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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卷第 6期
2009年 12月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ournal of 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一、现金的含义和特征
1.现金的概念
现金一词的含义较多。在美国会计实务中,现金是指库存
现金、银行存款(包括支票账户和储蓄账户的存款)、流通支票
及银行汇票的总称。在编制现金流量表和论及现金管理时,现
金是指库存现金、银行活期存款及具有银行活期存款性质可
以随时支取而不受任何限制的其他项目。在我国会计核算中,
现金仅指库存现金。在日常生活中,现金是指立即可以投入流
通的交换媒介 [1]。可见, 日常生活中所称的现金范围较大, 不
仅包括库存现金,也包括自然人现实持有的现金。本文所称的
现金是指库存现金。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该行政法规由
国务院第十八次常务会议于 1988年 8月16日通过, 自1988
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2条的规定, 库存现金是指在银行开
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
简称开户单位)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零星支付需要而
保留的货币资金。
2.现金的特征
现金是货币的替代物, 具有支付手段的职能, 自其产生以
来一直是重要的支付工具。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现金是开户单位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零星支
付需要而保留的货币资金。首先, 现金是货币资金, 这就将现
金同现金支票和数字现金区别开来了。后二者均非本文所称
的现金。其次, 现金是开户单位为特定目的而保留的货币资
金。可见, 现金不是指自然人持有的人民币, 也不是人们日常
生活中所称的现金。再次,开户单位保留货币资金目的是满足
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零星支付需要, 只有为此目的保留的
货币资金才是本文所指的现金。
(2)现金可以立即投入流通, 充当交换的媒介。货币是固
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 是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统一,
具有支付手段的职能。在我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
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人民币管理条例》, 该行政法规由国务
院第 24次常务会议于1999年12月 28日通过, 自2000年 5
月1日起施行)第2条第 1款的规定, 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
(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由于
硬币的面额较小,故货币主要指纸币。纸币是国家强制发行和
流通的不能兑现的货币符号。因此,作为货币代替物的现金也
具有支付手段的职能。
(3)现金具有普遍的可接受性, 可以用来购买商品、货物、
劳务或偿还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
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管理条例》第 3条)。任何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 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
币流通(《人民币管理条例》第 6条)。
二、现金支付的含义和特征
1.支付的概念和种类
(1)支付的概念。在商品经济中,商品、劳务等的交换都是
通过货币这一媒介完成的, 但货币本身并不能完结由交换而
产生的金钱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消灭是通过支付
完成的。支付,也称结算,是指对交易双方因商品交易、劳务供
应、资金调拨等产生的金钱债务通过某种方式进行的清偿[2]。
(2)支付的种类。以是否使用现金为标准, 可将支付分为
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现金支付是指直接使用现金进行的
货币收付行为。非现金支付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
不直接使用现金, 而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
付款等非现金方式, 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人账户划拨到收
款人账户以清结金钱债权债务的货币收付和资金清算行为。
由于非现金支付主要是通过银行进行的, 故又可称为银行结
算[3]。
2.现金支付的概念和特征
(1)现金支付的概念。现金是货币的替代物, 具有支付手
[收稿日期]2009-09-11
[作者简介]李红润(1974-), 男, 河南固始人, 郑州轻工业学院讲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为银行
法。
论 现 金 支 付
李红润
(郑州轻工业学院,河南 郑州450002)
[摘 要]现金是货币的替代物, 具有支付手段的职能。现金支付是直接使用现金进行的货币收付行为, 是一种与
非现金支付相对应的结算方式, 对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小额金钱债务关系的及时清结具有重要意义。因此, 有必要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现金支付进行论
述,以便于单位和个人利用该种结算方式。
[关键词]现金;现金支付;结算方式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161(2009)06-0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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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的职能,自其产生以来一直是重要的支付工具。所谓现金支
付是指开户单位、个人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
接使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款结算的行为, 是货币结算的方式
之一。由于这种结算是以现金为媒介进行的,故现金支付又称
为现金结算。
(2)现金支付的特征。现金支付是一种与非现金支付相对
应的结算方式, 其特征有二: 第一, 现金支付是直接使用现金
进行结算的行为。支付是清偿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产生的以金
钱为标的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现金是支付得以进行的工
具, 现金支付是支付的一种方式。第二, 现金支付的适用范围
具有特定性。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该部门规章由人
民银行于 1988年 9月 12日发布, 自同年10月 1日起施行)
的规定, 现金支付的适用范围是很小的, 只限于8种法定情
形,且受支付金额的限制(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元)。
三、现金支付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1.现金支付的当事人
现金支付的当事人只有两方, 即金钱之债的债权人和债
务人。在我国, 现金的使用受现金管理制度的严格管制, 现金
支付仅限于开户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款项支付以及开户单位之
间在支付结算起点金额(1000元) 以下的零星小额支付, 其他
结算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因此现金支付的当事人
包括开户单位和个人, 且前者可成为现金支付的债权人和债
务人,而后者只能成为现金支付的债权人。
2.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现金支付的当事人之所以用现金进行支付, 是为了偿付
因某种基础原因关系而承担的金钱债务, 其相关当事人并不
因使用现金支付而在他们之间产生一个独立于基础原因关系
的现金支付法律关系。因此,现金支付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比较简单,它实际上是基础原因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目
前世界各国法律普遍规定, 只有本国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为
该国的法定货币(如中国的人民币、美国的美元、日本的日元、
英国的英镑、法国的法郎、德国的马克、俄罗斯的卢布,等等),
而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实际上是中央银行对持币人的负债证
明, 因此运用现金进行支付, 其实质是现金支付的债务人将其
对中央银行拥有的金钱债权转移给了接受现金支付的一方
(现金支付的债权人)[4]。
四、现金支付的管理
1.现金支付管理的概念和发展简史
(1) 现金支付管理的概念。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现金支付管理是指开户银行对
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的监督管理以及人民银行的各
级机构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的监督和稽核。现金支付
的管理机构是人民银行的各级机构和开户银行。人民银行是
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
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
和金融机构(《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2条)。可见,现金支付管
理包括两部分: 一是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和使用
进行的监督管理; 二是人民银行的各级机构对开户银行的现
金管理实施的监督和稽核(《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 4条)。
(2)现金支付管理的发展简史。现金支付管理的目的是为
