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总公司内部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结合五矿总公司相关经营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五矿总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审计部由
总公司总裁和主管副总裁授权进行工作,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对公司总裁负责。
第三条 审计部依照上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总公司有关规定,
对总公司所属国内外实行独立核算的二、三级企业总经理(经理或负
责人,以下统称企业经理)任期内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包
括届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并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企业
经理任期内的重大经济事项进行专题审计。
对直接或间接控股的投资企业以及按照国家财务法规、制度规
定达到权益法核算要求的投资企业,可按《公司法》规定,取得董
事会同意后,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条 配合总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承担专项案例审计工作;为总
公司人事部门做好干部业绩考评工作;对全面预算和其完成情况进
行验证、监督;完成总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对条件成熟的单位和特别事项,经总公司主管副总裁和
总裁批准,可由审计部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财务部门聘请
中介机构所进行的审计除外)。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六条 对企业经理任期内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内容包括经营
战略及年度预算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进口、出口、内贸及其他有
关业务分大类的完成情况及构成;重大经营(生产)商品的结构和比例;
重大经营(生产)措施及做法。
第七条 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审计。审计人员应对被审企业经理任
期内的经营效益进行充分审计,这是内部审计的中心任务。内容包括:
一. 对企业经理任期相关期间损益表主要项目的帐面数进行
审计。
二. 对企业经理任期实际实现经济效益进行审计。对企业经理
任期内已纳入帐内核算的非任期内形成的利润和非任期内形成的亏
损进行剔除,较为真实地反映企业经理任期取得的经济效益。
三. 在审计企业资产质量的基础上,对企业经理任期内和企业
以往资产、负债中所含尚未消化潜亏、潜盈进行充分揭示,以反映
企业真实净资产状况。
四. 在审计企业资产质量的基础上,对企业经理任期内或企业
以往资产中存在风险的事项进行揭示,以反映企业有问题资产的情
况。
第八条 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审计。在审查和界定企业资
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基础上,列示截止审计日被审企业简明资
产负债表,包括原报表金额、审计调整金额及审计调整后金额。
对潜亏(盈)的界定,要重事实,取得有效凭据,包括企业破产、歇(停)
业、债务人死亡或逃亡、官司败诉或胜诉无法执行等;对不能取得
有效凭据而又确实存在潜亏(盈)的,要求有关当事人、财务人员提供
证明(说明)材料,并认真审查、印证后进行界定;可运用帐龄分析法,
参照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或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比例认定企业存在
于有关资产项目中的潜亏(盈) 。
一. 对资产项目的审计。主要内容是审查说明资产质量好坏,
界定潜亏、潜盈余额和存在风险的帐项。
(一) 货币资金。审查其真实性,揭示有无未达帐项情况。
(二) 应收帐项。审查应收帐款、应收外汇帐款、预付帐款、
预付外汇帐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的余额(借方或贷方),应
收帐形成时间,欠款单位具体情况等。对重大事项,审计人员认为
有必要并有效可行,可对应收帐项采取函证的方法确认。
(三) 存货。审查帐面金额的真实性,说明库存商品形成时间、
存放地点、形成原因等。在条件许可或审计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情况
下,可进行实物清查盘点,或到存货地进行帐实核对,对审计情况
调查表中的主要内容进行界定。
(四) 长期投资。审查各项长期投资金额、股权比例、被投资
方情况、投资收益等。审计人员认为有必要可进行实地考察审计,
并按审计情况调查表中的主要内容进行揭示。
(五) 固定资产。审查固定资产原值、净值、累计折旧余额的
真实性,反映各主要资产项目。
(六) 在建工程。审查在建工程余额的真实性,帐务的客观性。
(七) 其他各项资产。审查其真实性、客观性。
二. 对负债项目的审计。
(一) 对短期借款的审计。审查截止审计日银行短期借款金额、
信用额度及其使用情况、总公司或其他单位担保情况;对被审企业
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而形成的或有负债,特别是有无违反国家和总
公司财经纪律的情况进行揭示。
(二) 对应付帐项的审计。审查应付帐款、应付外汇帐款、预
收帐款、预收外汇帐款、其他应付款的贷方或借方余额,有无存在
潜盈或潜亏的可能;对重大事项或审计人员认为有必要且有效可行,
可采取函证办法予以确认。
(三) 长期借款的审计。审计截止审计日银行或其他单位长期
借款金额,总公司拨付的具有长期借款性质的周转金等,结合企业
财务状况说明形成原因。
(四) 其他各项负债的审计。对主要情况进行说明。
三. 对所有者权益的审计
(一) 对资本、资本公积进行必要说明,揭示投资方资本是否
到位,与注册资本是否相符,资本公积形成原因等。
