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工资法律制度
一 工资概述(工资概念、构成形式)
二 工资立法的原则
三 最低工资制度
四 特定情况下工资的支付
一、工资概述
1.工资的基本概念
(1)劳动法上工资的含义
工资,既是经济学概念,也是法学概念。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的
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
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九章 工资法律制度
工资的具体含义是:
①工资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
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工资有无的依据,
与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没有直接关
系,劳动数量和质量仅仅是计算发放工
资多少的标准;(薪酬标准)
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是否转化为商品、实
现价值,也与劳动者工资收入没有直接
联系。
②工资是具有预定性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依据是根
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只要劳动者履
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用人单
位就应当根据预先约定的标准(不低于
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③工资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
“工资涨了17%”为何感觉不到
在物价上涨的因素下,人们常常抱怨
“什么都涨了,就是工资不涨”。而统
计结果之所以出现这一“数字上涨、感
觉没涨”的现象,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统计部门专家解释称:
一方面所公布的数据是“平均数”
,平均数不能代表大多数,可能某一部
分群体的工资增长比较高,带动了平均
工资的增长;
另一方面,统计口径也是原因之一。“城镇
单位在岗职工”是指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
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
经济、其他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
支付工资的各类从业人员,主要有机关、事业单
位,以及包括国有、集体、三资、外资等各类企
业的劳动者。而在民营、私企、个体户等工作的
劳动者并未纳入统计范畴,这部分群体数量众多,
且工资收入相对要较低。(薪酬管理)
所以,另一项有关收入的统计项目“城镇居
民可支配收入”,统计出来的数据就要低于“城
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工资的构成形式
工资形式,也称工资分配形式,是指用
人单位计算发放劳动者工资的具体办法。
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形
式一般包括:
计时工资 按照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
区生活费补助)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
者个人的劳动报酬。
计件工资 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
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
奖金 是指支付给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报酬
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奖金的种类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超产奖,按超额劳动成果的数额来计
付。
②质量奖,在完成产量的前提下,以产
品质量合格率作为考核标准。
③节约奖,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
按节约原料、燃料消耗的数额计付。
④安全生产奖,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
下,按安全生产的情况给予奖励。
津贴和补贴 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
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
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
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的种类繁多,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①为补偿劳动者在特殊劳动条件下的劳动消耗
和额外劳动消耗而设的津贴,有矿山井下津贴、
高温津贴、野外施工津贴;
②为补偿劳动者在特殊劳动消耗和额外生活支
出而设的津贴,有林区津贴、山区津贴、驻岛
津贴、艰苦气象站津贴等;
③为特种保健要求而设的津贴,有保健
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
加班加点工资 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
资和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包括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
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
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
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
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以及附加
工资和保留工资。
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奖金 +
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
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
是收入的全部。劳动者的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
的范围:
一是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
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
划生育补贴等;
二是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
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三是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
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
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
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
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3)标准工资的含义
标准工资,是指企业和劳动者在劳动合
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
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它的具体含义是:
①标准工资由劳动合同约定。
②标准工资与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
相对应
(4)最低工资的含义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
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
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它的具体含义是:
①最低工资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货币工资
数额的下限。
②最低工资适用的前提就是劳动者提供了正常
的劳动,即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
常的劳动义务。
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照规
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
(如参加选举),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劳动
者因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
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保障。
案例:北京市某饮料厂为了适应新时期的顾客
需要,提高日益下滑的经济效益,决定进行产
品结构调整。为了尽快清理库存的积压旧货,
经饮料厂领导研究决定,要求全厂职工每人每
月领取 20 箱本厂生产的饮料进行销售,并且
以此抵作当月工资。厂领导认为这种方式可以
有效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并且还可以达到
尽快清理库存产品的目的。(薪酬相关)
赵某等 50名职工开始按此办法领取饮料进
行销售。但是由于饮料市场品种丰富,供
应充足,这些积压的传统产品销路非常不
好,虽经职工多方努力,但仍不能全部销
出。由于不能尽快售出产品并收回货款以
抵作工资,使得这些职工的日常生活来源
受到严重影响。大家对企业用产品抵工资
的做法产生了不满,于是推选赵某作为代
表与厂领导进行交涉,要求工厂按月发放
工资,而不再以饮料销售款替代工资。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
响,在征得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
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最
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2.工资立法的意义
(1)为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提供有力的
手段。
(2)为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提供法律
保障。
二 工资立法的规定
1.工资分配原则的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46条,工资分配应当遵
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1)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要求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
要求来进行工资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2)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要求不论劳动者性别、民族、种族、
年龄的差别,只要提供了同样的劳动数量和质
量,就应当获取同样的劳动报酬。
注意:同工同酬并不排斥用人单位可以对虽从
事同种工作但技能和劳动贡献不同的劳动者支
付不等量的工资。
各地最低工资增长幅度一览 上海最低
工资1120元
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
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
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
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
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
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障部。
从今年5月1日起,广东省执行新的最低工
资标准,升幅超过20%。而今年4月份,浙
江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进行一轮上调,最
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980元、900
元、8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
工资标准调整为元、元、元、
元四档。此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增幅在
15%左右。
三 最低工资保障的法律规定
1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发布和调整
①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机构及其确定原则
最低工资标准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
导下,由省级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
