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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11 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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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解读 |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若干裁判规则(下)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利润盈余的分配,需经董事会制定分配方案,并
由股东会审议批准通过后,除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
配。在实务当中公司不分或者不适当分配利润盈余引发的纠纷比比皆是。北京市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经过分析相关案例,总结如下若干裁判规则。
规则四、公司设立不能时,发起人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设立阶段的盈
余。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再字第 00010 号《王某与李某、尤某等
十二人公司设立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2007 年 8月,王某投资 139万余元,与李某、尤某等共计 13
人就共同设立某矿业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之后,该矿业公司在李某等人合伙设
立的矿厂基础上开始运营,但最终公司未设立成功,王某遂起诉要求返还出资款,
并分配矿业公司设立阶段经营产生的利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规定了公司设立不能时,发起人按出资比例
承担该设立阶段产生的债务的情形,但并未规定设立中公司在公司设立阶段从事
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如何分配。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理以及民法的公平原
则,对公司设立阶段的债权分配,应比照适用债务承担的规定,发起人有权按照
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设立阶段从事经营行为所产生的盈利。故王军有按照出资比例
参与分配其参与经营的 73天中产生的利润及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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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公司在发起设立阶段,从事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在公司设立
不能时,立法虽未规定如何进行分配,但应当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及民法公平的
原则,比照债务承担的规定,以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予以分配。
规则五、代表公司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召集股东会,就公司盈余分配
事宜进行决议。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厦民终字第 2330 号《叶某与厦门某房地产
有限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2006 年 12月,厦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持股 52%的股东叶某按
照法定程序完成通知义务后,自行召集公司股东会,此次股东会决议通过了
《200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但公司一直未就此项决议正式
向股东分配利润,且公司另一大股东认为叶某无权自行召开股东会并决议分配公
司利润。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在有限公司未设董事
会的情形下,股东会由执行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但该公司执行董事陈某未举证
证明在诉争股东会召开之前已召开过相关股东会,故叶某作为持股 1/10 以上的
股东,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且叶某已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前将股东会
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了该公司全体股东,程序合法。在诉争股东会形成决
议之后,公司其他股东并未对该决议效力提出异议。因此,该决议应确认有效,
厦门某房地场开发公司应予执行。
裁判规则: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股东会做出的决
议,其他股东未提出有效异议的情况下,该决议有效,公司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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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六、股东直接起诉要求强制分配股利的,应予驳回。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民终字第 1987 号《白某、李某诉福建某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注册成立于 2004 年 2月,白某、
李某均为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的原始股东,分别持股 30%和 20%。公
司章程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持股 40%的谢某担任,
并兼任法定代表人。2011 年,因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白某、李某将公司起诉
至法院,要求分配公司盈余。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股利是
否分配以及分配的数额,属于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的范围。虽然在该公司章程第
十条约定,“股东有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但这只能证明公司有约定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而没有由公司执行董事制订、再由股东会审
议批准的分配方案。只有在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制订公司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下,股东才
具有实际参与股利分配的权利。故原告现直接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应分配红利,不
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程序,应予驳回。
裁判规则:公司股利是否分配以及分配的数额,原则上属于公司自治和股东
自治的范围,司法权不能干预股东会的这一权利。股利的分配,不仅取决于公司
是否有可供分配的利润,还要依据股东会决议通过分配方案,否则股东不能直接
起诉要求司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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