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区 XX 街道
社区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社区(指村改社,或下文中所说的农村,下同)
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是加强社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是维护居民(指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所有者和义务承担者)
切身利益、保证社区集体“三资”存量保值增值、促进社区经济又
好又快发展及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管好盘活社区集
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自身工程项目建设,促进社区集体经
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
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湖北产权市场建设的
意见》和《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发展壮大
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出《孝南区新华街道社区
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制度》。
第二条 社区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下列国家和省颁布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7、《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权流转管理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0、《湖北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11、《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和监管代理工作方案》;
12、《xx 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制度》(xx 农经字
[2012]12号)
第三条 社区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需严格执行下列管
理制度:
一、资金管理制度
1、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2、现金及备用金管理制度;
3、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4、财务公开制度;
5、民主理财制度;
6、财务审计制度;
7、票据管理制度;
二、资产管理制度
1、集体资产管理登记制度;
2、集体资产招投标制度;
3、集体资产评估制度;
4、集体资产产权年度审验制度;
5、集体资产产权交易信息管理制度;
三、资源管理制度
1.资源划界登记制度;
2.集体资源对外发包招投标制度;
四、经济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1、民主议事决策与公开制度;
2、可行性分析报告制度;
3、招标与投标制度;
4、监督备案与审计制度;
5、奖励与惩罚制度;
6、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条 社区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内
容和目标
1、职责:①积极推行“社区资金和帐务委托街道代管”制度,
搞好经济核算,搞好经济效益,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集体
资产不受损失。①积极推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委托街道代管
制度,做好资产的验证确认、确权登记、增减变更工作,以及日
常监督管理等。①积极推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委托街道代管
制度,做好资源的界定、确权登记、增减变更工作,以及日常监
督管理等。
2、内容:①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坚持核算主体不变的原则,
二是坚持资金资产资源所有权不变的原则,三是坚持监督代管不
越权的原则。①落实五项代理。一是代理会计帐目。会计代理服
务中心会计按会计核算单位填制记帐证、编制财务报表、装订传
票、设置帐簿。二是代理财务收支。社区发生的各项收入都要由
会计代理服务中心统一代管。并代理社区干部报酬和社区办公经
费支出,集体生产公益性支出等。三是代理发放社区干部工资。
社区干部工资(补贴)由街道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后,统一
造册,定期发放。 四是代理会计档案和信息业务。五是代理社
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界定、验证确认、确权登记、增减变
更,以及台帐管理工作。
3、目的:如实反映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正确处
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
益,保护集体资金的安全和完整。加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
源的监管工作,保证集体资产资源的完整和保值增值,促进社区
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是本社区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对
其所有的集体“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条 坚持民主决策和公开制度。下列事项必须落实“五
议五公开”的议事规则。即居民建议、社区党支部提议,社区“两
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大会决议通过,
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居民公开、决议结果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制度。
1、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
2、社区集体“三资”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3、社区集体重要固定资产的处置;
4、社区集体新开发的经济性和公益性项目,以及其它重大
项目投资;
5、社区集体资源的处置;
6、社区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7、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章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 社区集体资金是指社区、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
金,主要包括:上级补助收入; 社区“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属于社区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林果、滩涂、四荒地以及社区
集体企业进行发包及上交的收入;属于社区集体所有的资产统一
经营的收入;社区集体土地、水面、林果、滩涂、四荒地及资产
因国家或其他组织个人需要,征用租赁、拍卖使用权等而获得的
补偿费等收入;因灾害由国家下拨及社会团体组织救助捐赠社区
组织集体的救济扶贫款;因建设等需要国家及省、市、县、乡镇
(办事处)和其它部门对社区组织集体的拨款;其他属于社区集
体所有的收入(含各种返还款、利息、奖金等);以上账款应做
到应收尽收,及时入账核算,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社区
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负责监管代理各社区财务,实行社区帐
街管、代理记账。各社区对组所有资金要实行组管帐,社区管钱,
做到组用社管,组用社批,并随时接受街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
中心的检查。
