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农业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农业产品
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暂行条例》)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
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
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
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
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5]第 052 号)
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
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
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
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
照章征收增值税。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
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
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
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
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财税字(1999)198 号)
2.农业生产资料
饲料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
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
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
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 95%的
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
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
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
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 种或以上)、维生素(8 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
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
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
合物。
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
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
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饲料生产企
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本通知自 2001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2001 年 8 月 1 日前免税饲料范围及豆粕的征
税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9]39 号)执行。
(财税[2001]121 号)
有机肥产品
●一、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
税。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
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
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
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
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1993]第 13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 38
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二、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
一律不得免税。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
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
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
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所提供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
证明失效的,应停止其享受免税资格,恢复照章征税。
(财税[2008]56 号)
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一)农膜
(二)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
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
肥成本的比重高于 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
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
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三)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自 2001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
(财税[2001]113 号)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
增值税。
(一)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
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
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 PVC 管(主管)、PE 管(辅
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二)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
施细则等规定,单独核算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
免税。
(三)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应一律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
(四)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出具报告的产品质量检
验机构须通过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资质认定。批发和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
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
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未取得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的,不得免税。
(五)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
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产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停止其继续享受
免税政策的资格,依法恢复征税。
(财税[2005]166 号)
3.农民专业合作社
●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
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 13%的扣
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
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
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税[2008]56 号)
4.农村电网维护费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
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财税字[1998]47 号)
●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免征增值
税。
(国税函[2002]421 号)
5.自来水
●自2002年6月1日起,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
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
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自来水公司2002年6月1日之前购进独立核
算水厂自来水取得普通发票的,可根据发票金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后依6%的征收
率计算进项税额,经所属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抵扣。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不含税销售额=〔发票金额÷(1+征收率)〕
(国税发[2002]56 号)
6.医疗卫生
避孕药品和用具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暂行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
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
取得的执业登记之日起,3 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 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
收。
三、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
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
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二)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
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
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监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
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
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
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财税字[2000]42 号)
血站
●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
组织。
本通知自 1999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财税字[1999]264 号)
生物制品
●自 1994 年 5 月 1 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征收率计
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自己开具专用发票: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
人和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财税字[1994]4 号)
7.宣传文化
古旧图书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古旧图书。
(《暂行条例》)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实施细则》)
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 17%下
调至 13%。
二、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8 年 1 2 月 31 日,实行以下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对以下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
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
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
上述各级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
以内。
(二)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
(三)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四)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五)盲文图书和期刊。
(六)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批准注册的出版单位出
版的出版物。
(七)列入本通知附件 1 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上述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三、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实行以下增值税免税政策:
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
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
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
为一的新华书店,以及对因撤县(县级市、区、旗)改区名称发生变化的新华书店,但
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四、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对依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
引进开发。对依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
和信息系统建设。
五、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国
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包括以“租型”方式取
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
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各种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经省级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
政策。
期工程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
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
报社和期刊社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财税[2006]153 号)
8.软件产品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
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
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
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
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
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法。
二、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
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
〔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
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
(财税[2000]25 号)
9.商品混凝土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 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0]37 号)
10.资源综合利用
按 6%征收的墙体材料
●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 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
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
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自 1994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财税字[1994]4 号)
●所称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
(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
(国税发[1994]186 号)
建材产品
●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 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
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5]44 号)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
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财税[2001]198 号)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非粘土砖
(一)孔洞率大于 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空心砖;
(二)混凝土空心砖;
(三)烧结页岩砖。
二、砌块
(一)混凝土小型砌块;
(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三)石膏砌块。
三、墙板(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
(一)grc 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墙板);
(二)纤维水泥板;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
(五)钢丝网架夹芯板;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纤维板、石膏空心条板);
(七)金属面夹芯板。
(八)复合墙板。
一、非粘土砖(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 3000 万块标准砖/年)
(一)孔洞率大于 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 gb13544-2000 和
gb13545-1992 的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 gb13545-1992 的技术要求)。
(三)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 gb/t5101-1998 的技术要求)。
二、建筑砌块(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 5 万立方米/年)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 gb8239-1997 的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 gb15229-41994 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 gb/t11968-1997 的技术要求)。
(四)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 jc/t698-1998 的技术要求)。
三、建筑板材(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 15 万平方米/年)
(一)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 grc 板)(符合行业标准 jc666-1997
的技术要求)。
(二)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 jc626/t-1996 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 gb15762-1995 的技术要求)。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t3029-1995 的技
术要求)。
(五)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 jc623-1996 的技术要求)。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板),其中:
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 gb/t9775-1999 的技术要求,同时单线生产能力不少于
2000 万平方米/年);
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 jc/t829-1998 的技术要求)。
(七)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和金属
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其中:
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 jc689-1998 的技术要求);
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 jc/t868-2000 的技术要求);
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 jc/t869-2000 的技术要求)。
(八)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板,复合
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
(财税[2001]198 号)
综合利用发电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
策:
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财税[2001]198 号)
●一、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二、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
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
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
(含8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
策。
三、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享受政策的具体产
品包括: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总氮含量
不低于18%的硫酸铵。
(财税[2004]025 号)
废旧物资
●一、自 2001 年 5 月 1 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
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
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
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
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 10%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
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税字[2001]78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8 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
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税发〔2004〕60 号)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 号)规定的免
税条件,组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回
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
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
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回收经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许可证;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
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
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实地审核,属实的予以免税资格认定,并在
综合征管软件上加载免税标识。℃
四、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回收经营单位收
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下列要求自
行开具收购凭证:
(一)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
(二)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三)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五)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
(六)收购凭证限于回收经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收购凭证的具体办法。
五、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兼营
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
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回收经营单位对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废旧物资
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
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回收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回收经营单位必须在纳税
申报期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七、对回收经营单位确有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一律取消其
免税资格。℃
(国税函〔2005〕544 号)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
执行。
(财税[2003]116 号)
污水处理
●自 2001 年 7 月 1 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
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1]97 号)
11.旧货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暂行条例》)
●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实施细则》)
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
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 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
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本规定自 1994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财税字[1994]26 号)
●“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 6%的征收率征
收增值税。
(国税函发[1995]288 号)
旧货和旧机动车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
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
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
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2]29 号)
12.民政福利
福利企业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
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
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6 倍确定,但最
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 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
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
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
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
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
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 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
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
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
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 50%的单位,但不适
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
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
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
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
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
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
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
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 25%(含
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 10 人(含 10 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 25%(不含 25%)但
高于 %(含 %),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 5 人(含 5 人)的单位,可以
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
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
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
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 财税[2007]92 号)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04]39 号)
残疾人用品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暂行条例》)
●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
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4]60 号)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
●自 1994 年 5 月 1 日残疾人员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4]4 号)
13.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增值税优惠
● 国家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对符合项目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的增值税。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
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
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享受退税的项目范围。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
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
值税退税政策。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允许的退税项目内采购的国产设备,
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不实行退税政策。
(国税发[2006]111 号)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免税收入
●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
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
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
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
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
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制定。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
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
2.农业项目优惠
●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
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
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基础产业优惠
●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
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
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
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4.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
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
●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6.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
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7.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
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注: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申报条件和程序等详见第四部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指
南。
8.企业研发费用的优惠
●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
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
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9.安置特殊人员就业优惠
●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
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
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10.环境保护、资源再利用优惠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水项目优惠
●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
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
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综合利用资源的减计收入
●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
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规定的标准。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
●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
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 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
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
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
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
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
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 5 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11.创业投资优惠
●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
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
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
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
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12.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
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
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
