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预算编制和批复审计中常见错弊
一、预算编制不完整
预算应全面反映预算单位的资金来源渠道、规模和用途。
在实际业务中,一些部门、单位没有完整地编报预算,出现
少报、漏报其他来源收入或拟动用的上年结余而未编人预算
等现象,造成申报的财政预算脱离实际需求,影响财政部门
合理安排预算,导致大量资金闲置和浪费。预算不完整,大
量资金“体外循环”,也容易诱发严重的违法违规问题。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和法规依据:
(一)收入预算不完整,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收入、经营收入等正常收入未纳入或未全部纳入预算。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定
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
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
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
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
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
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
或者决算;……。”
(二)动用上年结佘安排本年支出未纳入预算进行管理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中央预
算的编制内容:……(二)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
支出;……。”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同上,略)。
二、基本支出预算不真实
目前,我国的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实行定员定额管理方式。
在申报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单位只需要申报编制人数和实
有人数,由财政部门根据定员定额标准核定人员经费和日常
公用经费。少数部门、单位通过多报人员获得额外人员经费
拨款和日常公用经费拨款,以及部门为经费白理单位或非预
算单位申请基本支出财政拨款等现象,属于编制虚假预算套
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和法规依据:
(一)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人员经费和日常
公用经费拨款
1.定性依据
国务院或财政部关于编制当年度预算的一些规定。如
《财政部关于编制××××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中有关预
算编制要真实准确的规定。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
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部门为所属非预算单住申报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
算,套取基本支出财政拨款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
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
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同上,略)。
三、项目支出预算不符合规定
目前,项目支出已成为我国财政支出的主体。科学的项
目支出预算管理,对于规范和强化整个财政支出管理,具有
决定性的作用。审查项目支出时,调阅分析项目立项、申报、
审批等资料,结合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就可
以发现项目支出预算编制不规范甚至编制虚假预算等问题。
这对于从源头上遏制财政资金的损失浪费,进一步提高财政
资金的使用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和法规依据: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不充分,将不具备实施条件
的项目申报
1.定性依据
财政部发布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
预[2007] 38 号)第十二条:“……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
以下条件:……(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
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同上,略)。
(二)项目支出预算明显超过实际需求,造成“小项目
大预算”
1.定性依据
财政部发布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
预[2007] 38 号)第十八条:“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五)中央部门……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完整。”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同上,略)。
(三)项目预算编制不细化,项目预算未落实到具体执
行单位和具体项目
1.定性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
查监督的决定》1999 年 12 月 2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关于“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
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的
规定。
(2)国务院或财政部关于编制当年度预算的一些规定。如
《财政部关于编制××××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同上,略)。
四、未经批准自行调整预算
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一
般不作调整。确实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
准,预算单位自行调整预算,就会削弱部门预算的控制力,
与预算编制是为加强收支控制的初衷背道而驰。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和法规依据:
(一)未经批准,随意在上下级之间或所属单位横向间
调整预算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
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
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 T 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
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
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
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
重 的 , 给 予 撤 职 处 分 : … … ( 三 ) 违 反 规 定 调 整 预
算;……。”
(二)未经批准,随意调增或调减项目支出预算
1.定性依据
财政部发布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
预[2007] 38 号)第二十八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中
央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
项 目 变 更 、 终 止 、 调 整 预 算 的 , 必 须 按 规 定 的 程 序 报
批,…~。”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同上,略)。
(三)未经批准,将预算拨款在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相互
调剂使用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
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
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同上,略)。
五、未按规定批复预算
预算批复是规范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部门按
照规定及时转批预算,可以使所属预算单位及时掌握当年预
算的整体情况,有利于部门、单位年度预算的执行;对于有
预算分配职能的部门,及时地按规定比例分配和安排年初预
算,则是项目单位顺利执行年度计划、按时完成项目的重要
保证。预算批复不及时,容易导致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无法完
成,形成财政资金的沉淀,不利于提高财政支出效益。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和法规依据:
(一)转批预算不及时,部门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批复
所属单位预算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中
央各部门应当白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 15 日内,批
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
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 T 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
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
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
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
或者决算;……。”
(二)有预算分配职能的部门年初预算分配率低于规定
标淮
1.定性依据
国务院或财政部关于编制当年度预算的规定。如:《财
政部关于改进 2000 年中央预算编制的通知》(财预字[1999]
464 号)关于“国家计委年初预算可预留 25%在执行中安排后
上报,其他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预留的上报数不要超过 3%”
的规定;《财政部关于编制 2004 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财预[2003] 98 号)关于“有预算分配职能的部门要提高年
初预算分配到位率,年初预算预留指标要严格控制在国务院
规定的预留比例之内”的规定。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同上,略)。
部门预算资金拨付业务审计常见错弊
一、违规拨付和支付财政资金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
直接支付到用款单位和收款人,减少了中间环节的转拨款,
违规拨付财政资金问题也有所减少,但并未就此绝迹,除了
传统的将财政预算内资金支付到与本单位无拨款关系的单
位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将财政预算内资金转拨到
原有的实有资金账户、不按实际用款进度申请支付资金等。
审计人员查处资金拨付中存在的问题,则可以推动预算单位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
用效益。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和法规依据:
(一)将财政预算内资金拨付到与本单位无经费领拨关
系的单位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
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枇复
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
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不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申
请支付资金
1.定性依据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
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 28 号)第十
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
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同上,略)。
(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违规将财政预算内资
金从零余额账户划拨到本单位其他账户及相关单位账户
1.定性依据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
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 28 号)第二
十六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
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
T 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特
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
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同上,略)。
(四)财政部门无预箅、超预算拨款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政
