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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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1-01
【生效日期】199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
(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律师业的发展,规范律师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加强财务
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
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律师机构(以下简称律师事
务所)。
第三条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是北京市律师业的主管部门。北京市司
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审计局负责对北京市律师业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设立财务机构。财务机构由主管财务的领导、会计和出纳
组成。
第六条 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资格,凭会计证上岗。未配备合格专职财务人员
的律师事务所,应委托记帐公司代理记帐。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的任免,应报经北京市司法局主管部门同意。会
计人员因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而被错误处理的,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
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财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
以撤换。
新成立律师事务所会计人员的资格,应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八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在负责人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理
交接手续。必要时,可以由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月、季、年)。
会计年度按照日历年度确定,即自公布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有外币现金的单位,应分别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外币的收支,应当按收款日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名称、金
额和折合率。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工作,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做到记录准确,
内容完整,方法正确,手续齐备,符合时限。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三)财产、物资的收发和增减;
(四)各项基金的增减;
(五)各项收入的计算和分配;
(六)经费的收支和成本的计算;
(七)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八)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
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
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
入和费用处理。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收入和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同一会计期间所取得的
收入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登记入帐。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
果有必要变更,一般应当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告中
予以说明。
第四章 记帐和帐簿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每发生一笔经济业务,都应当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各
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完整,手续齐备,数字准确。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才
能据以填制记帐凭证。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三种主要帐簿以
及各种必要的辅助性帐簿。
各种帐簿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者凭证汇总表等登记,做
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
各种帐簿中的记录,如需要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其软件应当满足本制度的要求,
并具备案件、保密功能。
由磁性或者其他介质存储的各种数据和资料,应有备份,并定期打印成书面形
式保存。
第五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
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和本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同
时应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必须接受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依
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
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和预
付款项以及低值易耗品。
第二十六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应当设置日记帐,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进
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按照实际成本登记入帐。实际成本以买价加运输、保险
等费用计算。
少量的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摊销的方法摊销;批量购入低值易耗品可以
分期摊销。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
备以及原值在200元以上,不属于低值易耗品的其他设备。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固定资产帐。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原价登记入帐。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原价。
需要安装的,其安装费用应当一并计入原价。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作为原价。
受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附有发票、帐单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入帐;
无发票、帐单的,参照同类实物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价格入帐;如受捐赠的系旧的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原价与估计累计折旧之间的差额入帐。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成本作为原价,并按新旧程度估计折旧。
以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合同规定的价款加律师事务所负担的运输、
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原价;合同规定的价款中包含了价款利息和
手续费的,应将利息和手续费从原价中扣除。
因扩充、更换、翻新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的固定资产,按照新发生的有关支
出,增加固定资产原价。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应当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算折旧;停止使用
的固定资产,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后,仍