的 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13.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专项优惠
●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
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备案。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14.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优惠
●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
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
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
短,最短可为 2 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
当缩短,最短可为 3 年。
(八)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
业,可以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
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 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
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
规定。
(十)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
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
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按 40%
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 5 年撤出该项投资
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
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
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按 80%的比例退还其再
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 5 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
企业所得税税款。
(摘自财税〔2008〕1 号)
15.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
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
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8〕1 号)
16.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 2008 年以后
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 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
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8〕1 号)
●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 5 年内
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 15%税率的企业,2008 年按 18%税率
执行,2009 年按 20%税率执行,2010 年按 22%税率执行,2011 年按 24%税率执行,
2012 年按 25%税率执行;原执行 24%税率的企业,2008 年起按 25%税率执行。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
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
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 2008
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 2007 年 3 月 16 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
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
策表》(见附表一)执行。
(摘自国发〔2007〕39 号)
● 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
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
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 6 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表二),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摘自财税〔2008〕1 号)
附表一: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相关政策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款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
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
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
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款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
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
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
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
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 15%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
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
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
外资企业,可以减按 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密集、知
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
3000 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
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
设的项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项
经营企业,可以减按 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
条第一款第四项
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
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
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
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可以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6
国务院关于上海外高桥、天津港、深
圳福田、深圳沙头角、大连、广州、
厦门象屿、张家港、海口、青岛、宁
波、福州、汕头、珠海、深圳盐田保
税区的批复(国函〔1991〕26 号、国
函〔1991〕32 号、国函〔1992〕43 号、
国函〔1992〕44 号、国函〔1992〕148
号、国函〔1992〕150 号、国函
〔1992〕159 号、国函〔1992〕179 号、
国函〔1992〕180 号、国函〔1992〕181
号、国函〔1993〕3 号等)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
《国务院关于在福建省沿海地区设立
台商投资区的批复》(国函〔1989〕35
号)
厦门台商投资区内设立的台商投
资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福州台商投资区内设立
的生产性台商投资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生
产性台资企业,减按 24%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
8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重
庆、黄石、长江三峡经济开放区、北
京等城市的通知(国函〔1992〕62 号、
国函〔1992〕93 号、国函〔1993〕19
号、国函〔1994〕92 号、国函
〔1995〕16 号)
省会(首府)城市及沿江开放城
市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
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
项目;外商投资在 3000 万美元以
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
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9
《国务院关于开发建设苏州工业园区
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4〕9
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的生产性外
商投资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
号) 企业所得税。
10
《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
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
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
号)
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将外资税
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3 目关于从事能源、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生产性外商
投资企业,减按 15%征收企业所
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
11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0 年 8
月 26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施行)
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
区的企业所得税率为 15%。
12
《对福建省关于建设厦门经济特区的
批复》(〔80〕国函字 88 号)
厦门经济特区所得税率按 15%执
行。
13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
规定》(国发〔1988〕26 号)
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
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
经营所得税和其他所得,均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
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
《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46 号)
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
业,减按 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
16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黑河、伊
宁、凭祥、二连浩特市等边境城市的
通知(国函〔1992〕21 号、国函
〔1992〕61 号、国函〔1992〕62 号、
国函〔1992〕94 号)
沿边开放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
企业,减按 24%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17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
昆明市及凭祥等五个边境城镇的通知
(国函〔1992〕62 号)
允许凭祥、东兴、畹町、瑞丽、
河口五市(县、镇)在具备条件
的市(县、镇)兴办边境经济合
作区,对边境经济合作区内以出
口为主的生产性内联企业,减按
24%的税率征收。
18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重
庆、黄石、长江三峡经济开放区、北
京等城市的通知(国函〔1992〕 62
号、国函〔1992〕93 号、国函
〔1993〕19 号、国函〔1994〕92 号、
国函〔1995〕16 号)
省会(首府)城市及沿江开放城
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
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
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
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
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
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
条第一款第二项
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
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
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
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
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5 年
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
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
条第一款第三项
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
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
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经企业申
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
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
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
条第一款第四项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
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
过 500 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
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
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
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
条第一款第六项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
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
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
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
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
条第一款第六项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
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的批复》(国函
〔1988〕74 号)
设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
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北京市
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税收优
惠规定执行。
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
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
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
第四至六年可按 15%或 10%的税
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第八条第一款
需要照顾和鼓励的民族自治地方
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
行定期减税或免税的,过渡优惠
执行期限不超过 5 年。
27
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
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港口、
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
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
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
业,经营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
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
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
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8
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
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工业、
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
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
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
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
半征收所得税。
29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
规定》(国发〔1988〕26 号)
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
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服务性
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 500
万美元或者 2000 万人民币,经营
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
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
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0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
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
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6〕6 号)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
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
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附表二: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
类别 序号 文件名称 备注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2]208 号)
对 2005 年底之前
核准享受再就业减
免税政策的企业,
在剩余期限内享受
至期满
一、就业再就
业政策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5]186 号)
政策审批时间截止
到 2008 年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 29
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0 号)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 29 届奥运会
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8 号)
奥运会结束并北京
奥组委财务清算完
结后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10 年上海世
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5]180 号)
二,奥运合和
世博会政策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上海世博运
营有限公司享受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优惠
政策的批复(财税[2006]155 号)
世博会结束并上海
世博局财务清算完
结后停止执行
三,杜会公益
政策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
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
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 号)
四,债转股、
清产核资,重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 号)
../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
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
号)
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
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
[2005]14 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
制改革中经营性丈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
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
号)
组、 改制,
转制等企业改
革政策
9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
制改革试点中支持丈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 号)
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
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7]10 号)
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 号)
五、涉农和国
家储备政策
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
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 号)
六,单项优惠
政策
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
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5]103 号)
执行到股权分置试
点改革结束
1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
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6]169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
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
[2006]46 号)
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改革试点
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7]18 号)
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监狱劳
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123 号)
第三部分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1.出口货物退免税 (国税发[2005]51 号)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
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
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商范围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
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
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货物范围
一、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二、必须是报关离境并且已收汇核销的货物。
三、必须是财务上已经作销售的货物。
四、对工业企业来说,享受退税的必须是本企业自产货物(财税字[1995]92 号第
二条),自产货物包括扩散、协作产品,其中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以下产品,视
同自产:(国税发[2000]165 号第六条、国税函[2002]1170 号)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视同自产产品予以退税:
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商标的产品;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
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产品:
1、用于维修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 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
的。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
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
(免)税。
1、经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
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
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使用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
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
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国税发[1994]031 号第二十一条、财税字
[1997]14 号第二条、国税发[2000]165 号第四条、财税字[2002]7 号第三条第(二)款
第 2 点、国税发[2004]116 号)
一、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的政策规定:
(一)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退(免)税的政策规定
1、采取作价加工方式
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外贸企业将进口的料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生产出口货
物时,应按照其销售给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填具《进料加工免
税证明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并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
明》,征税机关对销售料件应交纳的增值税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机关在出口企
业办理退税时在当期的应退税额中予以扣回。
2、 采取委托加工方式
外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贸易方式收回出口货物的退税,无需申请开具《进料加工
贸易免税证明表》,只在货物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直接按照该笔出口货物加工时在
国内购进的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和支付的加工费专用发票进
项金额乘相关的退税率计算出口退税。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政策规定
由于生产企业不得作价加工,只能自己加工或委托加工,因此它在操作中只对其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行抵减调整。
二、进料加工的特殊规定:
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出口货物税收政策:
(一)概念: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
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二)政策:出口企业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出口货物结转环节实行免税办法管理。
从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实行免税办法管理,开具外销发票,并按规定办理进口
付汇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甬国税发[2001]93 号)。
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免税规定(国税发[1994]031 号第二十条)
一、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政策规定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
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
动。
(一)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
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二)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可享受以下税收
优惠政策:
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税增值税、消费税;
3、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
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二、特殊规定: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
委托加工货物收回后出口的退税规定
一、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凭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
料等发票和工缴费发票按规定办理退税。若原材料等属于进料加工贸易已减征进口环
节增值税的应扣除已减征税款计算退税。(国税发[1994]031 号第二十三条)
二、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应按原材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
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照出口货物退税率确定。(国税发 101 号第八条)
委托代理出口的退税规定(财税字[1995]92 号、国税发[2006]102 号)
一、退税主体:委托方退税。
二、委托方为生产企业的退税货物必须是其自产或视同自产货物。
2.特定退税的货物(国税发[1994]031 号第二条)
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但由于这些货物销
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
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如:
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包括设备、原材料、
施工机械等;
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四、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五、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
机电产品;
六、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七、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八、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九、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财税〔2005〕
105 号 2005 年 7 月 1 日起取消);
十、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
十一、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给办完手
续的出境人员的国产品;
十二、出口旧设备退(免)税;(国税发[2008]16 号)
旧设备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简称自用旧设备)和出口企业直
接购买的旧设备(外购旧设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实行退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
十三、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
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十四、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的货物;
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
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
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仓储企业的出口货物备案清单及其它规定的凭
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
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十五、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的货物;
对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的货物,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及其他规定的凭证,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十六、进入海关保税物流园区的货物;
保税物流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实施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
保税物流园区内的货物进入内地的,视同进口。海关在货物出保税物流园区时,
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视同进口的货物办理进口报关以及征、免
税,或保税等验放手续。
对保税物流园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享
受出口退税政策,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
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本办
法所述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及委托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报关出口的无进出
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十七、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
(一)出口加工区的概念和相关税收管理规定:
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
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
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下
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
其中所述"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工贸)公司,外商投
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二)销售出口加工区货物区外企业退税规定:
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下同)并运入出口加工区
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
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
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
报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
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
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
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
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
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
等原材料,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财税[2008]10 号)
出口货物实行免税管理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本办法第
三条所述予以退(免)税的货物,在 2000 年底前仍实行免税政策.
对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实行退(免)税的
货物,区外企业应按海关规定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方式"栏应为"
出口"(运输方式全称为"出口加工区").
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
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区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一律不予退(免)税.
区内企业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缴纳地方各税.
区内的内资企业按国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规章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比照
现行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所得税政策规定执行.
已经批准并核定"四至范围"的出口加工区,其区内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从区
外购进基建物资时,需向当地税务部门和海关申请.在审核额度内购进的基建物资,可在
海关对出口加工区进行正式验收.监管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向当地税
务部门申请办理退(免)税手续.