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
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
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
国库机构及其 T 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
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
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不依照
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问题在预算执行审计中比较常见。
个别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编造虚假的支出事项,将资
金从零余额账户中调出用于其他用途;对于未实行国库集中
支付的单位,预算资金通过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各自开设的
实有资金账户层层拨付,拨款环节多,在途资金多,财政监
督滞后,资金拨付环节更容易出现问题。因此,审计人员需
重点审查有无随意截留、挪用财政资金问题。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和法规依据:
(一)截留应拨付给所属单位或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财政
资金,用于本单位预算所规定的用途或挪作他用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
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
其 T 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
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二)挪用事业经费尤其是专项工作经费,弥补部门或
所属单位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超支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
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
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白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
准;……”和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
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
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同上,略)。
(三)挪用行政事业费拨款,支付基建工程款(财政批
复的预算中含有行政事业性基建项目的除外)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
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
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同上,略)。
(四)将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内财政拨款出借给其他单
位使用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
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
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同上,略)。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财政资金拨付不及时,会导致大量资金滞留在经费管理
部门,既影响年度预算的执行,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影
响特定事项开展,降低资金的使用效果。审计人员关注预算
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审查有无滞留财政资金问题,会有助于
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和法规依据:
(一)滞留财政专项资金,影响特定事项开展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洼》第四十七条:“……各级政
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
其 T 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
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二)向下属单位拨款不及时,滞留财政资金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同上,略)。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同上,略)。
(三)向具体用款单位付(拨)款不及时,滞留财政资
金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同上,略)。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同上,略)。
部门预算基本支出业务审计常见错弊
一、擅自扩大支出范围
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
完成日常 T 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一经批复必
须严格执行。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将财政批复的预算支
出内容与实际支出内容进行核对,检查预算单位是否存在无
预算安排支出事项,即扩大支出菹围的问题,并进一步核实
是否存在虚报预算、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及法规依据:
(一)在人员经费拨款中列支未列入预算的住房补贴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
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
其 T 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
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 : … … ( 四 ) 违 反 规 定 扩 大 开 支 范 围 , 提 高 开 支 标
准;……。”
(二)在日常公用经费拨款中列支未列入预算的会议费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同上,略)。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同上,略)。
(三)部门用财政资金安排所属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基
本支出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同上,略)。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同上,略)。
二、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
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
做调整。预算单位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中,一旦超预算支出,
就可能存在着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的问题。审计人员应重点
核实超预算支 m 是否履行了预算变更报批程序,超预算支出
相对应的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挤占项目经费和其他
事业费的问题,同时还要注重审核超预算支出的内容是否符
合国家对支出管理的相关限定性规定,从而判断被审计单位
的各项支出是否超出范围和标准。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及法规依据:
(一)擅自提高人员经费定额标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超出财政部门、人事部门核定的项
目、范围和标准
1.定性依据
财政部发布的《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
预[2007] 37 号)第十条:“……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
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做调
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
由财政部统一考虑。”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同上,略)。
(二)擅自提高日常公用经费开支标准,如超标准购置
交通工具等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
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
财政制度,不得擅白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同上,略)。
三、未经批准随意调整基本支出预算
财政部规定各中央部门基本支 m 预算变更必须履行报
批手续,严禁将非财政补助收入超收部分用于安排基本支出,
擅白扩大基本支 I 出范围和标准。在预算执行审计过程中,
审计人员要关注基本支出预算变更是否合规,检查是否履行
了预算调整报批手续,报批程序是否合规。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及法规依据:
(一)将非财政补助收入超收部分用于安排基本支出
1.定性依据
财政部发布的《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
预[2007] 37 号)第十七条:“中央部门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基
本支出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非财政补助收入超收部分,原别
上不再安排当年的基本支出,可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安排项
目支出或结转下年使用;……。”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
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 T 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
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调整有关
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撤职处分:……(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二)非财政补助收入短收后,未履行报批手续调减当
年基本支出预算
1.定性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
理办法》(财预[2007]37 号)第十七条:“中央部门要严格执
行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中发生的短收,中央部
门应当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调减当年预算,当年的财政补助数
不予调整。如遇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
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由中央部门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进
行调整。”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同上,略)。
四、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资金
基本支出必须以本单位真实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不
能以任何虚假手段骗取资金。审计中,审计人员要特别注意
核实基本支出业务的真实性,特别是要将人员编制、花名册
和实有人员数量进行对比,检查人员经费支出的真实性。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及法规依据:
(一)以编造虚假职工名单等方式虚报支出事项,套取
财政资金
1.定性依据
国务院或财政部关于编制年度预算的一些规定。如《财
政部关于编制××××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中有关预算编
制要真实准确的规定。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
其 T 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舍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
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虚列支出,转移财政资金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任何单位不
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同上,略)。
部门预算项目支出业务审计常见错弊
一、项目支出预算编制不合规
当前,项目支出预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预算
不细化、虚报项目套取资金、随意调整预算等方面。这些问
题,对如强预算管理会产生不利影响。审计中对预算编制方