第八条 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街道社区 “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在银行统一开设独立的、
唯一的基本账户,专户专用,用于社区财务管理,属于社区集体
的收入全部存入此账户。各社区不准再开设账户,禁止私人开户,
公款私存。
第九条 现金及备用金管理制度
1、备用金制度。各社区使用的备用金规定为 2000 元。
2、现金收入管理制度。各社区所收现金必须先入帐后支出,
严禁坐收坐支。坐收坐支视同私自挪用公款。社区集体的所有现
金收入,必须统一收取并在3日内及时存缴“三资”监管代理服务
中心专用账户。对不按规定使用备用金,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
设立小金库、坐收坐支的支出单据中心不予核销;各社区收款必
须使用孝南区经管局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条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严格执行钱帐分管和各项开支审批制度,各项开支严格按
以下程序操作:
1. “一支笔”审批制度。社区集体的财务支出坚持社区主任
“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未经社区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的均不得入账。
2. 开支审批审核制度。①支出在500元以内的由社区主任
审批,经管站审核入账;①支出在500—2000元的报社区党支部
书记同意,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审批,由驻社区和分管经管工作的
党政领导审核入账;①支出在2000元以上的由社区“两委会”集体
研究决定,并经社区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由社区主任审批后
经驻社区和分管经管工作的党政领导审核入账。①支出在5000元
以上的由村民议事会和社区“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经社区民
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由社区主任审批,经驻社区和分管经管工
作党政领导审核后报街道主管财经领导同意后,办理入账手续,
并上报会议纪要和申请报告。
3、民主理财制度。所有支出单据必须经社区民主理财小组
审核盖章,方可入账。
4、票据管理制度。所有开支必须有原始凭证和票据。原始
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规、合法,不得以白条和不规范凭
证入账。原始凭证六大要素:日期、单位、数量、金额、业务内
容、事由,并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批)人、理财小组签字。
手续不齐全的款项,中心可以拒付。
5、报帐和账目管理制度。社区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
心要认真做好社区账目,做到分类清楚,管理方便,账款相符,
账实相符,社区财务月、季、半年、全年报表及时准确,帐务要
做到日清月结。社区报帐员要及时报帐,及时兑付到位,账目做
到日清月结,严禁跨月报帐、包包帐,截留和挪用征地过程中居
民个人所应得款等各种应付款项。
6、土地征用补偿金专项管理制度。①在土地被征用前,由
社区上报被征地块花户册,按征地补偿标准预算征地补偿费和附
属物补偿费,经驻社区和分管经管工作的党政领导过目后报街道
办事处主任同意,最后在街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存档备查。①
然后根据工作实际,经村主任批准,驻社区和分管经管工作党政
领导共同审核后预拨征地款,预拨款要进被征地农户的个人存折。
①被征地农户签字后,由村主任同意、驻村领导和分管农业领导
审核后正式入帐。①预拨款未能按时兑付到户,或不能按花户册
兑付时,预拨款(存折)应及时退还给街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
中心。
7、开支预算制度。要建立健全支出的预算,量入而出,对
支出要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控制非生产性费用支出,不得超支。
开支标准如下:
①办公费:总额控制在社区干部年人平 200 元以内。
①差旅费:学习和会议出差到市区外的每天补助 30 元,报
销交通费、住宿费(星级宾馆除外),市区内不准报销交通费。
①招待费:原则上不设招待费,如招商引进或项目建设需要,
全年招待费总额不准突破社区集体纯收入的 5%。超额部分按
10%比例罚款。
①不准报销私人电话费,不准公款送私礼,杜绝一切不合理
开支。
①社区集体年纯收入稳定在 30 万元以上,按规定年龄(女
55 岁、男 60 岁以上)由社区报方案经办事处审批可发放社区居
民生活补助金。
8、借款贷款制度。社区原则上不得向外借款,因公务借款
应及时报帐。特殊原因或个人借款,必须通过社区“两委”班子集
体研究同意,报驻社区、分管经管工作的党政领导和街道办事处
主任同意,并有担保人担保,社区主任签字,方可进行,借款严
格按银行利率计算利息。社区因集体经济发展和建设等需要向外
借款或贷款,不得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否则不准入
帐。
9、不良资产和呆账死账核销制度。对已经确认的不良资产
债权、呆账死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
大会通过,报街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和确认。经确认
为不良资产债权和呆账死账的,由“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依法
依规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会计管理制度
1、“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根据各社区的具体情况统一设
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分社区设置财务总帐、明细帐、存款日记帐、
固定资产台帐、低值易耗品登记簿、资源登记簿和经济合同登记
簿(台帐),做到帐簿齐全、手续完备、帐款相符,帐实相符。
对集体“三资”进行统计、登记、核算和电脑录入,提供“三资”公
示资料,定期向街道社区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报送“三资”统计报表,收集、整理和保管“三资”档案。
2、各社区报帐员负责本社区“三资”的日常管理,建立现金
(存款)日记帐、固定资产台帐、债权债务明细帐、低值易耗品
登记簿、资源登记簿和经济合同登记簿(台帐),定期向社区集
体报告“三资”变动情况,适时进行变更登记。同时每月在社区集
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集中办公一次,审核账目和编制会计
报表。
3、会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协议,工程预
算报表、招投标相关资料,投资报告和相关会议记录,各项财务
计划,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
4、会计档案统一由社区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管理,
存放街道社区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办公室。
第十二条 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内容:①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
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
和收益分配计划。①各项收入。包括“一事一议”筹资收入,发包
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财政对社区转移支付收入、集
资入股款、征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和其他收入。
①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
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社区组干部工资报酬、社区管理费用、
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①各项财产。
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财
产。①债权债务。内部来往、应收款、应付款和其他财产。①收
