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绪 论
(第1、2、3章)
了解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和民事诉讼法与邻近法律部
门的关系,重点掌握诉讼、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和民事
诉讼法学的概念,以及民事诉讼法的体系结构。
目录: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程序法
学习目的与要求
一、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社会冲突 民事冲突
刑事冲突
行政冲突
社会冲突的处理机制 自决、和解
仲裁与调解
诉讼
民事诉讼法概述
诉讼的概念
我国古代社会,把诉讼理解为“狱”和“讼”,据《周礼
·欲官·大司寇》记载,“争罪曰狱”,‘争财曰讼”
刑事—折狱 民事—听讼
诉讼:即国家司法机关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为解决争议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
的关系的总和,
狭义:始于起诉,终于判决(调解)
广义:还包括执行
民事诉讼法概述
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时,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民事
纠纷,保护合法权益而依法进行的全部活动,以及由此而
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内容 诉讼活动
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
特征:1、标的是民事法律关系 经济
婚姻
劳动
民事诉讼法概述
2、诉讼活动和各种诉讼关系结合而形成的一个复杂有机
整体及发展过程。
3、严格的规范性
4、各主体的地位、作用、目的具有差异性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法官在诉讼中的地位有所不同)
当事人主义 法官主义
我国法官占主导地位
5、分阶段进行
起诉 受理 一审 二审 再审 执行
民事诉讼法概述
二、民事诉讼法
狭义
广义
民事诉讼法与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的关系
程序法和实体法 形式、手段与内容目的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关系
不同角度,互相配合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
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民事诉讼法概述
三、民事诉讼法的体系
1.总则。
2.审判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殊程序、
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同时还包括法院调解和裁判
等。
3.执行程序。
4.涉外程序。
民事诉讼法概述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一)对人的效力
1、适用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适用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同等原则 对等原则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二)对事的效力
※民事、经济、婚姻、劳动纠纷
※财产关系和民事关系
※诉讼纠纷和非诉讼纠纷
民事诉讼法概述
(三)空间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包括延伸领土(我国航空器、船舶)
(四)时间效力
91、4、9生效
具有溯及力
民事诉讼法概述
案例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撅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民事诉讼法调整从而形成的人民
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
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其他有关法律关系的异同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异同
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根据民法等实体法的规定进行
民事活动,从而形成的民争权利义务关系。
同: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同属于“民事”范
畴的法律关系.二者的根本之点和最终日的都是要保护国
家的民事流转,保证社会正常的民事秩序。
异:其一,两种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不同,民事法律关系
是因民法等实体法的调整而发生的,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是因民事诉讼法的调整而发生的;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其二,从法律关系的内容看,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民
事权利和义务,在当客人之间具有等价、有偿、平等、自
愿的特性,而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如何活动,享有哪些
权利和义务,都以诉讼法的规定为准,诉讼主体之间的权
利义务一般不存在平等、自愿的问题;
其三,两种法律关系发生和存在的场合不同,民事法律关
系发生和存在于民事流转当中,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
和存在于民事诉讼过程中;
其四,两种法律关系的功能和作用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最
终使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法律上的民事
交往获得成功,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运转结果是使当事
入之间的民事法律纠纷得以解决。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异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都是在诉讼过程
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因此同属于诉讼关系的范畴。
二者区别:其一,二者据以发生的法律不同
其二,两种法律关系中诉讼主体的范围及其权利、义务不
同
其三,两种法律关系的功能和作用不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既分立又统一的一种社会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法律关系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平等的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法院当事人 证人、鉴定人、
翻译人员
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其他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主体——
能够通过自己的诉
讼行为使诉讼程序
发生、变更或消灭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1、人民法院 当事人
2、人民检察院 共同诉讼人
3、诉讼参加人 诉讼代表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4、其他诉讼参与人 证人
鉴定人
翻译人员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主体之间由民事诉讼法确认并保证其实现的诉讼权利和
诉讼义务。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
务也不一致。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人民法院与当事人 确定案件的事实真相,解决民事
权益争议
人民法院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案件事实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
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及其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和民事程序法的关系与区别
民事诉讼法和民事程序法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仅是民事程序法中的一部分,是其诉讼程序的
部分,是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员具权威性的最高的形式,
同时,也是其他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所有非诉讼程序法
