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份地方税务局
营业税设备扣除政策文件汇总
(内部资料)
修订时间:2009 年 3 月 3 日
目 录
序 号 项 目 页 次
一 说明 1
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
三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4
四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4
五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5
六 广西地方税务局 21
七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4
八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5
九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成都地税局) 27
十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8
十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30
十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33
十三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36
十四 建筑业营业税征税范围 39
十五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十六 厦门地方税务局
十七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十八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十九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十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十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说 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
省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财务处将各省份地方税务局不计征营
业税设备的有关规定文件进行汇总,各相关部门在作业时,应对照文件要求操
作,减少公司税收支出。财务处将适时收集并补充其他省份文件。
财务处
2009 年 3 月 3 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
建筑安装计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7〕112 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建筑安装计税营业额问
题的请示》(榕地税发〔2006〕51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6 号)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
由省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并参照《全国统一安装工程
预算定额福建省综合单价表》以及《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设备价格计算
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04〕74号)有关设备与材料划分规定,对
你局上报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进行审核确
认(具体设备名单见附件)。请你局根据财税〔2003〕16 号“营业额减除项目凭
证管理”中“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
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
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规定,对上述列入设备
名单设备的购置发票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实,确认扣除设备金额后,予
以据实扣除。
附件:《设备确认清单》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设备确认清单(羽毛球馆部分)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确认依据
1 64 点 以 下 多 线 制
(壁挂式)报警控
制器
JB-QB-GST5000/6
*24283460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
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消防安装工程”类
别所列设备——“控制器”(单价:30000 元)
2 消防广播控制柜
TS-Z02(30 门)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
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消防安装工程”类
别 所 列 设 备 ——“ 消 防 广 播 设 备 ” ( 单
价:10000 元)
3 100 点以下多线制
(壁挂式)报警控
制器
台 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消防安装工程”类别
所列设备——“控制器”(单价:5000 元)
4 CRT 系统 套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
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消防安装工程”类
别所列设备——“联动一体机”(单价:12000
元)
5 室外冷水机组
Q 冷=336KW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
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
别所列设备——“制冷设备”(单价:500000 元)
6 冷冻水泵
L=50m3/h
H=32mH2O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
备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机械设备安装工
程”类别所列设备—“泵”(单价:27000 元)
7 吊挂式空调机组
KAHD-E(6R12F)
型
台 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
所列设备—“空调设备”(单价:8000 元)
8 混流风机
型
台 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
所列设备—“通风设备”(单价:3600 元)
设备确认清单(综合馆(一)部分)
序
号
设备名称 单
位
确认依据
1 柴油发电机组(含控
制柜,烟囱钢管)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
安装工程”类别所列设备——“柴油发电机组”
(单价:485000 元)
2 消 防 水 箱 增 压 泵
32DL5-10*6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类
别所列设备——“泵”(单价:3000 元)
3 住宅生活变频给水
泵
65DL32-15*4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类
别所列设备——“泵”(单价:6000 元)
4 潜水排污泵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类
别所列设备——“泵”(单价:5000 元)
5 风冷热泵机组
KCHUA-10940P 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
列设备——“空调设备”(单价:450000 元)
6 风冷热泵机组
KCHUA-21520P 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
列设备——“空调设备”(单价:650000 元)
7 室外冷水机组
Q 冷=336KW
N=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
列设备——“制冷设备”(单价:500000 元)
8 室外冷水机组
Q 冷=605KW
N=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
列设备——“制冷设备”(单价:800000 元)
9 EPS 电源 01EP
YJS-15KW
个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消防安装工程”类别所
列设备——“备用电源”(单价:85000 元)
10 EPS 电源 12(14)
EP
YJS-11KW
个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消防安装工程”类别所
列设备——“备用电源”(单价:32500 元)
11 EPS 电源 16EP
YJS-15KW
个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消防安装工程”类别所
列设备——“备用电源”(单价:85000 元)
12 EPS 电源 21(14)
EP
YJS-11KW
个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消防安装工程”类别所
列设备——“备用电源”(单价:65000 元)
13 EPS 电源 26EP
YJS-15KW
个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消防安装工程”类别所
列设备——“备用电源”(单价:85000 元)
14 场地广播系统设备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消防安装工程”类别所
列设备——“消防广播设备”(单价:27000 元)
15 火灾报警显示器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消防安装工程”类别所
列设备——“显示器”(单价:2500 元)
16 室内消防及水炮给
水增压泵
XBD8/20-100D/5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类
别所列设备——“泵”(单价:16500 元)
17 喷淋给水增压泵
XBD8/30-125D/4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类
别所列设备——“泵”(单价:17500 元)
18 水喷雾给水增压泵
XBD6/20-100/34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类
别所列设备——“泵”(单价:11000 元)
19 热水循环泵
-8*2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类
别所列设备——“泵”(单价:18000 元)
20 喷淋稳压泵
XQB4/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类
别所列设备——“泵”(单价:40000 元)
21 稳压泵
-8*3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类
别所列设备——“泵”(单价:2000 元)
22 排烟风机
PYHL-14A-6A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
列设备——“通风设备”(单价:6300 元)
23 混流风机
SWF-I-II 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
列设备——“通风设备”(单价:9900 元)
24 混流风机
SWF-I-8 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
列设备——“通风设备”(单价:7200 元)
25 混流风机
SWF-I-7 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
列设备——“通风设备”(单价:6300 元)
26 斜流风机
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
列设备——“通风设备”(单价:4700 元)
27 斜流风机
SJG-5S 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
列设备——“通风设备”(单价:5700 元)
28 防爆型斜流风机
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
列设备——“通风设备”(单价:3200 元)
29 吊挂式空调机组
KAHD-E(4R12F)
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
列设备——“空调设备”(单价:8000 元)
30 吊挂式空调机组
KAHD-E(6R8F)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
列设备——“空调设备”(单价:8000 元)
31 吊挂式空调机组
KAHD-E(6R10F)
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
列设备——“空调设备”(单价:8000 元)
32 吊挂式空调机组
KAHD-E(6R12F)
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
列设备——“空调设备”(单价:8000 元)
33 混流风机
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
列设备——“通风设备”(单价:3600 元)
34 混流风机
SWF-I-9 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
列设备——“通风设备”
35 空调循环水泵
KQL100/150-11/2 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类
别所列设备——“泵”(单价:8900 元)
36 空调循环水泵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KQL125/315-15/4 型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类
别所列设备——“泵”(单价:27000 元)
设备确认清单(综合馆(二)部分)
序
号
设备名称 单
位
确认依据
1 成套配电箱
11EP
( 含 EPS :
YJS-11KW)
台
2 成套配电箱
13、15EP
( 含 EPS :
YJS-11KW)
台
3 成套配电箱
22EP
( 含 EPS :
YJS-11KW)
台
4 成套配电箱
23EP
( 含 EPS :
