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m 开学报
论价格职能与价格改革
贾秀岩 戴冠来
在价格体制改革中,有一个曾被人忽视的基本理论问题-一价格职能问题一一现在日益
引起理论界的关注。
价格职能是价格处在国民经济中一定的职位上所具有的机能。价格职能作为一个经济范
畴,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科学反腆。在啕国民经济的整个经济关系体系中,价格所处的职位
是决定它具有什么机能的客观基础。
价格在实现自己的职能时对国民经济所产生的效果,即价格的作用。也就是说,价格职
能是价格的内在素质,是价格作用的内部起源,而价格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是其职能的外
化。因此,凡要在国民经济中利用价格机制、发挥价格作用的国家,首先要明确价格有什么
职能这个根本问题。同时,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价格作用而实现的,因此,凡在
国民经济中尊重和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作用的国家,也必然首先要回答价格有什么职能这一根
本问题。尤其是正在进行价格体制改革的社会主义国家,明确价格职能是当务之急。因为所
谓价格改革,就是重新认识价格在客观经济生活中应有的职位和机能,把价格放在它应有的职
位上,实现它本来应该实现的职能和作用。所以,正确认识价格职能问题,是在国民经济中
正确运用价值规律、搞好价格改革的最基本的理论准备。科学、完整、严密的价格职能理论
是价格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
价格的基本职能
针对目前对价格职能问题研究的状况,首先应该探讨价格在社会主义国民经济中最基本
的职能是什么?这不仅有助于抓住问题的核心,更有助于统一价格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处理好
价格改革与其它改革的关系,以便把价格的职能与计划的职能及其它经济杠杆的职能恰当地
区分开来,使它们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同时,明确价格的基本职能也有助于正确处理这些
职能与价格的非基本职能即派生职能的关系,避免因那些非基本职能的"越权"而使价格改
革迷失方向。
价格的基本职能,是指商品经济中一切价格都具有的始基的职能。这种职能具有稳定性、
普遍性和始原性。基本职能的稳定性在于 z无论在哪种生产方式中,只要有商品经济,价格就
稳定的具有这种职能,它与商品经济共存,而不随社会制度和生产关系的改变而变化z 基本
职能的普遍性在于z 它普遍地存在于一切价格之中,不因价格具体形式的改变而消失F 基本
职能的始原性在于2 各派生的价格职能都是以基本职能为起始的基础。
我们认为在商品经济中,价格处于价值信息的传导者和再生产全过程中调节者的职位,
官具有表价与调节两项机能。因此,价格的基本职能,可简单概括为表价职能与调节职能。
1 9 8 5 年第 3 期 73
价格的表价职能是把商品的价值向有关的经济单位(即参加商品经济的个人或团体)
"表现为一定量的货币" ① 的职能。在价格信息的两端, 一边是商品的价值,另一边是关心
这个价值的当事人 。 价格只对关心它的人表现商品的价值,对其他人则不发生这种传递信息
的作用。学术界有些人认为价格的首要职能是"价值尺度的职能"这样概括价格的表价职
能,也未尝不可,但这样概括容易与货币的第一项职能相混淆。因此,我们认为用表价职能
概括价格的第一项基本职能比较准确。
价格的调节职能是价格在社会再生产全过程中调节收入分配及调节生产和消费的职能。
每一个经济单位,在按一定价格参加商品交换时都要发生收入或支出,从而直接影响他们的
经济利益,这就是价格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 价格这种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指导着生产者把
自 己的生产要素投入到支出小而收入大的领域,从而发挥价格调整生产的职能。 价格调节收
入分配的职能还能指导消费, 在其它情况不变时"需求按照和价格相反的方向变动,如果价
格跌落,需求就增加,相反,价格提高,需求就减少。"②这就发挥了价格调节消费的职能。
价格对生产、分配和消费边三个方面的调节是亘相联系的,在这种联系中,商品的供给与需
求双方都受到价格鲁的调节,从而保证社会再生产的正常实现。
价格的两项基本职能是其它派生职能的基础。 例如价格的核算职能就是由表价职能派生
的 。 如果没有价格的表价职能,价格核算就成了"无本之木" 。 早在五十年代初,苏联学者
就讨论过有关价格的核算职能问题。当时存在两派观点, 一派认为在计算生产资料成本和盈
利时,货币没有价值的实质,而是核算和监督的技术手段F 另一派则坚持价格的社会实体是
社会必要劳动耗费③ ,也就是说。,按价格进行核算必须以价值实体为基础。由此可见只有确