对违反有关规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退(免)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消耗水电气退税规定:
1、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
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区内企业须按季填报《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
电、气退税申请表》(见附件),并附送下列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退税手续。
(1)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2、水、电、气应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退税税率
水、电、气退税率均为 13%,如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
收率。
3、区内生长企业从区外购进的水、电、气,凡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预办
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区内企业应在出租、出让行为发生的次月,向主管出口退税
的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已退还的税款。
4、区外企业销售并输入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水、电、气,一律向区内企业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普通发票或出口专用发票。
5、区内企业水、电、气退税的登记、审批、管理工作,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
机关负责。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季核查区内企业水、电、气的实际耗用情况,
年度终了后,应按清算的规定,对上年水、电、气的退税进行清算。
6、本通知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2002 年 8 月 31 日以前开具的发票,不予退税。
十八、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十九、国内生产企业销售给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海洋工程结构产品;
二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等。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及设备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国
税发〔1999〕171 号、甬国税发〔2006〕116 号、财税〔2006〕61 号、甬国税发
〔2006〕160 号、国税发〔2006〕111 号):
(一)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
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
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
金的 25%(含)以上。
(二)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2005 年 1 月 1 日起,按国家
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2004 年 11 月 30 日第 24 号令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
录》(2004 年修订版)〕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投
资项目一律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类外资目录为准)
(三)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设备,不实行退
税。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
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五)按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所列设备在项目确
认书核定的项目投资总额内办理退税。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
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
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3.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国税发[1994]031 号第三条、第四条)
一、来料加工;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三、卷烟:出口免税(国税发[1994]031 号 22 条,第(一)款);
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五、出口含金成份(包括黄金和铂金)货物,从 2005 年 5 月 1 日起免税。(国税
发[2005] 125 号)
六、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机软件出口不退税,免税。(财税[2003]238 号)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
第四部分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指南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
《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
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
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
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
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工作。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
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
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
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
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 履
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
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 构复
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
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 5 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
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
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
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
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0,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 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
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
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
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
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作网“上公示 15 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
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
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
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
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
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
号与有效期不变。
罚则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 5 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
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