益分配。包括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提取应付福利费数额、外来
投资分红数额、居民分配和其他分配。①居民承担的各项费用等。①
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发放。
2.财务公开程序:财务公开前,街道社区集体“三资”监管代
理服务中心出具各社区集体的全部财产、债权债务和有关帐目等
详细财务公开内容,交社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确认后签字,
再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报帐员签字后向居民公布。社区
居民委员会在居民便于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财务公开
的内容要清楚明白、通俗易懂。财务公开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和
社区民主理财小组,要安排专门时间接受群众查询,解答群众提
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
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3.财务公开时间: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年初公布计划,每
月或每季公布一次各项收支情况,一年不得少于 4 次,每期公开
内容存档备案。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
户承担各项的费用等。对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重大
基建项目以及涉及居民利益和重大财务收支等事项应及时单独
逐项逐笔公开。
第十三条 民主理财制度
1、组建民主理财小组。社区“两委”班子应组织建立社区居
民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居民代表会议从居民成员
中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文化
水平和工作能力,能够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履行义
务、遵纪守法、群众公认。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为 3 人以上,随居
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产生,任期与居民委员会届期同步,可连选连
任。
2、民主理财小组职责。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对本社区集体财
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权利,参与制定本社区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
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
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民主理财小组负
责受理居民对集体账目的质疑,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
做出解释。民主理财小组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负责解释并
报告工作。1、对社区贯彻执行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
监督;
2、对社区执行居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关于集体“三资”决定事
项的情况进行监督;
3、监督集体“三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定期审核财务收支
单据和帐目;
4、监督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活动及其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5、听取和反映居民对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民主理财基本内容: ①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决)
算情况;①居民负担到户落实以及收缴情况; ①集体经济组织资
源发包、合同签订及兑现情况;①社区集体经济收入情况,主要
审核三项资金、发包收入、土地征(占)用收入等兑现情况;①社
区集体组织经济支出情况,主要审核办公费用、社区干部和组长
报酬、五保户供养费用、借款利息等支出项目标准和金额是否合
乎政策规定,政策性以外的费用开支压缩情况;①社区货币资金
情况,主要审核现金是否账实相符、交街道代管银行存款是否账
账相符;①集体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审核固定资产和长短期投资
是否账实相符、债权关系是否明晰准确;①集体积累和收益分配
情况;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4、民主理财纪律。①民主理财活动必须有 2/3 以上的理财人
员参加,方可开展工作; ①民主理财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章
办事,对不合法、不合理、不规范的经济事项要及时指出并认真
做好理财记录,参加理财的人员在记录簿上要签字或按手印;①
理财人员如不能履行职责,或徇私舞弊,或违法违纪,居民代表
大会有权罢免其理财资格,并相应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财务审计制度
1、审计小组人员。由街道经管站、财政所、社区集体“三资”
监管代理服务中心、接到财政所及街道纪委组成审计小组,对辖
区内所有社区,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对集
体收入较大和群众意见较多的社区进行重点审计。社区财务审计
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的原则。社区财务审计人员
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打击报
复。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对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秘密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并执行有关回避制度。
2、审计内容: ①财经制度的建立及执行;①社区转移支付资
金的使用情况;①收益(利润)分配、债权债务审计;①征用土
地补偿费的管理及使用;①固定资产的形成、变更和处理;①建
设项目的预算、决算;①经济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①社区干部
任期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①社区集体“三资”管理情况审计;①
国家下拨的各种补贴及社会捐赠物资的管理、使用及发放审计。
3、审计程序:①审计小组根据审计需要,编制审计工作计
划;①在实施审计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①审计组对审
计事项进行全面审计,形成审计报告;①审计组在审计报告报送
之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一
周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作无异议。被审
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复查;①
审计事项完毕后,审计小组汇总全街道社区审计数据,形成书面
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上报街道。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
务中心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审计结果处理: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纪检部门要根据
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出具的审计结果,对违犯财经
纪律的村干部进行谈话诫勉、追究责任,不能胜任工作的要依法
予以调整,对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五条 票据管理制度
