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强
化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根据《建筑节
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以下简称《规范》)、《宁波市民
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甬建发〔2007〕365 号)以及国家、
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宁波市区范围内(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新建、
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节能施工质量验收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设计、建造过程中,在
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
有效的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规范规程,并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做好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的验收,依
法对民用建筑节能质量负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设计单
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建
筑节能设计文件应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
效果时,应送原审图机构重新审查。所有施工图及设计修改图纸均应加盖
审查机构专用审图章。
第六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时,应提供建筑节能设
计文件的施工图审查意见,并填写《宁波市居住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
(或《宁波市公共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
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
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或未经审查的项目,不予办理监督登记手续。
第七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制。建筑节能工程实行分包时,分包单
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
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民用建筑工程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从事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监理工
程师需经过有关部门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从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需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市区从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的检
测机构由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八条 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施工内容。建筑节
能工程施工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
人)审批。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
施工前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建设、设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评价论证。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人员资格及检测单位的资质、
业务范围、人员资格等进行审核。针对工程特点,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编制
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实施细则,并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监理实
施细则应包括见证取样检测、平行检验、隐蔽工程验收、节能质量控制点、
质量要求、验收程序以及建筑节能工程专业旁站监理方案等内容。
第十条 外保温系统应经大型耐候性试验验证,对于面砖饰面外保温
系统,还应经抗震试验验证并确保其在设防烈度等级地震下面砖饰面及外
保温系统无脱落。同时,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
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块),
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验收,并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验收合格
后方可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施工。
第十一条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构件的验收应符合《规
范》的要求,并应对材料、设备、构件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尺寸
和性能等进行检查,对质量证明文件(主要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
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型式检测报告等)进行核查,且经监理工程师(建
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质量验收记录,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未经验收的建筑节能材料、设备、构件,不能用于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
第十二条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下列材料、设备、构件,应按照《规
范》要求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检验方法为见证取样送检,在监理单位(建
设单位)见证监督下现场取样,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且取
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
压缩强度,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同一
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 5000m2 及以下时各取样不少
于 1 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超过 5000m2 且不足 15000m2 时(含 15000 m2)
各取样不少于 2 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超过 15000m2 且不足 20000m2
(含 20000 m2)时各取样不少于 3 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超过 20000m2
时,在 3 次的基础上每增加 10000m2 取样增加一次。
(2) 屋面、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
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各取样不少于 3 组。
(3)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幕墙玻璃的
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隔热型材的抗拉强
度、抗剪强度:同一厂家的同一种产品取样不少于一组。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
玻璃露点: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产品各取样不少于 3 樘(件)。
(4)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使用的风机盘管机组的供热量、供冷量、
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同
一厂家的风机盘管机组按数量取样 2%,但不得少于 2 台;同一厂家同材质
的绝缘材料取样次数不得少于 2 次。
(5) 低压配电系统电缆、电线的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同厂家各
种规格总数的 10%,且不少于 2 个规格。
监理单位应对下列项目进行平行检验:保温层的厚度;保温层与基层、
抹面层与保温层、饰面砖与抹面层及后置锚固件的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增强网的力学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第十三条 建筑节能工程各工序应按《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质量控
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查,上道工序不
合格时,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四条 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及完工后 2h 内,基层及环境空气
温度不应低于 50C。夏季应避免阳光暴晒。在 5 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不
得施工。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
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施工,并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
的质量控制。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
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结构基层的处理,
保温层的厚度,保温层的抹灰、粘贴、挂装与铺设施工,门窗及幕墙施工
等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的关键部位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
施工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图纸设计变更凡涉及下列内容时,应送原审
图机构审查:改变建筑节能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
料或构造措施从而使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改变门窗形式、数
量与尺寸;对建筑节能局部进行深化设计;改变空调系统及节能性能等。
第十七条 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
程序及参加人员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建筑节能隐蔽工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验收,由监理工程师主持,
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关键隐蔽部位可邀请设计
单位设计人员参加。验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图像资
料应有隐蔽工程全貌和有代表性的局部(放大)照片,且应作为隐蔽工程
的验收资料与文字资料一同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墙体节能工程基层和保温层施工完毕后,基层和保温层的
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后置锚固件固
定时,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具有薄抹面层的外保温系
统,抹面层施工完毕后,抹面层与保温层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以
面砖作为饰面层的施工完毕后,饰面砖应做粘结强度现场拉拔试验。
现场拉拔试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
的检测机构实施,每个单体各不少于 3 处。现场拉拔试验破坏部位应有必
要的图像资料。
第十九条 墙体节能工程保温层施工完成后饰面层施工前,建设单位
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进行现场实体检测,
且每个单体工程不少于 3 处,每处一个检查点,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
要求。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
第二十条 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
测机构对外窗的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测,且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 3 樘,
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
设)人员见证下抽样实施。
第二十一条 现场拉拔试验、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测、外窗气密性现
场实体检验的检测方案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按随机取样原则制定,
并经项目总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检测前 5 个工作日内,
建设单位应将检测方案报送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备案。
现场拉拔试验、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测、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报
告实行报告备案制。检测单位应在出具检测报告前,将检测报告报送宁波
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进行报告备案,检测报告需加盖“宁波市建筑
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报告备案专用章”方有效。未经备案的或检测报告结
果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其作为验收依据。
第二十二条 墙体节能工程保温层施工完毕,且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
构造现场实体检测符合要求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应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设计单位的相关人员
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并应在中间验收前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宁
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中间验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和必要
的图像资料。中间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建筑节能中间验收主要内容应包括:核查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
设计变更和洽商;核查检验批、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
资料;核查主要建筑节能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核查现场
拉拔试验报告及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测报告;现场重点检查保温层的
施工质量,保温层的厚度,锚固件的数量、位置和锚固深度等。
第二十三条 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建设单位应
委托检测机构对系统节能性能的进行检测。
第二十四条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
行。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
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项
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负责实施,并应在分部工程验收前 5 个工作
日内通知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形成相
应的验收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核查以下资料: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
变更和洽商;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
场复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必要时核查检验批验收记录;中间验收记录;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
实体检验记录以及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风管及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
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漏风量测记录;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等。
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对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关键部位的施工质量进行
现场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到宁波市建筑工程安
全质量监督总站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如下材料备案:施工单位的建筑节
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监理单位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建
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及中间验收记录;现场拉拔试验报告、外墙节能
构造现场实体检验报告和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报告;系统节能性能检
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将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
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将对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重要原材料及关键部
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抽样检测,并在监督报告中反映建筑节能质量监督
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宁波市建筑工程
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将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
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八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
附件:1、建筑节能工程外墙外保温现场检测抽样方法、数量及判定标准
2、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测方案报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