保障。
2022/9/19 71
住宅地震保險制度
現行實務運作機制
簽單公司
住宅地震基金
(中樞組織)
中再
政府負擔
再保險人、巨災債券
住宅地震基金
共保組織
(回分機制)
100億
200億
180億
20億
被保險人
2022/9/19 72
住宅地震保險制度
法令制度原始規劃
被保險人
簽單公司
(共保組織)
住宅地震基金
(中樞組織)
中再
政府負擔
再保險人、
巨災債券
住宅地震基金
(自留)
100億
200億
180億
2022/9/19 73
敬請指教
2022/9/19 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