发火字[1996]018 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国科发火字[2000]324 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
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2.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电子信息技术
(一)软件
1、系统软件
操作系统软件技术,包括实时操作系统技术;小型专用操作系统技术;数据库管
理系统技术;基于 EFI 的通用或专用 BIOS 系统技术等。
2、支撑软件
测试支撑环境与平台技术;软件管理工具套件技术;数据挖掘与数据呈现、分析
工具技术;虚拟现实(包括游戏类)的软件开发环境与工具技术;面向特定应用领域
的软件生成环境与工具套件技术;模块封装、企业服务总线(ESB)、服务绑定等的工
具软件技术;面向行业应用及基于相关封装技术的软件构件库技术等。
3、中间件软件
中间件软件包括:行业应用的关键业务控制;基于浏览器/服务器(B/S)和面向
Web 服务及 SOA 架构的应用服务器;面向业务流程再造;支持异种智能终端间数据
传输的控制等。
4、嵌入式软件
嵌入式图形用户界面技术;嵌入式数据库管理技术;嵌入式网络技术;嵌入式 Java
平台技术;嵌入式软件开发环境构建技术;嵌入式支撑软件层中的其他关键软件模块
研发及生成技术;面向特定应用领域的嵌入式软件支撑平台(包括:智能手机软件平
台、信息家电软件平台、汽车电子软件平台等)技术;嵌入式系统整体解决方案的技
术研发等。
5、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软件
用于工程规划、工程管理/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等过程中使用的软件工作平
台或软件工具。包括:基于模型数字化定义(MBD)技术的计算机辅助产品设计、制
造及工艺软件技术;面向行业的产品数据分析和管理软件技术;基于计算机协同工作
的辅助设计软件技术;快速成型的产品设计和制造软件技术;具有行业特色的专用计
算机辅助工程管理/产品开发工具技术;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PLM)系统软件技术;
计算机辅助工程(CAE)相关软件技术等。
6、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
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是指针对中国语言文字(包括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和外国语言文字开发的识别、编辑、翻译、印刷等方面的应用软件。包括:基于智能
技术的中、外文字识别软件技术;字处理类(包括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处理软件技术;
基于先进语言学理论的中文翻译软件技术;语音识别软件和语音合成软件技术;集成
中文手写识别、语音识别/合成、机器翻译等多项智能中文处理技术的应用软件技术;
具有多语种交叉的软件应用开发环境和平台构建技术等。
7、图形和图像软件
支持多通道输入/输出的用户界面软件技术;基于内容的图形图像检索及管理软件
技术;基于海量图像数据的服务软件技术;具有交互功能与可量测计算能力的 3D 软
件技术;具有真实感的 3D 模型与 3D 景观生成软件技术;遥感图像处理与分析软件
技术等。
8、金融信息化软件
金融信息化软件是指面向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等金融领域服务业务创新的软件。
包括:支持网上财、税、库、行、海关等联网业务运作的软件技术;基于金融领域管
理主题的数据仓库或数据集市及其应用等技术;金融行业领域的财务评估、评级软件
技术;金融领域新型服务模式的软件技术等。
9、地理信息系统
网络环境下多系统运行的 GIS 软件平台构建技术;基于 3D/4D(即带有时间标识)
技术的 GIS 开发平台构建技术;组件式和可移动应用的 GIS 软件包技术等。
10、电子商务软件
基于 Web 服务(Web Services)及面向服务体系架构(SOA)的电子商务应用集
成环境及其生成工具软件或套件的技术;面向电子交易或事务处理服务的各类支持平
台、软件工具或套件的技术;支持电子商务协同应用的软件环境、平台、或工具套件
的技术;面向桌面和移动终端设备应用的信息搜索与服务软件或工具的技术;面向行
业的电子商务评估软件或工具的技术;支持新的交易模式的工具软件和应用软件技术
等。
11、电子政务软件
用于构建电子政务系统或平台的软件构件及工具套件技术;跨系统的电子政务协
同应用软件环境、平台、工具等技术;应急事件联动系统的应用软件技术;面向电子
政务应用的现场及移动监管稽核软件和工具技术;面向电子政务应用的跨业务系统工
作流软件技术;异构系统下政务信息交换及共享软件技术;面向电子政务应用的决策
支持软件和工具技术等。
12、企业管理软件
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的商业智能(BI)软件技术;基于 RFID 和 GPS 应用的现代
物流管理软件技术;企业集群协同的供应链管理(SCM)软件技术;面向客户个性化
服务的客户关系管理(CRM)软件技术等。
(二) 微电子技术
1、集成电路设计技术
自主品牌 ICCAD 工具版本优化和技术提升,包括设计环境管理器、原理图编辑、
版图编辑、自动版图生成、版图验证以及参数提取与反标等工具;器件模型、参数提
取以及仿真工具等专用技术。
2、集成电路产品设计技术
音视频电路、电源电路等量大面广的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开发;专用集成电路芯片
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通用芯片 CPU、DSP 等的开发与产业化;符合国家标
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重点整机配套的集成电路产品,3G 移动终端电路、数字电
视电路、无线局域网电路等。
3、集成电路封装技术
小外型有引线扁平封装(SOP)、四边有引线塑料扁平封装(PQFP)、有引线塑封
芯片载体(PLCC)等高密度塑封的大生产技术研究,成品率达到 99%以上;新型的
封装形式,包括采用薄型载带封装、塑料针栅阵列(PGA)、球栅阵列(PBGA)、多
芯片组装(MCM)、芯片倒装焊(FlipChip)、WLP(Wafer Level Package),CSMP
(Chip Size Module Package),3D(3 Dimension)等封装工艺技术。
4、集成电路测试技术
集成电路品种的测试软件,包括圆片(Wafer)测试及成品测试。芯片设计分析
验证测试软件;提高集成电路测试系统使用效率的软/硬件工具、设计测试自动连接工
具等。
5、集成电路芯片制造技术
CMOS 工艺技术、CMOS 加工技术、BiCMOS 技术、以及各种与 CMOS 兼容工
艺的 SoC 产品的工业化技术;双极型工艺技术,CMOS 加工技术与 BiCMOS 加工技
术;宽带隙半导体基集成电路工艺技术;电力电子集成器件工艺技术。
6、集成光电子器件技术
半导体大功率高速激光器;大功率泵浦激光器;高速 PIN-FET 模块;阵列探测器;
10Gbit/s-40Gbit/s 光发射及接收模块;用于高传输速率多模光纤技术的光发射与接收
器件;非线性光电器件;平面波导器件(PLC)(包括 CWDM 复用/解复用、OADM
分插复用、光开关、可调光衰减器等)。
(三)计算机及网络技术
1、计算机及终端技术
手持和移动计算机(HPC、PPC、PDA);具有特定功能的行业应用终端,包括金
融、公安、税务、教育、交通、民政等行业的应用中,集信息采集(包括条形码、
RFID、视频等)、认证支付和无线连接等功能的便携式智能终端等;基于电信网络或/
和计算机网络的智能终端等。
2、各类计算机外围设备技术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包括打印机、复印机等;计算机外围设备
的关键部件,包括打印机硒鼓、墨盒、色带等;计算机使用的安全存储设备,存储、
移动存储设备等;基于 USB 技术、蓝牙技术、闪联技术标准的各类外部设备及器材;
基于标识管理和强认证技术;基于视频、射频等识别技术。
3、网络技术
基于标准协议的(如 SNMP 和 ITSM 等)的应用于企业网和行业专网的信息服务
管理和网络管理软件,包括监控软件、IP 业务管理软件等; ISP、ICP 的增值业务软
件和应用平台等;用于企业和家庭的中、低端无线网络设备,包括无线接入点、无线
网关、无线网桥、无线路由器、无线网卡等;以及符合蓝牙、UWB 标准的近距离(几
米到十几米)无线收发技术等;向 IPv4 向 IPv6 过渡的中、低端网络设备和终端。
4、空间信息获取及综合应用集成系统
空间数据获取系统,包括低空遥感系统、基于导航定位的精密测量与检测系统、
与 PDA 及移动通信部件一体化的数据获取设备等;导航定位综合应用集成系统,包
括基于“北斗一号”卫星导航定位应用的主动/被动的导航、定位设备及公众服务系统;
基于位置服务(LBS)技术的应用系统平台;时空数据库的构建及其应用技术等。
5、面向行业及企业信息化的应用系统
融合多种通信手段的企业信息通信集成技术;智能化的知识管理;工作流、多媒
体;基于 SOA 架构建立的企业信息化集成应用。
6、传感器网络节点、软件和系统
面向特定行业的传感器网络节点、软件或应用系统;传感器网络节点的硬件平台
和模块、嵌入式软件平台及协议软件等;传感器网络节点的网络接口产品模块、软件
等。
* 采用 OEM 或 CKD 方式的集成生产项目除外。
(四)通信技术
1、光传输技术
可用于城域网和接入网的新型光传输设备技术,包括:中/低端新型多业务光传
输设备和系统;新型光接入设备和系统;新型低成本小型化波分复用传输设备和系统;
光传输设备中新型关键模块光传输系统仿真计算等专用软件。
2、小型接入设备技术
适合国内的网络状况和用户特殊应用需求的小型接入设备技术,包括:各类综合
接入设备,各种互联网接入设备(IAD);利用无线接入、电力线接入、CATV
接入等的行业专用接入设备(包括远程监控等);其它新型中小型综合接入设备。
3、无线接入技术
调制方式多样、能适应复杂使用环境的移动通信接入技术的无线接入设备及其关
键部件,包括:宽带无线接入设备,如包括基站、终端、网关等;基于
等协议的基站与无线局域网终端设备;基于 等协议的宽带无线城域网终
端设备、系统和技术;各类高效率天线终端设备和特种天线技术和设备等;固定无线
接入设备;各种无线城域网设备和系统,包括增强型 WLAN 基站和终端等。
4、移动通信系统的配套技术
适用于移动通信网络等的系列配套技术,包括:3G 系统的直放站(含天线)配
套设备;用于各种基站间互联的各种传输设备;移动通信网络规划优化软件与工具;
基站与天线的 RF 信号光纤拉远传输设备;移动通信的网络测试、监视和分析仪表等;
数字集群系统的配套技术;其它基于移动通信网络的行业应用的配套技术。
5、软交换和 VoIP 系统
