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八
上市费、新发行的交易征费及交易费
及经纪佣金
1. 首次上市费
(1) 如属新申请人发行股本证券,而非单位信托的单位、互
惠基金的可赎回股份、开放式投资公司或其它集体投
资计划所发行的证券,则于申请上市时须缴付下列首
次上市费:
将予上市的股本证券
的货币值 首次上市费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百万港元) (港元)
不超过 100 150,000
200 175,000
300 200,000
400 225,000
500 250,000
750 300,000
1,000 350,000
1,500 400,000
2,000 450,000
2,500 500,000
3,000 550,000
4,000 600,000
5,000 600,000
超过 5,000 650,000
附注: “开放式投资公司”指主要从事或显示本身为主要从事或打算
主要从事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的投资、再投资或买卖的业务,
并正提呈发售或已自行发行了任何可赎回股份(或具相同功
能的工具)的投资公司。
(2) 按照《上市规则》第 及 条(视何者适用而定)
的规定,新申请人须于递交排期申请表格的同时,预
先缴付首次上市费。
1A. 债务证券及结构性产品
(1) 由 2002 年 7 月 1 日起,不论是否新申请人,凡安排债
务证券新上市而有关债务证券的年期:
(a) 少于两年,则申请有关债务证券上市时须一次过
缴付的上市费用将为:
(1) 10,000 港元(发行债务证券达 1 亿港元或
以下者);
(2) 12,500 港元(发行债务证券超过 1 亿港元
但少于或等于 5 亿港元者);
(3) 24,000 港元(发行债务证券超过 5 亿港元
者);
(b) 为两年或超过两年,但少于或等于 5 年,则申请
有关债务证券上市时须一次过缴付的上市费用
将为:
(1) 20,000 港元(发行债务证券达 1 亿港元或
以下者);
(2) 25,000 港元(发行债务证券超过 1 亿港元
但少于或等于 5 亿港元者);
(3) 39,000 港元(发行债务证券超过 5 亿港元
者);
(c) 超过 5 年,但少于或等于 10 年,则申请有关债
务证券上市时须一次过缴付的上市费用将为:
(1) 25,000 港元(发行债务证券达 1 亿港元或
以下者);
(2) 30,000 港元(发行债务证券超过 1 亿港元
但少于或等于 5 亿港元者);
(3) 55,000 港元(发行债务证券超过 5 亿港元
者);
(d) 超过 10 年,则申请有关债务证券上市时须一次
过缴付的上市费用将为:
(1) 如属发行债务证券达 1 亿港元或以下者:
25,000 港元,另在上市后满 10 年之日起
按尚余年期须每年(或不足一年)缴付
5,000 港元;但上市费总额最高以 60,000
为限;
(2) 如属发行债务证券超过 1 亿港元但不超
过或等于 5 亿港元者:30,000 港元,另在
上市后满 10 年之日起按尚余年期须每年
(或不足一年)缴付 5,000 港元;但上市
费总额最高以 70,000 为限;
(3) 如属发行债务证券超过 5 亿港元者:
55,000 港元,另在上市后满 10 年之日起
按尚余年期须每年(或不足一年)缴付
5,000 港元;但上市费总额最高以 90,000
为限;
但在 2002 年 7 月 1 日之前上市、而上市时的尚余年期超
过 10 年的证券,则须在上市后满 10 年之日起按年缴付
6,000 港元的上市年费。
(2) (a) 凡有关债务证券发行计划新上市、持续发行或增
加发行额的申请,均须于有关债务证券发行计划申请
上市、持续发行或增加发行额时缴付上市费 15,000 港
元。
(b) 若根据上文第 1A(2)(a)项的债务证券发行计划新发行
债务证券上市,申请有关债务证券(按债务证券发行
计划发行者)上市时须一次过缴付的上市费用,将为
上文第 1A(1)(a)、1A(1)(b)、1A(1)(c)或 1A(1)(d)项(视
属何情况而定)规定缴付的上市费用的 70%(上调至
