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必须是
一种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领域进行运用和结合的结
果,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因而科学发现不属于发明范畴。同时,发明通
常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也不能
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什么是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小编为
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新颖性的时间标准,都是以申请
日来划分的,但是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尽管
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被公开了,但并不丧失新颖性,即发明创造不丧失
新颖性的公开: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在展
出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
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
办的国际展览会。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在发表后6个
月内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这里所说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
议。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申请人于发明创造被泄
露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公
开发明创造内容,包括他人没有遵守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约定以及他人用
威胁、欺诈或者经济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经其告诉而得知发明
创造内容的任何其他人那里获得发明创造内容后的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