基于分组交换原理的下一代网络系统和设备技术,包括:中小型 IP 电话系统及
设备;面向特定行业和企业应用、集成 VoIP 功能的呼叫中心系统及设备; VoIP 系
统的监测和监控技术等。
6、业务运营支撑管理系统
网络和资源管理系统;结算和计费系统;业务管理和性能分析系统;经营分析与
决策支持系统;客户服务管理系统;服务质量管理系统;各类通信设备的测试系统;
适用于上述系统的组件产品,包括各类中间件等。
7、电信网络增值业务应用系统
固定网、/3G 移动、互联网等网络的增值业务应用软件技术,包括:各类
增值业务的综合开发平台;流媒体、手机可视电话、手机 QQ、IPTV 等的应用系统;
基于电信网、互联网等的增值业务和应用系统;基于 P2P 技术的各类应用系统,包括
即时通信系统等;基于现有网络技术的增值业务平台;支持网络融合和业务融合的增
值业务应用平台及系统。
(五) 广播电视技术
1、演播室设备技术
与数字电视系统相适应的各类数字化电子设备技术,包括:演播室数字视频服务
器、数字视频切换控制台、数字音视频非线性编辑服务器;节目的电子交换、节目制
播系统软件、面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的加解密和密钥管理、数字版权保护等系统;适
合我国地面电视标准的地面数字电视传输设备;地面—有线合一的数字电视传输设备;
符合我国标准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电视发射与转发设备;卫星数字电视调制器、
有线数字电视调制器、地面数字电视调制器;广播电视监控系统及设备;用于 IP 网
络、移动接收服务网络的数据网关,数据协议转发服务器;有线数字电视和卫星数字
电视运营商的运营支撑系统;以电子节目指南、综合信息发布、数据广播、以及交互
电视等构成的业务应用系统。
2、交互信息处理系统
能够实现交互式控制的服务端系统技术。
3、信息保护系统
能够实现各种信息媒体整体版权保护的系统技术。
4、数字地面电视技术
可提高收发机性能的技术,与单频组网、覆盖补点、专用测试等应用相关的技术,
包括:数字电视单频网适配器;广播信号覆盖补点器;GB20600-2006 广播信号发生
器;GB20600-2006 广播信号分析仪等。
5、地面无线数字广播电视技术
符合国家《地面数字电视广播传输标准》的设备技术,包括:数字广播电视发射
机;数字广播电视复用器;数字广播电视信道编码调制器;无线地面数字广播技术。
6、专业音视频信息处理系统
公共交通、公共场所等各类专业级网络化的音视频处理系统技术。
7、光发射、接收技术
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光发射和光接收设备的技术,包括:激光器模块;光电转换
模块;调幅返送光发射机;室外型宽带光接收机等。
8、电台、电视台自动化技术
适合电台、电视台开展音频及视像节目编、采、播业务的技术,包括:具备发射
机单机模拟量、开关量的选择与采集,控制信号接口选择功能的设备;能对发射机工
作状态实现控制、监测、记录、分析、诊断、显示、报警等功能的设备;能对全系统
实现数据处理的计算机设备;能对发射机房多机系统实现自动化控制管理的设备等。
9、网络运营综合管理系统
基于卫星、有线、无线电视传输的、能实现分级网络运营管理、能实现全网传输
设备的维护、设置及业务管理一体化的软件系统的技术,包括:广播影视传输覆盖网
的管理系统;有线电视分配网网络管理系统等。
10、IPTV 技术
电信、计算机和广电三大网络的业务应用融合的技术,包括:IPTV 路由器和交
换器; IPTV 终端设备; IPTV 监管系统和设备; IPTV 前端设备等。
11、高端个人媒体信息服务平台
移动办公软件技术,包括:个人信息综合处理平台;便携式个人信息综合处理终
端等。
* 采用 OEM 或 CKD 方式的集成生产项目除外。
(六)新型电子元器件
1、半导体发光技术
半导体发光二极管用外延片制造技术,生长高效高亮度低光衰高抗静电的外延片
技术,包括:采用 GaN 基外延片/Si 基外延片/蓝宝石衬底外延片技术;半导体发
光二极管制作技术;大功率高效高亮度低光衰高抗静电的发光二极管技术;高效高亮
度低光衰高抗静电的发光二极管技术;半导体照明用长寿命高效荧光粉、热匹配性能
和密封性能好的封装树脂材料和热沉材料技术等。
2、片式和集成无源元件技术
片式复合网络、片式 EMI/EMP 复合元件和 LTCC 集成无源元件;片式高温、高
频、大容量多层陶瓷电容器(MLCC);片式 NTC、PTC 热敏电阻和片式多层压敏电
阻;片式高频、高稳定、高精度频率器件等。
3、片式半导体器件技术
小型、超小型有引线及无引线产品;采用低弧度键合、超薄封装的相关产品;功
率型有引线及无引线产品等。
4、中高档机电组件技术
符合工业标准的超小型高密度高传输速度的连接器;新一代通信继电器,小体积、
大电流、组合式继电器和固体光 MOS 继电器;高保真、高灵敏度、低功耗电声器件;
刚挠结合板和 HDI 高密度积层板等。
(七)信息安全技术
1、安全测评类
网络与系统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与评估技术;对安全产品的功能、性能进行测试
与评估,能满足行业或用户对安全产品自测评需求的技术等。
2、安全管理类
具备安全集中管理、控制与审计分析等功能的综合安全管理类技术;具备安全策
略、安全控制措施的统一配置、分发和审核功能的安全管理类技术等。
3、安全应用类
具有电子政务相关应用安全软件及相关技术;具有电子商务相关应用安全软件及
相关技术;具有公众信息服务相关应用安全软件及相关技术等。
4、安全基础类
操作系统安全的相关支撑技术;数据库安全管理的相关支撑技术;安全路由和交
换设备的研发和生产技术;安全中间件技术;可信计算和标识认证相关支撑技术等。
5、网络安全类
网络攻击防护技术;网络异常监控技术;无线与移动安全接入技术;恶意代码防
护技术;网络内容安全管理技术等。
6、专用安全类
密码及其应用技术;安全隔离与交换等边界防护技术;屏蔽、抑制及干扰类电磁
泄漏发射防护和检测技术;存储设备和介质中信息的防护、销毁及存储介质的使用管
理技术;高速安全芯片技术;安全事件取证和证据保全技术等。
* 市场前景不明朗、低水平重复,以及简单的技术引进类信息安全软件及其相关
产品除外。
(八)智能交通技术
1、先进的交通管理和控制技术
具备可扩展性的适于中小城市信号设备和控制技术;可支持多种下端协议的上端
控制系统的软件技术研发;交通应急指挥管理相关设备的技术研发和生产;网络环境
下的外场交通数据综合接入设备的技术研发和生产;交通事件自动检测和事件管理的
软件技术研发等。
2、交通基础信息采集、处理设备及相关软件技术
采用微波、主被动红外、激光、超声波技术(不含视频)设备,可用于采集交通
量、速度、车型、占有率、车头时距等交通流参数;车辆、站场枢纽客流统计检测设
备生产及分析技术; 用于公众服务的动态交通信息融合、处理软件技术研发;交通
基础设施状态监测设备的软件研发和生产技术;内河船舶交通量自动检测设备技术研
发等。
3、先进的公共交通管理设备和系统技术
大容量快速公交系统(BRT)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含车、路边设备)技术研发;
公交(含大容量公交)自动售检票系统技术研发,要能够支持现金、信用卡、预付费
卡等多种支付方式;大中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组织与调度管理相关设备和系统的技术研
发等。
4、车载电子设备和系统技术
具有实时接收数据能力,并可进行本地路径动态规划功能的车载导航设备的研发
及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技术研发;车载安全驾驶辅助产品生产
技术等。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一)医药生物技术
1、新型疫苗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未曾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预防重大疾病的新型高效基因工
程疫苗,包括:预防流行性呼吸系统疾病、艾滋病、肝炎、出血热、大流行感冒、疟
疾、狂犬病、钩虫病、血吸虫病等人类疾病和肿瘤的新型疫苗、联合疫苗等,疫苗生
产用合格实验动物,培养细胞及菌种等。
2、基因工程药物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用于心脑血管疾病、肿瘤、艾滋病、血友病等重大疾病以及
其他单基因遗传病治疗的基因工程药物、基因治疗药物、靶向药物,重组人血白蛋白
制品等。
3、重大疾病的基因治疗
用于恶性肿瘤、心血管疾病、神经性疾病的基因治疗及其关键技术和产品,具有
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疾病基因治疗类产品,包括:恶性肿瘤、遗传性疾病、自身免疫
性疾病、神经性疾病、心血管疾病和糖尿病等的基因治疗产品;基因治疗药物输送系
统等。
4、单克隆抗体系列产品与检测试剂
用于肝炎、艾滋病、血吸虫病、人禽流感、性病等传染性疾病和肿瘤、出生缺陷
及吸毒等早期检测、诊断的单克隆抗体试剂,食品中微生物、生物毒素、农药兽药残
留检测用单克隆抗体及试剂盒;重大动植物疫病、转基因生物检测用单克隆抗体及试
剂盒,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分离、纯化和检测所需的单克隆抗体系列产品;抗肿瘤及抗
表皮生长因子单克隆抗体药物;单克隆抗体药物研究关键技术和系统;先进的单克隆
抗体规模化制备集成技术、工艺和成套设备;新型基因扩增(PCR)诊断试剂及检测试
剂盒和人源化/性基因工程抗体。
5、蛋白质/多肽/核酸类药物
面向重大疾病——抗肿瘤蛋白药物(如肿瘤坏死因子),心脑血管系统蛋白药物(如
纤溶酶原,重组溶血栓),神经系统蛋白药物尤其是抑郁药物,老年痴呆药物,肌肉关
节疾病的蛋白质治疗药物,以及抗病毒等严重传染病蛋白药物的研究与产业化技术;
各类细胞因子(如促红细胞生成素,促人血小板生长因子,干扰素,集落刺激因子,白
细胞介素,肿瘤坏死因子,趋化因子,转化生长因子,生长因子)等多肽药物的开发技
术;抗病毒、抗肿瘤及治疗自身免疫病的核酸类药物及相关中间体的研究及产业化技
术等。
6、生物芯片
重大疾病、传染病、遗传病、地方病等诊断用芯片,生物安全检测用芯片,研究
用芯片,进出口检验检疫芯片、生物芯片数据获取、处理和分析设备及软件等。
7、生物技术加工天然药物
采用细胞大规模培养、生物转化技术开发生物资源和中药资源,包括:动植物细
胞大规模培养技术、发酵法生产濒危、名贵、紧缺药用原料和动植物组织中分离提取
生物活性物质原料及新药等。
8、生物分离、装置、试剂及相关检测试剂
适用于基因工程、细胞工程、发酵工程、天然药物的生产、药物活性成份等分离
用的高精度、自动化、程序化、连续高效的设备和介质,以及适用于生物制品厂的生
产装置等,包括:生物、医药用新型高效分离介质及装置;生物、医药用新型高效膜
分离组件及装置;生物、医药用新型高效层析介质及装置;生物、医药用新型发酵技
术与装置;生物反应和生物分离的过程集成技术;生物、医药研究、生产及其检测用
试剂、试剂盒等。
9、新生物技术