最接近的 1,000 港元)。
(3) 至于所有在 1997 年 1 月 1 日之前上市的债务证券,不
论是否新申请人,有关债务证券须缴付的上市年费,
须继续遵守下文第 2(1)(b)及/或 2(1)(e)项(视属何情况
而定)的规定。
(4) (a) 如属 2002 年 4 月 1 日之前推出发行的衍生
权证(见第十五 A 章),则于申请有关衍生
权证上市时须一次过缴付的上市费用将为
80,000 港元。
(b) 如属 2002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推出发行的结构性
产品(股票挂钩票据除外),则于申请有关结构
性产品上市时须一次过缴付的上市费用将为如
下:每名发行人在任何历年首次就某证券、指数、
货币或其它资产而推出发行的结构性产品,其上
市费用为 60,000 港元(「基本费用」);其后同
一发行人在同一历年就同一相关证券、指数、货
币或其它资产而再推出发行的结构性产品,其上
市费用则为 40,000 港元(「减收费用」)。一篮
子结构性产品则不论首次发行或其后发行均须
每次缴付 60,000 港元。
附注: 以下的过渡安排适用于 2002 年内推出的
结构性产品(股票挂钩票据除外)。所有
在 2002 年 4 月 1 日至 200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推出发行的结构性产品(股票挂钩
票据除外),若发行人曾于 2002 年 1 月 21
日至推出该结构性产品发行日之期间,已
发行就相同证券、指数、货币或其它资产
的结构性产品,则可按上述减收费用缴费。
(c) 如属发行股票挂钩票据,则于申请有关股票挂钩
票据上市时须一次过缴付的上市费用如下:
发行人在任何历年首次就某证券、指数、货币或其
它资产而推出股票挂钩票据,其上市费用将为:
(i) 5,000 港元 (若市值不超过 1,000 万港元);
(ii) 10,000 港元 (若市值超过 1,000 万港元,
但不超过 5,000 万港元);及
(iii) 15,000 港元 (若市值超过 5,000 万港元)。
其后同一发行人在同一历年就同一证券、指数、货
币或其它资产而再推出发行的股票挂钩票据,其上
市费用则为:
(1) 3,000 港元 (若市值不超过 1,000 万港元);
(2) 6,000 港元 (若市值超过 1,000 万港元,但
不超过 5,000 万港元);及
(3) 9,000 港元 (若市值超过 5,000 万港元)。
至于一篮子股票挂钩票据,其申请上市时须一次过
缴付的上市费用如下:
(I) 5,000 港元 (若市值不超过 1,000 万港元);
(II) 10,000 港元 (若市值超过 1,000 万港元,
但不超过 5,000 万港元);及
(III) 15,000 港元 (若市值超过 5,000 万港元)。
2. 上市年费
(1) 除首次上市费外,每类证券另须一次过预先缴付下列上
市年费,该项费用乃按照现时或将会在本交易所上市
的证券的面值计算:
(a) 如属股本证券,而非认股权证、单位信托的单位、
互惠基金的可赎回股份、开放式投资公司或其它
集体投资计划所发行的证券,则按下列比例缴付:
(i) 截至 1997 年 (ii) 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
12 月 31 日止的年度
上市股本证券 上市年费 上市股本证券 上市年费
的面值 的面值
(百万港元) (港元) (百万港元) (港元)
不超过 100 108,000
200 132,000 不超过 200 145,000
300 156,000 300 172,000
400 180,000 400 198,000
500 204,000 500 224,000
750 264,000 750 290,000
1,000 324,000 1,000 356,000
1,500 408,000 1,500 449,000
2,000 492,000 2,000 541,000
2,500 576,000 2,500 634,000
3,000 660,000 3,000 726,000
4,000 816,000 4,000 898,000
5,000 972,000 5,0001,069,000
