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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合同的履行(按 FOB 成交)
(1)进口签订后,按照合同规定填写开立信用证,申请书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
(2)履行 FOB 交货条件的进口合同,应由买方负责派船到对方口岸接运货物,卖方
在交货前一定时期内,应将预计装运日期通知买方,由买方向船方办理租船订仓手续;
(3)在办妥租船订仓手续后,应按规定的期限将船名及船期通知卖方,以便其备货装
船;
(4)货物装船后,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和接货等
项工作;
(5) FOB 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保险由买方办理。每批进口货物,在收到国外装
船通知后,应将船名、 提单号、开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装运港、目的港等项内容通
知保险公司,即作为已办妥保险手续;
(6)买方开户银行收到卖方开户银行寄来的汇票及单据后,对照信用证的规定,核对
单据的份数和内容,如核查无误,则由买方开户银行对卖方开户银行付款;
(7) 进出口公司用人民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折算牌价向银行买汇赎单;
(8)进口货物到货后,由进出口公司或委托外贸运输公司根据进口单据填具“进口货物
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随附发票、提单及保险单——如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还需随附
商品的检验证书;经检验合格方可放行;
(9)进口货物运抵港口卸货时,由港务局进行卸货核对,如发现短缺,应及时填制“短
卸报告”交由船方签署确认,并根据短缺情况向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的书面声明(同时,保
险公司和 商检 局也将作出相应处理);
(10)此后,如订货或用货单位在卸货港所在地,则就近转交货物,如订货或用货单位
不在卸货地区,则委托货运代理将货物转运至用货单位;
(11)如进口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 规定,则根据造成损失原因的不
同,及时分别向卖方、轮船公司、保险公司索赔。
开立信用证
买方开立信用证,如合同规定在收到卖方货物备妥通知或在卖方确定装运期后开证,我
们应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及时开证;如合同规定在卖方领到出口许可证或收到支付履约保证金
后开证,我方应在收到对方已领到许可证的通知,或银行通知我方履约保证金已付讫后才开
证。
买方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时,必须按合同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
开证申请书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信用证的内容,包括受益人名称地址,信用证的性质、
金额,汇票内容,货物描述,运输条件,所需单据种类份数,信用证的交单期、到期日和地
点,信用证通知方式等。二是申请人对开证银行的声明,其内容通常固定印制在开证申请书
上,包括承认遵守《UCP 500》的规定;保证向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手续费、 利
息及其他费用;在申请人付款赎单前,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属银行所有;开证行收下不符信用
证规定的单据时申请人有权拒绝赎单等等。银行则按开证申请内容开立信用证,因此,信用
证内容是以合同为依据开立的,它与合同内容应当一致。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要求展延装
运期和信用证有效期或变更装运港等,若我方同意对方的请求,即可向银行办理改证手续。
开立信用证应该注意:
一、信用证严格以合同为依据,对于应在信用证中明确的合同中的贸易条件,必须具体
列明,不能使用“XX 号合同规定”等类似的表达方式。
二、信用证的条件必须单据化
进口方在申请开证时,应将合同的有关规定转化成单据,而不能照搬照抄。比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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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规定货物按不同规格包装,则信用证中应要求受益人提交装箱;合同以 CFR 条件成交,
信用证应要求受益人提交的清单已装船。提单上应注明运费已付等。
三、按时开证
如合同规定开证日期,进口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开立信用证;如合同只规定了装运期的起
止日期,则应让受益人在装运期开始前收到信用证;如合同只规定最迟装运日期,则应在合
理时间内开证,以使卖方有足够时间备妥货物并予出运。通常掌握在交货期前一个月至一个
半月左右。
四、关于装船前检验证明
由于信用证是单据业务,银行不过问货物质量,因而可在信用证中要求对方提供双方认
可的检验机构出立的装船前检验证明,并明确规定货物的数量和规格。如果受益人所交检验
证明的结果和证内规定不符,银行即可拒付。
一、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
①递交有关合同的副本及附件:
进口商在向银行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递交进口合同的副本以及所需附件,如进口许可
证、进口配额证、某些部门审批文件等。
①填写开证申请书:
进口商根据银行规定的统一开证申请书格式,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留业务部门;一份留
财务部门;一份交银行。填写开证申请书,必须按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写明信用证的各项
要求。
①缴纳保证金:
按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进口商向银行开立信用证,应向银行缴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其金额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百分之几到百分之几十,一般根据进口商的资信情况而定。在我
国的进口业务中,开证行根据不同企业和交易情况,要求开证申请人缴付一定比例的人民币
保证金,然后银行才开证。
二、银行对新客户的初审
1、对于首次来银行办理进口的客户,应递交:
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①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原件;
①客户隶属关系批件(如有);
①法人代表授权书,内容应有:客户单位的中、英文企业全称应与许可证、营业执照相
符;列明经营业务及被授权人的签样、印章、企业公章、财务章。该授权书必须由法人代表
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客户企业公章、法人代表人必须与进出口业务批文(如有)、工商营
