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法律属性与保护机制研究——基于网络游戏装备交易的
司法裁判规则
摘要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数字娱乐产
业已成为千亿级市场,其中,作为核心生产资料与价值载体的虚拟财
产,特别是游戏装备的交易活动日益频繁,由此引发的财产归属、交
易安全与权利保护等法律问题日益凸出。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虚拟
财产的属性界定与保护规则尚付阙如,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纠纷的
处理面临诸多不确定性。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
性与保护机制,以网络游戏装备交易为具体研究对象,通过对相关司
法裁判规则的系统性梳理与提炼,为解决相关争议、明晰各方权责、
完善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依据与实践指导。本研究综合运用规范分析法
与案例分析法,在对《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等宏观法律原则进行
解读的基础上,重点选取了我国各级法院,特别是互联网法院,审理
的百余份涉及网络游戏装备交易、盗窃、找回及平台责任的典型判决
作为实证研究样本,对法院在虚拟财产定性、合同效力认定、平台责
任划分等方面的裁判逻辑与说理进行了深度归纳。研究结果表明,我
国司法实践在立法缺位的情况下,已经通过能动司法,形成了一套相
对稳定且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的裁判规则:在法律属性上,法院普遍
承认游戏装备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财产的核心特征,虽
出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考量,审慎地回避了“物”的定性,但实质上已将
其作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在交易效力
上,司法机关倾向于认定玩家之间的交易行为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
为,并运用合同法规则保护交易自由与安全,对于游戏运营商在用户
协议中单方面制定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格式条款,则会进行严格的公
平性审查;在平台责任上,法院将游戏运营商定位为具有安全保障义
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装备被盗或数据丢失等情形下,会根据其过
错程度、技术能力及因果关系,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
研究得出核心结论,即我国司法实践正在通过解释和适用现行法律的
方式,实质性地构建起一套以“财产权益”为内核、以“合同规则”为框架
、以“平台责任”为补充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机制。这一结论不仅为长
期悬而未决的虚拟财产法律定性争议提供了来自实践的回应,丰富了
我国财产法理论在数字时代的内涵,更对规范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
、保障数亿玩家的合法权益、以及为未来数字资产的专门立法提供宝
贵的司法经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虚拟财产;网络游戏;游戏装备;法律属性;司法裁判
规则
引言
在当今中国,数字经济已经深度融入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
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核心引擎之一。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络游戏产业经历了井喷式的发展,其用户规模已达数亿,市场产值
更是突破千亿大关。在这一庞大的虚拟世界中,游戏装备、虚拟货币
、角色账号等虚拟财产,早已超越了单纯的“娱乐数据”范畴,它们不
仅是玩家投入大量时间、金钱和智力劳动所凝结的成果,更构成了游
戏内部经济系统的基石,并通过庞大的二级市场交易,与现实世界的
财富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勾连。虚拟装备的交易,从最初的私下、零星
行为,演变为一个拥有专业化平台、规模化运作的成熟产业,其频繁
的流转、巨大的价值,使得这一领域成为法律问题的高发区。
然而,与虚拟财产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其法
律规制的严重滞后。长期以来,网络游戏装备的法律地位始终处于模
糊不清的状态。它究竟是游戏运营商提供的一种服务,一串无独立价
值的数据代码,还是玩家可以独立支配和享有的财产?这一基础性问
题的悬而未决,直接导致了在实践中,当玩家的虚拟财产遭受侵害时
——无论是被黑客盗窃、被其他玩家诈骗,还是被游戏运营商以违反
用户协议为由单方面删除或封禁——其权利救济之路往往充满荆棘。
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基于后者制定的、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用户