超过 5,000 1,080,000 超过 5,0001,188,000
(b) 如属 1996 年 12 月 31 日当日或之前已上市的债
务证券,则其首 10 年须缴付的上市年费,须为
2,000 港元另加按所发行的债务证券每
1,000,000 港元缴付 5 港元计算(须受整体最低
额 3,000 港元及最高额 7,500 港元的规限),但所
计算的上市年费须往上调整计至最接近的 100
港元;10 年之后须缴付的费用,则须遵守第
1A(1)(c)项的规定。
(c) 如属上市认股权证,则按下列比例缴付:
全面行使认股权证可筹集
的资金总额
受认股权证限
制的现有已发 不超过 不超过
行股本的 100,000,000 500,000,000
500,000,000
百份比 港元 港元 港元及以
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港元) (港元) (港
元)
不超过10% 36,000 54,000 72,000
50% 36,000 54,000 90,000
100% 54,000 72,000 108,000
超过 100% 72,000 90,000 135,000
(d) 如属 1996 年 12 月 31 日当日或之前已上市的衍
生认股权证(参阅第十五章),于 1997 年 1 月 1
日则须一次过全数缴付上市费,上市费数额须按
每年 15,000 港元计算,而不足一年者则按比例
计算。
(e) 依据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债务证券发行计划于
1996 年 12 月 31 日当日或之前上市的债务证券
须缴付的上市年费,须为 1,500 港元另加按已发
行的债务证券每 1,000,000 港元缴付 港元
计算(须受整体最低额 2,500 港元及最高额
5,000 港元的规限),但所计算的上市年费须往上
调整计至最接近的 100 港元。
(2) 若发行人拥有面值少于 港元的股份,则为方便计
算上市年费,每股股份的面值将被视为 港元。
(3) (a) 上市年费须一次过预先缴付。年费须于收到
缴款通知书后七天内预先缴付,或(如为较
早日期)于有关证券开始买卖前缴付。上市
年费概不退还。不论证券于某月任何一日上
市,上市年费均由该月的第一日起计算,以
该月按比例缴付费用者概不批准。
(b) 为计算全年度须缴付的总额,发行人应假定于其
预缴上市年费的整个年度内,所用以计算上市年
费之数字将无改变。
(c) 如发行人撤回上市或被除牌,则不论发行人在那
一日撤回上市或被除牌(视属何情况而定),其
撤回上市或除牌后之月份开始的上市年费将可
退还,而包括至撤回上市或除牌生效之月份的上
市年费,则发行人仍须缴付而不获退还。就债务
证券或衍生认股权证而已预付的上市费,如果发
行人撤回该等证券上市或被除牌的话,则不论该
等证券在那一日上市,该等上市费将予以没收而
不获退还。
(4) 虽则规定任何预缴的上市年费或其任何部份不得退还,
但若于预缴该年度的上市年费后,所用以计算上市年
费之数字有所改变,则应缴付的上市年费将从改变之
日起加以调整。如该项改变导致该年度余下时间须缴
付的上市年费减少,则多付的预缴款项(由改变后第
一个月的第一日起计算)得从下次的上市年费(如有)
中扣除。上述多缴的款项只可用作缴付日后的上市年
费或其任何部份,而不得用作支付其它费用或退还予
发行人。
(5) 倘该项改变导致该年度余下时间须缴付的上市年费有
所增加,则有关于该年度余下时间应缴付的额外金额,
将由发行人于收到缴款通知书后七天内预先缴付,或
(如为较早日期)于有关证券开始买卖前缴付。而该
年度余下时间应缴付的额外金额会由发生改变之月份
的第一日起计算。
(6) 倘有关证券的面值以外币为单位,为方便计算上市年费,
该笔款项应按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率兑换为港币。
3. 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开放式投资公司
如属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开放式投资公司及其它集体投资计