具有明确应用前景的新生物技术,包括:治疗疾病的干细胞技术及用于基因治疗、
新药开发和生物医学的 RNAi 技术;用于生物医药研究的纳米技术;能提高多肽药物
的稳定性和半衰期,降低免疫原性的多肽修饰技术;海洋生物技术。
(二)中药、天然药物
1、创新药物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现代新药开发技术要求的中药、天然药物新药,包括:
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份、有效部位,以及新发现的中药材和中药材新的
药用部位及制剂等。
2、中药新品种的开发
由中药、天然药物制成的新的复方制剂,对名优中成药及民族药的二次开发,以
及新型中药给药系统品种,包括:透皮制剂、缓控速释制剂、靶向制剂、定位制剂等;
作为中药质量控制所必需的中药标准品的开发与应用技术。
3、中药资源可持续利用
珍贵和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种植(养殖)、良种选育技术;珍贵和濒危野生药
材代用品及人工制品;符合种植规范和管理要求的中药材;中药材去除重金属和农药
残留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等。
(三)化学药
1、创新药物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物,包括:通过合成或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
其制剂;天然物质中提取或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用拆分或合成等
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单一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
为较少组份的药物;新的复方制剂;已有药物新的适应症等。
2、心脑血管疾病治疗药物
抗高血压药物;抗冠心病药物;抗心衰药物;抗血栓药物;治疗脑卒中新药等。
3、抗肿瘤药物
抗恶性肿瘤细胞侵袭转移药物;放化疗增敏药物;肿瘤化学预防及用于癌前病变
治疗的药物;作用于肿瘤细胞信号传递系统的新药;其他新型抗肿瘤药物;肿瘤辅助
治疗(包括镇痛、止吐、增强免疫功能、肿瘤引起的高钙血症等)药物等。
4、抗感染药物(包括抗细菌、抗真菌、抗原虫药等)
大环内酯类抗生素;头孢菌素抗生素;非典型 β-内酰胺类抗生素;抗真菌药物;
喹诺酮类抗菌药;四环素类抗菌药;手性硝基咪唑类抗原虫、抗厌氧菌药物;多肽类
抗生素等。
5、老年病治疗药物
防治骨质疏松新药;老年痴呆治疗新药;慢性阻塞性肺病治疗新药;前列腺炎及
前列腺肥大治疗药物;帕金森氏病治疗药物;便秘治疗药物等。
6、精神神经系统药物
抗郁抑药;抗焦虑药;精神病治疗药;偏头痛治疗药;儿童注意力缺乏综合症治
疗药;癫痫治疗药等。
7、计划生育药物
女用避孕药;男用避孕药;事后避孕药;抗早孕药等。
8、重大传染病治疗药物
艾滋病治疗药物;传染性肝炎治疗药物;结核病防治药物;血吸虫病防治药物;
流感、禽流感、非典型肺炎等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治药物等。
9、治疗代谢综合症的药物
糖尿病及其并发症治疗药物;血脂调节药;脂肪肝治疗药物;肥胖症治疗药物等。
10、罕见病用药(Orphan Drugs)及诊断用药
罕见病用药;解毒药;诊断用药等(包括 X-射线、超声、CT、NMR 对比增强剂
等)。
11、手性药物和重大工艺创新的药物及药物中间体
手性药物技术(包括:外消旋药物的拆分,无效对映体的转化及生物转化合成技
术;包结拆分和手性药物的制备技术;手性药物的生物催化合成技术;新型手性体的
设计与合成技术;工业化不对称催化技术;由糖合成手性纯天然化合物和其类似物的
开发技术;拆分试剂,手性辅助剂,手性分析用试剂,手性源化合物的开发与应用技
术等);能大幅度降低现有药物生产成本的重大工艺创新;节能降耗明显的重大工艺
改进;能大幅度减少环境污染的重大工艺改进;市场急需的、有较大出口创汇潜力的
药物及药物中间体;改进药物晶型的重大工艺改进等。
* 简单的改变制备工艺的品种除外。
(四)新剂型及制剂技术
1、缓、控、速释制剂技术——固体、液体及复方
具有控制药物释放速度的缓、控、速释制剂技术,包括:透皮吸收制剂技术;注
射缓、控释制剂(长效储库型注射剂)技术;口服(含舌下)缓、控、速释制剂技术;
缓释微丸胶囊(直径为 5~250μm)制剂技术;粘膜、腔道、眼用等其它缓、控释制剂技
术等。
2、靶向给药系统
采用脂类、类脂蛋白质及生物降解高分子成分作为载体,将药物包封或嵌构而成
的各种类型的新型靶向给药系统,包括:结肠靶向给药(口服)系统及技术;心脑靶
向给药(口服、注射)系统及技术;淋巴靶向给药(注射)系统及技术;能实现 2 级
靶向,3 级靶向药物制剂的系统及技术等。
3、给药新技术及药物新剂型
高效、速效、长效、靶向给药新型药物,药物控释纳米材料,新型给药技术和装
备,缓释、控释、透皮吸收制剂技术,蛋白或多肽类药物的口服制剂技术。包括:纳
米技术、脂质体技术、微囊释放新技术等。
4、制剂新辅料
β-环糊精衍生物、微晶纤维素和微粉硅胶等固体制剂用辅料,具有掩盖药物的不
良口感、提高光敏药物的稳定性、减少药物对胃肠道的刺激性、使药物在指定部位释
放等作用的包衣材料,包括:纤维素衍生物和丙烯酸树脂类衍生物等;注射用辅料,
包括:注射用 β-环糊精衍生物、注射用卵磷脂和注射用豆磷脂等。控、缓释口服制剂,
粘膜给药和靶向给药制剂,眼用药物,皮肤给药等特殊药用辅料。
* 简单改变剂型和给药途径的技术除外。
(五)医疗仪器技术、设备与医学专用软件
1、医学影像技术
X 射线摄影成像技术(高频,中频)、新型高性能超声诊断技术(彩色 B 超)、功能
影像和分子影像成像技术、新型图像识别和分析系统以及其它新型医学成像技术,包
括:电阻抗成像技术,光 CT 技术等。
2、治疗、急救及康复技术
新型微创外科手术器具及其配套装置;植入式电子刺激装置;新型急救装置;各
类介入式治疗技术与设备;以治疗计划系统为核心的数字化精确放射治疗技术以及医
用激光设备等。
3、电生理检测、监护技术
数字化新型电生理检测和监护设备技术;适用于基层医院、社区医疗、生殖健康
服务机构,以及能面向家庭的各类新型无创和微创检测诊断技术、监护设备和康复设
备;高灵敏度、高可靠性的新型医用传感器及其模块组件等。
4、医学检验技术
体现自动化和信息化的应急生化检验装置、常规生化分析仪器、常规临床检验仪
器以及具有明确的临床诊断价值的新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方法或新材料的其他医学
检验技术和设备等。
5、医学专用网络环境下的软件
医用标准化语言编译及电子病历(EMR)系统;电子健康档案系统;重大疾病专
科临床信息系统;社区医疗健康信息系统以及实用三维数字医学影像后处理系统等。
* 机理不清、治疗效果不确定的产品除外。
(六)轻工和化工生物技术
1、生物催化技术
具有重要市场前景及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催化技术,包括:用于合成精细化学品
的生物催化技术;新型高效酶催化剂品种和新用途;新型酶和细胞固定化方法及反应
器;生物手性化学品的合成;生物法合成多肽类物质;有生物活性的新型糖类和糖醇
类等。
2、微生物发酵新技术
高效菌种的选育和新型发酵工程和代谢工程技术,包括:微生物发酵生产的新产
品及其化学改性新产品;微生物发酵新技术和新型反应器;新功能微生物的选育方法
和发酵过程的优化、控制新方法以及采用代谢工程手段提高发酵水平的新方法;传统
发酵产品的技术改造和生产新工艺等;重大发酵产品中可提高资源利用度,减少排污
量的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等。
3、新型、高效工业酶制剂
对提高效率、降低能耗和减少排污有显著效果的绿色化学处理工艺及新型、高效
工业酶制剂,包括:有机合成用酶制剂;纺织工业用酶、洗涤剂用酶、食品用酶、制
药工业用酶、饲料用酶、环保用酶等酶制剂,酶制剂质量评价技术及标准;生物新材
料用酶;生物新能源用酶等。
4、天然产物有效成份的分离提取技术
可提高资源利用率的、从天然动植物中提取有效成份制备高附加值精细化学品的
分离提取技术,包括:天然产物有效成份的分离提取新技术;天然产物有效成份的全
合成、化学改性及深加工新技术;天然产物中分离高附加值的新产品;高效分离纯化
技术集成及装备的开发与生产;从动植物原料加工废弃物中进一步分离提取有效成份
的新技术等。
5、生物反应及分离技术
高效生物反应器,高密度表达系统技术,大规模高效分离技术、介质和设备,大
型分离系统及在线检测控制装置,基因工程、细胞工程和蛋白质工程产品专用分离设
备,生物过程参数传感器和自控系统。
6、功能性食品及生物技术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
辅助降血脂、降血压、降血糖功能食品;抗氧化功能食品;减肥功能食品;辅助
改善老年记忆功能食品;功能化传统食品;以及功能性食品有效成份检测技术和功能
因子生物活性稳态化技术;食品安全的生物检测技术等。
(七)现代农业技术
1、农林植物优良新品种与优质高效安全生产技术
优质、高效、高产优良新品种技术;水肥资源高效利用型新品种技术;抗病虫、
抗寒、抗旱、耐盐碱等抗逆新品种技术;新型、环保肥料与植物生长调节剂及高效安
全施用技术。
2、畜禽水产优良新品种与健康养殖技术
畜禽水产优良新品种及快繁技术;珍稀动物、珍稀水产养殖技术;畜牧业、水产
业健康养殖技术和模式;畜牧水产业环境调控和修复技术与模式;安全、优质、专用、
新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和高效利用技术;畜牧水产业质量安全监控、评价、检测
技术;优质奶牛新品种及规模化、集约化饲养与管理技术。
3、重大农林植物灾害与动物疫病防控技术
重大农林植物病虫鼠草害、重大旱涝等气象灾害以及森林火灾监测、预警、防控
新技术;主要植物病虫害及抗药性检测、诊断技术;环保型农药创制、高效安全施用
与区域性农林重大生物灾害可持续控制技术;畜禽水产重大疾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
快速诊断、应急处理技术;烈性动物传染病、动物源性人畜共患病高效特异性疫苗生
产技术;高效安全新型兽药及技术质量监测等技术。
4、农产品精深加工与现代储运
农业产业链综合开发和利用技术;农产品加工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术;农产品
分级、包装和品牌管理技术;农业产业链标准化管理技术;大宗粮油绿色储运、鲜活
农产品保鲜及物流配送、农林产品及特种资源增值加工、农林副产品资源化利用;农
副产品精深加工和清洁生态型加工技术与设备;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快速检测、全
程质量控制等技术。
5、现代农业装备与信息化技术
新型农作物、牧草、林木种子收获、清选、加工设备;新型农田作业机械、设施