专用凭据由会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严格票据购领登记和以
旧换新制度,杜绝“白条”抵库。
1、票据的使用范围。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发包及上
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集资入股款、征地补偿费、救济扶
贫款、上级部门拨款、其他收入等,各社区必须使用孝南区经管
局统一监制的收款收据,其他收款单据一律视为非法收据,原有
各类收据要全面清理作废,严禁无据收款和白条入帐。
2、票据的领购、保管和缴销。社区收据由街道“三资”监管
代理服务中心指派专人领购管理,由社区报账员到中心开据,所
收取的款项要全部缴入中心专户,收据存根和台帐要按规定年限
保存。
3、票据的填写。要按号码顺序填写票据,不得跳号使用,
要用黑色钢笔或水珠笔复写,不得使用铅笔、红笔填写票据,填
写字迹要端正、清晰、规范。凡缴款人姓名、缴款项目、标准、
金额、日期填错的,应另行填开,不得在票据上涂改。作废票据
所有联次注明“作废”字样,并保存全部联次。大、小写金额和金
额符号要填写规范一致,填开票据必须有收款人签名,并加盖公
章。
4、票据的盘点与移交。“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要定期和
不定期核对收据的结存情况,如果因工作变动或有其他原因需要
移交工作的,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工作人员,
不得离职。
5、票据停用、销毁和丢失的处理。凡因印制错误造成的多
页、缺页、重号、残破、字迹不清楚的票据,及时报告“三资”监
管代理服务中心予以核销,对已规定停用和销毁的票据,交街道
“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核实后封存、处理,因自然不可抗拒因
素造成票据损失的,街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应及时清查,
因被盗抢或丢失的,相关当事人应写出书面说明,由街道“三资”
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及时查对票据和数量,报知街道党工委、办事
处,并在相关媒体声明作废。
6、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
的单位、社区组织或个人,由街道经管站责令改正,并依据财经
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农经工作相关规定
予以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①
未经批准,擅自印制或私自向市场购买和使用票据的;①私自刻
票据监(印)制章、制贩假票据的;①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票据,
向居民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①擅自转借、转让、代开、
买卖、销毁、涂改票据的;①不按规定接受街道经管站的监督管
理或不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①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
的; ①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社区集体资产主要包括:社区集体所有的建筑
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
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社区集体
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社区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
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对社区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
个人对社区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社区集体所有的商标权、
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社区集体所有
的其它资产。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登记制度
社区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
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
入库手续。要及时登记实物保管账,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
保管人员负责赔偿。社区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
借和私自占有。未经居民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
用社区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
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为各社区建立固定资产帐册登记簿,定期
盘点,对固定资产变更情况及时登记,做到帐实相符,固定资产
丢失或损坏时,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各社区要每年实地盘点、
核对、查询,确定各种社区集体资产的实际结存数,并与账存数
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操作步骤为:1.查明实物名称、规格与
资产目录记载名称、规格相符;2.固定资产、专项物资要逐一盘
点实物数量;3.逐一清点大宗散置物品,如土方、沙石等,也可
通过技术测定确定数量。4.实物盘点填制“盘存单”,填明名称、
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存放地点,盘存单须相关人员共同签
章。5.盘存单所记录的各种物资数量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核对后,
编制“账存实存对比表”。每年登记数据要上报“三资”监管代理服
务中心。
第十八条 资产招投标制度
社区集体固定资产实行租赁、非统一承包经营或者出售的,
必须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采取招投标、拍卖的
方式(或公开协商的方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并签订规范
的合同,确定社区集体与资产承包经营者或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和
承担的义务。严禁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
社区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
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报
“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要制定方案,明确名称、数量、用
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底价,报街道“三资”监管代理
服务中心,组织等于、多于 2 个有实力、有经营能力的业主进行
招投标。社区集体建设项目招投标要履行社区党支部会提议、社
区“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议,
决议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签订经济
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由经管站鉴证方可执行,
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资料及时归档,并报街道三资监管
代理中心备案,街道经管站随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集体资产评估制度
社区集体资产评估必须坚持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
社区集体资产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资
产拍卖、出售、转让;2.以招标方式发包、租赁资产经营权;3.
