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
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
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
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
其他处置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
海关监管货物的;
前款规定所涉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需要
提交许可证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许
可证件的,另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漏缴税款
的,可以另处漏缴税款1倍以下罚款。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我国的进出口货物减免税体系
1.法定减免:由国家法律,即根据《海关法》、
《关税条例》和《税则》中订明的减免税规定
所给予的关税减免。
2.特定减免: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需
要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特定用途的进出口
货物特准给予的关税减免。
3.临时减免:对国家法律及相关法规、条例未
规定的,由国务院根据需要临时做出的减免税
规定。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法定减免税
一、法定减免税的含义及监管特征
1.含义:指由国家法律,即根据《海关法》、
《关税条例》和《税则》中订明的减免税规定所
给予的关税减免。
2.海关监管特征:除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
送和我国履行国际公约规定进口的物资外,属于
法定减免范围的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人或其代理
人无须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
给予减免,而且海关对该货物不进行后续管理。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二、当前我国法定减免税的适用范围
1.进口货样及广告品的减免税:
(1)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广告品:
①用于分析、化验、测试其自身品质,并在分析、化验、测试
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货样,如试用的药剂、新成药、化学
试剂、化工原料、染料、农药、化肥等;
②除作为货样或广告品外,通常没有其他商业用途的货品。如单
只的鞋、袜等。
(2)属于来样或去样加工的货物(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
一般贸易项下的);
(3)有商业价值的货样广告品:无论是有价或是无偿提供的,
在海关审定的合理数量范围内,按次给予人民币400元的免征额
优惠。 对超出上述范围的和国家限制进口的物品,不论是价购
或赠送的,应照章征收关税。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2.一票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额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征
关税。(《关税条例》第四十五条)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
规定进口物资的减免税,包括减免关税、进口环节增
值税和消费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
食用品,可免征关税。
5.海关放行前灭失的货物,可免征关税。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6.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的出口货物,由原
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境,并能提供原出口单证,
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不征收进口关税。 同时,《京都
公约》总附约规定,出口货物因品质不良复进口可退还
原已征出口税。
7.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的进口货物,由原
收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申报出境,并能提供原进口单证,
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不征收出口关税。同时,《京都
公约》总附约规定,进口货物因品质不良复出口可退还
原已征进口税。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8.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六个月
内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特定货物。在纳税义务人
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有
效担保后,可予暂时免缴关税。
9.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其受损
程度减征关税。
10.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第一节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
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
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
途的 货物。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一、我国现有的特定减免税的类型
特定企业:
例如:外商投资企业
特定用途:
例如:科教用品、进口残疾人专用品
专用设备、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
场建设进口设备等
特定地区
例如: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自用物资
边境小额贸易地区(边民互市贸易)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二、我国目前适用的各类特定减免税的主要情况
1.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
(1)我国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类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式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全额独资
(2)我国外商投资管理的主要依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1998年制订,2002年 3月、2004年12月两次修订)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
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禁止类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
中低产农田改造 ;
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高等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会计、审计
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
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外商投资禁止类项目
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开发
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
邮政公司
期货公司
基础教育(义务教育)机构
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
业务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3)我国外商投资项目减免税适用的范围
A. 1997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
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及其零部件,除《外商投资不
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
进口环节增值税;
B. B. 1998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
指导目录》鼓励类或限制乙类企业、2002年4月1日
后批准成立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
类企业以及2005年1月1日以后批准成立的鼓励类企
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及其零部件,
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
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关免增征)09.1.1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C.自有资金项目
①五类企业: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
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
型外商投资企业。 自有资金:企业储备基金、发展
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
②适用要求:五类企业使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