认价格的表价职能,承认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才谈得上用这个价格去进行核算的问
题。又例如,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职能也是由价格的基本职能源生的。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中,计划价格不能任意背离价值,它必须符合价值运动和供求规律的要求,围绕价值上下摆
动。如果认为可以不考虑价值,也不考虑供求,跨过价格的表价职能,用背离价值的价格来
再分P配国民收入,那就谈不上价值规律的客观必然性和尊重价值规律了。 因此价格实现国民
收入再分配的职能只是价格在实现其表价职能和调节职能时派生的职能,而不是基本职能。
价格的基本职能与其‘它派生的职能也有这种主次的关系 。 价格的基本职能是商品经济中一切
价格都具有的始基的职能。
目前理论界已经有一些同志认识到价格有两项基本职能,但对这两项基本职能的表述与
我们不同,尤其对两者的关系尚存在不同的看法,因此有必要对此略加阐述。
价格基本职能的统一性
价格的两项基本职能是统一地联系在一起的,其统一性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z
首先,价格的两项基本职能统一于同一商品的同一价格上。任何一个商品的价格都同时
具有这两项职能。在正常的商品经济中,不存在只有一种职能的价格。 1980年 9 月美国经济
学家弗里德曼教授来我国访问时,就曾经指出"把物价制度为配收入的职能和传播信息及鼓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 137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 , 第2 13页。
③ 维 ·叶· 马涅维奇((苏联经济文献中有计划价格形成理论的发展)) ,第70一71页 9
74 商开 学 报
励生产的职能划分开来"是"采用市场机制时的主要障碍" ① ,这是很有道理的。实际上,
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中从来没有消灭价格范畴,而且在建国初期价格也比较能反映价值和供
求关系。但由于企业产品的价格与国营企业职工的收入脱钩,把表价职能与调节职能割裂开
来,致使生产者不关心价格和市场需要,价格在国民经济中的调节职能受到抑制,这是否认
价格职能统一性的必然后果。否认商品价格两项职能统一性的另一种说法是z 表价职能"要
求商品价格准确地反映商品的价值"②。这种看法实际是认为没有准确反映商品价值的价格
就没有表价职能,而只有调节职能,这当然是不妥当的。其实,价格的表价职能有其绝对性
和相对性。前者在价格符合价值时存在,后者在价格偏离价值时存在。衡量商品价格是否实
现了表价职能,不能单纯从价格与价值的关系来衡量,而应该在表价职能与调节职能的统一
性中来衡量。只要价格符合调节供求关系的要求,在价格符合价值时具有表价职能〈如供求
平衡时) ;在价格偏离价值时也有表价职能(如供求失调时)。总之,任何一个商品的价值
必然同时具有这两项基本职能。
其次,价格的两项基本职能还统一于它们的相互作用中。表价职能对于调节职能的作用
在于前者是后者实现的基础。因为只有价格表现价值,围绕价值波动,商品交换才有依据。
同时,只有通过交换的实现,价格才能发生调节作用。相反,如果价格不表现价值,不围绕
价值波动,就会使某些商品的生产者得到过多的收入,而另一些生产者不能补偿自己的支出,
社会生产的比例将被破坏。这时,人们也就不再接受价格的调节,使实物经济和物物交换重
新产生,因此也就失去了实现价格调节职能的前提。在这个问题上有一种似是而非的看法,
认为只有偏离价值的价格才能发挥调节职能的作用,这也是不恰当的。因为在价格符合社会
价值的情况下,价格也有调节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个别商品价值越降低,利润越增加,
生产也就越扩大,这同样可以调节生产的产量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因此表价职能无论绝对或
相对都能对调节职能发生作用。调节职能对表价职能也有反作用。这种作用在于前者也是后
者实现的条件。在商品经济中每个经济单位都是接受价格信息的主体,如果没有这个主体,
价格信息就失去了传播的方向和存在的条件。而经济单位之所以对价格津津乐道,并千方百
计地去搜集价格信息,以至不惜高价去购买这些信息,就是因为价格对他们的收入分配、生
产与消费有调节作用。因此价格的调节职能是价格表价职能存在的条件。即使是合理的价
格,具备了表价职能的价格,也需要以价格调节职能的存在为条件,不然人们就不会关心价
格,也就谈不上价格合理与否了。
所以,价格的两项基本职能只有在密切的相辅相成中才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一方
面,价格与价值的联系越密切,就越能顺利实现价格的表价职能,就越有利于劳动的等价交
换,有利于调动各种商品生产者的积极性和吸引消费者接受价格的调节。另一方面价格调
