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货劳税处
为什么要营改增?
1994年确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货物和
劳务税税制格局。
增值税与营业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2011年,
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合计征收约万亿元,占总
税收的比例达到42%。
营业税以交易额征税,抑制市场交易规模,且存
在重复征税弊端,目前世界仅有很少国家采纳。
增值税以增加值征税,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专业
化方面有优势,从1954年首次使用,到目前已有
170个国家和地区实行。
为什么要营改增?
两税并存的弊端:
其一,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增值税和营业税
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
作用的发挥。
其二,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
将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其三,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
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随着多样化经营
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税收征管也面临着新
的难题。
营改增的意义
(一)有利于增值税链条的完善,有利于增值税
收入的大幅增加。
(二)有利于试点地区获得制度分割收益,进一
步提高相关行业产业集群规模和程度,提高区域
竞争力。
(三)消除重复征税,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税
负下降,各环节企业成本下降,从而有利于降低
物价,降低通胀水平。
(四)有利于建立覆盖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
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
营改增的意义
某交通运输企业当年营业额1亿元,按照营业
税计算,其税率为3%,应纳税额为300万元。如果
改为增值税,其纳税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此次规定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为11%,意味着其
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假设该企业购自外部的中
间投入为5000万元,以进项税17%的增值税税率算,
进项税额为850万元。综合来看,该企业所纳的增
值税为250万元,税负较原先征营业税减少50万元。
营改增的契机
十二五规划:
第47章:“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
财税体制。”“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
营业税等税收。”
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
“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
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
营改增对企业税负潜在影响
1.营改增之后,对于试点应税服务企业会计核算
制度改变,收入由价内税形式调整为价外税形式,
在原有的定价体系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开票方收
入降低,利润减少,受票方成本降低,利润增加。
2.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所取得收入的比重,纳
税人若存在大量不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则很有
可能在改革之后税负增加;
3.取得抵扣凭证的情况,即使是可以抵扣进项税
的支出,仍要看是否能够从供应商处取得合法的
抵扣凭证,若对方无法提供相应的凭证,可能导
致税负的增加;
营改增对企业税负潜在影响
4.供应商情况,由于营业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
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供应商大部分为
营业税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可能会造成抵扣
困难,从而使税负增加;
5.客户情况,如果客户大部分为增值税纳税人,
改革后对方购买的应税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在客户的增值税税负降低的情况下,将可以扩大
纳税人的经营空间,提高服务供应量。反之,会
间接导致服务需求量的减少。
营改增的内容
1.税率。在现有17%、13%税率基础上,增加6%、11%两档
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
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
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
道运输服务,税率为11%;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
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税率为6%;征收率为3%。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
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
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
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
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
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营改增的内容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
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5.继续延续国家确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6.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
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
7.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规定抵扣。
“营改增”扩围路线
第一阶段:部分行业部分地区
第二阶段:部分行业全国范围
第三阶段:全部行业全国范围
十二五(2011-2015)内消灭营业税
“营改增”扩围路线
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
会议决定精神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2〕71号),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
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
(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通知规定,上述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起开始面向社会组织
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
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
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各地新旧税制转换的时间不同,北京
市为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为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广
东省为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为2012年12月1日。
此次确定的扩大试点地区与上海市适用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
业和政策安排。
“营改增”扩围路线
开始试点后: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该地区
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
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一律不得作
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必须凭货运专用发票抵扣。
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除交通运输
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以外的服务,按照国
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
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不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我省营改增的过程
3月份赴上海考察
4、5月积极向省委、省政府汇报试点地区开展情
况和其他省市准备情况
5月份温总理在武汉考察提出要求
7月3日省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7月25日国务院
常务会议通过。
纳税人
纳税人的分类
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
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
》)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
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
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我省纳
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自2012年12月1日起
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一、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
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二、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即自然人)。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应
当在试点地区内,即为在试点地区办理税务登记
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应当在
试点地区内。
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三、境内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
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
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
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属人原则
将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
应税服务都纳入了境内应税服
务的范围,即境内的单位或者
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
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境内
提供应税服务。
来源地原则
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
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
税服务,即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
应税服务,包括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
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含境内单位和个
人在境内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
外提供的应税服务)和境外单位或者
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
判断境内外收入的2个原则
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四、对试点地区油气田企业的特殊规定
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
《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
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
如《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中的第一
项地质勘探、第九项油(气)集输及第十五项其
他中的运输、设计、提供信息、检测、计量、数
据处理、租赁生产所需的仪器、材料、设备等服
务,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
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五、承包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