业执照中相关内容相符;客户应在授权书中明确表示,有关业务受国家及有关职能部门颁布
的相关法规及规定约束;严格按国际惯例履行有关权利义务。
三、进口开证中必须要注意的问题
1、申请开立信用证前,一定要落实进口批准手续及外汇来源。
2、开证时间的掌握应在卖方收到信用证后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出运为原则。
3、开证要求“证同一致”,必须以对外签订的正本合同为依据。不能用“参阅 XX 号合
同”为依据,也不能将有关合同附件附在信用证后,因信用证是一个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
任何贸易合同。
4、如为远期,要明确汇票期限,价格条款必须与相应的单据要求、费用负担及表示方
法相吻合。
5、由于银行是凭单付款,不管货物质量如何,也不受合同约束,所以为使货物质量符
合规定,可在开证时规定要求对方提供商检证书,明确货物的规格品质,指定商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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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信用证内容明白无误,明确规定各种单据的出单人,规定各单据表述的内容。
7、合同规定的条款应转化在相应的信用证条件里,因为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只要单据
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开证行就必须按规定付款。如信用证申请书中含有某些条件而未
列明应提交与之相应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此条件,而不予理采。
8、明确信用证为可撤销或不可撤销信用证。
9、国外通知行由开证行指定。如果进出口商在订立合同时,坚持指定通知行,可供开
证行在选择通知行时参考。
10、在信用证中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转运、不接受第三者装运单据等条款。
11、国有商业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一般不接受要求其他银行保兑的条款。
租船订舱
在 FOB 贸易术语条件下,进口商负责进口货物的租船订舱并负责支付进口运费。
海运方式下,业务操作是从租船订舱开始,安排船舶在国外装运,直至货物运至国内安排卸
货,直到最后货物被进口商接受为止的全过程。
术语下,由进口商负责货物运输事宜,进口商就买卖合同标的运输事宜向承
运人咨询运价、船期等;
2.承运人回复进口商的询价,进口商通过向不同承运人询问同类信息来比较各承运
人的运价高低及船期安排,从中选取适当承运人承运此批货物运输;
3.进口商向选定的承运人提出订舱申请,确定海运运费等费用,同时提交国外供货
人的详细资料(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货物名称、合同号、重量、件数、
规格、出口国、装货港、卸货港等);承运人接受进口商订舱,在配舱回单上加注订舱船名、
航次等信息,将配舱回单等单据返还进口商;
4.进口商在订舱完成后,向出口商发出 FOB 货载订舱指令电,通知出口商货物订
舱情况;
5.承运人接受进口商订舱后,通知其在出口国装货港的海外代理货主订舱情况及出
口商的详细资料;
6.承运人海外代理在得到承运人订舱的有关资料后,与出口国联系有关货物出运情
况,与出口商沟通供货计划与配船计划;
7.承运人海外代理将出口商备货情况反馈给承运人;
8.承运人将出口商备货情况反馈给进口商,以便进出口双方能就备货过程中出现的
意外情况及时沟通、解决;
9.进口商在出口商备货全过程应与承运人或其海外代理保持联系,及时掌握货运动
态,随时解决突发事件;
10.出口商按照进出口合同规定,在指定装运期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装运至指
定船上,完成交货;
11.承运人海外代理在货物装船后向承运人发出货物装船确认电报,同时向出口商
签发提单,出口商准备结汇等后续工作;
12.出口商将结汇单据通过邮寄或银行交至进口商,要求进口商付款赎单;
13.进口商凭提单向承运人办理换单手续,结算相关费用,准备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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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进口货物海运操作流程图
办理货运保险
进口企业在收到国外卖方的装船通知后,应立即填制投保单或装货通知单。内容包括货
物名称、数量、保险金额、投保险别以及船名、船期、启运日期和估计到达日期、装运港和
目的港。保险公司接受承保后将签发一份保险单作为双方之间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
对于进口货物.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以装运港海轮船舷为界。存货物装船前.物权和风
险责任都属于出口商,货物装船后.买方承担货物的风险责任。故而,在货物装船前,买方
不具有保险利益,即使买方在此之的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也不承担保险责任。一般
情况下,保险公州对于由进口方投保货物的保险责任是从货物越过船舷(实际业务中为装船)
开始,一直到货物运抵目的地仓库,或卸离海轮后 60 天终止。必要时,还可由投保人申请
延长保险期限 60 天,但散装货、活牲畜和新鲜果蔬等商品的保险责任,在目的港卸离海轮
时终止。
签订运输代理协议
需要资料:货物运输托运书、国外装箱单、发票、合同、核销单
换单:
1:货代在指定船代或船公司确认该船到港时间、地点,如需转船,必须确认二程船名。
2:凭带背书的正本提单(如果电报放货,可带电报放货的传真件与保函)去船公司或
船代换取提货单(小提单)。
注:“背书正本提单”两种形式:
(1)提单上收货人栏显示“订舱人”,则由发货人背书;
(2)提单上收货人栏显示真正的收货人,则需收货人背书。
进口报检须知
报检资料:
1、入境货物报检单;
2、对外贸易合同;
3、信用证(以信用证结汇者);
4、发票、装箱单、运单/提单(副本);
5、卫生证书、检验报告(必要时)、原产地证书;
6、标签审核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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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与检疫证书(必要时);
8、产品标准(必要时);
9、进口营养食品、婴幼儿食品等,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国家主管部门
对该产品的批准文件;
工作流程与受理部门:
1、具备资格的报检人签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附所需资料;
2、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在流程单签字;
3、检务处受理报检;
4、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派员抽样与现场监管、向检测部门提供样品;
5、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样品实施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6、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审核检测结果、拟制证稿;
