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小城镇建设重点小城镇建设发展情况调查表》
主要指标解释
一、基本镇情及综合经济
行政区域土地面积:指小城镇辖区内的全部陆地面积和水域面积。包括耕地、
荒山、荒地、山林、草原、滩涂、道路和建筑物占地等陆地面积,以及河流、湖
泊、水库等水域面积。
规划区面积:指小城镇行政区内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的面积。
建成区面积:指小城镇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
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的面积。
建成区年末总人口数:指小城镇建成区范围内,按年末时点统计的所有人口
数量的总和。包括连续居住时间超过半年的非户籍人口,不包括虽居住在当地且
超过半年,但未取得我国国籍的外国公民。
建成区半年以上暂住人口数:指户口虽在外地,但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内连续
居住时间超过半年的非户籍人口数。
【说明】 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数以当地公安部门数据为准。
国内生产总值(GDP):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
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第一产业:是指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了第一、二产业之外的其它行业。
二、小城镇财政及建设投入能力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得到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
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
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以及记账补贴后的
收入。
镇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纳入镇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收入,包括税收收入,
加上其他工商税收和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部分非税收入
等。
镇本级预算外财政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土地出
让金、其他预算外收入等。
本年度财政支出:由镇级财政承担并列入镇级预算的支出。
行政管理经费:指镇村两级行政管理和各项事业费。
城镇建设支出:指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资金、城市维护费等。
其它支出:指农业支出、科教文卫等方面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政策性
补贴支出等。
本年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建设总投资:指本年内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
的各类投资总和,包括各级财政投资、信贷资金、社会投资等。
【说明】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供水、燃气、集中供热、道路桥梁、排水(含污水
处理)、防洪、集中供热、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含垃圾处理)等行业。
近 5 年镇区医疗卫生、教育、文体、科技设施建设总投资:指 2004 年至 2008
年期间,镇区医疗卫生、教育、文体、科技设施建设的各类投资总和,包括各级
财政投资、信贷资金、社会投资等。
近 5 年小城镇建设中央补助资金:指 2004 年至 2008 年期间,中央财政给予
的小城镇镇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住房建设等方面的项目补助资金。
近 5 年小城镇建设省级补助资金:指 2004 年至 2008 年期间,省级财政给予
的小城镇镇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住房建设等方面的项目补助资金。
近 5 年小城镇建设中央优惠政策:指 2004 年至 2008 年期间,中央给予的小
城镇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住房建设以及用地等方面优惠政策。
近 5 年小城镇建设省级优惠政策:指 2004 年至 2008 年期间,省级给予的小
城镇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住房建设以及用地等方面优惠政策。
本年度城镇维护建设财政性支出:指本年度小城镇用于镇区市政公用设施建
设的镇本级财政资金额。其来源包括财政专项、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附加、市
政配套费、土地收入等。
三、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
镇本级规划管理编制:指镇本级设立的专门从事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机构的编
制数。
镇本级建设管理编制:指镇本级设立的专门从事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机构的编
制数。
镇本级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费:指镇本级设立的专门从事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机构维持日常运行的工作经费总额。
镇建成区控规覆盖率:指小城镇建成区内已编制控制性详细建设规划区域所
占比率。
本镇单位从业人员:指在小城镇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
事业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
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工作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兼职人