发挥作用的保证和后盾。
民事诉讼法和民事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与公证法
一、公证法概述
公证是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
人的申请,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
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这种活动是非诉讼性质的证
明活动。
公证处业务范围
公证原则
公证程序
民事诉讼法和民事程序法
主体
客体内容
二、民事诉讼与公证的关系
(一) 联系
1.二者均属民事程序法范畴,均为保证民事实体法的
实现。
2.二者有共同的总目标和总任务。即维护社会民事流
转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
经济的繁荣发展。
3.二者互相配合,互相促进。
(1)依公证法制作的公证文书是民事诉讼中有证明力的书
证,对法院调解和裁判案件起重要的证明作用;
民事诉讼法和民事程序法
(2)公证机构依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债权文书,可不经诉讼直接作为民事执行纳根据;
(3)公证是某些法律关系成立的要件,起决定法律行为是
否有效的作用,并且是民事诉讼定案的根据之一。
(二) 区别
1.机关不同。负责民事诉讼的是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
法院,负责公证的是国家司法行政系统的公证处。
2.职权不同。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调
解、裁判解决民事纠纷;公证是公证机构在当事人未有争
议的情况下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正面引导并预防纠纷的发生。
民事诉讼法和民事程序法
3.程序不同。民事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
序,而公证程序是公证法规定的非诉讼程序。
4.效力不同。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法所作的裁判、调解
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具有绝对效力;而公证机构依公
证法所作的证明, —般只具有证明效力,只有赋予了强
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才具有执行效力。
民事诉讼法和民事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和民事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
一、人民调解法概述
人民调解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一种调解制度,
即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和社会公锡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促
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
争的活动。
人民调解的组织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基层党组织领导、受基层人民政府和司
法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同时,它也受人民法院业务方
面的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的调解组织,
不是政府和法院的下属组织。
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平等自愿原则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2.人民调解的工作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
民事诉讼法和民事程序法
二、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关系
(一)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的联系
1.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都属于民事程序法
2、二者互相依存、互相配合。
(二)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区别
1.执法机构不同。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
权,审理民事、经济纠纷。人民调解是由基层群众自治性
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教育的办法调解民间
纠纷。
民事诉讼法和民事程序法
2.活动性质不同。民字诉讼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主
持下的诉讼活动;人民调解法调整的是诉讼外约群众调解,
是非诉讼活动。
3.活动效果不同。民事诉讼具有法律强制效力,所制
作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是强制执行的根据;而人民
调解法达成的协议或制发的调解书,没有法律强制效力,
要依靠当事人自觉和社会舆论监督来履行。
民事诉讼法和民事程序法
民事诉讼与仲裁
一、仲裁概述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自愿达成的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仲
裁机构和仲裁员,由他们以第三方的身份,按照仲裁规则
进行裁决,当事人遵照执行,以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诉讼方
式。 书面
前提: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仲裁机构唯一明确
属于可仲裁事项
自愿
民事诉讼法和民事程序法
(一)仲裁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
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不能仲裁事项: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实行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制度
或裁或审是解决仲裁和审判的关系,当事人对自己发生
的争议,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解决方式,但二者只居
其一,选择仲裁就不能提起诉讼,选择诉讼就不能申请
民事诉讼法和民事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和民事程序法
仲裁。一裁终局是指仲裁经济纠纷,只经一次裁决,即终
结生效,当事人不得声明不服。
(三)实行自愿原则
1.是否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由双方当享人自愿,
只有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
才会受理。
2.仲裁事项,伸裁机构和仲裁地点,应由当事人协商
—致。
3.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4.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议
请求仲裁员根据和解协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
申请。
民事诉讼法和民事程序法
(四)关于仲裁组织
仲裁组织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1、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相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
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没区的市设立,不按
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由上述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
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3、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
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由全国的仲裁委员会
组成。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
民事诉讼法和民事程序法
(五)关于仲裁原则
1、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除涉及国家秘
密的以外,可以公开进行。
2、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3、仲裁应当及时、公正地解决纠纷
4.仲裁应当依法独立进行
