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奖励
公务员纪律
第九章 公务员奖励与惩戒制度
公务员惩戒
一、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历史演变和意义
二、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的特点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公务员奖励
三、我国公务员奖励条件、种类及程序
四、我国公务员奖励的实施与撤销
一、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历史演变和意义
1.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历史演变
党和国家历来非常重视奖励工作,早在革命战争时期,就因革命斗争的需要,积极开展了奖励工作。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主要开展以军功奖励为主,同时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就具体工作制定了相应的奖惩规定,但是并未形成规范的制度。直至1952年8月21日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工作部署,研究草拟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草稿)》,后因故没有出台。
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正式奖惩法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奖惩暂行规定》)于1957年10月26日以国务院令的形式正式实施,它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奖惩工作的法律基础和依据。在《奖惩暂行规定》中明确了奖惩的适用范围、奖励的六款条件、奖励的种类以及各奖种的授予权限、管辖等内容,是一个比较全面的奖惩管理制度,大部分机关参照执行了这个规定,是现行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前身。
198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的通知》。根据工作需要,原国家人事局、劳动人事部还先后发出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关于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为公务员奖励制度的顺利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根据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一次将奖励和纪律惩戒两部分内容分开表述,奖励作为独立的章节予以规定。为总结我国公务员奖励工作的经验,结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事制度的实际情况,人事部于1995年7月发布了《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这一规定从总体上确认了对公务员进行奖励的两类行为,既包括在本职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也包括在本职工作以外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做出贡献的。同时,将对公务员的奖励原则、奖励条件、奖励种类、奖励程序、奖励的批准权限以及奖励的撤销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公务员法》设立了专门的奖励章节,虽然内容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变化不大,但是对奖励的对象、条件、奖种、待遇、权限和撤销等方面做了实体性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条目上增加了一条关于撤销情形的规定,并增加了“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的奖励条件,新增设了公务员集体奖励的对象。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奖励制度。
由于《公务员法》在公务员的范围上做了较大的调整,不仅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且还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所以,为使各大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制度得到统一,经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先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了《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于2008年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联合下发。作为《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其中的范围和对象与公务员一致,只是在内容方面突出体现实施操作的层面,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了兼容性的规定。
2.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的意义
(1)保证贯彻实施我国现行宪法有关奖励制度规定的重要措施。
(2)完善激励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形成对公务员有效管理的科学的方法。
二、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的特点和基本原则
1.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基本特点
(1)奖励的主体和客体是确定的。
(2)奖励的条件、种类、审批权限、程序以及奖金的来源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不得随意实施。
(3)奖励的正式决定必须严格执行,奖励的后果一旦发生就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事由或者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更。
(4)奖励的荣誉性高于其他非国家奖励,需要记入本人档案,各等级的奖励都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的待遇。
因此,公务员奖励制度属于特殊的国家奖励行为,它只是针对公务员这一专门的社会群体,并且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的形式规定,可以经常性地开展。公务员的奖励制度是国家奖励与具体人事管理制度的紧密结合,是国家公共权力的重要体现,代表的是国家的意志和价值取向。
2.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基本原则
公务员奖励的基本原则是公务员奖励的基本理论问题,是指导和规范公务员奖励的立法、适用和奖励争议处理的基础性准则。公务员奖励实际上是国家对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在工作和社会活动中的行为进行客观评价的一种形式,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2)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3)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4)奖励个人和奖励集体并重的原则。
(5)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三、我国公务员奖励条件、种类及程序
1.我国公务员奖励的条件
国家为了使奖励的思想具体化,使奖励针对的行为对象更加明确和清晰,也使公务员了解到做出哪些行为和贡献可以获得奖励,规定了公务员奖励的条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公务员法》通过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以上十种情形之一就可以获得奖励。
其中前九个方面的条款与公务员的工作职责相关,第十条是特殊条款。奖励针对的行为是比较清晰的,一般概括为两种情形:一方面是与自身的职务和工作内容直接相关的,例如,《公务员法》规定获得奖励情形的前三条;另一方面既可以是与公务员的本职工作有直接关联,也可以是在非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既可以是在工作时间,也可以是在工作时间之外发生的具体行为。例如,《公务员法》规定的奖励情形中的后六条。
上述规定同以往的规定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针对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为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要求,增加并突出了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新内容;二是增加了“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内容;三是根据我国对外交往日益增多的新情况,增加了公务员“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给予奖励的新内容。
2.我国公务员奖励的种类
公务员奖励的种类与应受奖励的行为是对应的。工作成果越是重大,在社会上的影响越重大,受到的奖励层次也就越高。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五个奖种。
(1)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2)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3)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4)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5)对功绩卓著的,有特殊贡献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3.我国公务员奖励的权限设定和程序