YJS-15KW)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类
别所列设备——“成套供应配电屏”(单价分别
为:65000、65000、65000、85000 元)
5 火灾报警显示器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消防安装工程”类别所
列设备——“显示器”(单价:2500 元)
6 热水循环泵
-8*2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类
别所列设备——“泵”(单价:18000 元)
7 混流风机
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
列设备——“通风设备”(单价:3600 元)
8 吊挂式空调机组
KAHD-E(6R8F)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
列设备——“空调设备”(单价:8000 元)
9 吊挂式空调机组
KAHD-E (6R10F )
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
列设备——“空调设备”(单价:8000 元)
10 吊挂式空调机组
KAHD-E(6R12F)
型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
列设备——“空调设备”(单价:8000 元)
11 室外冷水机组
Q 冷=274KW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
列设备——“制冷设备”(单价:400000 元)
12 室外冷水机组
Q 冷=336KW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
列设备——“制冷设备”(单价:500000 元)
13 室外冷水机组
Q 冷=605KW
台 属闽建筑[2004]74 号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
与材料划分一览表》中“通风空调工程”类别所
列设备——“制冷设备”(单价:800000 元)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我省高速公路监控、收费、
通信系统机电项目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允许
扣除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7〕208 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
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6 号)“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
由省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参照建设部《全国统一安装
工程预算定额》及《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设备价格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建筑〔2004〕74号)有关设备与材料划分标准规定,经研究,现将
我省高速公路监控、收费、通信系统机电项目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允许扣
除设备价值的具体设备名单(第一批)予以列举。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设备名单
(一)监控系统
1、监控分中心及隧道管理站设备,包括服务器、以太网交换机、路由器、
二\三层交换机、客户机、磁盘阵列柜、光收发器、不间断电源 UPS;
2、地图板显示系统设备,包括地图板;
3、投影系统设备,包括投影机、INDISYS 显示装置、INDISYS 处理模块;
4、车道车辆检测器;
5、能见度检测器,包括能见度检测器、能见度校准仪;
6、气象检测器;
7、风向风速检测器;
8、火灾报警系统设备,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控制柜、火灾检测器、
数据光端机;
9、通风控制系统设备,包括 CO\VI 检测器、射流风机、轴流风机;
10、闭路电视监视系统设备,包括摄像机、解码器、报警控制器、图形
工作站、视频监视计算机、视频切换控制矩阵、监视器、录像机、视频分
配器、光端机;
11、可变情报板,包括可变情报标志、情报显示板、控制箱;
12、交通信号灯;
13、车道指示\控制标志;
14、横洞指示标志,包括车行横洞指示标志、人行横洞指示标志;
15、数据传输装置,包括以太网交换机、光纤收发器;
16、供电设备,包括配电箱(不含照明配电箱)、不间断电源、电力稳压
器。
(二)收费系统
1、非接触式 IC 卡及其设备,包括非接触式 IC 卡读写器;
2、收费车道的设备,包括车道控制器、控制器主机、车辆检测器、信号
灯、雾灯、车牌识别系统、车牌识别摄像机;
3、收费计算机系统设备,包括服务器、以太网交换机、路由器、可读写
光盘机、光纤收发器;
4、闭路电视监视系统设备,包括摄像机、视频控制矩阵、彩色监视器、
彩色显视器、数字硬盘录像机、紧急电话控制台、视频分配器、以太网交换机、
视频数据复用光端机;
5、内部对讲和安全报警系统设备,包括对讲主机、报警主机;
6、收费附属设施,包括不间断电源(UPS)、配电箱(盘)(不含照明照明
配电箱)、稳压器、收费机房控制台、智能显示转换器、车道集线器、屏幕墙。
(三)通信系统
1、光纤数字本地传输系统设备,包括分插复用器(ADM)、光线路终端(OLT)、
光纤网络单元(ONU)、SDH 传输系统及综合业务接入网本地网管维护终端、集
线器(HUB)、便携式计算机;
2、数字程控交换机系统设备,包括数字程控交换机及其附属设备、电脑
话务台接口板、维护终端、计费终端、指令电话总机、对讲电话总机;
3、紧急电话系统设备,包括紧急电话管理终端、紧急电话主控制器、管
理计算机;
4、通信电源系统设备,包括高频开关电源、紧急电话电源设备、阀控式
全密封铅酸蓄电池组;
5、监控、收费闭路电视传输通路设备,包括光发射机、光接收机。
二、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我省高速公路监控、收费、通
信系统机电项目工程计征营业税允许扣除价款的设备,均以上述列举的名单为
准。
三、允许扣除设备的价值、数量分别以购买设备的正式发票上注明的实际
采购价、工程实际使用数量为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除已正式上报省局进行设备审核确认尚未批复的我省
高速公路监控、收费、通信系统机电项目工程已征税款允许退还外,其他因政
策未明确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我省电力设备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允许
扣除设备价款的具体设备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7〕209 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
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 号)“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
备名单可由省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参照建设部《全国
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设备价格计算有关问
题的通知》(闽建筑〔2004〕74号)有关设备与材料划分标准规定,经研
究,现将我省电力设备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允许扣除设备价款的具体
设备名单(第一批)列举如下。并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一、设备名单
1、电力变压器,包括放电线圈、所用变压器;
2、互感器,包括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高压隔离开关,包括接地器、隔离开关、接地开关、跌落式开关;
4、电抗器,包括干式电抗器、限流电抗器;
5、电力电容器,包括并联电容器、耦合电容器;
6、断路器;
7、熔断器;
8、免维护蓄电池;
9、电阻器,包括氧化锌避雷器、结合滤波器、阻波器;
10、GIS 设备(封闭式组合电器);
11、程控交换机设备,包括智能化调度汇接机 24 端口、电力线载波机、
程控调度总机;
12、网络设备;
13、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包括所用配电屏、低压配电屏、高压
开关柜、母线桥柜、不间断电源(UPS)柜、试验电源柜、直流充电屏、直流主
屏、直流分屏、放电电源屏、电源滤波器屏、主变测控柜、500KV 测控柜、220KV
测控柜、35KV 电容器及电抗器测控保护装置屏、35KV 电容器及电抗器自动投
切装置屏、所用变保护屏、通信开关电源屏(40V/5*20A 配蓄电池 150Ah2
组);主变微机保护屏、主变有载调压控制屏、辅助电流互感器柜、主变故障录
波柜、电度表屏、分相电流差动保护柜、500KV\220KV 纵联距离保护柜、500KV
母线保护柜、500KV 断路器保护柜、500KV 母线故障录波柜、500KV\220KV 故
障录波及测控柜、500KV\220KV 保护试验电源柜、500KV 保护与通信接口柜、
220KV 母联保护柜(充电保护+操作箱)、220KV 微机母线保护柜(母差保护及
失灵保护)、事故照明柜、路由器及电量采集柜;
14、自动化控制装置,包括远动自动化系统调度端接口设备地调端、变电
所远程图像监控系统、故障信息系统子站通信网监测管理系统端站;监控系统
双主机、双网络(含通讯网络及配件、调度接口、规约转换器、GPS);当地监
控装置;远动工作站、继保工程师站;集中式遥测、遥信、遥控装置; 220KVPT
并列柜切换装置、仿真培训机、在线式微机防误装置。
二、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我省电力设备安装工程计征营
业税允许扣除价款的设备,均以上述列举的名单为准。
三、允许扣除设备的价值、数量分别以购买设备的正式发票上注明的实际
采购价、工程实际使用数量为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除已正式上报省局进行设备审核确认尚未批复的我省
电力设备安装工程已征税款允许退还外,其他因政策未明确或与本通知规定不
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二①①七年九月十一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
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名单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4]720 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 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中可减除
其价值的设备名单列举如下:
一、输配变电工程所使用的变电设备、电缆;
二、电梯、空调设备、锅炉;
三、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四、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设备。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 00 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名单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5]12 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可减除其价值
的设备名单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20 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
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有关的设备仍以我市《转发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
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133 号)的附件—
—《建设部有关常用设备与材料区分列举名单》中所列举的设备名单为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
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3]133 号
二、关于计税营业额的问题
(一)对符合国税发[2002]117 号文中关于征收营业税两个条件的纳税人,
能够同时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关于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
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以下简称“从事货物生产证明”)以及该项自产货物、增
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商品发票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票的,其建筑业劳务的计税
营业额为所取得的工程价款减去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价款和付给分(转)
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
(二)对符合国税发[2002]117 号文中关于征收营业税两个条件的纳税人,
当不能同时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证明”及该项
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商品发票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票的,其建筑
业劳务(设备安装工程除外)的计税营业额为所取得的工程价款减去付给分(转)
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
(三)对符合国税发[2002]117 号文中关于征收营业税两个条件的纳税人或
其他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承接设备安装工程时,虽未能提供其机构所在地
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证明”,但能提供自产设备的销售商品发票
或外购设备的销售商品发票,计税营业额为其取得的工程价款减去设备价值后
的余额。
[注:在我省地税局没有列举设备项目名单之前,我市暂按照建设部有关常
用设备与材料的区分列举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一《建设部有关常用设备与材
料的区分列举名单》)].
