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贬值费
记者黄普磊实习生乃殿雄
核心提示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被追尾,被撞方一般只索要修理费。但日前,郑州市管
城区法院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出现了一笔“车辆贬值费
”。在这起街头追尾损坏赔偿案中,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
费、配件费等费用3750元,还要赔偿车主车辆贬值损失费7000元,并承担
贬值鉴定费用2100元。在这起案件中,索要“车辆贬值费”的被撞车主是
郑州市交警三大队的民警,原告的交警身份和罕见的“车辆贬值费”使得
这起案件引人注目。
警察起诉索要“贬值费”
“如果撞车事故发生时,对方的车主能够好好说话,我们根本不会把事情
弄到法院。”昨天上午,郑州市交警三大队民警王镇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
再三申明,自己打官司索要“贬值费”纯属个人私事,与自己的交警身份
没任何关系。“警察也是人,受到伤害也要依法维权。”
王镇强告诉记者,2008年7月27日下午,他和朋友一起,驾驶临时牌照为
豫Ap2522的轿车在郑州市解放路等红灯时,被后面的豫AR8957皮卡轿车追
尾相撞。
“当时我们没有丝毫准备,就感觉被猛烈撞击了,我和朋友的颈部都疼得
厉害。”王镇强说,他走下车,发现自己的车尾保险杠被后面的皮卡撞了
一个坑。同时,自己的车由于被撞又撞向前边一辆轿车。
“我很忙,所以想现场尽快处理,但是对方坚持不赔钱,要报警请事故科
来处理,无奈之下,我们走程序了。”王镇强说,随后郑州市交警四大队
的民警出了现场并进行了勘验,认定皮卡车司机汪利红应对该事故承担全
部责任。
8月11日,王镇强将皮卡车车主河南省博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和驾驶员汪
利红告至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除要求被告承担3750元财产损失外,并
要求被告承担其车辆由于被撞而产生的贬值费7000元。“我的车被撞了,
即使修好了也没有被撞前值钱,谁愿意买一个出过事故的车?!”王镇强
说。
法院判决要“贬值费”有理
10月28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了
(2008)管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说,事故当日,被告汪利
红驾车沿郑州市解放路自东向西行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其前
方由王镇强驾驶的临号豫Ap2522轿车及由李某驾驶的豫GE6338轿车发生交
通事故,致临号豫Ap2522轿车受损。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认
定:被告汪利红负事故全部责任,王镇强无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
后,原告因修车花费工时费1450元,汽车配件费2300元。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临号豫Ap2522轿车因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进行
评估,法院依法委托河南至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
司2008年10月8日做出鉴定意见为:由于事故对该车造成的实体性贬值为
人民币7000元。原告花费鉴定费用2100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河南省博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修车工时费14
50元、汽车配件费2300元、车辆贬值费7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0750元
。同时,被告承担贬值鉴定费用2100元。
昨天下午,拿着这份判决书,皮卡车司机汪利红伤心地说,车是她开的,
按照公司的规定,这笔费用应该由她来出,上万元对于她来说是一笔数目
不小的钱。
“撞车后,保险公司的人到了现场,认定他的轿车损失是800元,可他
(王镇强)一定要让我赔他4000元,我觉得他们明摆着是欺负人,就报警想
让警方主持个公道,没想到是这个结果。”汪利红说。
保险公司不赔“贬值费”
记者了解到,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
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七)项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
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
损失。
虽然汪利红所驾驶的皮卡车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但是保险公司还
是明确拒绝赔付“车辆贬值费”。
“目前保险公司还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个理赔项目。一旦一方索赔,费
用得由车主自己承担。”昨天,记者致电郑州多家保险公司,得到的答复
是,在目前的保险市场,还没有这个险种,而车损险并没有覆盖该项内容
,因此保险公司也还没有承担“车辆贬值费”的先例。
“保险是以修复为原则,即恢复到原先的使用性能,而不是实现保值增值
。在理赔中,如果是营运车辆,会对停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对‘车
辆贬值费’不会赔偿。”某保险公司一位负责人说,尽管车辆碰撞后造成
价值贬损是客观事实,可目前保险公司不会为这部分费用买单。今后,当
索赔“车辆贬值费”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时,不排除保险行业增设新的险种
来填补空白。
“对保险公司而言,针对‘车辆贬值费’的险种风险非常大。假如有一天
出现这个险种,保费一定不会低。”该负责人坦言,这一全新险种的诞生
尚须时日,“车辆贬值费”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须由车主自行买单。
有关各方争议“贬值费”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李凤华律师是这一判决的支持者。
李凤华律师说:“这一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范畴。你的车把我的车给撞了,
给我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就必须作出相应赔偿。狭义的损失包括维修费
、医疗费、拖车费等看得见的费用,而广义的费用自然就包括‘车辆贬值
费’。要是一辆刚上路没几天的新车被人撞了,对方只负责将你的车子修
好就没事了吗?这对无责一方的车主来说,是显失公平的。”
不过,李凤华同时表示,与维修费、医疗费所不同的是,“车辆贬值费”
更富有弹性,这项费用如何计算确实是个问题。
“今后遇到类似情况,车主完全可以索赔‘车辆贬值费’。”李凤华说。
对于索赔“车辆贬值费”,也有人表示异议。“我根本就没听说过什么‘
车辆贬值费’,所谓的‘车辆贬值费’只不过是一种要钱的借口罢了。”
某公司的刘先生说。
有些车主提出另外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当QQ撞上宝马”。比如一辆QQ
撞上一辆宝马车后,QQ车主说不定把车子卖了也抵不上宝马车的“车辆贬
值费”。由此有车主开玩笑说:“今后开车,离高档车越远越好。”
记者获悉,因不服管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河南省博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和驾驶员汪利红已于昨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