实行兼并、分立、联营、股份经营及改组股份合作经营;4.以股
份的形式将存量资产折股量化或折股出售;5.与企业和其他经济
组织或个人开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6.企业清算;7.资产毁损;
8.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社区集体资产评估,必须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中介机构、
“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人员或本社区成员组建评估小组,成员
不得少于 3 人(其中必须有一名评估中介机构人员或“三资”监管
代理服务中心人员)。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
评估时,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应对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密。社区集体资产评
估后必须出具《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有效期为 3 年,社区
集体资产评估的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承担。评估结果必须按权属关
系,经社区验证确认,由街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鉴证和备
案。
第二十条 集体资产产权年度审验制度
社区集体资产产权实行年度审验制。每年终了,各社区对
本社区集体资产进行一次盘存清查,对盘盈、盘亏、变更的资产
情况进行认真记录,填制《社区集体资产盘存表》,反映集体资
产存量,并编制《资产增减报表》,反映集体资产变化情况。年
度审验主要内容包括:1.年度内资产添置、处置手续是否齐全,
账务处理是否完备,保管人员是否落实;2.年度内盘盈、盘亏的
资产来源及去向,是否进行了账务处理和在资产台账上进行了登
记和变更,并说明盘亏的原因和年度内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社区集体资产产权年度审验由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
中心负责,年度审验时间为次年一季度末结束,年度审验合格的
由社区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出据审验合格单。年度审验
没有达到合格标准的,要查明原因,进行整改,直至审验合格为
止。
第二十一条 社区集体资产产权交易信息管理制度
社区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和管理工作由经管站负责,街
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收集的各类资产产权交易信息,
及时上报到街道经管站后统一对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各类资产
产权交易信息采取随时收集、即刻发布,对一般资产产权交易信
息采取定期收集、发布,没有成交的信息在交易平台上发布有效
期为半年,收集和发布各类资产产权交易的信息资料要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资产产权管理创新制度
在集体资产清理的基础上,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保护
严格、管理科学的原则,开展社区集体资产产权创新制度,逐步
在社区建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机构——社区股份合作社。通过明
晰集体资产的产权归属、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利和义
务、理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关系、确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法
律主体和市场主体地位,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
应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
第四章 资源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社区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
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二十四条 资源划界登记制度
各社区要以2009年“三资”清理数据为基础,详尽完善各项资
源登记工作。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
水面等自然资源要做到一处资源一张登记卡。登记卡上要注明资
源的现承包人、所有权归属、资源方位图、面积、四至,已发包
的资源,要注明发包年限和价格,并核查发包合同,对违规发包
的要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完善发包合同,对产权有争议的资源,
要组织相关人员实地勘测、鉴定,划清权属,建立资源登记卡。
第二十五条 集体资源对外发包招投标制度
社区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资源等经营
方式的确定,必须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采取招
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的,要提前 7 天公布方
案,方案及时上报街道经管站。确定社区集体与资源承包经营者
或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禁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
包社区集体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垄断承包或者依仗权势压
低承包标的。社区集体发包资源时,必须通知街道分管领导、包
社区干部、“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到场进行监督指导,
对承包期限较长,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的,要按计划逐年度列支,
不得寅吃卯粮。社区集体资源经营方式确定后,及时与经营者签
订资源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要由街道经管站鉴证,并向全体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执行。合同上交一份街道
“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存档备案,经管站随时对合同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经济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又好又快发
展,加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管理,预防和杜绝项目建设
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产生预期
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社
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是指使用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