7、检务处出具相关证书证单。
工作时限:
1、一般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以单批计),
2、如遇大批量报检及其它特殊情况需延长检验检疫时限者应提前告知,商议确定
出证时间。
进口报关流程
1 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应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材料:1.经贸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文件副本或影
印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3.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或具有同
等效力的证明文件;4《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5.有关部门批准开业的证件副本或者影印件。
以上内容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2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载运该货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天内向
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通关申报手续(为加快口岸疏运)。否则,海关将征收滞报金。滞报金
的起收日期从第 15 天起,公式为:
滞报金总额=货物的到岸价格 X 滞报天数 %,起征点为人民币 10 元
一般贸易进口,付款方式一般是 L/C,那就要先开证,等开完信用证后,确定进口的船
期,等船到以后。开始进行进口的操作。
1.首先是要得到国外客户的提单,发票、箱单。
2.接着要拿提单到船公司去换单,也就是拿提单去从船公司换回该批货物的提货单,也
就是舱单。上面有你们公司进口货物的详细的船务信息。
3.需要提前做商检的进口货物,还要到商检局做商检,实际上换单和商检应该提前进行。
4.到海关报关,需提交以下单证:
①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
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
① 货物发票。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
① 海运进口的提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单,
凭此提货。
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
可免交。
① 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进口付汇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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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
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
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
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
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5)复
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 IC 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
联系人。过后退还进口单位。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 IC 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
误,则将 IC 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
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
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 开立 90 天以上(不含 90 天)的远期信用证;
(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 90 天(不含 90 天);
(3) 办理 90 天以上(不含 90 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 90 天(不含 90 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 90 天的预付货款;
(6) 超过合同总额的 15%且超过等值 10 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 90 天(不含 90 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 1 日前的备案表
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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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
务章);
(4)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 IC 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
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 IC 卡);
(7)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
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 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 天以上到货”、超过 15%且超过等值 10 万美元
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 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
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
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
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
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
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
件一并留存、输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