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1-4 节
第七章 与报关相关的其他海关法律制度
一、本讲内容:
(一)、海关统计制度(熟悉)
(二)、海关稽查制度(熟悉)
(三)、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掌握)
(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掌握)
(五)、海关行政许可(熟悉)
(六)、海关行政处罚(掌握)
(七)、海关行政复议(了解)
(八)、海关行政裁定(了解)
第一节 海关统计制度
一、海关统计概述
(一)含义
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
(二)性质(了解)
1.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
2.海关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3.海关统计是国家制定对外贸易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4.海关统计是研究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重要资料。
5.海关统计客观地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和海关依法行政的过程和结果。
(三)特点(了解)
1.全面性 2.可靠性 3.国际可比性
(四)任务和作用(了解)
1.任务 2.作用
二、海关统计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统计资料的管理
1、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
(1)海关统计数据的原始资料(了解)
海关统计数据的原始资料是经海关确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单证。
(2)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考点)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作业联是统计部门收集整理进出口统计数据的原始凭证和唯一资料来源。
2、海关统计数据的审核(了解)
各关统计数据的审核模式是:电子审核、人工专业化审核、现场接单审核、通关数据综合复核、统计数
据最终审核。
3.海关统计资料的编制(了解)
是指对所收集的统计数据,进行科学的汇总与加工整理,使之系统化、条理化,成为能够反映进出口货
物贸易特征的综合统计资料。
4.海关统计资料的发布(了解)
(二)海关统计范围
※列入我国海关统计范围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考点)
一是:跨越我国经济领土边界的物质商品流动;
二是:改变我国的物质资源存量。
※我国将进出口货物分为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单项统计货物和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三类。
1、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重要考点,P375)
2、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重要考点,P375)
3、不列入海关统计但事实单项统计的货物(重要考点,P375)
(三)海关统计基本项目
进出口货物的统计项目包括(重要考点,P375)
1.海关统计商品分类
《统计商品目录》分为 22 类,99 章,第 98、99 章是根据我国海关统计的需要设置的。
2.数(重)量统计的规定
进出口货物的数量统计应遵循以下的规定:(参见教材 377)
3.海关统计价格(考点)
(1)按统计价格的货币计算
分别以人民币和美元统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其他货币计价的,应当分别按照海关征税适用的中国银
行折算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日公布的各种外币与美元的折算率,折算成美元值和人民币值,进行统
计。
(2)价格统计的规定
进口货物价格按 CIF 价格进行统计
出口货物价格按 FOB 价格进行统计,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4.海关统计国别(地区)(了解)
5.海关统计经营单位(了解)
6.海关统计贸易方式(了解)
7.海关统计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了解)
8.海关统计运输方式(了解)
9.海关统计关别(考点)
海关统计关别由接受申报的海关进行统计。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由接受申报的指运地海关进行统计;出
口转关运输货物,由接受申报的启运地海关进行统计;进出海关特殊区域的货物,由特殊区域所在地海关
进行统计。
10.海关统计时间(考点)
将货物进入或离开一国经济领土的时间作为统计的时间。
我国进口货物按海关放行的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货物按海关结关的日期进行统计。
第二节 海关稽查制度
一、海关稽查概述
(一)含义
1、海关享有依法实施稽查的权能(了解)
2、海关稽查具有特定期限(3 年)
3、海关稽查针对特定的对象(了解)
4、海关稽查具有特定的内容(了解)
5、海关稽查具有特定的目的(了解)
(二)海关稽查的特征(了解)
(三)海关稽查的目标(了解)
二、海关稽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稽查的对象
1、海关稽查的企业、单位(重要考点,P382-383)
2、海关稽查的进出口活动(重要考点,P383)
(二)企业对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
1. 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2. 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保管
(1)会计资料的保管
(2)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海关统计原始资料的保管: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当自进出口货物
放行之日起保管三年。
3. 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报送
(三)稽查制度的实施
1.实施程序
海关稽查的实施由下列环节组成:
(1) 稽查通知
海关实施稽查 3 日前,应当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的代表人。
(2)稽查实施
应当组成稽查组,其成员不少于 2 人。
(3)稽查报告与稽查结论(时间要掌握,参见教材 384)
2.海关实施稽查时可以行使的职权
海关对有关情况查明或者取证后,应当当即解除封存。
4. 海关实施稽查时被稽查人的义务
(四)海关稽查的处理(理解掌握)
参见教材 385 页
(五)海关稽查的法律责任(重要考点)
参见教材 385-386
第三节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一、概述
(一)含义(了解)
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
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函方式,保证行为的合法性或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
律行为。
(二)性质(了解)
1、履行性 2、惩罚性 3、补偿性
二、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
1、 一般适用(包括 8 种情形)(重要考点)
①海关归类或估价不明确
①不能交验有关单证
①正在办理减免税手续
①收发货人请求缓缴税款的
①暂准进出境货物(包括 ATA 单证货物)
①将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
①进口保税货物
①有违法嫌疑,但不予以没收的进出口货物,当事人请求予以放行货物的
2、其他适用(包括 5 种情形)(重要考点)
①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迹象的;
①申请扣留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或者申请放行有嫌疑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
①经过初步裁定倾销、补贴成立,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告决定要求提供担保的产品
①有违法嫌疑,无法扣留或不便扣留的;
①受海关行政处罚的境内没有永久性住所的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或者离境前不能缴清罚款、
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
历年考题 (多选题)
海关事务担保的范围包括:
A、海关归类或估价不明确,并因此未能办妥有关进出口手续,收发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
B、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予以没收的进出口货物,当事人请求先予放行
货物的
C、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装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
纳税手续的
D、申请扣留或放行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的
答案:ABC
3、免予适用
(1)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则可免除担保。
(2)“免除担保”优先于“凭担保放行”
4、不予适用(重要考点)
不得进行担保的(2 种情况)
①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
①法律规定不能够担保的其他情形
(二)担保人的资格及担保责任(了解)
1、担保人的资格
2、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三)担保的主要方式(重要考点)
1、人民币、可自由对换的外币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3、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保函、ATA 单证册)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单选题(05 年考题)
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向海关提供担保( )。
A、人民币存单 B、各种外币 C、政府主管部门的保函 D、中国人民银行的保函
答案:A
(四)海关事物担保的实施
采用担保资金和担保函
1、担保资金与担保函的使用
(1)担保资金的使用
①保证金,适用下列 8 种情形(重要考点,P389)
A、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进口货物物品数量等征税要件的;
B、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
C、申请延期交纳税款的;
D、暂时进出境的;
E、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F、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
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G、对缉私、稽查查获的执行风险较大的追征补征税款情事的;
H、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情形。
※风险担保金包括(重要考点,P390)
A、 对实施联网监管的相关加工贸易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B、 对加工贸易货物物品备案征收的风险担保金;
