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下
会计账务处理技巧
司茹
一、总体形势
1.财政收入增长速度放缓
2014年,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103768亿元
(已扣减出口退税),比上年同期增长
%。
—税收收入的产业结构继续优化。第二产业
和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同比分别增长%和
%,二产税收占比%,三产税收占
比%。高新技术行业税收增长快于传统
行业。
营改增持续释放改革红利 2014年减税1918亿
元
—全年有超过95%的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
带来税负不同程度下降,减税898亿元;原
增值税纳税人因进项税额抵扣增加,减税
1020亿元。合计减税1918亿元,改革效应
日益显现。
指令性检查项目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1.出口退税
2.黄金交易
3.资本交易
1.房地产及建筑安
装业;
2.办理出口退(免)
税企业;
3.股权转让交易的
企业及个人。
1.成品油批发、
零售企业;
2.办理电子、家
具、服装类等产
品出口退(免)
税企业;
3.证券、基金公
司。
2.稽查转入常态化
指导性检查项目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1.房地产业、建
筑安装业;
2.高收入者个人
所得税;
3.盈利性交易培
训
1.地方商业银行;
2.高污染、高能
耗及产能过剩企
业;
3.高收入者个人
所得税。
1.房地产、建筑
安装业;
2.承接出口货物
业务的货代公司、
报关公司(报关
行);
3.资本交易项目
4.中介、培训服
务机构;
5.高收入者个人
所得税。
专项稽查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营改增
1.虚开、骗税等税收
违法行为易发、多发
的地区;
2.涉及农产品收购、
矿产品和成品油购销
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
及相关专业市场;
3.“营改增”试点行
业较为集中的地区。
区域转型整治
开展重点税源企
业税收检查
3.简政放权,取消一批行政审批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
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税总发〔2014〕107号印发《关于税务行政
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实施备案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区分行政审
批和备案管理方式,不得以事前核准性备案方式
变相实施审批。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纳税人等
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材
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资料,
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
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
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
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
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税总发〔2014〕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
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
—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实地核查、
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
日常检查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
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能不进户的,或者可进可不
进的,均不进户。
—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
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
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
计;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反避税
调查、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
重复进户。
二、企业投资业务的税务风险
企业以有形动产投资如何纳税?
企业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投资如何纳税?
企业以股权投资如何纳税?
1.增值税:
企业以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视
同销售。
2.营业税:
财税2002 191号: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不征营业税
国税函1997 490号: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
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
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
业务。(买卖股票)
因为股权不是能够在市场上流通的有价证券,所以股权转
让不征收营业税
3.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6 21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
价入股进行投资的,凡所投资的企业从事
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
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的,均征收土地增
值税。
财税〔201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
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
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
业。
—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
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
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
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4.印花税: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投资按照产权转移
书据贴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
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
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5.契税:被投资方承受了作为投资的土地房屋,需
要按照有关的规定办理产权变更,缴纳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
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34号)的规定,技术
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
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
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转让
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的税目;专利
权转让、商标专用权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书据,
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6.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4〕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通知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
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
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
所得税。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
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
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
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
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
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财税〔2014〕10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的通知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
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
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
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
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
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
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
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
确定。
—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
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
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
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
50%”。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
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
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划转类型 划出方 划入方
母向子
取得股权支付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产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实收资本(资本
公积)
母向子
没有获得支付对价
借:实收资本(资本公
积)
贷:资产
借:资产
贷:资本公积
子向母
没有获得支付对价
借:实收资本
贷:资产
借:资产
贷:长期股权投资
子向子
没有获得支付对价
借:实收资本(资本公
积)
贷:资产
借:资产
贷:资本公积
财税2015 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
处理政策的通知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
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
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
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允许扣除。
7.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4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
政策的通知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
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
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
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
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
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
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
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
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
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
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
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
投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
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
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投资资产类型 纳税地点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企业股权 企业所在地
其他非货币性资产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
办法(试行)》的公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
转让收入: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
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
资料;
—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
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
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
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
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
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
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
正当理由:
—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
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
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
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
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
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
内部转让;
—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
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核定方法:
—净资产核定法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
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
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
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类比法
—其他合理方法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
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
权原值;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
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讨论: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7 198号: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
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
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
所得税。
三、居民企业转让股权
收入确认
国税函2010年79号: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
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
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转让股权损益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6号公告:企业对外进行
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
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
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财税2010 79号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
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
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
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
分配的金额。
【案例】
—甲公司投资A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4000
万元,占A公司股份的40%,乙公司出资
6000万元占A公司的60%股份,甲公司准备
将其持有股份全部转让给乙公司。
—截止股权转让前,A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5000万元,盈余公积为5000万元。2010年
甲公司将其股份作价12000万元转让,股权
转让完成后,A公司成为乙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
直接转让 12000-4000=8000 2000
先分红,后转让 12000-2000-
4000=6000
1500
分红,盈余公积转
增资本,转让
12000-2000-
4000-1000=5000
1250
修改公司章程,约
定分红比例
有风险
四、预缴所得税申报表的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
报表》的公告
主要变化:
—增加了A类预缴申报表的3张附表
—增加了“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型微利
企业判定信息”栏次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需填分配表
—预缴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思考: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五、职工薪酬
财税2015 34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
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
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
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会计规定:
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
财务管理的通知
福利费范围: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
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
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
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
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
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
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
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
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
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
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
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
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
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
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
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变化-财企2009 242号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
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
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
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
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
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
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
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
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
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
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
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
探亲假路费等。
个人所得税免税:
-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
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计征个人所得税。
-福利费、抚恤费、救济金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
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保险赔款
-按照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保险和公积金
-独生子女补贴
-托儿补助费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国税发【1998】155号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
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
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
有份的补贴、补助;
-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
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财税〔2013〕103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
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
税。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
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
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
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
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
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
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
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
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
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
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
据。
六、流转税
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
—视同销售范围的影响
—不准抵扣进项税额的影响
—混合销售的影响
1、增值税法的视同销售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
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
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关注:国税发1998 137号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
买赠增值税规定
川国税函2008 155号:不视同销售
冀国税函2009 247号:不视同销售
皖国税函2008 10号:不视同销售
内蒙古国家税务局2010 1号:视同销
售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农业银行和建设银
行检查工作指导意见
—银行向客户或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应
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2、消费税法视同销售: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
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
移送使用时纳税。
3、营业税视同销售
-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
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
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所得税视同销售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
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
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
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函【2008】828号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
移至境外以外,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
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
或经营);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
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
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用于交际应酬;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用于股息分配;
-用于对外捐赠;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5、所得税视同销售价格
-国税函【2008】828
外购货物对外赠送可以按照买价作为销售
收入。
-国税函[2010]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
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
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
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处置
财税2011 5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
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
所得税: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
提供服务;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
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
话费赠手机等;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
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
扣代缴: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
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
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
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
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
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
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准
予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接受境外的应税服务,取
得的通用税收缴款书
营改增对进项税额抵扣的影响
购进货物、接受劳务或服务
简易计税方
法
非增值税应
税项目
免税项目 集体福利、
个人消费
提供营业税
劳务
转让无形资
产
不动产(建筑物、构筑物、土地
附着物)
不动产在建工程
七、企业费用扣除风险点
发票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
(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
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
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
证;
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
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
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
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
的确认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
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
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
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
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
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2012 15号公告: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
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
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
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
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
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八、反避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公告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
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
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谢 谢!
祝: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