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理论上的可行性及内在
风险
(一)可行性
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
可依法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作为债权的担保标的,换取资金,以督促债务人及
时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权利实现的一种担保制
度。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具有可行性,这是因为:
第一,知识产权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知识产
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
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所代表的知识技术并
不是凭空获得的,而是通过人的劳动创造(研究)出
来的。它本身不是商品,但人在它产生过程中消耗
了劳动。即便这种劳动无法固化在无形的知识当
中,人仍有权获得等同于其劳动价值的价值。任何
可成为担保标的的物或权利都应具备价值性,因为
债权本身具有价值,只有同样具有价值的物或者权
利才能担保债权的实现,知识产权具有价值性,这
是以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前提。
第二,知识产权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财产。知识
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公司法》第 27条规
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
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明确肯定了知识产
权的资产性质。可见,知识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智
力资产,是现代企业最重要的资产。
第三,知识产权具有可转让性。毋容置疑,知识
产权具有财产和人身双重属性,具有财产内容的权
利是可以转让的,因此知识产权可以成为担保标
的。以知识产权设定担保进行融资,当债务人不能
如期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将以知识产权的价值获得
清偿。质权人通过控制作为质权标的的权利价值而
确保债权的实现。如果作为质物的财产权利不具有
可转让性,则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必然无法实现。
(二)内在风险
虽然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
但是在现实中,作为担保物,金融机构愿意以动产
质押和不动产抵押形式担保,这是因为:根据法律
规定,动产的担保移转占有,权利人占有动产,当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设质的动产处置是债权人实
现债权的最大保障。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在
这里,登记的目的在于,涉及不动产物权变动这样
对民事主体影响重大的行为,要求国家公权力的介
入,以国家的信用作为担保,消除当事人的疑虑,促
成交易,维护交易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知识权担保属于权利担保,而规定为质押,以
登记为生效要件。知识产权担保不仅不能排斥使
用,而且只有让债务人使用知识产权,才可能收益,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知识产权担保制度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0YJA820049。
收稿日期:2010-12-27
作者简介:王霄艳(1969-),女,山西平遥人,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李 鹃(1969-),女,山西平遥人,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学系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
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困境及对策
王霄艳 1,李 鹃 2
(1.天津财经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222;2.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 太原 030021)
摘 要:知识产权具有价值、使用价值和可转让性,可用来担保融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不能转移占有、知识产权价值
易变以及侵权可能性造成知识产权融资的内在风险,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制度不能在较高程度上消弭这种风险,知识产
权担保融资困难。分析以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收益以及第三人信用担保三种融资担保模式,文章认为采用政府担保企
业融资及企业知识产权反担保策略,具有可取性。
关键词: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 828X(2011)02- 0065- 04
天 津 法 学
Tianjin Legal Science
·立法建议·
No.2
General No.106
2011年第 2期
总第 106期
65
用于偿还债务。以知识产权担保债权,不能够控制
对方出让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虽然法律上规定了登
记程序,并且规定在债权人同意的时候才能够转让
使用权,然而只是法律上规定了债务人和第三人的
权利义务,担保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保证,依赖债
务人和第三人的守法意识。此外,设质知识产权被
诉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形,质权人很难预见,直接影
响知识产权的价值预期。
由于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具有上述特点,知识产
权担保融资自然存在内在风险,只有极其细密的法
律规范和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才能降低和分散风
险,促进知识产权融资的实现。
二、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现实困境
(一)法律规范不健全
随着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当竞争
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
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一系列关于知识产
权保护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我国已初步建立知
识产权法律体系,为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提供了前
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75条第 3款规定: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
财产权可以质押。”这一条文是利用知识产权作为
融资担保标的的依据。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可以作