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
(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以及超出更新
和维修范围的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
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
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
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
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关免增征)09.1.1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4)我国外商投资项目减免税的许可证管
理规范
原则上应受国家各项管制措施的限制。
对外资企业和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
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和物资,可免申
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2.国内投资项目的减免税
主要是指根据国家制定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
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相关国内投资项目下
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随同设备进口的
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
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
口环节国内税。 (关免增征)09.1.1这里的《国内投
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是指国家发改委
在2006年修订并在2007年3月1日实施的,包括纺织
机械、电子通讯设备、中小型农业设备、船舶机械、
医疗设备等在内38大类商品,进口时不予免税。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3.贷款项目进口货物的减免税
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
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
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
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合同
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
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关免增征)09.1.1
这里的国际金融组织,主要有世界银行集团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与国际开发协会)、国际
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亚洲
开发银行等。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4.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
(1)免税目的: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教学用
品的免税进口行为。
(2)免税的适用条件: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
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
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
用品 ;并且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
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3)免税的商品范围: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颁布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为
准。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4)适用的机构范围:
①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
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②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
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③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
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5.科技开发用品的减免税
(1)目的: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
进科技进步,规范科技开发用品的免税进口行
为。
(2)适用条件:①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②国
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
用品
(3)适用范围:
商品范围: 《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技开发用品的需
求变化及国内生产发展情况制定并调整。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时间范围:在2007年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适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①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
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
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
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④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
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⑤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
术开发机构。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4)海关监管要求:
减免税进口物资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
究和技术开发,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
进行其他处置。
经海关核准的单位,其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
品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
动。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6.进境展览品的减免税
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
在数量和总值合理的范围内,对下列进口后不复运出境的
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在展出活动中能够代表国外货物的小件样品,包括
原装进口的或在参展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
饮料(不含酒精)的样品,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由参展商免费提供并在展出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个
人使用或消费的;
②显系单价很小作广告样品用的;
③不适用于商业用途,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的零售包
装容量的;
④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本项3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
实 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2)在展览会中专为展出的机器或器件进行操
作示范所进口的并在示范过程中被消耗或损坏
的物料。
(3)展出者为修建、布置或装饰展出台而进口
的一次性廉价物品,如油漆、涂料及壁纸。
(4)参展商免费提供并在展出期间专门用于向
观众免费散发的与活动有关的宣传性印刷品、
商业目录、说明书、价目单、广告招贴、广告
日历及未装框照片等。
(5)进口供各种国际会议使用或与其有关的档
案、记录、表格及其它文件。
(6)对于含酒精饮料、烟叶制品及燃料,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7.特定区域的减免税
特定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物流园区、保税
港区等一系列区域。选取有代表性的三个区域介绍:
(1)出口加工区
①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
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可以免
税;
②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
零配件,可以免税;
③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
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可以保税;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④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