面的问题应予以重视,注意检查预算不细化、不完整及预算
不真实,套取资金的问题。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及法规依据:
(一)将项目支出编列在基本支出预算中。
个别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安排项目支出时,利用事业单位
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改革尚未到位的时机,将本应列入项目支
出预算的项目支出列入基本支出预算
1.定性依据
财政部发布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
预[2007] 38 号)第四条:“……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
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
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
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 T 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
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
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
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
预算或者决算;……。”
(二)项目支出预算安排不合理,造成预算当年安排,
项目下年执行
1.定性依据
财政部发布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
预[2007] 38 号)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儋以下基
本原则:……(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
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
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同上,略)。
(三)项目预算不细化,未将项目资金分配到具体支出
项目和支出单位
1.定性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
查监督的决定》(1999 年 12 月 25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
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的规定。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同上,略)。
(四)虚报基建项目或多报工程预算骗取财政资金。
项目单位通过虚报不存在的建设项目或虚报工程量骗
取财政资金,并将取得资金用于未经批准或不能得到批准的
建设项目,或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
1.定性依据
财政部发布的《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
基字[1999]第 30 号)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建设单位的基
本建设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支出预算和规定
的用途执行,严禁虚报冒领,高估冒算,变相挪用国家基本
建设预算资金。”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
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加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
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 T 程投资。对单
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
设资金;……。”
二、未按规定批复项目支出预算
规范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对约束部门权力、规范部门预
算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审计中
可以对比分析财政批复部门的预算总量和部门向所属单位
批复预算的总量的关系、部门批复所属单位的预算总量和所
属单位“二上”预算申报总量的关系、部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时间与法定要求时间的关系,从而发现预算批复过程中存在
的问题。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及法规依据:
(一)批复所属单位项目预算不及时。
部门为便于调剂当年预算资金,以预留项目机动经费名
义,扣留机动经费,次年才批复完毕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关于“……
中央各部门应当白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 15 日内,
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的规定。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
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 T 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
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
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
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
预算或者决算;……。”
(二)自行批复增加预算项目。
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时,将部门预算中未明确用途的资
金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结余资金自行安排,用于开展未纳入
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
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
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白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
准;……。”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
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 T 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
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
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
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
预算或者决算;……,”
(三)越权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建设项目
1.定性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
[ 2007]11 号)关于“二、严格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
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
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根据有关规定,中央直属机关
办公楼建设项目经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由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各部门办公楼建设
项目,总投资 7000 万元以下(含 7000 万元)的,由国务院
机关事务管理局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
总投资 7000 万元以上的,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其中,使用中央预算内
投资 7000 万元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省(白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办公楼建
设项目,一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省直厅
(局)级单位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
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白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
批。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直属单
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地、州、盟)人
民政府(行署)审批。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
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定。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
中心在内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部门、地方所属的现
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的规定。
2.处理处罚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 (中办发
[ 2007]11 号)关于“投资主管部门……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
严肃处理。财政部门……对于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办公楼建
设项目一律不下达财政预算,……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纠
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
领导人员的责任”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执行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关系到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国
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审计人员应注意检查有关单位是否存在
转移、截留资金用于预算外项目、设立”账外账”用于少数人
开支等问题,推动预算单位规范预算收支行为,进一步提高
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及法规依据:
(一)挪用项目资金,用于职工福利或其他日常开支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
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
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
其 T 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
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二)未经批准,自行调整项目支出预算
1.定性依据
财政部发布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
预[2007] 38 号)第二十八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中
央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白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
项目变更、终止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
调整。”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
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 T 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
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
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
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反规定调整预
算;……。”
(三)未经批准,将国家建设项目资金用于其他项目
1.定性依据
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
通知》(财基字[1996] 145 号)关于“四、严格执行各项基本
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
挪用,……”的规定。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
有下列违反国冢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
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 T 程投资。对单
