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俄罗斯联邦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
论文作者:刘向文 王圭宇
【摘要】2006年1月17日,俄罗斯联邦颁布了“非政府组织法”,明显地加强对非政府组织、尤其是在俄领土上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包括进一步完善非政府组织的登记程序、确认其资金来源与用途报告制度、对其活动与财务的随时审查制度、严格取缔程序以及强化非政府组织的责任等内容,在稳定社会秩序、预防“颜色革命”在本国发生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俄罗斯非政府组织的立法经验,在以下方面给我们有益的启示:制定统一的非政府组织法,完善该领域的法律体系;对非政府组织进行区分,加强对外国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建立非政府组织的备案和审查制度,实行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和强化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法;法律规制 【正文】 20世纪后期,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社会力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有关实证分析表明,非政府组织已在各国形成一个与政府部门、私营企业部门相并立的“第三部门”,美国学者塞拉蒙甚至把非政府组织的崛起视为一场全球性的“社团革命”,并认为,“‘全球社团革命’对20世纪晚期的意义,也许正如同民族国家的兴起对于19世纪晚期的意义一样重大”。[①] 诚然,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壮大,以其广泛的影响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这种新生力量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弊病。事实上,由于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社会力量具有高度的团体性、自治性和组织性,政府对其的控制力量较弱,致使它极容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甚至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这方面的例子并不在少数。众所周知的各种邪教组织、恐怖活动等,就是这种恶果的极端表现形式。 因此我们认为,研究非政府组织,不仅要从政治学、社会学等视角进行探讨,还要从法学的视角进行研究;不仅要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以及单行法的规定来分析,更要从宪法、行政法乃至国际法的层面来探究。本文拟以俄罗斯联邦为例,探讨其联邦法律对非政府组织的规制,包括:非政府组织登记和活动程序方面的规定,非政府组织资金来源和使用方面的规定,非政府组织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等等。应当指出的是,自“非政府组织法”生效以来,俄罗斯联邦明显加强了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研究并分析俄罗斯联邦非政府组织立法的经验和教训,将为我国在非政府组织问题上相关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俄罗斯联邦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 (一)俄罗斯联邦的非政府组织立法 非政府组织是“戈尔巴乔夫改革”时期实施社会生活“民主化”的产物[②]。苏联解体前后乃至格鲁吉亚等国爆发“颜色革命”以前,俄罗斯联邦境内就存在着数量众多的非政府组织,并以其所代表的利益和作为团体的影响力,影响着俄罗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此相适应,1993年底颁布的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第13条宣布,“在俄罗斯联邦,承认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第30条宣布,每个人都享有自由组成社会联合组织的权利,其中包括组成工会组织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③]依据其制定的《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把多党制的宪法原则予以具体化了。例如,其第3条规定,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并且无须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事先批准,成立社会联合组织。俄罗斯联邦公民也有权在遵守其章程规定的基础上加入社会联合组织。第7条指出,社会联合组织的法律组织形式可以是社会组织、社会运动、社会基金会、社会机构、社会自治机关。而其中的社会组织又包括政党、工会、妇女、青年组织等,社会运动包括具有政党性质的社会政治运动。[④] 《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第4条进一步规定,“公民结社权的内容及其基本国家保障,各种社会联合组织的地位及其成立、活动、改组和取缔的程序,均由本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其他单个种类的社会联合组织法予以规定”。“与某些种类的社会联合组织(政党、工会联合会、慈善组织等社会联合组织)成立、活动、改组和取缔相关的特点,可以由依照本法通过的专门法律予以规定。在专门法律通过之前,上述社会联合组织的活动以及专门法律不予以调整的那些社会联合组织的活动,均由本联邦法律予以规定”。 依照《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的上述规定,国家杜马于1995年12月8日通过了《俄罗斯联邦非商业组织法》。[⑤]该法第2条规定,不以追求利润为其活动的基本目的,其成员之间也不分配利润的那些组织为非商业组织。为了达到社会、慈善、文化、教育、科学和管理的目的,为了保护公民健康,发展体育运动,满足公民需求和其他非物质需求的目的,为了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争议和冲突,提供法律帮助,以及为了旨在获得社会福利的其他目的,可以成立非商业组织。 