农业技术装备与高效施肥、施药机械和设备;新型畜禽、水产规模化养殖以及牧草、
饲料加工、林产机械和新型农产品产地处理技术装备;农业生产过程监测、控制及决
策系统与技术;精准农业技术、遥感技术与估产及农村信息化服务系统与技术。
6、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节水农业
水源保护、水环境修复、节水灌溉、非常规水源灌溉利用、旱作节水和农作物高
效保水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产品。
7、农业生物技术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新型畜禽生物兽药和生物疫苗,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及生物饲料等。
航空航天技术
1、民用飞机技术
民用飞机综合航空电子、飞行控制技术;安全及救生技术;民用航空发动机及重
要部件;小型、超小型飞机(含无人驾驶飞机)专用发动机及重要部件。
* 无动力运动滑翔机、教练机等除外。
2、空中管制系统
民用航空卫星通信、导航、监视及航空交通管理系统(CNS/ATM)管制工作站
系统、CNS/ATM 网关系统、飞行流量管理系统和自动化管制系统等;先进的空中管
制空域设计与评估系统,数字化放行(PDC)系统,自动终端信息服务(D-ATIS)系
统,空中交通进离港排序辅助决策系统,空管监视数据融合处理系统,飞行计划集成
系统,卫星导航地面增强系统,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和多点相关定位系统等。
3、新一代民用航空运行保障系统
新型民用航空综合性公共信息网络平台、安全管理系统、天气观测和预报系统、
适航审定系统;新型先进的机场安全检查系统、货物及行李自动运检系统、机场运行
保障系统。
* 通用独立的机场运行保障信息显示、控制设备及仪器除外。
4、卫星通信应用系统
通信卫星地面用户终端、便携式多媒体终端、卫星地面上行系统、卫星地面差放
站以及采用卫星通信新技术(新协议)的高性价比地面通信系统,宽带/高频/激光卫
星通信系统等;与卫星固定通信业务、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电视卫星直播业务(卫星
数字音频广播)和互联网宽带接入业务相关的四大业务地面终端设备及关键配套部件;
高精度地面终端综合检测仪器与系统。
* 3 位半以下便携式通用测试仪表等除外。
5、卫星导航应用服务系统
卫星导航多模增强应用服务系统(含连续观测网络、实时通信网络、数据处理中
心和公共服务平台)、基于位置信息的综合服务系统及其应用服务终端(与无线通信
网络结合的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技术和室内定位技术)、具有导航、通信、视听等多种
功能的车载、船载等移动信息系统;个人导航信息终端;兼容型卫星导航接收机;卫
星导航专用芯片、SOC 系统、小型嵌入系统;嵌入式软件。
新材料技术
(一)金属材料
1、铝、镁、钛轻合金材料深加工技术
环保、节能新工艺新技术生产高纯金属镁、高洁净镁合金和高强度、高韧性、耐
腐蚀铝合金、镁合金、钛合金材料,及其在航空、汽车、信息、高速列车等行业的应
用技术;大断面、中空大型钛合金及铝合金板材,镁及镁合金的液态铸轧技术,镁、
铝、钛合金的线、板、带、薄板(箔)、铸件、锻件、异型材等系列化产品的加工与
焊接技术,后加工成形技术和着色、防腐技术以及相关的配套设备;精密压铸技术生
产高性能铝合金、镁合金材及铸件;钛及钛合金低成本生产技术及其应用技术,钛及
钛合金焊接管生产技术。
* 高污染高能耗皮江法生产金属镁及镁合金、常规铝合金、仿不锈钢铝建材和一
般民用铝制品除外。
2、高性能金属材料及特殊合金材料生产技术
先进高温合金材料及其民用制品生产技术;超细晶粒的高强度、高韧性、强耐蚀
钢铁材料生产技术;为提高钢铁材料洁净度、均匀度、组织细度等影响材料性能,提
高冶金行业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环保,促进钢铁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配套
相关材料、部件制造技术;高强度、高韧性、高导性、耐腐蚀、高抗磨、耐高(低)
温等特殊钢材料、高温合金材料、工模具材料制造技术;超细组织钢铁材料的轧制工
艺、先进微合金化、高均质连铸坯、高洁净钢的冶炼工艺,高强度耐热合金钢及铸锻
工艺和焊接技术,高性能碳素结构钢、高强度低合金钢、超高强度钢、高牌号冷轧硅
钢生产工艺;高性能铜合金材(高强、高导、无铅黄铜等)生产技术、采用金属横向
强迫塑性变形和冷轧一次成型工艺生产热交换器用铜及铜合金无缝高翅片管技术;通
过连铸、拉拔制成合金管线材技术。
* 高能耗、高污染的“地条钢”和一般建筑用钢、常规铸造、常规机加工项目除外。
3、超细及纳米粉体及粉末冶金新材料工艺技术
高纯超细粉、纳米粉体和多功能金属复合粉生产技术,包括铜、镍、钴、铝、镁、
钛等有色金属和特殊铁基合金粉末冶金材料粉体成型和烧结致密化技术;采用粉末预
处理、烧结扩散制成高性能铜等有色金属预合金粉制造技术;高性能、特殊用途钨、
钼深加工材料及应用技术,超细晶粒(纳米晶)硬质合金材料及高端硬质合金刀具等
制造技术。
* 超细钨粉及碳化钨粉和传统工艺生产常规粉末冶金材料及制品除外。
4、低成本、高性能金属复合材料加工成型技术
耐高压、耐磨损、抗腐蚀、改善导电、导热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的金属与多种
材料复合的新材料及结构件制、热交换器用铜铝复合管材新工艺;低密度、高强度、
高弹性模量、耐疲劳的颗粒增强、纤维增强的铝基复合材料产业化的成型加工技术以
及低成本高性能的增强剂生产技术。
* 铝塑复合管材、钢(铝)塑门窗等一般民用产品除外。
5、电子元器件用金属功能材料制造技术
制取电容器用高压、超高比容钽粉的金属热还原、球团化造粒、热处理、脱氧等
技术;制成超细径电容器用钽丝的粉末冶金方法成型烧结技术;特种导电和焊接用集
成电路引线及引线框架材料、电子级无铅焊料、焊球、焊粉、焊膏、贱金属专用电子
浆料制造技术;异形接触点材料和大功率无银触头材料制造技术;高磁能积、高内禀
矫顽力高性能铁氧体永磁材料和高导磁、低功耗、抗电磁干扰的软磁体材料(高于
OP8F、CL11F、PW40 牌号性能)制造技术,片式电感器用高磁导率、低温烧结铁氧
体(NiCuZn)、高性能屏蔽材料、锂离子电池负极载体、覆铜板用的高均匀性超薄铜
薄制造技术;电真空用无夹杂、无气孔不锈钢及无氧铜材料规模化生产技术。
* 常规电力电工用金属电线、电缆及漆包线材料,贵金属浆料及阴极、阳极铝箔
等除外。
6、半导体材料生产技术
经拉晶、切割、研磨、抛光、清洗加工制成的直径大于 8 英寸超大规模集成电路
用硅单晶及抛光片和外延片加工技术;太阳能电池用大直径(8 英寸)硅单晶片拉晶
技术;低成本、低能耗多晶硅材料及产品产业化技术;大直径红外光学锗单晶材料及
大面积宽带隙半导体(氮化镓、碳化硅、氧化锌等)单晶和外延材料制造技术。高纯
铜、高纯镍、高纯钴、高纯银、高纯铑、高纯铋、高纯锑、高纯铟、高纯镓等高纯及
超纯有色金属材料精炼提纯技术等。
7、低成本超导材料实用化技术
实用化超导线材、块材、薄膜的制备技术和应用技术。
8、特殊功能有色金属材料及应用技术
形状记忆钛镍合金、铜合金材及制品;高阻尼铜合金材;高电位、高电容量镁牺
牲阳极;高性能新型释汞、吸汞、吸气材料等。
9、高性能稀土功能材料及其应用技术
高纯度稀土氧化物和稀土单质分离、提取的无污染、生产过程废弃物综合回收的
新工艺技术;生产高性能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和各向异性粘结钕铁硼永磁材料及新型
稀土永磁材料新工艺技术;新型高性能稀土发光显示材料,LCD 显示器用稀土荧光粉、
PDP 显示器用低压(电压几百伏)荧光粉和绿色节能电光源材料制备和应用技术,高
亮度、长余辉红色稀土贮光荧光粉制备和应用技术;大尺寸稀土超磁致伸缩材料及应
用技术;稀土激光晶体和玻璃稀土精密陶瓷材料,稀土磁光存储材料,稀土磁致冷材
料和巨磁阻材料,稀土生物功能材料制备和应用技术。应用于燃气、石化和环保领域
的新型高效稀土催化剂和满足欧℃标准的稀土汽车尾气催化剂制造技术;高性能稀土
镁、铝、铜等有色金属材料熔铸加工技术;用于集成电路、平面显示、光学玻璃的高
纯、超细稀土抛光材料制备技术。
* 性能为 N45 以下和磁能积加内禀矫顽力之和小于 60 的常规烧结 NdFeB 永磁
体,灯用三基色荧光粉、绿黄色长余辉稀土发光粉和普通 CRT 荧光粉除外。
10、金属及非金属材料先进制备、加工和成型技术
用来制造高性能、多功能的高精、超宽、薄壁、特细、超长的新型材料及先进加
工和成形技术;超细和纳米晶粒组织的快速凝固制造技术及超大形变加工技术;高速、
高精、超宽、薄壁连铸连轧和高度自动化生产板、带、箔技术;金属半固态成型和近
终成型技术;短流程生产工艺技术;超细、高纯、低氧含量、无(少)夹杂合金粉末
的制备技术,以及实现致密化、组织均匀化、结构功能一体化或梯度化的粉末冶金成
型与烧结技术(包括机械合金化粉末,快速凝固非晶纳米晶粉末,高压水及限制式惰
性气体气雾化粉末;温压成型、注射成型、喷射成型、热等静压成型、高速压制等成
型;压力烧结、微波、激光、放电、等离子等快速致密化烧结技术及低温烧结);摩
擦焊接技术;物理和化学表面改性技术。
* 常规铸造、常规机加工项目,电弧喷涂、镀锌磷化、电镀硬铬(铜)、火焰喷涂、
喷焊、渗氮渗碳等中低档表面工程技术用以修复部件的项目除外。
(二)无机非金属材料
1、高性能结构陶瓷强化增韧技术
制造强度高、耐高温、耐磨损、耐腐蚀、耐冲刷、抗氧化、耐烧蚀等优越性能结
构陶瓷的超细粉末制备技术、控制烧结工艺和晶界工程及强化、增韧技术;现代工业
用陶瓷结构件制备技术;可替代进口和特殊用途的高性能陶瓷结构件制备技术;有重
要应用前景的高性能陶瓷基复合材料和超硬复合材料制备技术;陶瓷-金属复合材料,
高温过滤及净化用多孔陶瓷材料,连续陶瓷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制备技术,高性能、细
晶氧化铝产品,低温复相陶瓷产品、碳化硅陶瓷产品等制备技术。
2、高性能功能陶瓷制造技术
通过成份优化调节,生产高性能功能陶瓷的粉末制备、成型及烧结工艺控制技术,
包括大规模集成电路封装、贴片专用高性能电子陶瓷材料制造技术;微电子和真空电
子用新型高频高导热绝缘陶瓷材料制造技术;新型微波器件及电容器用介电陶瓷和铁
电陶瓷材料制造技术;传感器和执行器用各类敏感功能陶瓷材料制造技术;激光元件
(激光调制、激光窗口等)用功能陶瓷材料制造技术;光传输、光转换、光放大、红
外透过、光开关、光存储、光电耦合等用途的光功能陶瓷、薄膜制造技术等。
3、人工晶体生长技术
新型非线性光学晶体、激光晶体材料制备技术;高机电耦合系数、高稳定性铁电、
压电晶体材料制备技术;特殊应用的光学晶体材料制备技术;低成本高性能的类金刚
石膜和金刚石膜制品制备技术;衰减时间短、能量分辨率高、光产额高的新型闪烁晶
体材料制备技术等。
* 钽酸锂、铌酸锂、钒酸钇、六面顶金刚石、蓝宝石和石英晶体除外。
4、功能玻璃制造技术
具有特殊性能和功能的玻璃或无机非晶态材料的制造技术。包括光传输或成像用