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算折旧;提前报废的,不补计折旧。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折旧采取直线法。
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一般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和分类折旧率计算。不宜采用
分类折旧率的,也可以采用个别折旧率。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根据固定资产的原价、
估计残值和使用年限计算确定。估计残值一般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
累计折旧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固定资产的减项单独反映。以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应当另行核算。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存数如果与帐面记
录不符,应当于查明原因后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一般在年终结帐前处理完毕。盘盈
的固定资产,按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原价
扣除折旧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赔款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
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在建工程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
目反映。
第三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
等。
投资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合同、协议中所列金额以及应负担提的有关费用入
帐。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入帐。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律师事务所开始受益起按照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没规定期限的,按照预计的受益期或者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第三十五条 占国家编制的律师事务所的资产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管理。
兼职律师事务所、特邀律师事务所的资产按集体所有制单位管理。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资产按个人(合伙)所有制管理。
第七章 长期投资
第三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长期投资,是指向其他单位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
资金,包括直接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入的不准备在一
年内变现的股票和债券。长期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对于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即将收回的长期投资,应当在年度资产负债
表流动资产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向其他单位投资,应当按照实际缴付的金额或者投资合同、协议等约定的实物
或者无形资产的作价入帐。
股票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或者投资合同、协议等约定的实物或者无
形资产的作价加交易费用等有关费用入帐。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
利的,应将这部分股利作为暂付款项,通过其他应收款帐户核算。
债券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入帐。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应
将这部分利息作为暂付款项,通过其他应收款帐户核算。
对于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债券票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应当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摊销,相应调整利息收入和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摊销的方
法可以采用直线法或者实际利率法。
第三十七条 向其他单位投资和股票投资的核算,一般采用成本法。
长期投资的股利或者利息收入,长期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时,实际收到
的款项与帐面成本和已登记入帐的应收股利或者应计利息之间的差额,均应作为投
资损益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者营业外收入。
第八章 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三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预收款项和预
提费用等。
短期借款、预收款和预提费用等,应当分别核算;应付款项,应当按照应付票
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纳各种费用和其他应付款等分别核算。
福利基金和其他负债性基金,视同流动负债进行核算。
第三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的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
等,应当分别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项反映。
对于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应当在年度资产负债表长期
负债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对于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即将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当在年度资产负债
表流动负债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第九章 成本与费用
第四十条 律师事务所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物质消耗、劳动报酬及各项费用,
都应当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包括:
(一)专职律师及工作人员的工资。
(二)兼职律师的酬金。
(三)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
(五)管理费用。包括:房租费、水电费、取暖费、维修费、运输费、零星购
置费等。
(六)业务费用。包括:办公费、邮电费、书报杂志费、宣传广告费、差旅费、
会议费、教育费、培训费及其他业务性开支。
(七)税金。
(八)上缴的会费、注册费、登记费、公告费等。
(九)交际应酬费用。
(十)保险费用。
(十一)其它应列入成本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 专职律师和工作人员的工资是指根据实际业务收入数额,按“百元
收入工资含量”所规定的比例提取的工资。
兼职、特邀律师酬金是指按规定的比例从收入中提取的酬金。
第四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从业务收入中提取交际应酬费用并列入成本。提取
比例为收入总额的1%。
第十章 收入和利润
第四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业务收入包括法律顾问的收入;代理民事、经济案件的收入;代理刑事案件的
收入;办理行政诉讼的收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收入以及咨询、代书的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是存款、债券的利息收入。
第四十四条 业务收入的实现,担任法律顾问的,以每月实际收入顾问费的数额
为准;办理民事、刑事、经济、行政、非诉事件以及咨询、代书的,以案件终了为
业务收入的实现。
第四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和其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为业务收入减去营业税的营业成本后的毛利,再减去费用,加上其他
收支净额。
第四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一般应当按月计算利润。按月计算利润有困难的,经主
管部门批准,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计算利润。