(二) 对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作说明。必要时,结合现金净
流入额进行印证,说明其真实性;在认定帐内现存而未进损益的潜
盈(亏)的基础上,对未分配利润项目进行调整,以真实反映企业净资
产状况。
第九条 帐外资产的审计。包括对企业存在的帐外流动资产(金)、
固定资产、库存商品、长期投资及帐外负债等内容进行审计,对违反
财经纪律的现象要充分揭露。
第十条 经济纠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揭示。对企业形成的经济
纠纷、诉讼或仲裁案件,要说明案情、形成原因、诉讼或仲裁情况、
执行情况及其结果。根据情况揭示潜亏(盈)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十一条 对清欠及沉淀资产处理情况的审计。根据总公司下
达的清欠及沉淀资产处理指标,对清欠收回资金、已处理的沉淀资
产等进行审验,揭示其任务完成情况及有无坐支清欠款的情况发生。
第三章审计评价方法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 重要性原则。根据被审计对象经济事项的重要性,对其各
项经济指标和经济情况进行重点评价和数据取舍。
二. 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在审计评价过程中能
定量的经济事项应做到定量分析评价,不能定量的经济情况要做好
定性评价。
三. 相对合理原则。定量分析评价时,不可能取得绝对真实数
据的,应做到相对合理。
第十三条 企业经理经营管理业绩的评价
一. 定量评价
(一) 业务经营指标评价
总公司下达的全面预算的完成情况,与上年或上年同期相比增
减情况。
(二) 经济效益指标评价
完成全面预算的情况
1. 评价主营业务利润额保持一定水平和增长,判定企业主营业
务盈利情况良好和优良;否则,判定企业主营业务利润一般、较差、
差、极差。
2. 利润总额
(1) 帐面利润总额。评价企业帐面利润总额完成全面预算的
情况。
(2) 任期经理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潜盈后的利润总额。评价
任期经理实际实现盈亏情况。可将任期内利润总额加总评价,也可
进行年均效益评价。
3.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评价
(1) 按帐面数评价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是否达到国家
规定的保值增值指标。
(2) 根据企业净资产状况或经审计调整后的净资产状况评价
企业净资产及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 成本费用指标。二至三年间同比、实际与预算(计划)相比,
费用总额,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增减情况;费用水平情
况。
(四) 财务状况主要指标。按照全面预算财务指标体系,结合
本企业实际,根据帐面利润和剔除潜盈、潜亏后的利润,进行分析
评价。
(五) 资产负债情况。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按债权、债务帐
龄,库存时间等就各项目指标情况,结合企业实际,判定潜盈、潜
亏。
以上定量指标评价完毕,以调整后各指标数据编制调整后的简
明资产负债表(拟或损益表),并以此表作为反映企业基本真实财务状
况的会计报表;或以调整后的各项指标数据说明企业基本真实财务
状况指标数据,反映企业真实财务指标状况。
二. 定性评价
(一) 经营方面
1. 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评价企业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经营,有无被国家有关当局查处的重大违纪问题;有无涉嫌走私、
骗税案件和问题;在商品经营范围和经营发展方向上,是否符合总
公司专业化要求或具体规定,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是否符合总公
司或本公司所规定的程序、手续。
2. 经营规模、盈利能力是否与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相吻合。
3. 主营业务(主营商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其稳定性。
4. 商品、货源、客户是否长期稳定;新商品、新市场开头拓能
力;融资能力 。
5. 企业发展规划、预算(计划)管理及其水平。
6. 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其执行情况,主要经营决策及其实施
情况和结果。
7. 清欠和处理沉淀资产和诉讼或仲裁案件工作的力度。
8. 对难以界定潜亏、潜盈比例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可能存
在潜亏(盈) 、可能存在较大潜亏(盈)、可能存在较大风险或有问题
资产作出定性判断。
(二) 管理方面
1. 业务经营管理
(1) 经济合同的授权、签字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财务部门是
否参与业务合同的管理;合同档案管理情况。
(2) 业务台帐制度及其执行;重大经济业务(单笔)的预付、审
批及执行情况。
2. 财务会计管理
(1) 资金划拨是否遵守总公司及本公司财务规定;资金调拨
的授权、签字、手续、程序有无完善制度及其遵守情况。
(2) 现金、支票、印章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
(3) 资金使用的合理、有效性,有无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
(4) 资产变现能力、现金支付能力。
(5) 有无完善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和会计档案管理制
度。
(6) 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有无未达帐项和
帐外资产。
(7) 会计基础工作、核算水平及会计电算化管理水平。
3. 投资管理
(1) 投资项目是否经总公司批准及相应文件。
(2) 资金来源是否正当。
(3) 投资项目选派管理人员情况。
(4) 投资项目有无齐全的会计报表资料。
(5) 投资金额所占所有者权益的比例是否合规。
4. 风险管理
(1) 有无健全的企业业务经营、财务管理的风险防范制度、