了保证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 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 节约
现金使用, 稳定市场物价。中国的现金支付管理始于 1950年
4月 7日政务院公布的 《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
定》。1977年 11月 2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
定》,这是中国现金支付管理制度的基础[5]。为贯彻执行《关于
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 人民银行于1978年8月 18日发布了
《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草案)》。1988年8月
16日国务院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并宣布自1988年10月 1日起施行,《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
定》同时废止。为与国务院的步调保持一致,人民银行于1988
年9月 12日发布了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并自同年10月 1
日起施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施行
至今。
2.现金支付管理的内容
(1)现金支付限额的核定。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 9
条的规定,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 核定开户单位三天至
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
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 可以多于五天, 但不得
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户单位提
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4条)。经核
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
少库存现金限额的, 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由开户银行核
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 10条)。
(2) 现金支付的适用范围。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开户单位可以使用现金进行支
付的范围是:①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津贴;②职工的抚恤
金、丧葬补助费和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
其他支出;③个人劳务报酬;④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科学
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
其他物资的价款;⑥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⑦结算
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⑧经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
他支出。现金支付的结算起点定为 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
由人民银行确定, 报国务院备案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 5
条,《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6、7条)。但机关、团体、部队、全民
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
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第 8条)。除第⑤、⑥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
中, 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 超过1000元的部
分, 应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
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
也可以予以支付(《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6条,《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 8条)。
(3) 现金支付的具体规则。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支付应遵守
下列规定:
第一,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 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
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 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
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
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
应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第11条第 2项)。(下转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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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16页)
第二, 开户单位根据需要支付现金, 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
时, 应当写明用途, 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经开
户银行审核后, 予以支付现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 11条
第3项)。
第三,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
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 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 必须使
用现金的, 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由本单位财会
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现
金管理暂行条例》第 11条第3项)。
第四, 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 逐笔记载现金支
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12
条)。
第五,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 应当
以转账方式支付。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由承贷
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 可以在贷款金额内
支付现金(《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13条)。
第六, 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
地采购所需货款,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支付。因采购地
点不固定, 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 由客户提出申请, 由开
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
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 可以通过银行
以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
须保证支付现金(《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14条)。
3.法律责任
(1) 开户单位的法律责任。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20条的规定,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开户银行有权责
令其停止违法活动, 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①超出规定
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②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
的;③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
④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
支现金的。
(2) 开户银行的法律责任。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23条的规定, 开户银行不执行或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当地人民银行负责查处;当地
人民银行根据其情节轻重, 可给予警告、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直
至停止其办理现金结算业务等处罚。
(3)开户银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第 23条的规定,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的规定, 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纵容违法行为
的, 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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