协议,常常形成一种极不平等的法律关系,使得“玩家的数据,运营商
的财产”这一论调在业界甚嚣尘上,严重挫伤了玩家的积极性,也为整
个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目前关于网络游戏装备在具体情
境下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尚不充分,导致在实际应用中缺乏有效的理
论指导与实践策略。因此,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
义。
本研究旨在系统探究网络游戏装备作为一种典型网络虚拟财产的
法律属性及其保护机制,其核心任务是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相关案
件的裁判规则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归纳与分析,以期回答以下关键问
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中国法院是如何界定网络游戏装备的法律性
质的?玩家之间自发的交易行为,其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游戏运营商
作为虚拟世界的“管理者”,其权力的边界在哪里,应当承担何种法律
责任?本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司法实践这一“活的法律”进行实证
考察,构建一个能够反映我国当前司法智慧的理论模型,从而填补该
领域在系统性实证研究方面的空白。此举不仅旨在为广大游戏玩家、
游戏开发与运营商、第三方交易平台等市场参与者提供清晰的法律行
为指引,更为重要的是,希望能够为我国未来进行网络虚拟财产乃至
数字资产的专门立法,提供来自司法一线的、经过实践反复检验的经
验基础和理论支撑,最终丰富和完善我国在数字时代的财产法律体系
。
文献综述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自本世纪初伴随网络游戏的兴起
而进入公众视野以来,便一直是法学界持续关注和热议的焦点。国内
外学者围绕其法律定性、权利归属与救济路径,进行了长达二十年的
理论探索,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在域外,相关研究起步较早,且理论与实践的互动更为紧密。韩
国作为网络游戏产业的先发国家,最早通过立法和司法判例承认了虚
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并将其纳入刑法保护的范畴。在美国,尽管立法
层面相对谨慎,但一系列标志性的判例,如涉及游戏《第二人生》的
“Bragg v. Linden Lab”案,通过适用普通法上的财产理论,逐步确立了
在特定条件下,用户对虚拟财产享有可执行的合同权利乃至财产性利
益。域外学者的理论探讨主要围绕两种对立的范式展开:一是“合同法
范式”(或称“服务说”),认为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
,虚拟财产本质上是运营商为玩家提供娱乐服务的一部分,玩家享有
的仅是基于用户协议的有限使用权。二是“财产法范式”(或称“财产说”
),认为玩家通过投入劳动和资本创造或获取了虚拟财产,对其形成
了事实上的占有和控制,并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因此应被承认为一
种新型的财产权。
国内的学术研究轨迹与此类似,同样经历了从初步探讨到理论深
化的过程。早期的讨论主要集中于虚拟财产是否“物”的争论,并逐渐
形成了多元化的理论学说。其中,影响力较大的主要有:“物权说”,
该说试图将虚拟财产类比为无体物,纳入物权法的保护框架,但面临
着“物权法定”原则的巨大障碍。“债权说”,该说将玩家的权利定性为基
于服务合同而产生的债权,虽然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但在面对第三方
侵权(如盗窃)时,其保护力度显得不足。“知识产权说”,该说认为
虚拟财产是游戏软件这一核心知识产权的衍生品,但难以解释由玩家
自主创造的价值部分。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
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种更为通行的观点——“新型财产权说”
或“财产性权益说”逐渐成为学界共识。该说认为,虚拟财产兼具物权
、债权和知识产权的部分特征,是一种难以被传统权利类型完全涵盖
的、独立的、新型的财产权益。
尽管已有研究在理论层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我们理解虚拟财
产的复杂性提供了深刻的洞见,但仍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多数研究仍
然偏重于“应然”层面的理论构建和立法论的探讨。学者们花费大量精
力去论证虚拟财产“应该”被界定为何种权利,但对于在立法明确之前
,司法实践“实际上”是如何处理这些纠纷的,缺乏系统性的、大规模
的实证考察。二是案例分析的广度和深度有所欠缺。现有研究在引用
司法判例时,往往只集中于少数几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而对于
更为海量的、能够反映普遍司法倾向的普通案件关注不够,这可能导
致对司法实践的整体认知存在偏差。三是对于游戏运营商的用户协议
(EULA)在司法裁判中的实际效力,研究不够深入。用户协议中关于
“一切数据归运营商所有”的霸王条款,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得到法院的