(1)我国公务员奖励的权限设定。公务员奖励制度设定了审核、决定和审批权限。公务员的奖励批准权限要受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即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公务员奖励予以审批;二是奖励种类的批准权限,不同奖励种类要求不同层次的审批机关,越是层次高的奖励种类,要求审批机关的层次越高。公务员奖励种类按照由低到高的次序排列,相对应的批准权限对应不同等级的机关和公务员的主管部门。为使奖励产生不断攀升的阶梯性,使激励的强度产生强化的效果,规定了不同等级的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奖励不同的管辖。
(2)我国公务员奖励的程序。公务员奖励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实施具体奖励时所应遵循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步骤。实施公务员奖励必须遵循法定的工作程序。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首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及时提出对公务员的奖励意见,整理出书面材料,提出授奖种类,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其次,审批机关接到公务员奖励报告后,由人事部门对拟受奖励者的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奖励条件,拟授奖励种类是否恰当等情况进行审核。
再次,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奖励决定要予以公布,审批机关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开会、上光荣榜、广播或登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宣传,进行表彰,授予奖励证书或奖章,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即对获得嘉奖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公务员,发给奖品或奖金;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公务员,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或一次性奖金。
最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把奖励决定和审批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四、我国公务员奖励的实施与撤销
1.我国公务员奖励的实施
《公务员法》规定,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规定,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品或者资金标准:嘉奖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5%;记三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10%;记二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20%;记一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30%;授予荣誉称号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40%。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公务员按有关规定执行)。奖金标准可以按照公务员授奖当月基本工资乘以12个月计算。对在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的奖励,适当提高奖金标准。但是,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2.我国公务员奖励的撤销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1)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2)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3)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果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受奖励者个人或者集体停止享受相关的待遇。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务员纪律的含义
二、我国公务员纪律的演变历程
第二节 公务员纪律
三、我国公务员纪律的内容
一、公务员纪律的含义
公务员纪律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的一种行为准则,是公务员义务的具体化,具有国家强制性,以惩戒作为执行的保障。公务员纪律有助于保证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促使公务员依法履行公务。除了国家强制性的特点外,公务员纪律与一般团体和组织的纪律的另一个不同点是:一般团体或组织的纪律是为规范团体成员在团体内部的行为而制定的规则,而公务员的纪律则不仅涉及公务员在公务员系统内部活动必须遵守的规则,还涉及公务员与社会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关系时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
二、我国公务员纪律的演变历程
1952年政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第一次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与惩戒做了系统规定,其中列出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27条纪律。1957年10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2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取代了1952年的条例,其中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规定为12条。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公务员的14条纪律。《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纪律的规定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大体相同,只是做了适应公务员范围变化的文字性改动
三、我国公务员纪律的内容
《公务员法》规定,作为公务员必须遵守十六项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4.拒绝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5.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6.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7.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0.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1.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14.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1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16.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公务员必须遵守的十六项纪律,可以概括为以五大方面:
公务员的政治纪律是公务员在政治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公务员不得发表批评国家政策与措施的意见,必须拥护国家的法律与政策,与国家的行为保持一致。有关公务员的政治纪律规定在本条第1项与第2项之中,即公务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公务员作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当然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在西方国家,事务类公务员应当遵循的一项最为重要的政治纪律,是在政治上保持中立。关于公务员组织或参加罢工问题,劳工工会普遍享有罢工权,而公务人员承担着公共职能,攸关公共秩序与公共利益,其是否享有罢工权,则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多数国家,如美国(包括联邦政府以及多数州政府)与日本等国,公务人员工会不享有罢工权。而法国则在法律中规定,除警察之外的公务员均享有罢工权。我国的《公务员法》考虑到公务员承担责任的特殊性,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一)政治纪律
公务员的工作纪律是指公务员履行职务时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遵守工作纪律,是公务员有效执行公务,提高办事效率的保证。公务员的工作纪律体现在第3项、第4项、第5项和第6项。
第3项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第4项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第5项不得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第6项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二)工作纪律
第7项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第8项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第14项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廉政纪律