办法和措施。
(2) 贯彻总公司关于风险防范措施的情况。
(3) 有无高风险业务经营,如: 证券、期货、外汇交易等。
5. 其他管理
(1) 工资、奖金的发放是否遵守总公司和本公司有关规定。
(2) 统计管理的健全。
(3) 对下属企业监督与管理的程度与措施。
(4) 下属企业有无重大经济问题发生。
第十四条 企业经理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公司经理作为公司法
定代表人,对在任期内发生的经济事项负有不同程度、不可推卸的
经济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 公司经理直接经营某商品或将商品客户介绍给下属经营,
擅自作出投资决策产生的经济损失、潜亏和有问题经济事项,经理
应负直接责任。
二. 业务经理、业务人员经营某商品,建议投资某项目,公司
经理签字批准执行,经理应负主要责任。
三. 经本公司经理班子集体决策经营某商品、投资某项目产生
的经济损失、潜亏和有问题经济事项,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负有责任,
公司经理负相关责任。
判定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经济事项需有相应书面文件。
四. 本公司经济业务和投资经请示总公司有关职能处室会签
同意并经总公司有关总裁(副总)签字同意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潜亏和
有问题经济事项,应由总公司、本公司领导集体负责,公司经理负
相关责任。
判定总公司、本公司领导集体负责经济事项需有相应书面文件。
五.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董事会研究通过的重大经营决策、
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潜亏和有问题经济事项,由董事会集体
负责,公司经理负相关责任。
六. 前任经理遗留经济事项造成的经济损失、潜亏和有问题经
济事项界定为前任经理应承担的经济事项,现任经理以接任后所开
展的经济业务界定其经济责任。后任经理处理前任经理经济事项发
生的盈亏和潜盈、潜亏界定为前任经理的盈亏和潜盈、潜亏,但后
任经理对处理前任经理遗留问题作出的努力和成绩应当充分肯定,
并按总公司清欠和处理沉淀资产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其业绩,兑现奖
金;后任经理处理前任经理遗留问题而多收回资金的,多收回的资
金应作为后任经理的盈利。
现任经理任职期间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分以下情况具体界定:
一. 国家经济形势和政策因素造成;
二. 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
三. 经营决策、管理失误造成;
四.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
五.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
六. 以上有关因素共同影响造成。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部根据总公司领导部署及公司审计实际,拟定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副总裁、总裁批准后实施。对一些重大
审计项目需专题报公司总裁审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 对离任经理经济责任的审计,在总公司人事部下达
审计通知书后实施。进行离任审计时,接任经理原则上应到任参与
交接工作、审查审计报告初稿并现场签字。对接任经理因特殊原因
暂不能及时到位接任上届经理的,审计小组原则上应等待至接任经
理赴任后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实行就地审计。被审单位确定后,审计小
组应拟定审计工作方案,向有关职能部室和主管副总裁了解被审单
位情况,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审计小组应在赴被审单位 3 至 7
天前向被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注明审计范围、时段、审计内容、
要求、审计小组负责人及审计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 审计部在向被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向被
审单位发出《审计情况调查表》(见附件),由被审企业的财务人员、
财务经理负责填列并签字,交由企业总经理签字认定后,留待审计
人员查询、核实。如果被审企业帐目较多,对往来帐项、库存商品、
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等,也可以截止审计日的公司帐页代替,但必
须按审计调查表的内容进行注明。
第十九条 审计小组进驻后,被审企业经理应如实全面地向审
计小组介绍本企业的概况、经营目标、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及管理
等情况。离任经理应做述职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有关会计凭帐、帐簿、报表,分
析有关经营、效益、成本费用等项经济指标,检查实物,查阅有关
经济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等手段,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作为审计
报告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要写明具体内容、
资料来源、事情发生的全过程并通过问讯、调查、召开座谈会的方
法进行核实、查对,有关调查资料经相关人员签字后方可生效,原
始资料以复印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撰写审计报告。审计小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写
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企业经理、接任经理及相关人员意见,