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⑤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
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进口货物的有
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予以照章征税。
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加
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
的,免征出口关税。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2)保税物流园区:
下列货物、物品从境外进入园区,海关予以办理
免税手续:
①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
②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机器、装卸设备、
仓储设施、管理设备及其维修用消耗品、零配件
及工具;
③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自
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3)保税港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
进入保税港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
关代征税:
①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
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②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
修用零配件;
③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
用品。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8.捐赠进口货物的减免税
(1)救灾捐赠进口物资的减免税;
为有利于灾区紧急救援,规范救灾捐赠进口物资的
管理,对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
香港居民和台湾、澳门同胞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
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扶贫、慈善事业捐赠进口物资的减免税
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对扶贫、慈善事
业捐赠物资的进口管理,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
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
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9.残疾人专用品的减免税
(1)优惠对象:
由于心理、生理、人体结构或某种组织的功能
丧失或不正常,以致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
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
(2)有资格的进口单位:
①民政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假肢厂和荣誉军人
康复医院(包括各类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荣
军医院和荣军康复医院);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直属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
合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所属福利机构和康
复机构。
(3)商品范围:
①残疾人自用物品:如假肢、盲杖、盲人阅读
器等;
②残疾人专用设备:如残疾人康复及专用设备、
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测试设备等。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三、特定减免税货物的通关管理
1.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通关的特点
1)必须在特定条件和特定范围内使用
2)原则上应受国家各项管制措施的限制
3)实行时效管理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时效
8年:船舶、飞机、建筑材料(包括钢材、
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
6年: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
5年: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4)擅自出售牟利属于走私行为
5)在特定的范围使用,超过特定范围应补税
完税价格=
原进口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进口时间 )
监管年限×12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2.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基本通关模式
减免税
申请
货物进
口使用
到期后
解除监管
《征免税证明》 《解除监管证明》
%E5%87%8F%E5%85%8D%E7%A8%8E%E8%AF%81%E6%98%
%E5%87%8F%E5%85%8D%E7%A8%8E%E8%AF%81%E6%98%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第二节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一、概念
为了特定的目的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暂
时出境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
的货物。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二、暂时进出口货物的范围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
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
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
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
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
运进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
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的期限: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
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
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
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八)盛装货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的暂
时进出境货物,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可以暂不
缴纳税款。
----其他的按月征收税款。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每月关税税额=关税总额 ×(1/60)
每月进口环节代征税税额=进口环节代征税总额
×(1/60)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二、ATA单证册
1、ATA单证册(ATA 由法文 Admission Temporaire 与
英文 Temporary Admission的首字母组成,表示暂准进
口)是一份国际通用的海关文件,它是世界海关组织专
门为暂准进口货物建立的世界统一的通关手续,使暂准
进口货物可以凭ATA单证册,在各国海关享受免税进口
和免予填写国内报关文件等通关便利,ATA单证册又被
国际经贸界称之为货物护照和货物免税通关证。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第三节 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和
海关事务担保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2、使用ATA单证册的优点在于:
(1)简化通关手续
持证人无需填写各国国内报关文件,并免纳货物进口关税的
担保。
(2)节约通关费用和时间
持证人在本国申请,在出国前就预先安排好去一个或多个国
家的海关手续,可以确保快捷通关;
(3)降低持证人担保风险
持证人无需向外国海关交纳进口关税的担保而携带高额外汇
出国;
(4)单证册一年期内可重复使用
货物可以在有效期内凭同一单证册在本国多次进出口,或去
多个国家海关办理暂准进口货物的进出口报关,或在多个国家过
境通关。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3、使用ATA单证册注意的事项
(1)每份单证册都是为了某一类特定的货物签发的。实施ATA单
证册制度各成员国/地区接受的ATA单证册项下货物范围不同,一
份单证册只能进入接受该单证册项下货物的国家/地区。
中国(E)奥运
美国(PC)
俄罗斯(PEC)
(2)ATA单证册项下的进口货物限于《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
口货 物监管办法》第二条所列用途范围。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
口货物不受上述范围限制。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3) ATA单证册持证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ATA单