划,则须缴付下列固定费用:
港元
首次上市费 20,000
上市年费 15,000
4. 日后发行的费用
(1) 倘上市发行人日后再发行少于其当时已发行股本 20%
的股本证券,而并无刊发上市文件,则须以 4,000 港
元缴付固定费用。
(2) 倘上市发行人日后发行相当于或超过其当时已发行股
本 20%的股本证券,或就发行证券事宜刊发上市文件,
则须按下列比例缴付日后发行的费用:
已发行证券的货币值 日后发行的费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百万港元) (港元)
不超过 100 25,000
500 50,000
1,000 80,000
2,000 120,000
3,000 160,000
4,000 200,000
超过 4,000 240,000
(3) 此项费用并不适用于下列情况:按行使期权、认股权证
或可转换证券的转换权而发行的证券(此等证券 的授
予或发行已获本交易所批准);或资本化发行(包括按
以股代息计划而发行的证券);或上市发行人以发行
证券作为收购事项的代价;或单位信托所发行的单位,
互惠基金所发行的可赎回股份,开放式投资公司或其
它集体投资计划所发行的证券。
(4) 发行人须于收到缴款通知书后七天内缴付日后上市费,
或(如为较早日期)于有关证券开始买卖前缴付。
(5) 此项收费并不适用于就各方面而言均被视为新申请人
的发行人的证券发行;该发行人须就该项证券发行缴
付首次上市费。
5. 新发行的交易征费
(1) 下列各项交易(每项均为「需征费交易」)均须缴付交
易征费:
(a) 认购及/或购买某类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
(b) 认购及/或购买由上市发行人或其代表向公众
人士发售的某类已上市证券(并不包括供股或公
开售股);及
(c) 本交易所认为适合的某类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
的任何其它交易。
一般而言,任何涉及债务证券的交易均不视为需征费交易,
除非本交易所认为该等债务证券并非纯债务证券,或认为
其与股本证券相类似。倘以介绍方式上市,则新发行时毋
须缴付交易征费。
(2) 交易征费须根据认购人/购买人在有关的需征费交易
中须就每张证券支付予发行人的总代价,按 %
(或按《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征费)(证券)
令》不时指定的其它百份比)计至最接近的一仙。
(3) (a) 如属认购及/或购买证券,发行人或卖方(视
属何情况而定)以及认购人或购买人(视属
何情况而定)均须各自支付交易征费。
(b) 如属任何其它需征费交易,交易征费须按本交易
所的指示支付。
(4) 如一项需征费交易所涉及的代价包括现金以外的代价,
则应缴付交易征费的代价的价值,应由本交易所决定,
而其决定应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
(5) 交易征费须按本交易所不时决定的方式,于有关证券开
始买卖前缴付予本交易所。
(6) 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香港法例第
24 章)第 52 条,本交易所如上文所述收取的交易征
费须付予证监会。
(7) 在所有情况下,其证券行将上市的发行人须负责确保交
易征费已缴付予本交易所。
6. 新发行的交易费
(1) 每项需征费交易均须缴付交易费。一般而言,任何涉及
债务证券的交易均不视为需征费交易,除非本交易所
认为该等债务证券并非纯债务证券,或认为其与股本
证券相类似。倘以介绍方式上市,则新发行时毋须缴
付交易费。
(2) 交易费须根据认购人/购买人在有关的需征费交易中
就每张证券支付予发行人的代价金额,按 %(或
本交易所不时决定的其它百分比)计至最接近的一仙。
(3) (a) 如属认购及/或购买证券,发行人或卖方(视
属何情况而定)以及认购人/或购买人(视
属何情况而定)均须各自支付交易费。
(b) 如属任何其它需征费交易,交易费须按本交易所
不时决定的方式支付。
(4) 如一项需征费交易所涉及的代价包括现金以外的代价,
则应缴付交易费的代价的价值,应由本交易所决定,
