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益联营法存废之争看我国合并会计方法的选择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1 年6 月取消了权益联营法, 却遭到企业界的批评, 而理论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我国正着手制订合并会计准则, 同样面临着对权益联营法的取舍。本文通过对两种方法的理论基础和经济后果进行研究, 分析了实行权益联营法带来的弊端, 提出: 确定购受法为唯一的合并会计方法。
一、两种方法的理论基础与产生的经济后果
(一) 两种方法的理论基础
在企业合并中, 采用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主并企业以自身的资产换取被并企业的普通股; 另一种是主并企业发行普通股以换取被并企业的普通股。通过第一种支付方式完成企业合并后, 被并企业的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主并企业, 只获得一定的现金或其他资产, 对被并企业便失去了所有权, 与主并企业也没有权益资本的联系, 因此这部分股东已完全退出了合并后组成的企业集团。采取这种支付方式的合并自然地被理解为主并企业向被并企业的股东购买被并企业的净资产。因此, 被并企业净资产的价值应当按主并企业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 主并企业支付的价款超过被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确定为商誉,并在以后年度摊销, 企业集团的合并收益与合并留存收益只包括被并企业在合并后形成的部分, 这就是购受法的理论基础。通过第二种支付方式完成企业合并后, 被并企业的股东在被并企业的权益转让给主并企业的同时获得了主并企业的股权。如果被并企业原股东持有的股权占主并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比重很小, 被并企业的股东实际上已失去了对被并企业资源的控制权, 这时将企业合并理解为主并企业对被并企业净资产的购买仍是合理的。但如果合并的结果使原两个企业的股东在合并后形成的企业集团中所占的股权相当, 这样的合并就更象是原两个企业的股东将他们的权益联合起来, 共享利益, 共担风险。既然是权益的联营, 被并企业净资产的价值就应和主并企业一样, 按账面价值确定, 企业集团的合并收益与合并留存收益应包括被并企业全部的收益与留存收益, 这就是权益联营法的理论基础。可见, 合并的经济实质不同决定了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并存。
(二) 两种方法产生的经济后果
1. 对合并当年合并净收益及留存收益的影响在购受法下, 子公司在合并前的净收益和留存收益不能并入合并报表, 而在权益联营法下子公司全年的净收益和全部的留存收益都并入合并报表, 这将使合并当年购受法下的合并净收益和合并留存收益低于权益联营法下的合并净收益和合并留存收益。
2. 对以后年度合并净收益的影响购受法下, 因为子公司可辨认资产、负债按公允价值确在以后年度编制合并损益表时, 要摊销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如果合并时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账面价值, 则摊销的结果会增加合并的销售成本和经营费用, 同时, 可能还要摊销商誉① (是否摊销商誉取决于采用的会计处理模式) , 这将减少以后年度的净收益。相反, 权益联营法下子公司净资产按账面价值确定, 不存在公允价值超账面价值部分的摊销, 也不存在商誉的摊销, 这将使合并净收益更令人满意。
3. 如果主并企业在合并后将其投资或收购的净资产出售, 则在权益联营法下产生的收益将高于购受法下产生的收益。
二、权益联营法存废之争
通过上述比较, 可以理解企业界为何反对取消权益联营法。另外, 权益联营法按账面价值确认被并企业的净资产,被认为符合历史成本原则, 具有可靠性。但是, 应该看到,在合并过程中, 已产生了一个新的价格, 而这个价格是交易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 同样具有可靠性, 而且这个价格能反映被并企业净资产的现时价值, 更具有相关性。就这一点而言, 权益联营法并不优于购受法。权益联营法有其适用的范围, 但是, 权益联营法的理论基础决定了其适用范围的有限, 而且实行权益联营法带来了种种弊端。首先, 对使用权益联营法的限制条件很难保证它不被滥用, 有些企业在合并前人为地创造条件以适用权益联营法, 导致经济实质相似的合并事项适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产生了截然不同的财务报表, 这使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大大降低。其次, 即使两种方法被恰当地使用, 采用两种方法形成的财务信息仍然缺乏可比性。第三, 无形资产(包括商誉) 对许多企业而言, 是越来越重要的经济资源, 在合并的资产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所以报表使用者要求获得这一重要的信息。而权益联营法只确认被并企业账上的无形资产, 不确认合并商誉, 将使财务信息失真。第四, 权益联营法不按交易的价格确认投资成本, 这将使母公司管理层不能准确评价对子公司投资的收益。第五, 两种方法的并存使适用不同方法的企业在合并市场上的竞争是不平等的, 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能适用权益联营法的企业往往愿意为合并付出更高的价格而获得成功。最后, 对监管机构而言, 为了判断一项企业合并是否符合权益联营法的条件, 往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因此, 为了实现合并会计的目标, 以及从成本效益原则出发, 美国最终不得不取消了权益联营法, 而加拿大也发布了取消权益联营法的征求意见稿, 是权益联营法的必然归宿。
