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际货运代理
的法律地位
第五章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的民事法律地位
民事代理概述 3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和义务 3
第二节
第三节
第一节 民事代理概述
代理的种类 二
代理的概念 3一
代理关系 3三
一、代理的概念
• 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本人(即被代理人)的授权,代
表本人签订合同或为其他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
上的权利义务由本人承担。
• 代理关系中涉及两个合同和三种关系
– 两个合同:1.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2. 代理人(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与相对人签订的
合同(该合同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
– 三种关系:1.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2. 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3. 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二、代理的种类
• 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都按不同标准对代理分类,归纳
起来,代理主要有以下类型
直接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
为,其行为的法律效力约束被代理人;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
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其行为并不能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而是由代理人
承担,再由代理人转给被代理人。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法定代理通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规定代理人。委托代理是根
据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代理权
的代理,又称意定代理。
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本代理是代理人亲自进行的代理,复代理是代理人
将代理权转给第三人(复代理人),而由复代理人
进行的代理。
本代理和复代理本代理和复代理
总代理和分代理属于间接代理,这是国际销售代理的常见分
类。总代理人根据总代理合同的约定取得在一定范围内的总
代理权,总代理人有权代理从事国际销售活动,也有权委托
其他代理人即分代理人进行相应的国际销售活动。
总代理和分代理总代理和分代理
独家代理是指被代理人承诺只委托某代理人(独家代理人)在
特定区域内从事特定商业活动,不得另行委托其他人进行同样
的商业活动。一般代理是指代理合同不限制被代理人在同一时
间、区域内委托其他代理人从事同样的商业活动。
一般代理和独家代理一般代理和独家代理
单独代理是由一个代理人单独行使代理权的代理。
而共同代理是由两个以上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
代理。
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三、代理关系
(一)代理权的产生
大陆法系
1.根据委托人(被
代理人)的授权
产生,称为委托
代理或意定代理;
2.根据法律的直接
规定产生,称为
法定代理。
1.根据明示授权而
产生代理权;
2.默认的代理权;
3.追认的代理权。
普通法系 我国法律
1.代理权基于当事
人之间明示协议
或指定而产生;
2.代理权基于本人
的行为或默示推
定而产生;
3.代理权基于紧急
情况的客观需要
而产生;
4.代理权基于本人
的追认而产生。
(二)代理关系的内容
1. 代理人的义务
① 代理人应当勤勉地履行代理职责。
② 代理人应当亲自完成代理工作。
③ 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为民事行为。
④ 代理人应当向被代理人申报账目。
⑤ 代理人不得私下从第三人处收取好处。
⑥ 代理人必须向被代理人披露他所掌握的有关客户的一切
必要信息,以便被代理人有效地决定是否与该客户签订
合同。
⑦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代理人自己签合同,也
不得在同一交易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除非代理合同
允许或被代理人同意签订这样的合同。
2. 委托人的义务
① 向代理人支付佣金。
• 委托人应当按代理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代理人支付佣
金,所以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佣金支付的细节。
② 偿还代理人在履行代理义务中产生的费用。
• 被代理人是否应当偿还代理人在履行代理义务中的费用,
应由当事人在代理合同中约定,这种约定可以是明示的,
也可以是默示的。但是,如果代理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表
示应当偿还这种费用,则该费用应由代理人自己承担。
③ 允许代理人检查核对账册。
• 必须允许代理人检查核对账册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中规定
的被代理人的强制性义务,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代理合同
中作相反的约定。
3. 代理人对第三人的义务
• 在一般情况下,按代理的基本关系,代理人的行为应当
由被代理人负责,所以代理人通常不需要对第三人承担
义务。
• 如果代理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则除非本人对无权代
理进行追认,其责任当然由行为人自己向第三人承担,
承担这种责任的方式通常是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权的终止一般有两种情况:
• 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
– 例如,委托人与代理人协商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代理人辞
去委托、委托人撤回授权等。
• 另一种是根据法律规定终止。
– 例如,代理事项已经完成、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人死亡或
丧失行为能力,作为委托人的法人破产等。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民事法律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的民事法律地位 二
国际货运代理民事法律地位的含义 3一
国际货运代理的民事法律地位的确定 3三
一、国际货运代理民事法律地位的含义
• 是指国际货运代理在从事业务经营活动时与他人发生
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国际货运代理在因业
务经营行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决定
了其在相应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民事法律地位
(一)国际货运代理以委托人名义行为时所处的法律地位
1. 国际货运代理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
• 国际货运代理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民事权利和民
事义务的承担者只能是被代理人和第三人,而不包括代理人,因此,
国际货运代理在履行代理业务过程中对第三人产生的责任应由委托
人负责,但是,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2. 国际货运代理对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1)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与第三人
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人在非因紧急情形而事先没有征得被代理人同意,事后又未
被追认的情况下擅自将委托人委托的事项转委托他人代理的,由代
理人对自己所转委托的行为负民事责任。
(二)国际货运代理以自己名义行为时所处的法律地位
1. 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