玻璃制造技术;光电、压电、激光、电磁、耐辐射、闪烁体等功能玻璃制造技术;屏
蔽电磁波玻璃制造技术;新型高强度玻璃制造技术;生物体和固定酶生物化学功能玻
璃制造技术;新型玻璃滤光片、光学纤维面板、光学纤维倒像器、X 射线像增强器用
微通道板制造技术等。
5、节能与环保用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制造技术
替代传统材料,可显著降低能源消耗的无污染节能材料制造技术;与新能源开发
和利用相关的无机非金属材料制造技术;高透光新型透明陶瓷制造技术;环保用高性
能多孔陶瓷材料制造技术;低辐射镀膜玻璃及多层膜结构玻璃及高强单片铯钾防火玻
璃制造技术等。
(三)高分子材料
1、高性能高分子结构材料的制备技术
高强、耐高温、耐磨、超韧的高性能高分子结构材料的聚合物合成技术,分子设
计技术,先进的改性技术等,包括特种工程塑料制备技术;具有特殊功能、特殊用途
的高附加值热塑性树脂制备技术;关键的聚合物单体制备技术等,如:有机硅、有机
氟等聚合物的单体制造技术。
2、新型高分子功能材料的制备及应用技术
新化合物的合成、物理及化学改性等先进的加工成型技术,膜组件;光电信息,
高分子材料;液晶高分子材料;形状记忆高分子材料;高分子相变材料,高分子转光
材料;具有特殊功能,高附加值的特种高分子材料及以上材料的应用技术。
3、高分子材料的低成本、高性能化技术
高分子化合物或新的复合材料的改性技术、共混技术等;高刚性、高韧性、高电
性、高耐热的聚合物合金或改性材料技术;新型热塑性弹性体;具有特殊用途、高附
加值的新型改性高分子材料技术。
* 以下普通材料除外:普通塑料的一般改性专用料;普通电线、电缆专用料;流
延、吹塑、拉伸法生产的通用薄膜;普通管材、管件异型材;普通橡胶制品;以聚乙
烯、聚丙烯为基材的降解材料;普通 PS、PU 发泡材料;普通塑料板材等。
4、新型橡胶的合成技术及橡胶新材料
橡胶新品种的分子设计技术;接枝、共聚技术;卤化技术;充油、充碳黑技术等;
特种合成橡胶材料;新型橡胶功能材料及制品;重大的橡胶基复合新材料技术。
5、新型纤维材料
成纤聚合物的接枝、共聚、改性及纺丝新技术;成纤聚合物制备的具有特殊性能
或功能化纤维;高性能纤维产品;环境友好及可降解型纤维。
* 服装面料、衬布、纱线、常规或性能仅略有改善的纤维及服装;常规的非织造
布、涂层布或压层纺织品、一般功能性纤维产品等除外。
6、环境友好型高分子材料的制备技术及高分子材料的循环再利用技术
以可再生的生物质为原料制备新型高分子材料技术;全降解塑料制备技术;子午
线轮胎翻新工艺;废弃橡胶循环再利用技术。
* 淀粉填充的不完全降解塑料及制品;单纯填充材料;废旧高分子直接回用、单
纯降解塑料制品等除外。
7、高分子材料的加工应用技术
采用现代橡胶加工设备和现代加工工艺的共混、改性、配方技术;高比强度、大
型、外型结构复杂的热塑性塑料制备技术;大型先进的橡塑加工设备、高精密的橡塑
设备技术;先进的模具设计和制造技术等。
(四)生物医用材料
1、介入治疗器具材料
可降解血管内支架;减少血栓形成或再狭窄的表面涂层或改性的血管内支架;具
有特殊功能的非血管管腔支架;介入导管,包括 PTCA 导管(导丝)等;介入栓塞式封
堵器械及基栓塞剂等。
* 一般性能的支架和导管(包括导丝)除外。
2、心血管外科用新型生物材料及产品
材料编织的人工血管;生物复合型人工血管;人工心脏瓣膜或瓣膜成形环等。
* 性能一般的单叶、双叶金属人工心脏瓣膜及传统生化改性技术处理的生物瓣膜
或其它产品除外。
3、骨科内置物
可降解固定材料;可降解人工骨移植材料;可生物降解的骨、神经修复生物活性
材料等。
* 一般性人工关节和骨科内固定材料除外。
4、口腔材料
牙种植体;高耐磨复合树脂充填材料;非创伤性牙体修复材料(ART);金属烤瓷
制品;硅橡胶类印模材料等。
* 一般的复合树脂充填材料、种植体、银汞合金、藻酸盐印模材料除外。
5、组织工程用材料及产品
组织器官缺损修复用可降解材料;组织工程技术产品,包括组织工程骨、皮肤等;
组织诱导性支架材料等。
6、载体材料、控释系统用材料
生物活性物质载体材料;药物控释系统用材料等。
7、专用手术器械及材料
微创外科器械;手术各科的专用或精细手术器械;外科手术灌洗液等。
(五)、精细化学品
1、电子化学品
集成电路和分立器件用化学品;印刷线路板生产和组装用化学品;显示器件用化
学品。包括高分辨率光刻胶及配套化学品;印制电路板(PCB)加工用化学品;超净高
纯试剂及特种(电子)气体;先进的封装材料;彩色液晶显示器用化学品;研磨抛光
用化学品等。
2、新型催化剂技术
重要精细化学品合成催化剂;新型石油加工催化剂;新型生物催化技术及催化剂;
环保用新型、高效催化剂;有机合成新型催化剂;聚烯烃用新型高效催化剂;催化剂
载体用新材料及各种新型助催化材料等。
3、新型橡塑助剂技术
新型环保型橡胶助剂;加工型助剂新品种;新型、高效、复合橡塑助剂新产品。
4、超细功能材料技术
采用最新粉体材料的结构、形态、尺寸控制技术、粒子表面处理和改性技术、高
分散均匀复合技术等。
* 常规的粉体材料除外。
5、功能精细化学品
环境友好的新型水处理剂及其它高效水处理材料;新型造纸专用化学品;适用于
保护性开采和提高石油采收率的新型油田化学品;新型表面活性剂;高性能、水性化
功能涂料及助剂;新型纺织染整助剂;高性能环保型胶粘剂;新型安全环保颜料和染
料;高性能环境友好型皮革化学品。
* 以下产品除外:生物降解功能差或毒性大的表面活性剂;通用溶剂型涂料,通
用水性建筑涂料及普通防锈涂料,低档涂料及助剂;普通打印墨水;低水平重复生产
的精细化学品等。
高技术服务业
1、共性技术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面向行业特定需求的共性技术,包括:行业共性技术标准研
究、制定与推广业务,专利分析等。
2、现代物流
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现代物流管理系统或平台技术;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供应链
管理系统或平台技术等。
3、集成电路
基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专有设计技术(含掩模版制作专有技术),
包括:芯片设计软件、IP 核、布图等,提供专业化的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与掩模版制作
服务;基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软、硬件技术,为客户的集成电路
产品(含对园片和半成品)研发和生产提供测试;基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
芯片加工及封装技术与生产设备,为客户提供园片加工和封装加工。
* 双列直插(DIP)、金属封装、陶瓷封装技术除外。
4、业务流程外包(BPO)
依托行业,利用其自有技术,为行业内企业提供有一定规模的、高度知识和技术
密集型的服务;面向行业、产业以及政府的特定业务,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服务平台,
为客户提供高度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的业务整体解决方案等。
5、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包括:终端播放技术、后台服务和
运营管理平台支撑技术、内容制作技术(虚拟现实、三维重构等)、移动通信服务技
术等。
* 仅仅对国外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知识产权,也
无核心竞争力,产品内容涉及色情、暴力、意识形态、造成文化侵蚀、有害青少年身
心健康的除外。
6、公共服务
有明显行业特色和广泛用户群基础的信息化共性服务,包括:客户信息化规划咨
询、信息化系统的运行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服务等。
7、技术咨询服务
信息化系统咨询服务、方案设计、集成性规划等。
8、精密复杂模具设计
具备一定的信息化、数字化高端技术条件,为中小企业提供先进精密复杂模具制
造技术、设计服务(包括汽车等相关产品高精密模具设计等)。
9、生物医药技术
为生物、医药的研究提供符合国家新药研究规范的高水平的安全、有效、可控性
评价服务。包括:毒理、药理、药代、毒代、药物筛选与评价,以及药物质量标准的
制定、杂质对照品的制备及标化;为研究药物缓、控释等新型制剂提供先进的技术服
务,中试放大的技术服务等。
10、工业设计
能够创造和发展产品或系统的概念和规格,使其功能、价值和外观达到最优化,
同时满足用户与生产商的要求。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一)可再生清洁能源技术
1、太阳能
(1)太阳能热利用技术
包括新型高效、低成本的太阳能热水器技术;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技术及热水器建
筑模块技术;太阳能采暖和制冷技术;太阳能中高温(80-200℃)利用技术等。
* 简单重复生产的产品除外。
(2)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
包括高效、低成本晶体硅太阳光伏电池技术(包括厚度 250 微米以下的薄片电池
和效率℃16% 的高效电池)。新型高效、低成本新型及薄膜太阳能电池技术,包括非
晶硅薄膜电池,化合物薄膜电池,纳米染料电池,异质结太阳电池,有机太阳电池,
低倍和高倍聚光太阳电池,第三代新型太阳电池等。并网光伏技术,包括与建筑结合
的光伏发电(BIPV)技术,大型(MW 级以上)荒漠光伏电站技术,光伏建筑专用
模块,并网逆变器,专用控制、监测系统,自动向日跟踪系统等。光伏发电综合利用
技术,包括太阳能照明产品(包括 LED 产品),太阳能制氢,太阳能水泵,太阳能空
调,太阳能动力车、船,太阳能工业和通信电源、太阳能光伏村落和户用成套电源等。
* 简单太阳电池组件的封装和低水平的重复性生产除外。
(3)太阳能热发电技术
高温(300-1500℃)太阳能热发电技术、产品和工程开发,包括塔式热发电,槽
式热发电,碟式热发电和菲涅尔透镜聚光式太阳能热发电等。
2、风能
(1) 以上风力发电技术
适应中国气候、复杂地形条件的 以上风力发电机组的总体设计、总装技
术及关键部件的设计制造技术等。
(2)风电场配套技术
风资源评估分析、风电场设计和优化、风电场监视与控制、风电接入系统设计及
电网稳定性分析、短期发电量预测及调度匹配、风电场平稳过渡及控制等技术。
3、生物质能
(1)生物质发电关键技术及发电原料预处理技术
包括直燃(混燃)发电系统耦合技术,蒸汽余热回收技术,热效率≥85%、燃烧
过程不结渣、不产生新污染,具有广泛原料适应性的生物质直燃发电装置;能保证生
物质在燃烧设备中充分燃烧的原料装卸、输送技术,能有效分离生物质中的 Cl 等腐
蚀性物质的预处理技术等。
(2)生物质固体燃料致密加工成型技术
吨成型燃料的加工过程能耗低于 80Kwh/t,成型燃料密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