工会、企业家协会研究决定。最低工资标准的
确定实行政府、工会和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
的原则。
②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依据和方式
根据《劳动法》49条的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
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第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
生活费用;
第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国际上一般工资标
准相当于职工平均工资的40%~60%。
第三,劳动生产率;
第四,就业状况;
第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
》: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
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
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
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
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
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
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
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
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③最低工资标准的发布程序。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
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
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
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
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
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
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④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确定最低工资
标准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
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2)最低工资的给付、保障和监督
①最低工资的给付。根据《劳动法》第48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
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最低工资中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
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
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孙某为河北省某县农民,在某市打工.2010年
12月经人介绍,孙某到某搬家公司作搬运工
人,公司每月支付孙某工资800元,并安排孙
某在公司的集体宿舍居住。2011年2月份,
某市劳动和地会保障局在公共场所宣传劳
动法,孙某听到宣传,得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
准为每月912元,遂找到公司徐经理,要求增
加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
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
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
某国有企业所在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
780元,该企业职工冯某8月份全勤,领得全部
工资收入为1000元。其中,冷饮费50元,合理
化建议奖100元,独生子女补贴10元,交通补
贴40元;饭贴58元。
问题:该企业支付给冯某的“工资”有无违法
之处?
分析:
该企业支付给冯某的“工资”有违法之处:首
先,冷饮费属于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合理化
建议奖属于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报酬和其
他劳动收入,独生子女补贴属于支付给劳动者
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它们都不属于工资
的范围;这部分收入共计160元。其次,饭贴
58元,交通补贴40元共计98元,属于福利待遇,
不包括在最低工资之内。这样,冯某全勤劳动
确没有得到最低工资780元,只有762元,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予补发并支付
赔偿金。
②允许低于最低工资给付的情形。
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
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
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
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
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
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
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
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
工资标准的80%。
③最低工资的保障
首先,企业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
关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劳动者有知
情权。
其次,企业必须合理、严格执行最低工
资规定。
最后,企业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由劳
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④最低工资的监督
首先,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部门负
责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劳
动行政部门有检查权、处罚权。
其次,工会有权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情况进行
监督,发现问题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工会
有监督权、建议权。
(3)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法律责任
①违反最低工资确定依据以及最低工资备案、
批准发布及调整规定的,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②违反最低工资支付形式及告知规定的,由当
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
罚。
③企业违反最低工资支付标准规定的,由当地
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
动者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
者支付赔偿金。欠付一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
付所欠工资的20%赔偿金;欠付三个月以内的
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50%赔偿金;欠付三
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100%赔
偿金。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对企业和责
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四 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的法律规定
1工资支付的形式、对象和时间
①工资支付的形式。我国《劳动法》固定,工
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实物或有价证
券代替货币支付。
②工资支付的时间。就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
支付工资的周期。
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按月支付,不
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法
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
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应当按月支付,是指按照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
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于
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
资也可以按日或周发放。对完成一次性
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
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
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案例:
注意:
在下列情况下扣除劳动者部分工资不属于克扣
工资: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
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
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
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以下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
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
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
资;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
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
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
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工资。
③工资支付的对象。是指用人单位发放
工资的受领者。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支付
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
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小赵是某公司年轻的销售经理,劳动合同到期前
一个月他通知公司:自己在合同期满时要与公司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再三挽留未果,便立即安排
有关人员,开始为小赵办理工作交接。总经理要
求小赵,在走之前的最后一个月,将他的销售客
户中,一笔万元的欠款收回,但最终小赵未能
将这笔欠款收回。原因是:欠这笔款的是河北省
唐山市的一个企业,该企业的营业场所已经搬迁,
小赵在唐山反复寻找,也没找到这个企业的新地
址。
无奈,小赵只好回来,将该企业的欠款情况及相
关证据交给了公司总经理,同时建议,以后可以
派人再去寻找并催要欠款。总经理听完小赵的汇
报,决定扣发小赵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理由是:
小赵向这家企业销售了产品,但最终却没把货款
收回来。将来公司派别人找到这家企业并收回
万元欠款的可能性很小了,甚至可以说是不可能
了。收不回这笔欠款,就是公司的损失,而这个
损失,就应该由小赵来赔偿。所以公司决定扣发
他最后这一个月的工资。
案例:
任某是某厂职工,曾欠同事赵某500元人民币
一直未还。有一次,赵某领工资时发现任某的
当月工资未领,遂要求代领其本月工资,财务
人员认为此事须经领导批准方可。赵某向厂长
诉说缘由,厂长不假思索就签字同意。赵某代
领了任某当月630元工资后将其余130元委托厂
长转交。事后任某认为工厂擅自同意由未经其
委托的人代领工资,侵犯了其正当的工资权,
工厂应负责追回其当月的工资。厂长认为,任
某拖欠他人债务不还,工厂有义务协助债权人
行使其正当权利,该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任某
该怎么办?