资源或资产投资兴办的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非社区集体经
济组织建设项目而由社区出面承接的附属工程等项目,参照本制
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可行性分析报告与民主决策制度
1、严格执行可行性分析报告制度。确定经济建设项目前,
要切实搞好市场调查,实事求是地写出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告既
要注重项目建成后的盈利能力及盈利趋势分析,也要注重项目本
身中长期的保值增值潜力分析。
2、坚持民主决策和公平、公开制度。使用社区、组集体经
济组织的资金、资源或资产投资兴办的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必须经民主决策、会议决定、报告审批方可执行。
一、新建项目民主决策制度
1、凡 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
不含本数,下同)建设项目,必须由全体社区干部集体决策。
2、凡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
不含本数,下同)建设项目,必须由全体社区干部集体决策,党
员大会审议,另须召开居民代表议事会通报有关情况。
3、凡 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必须由全体社
区干部集体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决议。
4、凡 50 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由全体社区干部集体商议,按
“五议五公开”的民主决策制度执行。
二、改扩建和变更工程项目制度
1、凡 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
不含本数,下同)建设项目,必须由全体社区干部集体决策。
2、凡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必须由全体社区
干部集体决策,党员大会审议,另须召开居民代表议事会通报有
关情况。
3、凡 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在社区干部集
体商议后,党员大会审议,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决议。
4、凡 50 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由全体社区干部集体商议,按
“五议五公开”的民主决策制度执行。
在民主决策的基础上,须在社区政务公开栏公开项目分析可
行性报告(须醒目标明投资总额预期构成、预计建筑费用、建筑
单价等),须召开党员大会或居民代表议事会的,在 3 日后方可
召开,且参加议事会的人数必须达到居民代表总数的 70%以上;
上述决策办法均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施,各自意见由本人
签名后集中存档,但在社区干部集体商议或决策中,要有包社区
的干部和党政领导参加指导。
第二十九条 申报与审批制度
1、上呈报告。项目决策通过后,将社区干部及居民代表个
人签名意见复印件、会议记录复印件、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首
页须附上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意见)、项目申报审批表、项目规
划设计图、项目工程投资概算表一并交街道经管站。并据此在街
道申报项目(变更工程还须附上变更说明及变更工程效益分析)。
2、 审批制度。经管站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申报材
料进行初审后,报驻社区党政领导和分管领导共同审核后,报街
道主要领导审批;该过程原则上要求在 10 天内完成,但申报材
料需要予以补正的除外。待审批后通知所在社区开展下一步工作,
资料交“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工程招投标与质量监管制度
一、坚持民主推选、竞标、招投标和民主决策制度。
1、凡确定 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以上”均含本数,“以下”
均不含本数,下同)建设项目的承建方,必须由全体社区干部集
体决策。
2、凡确定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承建方,在
社区干部集体决策,党员大会审议后,另须召开居民代表议事会
通报有关情况。
3、凡确定 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承建方,
在全体社区干部集体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
会议决议后,确定承建方。
4、凡确定 50 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承建方,必须在社区干部
集体商议后,按“五议五公开”的民主决策制度,向社会公开进行
招投标。
二、坚持行政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社区“两委”班子成
员和监事会成员共同监管工程质量制度。
1、凡 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必须由社区干部
中指派的第一责任人和监事会成员共同监督工程质量,并向全体
社区干部报告。
2、凡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必须由社区干部
中指派第一责任人和监事会成员共同监督工程质量,向社区全体
干部党员、居民代表议事会报告有关情况。
3、凡 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必须由社区干
部中指派第一责任人、监事会成员和所聘请的技术人员共同监督
工程质量,向社区全体干部、党员、居民代表报告有关情况。并
将结果在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的质询。
4、凡 50 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必须由社区干部中指派第一责
任人、监事会成员、工程监理人员、质量监督民员和聘请的技术
人员共同监督工程质量,向社区全体干部、党员、组长和群众代
表报告有关情况,并将结果在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的质询。
第三十一条 合同管理及上报制度。
建设项目中工程发包必须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前 7 日内附预
(概)算书报包社区和分管经管工作领导,以及街道主要领导审
核。同一建设项目中首次发包合同中未包含的 1 万元以上的变更
工程、装修工程、水电工程、掩蔽工程等均须另行订立合同。签
订合同时须经街道经管站鉴证备案,并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公开,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执行。街道经管站随时对合同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所有合同交由街道社区“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
存档备案。
第三十二条 工程管理制度。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各社区
自行决定由一名主职干部为项目建设第一责任人,是否再选项目
建设具体负责人由该第一责任人自行决定并制定;第一责任人对