为融资担保的标的,而作为知识产权的标的的,只
有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中
的财产权;而知识产权提供融资担保的方式是设定
质权。《担保法》第 79条又规定了利用知识产权进
行融资担保的程序性规范:“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
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
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
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出质之日起生效。”国家
版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先前的专利局,先后
颁布了著作权质押登记条例、商标权质押登记条
例,以及专利权质押登记条例。我国法律法规对于
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问题已经从实体和程序方面
做了规定,然而远远不够完备,例如著作权担保没
有备案公示规定、组合型权利质押多头登记、应收
账款质押和知识产权质押同时存在时优先权实现
的规定不明、企业破产时怎样保障担保权的实现缺
乏规定,因此,现有法律并不能满足融资者接受知
识产权作为融资担保的减少风险的需求。
(二)制度保障不完备
第一,查核制度不完备。知识产权的查核对于
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意义重大。通过事前细致到位的
查核工作,可以了解某一项知识产权是否具有适法
性,申请权利的过程是否完备,权利人是否真正拥
有该权利等重要事项,进而降低风险,增加交易的
安全性。利用知识产权设定融资担保,虽然不同于
知识产权交易,但是担保的作用也是在于利用知识
产权所具备的价值,作为融资者提供资金的担保,
所以以知识产权交易为主要目的的查核程序,在设
定融资担保时,也具有重要的作用。中国目前并没
有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交易查核制度。
第二,评估制度不健全。知识产权之所以具有担
保功能,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价值性,即知识产权
人可以利用知识产权创造一定的经济利益,知识产
权资产价值评估是对知识产权获利能力的评定。在
知识产权融资中,知识产权评估是一个很关键的问
题,评估人员的专业素质,评估方法的采用以及评估
机构的权威性,直接决定着评估结果的可信性,在一
定程度上决定金融机构以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积极
性。目前知识产权评估人员水平层次不齐,评估机构
公信力低,导致很多金融机构对于评估结果报怀疑
的态度,而不愿尝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
第三,产权交易制度不完善。在债务人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时,能否迅速将质押的知识产权转让清
偿债务是银行决定是否放贷时考虑的重要问题。知
识产权的价值需要转让和实施才能实现,因此,具
备一定能力和条件的经营者才有可能有意购买知
识产权。找到潜在的购买者并且顺利实行知识产权
转让,需要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规则和交易平
台。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制度还不完善,知识产
权交易市场并不健全,知识产权变现困难。
三、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模式
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模式是指利用知识产权权
利或者相关利益作为担保标的的融资模式。在实践
中,为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和金融机构信贷安全,主
要发展出以下三种模式:
(一)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作为担保
以知识产权作为融资担保是知识产权融资担保
的最基本模式,它是指将知识产权本身提供给金融
机构作为贷款的担保,将来若借款人不能依约清偿
债务时,金融机构可以依约定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
抵偿债务,或是将担保物拍卖所得的价金抵偿债务。
66
(二)以知识产权授权的收益作为担保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抽象的知识产权,不如实
际的权利金收益来的实在。因此,知识产权企业争
取融资时,有形的土地、生产设备担保融资当然是
上选,如果要以知识产权担保的话,金融机构大多
希望企业能提供基于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也就
是授权金。因为,如果只是提供知识产权作为担保,
对金融机构来说,一旦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这项
担保物必须要经由拍卖、或是其它办法,才能真正
产生财产利益,所以充其量只是一种间接的财产担
保。但是基于知识产权授权的权利金则不同,对于
金融机构来说,预期可见的权利金,比起一纸薄薄
的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是比较令人安心的[1]。
(三)以知识产权换取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
以知识产权换取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的作法,
是指知识产权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以及第三人对于
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信用,使得知识产权企业可以从
金融机构获取融资。主要表现为以下形式:知识产
权企业直接以知识产权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办理
融资,再由第三人保证届时该债权若未获清偿,由
提供信用保证的第三人,对金融机构做出赔偿、或
是以预先保证的价格收买作为担保物的知识产权
赔偿。
四、政府担保中小企业融资及知识产权反担保
策略
以知识产权本身作为担保以及以知识产权授
权金作为担保,需要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担保具有
相当的了解。然而,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毕竟属于新
型的财产担保,很多金融机构并不熟悉,即使勉强
接受以知识产权作为担保,最后给予的贷款额度都
相当低,很多只有三成左右。同时,考虑到拍卖知识
产权清偿债权面临的市场风险以及知识产权企业
的经营风险,金融机构对接受以知识产权作为担保
品裹足不前。而利用第三人担保,则能够将风险转
移到第三人身上。但是,作为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主体,既然金融机构不愿意承担来自多方面的风
险,则难以找到其他私人主体作为第三人承担此风
险。目前国内尽管存在两千多家私人的担保机构,
它们要么是对风险估计不够,要么资金短少,再就
是信用放大等级低,不足以向有较大资金需求的企
业放贷,相较政策性银行和政府直接出资的担保机
构来说,融资能力差,经营状况并不理想。
(一)政府担保中小企业融资的理由
以知识产权融资的企业,大多是没有多少不动
产而拥有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我国现有中小企业
约 1000万户,占全国注册企业总数的 99%,其工业
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出口总额分别占全国
的 60%、57%、40%和 60%左右;流通领域内中小企
业占全国零售网点的 90%以上,中小企业还提供了
大约 75%的城镇就业机会,对社会贡献的产品生
产、社会供给,大部分来自中小企业[2]。改革开放以