本条所指主管部门,系北京市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利润的计算,在年度内,采用表结法;年度终了,采用帐结法。
第四十七条 年终结帐以后发现的应调整本年度会计事项,应当在下年度有关帐
户中进行调整,并在报表中相应反映。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计算的,应当调整未分配
利润和应交税金帐户。
第十一章 会计科目
第四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按统一规定设置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见附表二)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十二章 会计报告
第四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1.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月报表和会计年终决算报表。会计报表的格式、内容由
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印发。
会计月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附表三)
(2)收支明细表(附表四)
会计月报表应于月终了后5日报出。
年终决算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送主管部门。
2.财务情况说明书一般每年报一次,随年终决算报表同时报出。如遇有清算
业务,清算终了应及时报送会计报告。
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都应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章和主管会计章。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业务收入总额及收入购成;
(2)其他收入情况;
(3)资金使用、分配情况;
(4)税、费交纳情况;
(5)债权、债务情况;
(6)财产的盈亏损废情况;
(7)资金变动情况和周转情况;
(8)其他有必要说明的情况。
3.财务收支明细表中“其他收入”系指利息收入、证券收益和其他非业务收入;
“福利费”系指医药费、医疗保险、养老金保险等集体福利性开支;“管理费用”包括
零星购置、租赁修理费用、律师协会会费、注册费等。
第十三章 清算业务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的清算业务,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并、分离、撤销和
转制。
第五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的合并,除应办理机构、人员的合并外,还应同时办理
帐户、资金、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的汇总和合并工作,同时清理债权和债务。
第五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的分离,首先应划清所有制性质,在主管部门的主持和
监督下,对资产进行分割。严禁将国有资产划归集体和个人;同时,防止借分离之
机私分或转匿国家或集体资产。对于集体所有制的律师事务所有偿占用、借用国有
资产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后办理相关的手续。
第五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撤销时,应由主管部门清理接收该所的资产。律师事务
所不得借撤销之机,私分、转匿国家或集体的资产。
第五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集体或部分转变所有制性质的,应由主管部门会同有资
产评估资格的部门对该所的资产进行评估、清理登记,妥善保管并办理相关手续;
不得私分、自行变卖、出借、转让或调换。
第五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自清算开始,应当视作会计年度终了,按照本制度编制
并报送会计报告。清算终了,编制并报送清算损益表和财产分配表。
第十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建立的同时,应向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
照章纳税。
第五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建立的同时,应向所在地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经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不准自行增加收
费项目、不准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收费必须使用经税务部门审定的统一收费发票。
律师不得私自收费。
第五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登记入账,不准留帐外资金。
第五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比例向主管部门交纳会费。律师注册
应按规定交纳注册费。
第十五章 会计档案
第六十条 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查帐报
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经营管理等有关其他重要文件资料。
第六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必须按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档案必
须妥善保存,不得丢失损坏。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月报表至少保存15年。年度会计报表(包括清算会计
报表)及其他重要会计档案必须永久保存。
第六十二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销毁时,应当抄具清单,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销毁。
销毁会计档案的清单应当永久保存。
第六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清算结束时,会计档案应当移交主管部门保存。
第十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三章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情
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建立的同时,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偷税、漏税、抗税的,
由税收及执法部门按税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制度第五十七条,未办理收费许可证前的收费属非
法收费,由物价部门按规定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擅自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提
高现行收费标准的,由市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 其他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本制度实行前发布的有关律师事务所会计、财务的规定,凡与本制度相抵触的
以本制度为准。
附表一 律师行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房屋
1.办公用房 35-45年
2.简易房 5-10年 二、
办公设备 1.复印
打字设备 3-8年 2.办公及文
字处理机 5-8年 3.电子计算机
5-8年 三、电器及影视设备
1.音响设备 5-8年
2.录音机 8-10年
3.电视机 5-8年
4.录像机 5-8年
5.空调器 3-5年
6.照相机 10年
7.电冰箱 5-8年 四、
交通工具 1.大中
型客车 30万公里 8-10年 2.小轿车
20万公里 5-8年 3.摩托车 15
万公里 5年 五、办公家具 10-1
2年 六、地毯 5-10年
七、通讯设备 8-10年
附表二 (一)会计科目表
━━━━━━━━━━━━━━━━━━━━━━━━━━━━━━━━━━━━ 顺序号 │
编号 │ 名 称
─────┼─────┼──────────────────────── │
│一、资产类
─────┼─────┼────────────────────────1 │101
│ 现金
─────┼─────┼────────────────────────2 │102
│ 银行存款
─────┼─────┼────────────────────────3 │109
│ 其他货币资金
─────┼─────┼────────────────────────4 │111
│ 短期投资
─────┼─────┼────────────────────────5 │113
│ 应收帐款
─────┼─────┼────────────────────────6 │115
│ 预付帐款
─────┼─────┼────────────────────────7 │119
│ 其他应收款
─────┼─────┼────────────────────────8 │129
│ 低值易耗品
─────┼─────┼────────────────────────9 │139
│ 待摊费用
─────┼─────┼────────────────────────10 │151
│ 长期投资