视具体情况作出必要修改。审计报告经修改定稿后,交由企业经理
签字(离任审计还应由接任经理签字) 、审计小组长签字上报。如被
审企业经理或接任经理对修改定稿后的审计报告仍有不同意见,可
在签字处附写“意见随附”或“意见附后”等字样。审计小组将“附后意
见”的书面材料附于审计报告一并上报公司领导。如出现企业经理接
任经理拒不签字情况,企业经理、接任经理必须写出书面意见,审
计人员可将书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带回,向公司主管副总裁、总裁
汇报。必要时向总裁办公会作详细汇报并作出决定。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的书写原则。为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和
利用价值,审计报告书写应遵守:
一. 可读性原则。除审计正文报告外,应书写提示报告。企业
经理任期的主要业绩、经审计调整后的企业简明资产负债表及调整
说明、重大事项、企业存在主要问题、审计建议等应在提示报告中
反映。
二. 重要性原则。重大事项(视企业大小而言)应详细揭示,包括
重大亏损、潜亏、潜盈、经济纠纷、诉讼和仲裁案件等,应说明过
程、原因、措施、经验、教训等。任期经理造成的重大损失应分析
造成亏损的主、客观因素;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要进行全面披露。
三. 适用性原则。对被审企业的债权、债务、库存商品、长期
投资、诉讼和仲裁案件,不论正常与否,必须详细审计,逐笔揭示。
附列资料、审计调整表、审计工作底稿签字要齐全,责任要明确,
以利审计备查。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的书写内容及格式
一. 审计依据、审计人员、审计时间、被审企业经理任期和审
计时段。
二.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范围(主要
介绍当前企业主营商品和贸易作法)、机构设置、人员数目、下属全
资或投资控股、间接控股企业概况等内容。如有必要,需介绍任期
经理接任时的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三. 经营状况,应按审计内容要求进行说明。
四. 经济效益情况,应按审计内容重点说明。
五. 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
(一) 列示被审企业经审计调整后的简明资产负债表,其内容
如下:
单位: 年 月 日 金额:万元
项目 企业原帐面金额 审计调整金额 审计调整后金额 项目 企业原帐面金额 审计调整金额 审计调整后金额
一.流动资产 一.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含短期投资) 短期借款
应收帐项 应付帐项
(坏帐准备)
(坏帐风险较大金额)
存货 二.长期负债
其他流动资产 长期借款
二.长期投资 其他长期负债
(坏帐风险较大金额) 三.所有者权益
三.固定资产净值 实收资本
(累计折旧) 资本公积
四.其他长期资产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资产总计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简明资产负债表
(二) 对简明资产负债表中的审计调整数进行简要说明。
(三) 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按照所审计的内容进行说
明。
六. 对帐外资产的说明。
七. 对诉讼和仲裁案件的说明。
八. 清欠情况。
九. 其他需特别说明的问题。
十. 评价及企业存在的问题。
十一. 审计建议。
十二. 附列资料目录。
十三. 附件。
第六章审计报告的报批、审计建议
和公司领导批示、决定的落实和反馈
第二十五条 每个审计项目审计完毕,审计部应及时将审计报
告报送主管副总裁。主管副总裁对该审计报告作出批示并送相关副
总裁、总裁批示。总裁办将经公司领导批示后的审计报告返还审计
部。审计部将有公司领导批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送相关职能处室会签,
并由最后一个会签单位将审计报告送回总裁办,由总裁办返还审计
部。
第二十六条 根据公司领导批示和需要,经公司主管副总裁和
公司总裁同意,审计小组向总裁办公会汇报有关审计项目的审计情
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建议及公司领导批示、决定的落实。
审计部根据审计小组的审计建议、公司领导批示和决定,向被
审企业和相关职能部室下达《审计落实通知书》和《审计落实情况
表》(见附件),由被审企业和相关职能部室进行落实,并将落实情况
按《审计落实情况表》的要求反馈审计部。审计部将落实情况向公
司领导汇报。
第二十八条 为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对各单位的落实反馈意见进行专题归档,并于每季度末对有
关单位对审计决定落实的具体情况写出审计落实简报,下发各公司,
必要时上网公布。对在落实审计决定中措施有力、企业整改取得成
效的单位进行表彰;对落实不力和对企业存在的问题不加以整改的
单位进行批评并进一步提出落实意见;对长期不进行落实的单位,
由审计部向公司领导汇报后,会同有关职能部室对该单位进行整改。
审计部对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于每年向职代会报
告年度审计工作时进行报告,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被审企业、被审企业经理和接任经理对审计报告
中审计小组发表的审计意见、总公司领导批示、决定及总裁办公会
决议仍持有异议的,有权在接到《审计落实通知书》和《审计落实
情况表》之日起 15 日内向总裁办公会提出复议申请。被受理复审的,
总裁办公会责成有关部门接到复议申请后 30 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书,
送达被审单位。特殊情况下,做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的时间可以适当
延长。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照常执行。当复审结论和决定改变或
部分改变原审计意见、结论时,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复审结论和决定
