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
经济
50
请求消灭或抑制与其在先民事权利相冲突的知识产权 ,否则就
丧失胜诉权。合法在先的民事权利与后产生的知识产权冲突
的,如果超出诉讼时效起诉,也丧失胜诉权。
3.综合考量原则
综合考量原则是指在其他原则都难以适用的情况下,法院
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及判决的社
会后果及影响等因素处理权利冲突纠纷。
(二)实体法救济
1.《商标法》救济
我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
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
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
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域名作为一种标识性知识产权 ,一经注册权利人就具有了某种
权利 ,非域名权利人将其另行注册为商标 ,实际上是对域名权
利人这种权利的侵害,因此可以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宣布
后注册的商标无效。
2.4反不正当竞争法》救济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对于域名权利人已经
将其注册为商标或商号的域名,可以将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归
结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④
3.出台新的实体法予以救济
在域名侵犯其他权利方面,我国已出台了各种法律法规,
但却没有一部关于域名反向侵权问题的,偶见的条款也很笼统
模糊,所以我国要加快立法步伐 ,尽早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域名
各种问题的实体法律。
域名与商标在很多方面都有相似性,因此在对域名反向侵
权行为进行立法时可以借鉴与商标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如
《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享有的专有权利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涉及计算机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等,如对一些综合性网站的保护,比如门户网站,因其并没有自
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对这类域名的保护可以借鉴驰名
商标的保护,建立驰名域名制度。对驰名域名提供扩大的保护,
只要商标注册人将该域名注册为商标,即构成域名反向侵权。
(三)程序救济
1.调解
由于域名自始是一种“国际性”的资源,且具有非常突出的
“技术性”。从维护整个互联网络的正常运作及全球性网络经济
的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在第_==三方主持下的调解不失为一种很
好的解决途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可以实现双方
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而且可以减少后续纠纷。WIPO也认为
调解对解决某些域名争议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
2.行政途径
域名反向侵权主要是商标、商号权人等侵害域名在先权利
人的权益,因此可以借助商标、商号的管理机构对这种侵权行
为予以管理。如对商标侵犯域名权利的行为,地方或围家商标
局就可以根据域名权利人的异议申请 ,以侵犯了域名权利人的
在先权利为由,撤销商标权人的商标。商号和其他知识产权权
利人的侵犯行为也可以通过其相应的管理机构予以解决。
对于异议时限,笔者认为也应该适用相应机构的对有关争
议处理的异议时限,如商标权异议,根据我国《商标法》第 4l条
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 ,违反本法第 l3条、第 15条 、第 16条 、
第 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 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
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通过
行政途径撤销侵权商标的时问是“自商标注册之日起 5年”。也
就是说,即使权利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 5年内都可以通过行政
途径撤销侵权商标。
3.司法解决途径
法院是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 ,对于域名反向侵权的救济也
不能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 1条规定 :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
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
提起诉讼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
应 当受理。这就使域名反侵权案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成为可
能。
在司法途径中,有以下两方面需要注意:
(1)责任形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 134条规定了十种责任形式,但笔者认
为除了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外,域名的反向侵权还可以有 自己独特的责任形式,如“以色列
雅虎公司”案件那样判令侵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商标和商号等
权利移转给域名权利人。
(2)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 日起计算。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的权利人超过 2年起诉的,如果该知识产权仍在保护期内,人
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
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 2年计算。笔者认
为,虽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但域名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部
分,其权利人也应该享受与上述规定同样的诉讼时效。
国际互联网的出现和普及在改变人们工作 、学习、生活方
式的同时,也对法律提出了挑战。特别是网络域名的法律保护,
随着网络经济 、知识经济的形成越来越成为科技界、法律界、工
商界探讨的热点。域名的唯一性和稀缺性 ,决定了域名不断飙
升的无形资产价值,也导致了域名抢先注册和侵权等行为的发
生。对此,应加快立法的进程,防范商标对于域名的侵犯。网络
时代,域名权应该在法律的护航下健康发展。■
【注释】
① 江苏 图书馆.http://library.jgsu.edu.cn/zscq/O2/Case/Case一1352
htm
②吴研业.关于商标侵犯域名的法律探析,清泰律师事务所新闻.
http://qingtai com .cn/qt
_
web/NewsRead.aspx?news
_
ID 825
③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法律 168网http://www fl168.com/lawbook/
page7900.html
④陈阳.颜骅.域名反向侵权研究【I1l法商.2008,7:75.
[参考文献】
f1】刘春田 知识产权法(第二版)【MI.北京 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郑成思_知识产权法l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0.
【31薛虹 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陈阳,颜骅.域名反向侵权研究 决策与信息.2008,7:75.
I5】王薇.论域名的法律 中突 商场现代化 2006,3月(下旬刊)
222~223.
1 6】龙井域名争议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青海社会科学.2009,2
170~ 174
[71贾法菊.论域名的反向侵夺u1l商场现代化.2006,1月(上旬刊)
258~259
【作者简介]f5_L华(1984一 ),女,河南濮阳人 ,南京航 空航天大
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08级经济法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