─────┼─────┼────────────────────────11 │161
│ 固定资产
─────┼─────┼────────────────────────12 │165
│ 累计折旧
─────┼─────┼────────────────────────13 │166
│ 固定资产清理
─────┼─────┼────────────────────────14 │169
│ 在建工程
─────┼─────┼────────────────────────15 │171
│ 无形资产
─────┼─────┼────────────────────────16 │181
│ 递延资产
─────┼─────┼────────────────────────17 │191
│ 待处理财产损益
─────┼─────┼──────────────────────── │
│二、负债类
─────┼─────┼────────────────────────18 │201
│ 短期借款
─────┼─────┼────────────────────────19 │202
│ 应付票据
─────┼─────┼────────────────────────20 │203
│ 应付帐款
─────┼─────┼────────────────────────21 │204
│ 预收帐款
─────┼─────┼────────────────────────22 │209
│ 其他应付款
─────┼─────┼────────────────────────23 │211
│ 应付工资
─────┼─────┼────────────────────────24 │214
│ 应付福利费
─────┼─────┼────────────────────────25 │221
│ 应交税金
─────┼─────┼────────────────────────26 │223
│ 应付利润
─────┼─────┼────────────────────────27 │229
│ 其他应交款
─────┼─────┼────────────────────────28 │231
│ 预提费用
─────┼─────┼────────────────────────29 │241
│ 长期借款
─────┼─────┼────────────────────────30 │261
│ 长期应付款
─────┼─────┼──────────────────────── │
│三、所有者权益类
─────┼─────┼────────────────────────31 │301
│ 实收资本
─────┼─────┼────────────────────────32 │311
│ 资本公积
─────┼─────┼────────────────────────33 │313
│ 盈余公积
─────┼─────┼────────────────────────34 │321
│ 本年利润
─────┼─────┼────────────────────────35 │322
│ 利润分配
─────┼─────┼──────────────────────── │
│四、成本类
─────┼─────┼────────────────────────36 │401
│ 营业成本
─────┼─────┼────────────────────────37 │405
│ 营业费用
─────┼─────┼──────────────────────── │
│五、损益类
─────┼─────┼────────────────────────38 │501
│ 业务收入
─────┼─────┼────────────────────────39 │503
│ 业务支出
─────┼─────┼────────────────────────40 │504
│ 税金及附加
─────┼─────┼────────────────────────41 │511
│ 其他业务收入
─────┼─────┼────────────────────────42 │512
│ 其他业务支出
─────┼─────┼────────────────────────43 │521
│ 管理费用
─────┼─────┼────────────────────────44 │522
│ 财务费用
─────┼─────┼────────────────────────45 │531
│ 投资收益
─────┼─────┼────────────────────────46 │532
│ 汇兑损益
─────┼─────┼────────────────────────47 │541
│ 营业外收入
─────┼─────┼────────────────────────48 │542
│ 营业外支出
─────┼─────┼──────────────────────── │
│
━━━━━━━━━━━━━━━━━━━━━━━━━━━━━━━━━━━━
附表三 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司财表01) 单位:元
━━━━━━━━━━━━━━━━━━━━━━━━━━━━━━━━━━━━ 资产
│行│年初│期末│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行│年初│期末 │
次│ 数 │ 数 │ │次│ 数 │ 数
─────────┼─┼──┼──┼──────────┼─┼──┼──一、流动资产 │
│ │ │一、流动负债 │ │ │
─────────┼─┼──┼──┼──────────┼─┼──┼── 现金
│1 │ │ │ 短期借款 │22│ │
─────────┼─┼──┼──┼──────────┼─┼──┼── 银行存款
│2 │ │ │ 应付票据 │23│ │
─────────┼─┼──┼──┼──────────┼─┼──┼── 其中:外币存款 │
│ │ │ 应付帐款 │24│ │
─────────┼─┼──┼──┼──────────┼─┼──┼── 短期投资
│3 │ │ │ 预收帐款 │25│ │
─────────┼─┼──┼──┼──────────┼─┼──┼── 应收帐款
│4 │ │ │ 其他应付款 │26│ │
─────────┼─┼──┼──┼──────────┼─┼──┼── 预付帐款
│5 │ │ │ 应付工资 │27│ │
─────────┼─┼──┼──┼──────────┼─┼──┼── 其他应收款
│6 │ │ │ 应付福利费 │28│ │
─────────┼─┼──┼──┼──────────┼─┼──┼── 低值易耗品
│7 │ │ │ 未交税金 │29│ │
─────────┼─┼──┼──┼──────────┼─┼──┼── 待摊费用
│8 │ │ │ 未交利润 │30│ │
─────────┼─┼──┼──┼──────────┼─┼──┼── 其它货币资金
│9 │ │ │ 其他未交款 │31│ │
─────────┼─┼──┼──┼──────────┼─┼──┼── 流动资产合计
│10│ │ │ 预提费用 │32│ │
─────────┼─┼──┼──┼──────────┼─┼──┼──二、长期投资 │
│ │ │ 流动负债合计 │33│ │
─────────┼─┼──┼──┼──────────┼─┼──┼── 长期投资
│11│ │ │二、长期负债 │ │ │
─────────┼─┼──┼──┼──────────┼─┼──┼──三、固定资产 │
│ │ │ 长期借款 │34│ │
─────────┼─┼──┼──┼──────────┼─┼──┼── 固定资产原值
│12│ │ │ 长期应付款 │35│ │
─────────┼─┼──┼──┼──────────┼─┼──┼── 减:累计折旧
│13│ │ │ 长期负债合计 │36│ │
─────────┼─┼──┼──┼──────────┼─┼──┼── 固定资产清理
│14│ │ │三、所有者权益 │37│ │
─────────┼─┼──┼──┼──────────┼─┼──┼── 在建工程
│15│ │ │ 实收资本 │38│ │
─────────┼─┼──┼──┼──────────┼─┼──┼── 待处理财产损益
│16│ │ │ 资本公积 │39│ │
─────────┼─┼──┼──┼──────────┼─┼──┼── 固定资产合计
│17│ │ │ 盈余公积 │40│ │
─────────┼─┼──┼──┼──────────┼─┼──┼──四、无形及递延资产│
│ │ │ 未分配利润 │41│ │
─────────┼─┼──┼──┼──────────┼─┼──┼── 无形资产
│18│ │ │ 所有者权益类合计 │42│ │
─────────┼─┼──┼──┼──────────┼─┼──┼── 递延资产
│19│ │ │ │ │ │
─────────┼─┼──┼──┼──────────┼─┼──┼── 无形及递延资产合
│20│ │ │ │ │ │ 计 │
│ │ │ │ │ │
─────────┼─┼──┼──┼──────────┼─┼──┼──资产总计
│21│ │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43│ │ │
│ │ │ 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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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财务收支明细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司财表02)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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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入 │ 支 出
─┬─────────┬──┬──┼─┬──────────┬──┬──行│ 项 目
│本月│累计│行│ 项 目 │本月│累计次│ │发
生│发生│次│ │发生│发生 │ │额
│额 │ │ │额 │额
─┼─────────┼──┼──┼─┼──────────┼──┼──1 │ 法律顾问
│ │ │1 │ 专职人员工资津贴 │ │
─┼─────────┼──┼──┼─┼──────────┼──┼──2 │ 刑事诉讼