五、关于建筑业劳务发票使用的问题纳税人(包括国税发[2002]117 号文特指
的纳税人和其他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而取得建筑安装工程款
时,应根据有关的征管规定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填开发票的金额为
其不扣除自产货物价值、增值税劳务额以及外购设备价值的建筑安装工程款;
计税营业额根据上述第二点“关于计税营业额的问题”的规定确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149 号
八、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不动产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暂允许扣
除电梯、锅炉、中央空调等设备的价值;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暂允许扣除机器
设备(含空调机、电梯、高尔夫球场喷灌设备等)、保龄球道等设备的价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计税 营业额若干问题的复函
深地税函[2003]150 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你站《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算基础的函》(深建价函[2003]18 号)
收悉。现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
策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149 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涉及建安工程计
税营业额的若干问题函复如下:
一、《通知》第八条关于建安工程计税营业额允许扣除的设备仅限于文中已
经列举出来的具体项目,凡文中未明确列举的设备,暂不给予扣除。
二、从来函得悉《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中的“电
梯”包括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通知》第八条中允许扣除的设备——“电梯”包括上述范围。
三、《通知》第八条中允许扣除的每一类设备,均指构成该类设备系统的全
部组件,包括主机和终端设备等。
四、对于建筑安装工程中的给排水工程加压稳压设备、水处理设备;消防
工程加压稳压设备、报警主机;电气工程变压器、发电机等,《通知》暂未将其
列入扣除范围,因此暂不允许从计税营业额中扣减。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快财税改革创新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
先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58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
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 号)有关规
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对本市建筑业纳税人在注册地以外区县施工的工程
项目,其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征的税费由项目坐落地区县地税局负责征光管。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由在注册地纳税调整为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在施工项目所在地(以下简称“项目地”)缴纳,其
他税费按现行规定执行;施工项目实行属地登记办法,即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
税人应持有关资料到施工项目地地税局进行项目登记,地税局按项目进行管理;
实行计算机打印发票,取消手工开具发票;严格实行属地化税源管理,对未在
项目地纳税的单位,计算机将不支持为其开具发票。
为做好我市建筑业属地征收管理的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管理问题
(一)项目登记的管理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当在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
向项目地地税局申报办理项目登记。2007 年底未完工的项目,应在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其已完工工程收入、未完工程收入在项目地进行登记。纳税人办理
项目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①
①《建筑业项目登记表》;
①查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①工程预算资料、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①工程实行招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①工程实行分包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到项目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项目登记时,经审核,对符合规定
的,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同时将《建筑业项目登记表》及
所需资料的复印件留存,建立项目登记管理档案;对资料不全的,应当补齐后
办理登记。 纳税人也可通过天津财政地税网进行项目登记,网上填写并确认
《建筑业项目登记表》后,于领购发票或代开发票时携带相关资料向项目地地
税局提请审核确认。
2.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对象为施工方,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建筑业工程项目实行分包的,由总包方统一向项目地地税局提供项目信息,分
包方携带有关资料向项目地地税局办理报验。
①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建筑业劳务且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
3.项目登记由总承包人办理,并提供分包人相关信息。登记时先登记项目总
承包人,然后分别登记分包人,没有项目情况及总承包人信息的,分包人不得
自行办理项目登记。但以下情况除外:项目总承包人为外地施工单位,且分包
人为我市建筑单位的,可由分包人向项目地地税局提供项目信息、项目总承包
人信息。
(二)项目登记的变更及注销
1.纳税人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
持《建筑业项目变更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向项目地地税局申请变更项目登记。
2.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纳税人应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并结清税款
后 30 日内,持下列资料向项目地地税局办理注销项目登记。注销时,应分别提供
以下资料:
①《建筑业项目注销登记表》;
①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①
①未使用的发票。
二、关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和代开票纳税人管理问题
(一)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
1.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纳税人向注册地地税局领取并填写《建筑业自开
票纳税人认定表》:
①在注册地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证;
①按照规定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和报验;
①使用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开票和申报的项目管理软件;
①财务核算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①取得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级(含)以上建筑企业资质;
①不属于建筑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从事设备安装、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
修建等其它工程业务的纳税人,在我市有固定经营场所,可持国家有关部委或
市政府授权的管理部门发放的资质证或许可证进行认定;
①纳税人的建筑业项目专业性特殊、用票量大,工程作业点分散,如:电梯维护、
电表安装等。经纳税人申请,注册地地方税务局审核并报市局同意后,可认定
为自开票纳税人,向注册地地方税务局领取发票。
2.纳税人注册地地税局要认真审核自开票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符合上述条
件的,由税收管理员在《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上签字,经管理所、税管科审
查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经批准的自开票的纳税人,可以向项目地地
税局领购机打《建筑业统一发票》。
3.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期限为每年 4-6 月份。
(二)代开票纳税人管理
1.凡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为代开票纳税人,由项目所在地地税局为其
代开发票。纳税人要求代开发票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中标通知书等
工程项目证书(如项目登记已经提供,不需再次提供);
①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
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①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①纳税人如涉及抵减建筑业收入的,还应提供完税凭证及合法有效发票。
2.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应当与工程项目登记信息进行核对,核对相符的,
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关于发票管理和税控管理问题
(一)发票管理
1.本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施工方收取工程价款收入应当开具项目地地
税局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支付工程款项时应以《建筑业
统一发票》作为合法凭证。
2.项目地地税局为纳税人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实行先征税后开票办法。
涉及建筑安装工程设备价值不计入计税营业额的,经项目地地税局核实后,缴
纳税款并开具发票;也可先按工程款全额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经项目地地税
局对设备价值核实后,再办理退税。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机构注册地地税局
统一缴纳,其他税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3.建设项目的建设方要积极配合项目地地税局进行项目登记,并协助税务
机关加强税收管理。建设单位不得接受项目地以外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或将
其他非法凭证入账,否则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的规格、式样、联次、价格等另行通知。现行
的《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逾期作
废。主管地方税务局应于发票作废之日起 30 内向领购发票的建筑业纳税人缴销
《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
(二)自开票纳税人的税控管理
2.项目地地税局通过建筑业管理软件系统将纳税人基本信息、项目信息、
购票信息写入纳税人客户端。
3.税控软件暂时采取软件加密生成税控码,自开票纳税人须按月于纳税申报
时,向税务机关上传开票数据。
4.注册地和项目地地税局使用建筑业项目管理系统,按月对纳税人项目信
息、纳税申报信息和发票开票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比对,比对结果相
符的,系统将自动通过;比对结果不符的,属于纳税人计算错误造成比对异常
的,将申报资料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报送,并办理补缴(退、抵)税款。其他
原因出现的异常,应进行核实,经核实发现确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移交稽查
部门查处。
四、关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
(一)纳税申报
自开票纳税人按月就施工项目向项目地地税局进行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的纳
税申报,报送《建筑业纳税人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建筑业统一发票》开票
数据和抵扣数据的电子信息。建筑业分包纳税人在项目地进行报验、申报缴纳
营业税及附加税费。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应按期向注册地地税局申报
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税费按现行规定申报。
(二)纳税时间
对建筑业按工程项目属地征管分工调整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然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177 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
通知》(津财税政〔2007〕3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
(一)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对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完工且已开具发票的建筑业工程项目,若有欠
税仍由纳税人注册地地税局负责追缴。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完税尚未开具《建筑业发票》,2008 年 1 月 1 日
起一律使用项目所在地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并依法纳税,超缴部分待工程完
工结算时由项目地地税局办理退税。
3.对开票金额较小(5000 元(含)以下)的零星工程未进行项目登记的,
纳税人需开具发票者,可凭付款方证明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审核后,
有证纳税人按综合负担率 7%征税。无证纳税人可按综合负担率 9%征税并为其
代开发票。企业核算制度健全的可抵减应纳所得税。对国税局征收所得税的企
业可按年由地税征收机关办理退税。
4.纳税人承包的本市范围内的跨区县工程,其营业税纳税地点按以下规定办
理:我市建筑单位承包本市工程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的,按照总包合同上明
确的各区县所划分标段进行登记,工程全部完工后向其注册地税务机关进行工
程总申报。总包合同上没有明确各区县划分标段或划分不清的,按建筑工程在
各区县所占比例进行划分。
5.本通知适用于内资、外资单位和个人。
6.外地施工企业仍按现行规定,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负责代开发票并代
征税款,各地税局不得为其代开发票,也不为其进行项目登记。
7.市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津地税征〔2003〕26
号)、《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地税
征〔2004〕4 号)和《关于调整广告等行业专用发票领购事项的通知》(津地税
征〔2004〕22 号)第四条停止执行。
(二)工作要求
1.各区县地税局要严格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要求进行税务管理,不得预征税款
或跨区县征税。对按工程进度纳税的,纳税额不能超过工程进度,对超工程进
度纳税的应由企业注册地地税局办理退税。
2.组织好培训,要使全体干部了解政策变化内容,负责具体工作的同志要掌
握操作的流程和要求,作好为纳税人服务工作。
3.实行项目属地化管理是贯彻《税收征管法》的要求,有利于统一财权和事
权,有利于促进区县经济发展,各单位要积极取得区县政府的支持,密切有关
部门协作,掌握税源,将工作做实,确保税款不流失。
4.积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和解释工作。实行项目属地化管理会使纳税人
在短期内不适应,各地税局要采取办税服务厅公告,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
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取得纳税人的支持和理解。通过培训,使建筑业纳税人掌
握新的规定和涉税事宜。要采取切实措施,准备各种应急预案,确保建筑业纳
税地点调整和发票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三)本通知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
准。
(四)本通知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广西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248 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
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我区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安装工程中设备
和材料的划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 号)第三条第(十三)款的规定,现对除全国统一列举的通信线
路工程、输送管道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设备和材料的划分问题明
确如下:
一、“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
(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
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装置。
设备一般包括:
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
梯子、平台、栏杆、管道。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
仪器仪表。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
(二)材料是指为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和经过
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
材料一般包括:
1.设备本体以外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而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
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
2.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电线、电缆、灯具
等;
3.刷油、防腐、绝热材料;
4.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具体划分
(一)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1.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床、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电梯、风机、
泵、电动机、压缩机、煤气发生炉、工业炉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等均为设备。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金属构件等均为材
料。
(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1.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
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油开关;装置式(万能式)空
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主令(鼓型)控制器、磁力启动器、电磁铁、
电阻器、变阻器、快速自动开关、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高低压开关柜、配
电屏、动力箱、控制盘、控制箱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支持瓷瓶等均为设备。
2.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灯具、
开关、插座、按钮、电扇、铁壳开关、电笛、电铃、电表、安全变压器、刀型
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针、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支架等金属构件;
照明配电箱、电度表箱、插座箱、户内端子箱等均为材料。
(三)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置工程
1.制造厂以成品或半成品形式供货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
电解槽等;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物材料,如各种瓷环、钢环、
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煤、干燥剂、催化剂等)
及变压器油等,不论是随设备带来的,还是单独订货购置的,均视为设备。
2.制造厂以散件或分段分片供货的塔、器、罐等,在现场拼接、组装、焊接、
安装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物件;由施工企业自行制作的容器、平台、梯子、
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设备内由施工企业现场加工的衬里材料、填料(玻璃钢、
塑料、橡胶板等)均为材料。
(四)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热力系
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
系统的碱酸储存槽;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启闭装置的启闭机械等均为设备。
2.钢板闸门及拦污栅、启闭装置的启闭架;随锅炉墙砌筑时埋置的铸铁块、
看火孔、窥视孔、入孔等各种成品预埋件、挂钩、支架及金属构件等均为材料。
(五)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1.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组件等)及
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工业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
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及调节
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等均为设备。
2.随管、线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部件、元件(包括就地安装的温度计、真空
表、压力表)、配件;电缆、电线、桥架、立柱、托臂、支架、管道、管件、阀
门等均为材料。
(六)通风空调工程
1.制冷机组、空调机组、空调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风机盘管、热冷空
气幕、暧风机、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冷却塔等均为设备。
2.风管及其配件;调节阀、风口、风帽、罩类、消声器等部件;法兰、支吊
架、加固框等附件均为材料。
(七)工业管道工程
1.价值在 3000 元以上的阀门为设备。
2.管道、管件、阀门(价值在 3000 元以下的阀门)、法兰、配件及金属结构
等均为材料。
(八)炉窑砌筑工程
1.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属于炉
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及测温装置、仪器仪表、消烟、回收、除尘装
置;随炉供应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埋件等均为设备。
2.现场砌筑用的耐火、耐酸、保温、防腐、捣打料、绝热纤维、天然白云石、
玄武岩、金具、炉门及窥视孔、预埋件、填料等均为材料。
(九)消防安装工程
1.联动一体机、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器、显示器、湿式报警装置、消防广
播设备、消防通讯设备、备用电源;灭火系统贮存装置、检漏装置、气压水罐、
消防泵、泡沫发生器、泡沫比例混合器等均为设备。
2.管道、阀门、管件、喷头、湿式报警阀、组件、栓类、水流指示器;探测
器、模块、电缆、电线、桥架、立柱、托臂、按钮、声光报警器、警铃及金属
支架等均为材料。
(十)给排水、燃气工程
1.除污机、清污机、捞毛机等拦污及提水设备;加氯机、水射器、管式混合
器、搅拌机械等投药、消毒处理设备;曝气器、生物转盘、压力滤池、压力溶
气罐、布水器、射流器、离子交换器、离心机、萃取设备、碱洗塔等水处理设
备;吸泥机、撇渣机、刮泥机等排泥、撇渣和除砂机械;脱水机、压榨机、压
滤机、过滤机等污泥脱水机械及其附属零部件;开水炉、电热水器、容积式热
交换器、蒸气-水加热器、冷热水混合器、太阳能集热器、消毒器(锅)、饮水
器;燃气加热设备、成品凝水缸、燃气灶具等均为设备。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滤网、钢板闸门、栅板及启闭装置的启闭架;管道、
阀门、法兰、卫生洁具、水表、自制小型容器、支架、金属构件;燃气表、气
嘴、燃气管道和附件等均为材料。
(十一)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1.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及属于主机本体的仪表、跳线架、配线架等,太阳
能电池、柴油发电机组、整流器及其他配电设备;程控交换机设备、微波无线
接入通信设备、抛物面天线、移动通信设备、卫星通信地面站设备、光纤数字
传输设备、会议电话、会议电视设备及配套设备、随机附件;计算机网络终端、
网络系统和附属设备;楼宇自控中央管理设备、通讯设备、通讯电源设备、控
制器、传感器、变送器、流量计、远程总线抄表主机;有线电视前端设备、干
线设备;扩声系统设备、背景音乐设备;楼宇安全防范探测器、报警控制器、
报警信号传输设备、出入口控制设备、安全检查设备、电视监控设备、停车场
车辆识别设备、出入口设备、显示、信号监控设备;家居控制管理中心设备、
家居智能控制器、控制箱、布线箱等均为设备。
2.电缆、电线、管材、型钢、桥架、立柱、托臂、插座、按钮、支架;双绞
线、光缆、视音频电缆、信息面板、光纤面板、ST 接头、适配器、蜂鸣器、端
子接口配件、门窗磁、电子门锁、终端电阻、感应 IC 卡;分支器箱、摄像机室
外防护罩、电话组线箱、接线端子箱、前端箱等均为材料。
三、对建筑安装工程中属于设备价值的,其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
四、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我区建筑安装工程中设备与材料划分的原则和范
围以此文件规定为准。
五、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税一发[2005]2 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的规定,现就我省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明确如下:
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除设备以外的
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上述设备,仅指已在工程设计图纸或合
同、协议上所列设备清单中标明,且在下列列举范围内的设备:
一、通用机械中的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
输送机、各种电梯、风机、泵、压缩机、煤气发生炉为设备。
二、工艺设备中以成品形式供货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电解槽
为设备。各种工艺设备在试车时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材料,如各种瓷环、钢
环、塑料环、钢球、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煤、干燥剂、催化剂
等)以及随设备带来的变压器油等均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三、热力设备中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
属设备为设备。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
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为设备。循环水系统中的施转滤网视
为设备;启闭装置中的启闭机视为设备。
四、自控装置及仪表中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箱和已经安装就
位的仪表、元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为设备。计算机、空调机、工业
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计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
表、变送器、传达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为设备。
五、通风设备中的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各种空调
机、风盘管、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为设备。
六、电气设备中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
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
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箱、盘、
柜、屏及随设备带来的母线、支持瓷瓶为设备。
七、各种安装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
为设备;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件及测温装置、仪器仪表、消
烟、回收、除尘装置为设备;随炉窑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
金属埋件为设备。
2003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涉税事宜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2003 年 1 月 1 日之
后的涉税事宜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 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4]229 号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 号)的规定,参照建设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有关材料与
设备划分标准,现将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的划分问题
明确如下:
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生
产加工、检测、医疗、储运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
包括以下各项:
(一)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
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二)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室内的仪器及属于设备
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三)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 四)用于生产、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水处 理 设备、电
气、通风设备等。
二、材料是指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
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包括以下各项:
(一)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
或委托加工制作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以成品、半成品
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法兰等。
(二)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常用设备与材料的区分列举如下:
(一)通用设备
1、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床、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各种
电梯、风机、泵、压缩机、煤气发生炉等均为设备。
2、上述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均为材料。
(二)专用设备
1、制造厂制作成型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均为
设备;各种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物料,如各种瓷环、钢环、
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
均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2、制造厂以散件或分片供货的塔、器、罐等在现场拼接、组装、焊装、安
装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辅助用料均为材料。
(三)热力设备
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等均为
设备;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
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等为设备。
2、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视为设备,钢板闸门及拦污栅为材料;启闭装置
的启闭机视为设备,启闭架为材料;随锅炉墙砌筑时埋置的铸铁块、看火孔、
窥视孔、人孔等各种成品预埋件、挂钩等均为材料。
(四)自控装置及仪表
1、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保温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元件
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均为设备;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
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
送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等均为设备。
2、随管、线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部件、元件、配件等均为材料。
(五)通信
1、自动电话交换机、移动通讯设备、卫星地面站设备、载波通讯设备、电
报和传真设备、话务站、光端机、基群设备、微波设备、火灾报警设备、手动
报警按钮、探测器、有线广播设备、闭路电视设备、工业电视监视设备、电源
电设备、蓄电池、发电设备、整流器、开关电源、调度电话总机、总配线架、
交接箱、分线箱、电缆充气维护设备、滤波器、室内外通话站、稳压器、系统
均衡装置、电话机、扬声器、扩音机、变压器、扬声放大箱、无线电话等均为
设备。
2、各种电缆挂钩、挂带、各种电线、电线杆、金具、管材、桥架、型钢、
各种支架等均为材料。
(六)电气
1、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
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
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及其随设
备带来的母线和支持瓷瓶均为设备。
2、各种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器、各种电扇、铁壳开关、电铃、电表、
照明配电箱等小型电器、各种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各种支架等金属