其负责的建设项目享有全权,承担全责。另各社区也可自选一名
项目建设监督人,监督人原则上为另一名社区主职,也可为社区
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干部担任,监督人对建设项目不得无故干预,
但可向第一责任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向街道有关领导或主管部
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三条 工程付款制度。严格执行先批后用、按合同付
款及在审批额度内付款制度。建设项目只有在街道审批后方可以
该项目名义付款,且只能按合同在审批额度内付款,否则街道“三
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冻结该项目付款,并按本办法之规定严肃
处理该项目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工程审计制度。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或完成后,
街道经管站会同街道审计小组和包社区干部可随时组织有关人
员或聘请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及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公开制度。决策前须公开项目可行性
分析报告;工程发包后,须扼要公开发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如工
程发包项目构成、工程建筑面积、长度、单价等;工程完工后,
须公开决算后的投资总额实际构成,如手续费、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建筑面积、长度、单价(含主体工程单价及工程综合单价)、
辅助工程等的实际支出;建筑项目公开必须一并采用在社区公开
栏公开或召开居民代表议事会公开两种方式。
第三十六条 档案制度。项目建设资料管理实行“三专双档
制”。“三专”是指对各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审批手续、合同、预决
算书、审计结论等资料要实行专人、专责、专档管理;“双档”是
指街道、社区两级都要建立项目建设资料专档。
第三十七条 奖励制度。鼓励对项目严格管理,厉行节约。
在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前提下,视项目建设质量及资金节约等
情况,对已完工的建设项目由包社区干部、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
和“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组成考评组对工程建设质量和项目全
程管理效益进行综合考评,按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进度、资金节
约、群众反响等情况评定等次。按期完成项目、一级优良工程、
且决算资金等于或低于预算资金的,群众反映较好的评为一等奖,
给予奖金 8000 元:按期完成项目、二级优良工程、且决算资金
等于或低于预算资金的,群众反映较好的评为二等奖,给予奖
金 5000 元;未按期完成项目、一级优良工程、且决算资金等于
预算资金的,群众反映较好的评为三等奖,给予奖金 3000 元奖
励。奖金分配办法为第一责任人占奖金总额的 50%,其它社区干
部分享剩余奖金,奖金由本社区自筹,奖励方案由第一责任人自
行决定。同时,对获奖工程所在社区的包保干部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八条 惩处制度。对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如不严格
执行公开制度、决策制度、申报制度、审批制度等)的社区,将
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和经济处罚。凡违反本管理办法擅自
投资的(未执行决策制度、审批制度形成的投资均视为擅自投资,
下同),对社区主职干部诫勉谈话并要求书面作出深刻检讨,同
时对把关不严而造成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较大损失的街道相
关包保干部和主管人员,将在全街予以通报批评等相关处理措施。
对擅自投资数额巨大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和经济处罚。因疏于管理造成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损失在 5 万元以
下的项目,给予该项目第一责任人全街通报批评及党纪政纪处分;
对擅自投资在 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或因疏于管理造成社
区集体经济组织损失在 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项目,并责
令其停薪停职反省半年以上;对擅自投资在 100 万元以上或因疏
于管理造成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损失在 20 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
该项目第一责任人全街通报批评及党纪政纪处分,责令其停薪停
职反省;且第一责任人是书记的,街道党工委直接给予免职处分;
第一责任人是主任的,由街道办事处建议所在社区一个月内召开
居民代表会议进行罢免;对监督人、具体负责人等其他责任人也
将给予相应惩处。
第三十九条 上述奖励与惩处依据均由街道项目考评组提出,
并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批,由街道相关部门监督执行。街道
项目考评组人员由街道纪工委工作人员、包社区干部、分管经管
工作领导、“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人员、经济发展办工作人员
组成。上述奖惩规定与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的,以有关政策法规
为准。
第六章 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条 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街道将本《制度》
实施情况纳入社区工作目标管理,作为考核社区干部的重要内容,
对规范执行“三资”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凡“三
资”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干部群众有意见的社区和社区主要干
部,一律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对违规改变社区集体“三
资”所有权,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低价处理
社区集体“三资”,不执行“三资”管理制度,造成“三资”管理混乱
的,街道经管站将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进行赔偿,
并严肃追究责任。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且限期不改正的,以及
违法违纪的将移交街道纪委监察室立案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街道经管站与“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
心协同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办制度办法
作废。
2012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