证册项下货物的报关手续时,海关不要求其具有报关
权。
(4) ATA单证册各联应由海关进行编号,号码为10位,
第1至4位为关 区代码,第5、6位为年份,后4位为顺
序号。
海关编号应在出口联和复进口联的凭证和存根的"
其它事项"栏,封面联、进口联、复出口联及过境联的
凭证和存根的"登记号码"栏中完成。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5)货物暂准进口时,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 调阅ATA单证册电子数据,对单证册进行审核
—— 在单证册进口联上编号、签注、盖章;
—— 必要时查验货物;
—— 将进口凭证及随附的货物清单一并寄ATA核销中
心,将单证册退持证人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三、暂准进出口货物通关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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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第三节 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的报关 (#)
一、 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的含义
过境货物 是指从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陆
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通运货物 是指由境外启运,由船舶、航空器
载运进境并由原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货物。
转运货物 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设
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
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二、过境货物通关
1、过境货物的范围
(1)与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
或在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货的过
境货物,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
(2)对于同我国未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
应当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
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3)禁止过境货物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2. 过境货物的通关手续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3. 过境货物的海关管理规则
境内暂存和运输的规则
过境货物逾期未报或未出境
的处理(167)
其他管理规则(168)
%E8%BF%87%E5%A2%83%E8%B4%A7%E7%89%A9%E7%9F%A5%E8%AF%86%E4%BA%A7%E6%9D%83%E4%BF%9D%E6%8A%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补充: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
1.知识产权的含义
特点: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权利人
a) 著作权人及著作权专有使用
许可的被许可人。
b) 商标权注册人。
c) 专利权人。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二、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程序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
(5)备案的注销
(4)备案的变更
(3)备案批准及签发证书
(2)备案申请书及附送文件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申请
(1)保护措施的申请书及申请内容
(4)撤销保护措施的申请
(3)请求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担保
(2)申请保护的附交文件及实物等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3.主动保护模式:海关调查和处理
知识产权人
海关扣留
收/发货人
货物放行
拒绝放行
海关调查
放行 没收
申请(担保)通知
扣留单证
担保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4、法律责任
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
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
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出口货物收发
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
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
明文件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案例:
2004年10月22日,阿联酋客商
STANLEY TRADING .(史丹利贸易有
限公司)委托佛山市宏信贸易有限公司,生
产单位为佛山市高宝照明电器厂有限公司贴
牌“HENKEL”商标,生产加工机动车用车灯近
万只,货值约30余万人民币。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史丹利贸易有限公司出示了注册国为阿联酋、
注册号码为45875、并经阿联酋外交部官员签
名盖章证实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迪拜总
领事馆认证的商标证两张,该商标证说明
“HENKEL”商标的持有人为史丹利公司。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2004年12月20日,宏信公司向广州海关履行这
批车灯的报关手续时,广州海关发现该批货物标有
“HENKEL”标识,涉嫌侵犯深圳市恩同实业有限公
司已经在同类产品注册并在海关总署进行知识产权
海关保护备案的商标专用权。广州海关立即与恩同
公司取得联系,两天后,恩同公司向广州海关提交
了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书,请求扣留侵权嫌
疑货物。因此广州海关认定宏信公司的货品侵权,
并于2005年3月30日对该批货物作没收并处罚款人民
币2万的行政处罚。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三、转运货物的通关
四、通运货物的通关制度
(1)持有转运或联运提货单的;
(2)进口载货清单上注明是转运货物的;
(3)持有普通提货单,但在起卸前向海关声明转运的;
(4)误卸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营人提供确实证件的;
(5)因特殊情由申请转运,经海关批准的。
1. 转运货物的条件
2. 转运货物的通关手续及管理规则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第四节 无代价抵偿货物的通关
一、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含义、特征及认定依据
1、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含义
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在征税或
免税放行之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
而由境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
换的同类货物。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2、无代价抵偿货物的特征
①是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损
害赔偿
②已经海关放行
③仅抵偿直接损失部分
3、认定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资料依据
①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②商检证明或买卖双方会签的记录
③买卖双方签订的抵偿协议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二、申请进出口的期限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
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
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三、报关须提交的单证(进口)
⊙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 OR 原进
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
⊙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 OR《征免税证明》
⊙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商检证书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案例: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2004年由美国某公
司进口一套大豆出仓系统。2005年11月,出仓机
的滑动式轴承磨损严重,通过“无代价抵偿”方
式更换了一套滑动式轴承,已损部件未退运出境
(以下简称“第一次更换行为”)。2006年6月,
该轴承环又产生严重磨损,经商检部门检验是设
计缺陷。企业与外方签订索赔协议,将滑动轴承
更换为滚动轴承(以下简称“第二次更换行为
”),又拟以“无代价抵偿”方式向海关申报。
第一次更换行为如何申报?如何征税?