构件均为材料。
(七)通风
1、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各种空调机、风盘管、过
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等均为设备。
2、各种风管及其附件和各种调节阀、风口、风帽、消声器、过滤器及其部
件、构件等均为材料。
(八)工业炉
1、各种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容传动、提升装置等
均为设备;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件及测温装置、仪器仪表、
消烟、回收、降尘装置等均为设备;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衬里、
炉体金属埋件等均为设备。
2、现场制作与安装的炉管及其他材料或填料均为材料;现场砌筑用的耐火、
隔热、防腐、耐酸、捣打料、绝热纤维、天然白泡石、玄武岩、金具、炉门窥
视孔、预埋件等均为材料。
四、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及省局另有规定明确的建筑安装工程材
料与设备划分标准外,其他建筑安装工程中材料和设备划分的原则和方法以本
通知规定为准。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3]31 号文件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全省地税系统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将营业税、资源税若干
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建筑业中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不记设备问题。
设备:是指不需经过任何加工,具有生产制造、检测、医疗、储运、扩能、
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成品机器产品。具体安装工程不计入营业额的设备名单由
各市、各州地税局确定。
关于下发建筑安装工程不计入应税营业额的设备名单
成地税函[2003]177 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川地税发[2003]31 号文规定,现将建筑安装工程不计入应税营业额的
设备第一批名单下发你们,凡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请一并依照
执行。
一、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
(一)、设备按川地税发[2003]31 号文第一条规定确定。
设备包括标准设备;非标准设备;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
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各种附属于设
备本体的仪器仪表等;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
(二)、材料是指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
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材料包括设备本体以外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
或委托加工制作的平台、梯子、栏杆、其他金属构件以及以成品、半成品形式
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
料。
二、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的设备按财税[2003]16 号文第三条第十三
款确定。
三、设备的具体名单:
(一)、通用机械
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各种电
机、风机、泵、压缩机、发生炉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
(二)、静置设备
1、 制造厂制作成型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
2、 各种工艺设备的一次性填充物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
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均为设备的
组成部分。
(三)、热力设备
1、 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热
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
的酸碱贮存槽等。
2、 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及启闭装置的启闭机视为设备。
(四)、自动化控制仪表
1、 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保温箱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
2、 计算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器仪表、分析仪表、显示仪表、
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及调节阀、盘上安装器、压力仪
表、温度仪表、流量仪表、差压仪表、物位仪表等。
(五)、通信
市内、长途电话交换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波、载波通信设备,电报和传真
设备,中、短波通信设备及中短波电视天馈线装置,移动通信设备,卫星地球
站设备,通讯电源设备,光纤通信数字设备,邮政机械设备等各种生产及配套
设备和随机附件。
(六)、电气
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
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交直流报警器、
成套箱式变电站、共箱母线、封闭式母线槽、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及其
随设备带来的母线、母线桥和支柱瓷瓶等。
(七)、通风
制冷机组、空调机组、空调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风机盘管、净
化工作台、风淋室等。
(八)、炉窖砌筑
1、 各种装置在炉窖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炉窖传动和提升装置。
2、 属炉窖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件及测温装置、仪器仪表、消烟、回
收、除尘装置等。
3、 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埋件等。
(九)、管道
公称直径 300 毫米以上的阀门、电动阀门。
(十)、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
1、 灭火系统中:隔膜式气压水罐(气压罐)、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泡沫发生器及
比例混合器。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器、报警联动一体机、重复
显示器、远程控制器、消防广播控制柜、广播功放、录音机、广播分配器、消
防通讯电话交换机、消防报警备用电源等。
3、 安全防范设备中: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前端传输设备、无线报警发送设
备、报警信号接收机、可视对讲主机、控制器、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金属武
器探测门、摄像设备、监视器、镜头、云台、控制台、监视器柜、支台控制器、
视频切换器、全电脑视频切换设备、音频、视频、脉冲分配器、视频补偿器、
视频传输设备、汉字发生设备、录像、录音设备、电源、CRT 显示终端、模拟
盘等。
(十一)其他设备
干衣设备、游乐设备、防盗设备、行吊设备、防雷设备、站用电源发电设备等。
二 00 三年六月十八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安工程中材料与设备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3] 68 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财税字[2003]16 号文件精神,参照建设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建安工程中材料与设备的划分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
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等为设备。设备
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设备包括:
(一)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
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二)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属于设备本体部
分的仪器仪表等。
(三)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设备的组成部分。
(四)无论用于生产或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处理设备、电
气、通风设备等。
二、为完成建筑、安装所需的原材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
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
材料包括:
(一)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
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成品、半成品形式供
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二)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通用机械中的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床、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
输送机,各种电梯、风机、泵、压缩机、煤气发生炉等,均为设备。设备本体
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均为材料。
四、工艺设备中以成品形式供货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
电解槽等,均为设备。各种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材料,如各
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干
燥剂、催化剂等)及变压器油等,不论是随设备带来的,还是单独订货购置的,
均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五、热力设备中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
属设备等均为设备。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
油冷却系统的水箱,酸碱系统的碱酸储存槽等均为设备。循环水系统中的施转
滤网视为设备,钢板闸门及栏污栅为材料;启闭装置中的启闭机视为设备,启
闭架为材料。随锅炉墙砌筑时埋置的铸铁机、看火孔、窥视孔、入孔等各种成
品预埋件、挂钩等为材料。
六、自控装置及仪表中成套供应的盘、箱、屏(包括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
仪表、元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均为设备。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
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
变送器、传达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等视为设备。
随管、线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部件、元件、配件等均为材料。
七、通风设备中的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各种空调
机、风尘管、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等为设备;各种风管及其附件和各
种调节阀、风口、风帽、消声器及其部件、构件等均为材料。
八、电气设备中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
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
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箱、盘、
柜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支持瓷瓶均为设备。
各种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灯
具及其开关、插座、按钮等为材料。
刀型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针、各种电扇、铁壳开关、电铃、电表、照明
配电箱等小型电器、各种绝缘子、量具、电线杆、铁塔、各种支架等金属构件
均为材料。
九、各种管道、阀门、管件、配件水表及金属结构件等均为材料;各种栓
类、低压器具、供暖器具、燃气管道和附件为材料。
十、各种安装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
为设备,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及测湿装置、计器仪表、消烟、
回收、除尘装置等为设备;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量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
埋件等为设备;现场砌筑用的耐火、耐酸、捣打料,绝热纤维、天然白泡石、
玄武岩、炉门及窥视孔,预埋件、填料等为材料。
十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我省建安工程中材料与设备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均以此文件规定为准。
十二、本文件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中的设备若干营业税问题的试行通知
浙地税函〔2004〕436 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6 号)文件规定,经商省建设厅,现将有关除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以
外的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设备范围问题通知如下,请试行。
一、设备与材料划分的原则
(一)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生产
加工、检测、医疗、储运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等
均为设备。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
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
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
委托承制单位制作的设备。
设备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制造厂制作成形的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
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室内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
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
4、无论用于生产、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电气、
通风设备等。
(二)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
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
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或委
托加工制作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以成品、半成品形式
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2、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为进一步明确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界限,现将常用设备与材料的区分列
举如下:
(一)通用设备:
1、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各种
电梯、风机、泵、电动机、压缩机、煤气发生炉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均
为设备。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为材料。
(二)专用设备:
1、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均为设备。
2、各种工艺设备的一次性填充物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
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煤、干燥剂、催化剂等)均视为设备的组
成部分。
3、制造厂以散件或分段分片供货的塔、器、罐等在现场拼接、组装、焊接、
安装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物件均为材料。
(三)热力设备
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等均为
设备。
2、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
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等为设备。
3、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视为设备,钢板闸门及拦污栅为材料;启闭装置
的启闭机视为设备,启闭架为材料。
4、随锅炉炉墙砌时埋置的铸铁块、看火孔、窥视孔、人孔等各种成品预埋
件、挂钩等均为材料。
(四)自控装置及仪表