5、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并符合法律规定。
(六)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
不予执行
申请撤消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
(一)特点:
1、劳动争议是企业与职工之间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
2、又裁又审
3、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必经程序
4、是一种司法活动
(二)仲裁机构及其人员组成
具有行政性质,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组成: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单位代表
民事诉讼法和民事程序法
(三)受案范围及其管辖
(四)仲裁程序
先行调解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 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起诉,裁决生效
履行裁决
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和民事程序法
15日
涉外仲裁
我国的涉外仲裁是民间性质酌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海事仲裁
涉外程序的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1)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
元的案件;
(2)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
并征得另—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和民事程序法
持点:
(1)案件由一名独任仲裁员进行仲裁。
(2)仲裁程序的各种期间均较短。
(3)审理的方式较灵活。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
式审理案件,既可以决定开庭审理,也可以决定书面审理。
民事诉讼法和民事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关系
(一) 联系
1、同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
2、具有共同的工作对象。处理纠纷时所采取的原则、制
度和程序也有很多的相同或互通之处,应当互相配合、互
相促进。
(二) 区别
1.组织性质不同。民齐诉讼的主持者是国家审判机关,
即人民法院,而仲裁的主持者是民间组织。
民事诉讼法和民事程序法
2、强制手段不同。法院有许多强制手段,拥有执行权,
是依法强制解决争议。而仲裁没有执行权,仲裁是基于双
方当穷人自愿提交伸裁机构进行裁决,不是强制解决争议。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要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强制执
行。
3.案源不同。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由国家法律规定,而
仲裁案件来源一般是由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前或发生后的书
面约定、即由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所确定。
民事诉讼法和民事程序法
[案情筒介]
某衬农民林宇一家有3个儿子,老大林平、老二林安,
老三林福。3个儿子未成年时,均与林字生活在一起,后
相继成家,但仍生活在一起。1996年,林字及老伴相继去
世,留下瓦房5问积存款2万元。3个儿子为继承遗产发生
纠纷,后找到村委会进行调解。在村委会调解员的主持下,
3个儿子达成分割遗产方案:瓦房5间分给老大林平2间,
老二林安2间,老三林相1间;存款2万元分给老大林乎
6000元,老二林安5000元,老三林福9000元。3个儿子均
同意按此方案分割遗产,不再发生纷争。但事后老二林安
反悔,并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遗产。
案例
我国《民享诉讼法》第16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
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
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
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
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
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
纠正。”
本案中,虽然3个儿子的遗产继承纠纷经人民调解达成
了协议,并同意按分割遗产方案执行,不再争议。但老二
林安反悔,则不能强制执行分割遗产方案,老二仍有权向
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并按民事诉讼法规
定的程序依法作出员终裁判。
案例分析
[案搞简介]
张力与杨霞于1950年结婚,婚后生育4个子女。长于张
胜,次子张强,长女张玲,次女张够,共同居住在张力祖
传的5间房里。子女成年后.相继离家工作、生活,只有
长女张玲与父母生活在一起。长子张胜到北京求学,后留
京工作、定居:次子张强去深圳谋生;次女张敏出嫁,与
丈夫家人生活在一起。张力退休后患身瘫,杨霞腿脚不灵,
一直是张玲在身边照顾,直至去世。二老在去世前立下遗
书:祖传5间房中两间正房由长女张玲继承,另一间正房
由次女张敏继承,余下两间偏房由长于张胜、次子张强各
继承1间,并将该遗嘱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1年后.张力、
杨霞先后去世。在遗产分割中.次子张强不同意按遗嘱执
行,要求均等分割房产,遂发生争议,张强诉至法院。
案例
法院应认定公证遗嘱合法有效,驳回张强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
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中作为
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
除外。
本案中张力、杨霞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并对遗产继承立
下遗嘱,为证明这一遗嘱的真实、有效,二老到公证处进
行了公证。依法定程序公证的遗嘱具有极强的证明力,故
在后来的民事诉讼中可故人民法院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的根据,并且原告张强也提不出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相反
证据,应认定公证遗嘱合法有效,驳回张强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案搞筒介]
某市工商局因办公需要,需购置电脑10台。1998年,该
工商局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某电脑公司向
工商局提供规定型号的电脑10台.每台1.2万元,总价款
12万元。合同签订后,电脑公司依约开始供贷。在供货过
程中,工商局提出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是电脑质量不合格。
但是,电脑公司打听到,工商局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因
为内部领导人员调整.调整后的领导班子不同意履行这个
合同。因此,电脑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
同。双方协商不成,电脑公司决定起诉,但不知应提起民
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案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
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本案的当事人一方是行政机关,即某市工商局,虽是行政
机关,但其向某电脑公司购置电脑属民事活动,双方是平
等主体,因此发生的购销合同争议属民事争议,应适用民
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电脑公司对双方的购销合
同纠纷应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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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筒介]
李某通过招聘考试96、7、11被正式聘任为甲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聘期3年96、7——99、7(试用期3个月)李
某97、12、25被解聘,李某认为公司解聘他是违背合同行
为,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李某与甲的解聘纠纷应当通过何种途径解决?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