│ │ │2 │ 兼职、聘用人员酬金│
│─┼─────────┼──┼──┼─┼──────────┼──┼──3 │ 民事代理
│ │ │3 │ 福利费 │ │
─┼─────────┼──┼──┼─┼──────────┼──┼──4 │ 经济案件代理
│ │ │4 │ 业务费用 │ │
─┼─────────┼──┼──┼─┼──────────┼──┼──5 │ 行政诉讼代理
│ │ │5 │ 管理费用 │ │
─┼─────────┼──┼──┼─┼──────────┼──┼──6 │ 非诉讼事务
│ │ │6 │ 税金 │ │
─┼─────────┼──┼──┼─┼──────────┼──┼──7 │ 咨询代书
│ │ │7 │ 其他业务 │ │
─┼─────────┼──┼──┼─┼──────────┼──┼──8 │ 其他业务
│ │ │8 │ 其他支出 │ │
─┼─────────┼──┼──┼─┼──────────┼──┼──9 │ 其他收入
│ │ │9 │ │ │
─┼─────────┼──┼──┼─┼──────────┼──┼──10│
│ │ │10│ │ │
─┼─────────┼──┼──┼─┼──────────┼──┼──11│
│ │ │11│ │ │
─┼─────────┼──┼──┼─┼──────────┼──┼──12│
│ │ │12│ │ │
─┼─────────┼──┼──┼─┼──────────┼──┼──13│
│ │ │13│ │ │
─┼─────────┼──┼──┼─┼──────────┼──┼──14│
│ │ │14│ │ │
─┼─────────┼──┼──┼─┼──────────┼──┼──15│
│ │ │15│ │ │
─┼─────────┼──┼──┼─┼──────────┼──┼──16│ 收入总计
│ │ │16│支出总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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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主管会计 制表
附表五 损益表
(司财表03)
编制单位:(公章) 年 月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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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行次│本月数│本年累计数
───────────────────────┼──┼───┼───── 一、主营业务收入
│1 │ │
───────────────────────┼──┼───┼───── 减:主营业务
成本 │2 │ │
───────────────────────┼──┼───┼───── 主营业务
费用 │3 │ │
───────────────────────┼──┼───┼───── 营业税金
及附加 │4 │ │
───────────────────────┼──┼───┼───── 二、主营业务利润
│5 │ │
───────────────────────┼──┼───┼───── 加:其他业务
利润 │6 │ │
───────────────────────┼──┼───┼───── 减:管理费用
│7 │ │
───────────────────────┼──┼───┼───── 财务费用
│8 │ │
───────────────────────┼──┼───┼───── 汇兑损失
│9 │ │
───────────────────────┼──┼───┼───── 三、营业利润
│10│ │
───────────────────────┼──┼───┼───── 加:投资收益
│11│ │
───────────────────────┼──┼───┼───── 营业外收
入 │12│ │
───────────────────────┼──┼───┼───── 以前年度
损益调整 │13│ │
───────────────────────┼──┼───┼───── 减:营业外支
出 │14│ │
───────────────────────┼──┼───┼───── 四、利润总额
│20│ │
───────────────────────┼──┼───┼───── 减:所得税
│21│ │
───────────────────────┼──┼───┼───── 五、净利润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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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主管会计:
设立 新公司建帐
总帐,用于核算所有科目。三栏明细帐 (按科目汇总表)
银行日记账,用于核算银行存款。专用帐簿
现金日记帐,用于核算库存现金。专用帐簿
明细分类账,用于核算应付工资、待摊费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不需
要单独设立帐簿的会计科目。三栏明细帐
管理费用明细帐,设置二级科目,用于核算管理费用,登记管理费用明细。多栏明细帐
营业费用明细帐,设置二级科目,用于核算营业费用,登记营业费用明细。多栏明细帐
财务费用明细帐设置二级科目,用于核算财务费用,登记财务费用明细。多栏明细帐
固定资产明细帐,用于核算固定资产,登记固定资产原值和每月折旧情况。固定资产明细帐
应收应付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明细账,用于登记往来单位的应收应付情况。三栏明细帐
一般这些就足够了。
一般要交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具体要交什么税、税率等要问专管员,他会给你做一份税收核定表会计工作:
律师事务所可参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财会[2001]61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会计核算,提高事务所会计信
息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务所于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为实现原事务所财务会
计核算办法向《企业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我们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请事务所遵照执行。事务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本规定
后,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务所应于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范的会计要素确认、
计量和记录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事务所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一)增设“2333 职业风险基金”科目
“职业风险基金”科目核算事务所按规定提取的用于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时,
借记“管理费用——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职业风险基金”科目;事务所依法赔偿时,借记“职业风险基
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不足以赔偿时,其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职业责任保险费”明细科目
“管理费用——职业责任保险费”科目核算事务所为抵御风险、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利益而支付的各种保险费。
事务所支付职业责任保险费时,借记“管理费用——职业责任保险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业务协作费”明细科目
“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科目核算事务所之间进行业务协作时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事务所在确
认收入时,不包括与其他事务所进行业务协作而需支付给其他事务所的费用。事务所应按应收取的服务费
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其他事务所的业务协作费,贷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科
目,按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事务所支付的业务协作费,借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事务所收到其他事务所支付的业务协作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
营业务收入”科目。
(四)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共同基金”明细科目
“盈余公积——共同基金”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事务所发展的基金。事务所
提取共同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共同基金”科目。
取消“盈余公积”科目下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明细科目;取消“利润分配”科目