1、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保温箱的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元件
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均为设备。
2、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析显示仪表、基
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
压、物位仪表等均为设备。
3、随管、线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部件、元件、配件等均为材料。
(五)通信
市内、长途电话交换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波、载波通信设备,电报和
传真设备,中、短波通信设备及中短波电视天馈线装置,移动通信设备,卫星
地球站设备,通讯电源设备,光纤通信数字设备,邮政机械设备等各种生产及
配套设备和随机附件均为设备。
(六)电气
1、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
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
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及其
随设备带来的母线和支持瓷瓶均为设备。
2、各种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
灯具及其开关、插座、按钮等均为材料;P 型形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器、各
种避雷针、各种电扇、铁壳开关、电铃、照明配电箱等小型电器、各种绝缘子、
金具、电线杆、铁塔、各种支架等金属构件均为材料。
(七)通风
1、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各种空调机、风盘管、过
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等均为设备。
2、各种风管及其附件和各种调节阀、风口、风帽、消声器及其他部件、构
件等均为材料。
(八)管道
1、各种管道、阀门、管件、配件及金属结构等均为材料。
2、各种栓类、低压器具、卫具、供暖器具、燃气管道和附件等均为材料。
(九)炉窑和砌筑
1、各种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均
为设备;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及测温装置、计器仪表、消烟、
回收、降尘装置等,均为设备;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
金属埋件等均为设备。
2、现场砌筑用的耐火、耐酸、捣打料、绝热纤维、天然白泡石、玄武岩、
金具、炉门及窥视孔、预埋件、填料等均为材料。
三、本通知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处理问题的意见
冀地税发[2001]9 号
为进一步完善营业税政策,加强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省局对各地反映比较突
出的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在国家未作出具体规定之前,请
暂按此原则执行。
一、关于安装工程作业营业额确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
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
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反之,其营业额不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为便于基层掌
握执行,对纳税人从事“建筑业”税目中的安装工程劳务的,凡安装合同总金额中
包含设备价款并且安装设备的价值不计入安装工程产值的,应将其向对方收取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设备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设备的价款,
应按设备销售方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设备销售价格确定。纳税人提供安装劳务,
在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时,必须提供设备销售方开具的发票,由当地主
管地税机关核定所安装设备的价款后,方可从营业额中减除设备的价款(设备
和材料的划分标准和范围见附件)。
附件:
设备和材料的划分标准及范围
一、设备是指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
有生产加工、检测、医疗、储运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
机械。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
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非标准设备
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制
作的设备。具体包括以下各项:
(一)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
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二)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室内的仪器及属于设备
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视为设备的组成
部分。
(三)用于生产、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电气、
通风设备等。
二、材料是指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
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包括以下各项:
(一)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
或委托加工制作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以成品、半成品
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二)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为进一步明确设备明确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界限,现将常用设备与材料
的区分列举如下:
(一)通用机械
1、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各种
电梯、风机、泵、压缩机、煤气发生炉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均为设备。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为材料。
(二)专业设备
1、制造厂制作成型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均为
设备。
各种工艺设备的一次性填充物料,如各种瓷环、钢杯、塑料环、钢球等;
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均视为设备的组
成部分。
2、制造厂以散件或分段分片供货的塔、器、罐等在现场拼接、组装、焊接、
安装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物件均为材料。
(三)热力设备
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等均为
设备;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
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等为设备。
2、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视为设备,钢板闸门及拦污栅为材料;启闭架为
材料;随锅炉炉墙切筑时埋置的铸铁块、看火孔、窥视孔、人孔等各种成品预
埋件、挂钩等均为材料。
(四)控制装置及仪表
1、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保温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元件
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均为设备。
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
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
物位仪表等均为设备。
2、随管、线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部件、元件、配件、等均为材料。
(五)通信
市内、长途电话交换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波、载波通信设备,电报和
传真设备,中、短波通信设备及中短波电视大馈线装置,移动通信设备,卫星
地球站设备,通讯电源设备,光纤通信数字设备,邮政机械设备等各种生产及
配套设备和随机附件均为设备。
(六)电气
①1、各种电力生器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
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
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
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和支持瓷瓶均为设备。
① 2、各种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
灯具及其开关;插座、按钮等均为材料。①P 型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器、各
种避雷针、各种电扇、铁壳开关、电铃、照明配电箱等小型电器、各种绝缘子、
金具、电线杆、铁塔、各种支架等金属构件均为材料。
① (七)通风
① 1、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各种空调机。风盆管、过
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等均为设备。
① 2、各种风管及其附件和各种调节阀。风口、风帽、消声器、过滤器及其他
部件、构件等均为材料。
① (八)管道
① 1、各种管道、阀门、管件、配件及金属结构等均为材料。
① 2、各种栓类,低压器具,卫生器具,供暖器具、燃气管道和附件等均为材
料。
① (九)炉窑和砌筑
① 1、各种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容传动、提升装置等
均为设备;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件及测温装置、计器仪表、
消烟、回收、降尘装置等,均为设备;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材料、
炉体金属埋件等均为设备。
① 2、现场砌筑用的耐火、耐酸、捣打料、绝热纤维、天然白泡石、玄武岩、
金具、炉门及窥视孔、预埋件、填料等均为材料。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发〔2007〕37 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6 号)规定,现将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材料与设备的划分问题明
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加
工、检测、医疗、储运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包
括以下各项:
(一)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
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二)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室内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
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三)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四)用于生产、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电气、
通风设备等。
二、材料是指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
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包括以下各项:
(一)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或
委托加工制作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它金属构件等,以及以成品、半成品形式
供货的管道、管件、法兰等。
(二)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常用设备与材料的区分列举如下:
(一)通用设备
1、设备:指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床、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
机、各种电梯、风机、泵、压缩机、煤气发生炉等。
2、材料:指上述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
(二)专用设备
1、设备:指制造厂制作成型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
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各种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物料,
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
干燥剂、催化剂等)均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2、材料:指制造厂以散件或分片供货的塔、器、罐等在现场拼接、组装、
焊装、安装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辅助用料等。
(三)热力设备
1、设备:指成套或散装供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
备等;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
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等。
2、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启闭装置的启闭机为设备。
3、材料:指钢板闸门及拦污栅、启闭架,随锅炉墙砌筑时埋置的铸铁块、
看火孔、窥视孔、人孔等各种成品预埋件、挂钩等。
(四)自控装置及仪表
1、设备:指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保温箱和已经安装到位的仪
表、元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均为设备;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
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
器、传送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等。
2、材料:指随管、线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性部件、元件、配件等。
(五)通信
1、设备:指自动电话交换机、移动通讯设备、卫星地面站设备、载波通讯
设备、电报及传真设备、话务站、光端机、基群设备、微波设备、火灾报警设
备、手动报警按钮、探测器、有线广播设备、闭路电视设备、工业电视监视设
备、电源电设备、蓄电池、发电设备、整流器、开关电源、调度电话总机、总
配线架、交接箱、分线箱、电缆充气维护设备、滤波器、室内外通话站、稳压
器、系统均衡装置、电话机、扬声器、扩音机、变压器、扬声放大器、无线电
话等。
2、材料:指各种电缆挂钩、挂带、各种电线、电线杆、金具、管材、桥架、
型钢、各种支架等。
(六)电气
1、设备:指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
压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
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箱、盘、
柜、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和支持瓷瓶等。
2、材料:指各种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器、各种电扇、铁壳开关、电铃、
电表、照明配电箱等小型电器、各种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各种支架
等金属构件。
(七)通风
1、设备:指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各种空调机、风
盘管、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等。
2、材料:指各种风管及其附件和各种调节阀、风口、风帽、消声器、过滤
器及其部件等。
(八)工业炉
1、设备:指各种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容传动、提
升装置等;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件及测温装置、仪器仪表、
消烟、回收、降尘装置等;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
埋件等。
2、材料:指现场制作与安装的炉管及其他材料或填料;现场砌筑用的耐火、
隔热、防腐、耐酸、捣打料、绝热纤维、天然白泡石、玄武石、金具、炉门窥
视孔、预埋件等。
四、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明确的建筑安装工程材料与设备划
分标准外,其他建筑安装工程材料和设备划分的原则和方法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六、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对在执行过程
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营业税--建筑业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是以砌筑组织安装为手段,使产品与大
地相连固定不动的生产活动。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
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