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四)对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搞超概算投资,包括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面积
造成实际投资超出概算
1.定性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
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
907 号)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
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文件是建设项目开展 T
作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总投
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定。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
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
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 T 程投资。对单
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五)虚列基建项目投资完成额度,通过虚列建安工程
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及待摊投资支出等虚增投资完成额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
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
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
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 T 程投资。对单
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四、基建项目履行程序不合规
履行程序不合规常见的问题包括:前期基建程序不完备、
已完 T 项目不及时组织决算、项目预算结余不按规定处理等
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有关部门考察项目建设的必
要性,也不利于督促项目单位按计划、按预算完成任务,不
利于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审计中应注意对已完 T 但未及
时决算的项目开展分析,分析其中隐藏的问题,在揭示收支
方面问题的同时,提出完善决算制度、改进预算管理的建议,
以规范项目预算编制及收支管理。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及法规依据:
(一)前期履行程序不完备,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
设计、开工许可等必须得到批准的主要环节未经相关部门批
准即开工建设
1.定性依据
原国家计委下发的《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
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 693 号)关于“一、严格执
行基本建设程序。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 T 作阶段,必须严
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现行基本建设前期 T 作程序包括: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 T 报告等。只
有在完成上一环节 T 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除国家特别批
准外,各地方、各部门和企业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的规定。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
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
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 T 程投资。对单
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
为。……。”
(二)基建项目已验收,但长期不办理羧工决算
1.定性依据
财 政 部 发 布 的 《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 财 建
[2002]394 号)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
对基本建设项目竣 T 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
及时编制竣 T 财务决算。……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 T 后三
个月内完成竣 T 财务决算的编制 T 作。在竣 T 财务决算未经
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
得调离。”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同上,略)。
(三)基建项目早已完工,但长期不组织验收
1.定性依据
财政部发布的《中央本级项目支 l-l-预算管理办法》(财
预[2007] 38 号)第四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
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中央部门;中央
部门应当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财政部。”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
394 号)第四十四条:“已具备竣 T 验收条件的项目,3 个月
内不办理竣 T 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
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
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部门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审计常见错弊
一、执收行为本身不合规
执收行为本身不合规,表现为:有些部门越权审批收费
项目、在没有取得财政部门和价格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白行收
费。如没有财政部门的立项批复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
标准文件、没有取得《收费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费等。这种
情况下,执收单位收到的款项一般不上缴财政,而是作为经
营性收入、其他收入核算并自行留用。有些部门、单位不按
规定的范围、标准、时限收费,尤其是超范围、超标准、超
时限收费。此现象一般在未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单位出现。
未实行收支脱钩单位的预算拨款与其执收的预算外资金收
入规模有一定的比例关系,收的越多,预算拨款就越多。以
上两种情况都会加重企业、个人的负担。还一种情况是,实
行“收支脱钩”后,执收单位的所有支出经由统一的预算安排,
其财力的供给根据实际需要来核定。
执收单位没有了原来收支挂钩时候直接利益的“激励”,
有可能违规减免非税收入。相对税收来说,非税收入非稳定
性、从而使这种随意减免行为变得比较容易。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和法规依据:
(一)越权批准设立收费、基金项目
1.定性依据
非普遍性和征收的灵活程度更大,(无论是否已实际收
取了资金)《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
发[1996] 29 号)关于加强收费、基金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
资金规模。收取或提取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
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
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
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白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重要的
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及调整应报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
批准。……行政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
全国性的证照收费和公共事业收费,以及涉及中央和其
他地区的地方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审批。……未按规定报
经批准的或不符合审批规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属乱
收费行为,必须停止执行。……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
照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基
金立项的申请和批准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申共中央、国务
院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否则一律不予立项。地方无权批准
设立基金项目,也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名义变相批准设
立基金项目……”的规定。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
收单位及其 T 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
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
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向单位、个人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资金
1.定性依据
财政部发布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
[1996] 104 号)第十三条:“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或提取预算外资金。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白设立收费、基金
项目,随意调整范围和标准。”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同问题(一),
略)。
(三)超范围收费
1.定性依据
财政部发布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
[1996] 104 号)第十三条(同上,略)。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
收单位及其 T 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
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二)违反
规 定 擅 白 改 变 财 政 收 入 项 目 的 范 围 、 标 准 、 对 象 和 期
限;……。”
(四)超标准收费
1.定性依据
财政部发布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
[1996] 104 号)第十三条(同上,略)。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同问题(三),
略)。
(五)超出法定时限收费
1.定性依据
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及
其相关管理文件依据。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
《××××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
录》公布的收费项目及其有关收费期限的文件规定。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兰条(同问题(三),
略)。
(六)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
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
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
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
收单位及其 T 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
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四)缓收、
不收财政收入;……。”
(七)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执收单位自行将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转为或部分地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1.定性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 2004]100 号)第三十一条:“……
未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省级