来,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劳动力绝大部分被中小企业
所吸纳。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各地
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很大的国家,中小企业的发展更
具有推动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意义。中小企业的生存
和发展状况,关系国计民生,因而中小企业具有公
共产品的性质,这是政府作为公共管理机关和公共
利益代言人,应当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根本
原因。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信用程度低、经营变数
多、信用风险等级高”的劣势,融资困难。政府信用
程度高,资金雄厚,由政府用纳税形成的资金担保
中小企业融资,为获得中小企业发展给社会带来的
良好效应,承担知识产权融资风险,也就是理所当
然的了。
(二)政府担保中小企业融资优势
首先,政府提供财政资金,为高科技型中小企
业提供担保,能够克服由于担保机构的外部性和风
险性带来的担保资金供给不足问题。借助政府型担
保机构的担保,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规模将进一
步扩大,生产也逐步扩大,财政新增的税收和高科
技企业所带来的社会效益足以弥补财政资金的投
入。其次,政府资金不同于商业性的资金,因为政府
性担保资金的背后是国家信用的支持,若科技型中
小企业得到这种支持,意味着同时获得了国家信用
的保证,这对投资者来讲具有很强的信号显示作
用。再次,在政府的示范作用下,民间资本会更多地
加入信贷体系,使担保资金的放大作用进一步加
强。担保机构若为高科技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由于
这些企业的外部性和知识的累积性,政府资金的介
入可将担保的外部性和高科技企业发展初期的外
部性结合起来,产生更大效应。从担保资金的放大
作用来看,由于知识的积累具有长期性和跨生产周
期的性质,政府性担保将会引导出更多的潜在生产
能力,增强政府性担保资金的放大效应,进一步增
加社会综合效益[3]。
(三)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反担保策略
67
反担保,又称为求偿担保,是指担保机构为债
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债务人应担保机构的要求
为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反担保以本担保为基础,是
与本担保相对而言的一种担保。反担保的主要意义
在于,当保证人代为求偿后,可向主债务人行使求
偿权。政府担保中小企业融资及知识产权反担保具
有可取性。首先,反担保能够增强政府作为保证人
的信心,并且在企业不能清偿银行到期债权的情况
下,为政府提供一定可靠的追偿来源,有助于政府
追偿权的实现。另一方面,能够督促企业努力经营
获利,防止其逃避对于政府的债务。作为反担保的
标的,最好是固定资产,然而如果企业能够提供固
定资产等价值比较稳定,容易监督,方便变现的担
保物,就不用政府担保而直接以此为担保物融资
了。事实上,企业不能提供给金融机构上述理想的
担保物,也自然难以提供给政府。中小型企业一般
以一定的技术占据市场,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占
据比较大的比重,因此,可以以知识产权向政府提
供反担保。以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物,自然不如固定
资产等物安全,但总比没有反担保要好的多。通过
知识产权反担保,政府接过了银行不愿承担的知识
产权担保融资风险,对于政府来说,承担一定风险
的同时,帮助企业实现了社会价值即生产值、就业
岗位、税收和整个社会的技术含量,体现了现代政
府的服务性。
政府担保中小企业融资与知识产权反担保是
一种理论上可行、实践中有益的一种方式,在我国
现阶段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不完善、健全的产权交易
市场没有充分建立的情况下尤其值得推崇,但是,
它不应是唯一的方式,随着法律的健全和制度的完
善,中小企业信用增强,融资风险能够合理的评估、
分担和转移的时候,逐步发展壮大私人担保机构,
使之成为和政府担保机构在市场上有竞争的主体,
或者企业能够较多以知识产权担保直接从金融机
构获得资金,则对于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来说,都
是值得期待的。
参考文献:
[1]周天泰.知识产权融资的法治研究与建议[D].上海:华
东政法学院博士论文,2006:74- 75.
[2]多艳平.刍议中小企业摆脱信贷融资困境之策[J].现代
财经 2009(8):70.
[3]创新型企业成长的融资机制研究课题组.发展政府型
担保机构 促进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纵横
2009(4):74- 75.
On the Difficulty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Guaranteeing Financing and Countermeasure
WANG Xiao-yan1, LI Juan2
( School, Tianji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Tianjin 300222, China;
School, Shanxi Police Academy, Taiyuan 030021,China)
Abstract: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s value, use value and transferability which can be used as guarantee to
get loan. Such elements cause the inherent risk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finance as the possession of se-
cured financing cannot be transferred, variable value and the possibility of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hina's current laws and institutions cannot eliminate such risks in a high degree, and therefore
it is difficult to get loan by us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 guarantee. After analyzing three financing guar-
antee patterns includ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come from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credit guarantee
of the third party,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it is desirable to utilize the government guarantee for corporate
finance and corpor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 of counter-guarantee.
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guarantee; financing; difficulty; countermeasure
(责任编辑:郭 鹏)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