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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01 月 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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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视角 | 关于公司僵局及其应对措施之思考(二)
摘要:公司僵局是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由于利益之争或感情失和而产生
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公司处于瘫痪状态无法经营,公司是社会经济生活的细胞,
公司僵局的发生对公司、股东、利害相关人的权益甚至社会的整体利益产生不同
程度的损害,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试在我国现行法律法
规框架下结合实务中出现的公司僵局现状对破解公司僵局提出建议。
三、关于应对公司僵局措施之思考
公司的运行各具形态,公司僵局形成各有其因,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
司法强制解散只是应对公司僵局的措施之一,好的措施应当是鼓励经济运行体的
存续而不是注销,仅以司法强制解散应对公司僵局是不够的,方式单一且代价高
昂,不利于保护公司作为经济运行体的积极性。应对公司僵局,笔者认为在尊重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前提下,在公司章程中预设公司僵局的防范条款,对于减
少及破解可能的公司僵局意义重大,详言之,应注重公司章程如下内容的设定:
(一)关于股权比例及表决权的行使
公司僵局本质上是由控制权之争而导致,破解僵局要从控制权的源头股权结
构及表决权行使上做文章。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尽量避免 50%比 50%(包括因
股东之间存在一致行动人协议及关联关系而导致持股 50%的情况)或一方持股
比例为 %等容易导致僵局的股权比例设置,畸形的股权比例导致股东之间
只能完全同意或者无法决议。在已经形成或者不能避免畸形股权比例情况下,规
定限制表决权行使的措施,公司章程中可以对持股达到某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决策
和表决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避免大股东滥用表决权形成公司僵局;也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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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事项上对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约束,保护小股东利益。章程中还可以规定特
定事项须经特定股东同意方可通过、利益相关股东回避等制度。
另外,为最大程度避免董事会僵局的出现,应考虑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是否设
定董事长或者某个董事对决议事项行使一票否决权及董事长在票数相等情形下
的对决议事项的最终决定权,章程还可以明确约定对于董事会僵局,提交给股东
会行使决定权。
(二)关于公司治理机制
章程可以约定设置破解公司僵局的机制:比如约定出现僵局或僵局持续一定
期限情形下,则启动打破僵局的机制,由确定人员组成的委员会、独立董事、仲
裁机构、行业协会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裁决,或者设置临时管理人暂时接管
公司事务,保障公司正常营业。上述机构或人员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与公司或
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能够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
断,有助于破解僵局。仲裁方式破解公司僵局具有便捷、灵活、利于保护商业秘
密、可自主选择对业务熟悉的仲裁员提高工作效率等优势。调解建立在双方合意
基础上,矛盾双方制定双方接受的解决方案,公司得以存续,化干戈为玉帛是破
冰的最好结局。
(三)关于股权收购的约定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强制股权收购仅适用于公司连续五年符合分配
利润条件却不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反对公司存续等三种情形,适
用范围小,不能适应满足实务需要,公司章程可以在此基础上约定股权强制收购
的条款,比如约定在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重大或重要事项难以形成决议的特定情
形下(具体情形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约定),约定先协商由谁购买,协商不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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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某方或某几方股东按章程约定的收购股权的价格计算方法收购反对
决议事项的股东的股权,避免僵局的出现。
(四)关于分立条款的约定
公司分立作为为公司僵局破冰方式之一,因无需经过清算程序且不要求必须
清偿债务(可以通过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替代解决)就可延续公司经营有其
独特的优势。
(五)关于解散条款的约定
章程中明确约定法定解散事由之外,股东根据章程约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提
出解散公司,且章程一并对与解散相关联的清算事宜进行约定,避免僵局的形成。
公司设立之初对未来的冲突做出全面的预见是不现实的,仅依赖章程或协议
事先预防破解公司僵局是不够的,但无论以何种手段实现公司的新生或者解散清
算,均须以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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