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以及窖炉及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
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
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
业在内。
修缮是对建设物、构筑物进行加固、修补、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
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装饰是指为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
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除建筑、修缮、安装装饰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
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或构筑物、平
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在对建筑业适用税目进行征税筹划时,要注意以下几种业务的处理:
(1)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业务,即由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
订承包合同的,不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按“建筑业”税目征营业税。
(2)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如铁路大修、房屋修缮)的大修、中修
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货物(动产)的修理、修配,属于工业性劳务,
征收增值税。
(3)自建自售的建筑物,其自建建筑物支出直接计入建筑物的开发成本,
其取得的收入属于出售建筑物收入,按税法规定自建自售建筑物除征收“销售不
动产”的营业税外,还应再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建筑安装企业提供其他劳务,如租赁设备、场地、设计、勘探和转让不
动产等,应分别按营业税税目税收征收营业税,不按 3%税率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3]238 号 2003 年 11 月 7 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
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 号)的规定,现就有关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进一步明确如下:
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建筑业”劳务,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营业额均应包括工
程所用的除设备以外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值在内。设备的价值,按
购买设备时销售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含增值税)确定。
上述设备,仅指已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所列设备清单上标明,且在下列列举
范围内的设备:
(一)通用机械
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起重机、输送机、电梯、泵、
压缩机、煤气发生炉。
(二)热力设备
1、锅炉、汽轮发电机;
2、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
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
3、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启闭系统的启闭机。
(三)通信设备
电缆、光缆,电话交换机,微波、载波通信设备,电报传真设备,中、短
波通信设备及中短波电视天馈线装置,移动通信设备,卫星地球站设备,光纤
通信数字设备。
(四)电力、电气设备
电缆、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
高压熔断器、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
(五)通风设备
空气加热器、冷却器、风机、除尘器、空调机、风盘管、过滤器、风淋室。
(六)自控设备
2006/1/
计算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
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
(七)管道设备
构成管道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
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和金属容器。
(八)炉窑设备
测温装置、计器仪表、消烟、回收、降尘装置;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
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
对设备本体以外但属于设备成套供货范围并随同设备本体到货,且其价款
与设备本体价款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零件、配件、附件等也可做为设备的组
成部分。
本通知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对未列入本通知设备范围的其他设备,
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并逐级请示后,报省地方税务局明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第十七冶金建设公司机电
安装公司建筑业设备扣除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7]61 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第十七冶金建设公司机电安装公司建筑业设备扣除问题的
请示》(常地税发[2007]11 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营业税计算依据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6]238 号)中“对未列入本设备通知范围的其它设备,经主管税务
机关调查核实并逐级请示后,报省地方税务局明确”的规定,结合冶金建设工程
的特点,确定共计 元的设备价款允许从该项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扣
除,具体设备名单附后。
常州中天高炉扩建系列工程设备清单
序号 工程类别 供货单位名称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合同价款 说 明
1 电力工程设备
安徽凯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总降消弧及过电压
保护装置
台 2 340, 高压熔断器
2 电力工程设备
常州华冠信龙
电器有限公司
总降 6KV 高压开
关柜
台 24 2,280, 高压开关
3 电力工程设备
常州潞城传感
器有限公司
电子接近开关 只 52 8, 限位开关
4 电力工程设备
常州市博捷电
子电器有限公
司
原料储备烧结变电
所等低压配电柜
台 15 945, 动力配电柜
5 电力工程设备
桂林电力电容
器总厂二分厂
并联成套无功补偿
装置
套 2 400, 电力电容器
6 电力工程设备
马鞍山江南电
控设备厂
高炉本体 、热风炉
控制箱
台 59 650, 动力配电箱
7 电力工程设备
马鞍山江南电
控设备厂
现场控制箱 台 303, 动力配电箱
8 电力工程设备
马鞍山江南电
控设备厂
新增操作箱柜 台 14 180, 操作台
9 电力工程设备
马鞍山江南电
控设备厂
高炉本体、热风炉、
煤气净化低压设备
台 20 160, 电抗器
10 电力工程设备
镇江华强电力
设备厂
烧结低压母线槽 套 8 100, 母线槽
电力工程设备
汇总
5,366,
11 电信工程设备
常州常消消防
设施有限公司
高炉、烧结、变电
所火灾报警设备
批 1 165,
火警信号设
备
12 电信工程设备
上海恒力电源
设备有限公司
微机监视高频开关 台 3 295, 微波设备
电信工程设备
汇总
460,
13 炼铁工程设备
常州市华立液
压润滑设备有
限公司
稀油站 台 1 19,
炉顶液压及
润滑
14 炼铁工程设备
邯郸市天达机
械有限责任公
司
热风炉炉鼻子及支
柱
套 3 305,
炉鼻子及支
柱
15 炼铁工程设备
河南省新乡石
化封头厂
热风炉炉帽、高炉
重力除尘器过渡
段 WSJ064 合同补
充
191, 蓄势器
16 炼铁工程设备
江苏神通阀门
有限公司
净循环水泵房及冲
槽水循环泵房阀门
台 6 24, 阀门
17 炼铁工程设备
江苏神通阀门
有限公司
净循环水泵房阀门 T 190, 电动阀
18 炼铁工程设备
江苏省溧阳市
信益波纹管厂
高炉冷却壁波纹补
偿器
套 158 91, 膨胀节
19 炼铁工程设备
姜堰市船用阀
门厂
燃气系统阀门 台 67 94, 阀门
20 炼铁工程设备
马鞍山马钢永
固螺丝制品有
限公司
高炉冷却壁按装螺
栓封罩
件 1450 24, 紧固件
21 炼铁工程设备
马鞍山市皖江
燃气设备厂
高压、低压调节装
置
台 1 70, 调节阀门
22 炼铁工程设备
马钢股份公司
机械设备制造
公司
非标备件制作 批 1 213,
热风围管及
吊挂
23 炼铁工程设备
秦皇岛冶金机
械有限公司
热风炉及然气阀门 台 21 531,
烟道阀、送
风阀
24 炼铁工程设备
上海永鑫波纹
管有限公司
补偿器及泵联软管 套 20 191, 膨胀节
25 炼铁工程设备
上海永鑫波纹
管有限公司
波纹补偿器 台 4 73, 膨胀节
26 炼铁工程设备
首钢总公司燕
郊机械厂
YJ80 型液压开口
机.泥炮及液压站
套 3 638,
开铁口机、
泥炮
27 炼铁工程设备
无锡红旗压力
容器制造有限
公司
蒸气包(金属容器) 台 1 5, 蓄势器
28 炼铁工程设备
无锡市长江液
压缸厂
D100 柱塞缸 1 支 台 1 8, 泥炮
29 炼铁工程设备
无锡市金基建
筑装饰有限公
非标设备加工件
8000 元/t
批 4 263, 炉体构件
司
30 炼铁工程设备
无锡市京锡冶
金液压机电有
限公司
炉顶干油润滑系统 套 1 55,
炉顶液压及
润滑
31 炼铁工程设备
阳泉阀门股份
有限公司山东
分公司
高炉.热风炉燃气
阀门
台 31 853,
放散阀、放
风阀
32 炼铁工程设备
宜兴市新庄特
种耐火厂
空气帽等 套 3 107, 蓄势器
炼铁工程设备
汇总
3,952,
33 烧结工程设备
河南太行振动
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
振动给料机及振动
筛
台 26 250,
电机振动给
料机
34 烧结工程设备
河南太行振动
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
直线筛及防闭塞装
置
台 11 48, 直线振动筛
35 烧结工程设备
河南太行振动
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
烧结振动筛 套 2 16, 烧结振动筛
36 烧结工程设备
湖南湘潭市冶
金矿山设备厂
圆筒混料机 台 2 540, 圆盘给料机
37 烧结工程设备
湖南湘潭市冶
金矿山设备厂
四辊破碎机 台 1 318, 四辊破碎机
38 烧结工程设备
淮北中德矿山
机器有限责任
公司
环锤玻碎机 套 1 117,
反击式破碎
机
39 烧结工程设备
江苏海陵机械
有限公司
液压翻板机、焦碳
仓闸板阀及矿仓闸
门
套 5 65, 双层卸灰阀
40 烧结工程设备
江苏海陵机械
有限公司
矿仓闸门 台 20 110, 气动双层阀
41 烧结工程设备
江苏海陵机械
有限公司
电液动扇形闸门 套 2 33, 电动阀门
42 烧结工程设备
江苏全能机械
设备有限公司
水冷式单辊破碎机 台 1 238,
单齿辊破碎
机
43 烧结工程设备
江苏全能机械
设备有限公司
双辊破碎机 台 1 49, 对辊破碎机
44 烧结工程设备
江苏全能机械
设备有限公司
定量圆盘给料机 台 9 888, 圆盘给料机
45 烧结工程设备
南京天品计控
机电设备有限
公司
烧结系统皮带称 套 1 370, 皮带电子秤
46 烧结工程设备
无锡鸿顺机械
设备制造有限
公司
24m2 双预热烧结
点火器
套 1 620, 点火器
47 烧结工程设备
镇江电磁设备
有限责任公司
电磁除铁器 台 2 30,
悬挂式电磁
分离器
烧结工程设备
汇总
3,692,
48 自控工程设备
常州市英特电
子通讯技术有
限公司
UPS 系统工程 台 4 160, 计算机
49 自控工程设备
马鞍市迈世纪
高科技有限责
任公司
工控机 批 1 19, 执行机构
50 自控工程设备
上海惠华自动
化工程有限公
司
自动控制软件开发 315, 计算机
51 自控工程设备
无锡市中联自
动化技术有限
公司
编码器 3 套 套 3 9, 分析仪器
52 自控工程设备
无锡鑫腾冶金
自控设备制造
有限公司
干式煤气净化及放
散等自动化控制设
备
套 1 192, 执行机构
53 自控工程设备
徐州华冶机械
有限公司
探尺?匝锘?新增编
码器
套 2 19, 分析仪器
54 自控工程设备
宜兴市热工仪
表厂
电动执行机构 套 16 39, 执行机构
55 自控工程设备
浙江余姚通用
仪表公司
称重传感器 套 4 38, 分析仪器
56 自控工程设备
重庆川仪十一
厂有限公司
电动执行机构 1 台 台 1 6, 执行机构
自控工程设备
汇总
798,
总计 14,270,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设备扣除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函[2008]27 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第十六条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
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由于设备种类繁多,界定困难,
省、市局没有列举可扣除设备的具体名单。经与市建设部门探讨,并依据建设
部门对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设备的定义规定,现对设备扣除问题明确如下,请参
照执行。
一、按照《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设备价格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闽
建筑〔2004〕74 号)规定,设备与材料按以下原则划分:
(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
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装置。设备一
般包括:
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
梯子、平台、栏杆、管道。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
仪器仪表。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
(二)材料是指为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和经过工
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材料一般包括:
1.设备本体以外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而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
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
2.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电线、电缆、灯具
等;
3.刷油、防腐、绝热材料;
4.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市建设局工程造价站具有对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备案审核及工
程造价管理的职能,施工企业中标后,工程施工合同、预算书及附列设备清单
须报经建设局造价站备案。根据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工程造价中对材料不取费
只取税、对设备不取税也不取费的原则,对经过建设局工程造价站备案审核的
安装工程合同、预(决)算书所附列的不参与工程造价取费取税的设备,界定为可
扣除设备。
三、对已报建设局造价站备案的施工工程,纳税人计税营业额扣除设备价
值的需同时具有:
(一)经建设局造价站备案审核的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书及附列
的设备清单。
(二)证明设备来源的合法有效票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3]91 号
各设区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省
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赣财法[2003]16 号)下发后,各地反映在执法过程中,一
些具体政策不够明确,不利于基层实施。为统一口径,现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十、劳务公司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
积金必须要有书面委托协议(合同)注明,据此予以计算扣除额。
十一、其他建筑安装工程中设备不计入产值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
具体设备的范围按以下原则掌握:
设备是指:凡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生
产加工、检测、医疗、储运及能量传递或转换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生产的,
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
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
委托承制单位制作的设备。
设备的具体范围如下:
(一)通用机械: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各种电梯、
风机、泵、压缩机、煤气发生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
(二)专业设备:制造厂制作成型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
电解槽。
(三)热力、水力设备: 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属设备、汽轮发
电机及其附属设备、水轮发电机及其附设备。2、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
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3、
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启闭装置的启闭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所用的储气
罐、储油罐、阀门、拦污栅埋件以及拦污栅、液压启闭机缸体、泵站。
(四)自控装置及仪表:1、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保温箱和已
经安装就位的仪表、元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2、计算机、空调机、