节职能越灵敏、越健全,不断变化的供求关系就越趋于平衡,社会再生产的比例就越协调,
价格也就不断趋向于价值。因此,只有在这种统一性中,价格的两项职能才能存在。离开了价
格职能的统一性,也就不存在价格职能。价格的各项基本职能也只有在它们的统一之中,才
能被正确理解。对价格职能的任何片面认识,都可能把某一项职能抬向不恰当的高度,从而
割裂了价格职能的统一性,因而也就破坏了价格职能。其后果必然与实现价格职能的初衷南
① 《米尔顿·弗里德曼论通货膨胀班,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59页 ,
⑨ 《价格理论与实践)> . 1 1) 84年第 3 期,第22页 ,
1 9 8 5 年第 3 期 75
较北辙,如果用这种片面的理论指导价格改革,必将事倍功半,甚至失败。
实现价格职能的经济坏境
实现价格职能,发挥价格作用,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价格职能的实现也
要求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充分发展。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要求有一个使价格职能得以顺利实现
的经济环境。如果我们主观上希望价格实现它的职能,而客观上并没有创造和提供这种经济
环境,那么这种主观愿望充其量只能是一种良好愿望而已。因此,在价格改革中应该把这个
问题特别强调出来。
什么是实现价格职能的最佳条件呢?那就是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存在正常的竞争。所
谓正常竞争是指参加竞争的每个经济单位无论是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都不能独自或缔
约去影响市场价格z 他们对商品市场具有完全的知识和购销商品的权力,他们完全以商品经
济为生,经济活动只接受价格的调节。这些条件能保证价格根据供求关系的变动,或者说根
据生产者、经营者的劳动消耗及消费者货币收入的变动,不断地趋向自己的价值基础,而不受
其它垄断势力的左右。这些条件也保证每个经济单位只接受也必须接受价格的调节。
当然,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正常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抽象的经济范畴。但它明
确地揭示了价格职能的实现应该具备的最佳客观条件,使我们避免在不具备这种条件时,盲目
地一厢情愿地去实现价格职能。这也是对实现价格职能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必不可少的抽象方
法。 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国家现在马上把过去实行的指令性计划的方法全部改为价格调节方
法,在存在大公司、大企业甚至是商业垄断的那些部门,价格能顺利实现他们的表价职能吗?
我国是一个商品生产很不发达的国家,许多经济部门的生产和商业的集中程度虽然并不很
高,但过去由于采取行政领导的方法,现存的经济主管部门有着细密的用各种行政方法集中
管理下属企业的经验,如果他们摇身一变成为新式的行政垄断企业①,他们主宰市场的力量
则是不可低估的。我们还可以设想,对于那些仍要实行指令性计划的企业,在国家对其仍实
行强制性实物量生产计划和国家统一定价时,这些企业的生产实际上就不可能接受价格调
节,这些企业实际上还谈不上价格职能的实现问题。我们也可以设想,在我国这样经济发展
很不平衡的大国,商品经济又长期受到压抑,商业信息和商品流通渠道很不通畅,许多企业
对商品和市场一窍不通,一旦开展价格调节,投机诈骗必将蜂起,价格信息必将扭曲变形。
这些都是基于我国目前还不完全具备正常的竞争环境的设想。因此,我们在探讨实行价
格职能的可行性问题时,不能停留在论证实行价格职能的好处上,而且要探讨哪些部门和企
业可以实行价格职能,如若实行,究竟能够实行到什么程度。哪些部门和企业暂不能实行这
种职能,或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实行这种职能。这些问题的解决,正是与社会主义正常竞争的发
展程度密切相关的,也就是说,凡是那些可以开展正常竞争的部门或企业,对他们可以完全
实行价格调节。对于那些尚不具备这种条件的部门或企业,应该尽量创造条件,促进那里的
竞争正常化。此外,为了保证整个国民经济中正常竞争的进行,对某些部门和某些企业〈如
垄断性强的企业,或供给长期不能满足需求而产品又为社会大量需要的企业) ,应严令禁止
实行价格调节, 而继续实行辅以其它经济手段的指令性计划调节。同时创造条件,鼓励竟
① 这种企业不是由于~产集中走上垄断,而是因为原有的行政集中走上垄断。
76 南开学报
争,争取在这些部门逐渐实行价格调节。
这种情况下的指令性计划,也与传统经济模式中的计划性质不同。前者是为了 保护商
品经济中的正常竞争,为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顺利实现价格职能,而后者是为了对产品经济