第二次更换行为如何申报?如何征税?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第一次更换行为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定义,但
海关对原来进口货物仍应照章征税。
原因在于其原进口货物未退运出境且未放弃交由海关
处理。海关应当按照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
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和有关规定对原进出口货物重
新估价征税。
一方面,为保证依法征税,第一次更换行为应照章征
税(因原货物仍留在境内);另一方面,为保障税赋公平,
海关对其留在境内的磨损件应估价征税,并把原多征的
税款退还给纳税义务人。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第二次更换行为不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定义,海
关对这批货物应以“一般贸易”的方式通关并照章征税。
原因在于2006年申报的替换件(滚动轴承)与原进口
货物不完全相同。
如果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的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货
物,其税则号列与原货物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不适用无
代价抵偿货物的有关规定,海关应当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
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在这个案例中,两者税则号不一致,
滑动轴承归入8483300090,滚动轴承归入8482项下,海关
应 该 按 一 般 贸 易 进 口 方 式 征 收 税 款 。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第五节 进口误卸或溢卸货物的通关
1、溢卸、误卸货物的含义
2、误卸、溢卸货物的处理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第六节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1.海关事务担保的定义@
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海关管理有关的
当事人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或者
办理特定的海关手续时,其本人或海关认可的
第三人以向海关提交现金、实物或者保证函等
财产、权利,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
义务的法律行为。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2.海关事务担保的性质:
(1)履行性 (2)惩罚性 (3)补偿性
3.海关事务担保的作用
支持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和科技文化交流、
利于保障国家利益不被侵害、便利进出境活动、
促进对外贸易效率的提高、担保制度对进出境
活动的当事人的制约、促进企业守法自律、按
时履行其承诺的义务。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4、 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
一般适用
(1)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并因此未能办妥有关进出口手续,
收发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
(2)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
箱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收发货人要求海
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3)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
待提取或装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4)应征税货物,收发货人请求缓缴税款的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5)暂准(时)进出口货物
(包括ATA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
物);
(6)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
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
之外的场所的;
(7)进口保税货物;
(8)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外,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予
以没收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当
事人请求先予放行货物的。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其他适用
(1)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
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
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迹象的;
(2)申请扣留或者放行有侵犯知识
产权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的;
(3)进口经初步裁定倾销、补贴成
立,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公告决定要
求提供担保的产品的;
(4)有违法嫌疑,但无法扣留或不
便扣留的;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5)受海关行政处罚的境内没有永久住所的当事
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或者在离境前不能缴清
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或运输工
具的等值价款的。
免予适用
不予适用
在这种特别规范的适用范围内,因各种原因未
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可以免除担保而被收发货人
先予提取或装运出境。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5、担保人的资格及担保责任
(1) 担保人的资格
具有履行海关担保义务能力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担保人
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
(2)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6、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
(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2)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
单
(3) 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
的保函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
利
财产或权利担保的范围: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7、海关事务担保的实施
(1)保证金的应用
担保人必须以缴纳保证金方式申请担保。
由海关视监管需要,要求担保人以缴纳保证
金方式申请担保。
担保人自选保证金方式申请担保。
(2)保证函的应用
(3)担保的手续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4)担保的期限
(5)担保的销案
(6)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7)被担保人的法律责
任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租赁进口货物(不免证)#
(1)海关监管货物(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
手续之日止 )金融租赁中一次性按货价支付税款的除
外
(2)完税价格(租金)租金太低可能反倾销
(3)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
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复运出境、留购和续租手续。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进出境修理货物
进境维修货物免纳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
(凭保放行)
出境维修货物,保修期内,免费维修,免
税。
收费维修,按修理费及料件费确定完税价
格。
免
证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1)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时,应当向海
关提交的单证:
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
维修合同
维修发票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2)复运进境的期限