而其决定应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
(5) 交易费须按本交易所不时决定的方式,于有关证券开始
买卖前缴付予本交易所。
(6) 在所有情况下,其证券将上市的发行人须负责确保交易
费已缴付予本交易所。
7. 经纪佣金
(1) 在每宗需征费交易中,除由投资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第二
十一章的规定配售证券外,认购或购买证券的人士均
须按认购或购买价的 1%缴付经纪佣金。
(2) 就每份有关申请发行、出售或转让证券的获接纳申请表
格(该表格盖有交易所参与者印章,而该项申请实际
上乃透过该名交易所参与者提出或安排),申请人所须
缴付的经纪佣金,必须由发行人以支票方式(支票抬
头人注明为该名交易所参与者)付予该名交易所参与
者,发行人先将支票送交本交易所,再由本交易所转
交该名交易所参与者。
(3) 就每份有关申请发行、出售或转让证券的获接纳申请表
格(该表格并未盖上交易所参与者印章),以及每份获
接纳的优先认购申请表格,申请人所须缴付的经纪佣
金,必须由发行人以支票方式(支票抬头人注明为本
交易所)付予本交易所,本交易所将保留该款项。
(4) 包销商或分包销商根据一般的包销或分包销协议认购
任何证券所须支付的经纪佣金,可由该包销商或分包
销商保留。
8. 发售现有证券的交易征费
上市发行人必须知会本交易所有关由主要股东或其代表提出发
售该发行人的上市证券的每项买卖。每项该类买卖均须按《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香港法例第 24 章)第 52 条
的规定向证监会缴付交易征费;发行人须将应缴的交易征费缴
付予本交易所,再由本交易所根据该条的规定将款额付予证监
会。
9. 发售现有证券的交易费
(1) 凡因主要股东或其代表发售现有证券而产生的上市证
券买卖交易,发行人均须向本交易所缴付交易费。
(2) 交易费按交易代价金额 %计至最接近一仙,买卖
双方均须缴付。交易费须按本交易所不时决定的方式
缴付。
10. 大利市费用
(1) 为方便交易起见,本交易所安装的计算机交易系统的一
幅大利市版面可供发行人的上市证券交易之用。
(2) 发行人因缴付指定的上市年费,故此有权使用最多一幅
大利市版面。然而,无论该发行人拥有多少类上市证
券,均只可免费使用最多一幅大利市版面。
(3) 若发行人因有超过一类股本证券上市而使用超过一幅
大利市版面,该名发行人须缴付额外大利市费用,每
额外使用一幅大利市版面须每月(不足一个月者亦当
一个月计算)缴付 2,000 港元。
(4) 为一类或超过一类债务证券使用额外的大利市版面,则
毌须缴交额外费用。
(5) 对于该年度应缴付的任何额外大利市费用,本交易所将
发出缴款通知书催缴。该项费用须预先缴付,并须于
收到缴款通知书后七天内缴付。
11. 第二上市
如属已在或将会在另一证券交易所作主要上市的海外发行人,
则应缴付下列费用:
(1) 首次上市费——通常为上文 1(1)项所列费用的 25%。在
此情况下,最低款额为 150,000 港元,惟如本交易所
决意认为有关证券有可能大部份在本交易所进行买卖,
则本交易所保留权利征收与作主要上市时所应付费用
相同数额的费用;
(2) 上市年费——通常为上文 2(1)(a)或(c)项(以适用者为准)
所列费用的 25%,惟如本交易所决意认为在支付有关
费用期间有关证券有可能大部份在本交易所进行买卖,
则本交易所保留权利征收与作主要上市时所应付费用
相同数额的费用;及
(3) 因主要上市而须缴付的一切其它费用。
注: 就本附录而言,债务证券或衍生认股权证的上市只视为
在本交易所作主要上市,即使该等债务证券或衍生认
股权证亦在其它交易所上市。
12. 一般事项
根据《交易所及结算所(合并)条例》第 15 条及《证券交易所
合并条例》第 35 条的规定,于获得证监会批准后,本交易所有
权随时修订上述的费用或收费。本交易所亦可全权决定在任何
特别情况下决定减少或豁免上述的费用或收费,但需征费交易
的交易征费则属例外,有关的减少或豁免必须获证监会以书面
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