作计划调节。 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史表明,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第一种情况的指令性计
划更其有现实性。早在我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我们的指令性生产和
购销计划就是从保护正常的商品经济出发的。例如当时陈云同志就曾指出 z 统购统销"是在
许多商品供不应求的情况下,继续保持市场稳定的两个必不可少的步骤" 。
实 5见价格耳只能 搞好价格改革
如果以实现价格的基本职能,充分发挥价格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作为价格改革的主要
指导思想,就应该对价格改革制定出如下一些目标。一切改革措施应该围绕这些目标统一起
来,避免目标分散和互相矛盾的状况产生。
首先,从实现价格调节职能方面着眼,必须区分实行价格调节的广度和强度,建立价格
的调节系统和模式以及国民经济调节的模式。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商品经济还不发达,同时
在某些部门又具有一定程度的垄断,因此不是对所有产品的产、销都可以实行价格调节。也
就是说价格调节是有界限、有范围的,不是放任自流。今年国务院已经批准国家计委对计划
体制进行改革。从1985年起国家计委下发的指令性计划中工业品将由120多种减到60多种。国
家收购农业品将由29种减到10种左右。这种指令性计划,只涉及国家调拨的那部分产品。计
划调拨外的部分(我们称之为亚指令性计划〉由企业自行安排产销。在价格方面,这个改革
方案规定,计划内的部分即国家调拨部分由国家统一定价,超计划生产部分,生产资料可实
行浮动价格,生活资料则实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浮动价格。对于指令性计划不涉及的产品实
行指导性计划,或完全接受价格调节。这部分产品的价格实行统-定价或浮动价及议价① 。
从这个规划来看,国家计委对经济调节的设想可以用图表显示出下列模式:
中国国家计委1985型经济调节模式
使用飞价飞飞值、的调节 价格的\调飞节飞 统一价 浮动价 议价
指令性计划 实行 不实行 不实行
亚指令性计划 实行 实行
-
指导性计划 实行 实行 实行
这就是说对于实行指令性计划的产品,其中计划调拨部分的生产计划是国家规定的,不
能由企业根据价格高低来选择,即基本上不受价格调节。 亚指令性计划的产品和其它指导性
计划产品,则由企业根据价格决定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即可以实行价格调节。
然而,如果考虑到在指令性计划产品中,国家调拨部分的比重可大可小,那么在实行指令
性计划的产品中,实际接受价格调节的量也是可小可大的。 如果国家计划调拨量大,则接受
① 《国家计委对计划体制实行重大改革>> , , ~经济日报)) 1984年 10月 6 日报导9
i 9 8 5 年到~ 3J!1l 77
价格调节的量小;反之,则大 。
因此国家计委对价格调节的广度是从品种和调拨量两个方面限定的,而关键是在计划调
拨量上 。
从价格调节的强度来说,浮动价格和议价调节的作用比统一价格更灵敏、更灵活。因此
可以认为价格调节的作用在实行浮动和议价时更深刻。在上述模式中,对亚指令性计划,实
行统一价和浮动价两种形式,因此,浮动价格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必然受到统一价格的牵制。
这部分产品接受价格调节的强度虽然强于指令性计划产品,但又弱于不实行统一价格的指导
性计划产品 。 而对于指导性计划产品,在完全实行浮动价或议价的产品中,价格调节强度就
大一些 。 而对于实行国家统一定价的产品,接受价格调节的强度就弱一些。 所以,从整个模
式来看,价格调节的强度,主要是由指导性计划产品中采取浮动价格的品种多少来决定的。
在实行指导性计划的产品中,采取浮动价格的品种越多,价格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调节作用
就越强,反之,则想反。如果考虑到浮动价格以外还有议价和其它非统一定价形式,那么统
一定价之外的价格又可称为非统一定价。这种价格比统一定价更灵活、更有利于价格调节
职能的实现。
因此在价格改革中,为了更好地发挥价格的调节作用,增加价格调节的广度和强度,就
要适当减少实行指令性计划的国家调拨产品的比重。同时扩大指导性计划中实行浮动价格的
产品的品种、范围,即扩大非统一 订价的范围。 由于在我国许多部门和企业不存在正常竞争
的条件,而且这种情况不是马上就能改变的,所以为了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竞争,必须
有某些部门或企业在一定时期实行指令性计划调节。当然,这些部门或企业,不是固定不变