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收费项目转为经
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管理。”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 2004]100 号)第三十六条:“除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白职责分
T 责令其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收费款项:……(二)擅白
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
二、资金管理不合规
对非税收入资金管埋上,有些执收部门、单位故意将应
缴中央金库或财政专户款项采用收入不入账、不按照有关规
定及时上缴,甚至将收入转移至所属单位管理。这些情况往
往伴随着非税收入的截留、挪用和坐支。审计人员对非税收
入审查时,应关注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合法性,防止非税收
入被截留、转移、坐支和挪用,促使执收单位对非税收入应
缴尽缴。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和法规依据:
(一)对已征收的非税收入,不按规定开具相应缴款书,
隐瞒应缴收入
1.定性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审计署发布的《关
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
管理的通知》(财综[ 2003]29 号)关于“……中央部门和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
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
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属
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全额
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
用……”的规定。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
收单位及其 T 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
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
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通过设立过渡账户、其他银行存款账户或现金存
放的方式,管理所收取的非税收入,不缴入国库、财政专户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
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
国家金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同问题(一),
略)。
(三)不按国家规定时间和期限将收取的非税牧入缴入
国库或财政专户,或不按照规定期限集中上缴、上划规定的
部门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
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
国家金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
收单位及其 T 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
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
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
政收入;……。”
(四)挪用非税收入,自行改变非税收入用途用于本单
位支出,或转移至所属单位或外单位核算,用于其他支出等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一
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
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人国库,
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同问题(三),
略)。
(五)坐支非税收入,将收取的非税收入直接用于冲抵
执收单位其他支出,或直接用于开支相关工作费用
1.定性依据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 年财政部第 9 号令)第三
十四条:“……行政单位收取的各种应缴款项,应当及时、足
额上缴国库或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挪用、截留或坐支。”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
收单位及其 T 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
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
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 … … ( 三 ) 坐 支 应 当 上 缴 的 财 政 收
入;……。”
(六)未按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
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定性依据
财政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发
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
若干规定》(财综字[ 1999]87 号)第二条:“具有执收执罚职
能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基金,下同)和罚没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实行‘收
支两条线’管理。即,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财政
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
部门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
核拨给执收执罚单位使用。”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 2004]100 号)第三十七条:“收
费单位未按规定将收费收入缴人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收缴应当上缴的收费收入。”
(七)未按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
收入执行“收缴分离”管理
1.定性依据
财政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
行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 1999]87 号)第二条:“具有执收执
罚职能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基金,下同)和罚没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
第十一条:“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实行票款分离和罚缴
分离的管理制度。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实行‘单位开票,银
行收款,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执收
单位直接收取的除外。罚款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
制度,即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
缴纳罚款。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倒》第四条:“财政收入执
收单位及其 T 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
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
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
的行为。……。”
三、预算编制不完整
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是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的
一项重要举措。但实践中,部分执收单位没有将非税收入纳
入部门预算,不仅造成部门预算不完整,还使得非税收入本
身缺少预算控制,为自行支配非税收入创造条件。
此类问题法规依据:
(一)定性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审计署发布的《关
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
管理的通知》(财综[ 2003] 29 号)关于“……中央部门和单位
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
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后,必须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范围。财政部将根据中央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合理
核定其预算支出,进一步明确部门预算支出范围和细化部门
预算支出项目”的规定。
(二)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
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 T 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
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
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
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
预算或者决算;……。”
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业务审计常见错弊
一、违规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由于资源配置不合理,一些部门和单位利用所占有的富
余国有资产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益往往用于发放职 T 福
利补贴,有的甚至私存私放。审计时,从分析部门资产的存
量和实际使用情况人手,通过对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资产情
况的对照检查,一般可发现此类问题的线索。
此类问题县体表现形式和法规依据: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
营性资产
1.定性依据
(1)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的《中央国家机关国有
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 196 号)第八条:“各部
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一般不允许‘非转经’。确有闲置
不用的资产或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为充分发挥资产的经
济和社会效益,可以办理‘非转经’,但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
审批手续。”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财政
部第 35 号令)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
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
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
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
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第二十四条:“行
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
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出借。”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财政
部第 36 号令)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
资、m 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
出 申 请 ,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 ,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审
批……。”
2.处理处罚依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财政
部第 35 号令)第五十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 T 怍人
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财政
部第 36 号令)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及其 T 作人员违反本