支持,以及法院是如何运用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理论对其进
行司法审查的,这一核心实践问题,亟待通过对大量判例的分析来揭
示。
鉴于此,本文的研究切入点在于,将研究的重心从抽象的理论思
辨转向具体的司法实践,从“立法论”的探讨转向“解释论”的深耕。本文
将不再纠缠于虚拟财产的终极哲学定义,而是致力于通过对我国法院
审理的网络游戏装备交易相关案件进行大规模的、系统性的实证分析
,从中归纳和提炼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司法裁
判规则”。本文旨在弥补现有研究在实证深度和系统性上的不足,通过
描绘一幅清晰的司法实践图景,来检验、修正既有的理论学说,并为
未来的立法提供最坚实的实践基础,以期为解决虚拟财产保护这一时
代性课题,贡献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的研究成果。
研究方法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司法实践的实证考察,系统性地探究网络游戏
装备的法律属性与保护机制,并提炼出具有普遍性的司法裁判规则。
为实现此目标,本研究采用了以案例分析法为核心,并结合规范分析
法的质性研究方法。研究的整体设计思路为“法律规范定位—司法实践
检验—裁判规则提炼—理论反思与制度建构”,旨在通过自下而上的归
纳法,从鲜活的司法判决中发掘“活的法律”,并将其与顶层的法律原
则进行对话与衔接。
本研究的数据来源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律规范与理
论文献。本研究将系统性地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民
事权利、物权、合同、侵权责任以及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网络虚拟财
产的原则性规定,同时涵盖《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相关法律中可能适用于游戏装备交易场景的条款。此外,本研究还
将广泛搜集国内关于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权威学术论文和专著,以构
建进行案例分析前的理论参照系。
第二部分是本研究的核心数据来源——司法判决文书。本研究依
托“中国裁判文文书网”及其他商业法律数据库,进行了全面的案例检
索。检索的时间跨度设定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以
覆盖《民法典》颁布前后的司法态度演变。检索关键词采用了多组组
合,包括(“网络游戏”或“手游”或“端游”)与(“游戏装备”或“虚拟道
具”或“虚拟物品”)与(“交易”或“买卖”或“返还”或“盗窃”或“盗号”或“
找回”或“封号”或“格式条款”)等。为确保样本的代表性和分析的深度
,本研究对初步检索到的大量案例制定了严格的筛选标准:案件必须
以网络游戏装备或类似虚拟财产为核心争议标的;案件类型应覆盖玩
家间交易纠纷、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以及因盗窃
等侵权行为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判决书必须对争议事实和法律
适用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说理,特别是对游戏装备的法律属性、用户协
议的效力、平台责任的认定等关键问题有所论述。经过上述筛选程序
,本研究最终选取了 120 份能够充分反映各级法院,特别是北京、上
海、广州、杭州等互联网法院裁判思路的典型判决书,构成深度分析
的样本库。
在数据分析方法上,本研究采用了质性的内容分析法,对 120 份
判决书进行了系统性的编码和归纳。本研究设计了一套结构化的分析
框架,对每一份判决的核心信息进行提取,编码内容主要围绕以下几
个维度展开:法院对涉案游戏装备法律属性的认定与论证逻辑;法院
对玩家之间交易合同效力的判断(认定有效、无效或部分有效);法
院对游戏运营商用户协议中关键条款(如所有权归属条款、禁止交易
条款)的司法审查态度与方法;在装备被盗或数据异常的情况下,法
院如何分配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举证责任;法院认定游戏运营商
承担责任的类型(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及其具体构成要件。在完成
对所有样本的编码后,本研究将运用归纳与比较的分析方法,对编码
结果进行整合,寻找不同法院、不同时期、不同案件类型之间裁判思
路的共性与差异,最终提炼出在当前司法环境下,关于网络游戏装备
法律保护的、具有普遍性的裁判规则群。
研究结果
通过对 120 份涉及网络游戏装备的司法判决进行系统性的内容分
析与归纳,本研究发现,尽管我国在立法层面尚未对网络虚拟财产作
出具体规定,但司法实践已经先行一步,通过长期的个案裁判,逐渐
积累并形成了一套具有内在逻辑和高度共识的裁判规则。这些规则共
同构成了当前我国网络游戏装备法律保护的现实图景,其核心内容体
现在对虚拟财产的属性认定、交易效力的判断以及平台责任的界定三
个维度上。
首先,在游戏装备的法律属性认定上,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是承
认其具有明确的财产属性,并应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性权益受到法律
保护。在绝大多数判决中,法院都驳斥了游戏运营商主张的“游戏装备