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指在小城镇注册登记的具有甲、乙、丙级城市规
划编制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指在小城镇注册登记的具有甲、乙、丙级建筑设
计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
四、镇区常住人口住房基本情况
住宅建筑面积:指施工和竣工房屋建筑面积中供居住用的房屋建筑面积。
镇区住宅年末实有建筑面积:指小城镇建成区范围内,按年末时点统计的施
工和竣工房屋建筑面积中供居住用的房屋建筑面积。
1980 年前所建住宅所占比率:指镇区建造于 1980 年前住宅的建筑面积,占
镇区住宅年末实有建筑面积的比率。
节能型住宅:指在规划、设计、开发、建造、使用、维护全过程中,有减少
能源、土地、水和材料等资源消耗,并尽可能对资源进行循环利用的住宅。
镇区住房面积 8㎡/人以下户数所占比率:指年末镇建成区区域内的常住户中,
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在 8 平方米以下的户数所占比率。
镇区不符合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物比例:指镇区现有住宅、生产和公共
建筑中,不符合当地抗震设防要求数量比率,估测即可。
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户户数:根据当地的住房困难和城市低保双标准认定。
镇区常住户中自有产权住房所占比率:指年末镇建成区区域内的常住户中,
在本镇建成区内有一套或若干套自有住房的户数所占比率。
近 5 年镇区商品住宅开发总面积:指 2004 年至 2008 年期间,镇区各种登记
注册类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建设公司、其他房地产开发法人单位和附属
于其他法人单位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活动的单位统一开发的包括统代建、
拆迁还建的住宅等房屋建筑物和配套的服务设施的总面积。
镇区本年竣工住宅建筑面积:指镇区内本年内完工的住宅建筑面积。包括新
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面积,未完工的在建房屋不要统计在内。
镇区商品住宅平均建筑造价:指镇区商品性住宅的单位平均建材费用和施工
建设造价,不包括土地成本。
镇区商品住宅平均售价:是指镇区内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
产发展商)出售的住宅的市场平均实际成交价格。
镇区出租住宅平均租金:是指镇区内房屋所有人出租供居住使用住宅平均可
获得的实际租金。
五、小城镇建成区道路建设
镇区道路:指建成区范围内具有交通功能的各种道路。只统计路面宽度在
米(含 米)以上的各种铺装道路。铺装道路路面包括水泥混凝土、沥青
混凝土(柏油)、块石、砖块、混凝土预制块等形式。
镇区道路长度包括道路长度和与道路相通的桥梁、隧道的长度。
10 年以上未维护的破损道路比率:指建成区范围内具有交通功能的各种道
路中,近 10 年均未维护修缮的,已经严重破损影响正常交通的道路所占比率。
镇区路面宽度在 米以下的道路长度:指建成区范围内具有一定交通功能
的各种路面宽度在 米以下的道路。
镇区道路维护、建设累计投入:指报告期内(2004—2008 年)用于道路建、
修缮、维护的投资总和。
本年度镇区道路维护建设投入:指本年用于道路修缮、维护的投资及运营管
理维护人工费用的总和。
镇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按镇区常住人口计算,小城镇公共绿地面积的人
均占有量。公共绿地包括公共人工绿地、天然绿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
六、小城镇建成区供水情况
自来水水厂:指具有一定的生产设备,能完成制水的整个生产过程,水质符
合一般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要求,并可作为公司(厂)内部一级核算的生产单位。
自来水厂设计供水中能力:指镇区内所有自来水厂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
送水、输水干管等环节设计能力计算的综合生产能力。
自来水厂实际供水总量:指由自来水厂供水,经贮存、加压或经深度处理和
消毒后,由供水管道或专用管道提供给单位、个人、企业用户的水量。
供水水质日常检测项目数:指依据或《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城市供水
水质标准》对供水水质检测的项目数,包括常规检测项目也包括非常规检测项目。
镇区集中供水人口比率:指镇常住人口中,由公共管网供水人口比率。
镇区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指用水人口平均每天的生活用水量。
镇区年再生水使用量:指各用水单位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经过处理后的回
收再利用的水量。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指工业重复用水量占工业用水总量的比值。
镇区供水管网漏损率:指在供水过程中由于管道及附属设施破损造成的漏水
量、失窃水量以及水表失灵少计算水量,占水厂供水总量的比率。
近 5 年自来水厂、管网建设维护累计投入:指 2004 年至 2008 年期间,水厂、
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日常维护的费用。
镇区水厂、管网年运行、管理费用:指本年度维持水厂、公共管网及其附属
设施购置、日常检修、维护,以及维持正常供水的人工和管理等各项费用。
镇区年自来水水费收缴额:指本年度根据用水量向各自来水厂用户征收的水
费总额。
七、小城镇镇区污水(含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处理
污水:指小城镇镇区范围内,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
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
水等。
污水处理厂:指污水通过排水管道集中于一个或几个处所,并利用由各种处
理单元组成的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净化处理,最终使处理后的污水和污泥达到规定