工业电机、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
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
(五)电气: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
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
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箱、盘、
柜、屏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和支持瓷瓶……
(六)通风: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各种空调机、
风盘管、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
(七)炉窑和砌筑:1、各种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
窑传动、提升装置;2、成套供应的炉窑及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
工件及测温装置、仪器仪表、消烟、回收、降尘装置;3、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
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埋件。
(八)运输工具与设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意见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5]第 14 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
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我省建筑业营业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安装工程作业设备和材料划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6 号)规定,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意见》适用于除国家和省局列举的通信线路工程、输送管道工程
和农网改造工程外的其他安装工程。
二、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安装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意见》所列举的设
备和材料进行确认。
三、纳税人在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安装工程合
同、外购设备发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四、本通知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意见
一、设备的范围
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生产
加工、检测、医疗、储运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
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
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
委托承制单位制作的设备。
设备包括以下各项:
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
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室内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
分的仪器仪表等;
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无论用于生产或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电气、
通风设备等。
二、材料的范围
材料是指: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
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材料包括以下各项: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
自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制作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以
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为进一步明确设备与材料所需的划分界限,特将常用设备与材料的区
分列举如下:
(一)通用机械
1、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锻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各种
电梯、风机、泵、压缩机、煤气发生炉等,机器全套附属零配件,均为设备。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润滑线、电梯的滑轨等为材料。
(二)专业设备
1、制造厂制作成型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均
为设备;
各种工艺设备的一次性填充物件,如各种瓷环、钢砂、塑料环、钢球等,
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沙、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均视为设备的组
成部分。
2、制造厂以散件或分段分片供货的塔、器、罐等在现场拼接、组装、焊接、
安装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物件均为材料。
(三)热力设备
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等均为设备;
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
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等为设备;
2、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视为设备,钢板闸门及拦污栅为材料;启闭装置
的启闭机视为设备,启闭架为材料;
随锅炉炉墙砌筑时埋置的铸铁块、看火孔、窥视孔、人望孔等各种成预埋
件、挂钩等均为材料。
(四)自控装置及仪表
1、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保温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元件
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均为设备;
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备、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
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
变压、物位仪表等均为设备;
2、随管、线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性部件、元件、配件等均为材料。
(五)通信
市内、长途电话交换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波、载波通信设备,电报和
传真设备,中、短波通信设备及中短波电视天馈线装置,移动通信设备,卫星
地球站设备,通讯电源设备,光纤通讯数字设备,邮政机械设备等各种生产及
配套设备和随机附件均为设备。
(六)电气
1、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
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断器、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
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及其随
设备带来的母线和支持瓷瓶均为设备;
2、各种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槽盒、立拄、托臂、
灯具及其开关、插座、按纽等均为材料;
P 型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针、各种避雷针、各种电扇、铁壳开关、电铃、
照明配电箱等小型电器、各种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各种支架等金属
构件均为材料。
(七)通风
1、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各种空调机、风盘管、过
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等均为设备。
2、各种风管及其附件和各种调节阀、风口风帽、消声器及其他配件、构件
等均为材料。
(八)管道
1、各种管道、阀门、管件、配件及金属结构等均为材料;
2、各种栓类,低压器具,卫生器具,供暖器具,燃气管道和附件等均为材
料。
(九)炉窑和砌筑
1、各种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视、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均
为设备;
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件和测温装置、计器仪表、消烟、
回收、降尘装置等,均为设备;
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埋件等均为设备;
2、现场砌筑用的耐火、耐酸、捣打料、绝热纤维、天然白泡石、玄武岩、
金具、炉门及窥视孔、预埋件、填料等均为材料。
上述规定中没有明确的材料或设备,除在建设部关于常用设备和材料的划
分名单之内的,按建设部的划分标准执行以外,一律按照材料征收营业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建筑安装行业
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名单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4]22 号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第三部分第十三条第二款“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
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
实际情况列举”的精神,并结合我市“空调安装工程”及“消防安装工程”的实际情
况,现将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名单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大连市消防安装工程可扣除设备名单
1、消防泵
2、火灾报警控制器
3、火警显示主盘
4、电控柜
5、电源箱
6、水处理设备
7、稳压罐(泵)
8、控制系统
9、消火栓
10、风机
11、风阀
12、防火阀
13、火警显示盘
14、排烟阀
15、空压机
16、钢瓶
以及主机房内单体整机价值在 1000 元以上的其他设备。
二、大连市空调安装工程可扣除设备名单
1、压缩机组
2、制冷机组
3、热泵机组
4、通风机
5、冷却塔
6、循环泵
7、水处理设备
8、膨胀罐
9、控制柜(箱)
10、换热器
11、水 泵
12、集(分)水器
13、稳压补水装置
14、换风机组
15、空调器
以及主机房内单体整机价值在 1000 元以上的其他设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自来水给水安装工程
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名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5]104 号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第三部分第十三条第二款“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计
价值,具体设计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结
合大连市“自来水给水安装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将该类工程项目计征营业税可扣
除设备名单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自来水给水安装工程可扣除项目:
1、机泵
2、配电箱
3、计量柜
4、球管
5、短管
6、曲管
7、丁字管
8、法兰盘
9、接轮
10、闸阀
11、止回阀
12、消火栓(管)
13、节(制)水门
本通知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上述设备价款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
退还;未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锅炉供暖安装和数字监控系统工程
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名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4]68 号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 号)第三部分第十三条第二款“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
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
规定,结合我市“锅炉及供暖安装工程”及“数字监控系统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将
这两类工程项目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名单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锅炉及供暖安装工程扣除项目:
1、水泵
2、锅炉
3、除污(尘)器
4、扩容器
5、鼓(引)风机
6、取样器
7、闸阀
8、截止阀
9、安全阀
10、调节阀
11、止回阀
12、减压阀
13、蝶阀
14、避震喉
15、过滤器
16、法兰
17、直埋保温管
18、直埋保温弯头
19、钢(塑)套钢管
20、钢(塑)套钢固定墩
21、钢(塑)套钢弯头
以及锅炉房内其他单体整机价值在 1000 元以上的其他设备。
二、数字监控系统工程
1、主机及其附属设备
2、显视器
3、硬盘
4、摄像机(监视器)及附属设备
5、解码器
6、路由器
以及主控室内其他单体整机价值在 1000 元以上的其他设备。
本通知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5 年 02 月 24 日 辽地税发[2005]15 号
六、《通知》第三条第十三款:“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
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问题。
安装工程中的设备是指由纳税人外购或由工程发包方提供的,经过其他独立
工业企业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或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生产、加工、动
力、起重、传输、医疗、实验、检测、计量等特定功能,安装时不需要进行工
艺、形状、功能、用途等方面的加工改造,安装后不会发生性质、形状、功能
等变化的工业产品。
从事安装工程的纳税人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设备购置的合同及发
票,由市局按上述规定原则进行批复,同时上报省局备案,市局认定不清的,
可上报省局审批。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装工程营业额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4〕139 号
下列产品属于设备:
一、通用机械中的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
输送机、各种电梯、风机、泵、压缩机、煤气发生炉为设备。
二、工艺设备中以成品形成供货的各种容器、反映器、热交换器、塔器、电
解槽为设备。各种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材料,如各种瓷环、
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煤、干燥剂、催
化剂等)及变压器油等,不论是随设备带来的,还是单独定货购置的均视为设
备的组成部分。
三、热力设备中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动机及其附属
设备为设备。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
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为设备,循环水系统中的施转滤网视为
设备;启闭装置中的启闭机视为设备。
四、自控装置及仪表中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箱和已经安装就位
的仪表、元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为设备。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
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计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
变送器、传达器及调压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为设备。
五、通风设备中的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各种空调机、
风盘管、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为设备。
六、电气设备中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
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
开关、电力电融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箱、盘、
柜、屏及随设备带来的母线、支持瓷瓶为设备。
七、各种安装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即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为
设备;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件及测温装置、仪器仪表、消烟、
回收、除尘装置为设备;随炉窑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
埋件为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