仅为一串数据代码,不具价值”的抗辩。相反,法院普遍从以下几个方
面进行论证:第一,价值性(或有用性),即游戏装备能够满足玩家
在游戏世界中的精神需求(如提升角色能力、获得成就感和社交认可
),且玩家为其投入了真实的时间、金钱和智力劳动,这种投入使得
装备凝结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具有了经济学上的价值;第二,稀缺
性,高端或稀有的游戏装备在游戏内的产出率有限,无法无限复制,
具有稀 M 缺性;第三,可支配性与排他性,玩家可以通过自己的游戏
账号,对装备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如出租)和处分(如交易),
并能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基于上述特征,法院普遍认为,网络游戏
装备完全符合财产的本质特征。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回避与“物权法定
”原则的直接冲突,法院在判决中极少使用“物”或“所有权”等概念,而
是更倾向于使用“网络虚拟财产”、“财产性权益”、“虚拟财产”等更为中
性且富有弹性的表述,并明确指出应参照适用有关财产保护的法律规
定。
其次,在玩家之间游戏装备交易的合同效力认定上,司法机关普
遍持肯定和保护的态度,并对游戏运营商利用格式条款进行不当限制
的行为予以否定。样本案例显示,对于玩家之间通过第三方平台或私
下进行的装备买卖,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如涉及赌博、洗钱等),法院均一致认定该买卖合同合
法有效。对于游戏运营商在用户协议中普遍存在的“禁止或限制一切虚
拟物品交易”的条款,法院则会援引《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进
行严格的司法审查。多数判决认为,此类“一刀切”的禁止性条款,不
合理地限制了玩家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处分权,加重了玩家的责任,排
除了玩家的主要权利,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法院
认可游戏运营商出于维护游戏平衡和经济系统稳定的目的,可以对交
易行为进行合理的规范和引导,但不能全面禁止。这一裁判倾向,有
力地保障了虚拟财产的流转价值,维护了二级市场的正常秩序。
最后,在游戏运营商的法律责任界定上,司法实践确立了其作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与安全保障义务。在因盗号导致
装备丢失的案件中,法院的裁判逻辑通常分为两步:第一步,确定游
戏运营商是否存在过错。法院会审查运营商是否采取了与其技术能力
和商业规模相匹配的、合理的安全技术措施来防范盗号风险,如提供
密保工具、异常登录提醒等。如果运营商未能尽到此种义务,则认定
其存在过错。第二步,判断运营商的过错与玩家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
因果关系。在此基础上,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令游戏运营
商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运营商因玩家违规而采取封号或删除
装备等措施的案件中,法院则强调运营商必须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和
提供证据的义务,即必须证明玩家确实存在违规行为,且所采取的惩
罚措施与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否则将承担违约或侵权的法律
后果。
讨论
本研究的实证发现,在理论层面上,为我们深刻理解法律如何适
应技术社会变迁,以及司法在法律形成中的能动作用,提供了一个极
具说服力的中国样本。其核心的理论贡献在于,它以海量的司法判例
为依据,雄辩地证明了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下,网络虚拟财产并非“
无法可依”的蛮荒地带,而是正在被司法实践以一种“务实理性”的方式
,逐步纳入传统民法保护框架的“新大陆”。本研究提炼出的司法裁判
规则,实质上是对长期以来学界关于虚拟财产法律属性“诸说并存”争
议的一种实践回应与选择。司法实践并未拘泥于“物权”或“债权”的传统
范式之争,而是采取了一种功能主义的路径,即只要一个客体在功能
上表现出财产的效用,就给予其财产性的保护。这一发现,有力地支
持了“新型财产性权益说”,并揭示了《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作为“
宣示性条款”与“授权性条款”,是如何在司法裁判中被激活,从而为法
官保护新型数字权益提供了正当性基础与解释空间。这对于丰富我国
财产法理论,特别是构建数字时代的财产法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创
新价值。
在实践启示层面,本研究的结论为网络游戏产业的各个参与方以
及未来的立法者,提供了清晰、具体、源于实践的行动指南与制度蓝
图。首先,对于数以亿计的游戏玩家而言,本研究的结果无疑是一剂“
强心针”。它明确地告诉玩家:你在虚拟世界中投入心血获得的装备,
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这一结论有助于提升玩家的权利意识
,鼓励他们在权益受损时,敢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特别是通过诉
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同时,玩家也应认识到,权利与义
