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纠纷案件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保险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
但是,由于保险业务专业性强、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操作不规范等原因
,保险纠纷数量也逐渐增多。近两年,我院共受理了30件二审商业保险纠
纷案件。从纠纷反映的情况看,我国保险业面对入世后激烈的竞争与挑战
,规范保险业务,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刻不容缓。
一、特点
1、保险类型较丰富,人寿保险是“热点”。在30件保险案件中,有人寿
保险、财产保险、保证保险等多种类型,其中80%以上为人寿保险案件。
2、纠纷起因多样化,调解和解难度大。纠纷有因投保人、受益人索赔遭
拒,或投保人续保不成,或投保人拖欠保险费等多种原因引起。审理过程
中,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避免造成赔偿先例,往往不愿意以调解或者
庭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故这类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比例相对较
低。
3、事实核查证据少,过错责任认定难。商业保险纠纷当事人往往就关键
事实各执一词,但又难以提供有效证据。如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
务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纠纷发生后,双方对此极易起争执,投
保人往往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使偶尔能够提
供证人证言,也多因与投保人有利害关系而不被法院采信。又如财产保险
案件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证明保险标的价值的发票、帐册等相关证据
灭失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赔偿金数额也成为案件的难点。
4、保险公司拒赔多,投保一方胜诉少。30件案件中,因保险人拒赔引起的
诉讼有16件,占%。保险公司常常以保险合同未成立、无效、已失效
或者保险事故不属于其保险责任范围等理由拒绝向投保方作出赔偿。由于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专业性强、内容繁杂的保险条款缺少专门研
究,又缺乏证据保护意识,故在保险纠纷发生后往往比较被动,常因对有关
条款理解错误或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而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