半年
出境修理货物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复运
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
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第七节进出口货物的转关制度
一、转关货物的种类及限制范围
“转关”是指进出口货
物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设
关地转运至另一设关地办理
某项海关手续的行为。
1.转关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1)进口转关货物 指由进境地入境,向海关
申 请 转关,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
续的货物。
二.转关货物的种类
(3)境内转关货物 指从境内一个设关地点运往
境内另一个设关地点,需经海关监管的货物。
(2)出口转关货物 指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
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属《限制转关物品清单》范围之列的进出口
货物不能办理转关手续:
三.限制转关的范围
(1) 废物类中包括动物废物、冶炼渣;木制
品废料、纺织品废物、贱金属及其制品的废料、
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等、废运输设备、
特殊需进口的废物、废塑料和碎料及下脚料等
部分进出口货物;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3)汽车类部分进出口货物。
(2)化工类中包括监控化学品、可
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消耗臭氧
层物质、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化学
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学品、氯化钠
等部分进出口货物;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四、 转关的基本规则
1. 转关的方式及适用
(1)转关的方式: ① 提前报关方式
② 直转方式
③ 中转方式
具有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进出口
中转货物应采用中转方式办理转关手续;其他进口转
关、出口转关及境内转关的货物可采用提前报关方式
或直转方式办理转关手续。
(2)转关方式的适用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2.转关的条件及当事人的义务
(2)不得申请转关运输的货物
① 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启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
的监管场所。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在海关
监管场所内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在海关监管场所以外
存放、装卸、查验货物的,应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
② 转关货物应由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
承运人应按海关对转关路线范围和途中运输时间所作
的限定,将货物运抵指定的场所。
(1)转关的条件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①海关派员押运转关货物,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
理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并提供方
便。
②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
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
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③转关货物运输途中因交通意外等原因需要更换运
输工具或驾驶员的,承运人或驾驶员应通知附近海关,
经附近海关核实同意后,方可在海关监管下换装运输
工具或更换驾驶员。
(3)当事人的义务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④转关货物在境内储运
中发生损坏、短少、灭
失情事时,除不可抗力
外,承运人、货物所有
人、存放场所负责人应
承担税赋责任。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3. 转关货物的申报
(1)申报的期限
(2)申报的效力及修
改或撤销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转关运输方式 进口 出口
直转方式 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
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
理转关手续,在海关限定
期限内运抵指运地海关之
日起14天内,向指运地海
关办理报关手续。逾期按
规定征收滞报金。
提前报关方式 进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
据申报之日起5天内,向进
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超过期限仍未到进境地海
关办理转关手续的,指运
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
子数据
出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
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
地海关监管场所,向启运地
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超
过期限未办理海关转关手续
的,启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
关的电子数据。
中转方式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五、转关的手续
1. 进口转关的手续
提前报关的进口转关货物的处理
直转的进口转关货物的处理
中转转关货物的处理
进口转关货物税率和汇率征税情况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2. 出口转关的手续
出口提前报关方式的转关货物的处理
出口直转方式的转关货物的处理
出口中转货物的处理
3. 境内转关的手续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第八节 进出境运输工具通关制度
一、 进出境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 特点
海洋运输 量大、运费低、通过能力大,是最为广泛的运输方式,可
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铁路运输 受气候条件影响小、运量大、速度较快、运输手续简单、
费用较低
航空运输 速度快,航线不受地形限制、手续简便,可分为班机运输、
包机运输、集中托运、航空快件传送等。
邮包运输 一般只适应于量轻体小的商品,如精密仪器、小工具、零
配件、药品、样品和生产急需物品
联合运输 陆空联运、陆海联运、大陆桥运输、国际多式联运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二、 进出境运输工具
1.船舶
2.车辆
3.航空器
4.驮畜
三、 进出境运输工具的基本通关规则
1. 预报信息的规则
2. 指定路线行进的规则
3. 如实申报的规则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海关对运输工具
检查的方法:
4. 接受监管和检查的规则
例行抽查
重点抽查
重点查抄
5.遵守法律设限的规则
(1)驶离的限制 (2)转关的限制
(3)用途的限制
(4)非国际营运船舶从事进出境活动的限制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6. 兼营、改营的规则
7. 不可抗力停降等的规则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第九节 进出境行邮物品的通关制度
一、进出境行邮物品通关概述
1.进出境行邮物品的含义
(1)“物品”的一般含义
(2)行邮物品的含义
①进出境行李物品
②进出境邮递物品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2.进出境行邮物品通关的基本规则
(5)外交特权和豁免的规则
(4)逾期未报行邮物品的处置规则
(3)暂时免税进出境的规则
(2)如实申报,接受海关查验的规则
(1)自用、合理数量的规则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二、进出境行李物品的通关制度
1. 进出境旅客的基本类型
2.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分类及验放限量
3.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双通道通关(申报)方式
“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
“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
第六章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三、 进出境邮递物品的通关制度
1.进出境邮袋的通关制度
2.进出境个人邮包的通关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