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律基本知识
工会法律基本知识
一、《工会法》基本知识
二、《劳动合同法》基本知识
三、《调解仲裁法》基本知识
• 一、《工会法(实施办法)》基本知识
• 《工会法(实施办法)》共计7章66条,涉
及工会的各个方面,对当前和今后的工会工作,
将起到重要的法律保障的作用。
• (一)明确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
职责
• 《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
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
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 1、明确了工会是什么?工会是维护职工
合法权益的组织;
• 2、明确了工会干什么?代表和维
护职工合法权益;
• 3、明确了工会怎么干?规定了四
项制度和一条途径,即集体合同制度、
民主管理制度、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一条途径是以送
温暖再就业工程为主要内容的职工互
助互济工作。
• (二)强化了工会组织建设的法律保障
• 《实施办法》针对工会组建工作做出了规定,
主要有:
• 1、规定了建立工会组织的范围:包括本市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
• 2、规定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
工组建工会,《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开
业或者成立半年尚未组建工会的,上级工会应
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 3、调整了组建工会的人数规定,《实施
办法》第七条重申, 以职工25人为界线,
可以组建四种形式的基层工会。
• 4、对工会组织体制做出调整,《实施
办法》第八条规定:“市和区、县建立地
方总工会;乡镇、街道建立工会委员会、
工会联合会或者工会工作委员会;社区、
村内企业较多的,可以建立联合工会委员
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
可以建立产业或者区域性的工会联合会”。
• (三)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设置和保护的力
度
• 1、《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职工
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
• 2、《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会主
席、副主席不得由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兼任,
也不宜由分管劳动、工资、人事的企业负责
人兼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
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成员。"
• 3、《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工
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不得随意调动工作、不得
随意变更工作岗位、不得随意罢免、不得随意解除
劳动合同、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
• 4、《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履行职责的
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调动工作岗位,不
得进行打击报复”。这里的“工会工作人员”除经
民主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外,还包括代表职工参加
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的职工代表,董事会和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护
监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等。
• (四)对推行和集体合同和工资协商制度做出规定
• 《实施办法》从北京的实际出发,就和集体合同
和工资协商制度的实施范围、程序、内容、职工方
协商代表的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操作性较强的法律规
定。
• 1、《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
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
权益和物质利益",
• 2、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代表依法就
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
项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 (五)对推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做出法律规定
• 1、《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会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 2、第四十一条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
做出规定,特别是对非公有制企业规定"可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形式"实行
民主管理。
• 3、第十八条就公有制企业职代会的职权内容上做
出了补充性规定,对进一步推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具有
重要的意义。
• 4、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对在公司制企业
中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做出了规定。
• 5、《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职代会的议事规
则也做出规定,如拟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文件"应当
于会议召开前7日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
• 上述各项规定对落实职代会决议,提高职代会
质量,调动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具有重
要的法律保护作用。
• (六)工会履行维护职责的职权
• 1、监督权。《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会有建
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提出处理建
议、提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职权。
• 2、维护权。主要包括:
• (1)维护职工劳动就业权:第二十、二十一条
• (2)维护职工社会保障权利:第三十六条
• (3)维护职工的人身权利:第二十五条
• (4)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权:第二十九条、三十条、
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等
• (5)维护职工其他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
• 3、参加劳动争议处理权。《实施办法》第三
十四条规定企业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乡镇、
街道以上工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市
和区县总工会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 4、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有调查权。第二十七
条规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进行
调查; "有权向有关单位或者知情人了解情况,
查阅、复制与侵权事实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
应当予以协助,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设置障碍,
阻挠或者拒绝调查"。
• 5、对处分职工有提出意见权。第二十八条规定
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
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
其他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工会"。
• 6、在发生停工、怠工事件时有代表职工的协商
权。第三十三条规定,发生这类事件时工会的合法
身份是“代表职工;工会参与解决的方式是”协商
“;工会在协商中的责任是"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并提出解决意见","对职工的合理要求,应当予以
解决"。
• (七)加大了对工会经费和财产的法律保护
• 1、对工会经费的规定
• (1)《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
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
照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少缴、不缴
或拖延缴费的应当及时补缴,并按照欠缴金额日5‰缴纳滞纳
金”;
• (2)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少缴、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
缴纳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催缴;
• (3)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 (4)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 2、对企业工会财产的处理
• (1)第五十六条规定"工会合并、分立、
撤销、解散前,其财产、经费应当在上级
工会的指导下进行审计。工会合并,其财
产、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分立,
其财产、经费由原工会合理分配;
• (2)工会撤销或者解散,其财产、经费
由上级工会处置"。《实施办法》的这些规
定,为工会组织依法保护工会资产提供了
法律依据。
• (八)明确了违反《实施办法》的法律责任
• 修改后的《实施办法》依据《工会法》的规定,
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包括:
• 1、对妨碍行使结社权即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的法
律责任;
• 2、对工会工作人员打击报复、侮辱诽谤或人身伤
害的法律责任;
• 3、对参加工会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解除劳动关
系的法律责任;
• 4、对阻碍工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对侵犯
工会财产权的法律责任;
• 5、对工会工作人员违反《实施办法》的法律责任
等。
• 二、《劳动合同法》基本知识
•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劳动合同法》,自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九十八条。
• 重点一: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包括三层含义:
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