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二)擅自占有、
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
及其 T 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
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
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
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二)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后,未征收国有
资产占用费或征收的国有资产占用费未按规定管理、使用
1.定性依据
(1)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 号)第二十四
条:“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
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
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
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财政
部第 35 号令)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
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同上,略)。
二、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擅白处置国有资产问题,主要表现在未经法定程序和审
批手续处置资产、违规低价转让资产以及资产处置收益管理
不合规。上述问题的产生,有的是因资产管理不到位引起的,
更为常见的诱因则是通过违规处置资产为小集体或者个人
谋取利益。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容易引起国有资产的流失,审
计中应重点关注国有资产的出售、调拨、转让、报损、报废
等的审批和评估环节,从中发现问题的线索。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和法规依据:
(一)未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手续,擅自转让国有产权或
擅自核销债权、对外投资。
1.定性依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财政
部第 35 号令)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
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第三十条:“资产处
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
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财政
部第 36 号令)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
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白行处置”、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
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
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
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
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同上,略)。
(二)处置收益未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
缴入财政专户
1.定性依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财政
部第 35 号令)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
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财政
部第 36 号令)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
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同上,略)。
三、违规对外担保
担保行为的发生,往往是为了下属单位或关联单位的局
部利益,而担保所要承担的连带偿还或连带赔偿责任却给担
保单位带来国有资产损失的风险。审计中,审计人员要关注
被审计单位的国有资产权属证明是否完整和妥善保存,查处
违规抵押、对外担保方面的问题。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和法规依据:
(一)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违反规定,利用国有资产对
外提供担保
1.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
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
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隙外。”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财政
部第 35 号令)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
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同上,略)。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单位用不得抵押的
财产对外抵押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学校、幼儿园、
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和
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
施;……。”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同上,略)。
四、资产管理不规范
部门资产管理不规范问题比较普遍,主要表现在资产的
会计核算、购置及其他环节管理方面不符合现行有关法规的
规定,以及因资产管理不当所带来的损失浪费。资产管理不
规范问题,有的后果不是很严重,比如期末资产账实不符问
题;有的后果很严重,如因未进行可行性研究而盲目对外投
资导致巨额投资损失;有的后果很直接,如因存放不当而造
成现金被盗、固定资产、库存材料等实物的毁损、丢失等。
由于资产管理不规范问题往往与资产使用效益直接相关,审
计中不能忽视。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和法规依据:
(一)未按规定管理资产,造成资产流失
1.定性依据
(1)财政部发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 年财政部
第 9 号令)第四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 四 ) 加 强 行 政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 防 止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财政
部第 35 号令)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
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浊》(2006 年财政
部第 36 号令)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
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
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
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
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同上,略)。
(二)资产核算不符合规定
定性依据和处理依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
[1998] 49 号)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 288 号)
有关固定资产、库存材料等资产科目的规定。
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审计常见错弊
一、采购预算、计划编报不合规
采购预算是政府部门采购决策的载体,是政府采购支出
控制的源头,也是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目标最为重要的管理手
段。政府部门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程序不规范,既冲击了
政府采购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也使得政府采购机构不好
整体把握并统筹规划采购任务,导致 T 作效率的降低。审计
机关关注政府采购预算的完整性、预算编制程序的规范性等
预算管理事项,推动政府部门改进采购预算编制 T 作,不仅
可以改善政府采购信息质量,而且可以强化采购责任,促使
有关部门、机构实现既定的采购目标和政府采购的公共政策
目标。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及法规依据:
(一)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漏编所属单位政
府采购预算或本级采购事项未编入采购预算
1.定性依据
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
库[ 2004]104 号)第七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编
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第八条:
“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完整编
制政府采购预算并逐级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
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 T 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
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给
子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
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二)未按照规定申报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1.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 l,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
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
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财库[2004]104 号)第二十五条:“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
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同上,略)。
二、随意调整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的选择及确定,所表明的是政府部门配置或耗
费公共资源的机制。事实上,采购机制的不同,往往会导致
等量的资源在不同部门产生不同的结果。审计过程中,审计
人员关注采购人所选择的采购方式,尤其是推动采购人和采
购机构选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可以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
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公共资源的耗费,提高采购资金的使
用效率。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及法规依据:
(一)将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未经批准
转为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采购人采
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
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
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
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
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白行采
购。”
2.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采购人
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
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分。”
(二)未经批准或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将应进行招标
采购的项目变为其他方式采购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
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