要求后排放水体或再利用的生产场所。本镇污水处理厂,指位于本镇域内,并根
据本镇污水处理实际需要由本镇或上级政府、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污水处理厂;
县市及以上污水处理厂,指位于本镇域外,但承担本镇及其它区域污水处理任务
由上级政府、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区域性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总能力:指镇域所有污水处理厂每昼夜处理污水的设计
能力总和,没有设计能力的按实际能力计算。
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总量:报告期内镇域所有污水处理厂进行收集净化处理
的污水的总量。
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指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允许的污染
物限值。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
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
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 A 标准和 B 标准。
建成区污水集中收集管网覆盖率:污水集中收集管网覆盖,能正常收集污水
并运至污水处理厂的区域占小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比率。
镇区污水排放量:指小城镇镇区报告期内排放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畜禽
养殖场等污水的总量。
镇区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小城镇镇区经过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量与
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镇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累计投入:指报告期内(2004—2008 年)用于污水
处理厂和设备建设投资总和。
镇区年污水处理运营费用:指本年用于污水处理设施购置、维护、管理费用,
以及污水运营管理维护费用的总和。
镇区年污水处理费收缴额:指本年度向镇区各污水排放单位、个人收缴的污
水排放处理费总和。这些排放的污水必须是排放至污水管网中,并由污水处理厂
处理的。
八、小城镇镇区垃圾(含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处理
垃圾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包括卫生填埋场、堆肥厂、焚烧厂。按
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卫生填埋场以分为四
级。Ⅰ级:达到了无害化处理要求;Ⅰ级:基本达到了无害化处理的要求;Ⅰ级:
未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但对部分污染施行了集中有控处理;Ⅰ级:简易填埋,
污染环境。
本镇垃圾处理厂处理能力:本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厂)每日通过卫生填埋、
堆肥、焚烧等方式消纳处理的本镇域生产生活垃圾总量。
垃圾转运站:指把分散收集到的垃圾集中起来并借助于机械设备转装到垃圾
运输车上,由建筑物、构筑物组成的环境卫生工作场所。
本镇垃圾转运站转运能力:指本镇生活垃圾转运站每日集中转运到镇域内或
镇域外垃圾处理厂的,由镇区或镇域农村地区产生的垃圾的总量。
环卫专用车辆设备数:指专门从事环卫作业的车辆和设备数,包括用于道路
清扫、冲洗、洒水、除雪、垃圾粪便清运的车辆和设备,对于租用的车辆和设备
也统计在内。
环卫专用车辆平均使用情况:指一昼夜出动环卫专用车辆和设备工作的辆次
总数。
镇区环卫工人数:指从事镇区环卫工作的工人数,包括道路清扫、冲洗、洒
水、除雪、垃圾粪便清运的工人。
镇区垃圾产生量:指报告期内建成区实际产生的垃圾的平均数量。
镇区垃圾清运量:指报告期内在镇区收集和运送到本镇域或其他区域垃圾处
理厂(场)和垃圾最终消纳点的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数量。
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报告期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与垃圾产生
量比率。
镇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累计投入:指报告期内(2004—2008 年)用于垃圾
处理厂和设备建设投资总和。
镇区年垃圾处理费用:指本年用于垃圾处理设施维护投入及相应的运营管理
维护人工费用总和。
镇区年垃圾处理费收缴额:指本年度向镇区各垃圾排放单位、个人收缴的垃
圾排放处理费总和。这些排放的垃圾必须是集中转运至垃圾处理厂处理,或由转
运站转运处理的。
镇域对生活垃圾进行转运处理的自然村的比率:指镇域各自然村中,对生活
垃圾进行集中收集,并做处理或转运的自然村的比率。
九、镇区农民工及住所基本情况
镇区务工经商农民工数:指小城镇从业人员中户籍在外地的乡镇企业外来打
工人员或自营工商业人员。包括从事农业非农业生产、管理、商贸、服务及其它
辅助劳动的人员。
来自本县以外的:指镇区务工经商农民工中,户籍在外省或本省其它县的。
来自本镇及周边的:指镇区务工经商农民工中,户籍在本镇农村或周边其他
镇农村的。这类农民工可采取“白天进城务工经商、晚上返村居住”等模式或可以
经常返家。
农民工月均收入水平:指镇区务工经商农民工,每月平均每人可获得的劳动
报酬。
租房农民工月均租金支出:指镇区务工经商农民工中,租房居住农民工每月
平均每人需支付的租金额度。
居住用人单位提供的宿舍的农民工比率:指镇区务工的农民工中,由用工单
位提供集体宿舍、个人宿舍或其它住所的农民工的比率。
农民工人均居住面积:指采取个人租赁、集体宿舍、工地工棚、居住经营场
所、投亲靠友、自购商品房、政府提供农民工公寓等各种方式农民工,人均住所
建筑面积。
农民工住房有独立厨房的:指在住所内有与卧室分割的厨房的所占比率。
农民工住房有上下水的:指住所内有自来水和下水,可以盥洗和洗浴的。
农民工使用厕所类型:包括住房有独立抽水厕所、公用抽水厕所或公共厕所。
十、重点镇镇长建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