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 重点二:适用范围
1、适用本法的:企业、个体经济
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 2、依照本法执行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
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 3、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
研机构等 )纳入本法调整范围。
• 重点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 1、保障劳动合同订立的三项措施
• (1)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
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不违法。
• (2)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
• 重点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 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可以订立
• 2、劳动者符合法定情形时的三必签:
•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2)初订、重订符合双十年的(连续工作满十
年,距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3)二次固定合同后的续订。
• (二)违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
• 用人单位应当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重点五、劳动合同法中的约定条款
• (一)约定试用期的规定
• 1、试用期期限的规定
• (1)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得超过一个月
• (2)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不得超过二个月
•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
超过六个月
• (4)三个月之内的不得约定
•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不得约定
•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
次试用期。
• 3、试用期的工资规定
•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
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百分之八十,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
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违法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
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履行的,由用人
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
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
付赔偿金。
• (二)约定服务期的规定
• 1、约定服务期的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
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 2、违约赔偿的法定标准:劳动者违反服务
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
培训费用。
• 3、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约定较长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
调整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三)约定竞业限制的规定
• 1、竞业限制的范围:竞业限制的人员
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管人员、高技人员和其
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2、竞业限制的期限:在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的竞业限制
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3、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
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
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重点六: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 1、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
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3、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
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
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 4、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重点七:合同履行中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
• 1、合同履行中劳动者的权利
• (1)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
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 (2)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时,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 (3)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
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 2、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 (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
动报酬
• (2)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
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 重点八: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的规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
同不能取得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与劳
动者解除合同。
• 重点九: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的规定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
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
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的其他情形。
• 重点十: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的规定
• 提前解除合同有两种作法:第一、提前三
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第二、额外
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1)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
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
成协议的。
• 重点十一: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合同的规定
•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
损害的;
•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
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重点十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规定
• 1、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
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
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
期内的;
•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
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点十三:裁减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
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 同时重申了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
招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
裁减的人员。
• 重点十四: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 1、劳动合同期满的;
•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的;
•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
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重点十五:违法解除、终止合同的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
继续履行;(第四十八条 )
• 2、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
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四十
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 )
•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 )
• 重点十六:解除和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
• 1、除了随时解除的条款外,包括合同正
常期满终止,全部要支付经济补偿;没有12
个月的限制了。
• 2、支付标准: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
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者工资
高于平均三倍的,按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
年限最高12年。
•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
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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