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残疾人就业援助中的问题和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需要“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不难看出,发展残疾人事业,对残疾人进行就业援助,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具体措施。因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的根本途径。
一、我国残疾人就业援助的现状
残疾人是一个有着特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在国际上,对残疾人的就业援助不仅构成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内容,更是被视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根据2007 年8月30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观点,就业援助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由此可见,对残疾人的就业援助就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残疾人群体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二、我国残疾人就业援助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虽然我国大力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残疾人状况也得到了部分改善,但与国外残疾人事业相比较,我国残疾人事业仍需不断完善,尤其是对残疾人的就业援助。目前,我国残疾人就业援助事业不容乐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残疾人就业由个人负责,社会援助热心不够。
残疾人不仅是我们这个社会中的一员,也是我们这个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人人生而平等,每一个人的尊严与价值都是至高无上的,都应该得到维护。但是,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社会人员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残疾是个人或家庭的不幸,照顾残疾人是其所属家庭理所应当的责任。也就是说,社会大众往往把照顾残疾人看成是致残者或其家庭成员的责任与义务,而忽视了残疾人致残的社会因素。因此,现有的部分企事业单位在招聘与录用人员时,大多都对残疾人存在偏见与歧视,甚至有的企事业单位怕招惹不必要的麻烦,宁可交纳保障金也不肯录用残疾职工。由此,社会的“助残”大多都仅仅体现在口号或捐资等实际行动上,很难从就业援助方面进行“助残”。
2.残疾人群体总体就业形势严峻。
根据相关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现有各类残疾人多达8296 万人,占总人口的%,有残疾人口的家庭户数高达7050 万户,涉及到的家庭人口有 亿。其中适合参加生产劳动、可扶持的贫困待业残疾人也高达千万名,农村残疾人有近900 万,占88%;城镇残疾人有100多万,占12%。由此可见,我国残疾人规模庞大、结构复杂,而且以农村残疾人为主,使得残疾人的就业形势极为严峻。与此同时,我国总体就业形势也非常严峻:我国人口总量较大,决定了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存在。目前,我国正经历着建国以来的第六次失业高峰。因此,对残疾人而言,在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中,很难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当前以及未来的相当一段时期的社会就业之难可见一斑,而在这样的就业竞争中残疾人明显处于劣势。
3.残疾人群体自身素质良莠不齐,安置就业困难重重。
在就业方面,与身体健全的人相比,大多数的残疾人都处于劣势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文化程度低,缺少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没有一技之长,很难在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占有自己期望的位置。二是社会交际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弱,缺乏竞争意识,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这些能力或意识的缺乏使得残疾人群体在追求效率的市场竞争中成为弱者,毫无竞争力。所以,尽管在各地政府都关心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也出台了不少援助措施的情况下,在实际安置残疾人群体就业的过程中还是困难重重。此外,有少部分残疾人眼高手低,对能够胜任的工作不愿做,一张口要做坐办公室拿高工资的工作,但实际上他根本从事不了他所想做的工作,使用人单位大摇其头。
三、促进我国残疾人就业援助的对策建议
我国党和政府都十分重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就业援助。2007 年国务院颁发了《残疾人就业条例》,且于当年的5 月1 日正式生效。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残疾人就业的行政法规。该《条例》明确提出,“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我国残疾人就业援助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更新传统观念,让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就业援助责任。
对残疾人的就业援助主体不应该仅仅是国家和政府,还应该包括非政府组织、市场中的企业以及社会大众。为了充分调动社会资源,让政府和社会共同来承担残疾人就业援助的责任,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更新旧观念,树立新观念。首先,更新残疾人就业属于家庭或个人责任的旧观念,代之以让国家和社会承担共同责任的新观念。其次,要树立残疾人也是有价值和潜能的,并且也具有实现自身潜能的能力的观念。另一方面,强调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就业歧视现在主要是由求职者来进行投诉,然后才能得到处理,没有体现劳动行政部门对于防止歧视情况发生的主动监管职责。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就业的权利,劳动行政部门不能被动地坐等投诉,而应该主动开展一些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2.整合现有政策,优先援助贫困的残疾人就业。
整合现有残疾人就业援助政策,优先援助贫困的残疾人就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整合与细化就业援助政策,即对残疾人就业援助的政策不能泛泛而谈,应该细化具体措施,并对就业援助内容作出明确规定。第二,坚持以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强化政策支持、增加就业岗位。首先应该将通过一些有效的援助手段,进一步具体化并长期执行,以促进残疾人就业。其次,国家要大力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残疾人就业机会,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第三,优先援助特别贫困的残疾人就业,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由于我国残疾人群体总体规模庞大,要想在短时间内全面解决残疾人群体的就业问题是不太现实的,所以在具体的就业援助过程中,应从最贫困的残疾人群体入手,再逐步推进。
3.提高残疾人的综合素质,增强其社会竞争能力。
切实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增强残疾人群体自身的市场竞争资本尤为必要。为了提高残疾人群体的综合素质,增强其社会竞争能力,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以就业需求为出发点,大力加强岗前培训。在加强残疾人群体岗前培训前,应做好相关劳动力市场需求的调查。其次,以职业要求为落脚点,大力加强在职培训。通过残疾人协会了解具体的情况,以举办各类职业培训班的方式来提高在职残疾人群体的社会竞争力,从而确保他们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自己的一席之地。再次,以创业意识为关节点,大力加强创业培训。对残疾人群体而言,创业是其就业的有效途径之一。为了让残疾人群体更好地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对残疾人群体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的培养是尤为必要的。
残疾人虽然是我们社会中的特殊弱势群体,但在对其就业援助过程中,应该看到他们所具有的价值与潜能,尊重他们的尊严,让其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社会、融入社会,尽情地展示其才华、发挥其潜能。怎样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不仅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因为,它关系到社会能否安全运行与健康地可持续发展。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也是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