当然, 购受法也有不足, 对商誉的强制摊销是没有充分依据的。商誉是企业所控制的获得超额盈利能力的资源, 因为其不确定性较高又难以评估, 往往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摊销, 这并不能反映商誉价值的真实变化。这成了购受法反对者的主要攻击目标。对企业而言, 当它兼并高新技术企业,通讯、金融等服务型企业时, 由于被并企业的资产中无形资产的比重很大, 采用购受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摊销商誉, 将扭曲其实际的收益水平。因此, 购受法与权益联营法之争最后的焦点在于合并后商誉的处理。理论上, 定期评估的方式最优, 但是只有在一个价格市场化、评估业很发达的环境里,才可能采用定期评估的方法确定是否摊销商誉。美国的经济环境较符合这种要求, 因此, FASB 在取消权益联营法的同时改商誉的强制摊销为定期进行减损测试以确定是否摊销以及摊销额的大小, 这大大提高了商誉摊销的合理性, 同时也降低了取消权益联营法对企业合并热情的打击。
三、我国的借鉴我国1995 年公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所采用的基本上是购受法。笔者认为, 在制订具体会计准则时, 应以会计的目标为指导, 确定购受法为唯一的合并会计方法。实行单一的购受法有利于提高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可比性和相关性, 同时又降低了信息的使用成本, 也降低了监管的成本。不过, 我国目前采用的购受法是一种有缺陷的购受法。首先,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成本虽然按交易的实际成本确认, 但同时将投资成本与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中被收购部分的差额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 作为投资成本的调整项目,使投资成本还原为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中被收购部分的账面价值, 这种做法不能反映投资差额的实质, 使人不禁要问:母公司为何愿意支付超过子公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 其次, 既然股权投资差额不是反映子公司净资产价值的变化, 其摊销也就不是对子公司经营成本的结转和商誉的再确认, 而纯粹是为了调整母公司的投资收益。因此, 摊销期限和摊销额的确定失去客观的依据。再次, 子公司净资产按账面价值进行合并, 也不确认合并商誉这项日益重要的无形资产, 这有损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以上三方面的缺陷使合并报表的作用仅限于抵消内部交易的影响, 而无法如实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发展潜力。可以理解《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做此规定, 是因为当时我国基本上不存在运用公允价值的条件。一项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实质上是一种基于市场信息的评价, 是市场对资产(或负债) 价值的认定。存在市场交易价格的资产或负债以交易价格为公允价值, 不存在市场交易价格的资产或负债, 则以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公允价值。我国目前经济市场化的程度日益提高, 笔者认为, 对合并资产、负债中有公开市场价格的部分可以按公允价值确认①, 而对公允价值可靠性不足的部分仍按账面价值入账, 因为不可靠的信息对决策而言毫无意义。另外, 应将收购成本与被收购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差确认为合并商誉。我国目前无法做到对合并后商誉价值的准确评估, 因此, 只能采取强制摊销的过渡做法, 但是应对商誉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 以确定较为合理的摊销期限和每期的摊销金额。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日益成熟, 再过渡到完全按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被并购的净资产, 按定期测试的方法确定商誉的摊销额。总之, 在成本效益原则的约束下, 要提高合并会计信息的质量, 就应取消权益联营法, 确定购受法为唯一的合并会计方法, 并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完善具体的处理方法。
主要参考文献:
[1 ] E1 John Larsen1Modern advanced accounting [M] .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19981
[2 ] 常勋. 财务会计三大难题[M] . 立信会计出版社, 1999 - 11
[3 ] 闫佐. 合并财务报表理论与实践[ J ] . 上海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打印稿, 19961
[4 ] 杨绮. 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准则研究[ J ] . 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打印稿, 2001.
[5 ] 乔元芳. 美国企业合并会计和商誉会计的最新动态[ J ] . 上海会计, 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