下的“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明细科目。
三、财务会计报告
(一)资产负债表各项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进行设置,并作如下调整:
1.在“专项应付款”项目下增设“职业风险基金”项目,反映事务所按照规定提取的用于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
余额;
2.取消“盈余公积”项目下的“其中:法定公益金”项目。其他会计报表中相关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的项
目也一并取消。
(二)利润表各项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进行设置,事务所各项收入、支出的具体内容按
照分部报表的要求填报。
四、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事务所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除按本规定要求进行特别处理外,
均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二)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投资业务,会计处理方法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
不同的,不予追溯调整。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自《企
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起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即在《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之前,按原事务
所会计制度已确认的投资,不予追溯调整;其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等,应按《企业
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
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下同),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
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确定方法,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
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按规定计提固定资
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时,对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因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而对其摊销额的影响,按上述同一原则处理。
(四)事务所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递延资产”科目余额,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属于尚未摊销的开办费以及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部分,
应将其余额直接转入期初留存收益,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递延资产”科目;其余“递
延资产”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递延资产”科目。
2.“事业发展基金”和“合伙人共同基金”科目余额,转入“盈余公积——共同基金”科目。1.审核原始凭证
(1)外来原始凭证。由业务经办人员在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时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 如供应单位发货票、银
行收款通知等。
(2)自制原始凭证。单位自行制定并由有关部门或人员填制的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工资结算单、收款
收据、销货发票、成本计算单等。
2.填制记帐凭证
可以到月底把同类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记账凭证,也可随时发生随时填 . 但不要把时间顺序颠倒了。
根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编制会计分录。
3.复核 就是看看有没有错误。
4.记帐 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入帐
小规模公司必备的账本: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总帐;三栏明细帐
5.编制会计报表
1、根据总账科目余额填列。可直接根据有关总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应收票据,短期借款)有些则
需根据几个总账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如“货币资金”,需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三
个总曲科目的期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2、根据明细帐科目余额计算填列。如“应付账款”,需根据“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
方余额计算填列。
3、根据总科目和明细科目余额分析计算填列。如“长期借款”,需根据“长期借款”总账科目余额扣除“长期
借款”明细科目中将在一年内到期限的长期借款部分分析计算填列。
4、务查登记簿记录。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某些资料,需要根据备查登记簿中的记录编制。
6、纳税申报
1、增值税:
销售或购进货物、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劳务是要缴纳增值税的。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率为 4%—6%
2、营业税: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
人。
不同行业的营业税率不同。 普通货运执行 %的营业税率,物流服务业执行 %的营业税率。 物流各环
节中运输、装卸、搬运是 3%,仓储、配送、代理是按服务业 5%
3、地税:
还要交地税,就是在营业税的基础上,分别按 7%征收的城建税(还有 5%、1%,视城市大小而定)和 3%和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或 2%,也是各城市不同)。
4、所得税:
不论是工商业还是服务业,都要按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征收办法:按照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要求,
逐项填写收入、成本、费用、支出,算出利润,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一定的税率(33%)计算出应纳税额。法定税率是 33%,但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3 万元以下(含 3 万元)
的减按 18%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3 万元至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减按 27%的税率征
收。10 万以上 33%。
这些税应该够你们用的了。
1、增值税、消费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次月 1 日到 10 日内自行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办 理
纳税申报,申报里须持下列资料:
(1)纳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议报表及说明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需提供:增值税申请抵扣凭证,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 税额
明细表,国税机关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2、营业税申报
金融业营业税纳税人在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在月份终了后十日内办 理纳
税申报,申报须持下列资料:
(1)营业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议报表及说明资料;
(3)其他要求申报的资料。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十五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四十五日内进行年度申报(汇 总纳
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在季度终了十五日内或年度终了四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 年度终了