法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
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
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
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未经批准或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将应进行公开
招标采购的项目变为其他方式采购
1.定性依据
(1)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2004 年财政部第 18 号令)第五条:“招标单位不得
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原国家计委发布的《T 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
标准的规定》(2000 年国家计委第 3 号令)第九条:“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
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2.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或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白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三、采购资金大量结余,使用效益不高
结余资金规模的大小,不仅可以反映预算编制的质量,
在一定程度上还反映了政府配置财政资源的效率和效果。在
政府采购审计中,审计人员关注采购资金酌使用情况,反映
采购资金大量结余的问题,对于推动有关部门提高政府采购
预算的编制质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是十分必要
的。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及法规依据:
(一)采购计划未执行完毕,造成年度预算未执行完毕,
采购资金大量结余
1.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政府采购
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2)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财库[2004]104 号)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
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分别制定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
购实施计划。”
2.处理处罚依据
(1)属于用单位基本支出安排采购的,执行财政部发布
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规定》(财预[2006] 489
号)第六条:“……基本支 m 结余原则上可以结转下年继续
使用,……但……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2)属于在连续性项目支出中安排采购的,则执行财政
部发布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规定》(财预
[2006] 489 号)第十二条:“中央部门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
续项目,有专项结余资金的,在申报下一年度预算时,应结
合项目进展情况主动统筹部分结余资金,再向财政部门申请
增加预算。对延续项目专项结余较多的部门,财政部在下一
年度可适当减少有关项目支出预算。”
(二)完成采购后产生大量净结余
定性需考虑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后果等,难以统一定
性,仅给 m 对结余处理的法规依据。
处理处罚依据:
1.属于用单位基本支出安排采购的,执行财政部发布
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规定》(财预[2006] 489
号)第六条(同上,略)。
2.属于在非基建项目支出中安排采购的,则执行财政
部发布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规定》(财预
[2006] 489 号)第十一条:“有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的中央部
门,在申报下年预算时,应将净结余资金全部作为本部闩下
一年度预算的首要来源,统筹用于本部门重点项目支出。”
3.属于在基建项目支出中安排采购的,则执行财政部
发布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规定》 (财预
[ 2006]489 号)第十一条(同上,略)、第十四条:“部门基
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除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
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 394 号)有关规定执行外,
还应执行本办法,其中:净结余资金的 70%用于上交中央金
库,30%部分按照本办法有关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规定条款
执行,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使用时报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审计常见错弊
对结余资金的审计要以促进规范预算管理,合理配置财
政资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审计时,不仅要摸
清结余资金的规模、结构和管理使用情况,掌握部门实际可
用财力的总体状况,还要揭露预算编制批复执行中存在的不
真实、不规范行为造成的财政资源配置不合理、资金使用效
率不高等问题,并深入分析产生结余的体制制度等方面的原
因,进而提 m 规范预算管理的建议。对结余资金的审计要注
意和预算执行审计紧密结合,因为结余资金的形成涉及预算
执行的各个环节,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批复、资金拨付、
资金使用相账务处理等。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和法规依据:
(一)在编制下年度支出预算时,未优先用净结余资金
安排本部门项目支出
1.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
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五)本部门、
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第十八条“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二)上一年度结余用
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2)国务院或财政部关于编制当年年度预算的一些规定。
如《财政部关于编制××××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3)财政
部发布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规定》 (财预
[2006] 489 号)第六条: “……基本支出结余原则上可以结
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
标准。……”、第十一条:“有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的中央部
门,在申报下年预算时,应将净结余资金全部作为本部门下
一年度预算的首要来源,统筹用于本部门重点项目支出”、第
十二条:“中央部门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专项结
余资金的,在申报下一年度预算时,应结合项目进展情况主
动统筹部分结余资金,再向财政部门申请增加预算。对延续
项目专项结余较多的部门,财政部在下一年度可适当减少有
关项目支出预算”、第十四条:“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
除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2] 394 号)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执行本办法,
其中:净结余资金的 70%用于上交中央金库,30%部分按照
本办法有关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规定条款执行,按照规定的
范围使用,使用时报财政部门审批。”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
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 T 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
有关预算管埋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
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
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
预算或者决算;……。”
(二)将以前年度基本支出结余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
标准
1.定性依据
财政部发布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规定》
(财预[ 2006]489 号)第六条:“……基本支出结余原则上可
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
开支标准……。”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
其 T 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
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 : … … ( 四 ) 违 反 规 定 扩 大 开 支 范 围 , 提 高 开 支 标
准;……。”
(三)挪用专项结佘,将延续项目或基建项目专项结余
资金改为其他项目用途
1.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
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
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财政部发布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规定》
(财预[2006] 489 号)第十二条:“中央部门连续年度安排预
算的延续项目,有专项结余资金的,在申报下一年度预算时,
应结合项目进展情况主动统筹部分结余资金,再向财政部门
申请增加预算。……”、第十四条:“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结余
资金,除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
知》(财建[2002] 394 号)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执行本办法,
其中:净结余资金的 70%用于上交中央金库,30%部分按照
本办法有关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规定条款执行,按照规定的
范围使用,使用时报财政部门审批。”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
其 T 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
期退逐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四)挪用项目支出净结余或连续项目、基建项目专项
结余,用于项目单位基本支出
1.定性依据
财政部发布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规定》
(财预[ 2006]489 号)第十一条:“有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的
中央部门,在申报下年预算时,应将净结余资金全部作为本
部门下一年度预算的首要来源,统筹用于本部门重点项目支
出”、第十二条:“中央部门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
有专项结余资金的,在申报下一年度预算时,应结合项
目进展情况主动统筹部分结余资金,再向财政部门申请增加
预算。……”、第十四条:“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除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
建[2002] 394 号)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执行本办法,其中:
净结余资金的 70%用于上交中央金库,30%部分按照本办法
有关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规定条款执行,按照规定的范围使
用,使用时报财政部门审批。”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同上,略)。
(五)未按规定处理基建结余,项目单位将应上交的基
建结余资金全部或部分留用
1.定性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 2002]394 号)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编制竣 T 财务
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
以及应处理的白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
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
理的: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