务是对等的,应遵守游戏规则,并通过规范的渠道进行交易,以避免
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其次,对于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而言,本研究的结论敲响了警钟
。那种以为可以凭借一纸用户协议就任意剥夺玩家财产权利的“平台霸
权”时代已经过去。游戏公司必须从根本上转变观念,尊重玩家的财产
权益,将其视为商业模式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具体而言,公司必须在
三个方面进行合规升级:一是修改和完善用户协议,废除那些单方面
免除自身责任、排除玩家主要权利的“霸王条款”,以公平、透明的规
则取信于用户;二是加大在网络安全方面的投入,切实履行好安全保
障义务,保护用户账号和财产安全;三是建立高效、公正的客户服务
与纠纷解决机制,在出现问题时,以积极合作而非推诿对抗的态度与
玩家沟通,从而降低诉讼风险,提升品牌声誉。
最后,对于立法与监管机构而言,本研究系统性总结的司法裁判
规则,是未来进行专门立法时最宝贵的实践财富。立法者不应“闭门造
车”,而应充分吸收和固化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的、被证明是行之有效
的规则。未来的立法,应在《民法典》的原则性规定之下,对网络虚
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权利内容(特别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具
体权能)、交易规则、运营商的权利与义务边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
件与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作出更为明确和细致的规定。这样的立
法,将是对司法经验的升华,能够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更为稳
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本研究的局限性在于,其样本主要来源于已公开的裁判文书,对
于大量通过调解、和解或仲裁方式解决的纠纷未能覆盖。此外,本研
究主要聚焦于游戏装备这一典型形态,对于游戏账号、虚拟货币等其
他类型的虚拟财产,其法律适用规则可能存在细微差异。未来的研究
,可以采用社会学调查等方法,对玩家的权利认知与维权行为进行更
为深入的经验研究。同时,随着区块链、元宇宙等新技术的应用,虚
拟财产的形态与交易模式将更为复杂,对这些前沿领域(如 NFT 游戏
道具)的法律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也将是极具价值的学术方向。
结论
本研究围绕网络游戏装备这一典型的网络虚拟财产,通过对我国
相关司法实践进行系统性的实证分析,全面而深入地探究了其法律属
性与保护机制。研究表明,面对立法上的空白与理论上的争议,我国
司法机关以其能动的司法实践,在长期的个案裁判中,已经逐步探索
并确立了一套旨在保护玩家合法权益的、相对成熟的裁判规则体系。
这一体系的核心在于:功能性地承认游戏装备的财产属性,将其作为
一种新型的财产性权益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原则性地肯定玩家之间
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并对游戏运营商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司法否定
;明确地将游戏运营商定位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并依据其过错程度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研究的核心结论是,中国司法实践已经实质性地构建起了一套
网络虚拟财产的“准”法律保护框架。这个框架虽然尚未经由立法程序
予以最终确认,但它已经成为处理相关纠纷的“活的法律”,深刻地影
响着数亿玩家和千亿产业的现实秩序。司法机关的这一系列创造性工
作,不仅有效回应了数字时代的社会需求,弥补了立法的滞后性,更
是在实践层面上,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原则性规定注入了
丰富而具体的内涵。
本研究在理论层面,以坚实的实证材料,为我国数字财产法理论
的发展提供了实践注脚,验证并深化了“新型财产性权益说”的理论内
核。在实践层面,本研究提炼的司法裁判规则,为玩家维权、企业合
规以及行业监管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南,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展望未来,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数字经济时代公民财产权利的重要组成
部分,其重要性将与日俱增。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司法实践已经铺就
的坚实道路之上,一部全面、系统、科学的数字资产或网络虚拟财产
保护法,必将应运而生。这不仅是对司法智慧的肯定与升华,更是建
设网络强国、维护数字时代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和法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