四个月汇算清缴。申报时必须持下列资料:
A、季度预缴
(1)所得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资料。
B、年度汇缴
(1)所得税申报表;
(2)所得税申报表附表;
(3)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资料;
(4)其他资料。
借贷记帐法
是以“借”、“贷”作为记帐符号的一种复式记帐法。其基本原理包括记帐符号、帐户结构、记帐规则和试算
平衡方法。
(1)记帐符号:借、贷。
(2)帐户结构:将所有帐户的左方定为“借”方,右方定为“贷”方,并用一方登记增加数,一方登记减少数。
其中,资产类、成本类和损益支出类帐户用借方登记增加数,贷方登记减少数,期末余额在借方;负债类、
所有者权益类和损益收人类帐户用贷方登记增加数,借方登记减少数,期末余额在贷方。
(3)记帐规则: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4)试算平衡:在借贷记帐法下,进行试算平衡的方法是通过编制总分类帐户余额试算平衡表或总分类帐
户本期发生额试算平衡表来实现的。
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本期增加发生额—本期减少发生额
资产类:期末借方余额=期初借方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
负债、所有者权益类:期末贷方余额=期初贷方余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发生额
最基本最常用的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
现金 银行存款 其它货币资金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 坏账准备
预付账款 材料采购 原材料 库存商品 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清理
无形资产
二、负债类
短期借款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预收账款 其它应付款 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 长期借款 长期应付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本年利润 利润分配
四、损益类
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支出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账务费用 营业外支出 资产减值损失
所得税费用
怎么做分录,我真是没法告诉你了,自己学吧
资产+费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
左边的增加写在借方,减少写在贷方
右边的增加写在贷方,减少写在借方
有关基础会计学的例题
题:
1.假设甲用现金 6000 元作为投资,经营一个时装店,现金存入银行
2.该店向银行借入为期一年的短期借款 5000 元,款存银行
3.该店以银行存款购入商品 8000 元,商品验收入库
4.购入商品 5000 元,货款未付。
5.取得销售收入 20000 元,货款存入银行。
6.生产使用商品使库存商品减少了 13000 元
7.以现金支票购买办公用品 500 元。
8.以银行存款偿还银行短期借款 5000 元
9.以银行短期借款偿还应付账款 5000 元。
分录:
1.借:银行存款 6000
贷:现金 6000
2。借:银行存款 5000
贷:短期借款 5000
3。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银行存款 8000
4。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
贷:应付帐款 5000
5。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6。借:制造费用 13000
贷:原材料 13000
7。借:管理费用 500
贷:现金 500
8。借:短期借款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9。借:应付账款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凡是需要现金,银行收付行为的都会涉及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一般用现金付款的科目,如"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制造费用”、“应付福利费”等。
现金收款涉及到的科目有“应收帐款”、“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等。
银行收款涉及到的科目有“应收帐款”、“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财务费用-利息(存款利息)”等。
银行付款涉及到的科目有“应付帐款”、“原材料”、“应交税金”,“财务费用-利息(贷款利息)”等,另外现
金付款的科目也可以用银行付款。
科 目
说 明
1.公司经费
指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机关及派出机构(各办事处,工程指挥部)所发生的经费支出.
工资
指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机关及派出机构的管理人员,勤杂人员,下岗人员及内退人员的工资,工资性津贴,奖
金及按规定发给专业技术人员的补贴,具有大中专学历的政工干部及部分行政干部的书报费等,但不包括由
采购保管费,应付福利费,劳动保险费列支的项目.
管理人员工资
指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机关及派出机构的管理人员,勤杂人员的工资,工资性津贴,奖金及按规定发给专业
技术人员的补贴,具有大中专学历的政工干部及部分行政干部的书报费等,但不包括由采购保管费,应付福利
费,劳动保险费列支的项目.
下岗人员工资
指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所有下岗人员的工资.
内退人员工资
指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所有内退人员的工资.
福利费
指按""工资总额的 14%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办公费
指行政管理办公费用,集体取暖费和职工学习所需书报,材料费等.
文具纸张费
指行政管理办公用文具,纸张,稿纸,表格,复印机及传真机用纸等费用.
印刷费
指行政管理办公用文件,空白表格及自印书籍,资料的印刷费用.
邮电费
指行政管理发生的邮寄,电话,电报和本单位通信线路维修,网络维修,租线等费用.
水电费
指行政管理办公室,职工集体宿舍用水,电,照明用材料及供暖部门收取的取暖费用.
书报资料费
指按规定标准订阅的各种报刊,杂志和用于业务学习,工作所需工具书,业务书籍费用,包括自编书籍,资料的
编辑费用.
宣传费
指用于宣传报道(含对外宣传支付的专版费),职工政治学习所需图书,用品,学习资料及按规定支付的稿酬等
费用.
其他
指行政管理用照相胶卷,录像带,录音带,刻章,办证等费用.
差旅交通费
指员工因工出差或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交通费,探亲路费及行政管理部门的交通工具使用费.
差旅费
指员工因工出差的城际间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乘坐交通工具补助费.
市内交通费
及补助费
指员工在市区内因公办事发生的市内交通费,误餐费和按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市内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调动及退休人
员一次性路费
指员工调动工作的城际间交通费,住宿费,托运费(包括按规定支付给随行家属的费用)等及按规定支付给退
休人员的一次性路费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的一次性安家费.
职工探亲路费
指按规定支付给职工的探亲路费.
交通工具使用费
指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养路费,过路过桥费,年审费,牌照费,停车费等.
折旧及修理费
指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方法计提的折旧及房屋建筑物维修,行管车辆维修,其他设备,家具,器
具等修理费.
行政管理用
固资折旧费
指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含技术开发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原价和规定的分类折旧率计提的折
旧额.
行政管理用房屋
建筑物维修费
指行政管理用房屋建筑物的经常维修费用.
行政管理用
车辆维修费
指行政管理用车辆和生产指挥车辆的维修费用.
电算费用
指配置计算机单位支付的计算机配件购置日常费用及正常维修,打印耗材等费用.
行政管理用其
它固资维修费
指行政管理用车辆,房屋建筑物,计算机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
行政管理用
固资租赁费
指行政管理用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用.
物资材料消耗
指行政管理机构发生的材料消耗.已计入管理费用"1-5 折旧及修理费"中的材料消耗除外.
燃料费
指办公室,集体宿舍取暖及烧水用煤费用.
交通工具油料费
指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用油费.
低值易耗品摊销
指按规定的标准和摊销办法摊销的行政用低值易耗品及维修费用.