分析:该厂长的作法是错误的,应予以
纠正。
工资是劳动者在付出正常劳动后所得到
的回报,其使用权属于劳动者本人,未
经该劳动者本人许可或者同意,任何单
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其工资使用权。劳动
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
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部颁发的《工
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
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
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
委托他人代领。
赵某未经任某的委托,两人也并非亲属
关系,因此赵某代领任某的工资不具有
法定条件,其代领工资的行为是非法的。
用人单位实际上并未全额支付任某当月
工资,属于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2)特殊情况下工资报酬的支付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
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
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①法定休假日期间工资支付。劳动者在法定
休假日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
支付工资。
②婚丧假期间工资支付。劳动部规定:职工
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由本单
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
如结婚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直系亲属死
亡在外需要本人前去料理的,可根据路
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
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③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女职工产假(包
括流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且不得在
女性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
④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
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
资,即按该员工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数额支付
工资。
员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指:依法行使选
举权或者被选举权;当选代表或者委员出席区
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党
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或者作为证人参
加诉讼、仲裁活动;《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
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⑤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按照本人的
标准工资支付。
⑥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
者整体停产、停业的,停工员工停工期
间的工资按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在一个
月以内的,按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支付;
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不低于最低工资
标准支付。
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
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工资,但该
员工如果经认定属于工伤的,仍应按工
伤保险法规的规定支付其停工期间的工
资。
⑦用人单位破产时的工资支付。用人单
位依法破产时应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
的工资。
(3)工资的法律保障
工资法律保障,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的
合法劳动报酬,禁止用人单位任意扣发
劳动者工资的制度。
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①职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②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③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
费、扶养费、赡养费;
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
中代扣代缴的其他费用。
⑤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的费用;用人单位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
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
他费用。
应当注意的是: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
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
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
准支付。
谢某于2008年9月1日应聘到某食品有限公
司当业务员,双方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
双方约定谢某每月工资800元。谢某的工作
主要是销售某产品。2008年10月1日是国庆
节,公司为答谢常年客户,决定向常年客户附
赠赠品。谢某负责送赠品工作,但谢某工作
懈怠,未按公司规定将赠品送交一些常年客
户,致使12个常年客户未收到赠品。
公司发觉后,以违纪为名扣发了谢某9月、10
月的工资1600元。谢某即向劳动监察机构
举报,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在监察机构到
该公司了解情况时,公司称:该公司制定的规
章制度中有1条规定为经查实未按规定送交
赠品或将赠品移作他用的,每发现一家扣发
工资的20%,公司根据这一规定扣发谢某的
工资是企业劳动管理的自主权,是合法的。
问题:
(1)该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
什么?
(2)对该公司的行为劳动监察机构应如何
处理?
(1)该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为了保
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的实现,限制用人单位滥扣、
滥罚工资,劳动法规定了对用人单位扣除工资数额
的限制,即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每月扣除的部分不
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该公司全部扣除
谢某工资不符合这一规定。
(2)劳动监察机构对该公司按谢某月工资20%的
限额扣除部分工资的行为应予支持,同时应责令
该公司补发谢某剩余部分的工资,如谢某被扣除
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责
令该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案例:
余某为一国有企业职工,月工资700元,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350元,因余某工作
失误,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万余元。
后企业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每月扣除
余某工资450元,余某对企业认定的事实
没有异议,但认为企业扣其工资的做法
不对,于是引起劳动争议。
分析: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
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
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
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
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
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故企业每月扣发余某工资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
是有法律依据的,但企业每月扣除余某450的
数额太高,超过月工资的20%,且所发工资低
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350元。
案例:
某厂进口两套大型成套设备,需请外方专家帮
助安装、调试。该厂派车去港口运回设备,预
计来回需要5天,10月12日发车,10月16日可
将设备运到厂里,10月18日起安装、调试。10
月12日厂方派出四辆大型拖车准时出发,到达
港口后一切顺利,将设备装好后按计划返回。
三号车驾驶员李某在路过其老家附近的某县时,
谎称要修理车辆,回家住了一夜。第二天驾车
启程按原路返回,不料遇到劫匪,李某被抢去
现金1000元,设备配件箱也被抢去。
事发后,李某驾车去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待回厂时已是10月18日中午,因外方专
家生病,安装、调试没有正式开始。
厂方认为,李某擅自绕道行车,致使遇
到劫匪,配件箱价值20000元的损失应有
李某赔偿10%计2000元,每月从工资中
扣除20%,直至扣满2000元为止。李某
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
分析:
本例中,李某擅自离开车队回家住宿是
违反纪律的,但是与后来劫匪抢劫没有
必然联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进行经济
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追究赔偿法律责
任的条件之一就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
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例中,李某擅自
离开车队回家住宿的行为与20000元损失
之间没有直接联系,所以,李某对此损
失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