同样,依照《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的上述规定,时任俄罗斯总统职务的普京又于2001年7月11日签署联邦法律第95号令,批准了《政党法》。[⑥] 除上述三部法律对非政府组织的组织与活动做出详尽规定外,《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等部门法,《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法》等单行法律以及《秘密行政区域单位法》等其他法律,也含有对非政府组织进行法律规制的内容。它们构成了俄罗斯联邦的非政府组织立法。 (二)俄罗斯联邦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责任 《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俄罗斯联邦非商业组织法》、《政党法》以及其他的联邦法律文件,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责任做出了下述三个方面的规定: 1、对非政府组织实行分类调整 《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规定,该法“适用于根据公民动议成立的一切社会联合组织”,还“适用于外国非商业、非政府性社会联合组织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成立的结构性分支机构(组织、分部、分社或代表处)的活动”。“但是,宗教组织、商业组织以及由宗教组织、商业组织成立的非商业性联合会(协会)除外。” 《俄罗斯联邦非商业组织法》进一步规定,该法“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境内成立的或正式成立的一切非商业组织。但是,本联邦法律和其他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该法还规定,它“不适用于消费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的活动,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范、消费合作社法、其他的法律和法律文件予以调整”。该法的某些条款还“不适用于宗教组织”。 1997年颁布的《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法》[⑦]和2001年颁布的《政党法》,是俄罗斯联邦专门调整慈善组织的组织与活动、政党的组织与活动的联邦法律。 可见,俄罗斯联邦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多用颁布单行法的方式,实行分类调整,从而形成了主要依靠单行法律统一调整,而其他的相关法律予以配合调整的态势。这样既便于对非政府组织进行法律规制,也便于确定其法律责任。 2、对非政府组织进行全方位的法律规制 俄罗斯联邦的非政府组织立法,规范了非政府组织成立、运行和取缔的全过程,包括: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和组成,非政府组织登记、成立、改组和(或)取缔的程序,非政府组织的权利和义务,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原则、活动限制及其活动范围,非政府组织的国际联系,国际性社会联合组织,违反各种非政府组织立法的法律责任,等等。总之,俄罗斯联邦法律对非政府组织的规制是相当系统、详尽和缜密的。而这些无疑又都是保障非政府组织能够在法律范围内合法地从事活动的必要前提,也是俄罗斯政府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管理和法律监督的重要依据。 3、对违反非政府组织立法的法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对于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责任,可以《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为例加以说明。该法第五章以专章的形式,用四个条款详细地规定了违反各种社会联合组织立法的法律责任。第39条规定了平等责任原则,即国家及其机关、社会联合组织和每个公民应当对该法及其他单个种类社会联合组织法的遵守情况平等地承担法律责任。第40条规定,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违反该法及其他单个种类的社会联合组织法而给社会联合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第41条规定,社会联合组织在违反俄罗斯联邦立法时,应当依照该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款特别规定了在不享有法人权利的社会联合组织违反俄罗斯联邦立法时责任的承担方式,即由这些社会联合组织领导机关的组成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第42条规定了中止社会联合组织活动的条件、程序以及救济途径。 二、俄罗斯联邦对非政府组织法律规制的新发展 (一)俄罗斯联邦对非政府组织法律规制新发展的成因 1、社会转型时期法律的特点之一是频繁修改 从1991年至今,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改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991年年底以前为改革的第一阶段,其成果是颁布了《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构想》; 1992年至2000年年初为司法改革的第二阶段,时任总统职务的叶利钦主持颁布了新宪法,但司法改革构想的实现进程缓慢; 2000年5月普京就任总统职务至今为司法改革的第三阶段,即完成阶段。在后两个阶段里,俄罗斯联邦不仅制定了大批司法机关组织法,而且颁布了宪法司法、民事司法、刑事司法、行政司法和仲裁司法领域的大批法律。[⑧]由于俄罗斯联邦现在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其改革具有“摸着石头过河”的特点,需要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所以现阶段的俄罗斯联邦法律修改极为频繁。比如,《俄罗斯联邦社会联合组织法》[⑨]和《俄罗斯联邦非商业组织法》就是如此。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