的 。 总之,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一个能够保护和促进正常竞争的、以商品非国家调拨
和非统一订价为主的经济调节模式。这个模式比国家计委1985年经济调节模式更明确,更突
出价格调节的作用。它可以简略地表达为 z
我国经济调节的目标模式
问孟TL 统一定价 非统一定价
国家调拨① 实 行 不实行
非国家调拨 可实行 实 行
这个目标模式的建立,是根据在国民经济中实现价格的调节职能,把价格作为"最有效
的调节手段"而设计的。如果我们对价格的基本职能理解不统一,或者认为价格在社会主义
经济中的基本职能之一,不是调节职能,价格不是"最有效的调节手段"那么就会提出与
此完全相违的理论结论和模式,那就另当别论了 。
其次,在实现价格调节职能、建立经济调节和价格调节模式的同时,也必须强调与这一
职能统一存在的另一项价格基本职能即表价职能的实现。 因此,价格改革的目标之-也包括
建立有利于实现表价职能的合理的价格体系。
① 国家调拨包括生产计划中的调拨和消费品分配计划中的国家定量供应。 如统配房屋等。
'78 南开学报
对于什么样的价格体系是合理的,在我国理论界也有不同看法。有些同志主张价格尽量
符合价值即其转化形式,另一些同志则主张价格主要是反映供求关系。如果意见不能统一或
不能趋向统一,那么什么是合理的价格体系就没有标准,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和进行价格改
革也就无从谈起。我们认为,价格体系合理与否的标准只能参照价格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关系
而言,不能就价格论价格来判定。只有那种能够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稳定增长的价格体
系才是合理的。这种价格体系实际上只能是有利于价格实现它的基本职能的体系。只有这种
体系才能保证商品交换时价格接近价值,保证劳动者在商品交换中的平等权利,也才能保证
社会的生产与消费、供给与需求不断趋向新的平衡。这就是中央指出的"合理的价格是保证
国民经济活而不乱的重要条件。"一是要活,要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发展生产,适应供求
关系的要求 P 二是不乱,要协调发展,稳定增长。
根据实现价格表价职能的要求,建立以价值转化形式为中准价的非统一定价为主的价格
体系是较合理的,这样作的好处是:
第一,这种价格体系有利于平衡生产与消费、供给与需求,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协调发
展。非统-定价比统一定价灵活、机动,反映供求关系迅速。因此可以及时为生产者和消费
者提供商品供求的信息,避免社会生产比例出现大的失调。这种价格尤其可以有效地保证短
期供求关系的平衡。
第二,这种价格体系有利于国民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 价格在短期内虽然可能高于或低
于价值,处于经常的浮动之中,但是长期内是围绕价值波动的。对于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它
的价格不能长期低于价值,否则就不利于生产者的经营,也不利于指导消费者节约使用各种
产品。但是价格也不能长期高于价值,那样会使有的部门去吸引更多的投资,造成供给量剧
增而破坏供求比例关系,从而造成价格的下降。因此,从长期来看价格的平均值必然是符合
价值的。因此我们可以把这个长期价格作为浮动价格的中准价。这将有利于生产的稳定和供
求关系的协调,可以避免价格因短期供求关系的变化出现大的波动,和在这种价格路响下出
现商品积压或短缺,造成生产的大起大落。
因此,我们认为片面强调以价格的价值基础(价值转形)或供求关系决定价格,从而建
立价格体系都是不妥当的 。 合理的价格体系,应该建立在有一定中准价的浮动价格之上 。 这
种价格体系能够把价格表价职能的相对性与绝对性有机地统一起来,顺利地实现价格的基本
职能,因此是合理的 。
这样的价格体系建立起来之后,国家经济主管部门的职能是 z随时颁布中准价格和价格上
下浮动的范围,并及时修订这些指标。更重要的是国家要有雄厚的经济实力,维持中准价格。在
短期供求关系的变化有可能导致市场价格突破浮动的上限或下限时,国家应该通过现金的发
放或回笼,贷款的放出或回收,以及商品的收购或出售,来平衡供求、稳寇市场。同时,国
家通过对国民收入中积累与消费比例的安排,对基建投资在生产和生活方面的投放比例及货
币发行量的多少等宏观控制,保证在较长时期内重要的国民经济比例的协调 。
明确了社会主义价格的基本职能,价格改革就有了明确的方向 。 这就是要建立一个以价
值转化形式为中准价的、以非统一定价为主体的价格体系,和以这种价格为主要经济调节手
段的经济调节模式。 只有明确了这个方向,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价格改革的实施方案, 其
官方面的改革如何与价格改革相配合,也才能得到妥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