关资产。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
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
设施建设、职 T 奖励和 T 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
还投资方”、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
T 结余资金在竣 T 财务决算批复后 30 日内上交财政。”
(2)财政部发布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规
定》 (财预[2006] 489 号)第十四条:“部门基本建设项目
结余资金,除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的通知》(财建[2002] 394 导)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执行本
办法,其中:净结余资金的 70%用于上交中央金库,30%部
分按照本办法有关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规定条款执行,按照
规定的范围使用,使用时报财政部门审批。”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同上,略)。
应收款项审计常见错弊
部门、单位应收款项管理、核算中存的主要问题一般是
长期挂账、以及未经批准白行核销等。对应收款项的审计首
先应对比两年的财务报表,分析应收款项资金规模及增减变
动的情况,如果规模一直较大或增减变动较大,应予以高度
关注,并查清原因。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和法规依据:
(一)行政单位将暂付款长期挂账
1.定性依据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 年财政部第 9 号令)第二
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
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2.处理处罚依据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 年财政部第 9 号令)第二
十九条(同上,略)。
(二)事业单位将应收及预付款长期挂账
1.定性依据
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
[1997] 286 号)第二十三条:“……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
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
[1997] 286 号)第二十三条(同上,略)。
(三)行政单位未经批准,自行核销债权
1.定性依据
财政部发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06 年财政部第 35 号令)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
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第三十
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
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赴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
其 T 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
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
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处分。”
(四)事业单位未经批准,自行核销债权
1.定性依据
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06 年财政部第 36 号令)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处置国
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白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经
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
复……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同上,略)。
应付款项审计常见错弊
应付款项的产生有些是部门、单位隐瞒收入、虚列支出
的结果。因此,对应付款项的审计要与收入、支出的审计结
合进行。对应付款项的审计可以从对比两年的财务报表人手,
分析应付款项、收入、支出增减变动的情况,如果增减变动
较大,应予以高度关注。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和法规依据:
(一)行政单位虚列支出,虚增“暂存款”
1.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任何单位不
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
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二)事业单位虚列支出,虚增“其他应付款”
1.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任何单位
不得以虚假的经济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
字[1997] 286 号)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
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
2.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同土,
略)。
(三)行政单位通过往来科目核算收支,且年末不清理,
造成年度收支不真实
1.定性依据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 年财政部第 9 号令)第三
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纳
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第四十八条:“凡
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账。……凡属本年的各项支
出,要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
2.处理处罚依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 年财政部
第 9 号令)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
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
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
(四)事业单位通过应付款项核算收支,且年末不清理,
造成年度收支不真实
1.定性依据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 288 号)关于“凡
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凡属本年的各项支
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如实列报”的规定。
2.处理处罚依据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 288 号)关于“事
业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
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
关账户,……”的规定。
非财政预算拨款资金审计常见错弊
非财政预算拨款资金管理中常见的问题主要是未全部
纳入预算管理,其原因主要是部门、单位认为除财政预算拨
款收入以外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
入是各单位的白有资金,不需编人部门预算,支配和使用不
需要纳入财政监督。对非财政预算拨款资金的审计要按照综
合预算、统一核算的原则,首先核对预算编制过程中是否如
实将非财政预算拨款资金全部编人预算,然后调阅与非财政
预算拨款资金相关的管理文件、合同文本、会议纪要、发票
或收据领用登记簿、发票或收据存根,核对非财政预算拨款
资金是否全部纳入单位财务账内统一核算。
此类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和法规依据:
(一)行政单位未将财政拨款以外的收入纳入部门预算
管理,如预算中缺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
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能全面反映单位的资金来源状
况
1.定性依据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 年财政部第 9 号令)第
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
理,统筹安排使用。”
(2)《关于行政单位预算编报和核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文字[1998]第 13 号)关于“……行政单位在编制年度预
算时,应按规定合理划分不同类型的收入,将应列入预算的
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遗漏……”的规定。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
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 T 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
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
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
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绐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
预算或者决算;……。”
(二)事业单位未将财政拨款以外的收入纳入部门预算
管理,如预算中缺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
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能全面反映单位的资金来源状
况
1.定性依据
(1)《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 年财政部第 8 号令)第
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
(2)《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编报和核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文字[1998]第 10 号)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
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
收入、事业收入(含可用预算外资金收入,即指财政专户核
拨收入、经核准单位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合计数,下
同)、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项内
容。……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按规定将应列入预算的
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遗漏……”的规定。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同上,略)。
(三)行政单位非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不入账,私存私放
1.定性依据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 年财政部第 9 号令)第
十四条:“行政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
时人账;……。”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
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5]第 29
号)关于“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
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
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的规定。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
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
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降职处分。”
(四)事业单位非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不入账,私存私放
1.定性依据
《事业单位财务规别》(1996 年财政部第 8 号令)第十
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
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5]第 29
号)(同上,略)。
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同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