第9项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10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第11项不得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纪律
公务员纪律是对公务员义务的具体化,与公务员义务无法完全列举一样,对公务员纪律也无法全部列出,国家法律与规定中对公务员的行为规范做出其他要求的,公务员也应当遵守。
(五)其他纪律
第12项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和第13项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第15项不得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一、建立公务员惩戒制度的意义
二、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的历史演变
第三节 公务员惩戒
三、我国公务员惩戒的种类及其适用性
四、我国公务员惩戒的条件及程序
五、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与法律效果
一、建立公务员惩戒制度的意义
公务员的义务与纪律是对公务员的强制性要求,为了保证公务员遵守法定义务和纪律,国家对违法违纪的公务员规定了一定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就是“处分”。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等。但纯粹的思想或者意识活动,不能构成违法违纪行为。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机关应当给予其处分也即惩戒。但惩戒本身不是目的,而仅仅是一种教育公务员的手段,如果公务员违纪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对错误有较为深刻的认识,能够改正自己的错误,就可以免予处分。这体现了我国处分制度中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二、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的历史演变
1952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将惩戒分为六种: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1957年《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增加了记大过和开除留用察看两类惩戒,使得行政惩戒变成了八种。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去掉了降职和开除留用察看,将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同时规定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不将“降职”作为行政处分,主要是考虑到将公务员的职务升降作为一种竞争激励形式,更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为体现对公务员从严要求的精神,并与辞退制度相协调,取消了“开除留用察看”的处分种类。因为行政机关对于不适宜继续在行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可以依法辞退,使其离开行政机关,如果在对犯有严重错误的违纪公务员处以“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后还继续将其留在行政机关之中,显然有失公正。这也是参照了西方国家公务员惩戒的做法。
三、我国公务员惩戒的种类及其
适用性
1.我国公务员惩戒的种类
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需要给予处分。惩戒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处分期间随处分种类不同而不同。警告的处分期间为6个月,记过为12个月,记大过为18个月,降级与撤职为24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可以将《公务员法》所确定的六种处分划分为三类:
(1)精神惩罚。
(2)实质惩罚。
(3)开除。
2.各类惩戒的适用
(1)警告。这是对违纪公务员提出的一种训诫,意在引起违纪者注意和警惕。受警告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这是最轻的一种处分形式。
(2)记过。这是比警告严厉的处分形式。处分材料将被放入人事档案,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3)记大过。这是比记过严厉的处分形式。处分材料将被装入本人档案,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4)降级。这是降低行政级别的一种处分形式。适用于严重违反纪律,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行为。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5)撤职。这是撤销现任职务的处分形式。适用于严重违反纪律,表明该公务员已不适合继续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行为。受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级别和职务工资。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6)开除。这是将公务员从行政机关中除名的处分形式。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屡教不改,已不适合继续在政府机关中担任公务员的情况。
四、我国公务员惩戒的条件及程序
1.公务员惩戒的合法要件
在给予公务员处分时,应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区别处理。对公务员处分应当合法,具体来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事实清楚。即对公务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要核实清楚,不可草率下结论。(2)证据确凿。即对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都要核准,不能仅凭本人的陈述立案,更不能凭自己的主观臆断定案。(3)定性准确。即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公务员所犯错误的性质。(4)处理恰当。即对违法违纪的公务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公务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危害、责任大小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还要考虑本人的一贯表现,给予恰当的处分。(5)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公务员处分要按法律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和手续。
2.实施惩戒的程序
在对公务员实施惩戒的过程中,应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时限、步骤与顺序,以保证这项工作的客观、公正。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主管领导负有责任的,在给予当事人处分的同时,还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做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给予公务员处分的实施程序为:
(1)调查。
(2)告知、陈述与申辩。
(3)做出处分决定。
(4)书面通知。
五、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与法律
效果
1.公务员解除处分的条件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具体而言,解除处分决定的条件有四个方面:(1)公务员所受的是开除以外的处分。公务员被开除以后,即丧失了公务员身份,脱离了与其所在机关的人事关系,因此也就不存在解除处分的问题。(2)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3)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4)处分期满。这一条件不是绝对的,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公务员在处分期限内如果没有改正错误,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
2.解除处分的机关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行政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做出,其同时应将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涉及到有关部门的还应通知有关部门,如处分决定机关是监察机关,在做出解除处分决定后应通知公务员所在的机关。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公务员解除处分后,只是将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本人档案,与国外有些国家在解除公务员处分时销除公务员档案中的处分记录不同。
3.公务员解除处分的法律效果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公务员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都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这是因为,解除处分不是撤销违法的处分,而只是在处分经过一定期限后,因公务员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发生其他违纪行为而使公务员不再因处分而受到的某些不利影响,因此,解除处分不需要恢复到处分做出之前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