管理人员劳动保护费
指按国家规定标准发给管理人员及勤杂等人员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保健用品费用及女工卫生费.
劳保用品
指按规定发放给员工的工作服,防护用品等费用.
保健费
指按规定发给员工保健用的解毒,营养品,防暑降温等费用.
女工卫生费
指按规定支付给女职工的卫生费补贴.
2.工会经费
指公司按全部员工工资总额 2%计提的工会经费.
3.职工教育经费
指公司按全部员工工资总额 %计提或在 %额度内控制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
4.劳动保险费
指公司发生的全部劳动保险性质的费用.
基本养老保险金
指公司按规定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金.
补充养老保险金
指公司按规定为员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金所负担的全部费用.
补充医疗保险金
指公司按规定为员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金所负担的全部费用.
工伤保险金
指公司按规定缴纳的全部工伤保险金.
生育保险金
指公司按规定缴纳的全部生育保险金.
企业负担的离退休费用
指公司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职工的工资,医药费(实行医改企业按医改政策执行)等费用.
其他
指除上述 6 项以外的其它劳动保险费,如员工病保工资,在职员工死亡丧葬费等.
5.待(失)业保险费
指公司按规定缴纳的全部待(失)业保险金.
6.董事会费
指公司董事会为执行其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如董事会成员津贴,差旅费,会议费等.
7.咨询费
指公司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而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税务
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8.聘请中介机构费
指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验资,资产评估,会计报表审计,
经济鉴证等支付的费用.
9.诉讼费
指公司起诉,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10.排污费
指公司按规定缴纳的排污费用(施工现场的排污费直接计入项目工程成本).
11.绿化费
指公司对办公场所进行绿化而发生的零星绿化费用.
12.税金
指公司按规定交纳的应计入管理费用的税金.
房产税
指公司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
指公司按规定交纳的车船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
指公司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指公司按规定交纳的印花税.
13.土地使用费
指公司在组织和管理生产过程中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如临时用土地,场所支付的租赁费.施工过程中发生
临时用土地等费用不在本科目核算.
14.土地损失补偿费
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
15.技术转让费
指公司按照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约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给非专利技术所有人的费用.
16.研究与开发费
指公司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及半成
品实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试制,
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费用以及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
17.无形资产摊销
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18.筹建费
指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归集,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当期损益的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
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
19.业务招待费
指公司为生产经营的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税法规定扣除标准如下:全年销售收入净额在 1500 万元及其以
下的,不超过销售收入净额的 5‰;全年销售收入净额超过 1500 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 3‰).
20.资产减值准备
指公司按规定计提的应计入管理费用的资产减值准备.
坏账准备
指公司按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
指公司按规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指公司在核算建造合同收入时,按规定确认的合同预计损失.
21.流动资产盘盈,盘
亏,毁损
指公司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处理的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及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流动资产盘亏,
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后的净损失(不含属于非常损失部分).非现金流
动资产的盘盈直接冲减本科目.
22.合同公证费
指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材料,产品购销合同等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签证所支付的公证,签证费用.
23.上级管理费
指公司内部单位按规定上交其主管单位的上级管理费及总公司,集团公司按规定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
24.住房公积金
指公司按规定为全部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5.其他管理费
指上列费用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费用.
公安费用
指集团公司公安处按期分摊,由各驻在子(分)公司和其他单位负担的公安经费,包括公安行政经费和公安业
务经费.
消防费用
指公司按规定置备消防服费用,消防设备的折旧费,消防用具,器材购置,维修费用和消防部门所支付的特需专
业费用.
民兵活动和人防经费
指公司自行组织的民兵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及承担修建人防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福利,劳保用品和零星工具
等费用.公司武装部人员的服装费,武器保管费及组织活动的有关费用也在本科目核算.
固定资产搬运费
行政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搬运费.
会议费
指按公司有关规定,召开会议所发生的会议伙食补助及会议公杂费.
招待所费用
指各单位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内部招待所用品的购置,摊销,维修费用,被褥的拆洗,修补费用,招待所的照明,
取暖,水电等费用(招待所住宿费收入应从本项目内减除).
地区防疫环卫费
指各单位的防疫站经费支出和未设防疫机构单位的防疫经费支出及有关环境卫生支出.
定额测定和预算
编制费
指预算施工定额的测定,编制,购买及施工预算编制等费用.
节日庆典费
指节日或纪念日所购置的灯具,彩旗等庆祝费用.
车辆保险及安全
事故处理费
指公司支付的车辆保险费以及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所支付的,经裁决应由企业成本负担的费用.保险公司给
予企业的车辆优待返还款和事故赔偿冲减本项目.
社会性收费
指公司按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方教育发展基金,河道费,堤防费等社会性收费.
学会和协会会费
指公司参加的各类学会,协会按规定缴纳的会费.
其他行政管理费用
指属于上述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管理费用,如:独生子女费,信访费用,投议标费,党团组织活动补助,保安费用,
清洁用品用具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