C、 对同一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工厂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D、 对从事转关运输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E、 对加工区之间往来的货物物品不能按照转关运输办理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F、 对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请减免滞报金期间因故需先行提取货物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G、 对租赁进出口货物物品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H、 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抵押金包括(重要考点,P390)
A、对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收取的等值抵押金;
B、对受海关处罚,在出境前未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的当事人收取的抵押金;
C、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收取的抵押金;
D、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抵押金;
(2)担保函的使用
除上述须用担保资金申请担保的外,担保人均可以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
在实施保证函担保时,因担保人所要担保的情况不同,在实际使用时,对担保人的身份亦有相应的要求。
2、担保的作出
(1)担保申请
凡符合申请担保条件的货物,由担保人向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请担保,由海关审核并确定担
保的方式。
(2)提供担保
3、担保的销案
在担保人履行了向海关承诺的义务后,海关将退还担保人已缴纳的担保资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至
此,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将予以解除。
对以担保资金方式提供担保的,其退还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在担保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业务部门应自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
通知当事人办理退款手续。退款应通过银行转帐办理,无法办理银行转帐的可以退还现金。
(2)自退还通知书开出之日起超过 60 天当事人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业务部门负责发布公告。自公
告之日起超过 90 天当事人仍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视同放弃资金上缴国库。
4、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对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的,海关采取以下措施:
(1) 以担保资金担保的,海关应自担保期满 3 个工作日内办理担保资金的扣缴入库手续,缴库后尚有
结余的,按规定退还原当事人。
(2) 按《海关法》第 60 条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 按《海关法》第 61 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四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一、概述
(一)含义
1、知识产权
2、我国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定义
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
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二)范围:
1、知识产权特点:
(1)无形性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5)可复制性
2、按照 WTO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7 个方面)
(1)版权与著作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3、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适用范围确定为: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
的知识产权包括(重要考点)
(1)商标专用权 (2)著作权 (3)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4)专利权
(三)作用
二、基本内容
(一)备案(参见教材 391)
1、申请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
2、申请的文件及证据
(1)申请书及其内容(参见教材 393)
(2)随附的文件、证据
3、海关的受理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备备案的决定。
海关总署不予受理的情形:(重要考点)
(1)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2)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3)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4、备案的时效
(1)备案有效期
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10 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 10 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
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2)续展备案有效期
在有效期满前 6 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 10 年。
5、备案的变更和撤消
备案的情况有发生改变的,自发生改变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申请
(1)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文件
(2)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证据,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事实:(2 个)
①请求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①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品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
2、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的扣留申请
(1)海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2)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回复及其扣留申请
(3)请求扣留货物的担保(重要考点)
①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 2 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①货物价值为人民币 2 万至 20 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 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2
万元;
①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的,提供人民币 10 万元的担保;
(4)请求总担保(07 年新增加内容,重要考点,P395)
①适用范围
①总担保的申请及随附材料
①总担保的金额
(三)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处理
1、扣留有侵权嫌疑的货物
(1)海关制发通知和扣留凭单
(2)权利人或发货人查看货物
(3)收发货人的担保(重要考点)
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为侵犯专利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
并附送相关证据,可以在向海关提交放行货物的申请和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
2、海关对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
海关在实际监管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请
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货物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
进行调查、认定;
3、放行扣留货物(重要考点)
(1)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
助执行通知的;
(2)海关依职权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的,自扣留之日起 50 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
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
(3)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的,但
海关在调查期间认定侵犯有关专利权的除外;
(4)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
4、没收扣留货物
(1)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海关经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予以没收,并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
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2)侵权货物没收后的处理:(顺序要掌握)
①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①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将没收的侵权货物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①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
权特征后依法拍卖;
①没收货物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承担的责任(考点,理解掌握)
1、海关依法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2、海关接受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
能发现侵权货物、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力的,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的。
3、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
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