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
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
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
人。
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六、扣缴义务人
向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境外单位和个人也属于试点范围纳税
人,其代理人或境内的接受方应对其代扣代缴应税服务的增值税。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
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无境内代理人的
以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
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
须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
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七、合并纳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经财政部
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
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目前只有东航实行汇总纳税。
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应税服务范围详见《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行业大类 服务类型 征税范围
交通运
输业
使用运
输工具将
货物或者
旅客送达
目的地,
使其空间
位置得到
转移的业
务活动
陆路运输
服务
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
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
他陆路运输
【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
水路运输
服务
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
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
服务
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
服务
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
活动
%E5%BA%94%E7%A8%8E%E6%9C%8D%E5%8A%A1%E8%8C%83%E5%9B%B4%E6%B3%A8%E9%87%
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行业大类 服务类型 征税范围(研信鉴、有文物)
部分现代
服务业
围绕制造
业、文化产
业、现代物
流产业等提
供技术性、
知识性服务
的业务活动
研发和技
术服务
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信息技术
服务
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
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
程管理服务
文化创意
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
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
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
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
运服务。
有形动产
租赁服务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远洋运输的
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
鉴证咨询
服务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
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
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不包括劳务派遣】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增值税年
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
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之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
元(含本数)以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
税人。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将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的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之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
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
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
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
售额)。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应税服
务适用的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对按照差额征税方式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
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计算。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之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
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
营业额合计÷(1+3%)
本公式中的“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
合计”,是指2011年度或2011年8月1日—2012年7
月31日提供的应税服务营业额。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之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试点实施后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
什么公式呢?
2013年5月稽查查补某小规模纳税人2011年12月销
售额510万元,2013年5月申报入库该笔税款时,应
按适用税率申报还是仍然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之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
元)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超标小规模纳税人),
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某小规模纳税人2011年度应税服务销售额490万元,
批发货物取得销售额60万元,应申请办理一般纳
税人资格认定吗?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
.doc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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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分类管理之一般纳税人
未超标认定的情形
特殊情形:
1.不属于的情形
2.可选择不认定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认定期限的起止时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
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
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
准确税务资料的。
2.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
人标准,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
申请的。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纳税辅导期管理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不实行
纳税辅导期管理。
(2)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偷税、骗税、虚
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可以实行纳税辅导
期管理,期限不少于6个月。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
1.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
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
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
一、原一般纳税人混业经营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二、2012年11月30日(含)以前的试点纳税人
老户、新户的申请时间;批量审批认定;
认定起始时间
三、2012年12月1日(含)以后的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现行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的主要差异:
一、标准
二、类别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说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
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
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
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
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
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
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
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
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第十一条链接: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
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
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试点地区甲运输企业2013年1月4日接受乙企业委
托运送一批物资,运费为100万元(不含税),甲企
业2013年1月6日开始运输,2月2日抵达目的地,
期间2013年1月7日收到乙企业运费50万(不含税)
,2013年1月25日收到运费20万元(不含税),2013
年2月10日收到运费30万元(不含税)。请问:甲企
业上述收入在何时确认?
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
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
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
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
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
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
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
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期限
目前我省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1
固定业户:
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
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
(市)的,应当分别申
报(经财政部、总局批
准可合并申报)。
2
非固定业户:
非试点地区的应当向应税服
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
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试点地区的应当向其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扣缴义务人:
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
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其扣缴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