之日起,改按复审决定执行。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连同审计落实情况,由审计部归类整理后,
交由总公司挡案室立档保管。
第三十一条 企业经理任期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结
论抄送人事部,纳入干部人事档案管理。
第七章 审计权限和审计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参与研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重大经营
决策和投资决策;对正在执行中的制度、决策方案进行评估、鉴证,
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参加总公司召开的与经济核算、财务预决
算、企业管理和经营决策有关的会议。
第三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部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报送计
划、预(决)算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有权要求被审单位如实提供所有凭证、
帐表、有关资料和文件,有权要求被审企业财务、业务人员、管理
人员、接任经理提供对重大问题的说明、证明资料,被审单位相关
人员不得设置障隘或借故推诿,否则经公司总裁批准,采取必要临
时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被审单位及相关人员拒不提供本企业上述有关经营、财务方面
的各种资料、说明,或隐匿、伪报资料、说明及证明材料,欺骗审
计人员,乃至使审计报告失实,造成重大损失的,总公司可视情节
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和党纪处分,直至撤
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单位的有关会议,召开与
审计有关的各种座谈会。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发现被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
重违反财经法规并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浪费的行为,经总公司总
裁批准,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已经造成重大损失和违法乱纪的
责任人员,经总公司总裁批准,移交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公正、客观、真实地发表审计意见,
对审计结果不作有悖于事实的评价。
第三十九条 各审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审计小组和审计组
长对所审计的项目承担审计责任。对重大审计失误,包括错审、漏
审、弄虚作假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总公司给予党纪、政纪和经济
处罚。对违反《审计法》、《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
任。
第八章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十条 为提高审计工作水平,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审计人
员应做到:
一. 坚持原则,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认真细致、揭露问题、肯定成绩、开拓创新。不得收受贿赂、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搞大吃大喝、游山玩水、铺张浪费。
二. 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掌握党
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三. 具备必要的审计、财会专业知识以及外贸、金融等业务知
识等。能够检查、分析会计帐目和相关经济事项,并有发现问题和
提出处理意见的能力。
四. 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以适应检查外文帐目的需要。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
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及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负责人在任期间没有法定情形,
不得撤换。
内部审计人员不足时,可与总公司财务部协商,抽调包括二级
公司财务经理在内的财务人员参与审计工作,也可聘其他专业知识
人员参加。
第四十三条 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单位或者审计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四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内审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泄漏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
营私舞弊或挟嫌报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总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总裁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总公司原
各项审计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审计情况调查表》
《审计落实情况表》
审计表十三
编制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 万元,万美元
单位负责人: 编制人:
帐 外 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