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
人与委托人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
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
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
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
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
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链接:案件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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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货运代理直接完成委托人委托事宜的法律地位
• 国际货运代理直接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宜,是指国际货运代理接
受委托后,利用自己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关联公司所拥有的仓库、
堆场、运输工具来直接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事务。
• 国际货运代理实际上已成为相应的仓储保管人、承运人和场站经
营人,对此应享有有关仓储保管人、承运人或场站经营人的权利,
并承担义务。
三、国际货运代理的民事法律地位的确定
• 实践中,判断货运代理是代理人还是当事人可以根据
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考量
(一)货运代理业务活动使用的名义
• 《合同法》实施以后,我国法院则依照《民法通则》和《合
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
• 由于《合同法》规定的间接代理制度为国际货运代理以自己
名义为他人利益行事时享有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法律依
据,法院开始在某些案件中确认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利益行
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
• 但是仍然限于国际货运代理声明了其代理人的身份,披露了
其与委托人关系的情况。
(二)货运代理签发运输单据的方式
• 货运代理以发货人或收货人代理人名义在运输单据上
签字,或以承运人代理人名义签发运输单据,将被视
为发货人、收货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
• 如果货运代理签发了自己的运输单据,如多式联运提
单,会被认为是当事人。
链接:案件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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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收取报酬方面
• 在收取报酬方面,是收佣金还是赚取运费差价:如果
货运代理报自己的运价而不向客户说明其费用的使用
情况,那么货运代理通常应当承担契约承运人的责任,
即将被认定为当事人。
链接:案件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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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独立经营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3一
一、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① 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
义务
② 亲自处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义务
③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委托事务的
义务
④ 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的
义务
⑤ 披露委托人、第三人的义务
⑥ 向委托人转交财产的义务
⑦ 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⑧ 协助、保密义务
义务
链接:案件聚焦
① 以委托人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
② 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自主处理委托
事务的权利
③ 要求委托人提交待运货物和相关运
输单证、文件资料的权利
④ 要求委托人预付、偿还处理委托事
务费用的权利
⑤ 要求委托人支付服务报酬的权利
⑥ 要求委托人承受代理行为后果的权
利
⑦ 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⑧ 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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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运代理作为独立经营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基本权利
– 检查货物、文件权
– 拒绝运输权
– 收取运费、杂费权
– 取得赔偿权
– 货物留置权
– 货物提存权
链接:案件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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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海上运输缔约承运人的权利
①合同解除权(链接:案件聚焦)
②提单批注权
③邻近安全港口卸货权
④货物处置权
⑤货物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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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航空运输缔约承运人的权利
①要求填写运单权
②货物及相关文件检查权
③优先安排运输权
④变更、取消运输权
⑤赔偿请求权
⑥货物留置权
3.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
–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时,负责履行或
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
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对全程运输
享有承运人的权利。
(二)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 按时安全运送义务
– 运输路线注意义务
– 到货通知义务
– 保管货物义务
•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海上运输缔约承运人的义务
①船舶适航义务
②照管货物义务
③不得绕航义务
④签发提单义务
2.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航空运输缔约承运人的义务
①收运、检查货物义务
②照料特种货物义务
③妥善保管货物义务
④监装、监卸义务
⑤通知异常情况义务
⑥通知到货义务
⑦交付货物义务
3.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义务
– 《合同法》第319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
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
(三)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 取得仓储费用权
– 仓储物的拒收权
– 仓储物的紧急处置权
– 仓储物的提存权
– 仓储物的留置权
(四)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仓储保管人的义务
– 验收仓储物的义务
– 填发仓单义务
– 同意检查、取样义务
– 异状通知义务
Thank Yo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